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法学对比较法的影响
运用比较方法学习历史的意义
运用比较方法学习历史的意义1.比较法的重要性比较法学的意义及其重要性人类思想为环境与时代的产物,法律制度与法学思维尤受各国政治与社会情况的影响,并随著环境的变迁与时间的推移,呈现不同的面貌与内容。
换言之,法律是各时期人类文化的表现,其内涵系於各该历史的具体情状。
因此,法学在相当程度上是一种甚具国家关连性的学科。
法学的研究、运用往往必须切合该国的实际情形,始有意义,法制史的研究,更是在此一理念与架构之下进行。
德国历史法学派宗师萨维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曾说,法律的本质及基础在於「民族精神」与既存的习惯,并且强调法律必须从民族历史中加以发现,便是基於上述观点而为主张。
此项见解虽有其独到之处,但不表示外国法制的移植与继受,毫无可取,更不能因此而认为比较法的研究,没有必要。
相反地,从观察不同国家法制的发展与理论的演进,探索各国法律的一般原理原则、法条的规范结构、立法与法律适用的关系等基础问题,可以反思本国法制理论的利弊得失,并可从中汲取值得借镜取法之处,甚至还可以增强对本国法制的了解与信心。
运用比较方法学习历史的意义 2呵呵,你既然提这么专业的问题,什么是“以今论古”的历史比较法,我就不和你解释了。
不可否认,历史比较法是我们地质工研究地质问题的一把最重要的钥匙,如果没有历史比较法,地质学也就不会有现在的成就。
说到“历史比较法”的局限性,我认为它的理论基础:“均变论”,正是在这个均变论的基础上,历史比较法才得以建立起来。
其实“均变论”为地质历史的发展圈定了特殊的框架,其实这个框架也是人为规定的,其理论基础还不够成熟,但人类也在进行进一步的研究。
下面是一段摘要,可以参考:历史比较法这是地质学最基本的方法论。
时间的漫长性决定了地质学必须用历史的、辩证的方法来进行研究。
虽然人类不可能目睹地质事件发生的全过程,但是,可以通过各种地质事件遗留下来的地质现象与结果,利用现今地质作用的规律,反推古代地质事件发生的条件、过程及其特点,这就是所谓的“历史比较法”(或称“将今论古”、“现实主义原则”)的原理。
“比较法”在中学历史教学法中的应用
“比较法”在中学历史教学法中的应用“比较”是鉴别事物异同关系的思维方法,是在思想上对各个事物和现象加以比较,以确定他们的共同点、不同点及其相互关系的思维过程,在历史教学法中运用“比较”可以引导学生认识历史事物和历史现象的异同,更好地揭示本质,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发展学生的学习能力,优化学生的学习方法,从而提高历史教学的质量。
一、“比较法”在历史教学中的地位和分类现代教育重视学习能力的培养,而思维能力是各种学习能力的核心。
苏霍姆林斯基说过:“能力是知识、技能和智力三位一体的合金。
”学习能力在历史课学习中主要表现为: 观察能力、表达能力、记忆能力和思维能力。
其中思维能力主要是指学生要学会以分析、综合、比较、抽象、概括为主要方式的思维过程。
思维能力是各种学习能力的核心,要抓住思维能力,就可以带动其它各种学习能力的提高。
比较是从分析、综合到抽象、概括的桥梁,分析、综合是比较的具体表现。
比较为抽象、概括穿针引线。
由此可见,比较能力的强弱,是学好历史的关键。
比较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分类,概括来说大概有以下几种:①纵向比较法②横向比较法③类似比较法④相反比较法。
二、“比较法”的具体应用1 、纵向比较法:这一方法是指将不同时期类似的和相关的历史事件按时间顺序进行比较。
例如在讲《五代、辽、宋、夏、金的社会经济》一课中,在讲到“北宋的都城东京的城市布局和商业活动”时,学生要记的知识点不多,只要知道北宋的东京打破了“坊”和“市”的界限,出现了夜市和早市和娱乐场所瓦肆就行了,如果照本宣科,学生会觉得很乏味,也不理解上述内容情况意味着什么,但是如果把上述内容与唐都长安进行比较来讲,效果就不同了。
具体操作如下:首先,放投影《唐朝长安平面图》,引导学生回忆,唐朝长安的城市布局和商业活情况:长安内城内有“市”有“坊”,“市”为商业区,“坊”为住宅区;“市”和“坊”是分开的,他们之间有着严格的界限:“市”只能从事商业活动,不能住人,而且时间规定得很死,只允许每天下午进行商业活动,暮鼓一响,所有的人必须回到住宅区----“坊”里面,而“坊”只能住人,不准从事商业活动。
作为中国法基础的比较法和历史
作为中国法基础的比较法和历史在谈到中国法律的制定和修订时,不时以极端教条的方式主张的两种观念一直处于冲突之中。
一方面,一种观念是模仿或借鉴西方国家最新的法学观念、理论和制度,另一方面,一种观念是发展和改变中国古代的传统制度和理论。
现在法典已被制定出来并得以通过,有时这两种观念就成为批评新法典或为之辩护的基础,而且,在经由解释和适用来发展这些法典的过程中,这两种观念又一次进行了交锋。
在中国法典之解释和适用的一致性取得以前,就两种观念的进路必须进行基本的澄清。
如同过去的世纪中眼见的那些进路模式和在1900年生效的德国法典所带来的浪潮中诞生的,那些行将予以阐释和适用的现代法典一样,我们对中国法的解释和适用采用的进路是历史的还是分析的?在我看来,一度被主张的所谓“衡平解释”已经随它得以充分施展的极权政体一道发生了变化;而社会法理学的方法与期望的目标和达致目标的手段的关联要大于与中国从何处去找打造自己法典的材料及法律执行的问题的。
从19世纪的历史理论的立场出发,每个民族必定有它自己的法律。
无疑,不能指望法律造就一个伟大的民族。
更有可能的情形在于,是民族形塑了法律而非法律造就了民族。
然而,在与西方世界接触以前,中国人民并没有造就自己的法律,他们与西方民族一样受到现代世界运输和交通的强烈影响,而古代制度和理论尚存在的民族寥寥无几。
