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土地管理中土地纠纷案例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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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纠纷土地案例分析(3篇)

法律纠纷土地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土地资源日益紧张。

土地纠纷案件也随之增多,其中不乏一些典型的法律纠纷案例。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土地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案例简介本案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于2008年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拥有的某地块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支付了全部转让款,乙公司也按照约定进行了土地开发。

然而,在土地开发过程中,乙公司发现该地块存在部分历史遗留问题,导致项目无法顺利进行。

乙公司遂与甲公司协商,要求甲公司协助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但甲公司以自身无能为力为由拒绝。

此后,双方多次协商无果,乙公司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如果甲公司构成违约,其应承担何种责任?3. 乙公司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案例分析1.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方,有义务保证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合法、有效。

然而,甲公司未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协助乙公司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导致乙公司无法正常进行土地开发,已构成违约。

2. 如果甲公司构成违约,其应承担何种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本案中,甲公司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甲公司应协助乙公司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确保乙公司能够顺利进行土地开发。

(2)赔偿损失:由于甲公司违约导致乙公司遭受损失,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因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开发成本、停工损失、设备折旧等。

土地纠纷的法律案例(3篇)

土地纠纷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由:土地权属纠纷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系同村村民,双方相邻的土地存在权属争议。

张某认为,其家族世代居住于此,该土地属于其家族所有;而李某则声称,该土地是其祖先购买,应属于其家族所有。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并多次发生争执。

案情经过:1. 纠纷起因:张某家族世代居住在争议土地附近,自认为对该土地拥有所有权。

李某家族则认为,其祖先在清朝时期购买该土地,并世代耕种,因此拥有所有权。

2. 争执升级:由于双方均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土地的所有权,纠纷逐渐升级。

在争执过程中,双方多次发生肢体冲突,导致李某受伤。

3. 寻求法律途径:双方均意识到,继续争执下去无法解决问题,于是决定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诉讼过程:1. 起诉: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对该土地的所有权。

2. 答辩:李某答辩称,其家族对争议土地拥有所有权,并提供了一份购买土地的契约作为证据。

3. 证据交换:双方均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土地契据、家族族谱、证人证言等。

4. 庭审调查:法院依法组织庭审,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和核实。

5.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提供的购买土地契约系真实有效,且其家族世代耕种该土地,形成了事实上的所有权。

张某虽认为其家族世代居住于此,但未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其所有权。

因此,法院判决该土地归李某家族所有。

判决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规定,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法行使土地所有权,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土地纠纷主要源于土地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均提交了相关证据,但法院最终判决该土地归李某家族所有。

这主要是因为李某提供的购买土地契约真实有效,且其家族世代耕种该土地,形成了事实上的所有权。

法律纠纷土地案例分析(3篇)

法律纠纷土地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我国某市的一起土地纠纷案件,原告为甲公司,被告为乙公司。

甲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乙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

甲公司于2005年与当地政府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了一块面积为100亩的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

然而,在甲公司进行土地开发过程中,乙公司声称该地块部分属于其所有,要求甲公司停止开发并退还部分土地。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甲公司是否拥有该地块的全部土地使用权?2. 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律依据:乙公司主张的权利是否合法?三、案件审理过程1. 调查取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调查,甲公司与当地政府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法有效,且甲公司已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

同时,法院还调取了相关政府部门和土地登记机关的文件,证实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归甲公司所有。

2. 争议焦点分析(1)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法院认为,甲公司与当地政府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法有效,甲公司已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且已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

”因此,甲公司拥有该地块的全部土地使用权。

(2)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律依据乙公司主张的权利依据是其与当地政府签订的协议,但该协议并未明确约定土地权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因物权发生争议的,应当依法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乙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其主张的权利丧失法律依据。

四、法院判决法院认为,甲公司与当地政府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法有效,甲公司已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

乙公司主张的权利缺乏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土地使用权纠纷,争议焦点在于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

土地法学案例法律分析(3篇)

土地法学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市XX村位于城市近郊,随着城市扩张,该村集体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政策,XX市政府决定征收该村集体土地,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征收过程中,由于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问题,村民与政府产生了纠纷。

具体案情如下:1. 征收范围:XX村集体土地共计1000亩,其中耕地800亩,林地200亩。

2. 征收目的:用于城市道路、绿化带、公园等基础设施建设。

3. 征收方式:政府与村集体签订征收协议,按地类、面积、土地用途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

