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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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总则
1.1 评价目的
通过对所建高新开发区周围环境现状的调查和监测,掌握评价区域内的环境质量现状以及环境特征;分析区内未来入驻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结合所在地区环境功能区划和**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预测开发区今后发展、建成后主要外排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程度、影响范围。同时针对入园企业的类别,结合区域开发活动内部功能布局的合理性、环境承载能力和土地利用规划的生态适宜性等,分析拟采取的环保治理措施的技术经济可行性与合理性,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污染防治措施,并建立和完善环境管理体系等措施。从环境保护的角度论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的性质和选址是否符合地域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与周围环境功能区是否协调。同时为其园区设计、建设及建成后的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从区域规划基础资料调查入手,预测区域开发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
1.2 指导思想
1.坚持环评为环境管理、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
通过对高新开发区及周围区域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和环境状况的监测和调查,掌握环境质量现状,依据高新开发区的开发规划和经济发展规划,预测其主要污染物类型发生和排放量,并对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科学预测,对高新开发区的环境容量和承载能力进行相应的评价预测,并研究和提出相应的环境管理指标。
2. 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从环境保护出发,坚持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评述高新开发区规划的可行性和产业结构的合理性以及开发区内功能布局的环境协调性,并提出相应的调整意见。
3.坚持污染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提出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的环境规划、污染治理优化方案,对高新开发区采取污水收集处理、集中供热以及固体废物处置等环境保护措施,并从经济、技术上论证其合理性和可行性。
1.3 编制依据
1.3.1 环保法律、法规
⑵《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96]第31号,1996.8.3);
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11.18];
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4号,2002.10.13];
⑸《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环发[1999]107
号,1999.4.2);
⑹《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计价格[2002]125号);
⑺《关于加强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环发
[2002]174号文);
⑻《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2001.7.1);
⑼《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2000.12.23);
⑽《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2001.12.22);
⑾“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1.12.22);
⑿“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4.4.16)。
1.3.2 评价技术规范
(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2.1~2.3—93);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HJ/T19-1997);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2.4—1995);
(4)《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131-2003);
(5)《生态工业示范园区规划指南(试行)》(2003.12.31);
(6)《循环经济示范区规划指南(试行)》(2003.12.31);
(7)《江西省水环境功能区划技术报告》(江西省环保局,2002.7);
1.3.3 有关文件资料
(1)《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2004.01.05);
(2)《**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年)(1996.6);
(3)《**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区规划》(2001~2010年);
(4)《关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区规划的批复》(吉府字〔2002〕112号);(5)《**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江西省煤矿设计院,2003.10);(6)《**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通知》(吉府发〔2001〕19号);
(7)《关于印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通知》(吉县府发〔2001〕5号);
(8)《关于印发**市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通知》(吉府发〔2002〕16号);(9)《关于进一步加快开发区区建设推进城市化进程的若干意见》(赣府厅发[2002]58号);(10)《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发展提高工业园区水平的若干意见》
(赣府发[2003]18号);
(11)《江西省(生态)工业园区环境保护标准》(赣府厅发[2003]53号);
(12)《**市中心城区水务市场可行性研究报告》(江西金浪工程咨询中心,2002.11) (13)《**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影响评价实施方案》(江西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2003.3);
(14)《**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影响评价实施方案评估意见》(江西省环境保护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赣环评估纲〔2004〕09号);
(15)《关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函》(吉市环字〔2003〕96号);
(16)**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委托江西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委托书;
(17)其它相关资料。
1.4 环境功能区划
根据《**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年)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区规划》(2001-2010)有关要求,高新区所在区域环境功能区划见图1.4-1。
1.5 评价标准
1.5.1 环境质量标准
根据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特点,结合高新区所在区域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经**市环境保护局确认,采用以下标准进行本次评价。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按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高新区所在地属二类区,故评价范围内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采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二级标准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02、GBZ 2-2002)中有关标准,有关污染物及其浓度限值见表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