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发票抽奖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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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代开管理办法》的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代开管理办法》的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代开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7.04•【字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代开管理办法》的公告现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代开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代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开普通发票,是指由国税机关或国税机关委托的其他单位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第三条代开普通发票由货物(或劳务)销售地(发生地)的主管国税机关或主管国税机关委托的其他单位开具。

第四条受托代开发票单位应与主管国税机关签订代开协议,明确代开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相关管理要求和责任等内容。

受托代开发票单位必须为主管国税机关委托代征单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代开发票的领用、开具、保管、缴销制度,并设有专人管理、开具发票。

代开普通发票时,必须使用国税机关统一开票软件开具。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受托代开发票单位不得代开:(一)申请代开带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二)申请代开属于免税范围的普通发票;(三)申请代开金额超过二十万元(含)的普通发票;(四)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临时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五)同一申请代开人超过3次的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2014)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2014)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4.03•【字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3号•【施行日期】2014.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3号)《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已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全市地税系统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统一税率,公平税负,现对代开发票环节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作以下修订:《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第1目中(2)修改为:“房产证标明房产属性为住宅,月租金5000元以上的,适用综合征收率6.18%。

其中:营业税征收率1.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0.03%,房产税征收率4%,个人所得税附征0.5%。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第1目中(6)修改为:“房产证标明房产属性为商住两用,且月租金5000元以上的,适用综合征收率6.18%。

其中:营业税征收率1.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0.03%,房产税征收率4%,个人所得税附征0.5%。

”本公告自2014年5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根据本公告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特此公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4月3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6.23•【字号】青国税发[2003]144号•【施行日期】2003.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通知(青国税发[2003]144号2003年6月23日)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稽查局: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落实“三抓、三带、三提高”的要求,本着“面向基层、面向纳税人”的思路,坚持“依法治税和纳税服务两手抓、两手硬”的原则,市局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青岛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一、各基层局接本通知后,要高度重视,组织有关科室的税务干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搞好培训、狠抓贯彻落实;同时要向广大纳税人进行深入宣传,要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

二、各基层局要根据《管理规定》制定本局的具体贯彻意见,要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进行量化和细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向市局及时反映。

三、自文到之日起,《发票使用证》暂停使用。

新办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培训由各基层局自行组织,并不得因此向纳税人收取任何费用。

四、本《管理规定》自文到之日起试行,试行期半年。

附件: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持依法治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本着简化程序、下放权限、提高办税效率、优化服务以及规范税务行政行为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规定。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违法举报奖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违法举报奖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违法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发票管理税收违法处理
【发文字号】青国税征[1999]52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9.11.04
【实施日期】1999.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普通
发票违法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国税征[1999]52号1999年11月4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商业普通发票管理,打击发票违法行为,堵塞税收漏洞,保障商业零售领域全面开票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违法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普通发票管理,打击发票违法行为,堵塞税收漏洞,保障商业零
售领域全面开票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通知【标 签】发票管理【颁布单位】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青国税发﹝2013﹞151号【发文日期】2013-12-25【实施时间】2013-12-2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为规范我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市局对《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修订稿)》进行了全面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修订稿)》同时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1〕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以下简称“辅导期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3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专用发票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所辖范围内各级税务机关专用发票的保管、发售、审核审批等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专用发票,是指可以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

本规定所称“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辅导期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企业。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发票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发票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发票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1.07•【字号】青地税函[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发票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函〔2010〕4号)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地税税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结合我局普通发票管理使用的具体情况,市局制定并已印发了《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改革实施方案》(青地税发[2009]196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为保证发票管理改革的顺利实施,现将发票管理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今年的发票改革工作,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信息管税”的征管思路和发票改革的总体思路,是根据我局制定的强化税源监控的工作方针,防范和打击利用发票偷、逃税款的各种违法行为而采取的具体措施。

主要包括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简并发票票种和为识别真假发票提供便捷的查询途径等措施。

实施发票改革对于加强税收征管和强化税源监控工作,对于公平税负和保证税收的稳步增长,对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以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全体干部要深刻认识、认真领会发票改革的目的、意义,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保证发票改革工作各项措施的贯彻实施。