4. 补偿标准:耕地补偿标准为每亩10万元,林地补偿标准为每亩5万元。

5. 安置方式:提供货币补偿和安置房两种方式。

6. 纠纷焦点:部分村民认为补偿标准过低,安置房面积不足,要求提高补偿标准或提供更多安置房。

二、法律分析1. 关于征收程序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征收公告、听证、补偿安置方案等。

本案中,XX市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履行了法定程序,包括发布征收公告、召开听证会、制定补偿安置方案等,程序合法。

2. 关于补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土地的用途、等级、地价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XX市政府根据土地的用途、等级等因素,确定了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部分村民认为补偿标准过低,理由如下:(1)补偿标准未考虑市场因素。

村民认为,随着城市扩张,土地价值逐年提高,补偿标准应相应提高。

(2)补偿标准未考虑土地用途变化。

村民认为,征收后的土地将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补偿标准应高于原土地用途。

针对以上两点,分析如下:(1)关于市场因素,虽然土地价值逐年提高,但补偿标准并非仅考虑市场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补偿标准应综合考虑土地用途、等级、地价等因素。

因此,本案中补偿标准未考虑市场因素,并不违法。

(2)关于土地用途变化,虽然征收后的土地将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但补偿标准仍应考虑原土地用途。

土地使用权纠纷法律案例(3篇)

土地使用权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因土地使用权发生纠纷,双方争议的土地位于某市某区,面积共计200平方米。

原告张某某主张该土地为其祖业,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使用至今,且已支付相关税费。

被告李某某则称该土地为其父母购买,于上世纪90年代开始使用,且已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

双方因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产生纠纷,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原告主张】:1. 原告张某某主张该土地为其祖业,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使用至今,且已支付相关税费,具有土地使用权。

2. 原告张某某认为被告李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父母购买该土地,且未支付相关税费,故被告李某某不享有土地使用权。

【被告抗辩】:1. 被告李某某承认原告张某某祖业主张,但认为被告父母购买该土地后,原告张某某继续使用,且双方未签订任何协议,故原告张某某无权主张土地使用权。

2. 被告李某某称其父母于上世纪90年代购买该土地,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具有土地使用权。

【法院审理】:一、法院审理查明:1. 原告张某某提供的证据显示,其祖业土地证上记载的面积为150平方米,与本案争议的土地面积不符。

2. 被告李某某提供的证据显示,其父母于上世纪90年代购买该土地,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面积与本案争议的土地面积相符。

3. 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争议土地上支付了相关税费。

二、法院判决:1. 鉴于原告张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祖业土地面积与本案争议的土地面积相符,且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争议土地上支付了相关税费,故法院对原告张某某的祖业主张不予支持。

2. 被告李某某提供的证据证明其父母于上世纪90年代购买该土地,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具有土地使用权。

故法院支持被告李某某的主张,确认被告李某某对本案争议的土地享有土地使用权。

【案例分析】:本案中,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就土地使用权发生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土地使用权的归属。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确认被告李某某对本案争议的土地享有土地使用权。

热点土地法律案例分析(3篇)

热点土地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日益紧张,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以某市某地块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为例,旨在分析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的成因、法律适用及解决途径。

某市某地块位于市中心,地理位置优越,土地使用权归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

该公司于2008年取得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并投资建设一栋商业综合体。

然而,在项目开发过程中,该公司与部分业主发生了纠纷。

业主认为,该公司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为此,业主将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开发公司是否取得土地使用权?2. 开发公司是否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3. 如何解决土地使用权纠纷?三、案例分析1. 开发公司是否取得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所有权人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

在本案中,开发公司于2008年取得了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因此,开发公司已取得了该地块土地使用权。

2. 开发公司是否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认为,开发公司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并有权在土地上从事建筑、生产等活动。

在本案中,开发公司已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并在土地上开工建设商业综合体,并未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

3. 如何解决土地使用权纠纷?针对土地使用权纠纷,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决:(1)加强土地使用权登记管理。

土地使用权登记是土地使用权取得的重要法律依据。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管理,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

(2)完善土地法律法规。

针对土地使用权纠纷,我国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土地使用权取得、流转、争议解决等方面的规定,为土地使用权纠纷提供法律保障。

(3)加大执法力度。

政府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对侵犯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土地整治法律纠纷案件(3篇)

土地整治法律纠纷案件(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某区某镇,因城市扩张和土地整治项目需要,某公司在该镇取得了一块土地的开发权。