进而言之,当革命之后的中国兴起了建设现代法律制度的需要时,中国已没有时间在过去的法学、政治和伦理制度的基础之上发展出自己的法律,如果可行的话,渐进的转型也是更好的选择。
在19世纪的历史法学理论看来,——这一理论是由萨维尼推动的,在19世纪后半叶的欧洲大陆居于主导地位,并于19世纪末期和本世纪伊始得到了英语世界的广泛认可——法律不是创造的,而是发现的。
只能发现法律而不可能创设法律是历史法学不易之教义。
法典和制定法不过是已有法律的宣言,它们的作用仅仅在于给出权威的表述。
法律被视为民族精神的产物或体现。
古代文明的法律体系:古代法律对现代法律的影响
古代文明的法律体系:古代法律对现代法律的影响
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法律体系的发展与演变一直是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古代文明的法律体系,不仅在当时起到了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而且对现代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古代文明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古埃及、古巴比伦、古印度、古希腊和古罗马等。
这些文明的法律体系,虽然各有特色,但都体现了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例如,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是世界上最早的成文法典之一,其内容涵盖了民事、刑事、商业等多个领域,对后世法律体系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古代法律对现代法律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古代法律为现代法律提供了丰富的思想资源。
例如,古希腊的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提出了“法治”的观念,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和公正性,这一观念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得到了广泛认同和应用。
其次,古代法律为现代法律提供了制度借鉴。
例如,古罗马的法律体系,以其严密的逻辑结构和完备的法律制度,对欧洲大陆法系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再次,古代法律为现代法律提供了实践指导。
例如,古印度的法律体系,强调道德与法律的结合,倡导以道德规范来引导人们的行为,这一思想在现代法律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最后,古代法律对现代法律的影响还体现在法律文化的传承上。
古代法律的许多理念和制度,如公平、正义、人权等,已经成为现代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现代法律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总之,古代文明的法律体系,虽然与现代法律体系有很大的不同,但其对现代法律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
我们应该深入研究古代法律,汲取其智慧,为现代法律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启示。
历史法学派的观点
历史法学派的观点历史法学派是法学史上的一个重要学派,该学派主要关注法律的发展和演变过程,以及法律与社会、政治、经济等因素的相互关系。
历史法学派的观点认为,法律是一种历史现象,其产生和变迁受到历史条件和社会背景的影响。
下面将从历史法学派的观点出发,探讨法律的历史性、法律和社会的关系以及历史对法律的影响等方面。
历史法学派强调法律的历史性。
根据历史法学派的观点,法律是一个不断发展和演变的社会现象。
法律的形成和发展是历史的产物,反映了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状况。
例如,古代的法律制度以保护国家统治者的权益为主要目的,而现代法律则更加注重保护个人权利和社会公正。
因此,了解法律的历史背景和演变过程对于理解现代法律的本质和意义至关重要。
历史法学派认为法律与社会是密不可分的。
根据历史法学派的观点,法律是社会关系的产物,反映了社会各个方面的利益和需求。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需要考虑社会的特定情况和社会成员的利益。
例如,在一个民主社会中,法律应当保障个人自由和权利,而在一个专制社会中,法律则可能更多地体现统治者的意志。
因此,了解法律和社会的相互关系有助于我们理解法律的功能和作用,从而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求和变革。
历史法学派也认为历史对法律有着深远的影响。
根据历史法学派的观点,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往往受到历史事件和社会变革的影响。
例如,法律的形成和发展可能受到战争、革命、经济发展和文化交流等因素的影响。
同时,历史上的法律制度也会对后续的法律发展产生影响。
因此,了解历史对法律的影响有助于我们理解法律的演变和发展趋势,从而更好地应对法律的变化和挑战。
历史法学派的观点强调法律的历史性、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以及历史对法律的影响。