二、关于组织领导工作。

此次发票改革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工作任务重,各单位要按实施方案的要求,成立领导机构,全面负责发票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保障发票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新版发票的主要内容:(一)新设定《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四联),后五位分类代码为01101;规格为241MM*177.8MM;共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第四联为备查联;采用水印无碳压感纸印制;包装为每箱1000份,为加强发票管理,在发票管理系统中每份发票设定为一个发售单位;根据山东省物价局文件规定的统一收费标准,发售价格设定为0.8元/份;(二)新设定《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一联、有奖),后五位分类代码为00102;发票规格为76MM*177MM;采用水印纸印制;发票包装为每卷100份;根据山东省物价局文件规定的统一收费标准,发售价格设定为8元/卷;(三)新设定《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共分为1元、5元、10元等三种面值,后五位分类代码分别为:01009、01010、01011;规格为175MM*77MM;共一式两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采用铜版纸印制;发票包装为每本50份;根据山东省物价局文件规定的统一收费标准,发售价格设定为5元/本;(四)新设定《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百元版),后五位分类代码为01301;规格为190MM*105MM;共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采用水印无碳压感纸印制;发票包装为每本25份;根据山东省物价局文件规定的统一收费标准,发售价格设定为12.5元/本;(五)《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税控版发票代码更改为11104;包装为每箱1000份,为加强发票管理,在发票管理系统中每份发票设定为一个发售单位;其它相关内容按原规定执行;(六)《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税控版发票代码更改为71102;包装为每箱1000份,为加强发票管理,在发票管理系统中每份发票设定为一个发售单位;其它相关内容按原规定执行;(七)《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税控版发票代码更改为71103;包装为每箱1000份,为加强发票管理,在发票管理系统中每份发票设定为一个发售单位;其它相关内容按原规定执行;(八)发票实施方案中其它保留发票的相关内容按原管理规定执行。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行政管理公开操作流程(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国税函[2008]60号【发布部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08.04.21【实施日期】2008.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行政管理公开操作流程(试行)》的通知(青国税函〔2008〕60号)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车购办、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行政管理公开”的管理,提高工作透明度,现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行政管理公开操作流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际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办公室反馈。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行政管理公开操作流程(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行政管理公开”(以下简称“行政管理公开”)的管理,特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本流程所称“行政管理公开”,是指“行政管理公开目录”(见附件2)中所列行政管理事项。

第三条“行政管理公开”中所称“系统外”公开,是指社会公众通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青岛国税频道(http:///n480462/n503758/index.html)、青岛政务网--市国税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http://76.24.16.71/qdgsbbs/dispbbs.asp?BoardID=59&ID=10647&replyID=&skin=1)、青岛传媒网数字电视数字国税、青岛国税公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新闻发布会、其他新闻媒体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特定工作场所等获取的“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行政管理公开目录”中的相关内容。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4.28•【字号】青岛市地税局公告2012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青岛市地税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为规范全市地税系统代开发票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统一税率,公平税负,现将《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地税系统代开发票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统一税率,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或临时发生应税行为、取得应税收入的单位、个人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向代开发票的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为开具发票的行为。

第三条代开发票的种类包括:(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三联)(普通发票代开使用);(二)《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四联)(销售不动产业发票代开使用);(三)《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

主管地税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时,不得向纳税人收取发票工本费。

第四条受理代开发票业务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根据下列原则确定:(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需代开发票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需代开发票的,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发票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发票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发票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11.12•【字号】青地税征函[2003]20号•【施行日期】2003.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发票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征函〔2003〕20号2003年11月12日)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为进一步规范发票管理,切实做好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现就日常发票管理工作中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纳税人发票领购资格的认定问题(一)普通发票的资格认定。

凡需要使用发票的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副本)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纳税人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税务机关留存备案)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填报“领购发票申请审批表”,申请办理发票领购事宜。

(二)货物运输业发票的认定。

凡需要领购、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纳税人,根据《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的范围、条件、需携带的有关证件和资料等办理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符合条件办理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纳税人的,核发相关认定证书后,方可领购、开具《山东省公路货运专用发票》(甲、乙票)。

二、关于核定领购发票的数量、种类、开票方式问题(一)发票管理部门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审核确认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种类、准购数量、开票方式,并填写《纳税人使用发票种类认定表》(发票改革后使用),经纳税人签字认可后,有发票管理部门留存,并核发发票领购簿(卡),同时将纳税人领购发票的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