该公司在取得土地后,开始进行土地平整、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

然而,在土地整治过程中,与当地村民发生了纠纷。

村民认为,土地整治项目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要求公司停止施工并赔偿损失。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土地整治项目是否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2. 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案件分析1. 土地整治项目是否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制度。

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等。

”本案中,某公司取得了土地的开发权,依法享有对该土地的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城市、镇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本案中,某公司取得了土地的开发权,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土地整治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确实对村民的合法权益产生了一定影响。

一方面,土地整治项目可能导致村民的耕地减少,影响其农业生产;另一方面,土地整治项目可能对村民的生活环境造成影响。

针对这些问题,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土地整治项目的合法性。

某公司取得土地的开发权,依法享有对该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整治项目符合法律规定。

(2)土地整治项目的必要性。

土地整治项目是为了城市扩张和改善土地利用效率,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土地整治项目对村民权益的影响。

法院应充分考虑土地整治项目对村民耕地、生活环境等方面的影响,并尽量减轻对村民权益的损害。

(4)补偿安置措施。

某公司在土地整治过程中,是否采取了合理的补偿安置措施,以减轻对村民权益的损害。

综合以上因素,法院认为,土地整治项目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但该项目的合法性、必要性和补偿安置措施等方面均符合法律规定,故不应认定土地整治项目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

涉地法律案例分析(3篇)

涉地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2008年,甲公司看中了位于某市郊的一块土地,经过多次协商,与土地所有者乙村达成协议,以每亩10万元的价格收购该土地。

双方签订了《土地转让合同》,约定甲公司支付乙村土地转让款共计1000万元,乙村将土地过户给甲公司。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支付了部分土地转让款,乙村也办理了土地过户手续。

然而,在甲公司准备进行土地开发时,乙村却以土地征收为由,要求甲公司停止开发,并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

乙村认为,甲公司收购的土地属于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未经国家征收,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

乙村要求甲公司返还土地,并赔偿因土地征收造成的损失。

甲公司认为,其与乙村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合法有效,甲公司已经支付了部分土地转让款,乙村也已经办理了土地过户手续。

甲公司已经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有权进行房地产开发。

甲公司不同意乙村的要求,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1. 甲公司是否已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2. 乙村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的主张是否成立?三、案例分析(一)甲公司是否已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应当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支付土地承包费,并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村签订了《土地转让合同》,约定甲公司支付土地转让款,乙村将土地过户给甲公司。

甲公司已经支付了部分土地转让款,乙村也办理了土地过户手续。

因此,甲公司已依法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

(二)乙村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的主张是否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在本案中,乙村主张土地征收,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征收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土地征收的,应当依法补偿。

土地管理纠纷法律案例(3篇)

土地管理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村,由于近年来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该村土地资源日益紧张。

2010年,该村村委会决定将一块集体土地出租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

然而,在土地租赁过程中,部分村民因利益分配问题与村委会产生纠纷,进而引发了一系列法律争议。

二、案件事实1. 2010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某村村委会提出租赁该村一块集体土地的申请。

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一份为期30年的土地租赁合同。

2. 土地租赁合同签订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租金。

但在实际开发过程中,部分村民认为土地租赁收益未合理分配给全体村民,遂与村委会产生纠纷。

3. 2013年,部分村民联名向某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投诉,要求对土地租赁合同进行审核。

国土资源局经调查,认为土地租赁合同存在以下问题:(1)土地租赁合同未明确约定土地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等关键条款;(2)土地租赁合同未履行法定程序,未征求全体村民的意见;(3)土地租赁收益未合理分配给全体村民。

4. 针对村民的投诉,某市国土资源局向某村村委会下达了整改通知,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

但村委会未予理睬。

5. 2014年,部分村民将某村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土地租赁合同,并要求村委会返还土地租赁收益。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土地租赁合同存在未明确约定土地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等关键条款的问题;(2)土地租赁合同未履行法定程序,未征求全体村民的意见;(3)土地租赁收益未合理分配给全体村民。

3. 法院认为,某村村委会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未充分征求村民意见,且合同条款存在明显缺陷,损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院判决如下:(1)撤销土地租赁合同;(2)某村村委会返还土地租赁收益。

四、法律分析1. 土地租赁合同未明确约定关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件:当事人、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

土地相关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土地相关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村位于城市规划区内,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该村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

根据国家有关土地征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当地政府决定对该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用于建设公共设施。