了解法律的历史背景和演变过程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的本质和意义。
同时,理解法律和社会的相互关系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求和变革。
此外,了解历史对法律的影响有助于我们预测法律的发展趋势和应对法律的变化。
论历史比较研究法的意义和作用
历史比较研究法是一种研究方法,其目的是通过比较不同时期、地区或文化中的历史事件、现象或过程,来探讨它们之间的相似性和差异性,从而深入理解历史的发展规律和人类的文明进程。
历史比较研究法具有多种意义和作用。
首先,它有助于揭示历史的发展规律。
通过对不同时期、地区或文化中的历史事件、现象或过程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它们之间的共性和差异,从而更好地理解历史的发展规律。
其次,历史比较研究法还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人类文明的进程。
通过对不同文化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不同文化之间的差异,同时也可以发现它们之间的共性,从而更好地了解人类文明的进程。
此外,历史比较研究法还可以为我们提供解决当前问题的启示。
通过对历史事件、现象或过程的比较,我们可以获得解决当前问题的灵感和启发,从而更好地应对当前的挑战。
总的来说,历史比较研究法是一种有助于揭示历史发展规律、了解人类文明进程、获得解决当前问题的启示的重要研究方法。
然而,历史比较研究法也有一些局限性,其中一个显著的局限是需要考虑文化差异的影响。
由于文化背景的不同,历史事件、现象或过程可能会有所差异,因此在进行历史比较研究时需要考虑文化差异对结果的影响。
另外,历史比较研究法也可能会受到历史记录的局限性的影响,因为许多历史事件可能并没有被完整地记录下来。
尽管存在这些局限性,历史比较研究法仍然是一种有价值的研究方法,在揭示历史发展规律、了解人类文明进程、获得解决当前问题的启示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历史研究方法在法律研究中的价值与意义
02
历史研究方法概述
历史研究方法的定义与特点
定义
历史研究方法是一种通过收集、整理和分析历史资料,以揭示历史发展规律和 特点的研究方法。
特点
历史研究方法具有客观性、实证性、系统性和跨学科性等特点。它强调对历史 资料的深入挖掘和分析,注重历史背景的考察和时代背景的还原,以揭示历史 现象的本质和内在联系。
历史研究方法的主要类型
文献研究法
通过对历史文献的收集、整理和 分析,揭示历史现象的本质和规 律。这种方法适用于对历史事件
、人物、制度等的研究。
田野调查法
通过实地考察和访谈等方式,收 集历史资料和信息,以深入了解 历史现象的背景和内涵。这种方 法适用于对历史文化、社会变迁
等的研究。
跨学科研究法
运用多学科的理论和方法,对历 史现象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这 种方法有助于揭示历史现象的复
杂性和多样性。
历史研究方法在法律研究中的应用
法律史研究
通过对法律史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揭示法律制度的起 源、演变和发展规律。这种方法有助于理解法律制度的本 质和历史背景。
法律文化研究
通过对历史文化资料的挖掘和分析,探讨法律文化的内涵 、特点和传承。这种方法有助于理解法律文化的多样性和 复杂性。
法律社会学研究
加强跨学科合作与交 流
法律研究应积极与其他学科进行 合作与交流,借鉴相关学科的理 论和方法,推动历史研究方法在 法律研究中的创新与发展。
提高数字化技术应用 能力
法律研究应提高数字化技术应用 能力,利用先进的数字化技术对 史料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和传 播,提高研究效率和质量。同时 ,也应注意数字化技术在应用过 程中的规范性和安全性问题。
历史研究方法强调对史料的收集、整 理和分析,有助于提高法律研究的准 确性和客观性,进而提升研究质量。
历史法学对法学体系的贡献
历史法学对法学体系的贡献历史法学是一门具有深厚历史背景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学流派,它以历史为视角,深入探究法律制度的演变和发展,旨在为现代法学体系的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
本文将从历史法学的基本理念、贡献以及启示三个方面,全面阐述历史法学对法学体系的贡献。
一、历史法学的基本理念历史法学认为,法律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中必然出现的产物,它受到特定历史条件的制约,并且随着历史的演变而发展。
历史法学主张从历史的维度来审视法律问题,通过挖掘法律制度的起源、演变和发展的规律,揭示法律与社会的密切关系。
同时,历史法学强调法律制度的地域性,认为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具有独特的历史背景和传统,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
二、历史法学的贡献1.丰富了法学理论体系历史法学通过对法律制度的深入研究,为法学理论体系提供了丰富的素材。