发票的发售数量依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开票频率和纳税人申报的诚实程度综合确定;发票发售的种类依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等确定;发票的开票方式(普通发票)依据纳税人注册资金、经营规模等确定,经发票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后,将纳税人核定购领发票的数量、种类、开票方式等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普通发票专项检查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普通发票专项检查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普通发票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08.08•【字号】青国税函[2002]248号•【施行日期】2002.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普通发票专项检查的通知(青国税函[2002]248号2002年8月8日)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有关单位:发票作为经济交往中重要的商事凭证,是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和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

近年来,我市在加强普通发票管理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在商业零售领域实行全面开票制度、推行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发票抽奖和举报奖励制度等等,广大消费者的发票意识明显增强,商业企业积极配合主动开具发票,对遏制假发票和防范利用发票进行偷骗税活动,强化税源监控,促进经济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对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税收秩序、经济秩序和国家利益起到积极作用。

但是,同时也看到,随着对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强,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发票犯罪从增值税专用发票转移到普通发票,如:开具大头小尾发票、借用发票、以收据、白条代替发票、拒开发票等行为时有发生,特别是在个体业户和私营企业中以收据或自制小票代替发票,虚开、转借代开、拒开发票等现象严重,如:今年莱西市国税局在441份普通发票协查中,查处属于外借发票的有149户,开具金额123.6万元,查补税款7.4万元;属于大头小尾发票146份,查补税款1.5万元等上述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导致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造成很坏影响。

为进一步强化普通发票的管理,严厉打击各种利用普通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和经济秩序,堵塞税收漏洞,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决定今年8月12日至9月30日在全市开展普通发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检查时限和范围普通发票专项检查要点面结合,突出重点。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涉税服务工作回访办法》的通知-青国税函[2011]8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涉税服务工作回访办法》的通知-青国税函[2011]8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涉税服务工作回访办法》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涉税服务工作回访办法》的通知(青国税函〔2011〕8号)为了进一步拓展税企沟通的渠道,了解纳税人的涉税需求,主动发现税务工作中的问题并加以改进,不断提高纳税服务工作的质量,现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涉税服务工作回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涉税服务工作回访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了拓展税企沟通的渠道,了解纳税人的涉税需求,主动发现税务工作中的问题并加以改进,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回访的对象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个体工商业者。

第三条回访工作按照内容要求不同分为主动回访和被动回访。

第四条本回访办法主要由市局组织实施,基层局贯彻落实整改意见。

组织实施第一节主动回访的组织实施第五条主动回访分为普访和深访。

普通回访是根据回访方案,对部分日常涉税业务办理完毕后进行的回访,主要在于测评纳税人对国税机关工作的满意度。

深度回访是对特定涉税政策落实或税收征管程序执行情况的回访,主要在于了解政策落实效果和国税系统税收业务的运转情况并实施有针对性的改进。

第六条主动回访的职责分工市局纳税服务处负责主动回访的牵头工作,负责制定具体项目的回访实施方案,对回访结果的评价和后期整改落实。

12366在线服务中心负责通过电话回访,开展回访项目的实施,整理和统计回访结果。

市局监察室负责监督落实。

第七条主动回访的工作流程(一)启动市局纳税服务处根据日常工作热点,结合有关税收政策法规的实施,拟定回访方案,通过纳税服务回访评价系统确定回访内容。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4.30•【字号】青国税发[2008]65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青国税发〔2008〕65号)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车购办、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国税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8〕35号)文件的规定及相关工作部署,我局制定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收新闻发XXX新闻发言人制度》,现印发给你们。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抓好落实。

各单位在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局(办公室)反映。

附件:1.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5.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收新闻发XXX新闻发言人制度二○○八年四月三十日附件1: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税收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8〕3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税收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南。

一、信息内容分类按照“公开为常规,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本机关将对与行使职能相关的信息和涉及社会公众及纳税人的信息进行公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案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案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案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1.26•【字号】青国税发[2011]15号•【施行日期】2011.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案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国税发〔2011〕15号)为规范税务违法行为检举案件的管理工作,提高检举案件查处质量和效率,市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违法案件检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案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现印发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对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稽查局联系。

