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 是否对员工发生法律效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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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是否对员工发生法

律效力4

公司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是否对员工发生法律效力

■记者郭成辉来源:本站原创发表时间:2011-10-8

案例某食品有限公司2011年12月31日以前实施的是旧版《员工手册》,该手册规定员工的病假工资是其基本工资的60%。而今年1月1日实行新的《员工手册》规定:员工的病假工资是其基本工资的50%。员工李女士于今年1月份、2月份在家休假。食品公司按照新的《员工手册》扣减了李女士1月份、2月份的工资。李女士不服公司的决定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判定食品公司补发李女士1月份、2月份的工资差额,食品公司向法院起诉。在案件审理期间,该食品公司才将新《员工手册》向其职工公布,但未履行相应的民主程序。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制定的《员工手册》应当在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后,在本单位内颁布施行。食品公司新的《员工手册》未经民主程序制定,所以应按照旧的《员工手册》的标准向李女士支付工资。据此,判决食品公司应支付李女士今年1月份、2月份的工资差额。

律师解答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陈纪豹主任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因此,规章制度需通过民主程序制定,本案中公司单方面制定新的规章制度,未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征求员工同意,不符合民主程序,

因此,法院判决新的规章制度对李女士无约束力。

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经过民主程序,为了避免今后发生纠纷时难以举证,用人单位应当保留与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及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的书面证据。比如,可以形成会议纪要,参与者签名。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制度,并非用人单位的所有制度。比如,用人单位的财务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等就不属于《劳动合同法》所指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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