在征收过程中,因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问题,该村部分村民与政府产生了纠纷。

二、案件事实1. 征收背景某市某村位于城市规划区内,随着城市扩张,该村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

根据国家有关土地征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当地政府决定对该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用于建设公共设施。

2. 征收过程(1)征收程序:当地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向村民发布征收公告,召开征收听证会,征求村民意见。

(2)补偿标准:根据国家规定,征收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

在征收过程中,当地政府提出补偿方案,包括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

(3)村民意见:部分村民对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提出异议,认为补偿过低,安置方案不合理。

3. 纠纷产生因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问题,部分村民与政府产生了纠纷。

村民认为补偿过低,安置方案不合理,拒绝搬迁。

政府则认为补偿标准符合国家规定,安置方案合理,要求村民按时搬迁。

三、案件分析1. 征收合法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案中政府征收土地的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具有合法性。

2. 补偿标准合理性分析(1)土地补偿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土地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确定。

本案中,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结合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确定土地补偿费标准,符合法律规定。

(2)安置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收土地的面积和安置人口计算。

本案中,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结合被征收土地的面积和安置人口,确定安置补助费标准,符合法律规定。

3. 安置方式合理性分析(1)安置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妥善安置被征收人。

本案中,当地政府提出安置方案,包括货币补偿、房屋安置、社会保险等,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角度的土地纠纷案例(3篇)

法律角度的土地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某区某村,因历史原因,部分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

具体纠纷如下:(一)争议土地基本情况涉案土地位于某市某区某村,总面积约100亩,其中水田80亩,旱地20亩。

该土地自1982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一直由村民集体承包给村民个人经营。

(二)争议事实1. 村民李某、张某等20户村民与村民王某、赵某等10户村民就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发生争议。

李某等20户村民认为,王某等10户村民在未取得集体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部分土地转包给他人,侵犯了他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 王某等10户村民则认为,他们与第三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合法有效,且已经履行了相关手续,不存在侵犯李某等20户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

(三)争议焦点1. 王某等10户村民与第三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是否合法有效?2. 王某等10户村民是否侵犯了李某等20户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法律分析(一)关于土地流转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

流转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由此可见,王某等10户村民与第三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二)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承包人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由此可见,李某等20户村民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王某等10户村民在未取得李某等20户村民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部分土地转包给他人,侵犯了李某等20户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判决结果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等10户村民与第三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合法有效,但王某等10户村民在未取得李某等20户村民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部分土地转包给他人,侵犯了李某等20户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法律讲堂土地纠纷案例(3篇)

法律讲堂土地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是国家的根本资源,也是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基础。

在我国,土地纠纷案件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的土地纠纷案例进行解析,帮助读者了解土地纠纷案件的常见问题、处理原则及法律依据。

二、案例背景某市A村与B村相邻,两村共有土地面积1000亩。

上世纪80年代,A村与B村共同承包了这1000亩土地,由两村村民共同耕种。

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两村对土地的需求日益增长。

2005年,A村与B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分配上产生了纠纷,A村认为B村多占了土地,要求收回多占部分;而B村则认为,两村在共同承包期间,已经对土地进行了实际使用,多占部分应当归B村所有。

三、案件争议焦点1. 两村共同承包的土地,在分配过程中是否存在多占现象?2. 如果存在多占现象,多占部分应如何处理?3. A村要求收回多占部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四、案例分析1. 关于多占现象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国家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承包地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在本案中,A村与B村在共同承包期间,没有进行过土地调整,因此,在分配过程中不存在多占现象。

2. 关于多占部分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

”在本案中,A 村与B村在共同承包期间,没有出现迁入小城镇或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情况,因此,多占部分的处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3. A村要求收回多占部分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保护土地资源,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在本案中,A村与B村在共同承包期间,未对土地进行合理利用,存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

法律纠纷土地案例(3篇)

法律纠纷土地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县某镇有一块土地,原属于B村集体所有。

上世纪80年代,该土地被划拨给C公司用于建设工厂。

由于历史原因,土地权属证明材料遗失,导致C公司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时遇到困难。

2005年,B村村民D因C公司占用土地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土地归B村集体所有。

二、案件经过1.一审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C公司占用土地已超过20年,且在该土地上建设了厂房,形成了事实上的占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该土地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归C公司所有。

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了B村的诉讼请求。

2.二审法院审理B村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C公司已在该土地上建设了厂房,但土地权属证明材料遗失,且B村村民D能够证明该土地原属于B村集体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B村有权要求C公司返还土地。