它揭示了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阐述了法律与历史、文化、社会等因素的互动关系,为现代法学理论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同时,历史法学也从实践层面为法学理论的完善提供了有力的支持,通过对历史案例的分析和研究,有助于深化对法律问题的认识和理解。
2.推动了法治建设历史法学强调法律制度的地域性,认为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
这一理念对于推动法治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在全球化背景下,各国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异和冲突逐渐显现,而历史法学所倡导的地域性原则有助于促进不同地区法律制度的协调与融合,推动法治建设的全球化进程。
3.为解决现实问题提供思路历史法学通过对历史案例的分析和研究,为解决现实问题提供了思路。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法律问题与历史背景密切相关,如继承法、契约法等。
历史法学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深入研究,为解决现实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同时,历史法学也提醒我们在制定法律政策时,应该充分考虑历史因素的影响,避免因忽视历史背景而导致的政策失误。
三、启示1.尊重历史背景历史法学启示我们,在研究法律问题时,应该充分考虑历史背景因素的影响。
法学方法论的比较法与历史研究方式比较
法学方法论的比较法与历史研究方式比较法学方法论是研究法律学科中所使用的方法和理论的学科。
比较法和历史研究方式是法学方法论中两种重要的研究方法。
本文将比较法和历史研究方式进行比较,并探讨它们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
比较法是一种通过对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的方法。
通过比较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异同,我们可以了解其背后的法律原则、价值观和制度设计等方面的差异。
比较法的研究对象可以是多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也可以是不同时间段的同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变革。
比较法的研究方法可以通过对法律文本的分析、制度和制度实施的观察以及相关统计数据的比较等手段。
与之相比,历史研究方式是一种通过对历史事件和时期的研究来了解法律发展和变革的方法。
历史研究方式可以帮助我们了解特定时期的法律背景、法律决策的过程、法律发展的原因和影响等方面的信息。
历史研究方式的研究对象可以是某一历史时期的法律文献、法律案例、法律文件等。
研究者可以通过对这些材料的分析和解读,来还原历史时期的法律现象和背后的法律逻辑。
比较法和历史研究方式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各有侧重。
比较法主要用于研究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差异,以及在特定背景下法律的异同。
比较法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各国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变迁,为法律改革和制度建设提供借鉴和经验。
比较法还可以帮助我们理解不同国家的法律文化和法律思维方式,促进国际合作和法律交流。
历史研究方式则更侧重于研究法律发展和变革的过程和原因。
通过对历史事件和时期的研究,我们可以了解法律的演变和发展,理解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变革背后的动因。
历史研究方式可以帮助我们发现和分析法律演变的规律性和影响因素,从而为制定和修改法律提供依据和经验。
当然,比较法和历史研究方式在法学研究中并非是孤立的,它们可以相互补充和结合。
比较法可以通过对不同法律体系的历史背景和发展过程进行研究,来分析和解释不同法律体系的异同。
历史研究方式可以通过对比较法案例的分析,来揭示法律发展的趋势和变革的原因。
古代文明的法律体系:古代法律对现代法律的影响
古代文明的法律体系:古代法律对现代法律的影响
古代文明的法律体系在当今世界仍然留下深远的影响。
古代法律体系不仅仅是规范社会行为的工具,更是塑造文明进程和社会秩序的重要元素。
古埃及的法律以《汉谟拉比法典》为代表的巴比伦法典,以及古希腊和罗马的法律体系,都对现代法律产生了深远影响。
古代法律的一个重要影响是其对法律原则和程序的发展。
例如,《汉谟拉比法典》规定了许多基本的法律原则,如“以眼还眼”和“以牙还牙”,这些原则在后来的法律体系中被吸收和改进。
罗马法律的影响尤为显著,其法律概念和法律程序成为了欧洲大陆法系的基础,以及部分海外地区的法律基础。
古代法律体系不仅仅是具体的法律条文,更是一种对社会秩序和公正的理念和追求。
这些理念包括对公正审判的追求、对个人权利和义务的平衡考量,以及对社会和谐的维护。
这些价值观在今天的法律体系中仍然占据重要位置,影响着法官和立法者的决策和立法过程。
古代法律体系还促进了法律文化的传播和交流。
随着文明的交流和贸易的增加,不同地区的法律体系开始相互影响和借鉴。
例如,伊斯兰法的传播在中世纪欧洲产生了深远影响,而中国的法律制度也在古代通过丝绸之路传播到西亚和欧洲地区。
总之,古代法律体系通过其法律原则、价值观念和法律文化的传播,对现代法律产生了深远而持久的影响。
