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发票抽奖试行办法》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发票抽奖试

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青国税征[1999]36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9.11.17

【实施日期】1999.1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

税务局发票抽奖试行办法》的通知

(青国税征[1999]36号1999年11月17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配合全面开票制度的顺利实施,加强发票管理,鼓励消费者协助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使用发票情况进行监督,公平税负,平等竞争,保障国家税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局制定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发票抽奖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发票管理,鼓励消费者协助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使用发票情况进行监督,公平税负,平等竞争,保障国家税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抽奖发票是指消费者购买货物所取得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由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山东省青岛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山东省青岛市商业销售统一发票》、《青岛市商业销售统一发票》、《青岛市加油站统一发票》,以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企业经国税局批准印制的商业零售发票。(以下简称商业零售发票)。

第三条消费者取得的发票销售额在10元以上(含10元)的,才可参加发票抽奖。

第四条消费者取得的抽奖发票必须是1999年11月1日以后开具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