因此,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支持了B村的诉讼请求。

3.执行阶段在执行阶段,C公司表示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中土地权属证明材料遗失,B村村民D能够证明该土地原属于B村集体所有,C公司占用土地时间虽长,但未形成不可逆转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最高法院裁定撤销二审判决,支持了B村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分析1.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途径本案中,B村与C公司之间发生土地权属争议,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了纠纷。

在实际生活中,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1)协商解决:当事人之间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调解解决:由第三方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

(3)仲裁解决: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

(4)诉讼解决:当事人将争议提交法院,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2.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原则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遵循了以下原则:(1)合法原则:依法审查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确保判决的合法性。

(2)公平原则:在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时,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土地法学案例法律分析(3篇)

土地法学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于2008年取得某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

2009年,开发公司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但市国土资源局以开发公司未按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为由,拒绝办理登记。

开发公司认为市国土资源局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市国土资源局是否有权拒绝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2. 开发公司是否已按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三、法律分析1. 关于市国土资源局是否有权拒绝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三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的规定,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土地登记机关,有权对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查。

在本案中,市国土资源局以开发公司未按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为由拒绝办理登记,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受让人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未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的规定,开发公司未按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违反了合同约定,市国土资源局有权拒绝办理登记。

2. 关于开发公司是否已按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本案中,开发公司认为其已按约定缴纳了土地出让金。

然而,根据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相关证据,开发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土地出让金,并未按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

因此,开发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存在违约行为。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国土资源局有权拒绝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开发公司未按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存在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土地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土地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县位于我国中部地区,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该县经济发展迅速,土地需求量大幅增加。

为了满足城市扩张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县政府决定对XX镇部分村庄进行土地征收。

然而,在征收过程中,由于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问题,导致部分村民与县政府产生纠纷,引发了一系列法律争议。

二、案情简介1. 征收原因:根据县政府规划,XX镇部分村庄位于城市扩张范围内,为了支持城市建设,县政府决定征收这些村庄的土地。

2. 征收程序:县政府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土地征收,包括发布征收公告、召开听证会、制定征收补偿方案等。

3. 补偿标准:县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但部分村民认为补偿标准偏低。

4. 安置方式:县政府提出了两种安置方式:货币补偿和实物补偿。

部分村民希望选择实物补偿,而县政府倾向于货币补偿。

5. 纠纷产生:由于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的问题,部分村民拒绝签署征收协议,导致征收工作受阻。

三、法律分析1. 征收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集体土地进行征收。

本案中,县政府的征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合法性。

2. 补偿标准合理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被征收人补偿,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土地的用途、等级、位置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县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参照了相关法律法规,但部分村民认为补偿标准偏低,因此提出了异议。

3. 安置方式选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实物补偿。

本案中,县政府应当尊重村民的选择权,但实际操作中却倾向于货币补偿,引发了村民的不满。

四、案例分析1. 征收程序问题:本案中,县政府在征收程序上较为规范,但部分村民对征收公告、听证会等环节的参与度不高,导致村民对征收工作缺乏了解和信任。

2. 补偿标准争议:补偿标准是征收纠纷的核心问题。

本案中,县政府在制定补偿标准时,未充分考虑村民的实际需求和当地土地市场行情,导致补偿标准偏低。

土地征用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土地征用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土地征用引发的纠纷。

原告李某系某市某村村民,拥有涉案土地的使用权。

2015年,某市市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决定在该市某区域进行土地征收,将李某的涉案土地纳入征收范围。

征收过程中,李某与市政府及征收实施单位就补偿安置等问题产生纠纷,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市政府及征收实施单位支付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

二、案件事实1. 征收目的:根据市政府的公告,此次土地征收是为了建设公共基础设施,提高区域内的城市化水平,符合国家关于土地征收的法律法规。

2. 征收范围:涉案土地位于某市某区域,面积约为10亩,包括李某的住宅、农田及附属设施。

3. 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政策,市政府及征收实施单位制定了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等。

4. 补偿协商:在征收过程中,李某与市政府及征收实施单位就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 诉讼请求:李某要求市政府及征收实施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搬迁费等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补偿标准的合理性:李某认为市政府及征收实施单位的补偿标准低于市场价,要求按照市场价进行补偿。

2. 安置方式的合理性:李某认为市政府及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的安置方式不符合其生活需求,要求提供更加合适的安置方案。

