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知识体系框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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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知识体系框架图
基本原则:平等、调解、辩论、处分
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基本制度:合议、回避、两审终审、公开审判
人民调解不影响起诉
主管问题劳动争议仲裁前置
选择仲裁不得诉讼
管辖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管辖问题裁定管辖
管辖权异议
主体论
原告与被告: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特殊情形下的当事人确定
必要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
当事人普通共同诉讼
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本证
依照证据与证明责任之间的关系分类
反证
直接证据
依据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分类
证据分类间接证据
原始证据
依据证据的来源分类
传来证据
概念
举证责任合同纠纷举证责任分配
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
绝对免证:自然规律和定理
证据论免证
相对免证:众所周知/推定/
生效文书确认
证明对象三种形式
自认撤回
三点注意
适用与确定(必须;协商与指定)举证延长:可两次延长,本院决定
举证期限效力:增加/变更诉求/反诉-举证期限内
一审程序
“新的证据”概念
二审程序
适用与确定(非必须;协商与指定)
证据交换视为公开质证(认可的证据)
效力:
出庭(证人)
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依职权;依申请
原则上都要质证
质证
例外(证据规定47、48):需要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证据论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年龄智力不相当,证人
无因不出庭;证人有利害;视听有疑点;复件无核对认证明显优势证据:《证据规定》第73条
不利证据的认定:《证据规定》第75条
证明力大小排序:《证据规定》第77条
原告:有利害关系
被告与诉讼请求明确具体
起诉条件主管与管辖要求“正确”
不予受理
程序启动不符合起诉
条件的处理:
驳回起诉
一审程序主管:诉讼与仲裁
不予受理和内涵
应当受理的一事不再理例外
特殊情形注意
离婚、收养婚34
案件的特殊民诉111
规定意见151
诉讼时效:应当受理
主体
申请撤诉的条件时间
撤诉裁定诉讼程序特殊情形视为撤诉的情形
适用范围不同
诉讼中止与适用效果不同
延期审理恢复审理上不同程序论法定情形不同
特殊情形诉讼终结:所有情形中均因为当事
人的死亡,区分财产案件&身份
案件
错误与笔误:补救方式不同
一审程序裁决
缺席:原则上针对被告,但有可能
针对原告(原告申请撤诉,法
院不予准许)
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简1
举证期限:简22
不能简略诉讼程序审理程序简易审理的事项;简
易方式通
知的效果
简易程序简易程序与不可逆;
普通程序审限从立程序论的转换案算
判决宣告与送达、送达之日的计算
范围
适用
时机
主持
法院调解进行必须告知回避权利
保密
灵活性
结果
合法性
生效方式:调解书不
适用留
置、公告
送达
效力
不影响生效:
条件:时间、管辖、人、对象、行为
启动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确定:对谁不服
谁就是被上诉人;注意共同诉讼
审理范围:有限审查;例外(违反法
律的禁止性规定)
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审理审理方式
二审程序原则上开庭审理:例外
(不涉及事实问题)
新请求(增加独立诉讼请求、
提起反诉):另行起诉
调解老请求(漏事漏人):发回重申诉讼程序
裁判:二审可以调和解,裁定案件用裁定;
法律错误应改判,事实改判又重审;
程序错误应重审;当离未离应重审;
不应受理直接驳;应当受理要指令。
主体
人民法院
条件
实质条件:民诉179、182
当事人时间条件:民诉184、意见204
启动申请与审查:上一级人民法;
院;合议庭审查
案外人申请再审
主体:最高、上级
检察院条件:
程序:同级
程序论再审程序
审理法院:法院启动,自行再审、
上级提审、指令再审;
申请再审,中级以上;
审理检察院抗诉,接受法院
审理程序适用:提审为二审
审理程序开庭:原则开庭;例外
审理范围:不告不理、诉讼程序原审范围限制、
例外
撤回起诉:法院裁定
再审程序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
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
的;
裁判发回重申:原审程序遗漏必须参加
诉讼的当事人且无法达
成调解协议
案外人申请再审
适用法院:基层人民法院
适用条件选民资格案件;
特别程序适用案件:非讼案件(宣告
失踪、死亡;
行为能力认定、
财产无主认定)程序论审理特点:一审终审、不适用再审、期
限短、独任审理(例外)、
适用条件:民诉191
受理:5日
非诉程序督促程序发出支付令:15日
债务人异议:15日
终结:支付令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票据持有人申请,票据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
通知停止支付、公告:受理同时通知;三内
发出,不得少于6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