这种影响不仅体现在具体的法律条文和制度安排上,更体现在法律理念和法律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中。
因此,了解和研究古代法律体系对于理解和发展现代法律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历史法学对法学体系的贡献
历史法学对法学体系的贡献历史法学,作为法学体系中的一支重要力量,以其独特的视角和方法,为法学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和途径。
本文旨在探讨历史法学对法学体系的贡献,从多个角度深入分析其价值和影响。
首先,历史法学对于法学体系的意义在于,它强调了法律制度的演进过程和演变规律。
通过对法律制度的变迁和历史背景的研究,历史法学能够为当前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和借鉴。
此外,历史法学还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和挑战,从而提出更为合理和有效的解决方案。
其次,历史法学在法律理论方面也有着重要的贡献。
它主张法律应该以社会现实为基础,而非仅仅是道德规范的表达。
这种观点对于打破传统法律理论的桎梏,促进法学体系的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历史法学也强调了法律文化的多样性和特殊性,为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更为丰富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
第三,历史法学对于法学的社会意义也不容忽视。
一方面,它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适应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社会现实和文化背景,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另一方面,历史法学也强调了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和演变规律,这对于我们认识和理解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和未来走向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历史法学在法学教育方面也有着重要的影响。
它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更为全面和深入的学习方法,通过学习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和社会背景,能够更好地理解法律制度的发展过程和演变规律,从而更好地适应和应对法律领域的各种挑战和问题。
同时,历史法学也为法学教育提供了丰富的案例和实践经验,为培养优秀的法律人才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总之,历史法学对法学体系有着重要的贡献。
它不仅为法学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和途径,还为法律理论、社会意义、法学教育和实际应用等方面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然而,历史法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如研究方法和视角的局限性等。
因此,我们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历史法学的研究方法,使其在法学体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比较法的历史三、比较法的作用
二、比较法的历史现代比较法是20世纪的产物,形成规模在二战之后,但学者们普遍认为,对法律的比较研究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
1、早期比较法的萌芽,有积累但不足以成为个学科,有3个节点:1)古希腊罗马时期,梭伦立法、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罗马帝国的心态和法律。
2)中世纪及其后期,教会法,罗马法复兴过程中的法学家。
3)17、18世纪的特殊人物:培根(比较整理英格兰法和苏格兰法)莱布尼茨(法的剧场)孟德斯鸠(法的精神)2、现代比较法的产生和发展1)现代比较法产生的条件;根本原因是经济和社会发展。
立法的比较法和学术的比较法为比较法学的产生创造了条件。
2)现代比较法的产生和发展:19世纪形成规模,20世纪发展迅速;战后初期、60-70T,80-90T,21AD不同时期有不同特点殖民化——现代化——全球化3、比较法在中国的发展早期的法律比较春秋战国时期:李悝著《法经》、商鞅带入秦国唐朝:中华法系形成,影响深远清朝鸦片战争:被动地向西文学习,“师夷长技以制夷”,“精兵利器”到制度文明。
清末民初:真正近代意义上的比较法研究——沈家本主持修律开始民国时期:比较法有很大发展,未形成法学独立学科东吴大学法学院(1915)和东吴法律学研究法(1927-1952)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陈朝璧:《罗马法原理》1949年建国初期:初期全盘学苏联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比较法迅速发展的最好时期,当前比较法颇具规模。