3. 征收程序的合法性:李某认为市政府及征收实施单位的征收程序存在瑕疵,要求确认征收行为无效。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补偿标准的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政策,土地补偿费应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和地类等级确定。

本案中,市政府及征收实施单位制定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且考虑了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市场状况等因素,具有合理性。

李某要求按照市场价进行补偿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例分析

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例分析

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例分析土地使用权纠纷是指在土地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纠纷。

由于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土地使用权涉及的利益关系复杂,所以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屡有发生。

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属于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

下面我们就一起来分析一下一些典型的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例。

1.案例一:农民自建大棚种植水果引发土地使用权纠纷某市某村农民小王在自家耕地上自建大棚种植水果。

由于该地区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并且没有经过土地流转手续,村委会认为小王的行为违反了土地使用权规定,并要求小王停止种植并清空大棚。

小王认为自己是在自家耕地上种植并且能够为村里带来一定的收益,拥有使用权。

随后,小王起诉村委会,要求维护自己的土地使用权。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小王和村委会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

村委会有权对土地进行管理,但也应当保障农民的土地使用权。

而小王作为耕地的使用者,在不违反土地使用权规定的情况下,有权利在自己的土地上种植并获取收益。

接着,我们来看一下案件中的法律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民个人在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可以通过转让、出租、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

而根据小王的说法,他在自己的土地上种植水果只是利用自己的土地资源,没有侵犯他人的土地权益。

因此,小王在土地使用权方面并没有违反相关规定。

最后,对于这个案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定。

如果小王的行为没有侵犯村委会和其他村民的利益,他应当可以继续种植水果,并且应当得到一定的土地使用权保障。

但如果小王的土地使用行为严重威胁到村委会和其他村民的利益,他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停止相应的行为。

2.案例二:城市开发商私自占用耕地建设项目引发土地使用权纠纷某市某地城市开发商私自占用农民的耕地建设住宅小区。

由于城市土地资源紧张,农民的耕地被城市开发商非法占用,引起了农民的不满和抗议。

农民起诉开发商,要求恢复土地使用权和进行赔偿。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城市开发商占用耕地的行为。

土地整治法律纠纷案例(3篇)

土地整治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村位于我国中部地区,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该村土地资源得到了充分开发利用。

然而,在土地整治过程中,由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权等问题,引发了村民与村集体之间的法律纠纷。

2018年,某县政府启动了该村的土地整治项目,旨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改善村民生活环境。

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问题。

由于部分村民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不满,以及安置方案不符合其利益,导致村民与村集体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最终引发法律纠纷。

二、纠纷焦点1.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否合理?2. 安置方案是否公平、公正?3. 村民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障?三、案件审理过程1. 诉讼提起2019年,部分村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不合理,安置方案不公平,并要求村集体赔偿损失。

2. 法院审理(1)调查取证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调查取证。

经调查,发现以下事实:1)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应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

某县政府在制定补偿标准时,参照了国家相关规定,并综合考虑了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等级等因素。

2)安置方案:某村土地整治项目涉及安置村民100户,安置方案主要包括:房屋安置、货币补偿、集中安置等。

其中,房屋安置面积按人均60平方米计算。

(2)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原告认为:1)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过低,未充分考虑村民实际损失。

2)安置方案不公平,未充分尊重村民意愿。

3)村集体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村民权益受损。

被告则认为:1)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已充分考虑村民实际损失。

2)安置方案公平、公正,充分尊重了村民意愿。

3)村集体已履行告知义务,村民权益未受损。

(3)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1)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已充分考虑村民实际损失,故原告关于补偿标准过低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安置方案公平、公正,充分尊重了村民意愿,故原告关于安置方案不公平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土地整治法律纠纷案例(3篇)

土地整治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村位于我国中部地区,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该村土地逐渐成为城市扩张的重要目标。

为了推动当地经济发展,政府决定对该村进行土地整治,征收部分土地用于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然而,在征收过程中,由于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问题,该村部分村民与政府产生了纠纷。

二、纠纷焦点1. 补偿标准问题:部分村民认为政府的补偿标准过低,无法满足他们的实际需求。

2. 安置方式问题:部分村民对安置方式不满意,认为安置地点偏远,生活不便。

3. 征收程序问题:部分村民认为政府在征收过程中未履行法定程序,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案件审理过程1. 诉前调解:在案件正式起诉前,当地政府与村民代表进行了多次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 法院受理:村民代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政府依法补偿和安置。