联系人:周燕联系电话:83931659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违法行为检举案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违法行为检举案件(以下简称“检举案件”)的管理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以下简称税务违法行为)的权利,提高检举案件查处质量和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违法案件检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市局举报中心)设在市稽查局;各市国税局稽查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稽查局、市内各国税局检查部门设举报管理岗位。

市局举报中心和举报工作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受理、处理、管理检举材料;(二)转办、交办、督办、催办检举案件;(三)跟踪、了解、掌握检举案件的查办情况;(四)上报、通报举报中心工作开展情况及检举事项的查办情况;(五)统计、分析检举管理工作的数据情况;(六)指导、监督、检查各级税务机关举报管理的工作;(七)负责本级检举奖金的发放和对检举人的答复工作。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9.04•【字号】青国税发[2008]140号•【施行日期】2008.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国税发〔2008〕140号)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车购办、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现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〇八年九月四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开展,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8〕35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鲁国税发〔2008〕56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税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青国税发〔2008〕65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国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监督考核工作。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设立专门岗位,由专人负责。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采取内部监督与外部评议相结合、平时抽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办法。

重点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公开内容、公开形式、公开时间、公开制度、公开效果等内容进行监督考核。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政策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青国税税政[1999]250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政策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青国税税政[1999]250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政策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政策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青国税税政[1999]250号1999年12月28日)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为正确贯彻执行税收政策,进一步明确、统一有关政策规定,严格依法治税,根据目前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各单位提出的税政问题,市局制定了《税收政策问题解答(之一)》,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后如上级有新规定,改按上级规定执行。

附件:税收政策问题解答(之一)一、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第三条规定,销售旧货行为(不再划分销售者是否为内贸部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的征收率由6%调减为4%,但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及销售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不同时符合国税函发[1999]288号文件第十条规定的三个条件),其征收率可否比照销售旧货行为依4%征收增值税?答:不能比照销售旧货行为4%的征收率,仍按6%的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

二、对商业零售企业出售购物卡纳税环节如何确定?答:目前我市商业零售企业出售的购物卡同银行结算方式和环节有两种,一种是企业先垫付资金,按面值从银行购卡后再出售给消费者,收取的款项冲减往来帐,消费者消费后,销货款由银行划转企业,此种购物卡同银行信用卡结算方式相同;一种是企业自制卡出售给消费者,收取的款项存入企业银行帐号;以上两种售卡方式均在售卡环节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上述第一种售卡方式其纳税环节确定在货物销售环节,第二种售卡方式其纳税环节确定在售卡环节。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9.01•【字号】青地税发[2004]168号•【施行日期】200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4〕168号二○○四年九月一日)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局第14次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附件: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申请表(略)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基础管理,规范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工作,统一税率,公平税负,充分发挥“以票控税”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未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经营业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发生超经营范围经营取得营业税应税收入以及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得营业税应税收入需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主管地税机关具体负责申请代开发票纳税人的资格审查、发票开具、稽核、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主管地税机关代开发票必须实行计算机开具,并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开具。

特殊情况需要手工开具的,必须报市局备案。

第五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时,必须到劳务发生地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地税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营业税纳税地点的有关规定开具发票并征收各项税款。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修订试用稿﹞》若干问题的通知【标 签】关于明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若干问题【颁布单位】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青国税函﹝2005﹞27号【发文日期】2005-02-08【实施时间】2005-02-0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修订试用稿)》(青国税发〔2004〕119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已于2004年7月1日制订下发。

现对此“管理规定”中的有关内容进行明确,请各单位认真执行: 一、关于对企业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资格认定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国税函〔2004〕823号)的规定,凡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均可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而且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

因此,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取消对防伪税控企业进行资格认定的审核制度。

纳税人在履行“管理规定”中相关的税务行政许可程序时,不再选择申请“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事项。

同时,为简化程序,需要安装使用防伪税控系统且无专用发票领购资格的纳税人,在初次申请领购专用发票时,可同时选择“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及“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等申请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时,应当就上述两项许可申请分别做出决定。

