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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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科委《科学技术成果

鉴定办法》的意见

豫科成字(1995)第19号

各市、地科委,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科委《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的精神,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发展的需要,逐步使科技成果的评价方法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和向国际惯例靠拢,控制鉴定范围、压缩鉴定数量、加强鉴定管理、提高鉴定质量,我委根据国家科委《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及配套文件的具体规定,结合我省当前鉴定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二、河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省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负责组织、主持(或者托有关单位主持)科技成果的鉴定。

河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授权各市地科委、省直有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的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地区、本部门的科技成果的鉴定工作的需要,负责组织、主持或接受委托主持科技成果的鉴定。根据鉴定工作的需要,各市地科委可委托县(市)科委主持科技成果鉴定,省直有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的部门可委托市地的局委主持科技成果鉴定。

被授予鉴定权的各市地科委、省直有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的部门,要参照河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的模式,刻制印章,并报河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备案。

三、科技成果鉴定范围:

1.列入国家、省(部委)科技计划内的成果;

2.列入省直厅局、市地科委科技计划内的成果;

3.科技计划外的重大成果。

四、对下列情况的科技成果不再组织鉴定:

1.经中国专利局审批、授权,具有《发明专利证书》的成果。

2.经国家或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正式命名,具有《农作物新品种审定合格证书》的农作物新品种。

3.经中国兽药监察所检测,证明安全有效,并由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具有《新兽药证书》和批准文号的新兽药(含饲料药物添加剂)。

4.按《药品管理法》和卫生部制定发布的《新药审批办法》、《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全面检测,具有《新药证书》、法定单位的检测报告及批准文号的新药、新生物制品(包括血液制品、疫苗、菌苗等)。

5.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检测,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高压电器、压力容器、劳保安全用品等新产品。

6.按照《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将研究开发的应用技术成果转让给其它企业(有正式的技术合同及市地以上科技管理部门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并投入工业生产,获得较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并由生产实施单位出具综合评价意见的科技成果。

7.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

五、科技计划外的重大成果申请鉴定,须按行政隶属关系报省科委成果管理机构审批,否则不能组织鉴定。

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对社会公共利益、国家资源有破坏作用,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危害的科技成果(包括三废未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科技成果),成果管理机构不得受理鉴定申请。

七、组织和主持鉴定单位应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分别选择会议、检测、函审鉴定三种形式,除此之外的其它鉴定形式停止使用。

采用检测鉴定,必须由组织(或主持)鉴定单位指定经过国家、省(部委)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测试(国家科委已认定公布了二批国家级检测鉴定检测机构,我委将会同省技术监督局分批认定公布省级检测鉴定检测机构)。

八、凡有异议或争议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不得受理鉴定申请,应待异议或争议解决后方可受理鉴定申请。

九、具有国内领先水平以上的科技成果,鉴定时应出具国家科委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的检索材料和查新结论报告。

十、参加鉴定工作的主要专家,由组织鉴定单位从国家科委、省(部委)成果管理机构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中挑选,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聘请。

十一、组织和主持鉴定单位要对鉴定结论进行认真审核,鉴定结论除按国家有关要求外,还应写明该成果的创造点、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并指出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组织和主持鉴定单位,要在通过鉴定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上签署意见,并由成果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上签字。

十二、参加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廉政规定,抵制鉴定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保证科技成果鉴定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十三、参加鉴定工作的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的有关规定,对鉴定的成果要按照《科技成果国家秘密密级评价方法》进行划密,并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予以管理,防止窃密、泄密事件的发生。

十四、《科学成果鉴定申请表(格式)》、《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格式)》、《科技成果鉴定函审表(格式)》、《关于委托承担检测鉴定检测任务的通知(格式)》、《完成检测鉴定检测任务的报告(格式)》,按国家科委新制定的统一格式印制、使用。

1989年下发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格式)》、《科技成果视同鉴定证书(格式)》、《科技成果通讯鉴定(函审)意见书(格式)》、《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格式)》停止使用。

十五、本贯彻实施意见自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施行。

河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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