3. 调查取证:法院受理案件后,对征收土地的范围、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进行了调查取证。

4. 开庭审理: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质证和辩论。

5. 裁判结果: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四、案件解析1. 补偿标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应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本案中,政府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应参照该法律规定执行。

若政府补偿标准低于法律规定,村民有权要求提高补偿标准。

2. 安置方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征收土地的安置方式应当根据土地性质、用途、地理位置等因素综合考虑。

本案中,政府应充分考虑村民的意愿和生活需求,选择合理的安置方式。

若安置地点偏远,生活不便,村民有权要求重新安置。

3. 征收程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进行公告、调查、评估、补偿、安置等程序。

本案中,政府若未履行法定程序,侵犯村民合法权益,村民有权要求政府承担相应责任。

土地纠纷法律案例(3篇)

土地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村位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该村周边的土地价值不断提升。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土地管理不善,该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争议。

2019年,该村村民代表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对涉案土地的所有权。

二、争议焦点1. 涉案土地的历史来源和权属情况;2. 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土地管理中的责任;3. 案涉土地的补偿和安置问题。

三、案件事实1. 涉案土地的历史来源:该土地原为该村集体土地,上世纪80年代初期,因国家建设需要,部分土地被征用。

此后,该村集体土地面积逐渐缩小,但仍保留部分土地。

2. 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土地管理中的责任: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土地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对土地权属登记管理不严,导致部分土地权属不清;(2)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补偿和安置;(3)在土地确权过程中,未能充分考虑村民意见,导致部分村民对土地权属存在争议。

3. 案涉土地的补偿和安置问题:因涉案土地权属不清,导致部分村民无法获得土地补偿和安置。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要求确认其对涉案土地的所有权,并要求被告履行补偿和安置义务。

四、法院判决1. 关于涉案土地的历史来源和权属情况: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土地原为该村集体土地,虽部分土地被征用,但仍有部分土地保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涉案土地应归该村集体所有。

2. 关于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土地管理中的责任:法院认为,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土地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

但鉴于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已积极履行补偿和安置义务,法院未对其作出严厉处罚。