对已具备发票领购资格(如已取得普通发票的领购资格)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只就后一项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二、关于专用发票类税务行政许可决定送达时限的问题 “管理规定”中确定的行政许可决定期限为二十日,送达期限为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关于许可决定送达期限的有关规定,送达期限为十日的许可决定仅限于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一般纳税人中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一般纳税人中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一般纳税人中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公告》的通知【标 签】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税控系统开具发票【颁布单位】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青国税发﹝2006﹞138号【发文日期】2006-08-14【实施时间】2006-08-1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一般纳税人中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公告》印发给你们,请将《公告》张贴于所有办税服务厅,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一般纳税人中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公告青岛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根据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06年8月份开始,在青岛市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全面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以下简称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推行范围与推行时间 原则上所有已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必须使用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8月至11月共分四批,完成全市约3万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推行工作。

各一般纳税人具体推行时间以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为准。

二、培训和升级工作 需使用一机多票系统的一般纳税人,首先根据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升级培训,并根据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升级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携带有关设备、资料,按规定的时间到税务机关加载升级现场,由青岛航天信息有限公司技术人员负责验机、加载、升级、安装等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完成发票验旧退票、报税、解锁发行和发票发售等工作。

三、原手工版普通发票的处理 凡符合推行“一机多票”系统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在升级加载的同时直接停售并根据具体情况直接验旧缴销手工版普通发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9.03.09•【字号】青国税征[1999]5号•【施行日期】1999.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国税征[1999]5号1999年3月9日)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为保障新税制的顺利实施,加强税收征管,近年来我市各级国税部门遵照《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规章制度,制定了一系列加强发票管理的办法和措施,对遏制和防范利用发票进行偷骗税犯罪活动、保障新税制的健康运行、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同时我们也发现,发票管理的重要性在部分领导和干部的思想上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一些基本管理制度和规定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特别是近期发生在个别单位的严重发票违法违纪事件,说明我们在某些工作环节还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和检查考核力度,这将直接影响我们的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对新税制的正常运行造成极大损害。

为此市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通过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制约机制和现代化手段的应用,把我市发票管理工作推向新的水平。

为摸清我市发票管理现状,完善岗位职责,严格操作规范,堵塞管理漏洞,经研究决定于第一季度开展发票管理内部专项检查工作,具体分为自查与市局抽查阶段。

自查时间为三月初至三月中旬,自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发票库存和帐务的清点核对、各岗位职责的划分和明确、发票管理业务规程的执行、岗位复核制度的建立、资料的整理归档等。

各单位对自查工作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并将部署情况、自查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意见以及今后工作的建议形成书面材料于3月25日前上报市局,市局将于3月下旬对各单位发票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发票使用证》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发票使用证》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发票使用证》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0.07.11
•【字号】青国税征[2000]35号
•【施行日期】2000.07.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发票使用证》的通知
(青国税征[2000]35号2000年7月11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正确开具和安全保管,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持证上岗暂行办法》规定,经研究决定,今年在全市换发《发票使用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换证时间:2000年7月1日至8月31日。

二、换证范围:2000年6月30日以前发放的《发票使用证》。

三、换证地点:各市区主管国家税务局。

四、换证所需资料:
(一) 原《发票使用证》
(二) 税务登记副本
(三) 《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四) 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五) 《发票使用证》申请表
五、自9月1日起,原《发票使用证》作废,没有新《发票使用证》者不得
从事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开具、使用和保管工作。

六、各国税局一定要做好宣传工作,切实组织好这次《发票使用证》的换发工作,为换证者提供优质服务,严格按青国税征字[1995]027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

七、 9月15日前,各局将《〈发票使用证〉换证情况统计表》报送市局征管处。

附件:《发票使用证》换证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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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发票抽奖试
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青国税征[1999]36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9.11.17
【实施日期】1999.1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
税务局发票抽奖试行办法》的通知
(青国税征[1999]36号1999年11月17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配合全面开票制度的顺利实施,加强发票管理,鼓励消费者协助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使用发票情况进行监督,公平税负,平等竞争,保障国家税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局制定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发票抽奖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发票管理,鼓励消费者协助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使用发票情况进行监督,公平税负,平等竞争,保障国家税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抽奖发票是指消费者购买货物所取得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由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山东省青岛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山东省青岛市商业销售统一发票》、《青岛市商业销售统一发票》、《青岛市加油站统一发票》,以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企业经国税局批准印制的商业零售发票。

(以下简称商业零售发票)。

第三条消费者取得的发票销售额在10元以上(含10元)的,才可参加发票抽奖。

第四条消费者取得的抽奖发票必须是1999年11月1日以后开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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