3. 关于案涉土地的补偿和安置问题:法院判决被告履行补偿和安置义务,对原告提出的补偿和安置要求予以支持。

五、案例分析1. 本案涉及土地权属争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涉案土地的历史来源、权属情况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土地管理中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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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种管理。
让金三百多万元 。马峰事件爆发后 ,引起相关部 门特别是 中
自五七 干校撤走 后 ,当时被 占地 的两个 村子 孙常村 和 纪委的高度 重视 ,相关责任人也受到党纪政纪 的处分 。 分 析这个 案件 ,反 映 了政 府职 能部 门在 管理 国家公 共 郭李村 ,曾多次上访 至永济 、运城 、山西省信访局 ,直到北
省运 城地 区党 校 “ 代 管 ”。1 9 8 6年 ,孙 常村将 其 中的 1 6 1 下 ,土地部 门就 给其颁发 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还有一个就是 亩土地进行了耕种 ,但仍有 3 8 0土地至今仍 由运城市委党校 因为其 他三个 毫不相 干 的原 因给宏 力房地 产公 司减免 了 出
定 。下 面,就几个土地纠纷案例来分析如何针对不 同的成 因 定反映历史 、方便群众 ,依法 、客观 、公正 ,既解决好历史
区别解决好 土地 纠纷 。 遗 留的现实 问题 ,又要维护 国家法律的尊严 。
1几个土地纠纷案侈 《 介绍 及原因分析
2 0 1 1 年 山西省永济市有件惊天大案就是 “ 马峰事件”。
能 多快好省的解决土地 纠纷提 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 :土地 管理 ;土地纠纷 ;案例分析
中图分 类号 :D9 2 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 号 :1 6 7 2 - 7 4 8 7( 2 0 1 4 ) 0 3 — 9 8 — 2
近 年来 ,我 国社会 主义 建设迅 猛发 展 ,城市 规模不 断 新 旧政策间如果 没有 良好 的衔接 ,就会给本 已纠纷频发的土
京信访 办 、新华 社。1 9 9 0年还 曾发生村 民集体 和运城党 校 事务的过程 中 ,职能错位 ,工作失职 ,行为不规范 ,甚至滥 争抢 播种 ,差 点酿成 流血事 件。2 0 0 5 年 ,山西省 国土 资源 用职权 ,在 土地 管理 工作 中出现较大 的错误 。有些地方政府 厅发函责成运城市国土资源局解决 《 关于解决新华通讯社退 的领导办理公务 不够 积极 ,但在谋取利益上却是妙计连连 , 还移交 国有土地使用权 的函 》。但是直到现在 ,这件案子仍 最终导致土地纠纷事件 的发生 。 没有什么实质性的解决方案出台。
扩大 ,城镇化进程不断推进 ,而要建设就要 占用土地 ,土地 地管理带来更多的混乱因素。 新 华社 五七干 校 占用 土地一 案 ,就 是这样 一个历 史变 又是人类赖 以生存的根本资源 ,其稀 缺性不言而喻 ,这样土 地 的供需矛盾常常产生大量的土地纠纷。如果这些土地 问题 迁遗 留下来的争议 ,又经过这许多年 的演变 ,实际物证 已经 不 能得 到及时稳妥的处理 , 就会 引起上访 、 争斗 、 缠访 、 诉讼 、 很少 ,要想解决真的是非常困难。但我们本着 “ 尊重历史 、 累讼 ,不仅影响政府的正常公务 ,更 可能危及社会 的治安稳 面对现实 、有利生产 、方便 生活”的原 则 ,尽量使我们 的决
1 9 6 9 年新华社进驻 当时 山西省永济县孙常村 设立 “ 五七 马峰事件牵扯到很多 的政府部 门及政府官员 ,具体涉及 土地 宏力地产公 司” 。在马峰的房产项 目 “ 公 干校 ” ,占地 5 4 1 亩 。1 9 7 2年 五七干 校撤销 ,所有 人员 于 部 门的是 马峰的 “ 1 9 7 5年全部 撤离 。之后 ,新华社将 上述 土地交 由当时 山西 园天下 ”的征地过程 中,在欠缴土地出让金一千多万 的情 况
永 济市风 景名 胜 “ 五老 峰” 山脚 下有 两个 村子 ,虞 乡
分析原 因,主要是历史发展过程 中遗 留下来 的,政府决 镇 石佛 寺大柏峪 自然村和虞乡镇张家窑 自然村 ,两个村子因 9 亩 的土地 策与土地管理方面出现较 大缺 口所造成 的。我国的土地政策 为五老峰景 区门前南北油路 西侧 的一 片面积约 6 从建 国以来 经历 了土改 、人民公社 以及从 1 9 7 8年到现在 的 归属问题 申请永济市 国土资源局予 以裁定 。经过调查 ,两个 9 5 0 农 村联 产承包经 营责任制 。在这样一个漫长的转变过程 中 , 村 子虽然 都主张争 议 的土地 为 自己所 有 ,但 提供不 出 1 旧的政策还 没有得 到及时有效 的执行 ,新的政策就出台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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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 六十条 》时划入农民集体范围 内的有效证据 。永济市 职能部 门应依法履行其管理职能 ,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 出 国土资源局经市人 民政府 同意 ,将争议的土地依法确定 为国 发 ,在解决和处理土地纠纷时应 当依法有据 ,建立健全各项 有 土地 ,国有 土地使 用权 依法交 由永济市虞乡镇人 民政府管 规章制度 ,规范办事程序 ,同时加强监督考核 ,加大过错责 理使用 。后 石佛 寺大柏峪 自然村不服 ,又经过运城市人 民政 任追 究力 度 ,杜绝和减少因政府不依法办事而产生的各类矛 府复议 ,运 城市 中级 人民法院 、山西省高级法院审理 ,结果 盾 和纠 纷 ,并 且调 查处 理时要 注重从 实 际出发 ,充分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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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土地管理 中土地 纠纷案例 的分析
陈 宝 兰
( 永 济市国土资源管理局 ,山西 永济 0 4 4 5 0 0)
摘要 :近年 来 ,我 国社会 主 义建设迅猛发展 ,城镇化进 程不断推进 ,由土地供 需矛盾 引发的土地 纠纷 呈上升趋 势,如果 不能及 时有效 的解决好土地 纠纷 ,势必会影响社会 主义 建设和社会稳 定和谐。本文 以几个土地纠纷 的案例 来分析土地 纠纷 产生的原 因,并就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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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土地改革法 》将争议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证和
… … …
作者 简介 : 陈宝兰 , 女, 山西永济人 , 千事 , 本科 , 从事土地确权工作。 ( 邮箱 ) 9 3 7 1 6 3 9 0 6 @q q . c o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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