比较法的价值?你希望通过比较法的学习和研究解决什么问题?三、比较法的作用1、了解和认识本国法与外国法2、促进理解不同文化,帮助理解法律规则3、为立法和法律改革提供帮助4、有助于执法和司法活动5、有助于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6、为超国家的法律统一和协调准备规则是否了解外国和国际社会的法律,直接影响一个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未来国家利益,比较法学就是了解外国法律的一个重要的途径。
“比较法符合这种扩大的需求,犹如人们尽管爱他们的国家,但他们置身于国境线内总感到天地狭窄。
法学的方法论法律研究的方法与技巧
法学的方法论法律研究的方法与技巧法学作为一门学科,涉及到对法律的研究和理解。
为了深入探索法学领域,法学家们经过长期的实践和思考,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法学方法论,这些方法论为法律研究提供了指导和支持。
本文将介绍几种常见的法学方法论,并探讨在法律研究中应用的方法和技巧。
一、比较法比较法是法学中一种重要的研究方法论。
通过对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制度进行对比和分析,比较法可以揭示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异同,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解释法律规范。
比较法能够拓宽我们的视野,让我们从多个角度探讨法律问题,并且在解决实际问题时可以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经验。
在进行比较法研究时,需要注意选择合适的比较对象,确保比较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同时,还应当注意比较的准确性,避免对不同法律体系的错误误解。
在比较研究中,我们可以使用各种比较工具和方法,如文本比较、制度比较等,以确保比较结论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二、历史法学历史法学是法学中的一种重要研究方法,通过对历史文献和资料的研究,来了解法律规范的演变和发展。
通过对过去的案例、裁判和法规的研究,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当代法律问题的根源和背景。
在进行历史法学研究时,需要广泛收集和研究历史文献,如法律典籍、官方记录和历史文件等。
同时,还需要注重对历史背景和当时社会环境的了解,以便更好地理解历史法规产生和演变的原因。
在历史研究中,我们可以采用一些历史分析的方法,如时间序列分析、事件分析等,以深入研究历史法律现象。
三、理论法学理论法学是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之一,通过对法律原理和概念的分析和解释,来探索法律背后的原则和规则。
理论法学可以帮助我们建立对法律问题的理性认识和分析。
在进行理论法学研究时,需要注重理论的严密性和逻辑性。
我们可以运用形式逻辑、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等方法来分析和解释法律问题。
同时,还要注意对理论的适用性和实用性的考虑,确保理论成果可以指导实际操作。
四、实证法学实证法学是一种以事实为基础,通过数据收集和分析来研究法律问题的方法。
对法学研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方法
对法学研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方法法学研究是一门涉及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实践等多方面内容的学科,其研究方法也是多样化的。
但是,有一些方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可以为法学研究提供基本的思路和方法论。
以下是对法学研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方法的介绍:一、比较法方法比较法方法是指通过对不同国家、地区、文化背景下的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律实践等进行比较研究,以发现其异同、优缺点、适用范围等,从而为法律制定、法律改革、法律适用等提供参考。
比较法方法不仅可以拓宽研究视野,还可以为法律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二、历史法方法历史法方法是指通过对历史上的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律实践等进行研究,以了解其演变过程、背景、原因等,从而为当代法律制定、法律改革、法律适用等提供参考。
历史法方法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法律的本质和内在规律,从而更好地应对当代法律问题。
三、比例法方法比例法方法是指通过对法律规范中的各项规定进行比较、权衡,以确定其相互之间的比例关系,从而为法律适用提供指导。
比例法方法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法律规范的内涵和精神,从而更好地应对法律适用中的各种问题。
四、逻辑法方法逻辑法方法是指通过对法律规范中的各项规定进行逻辑分析、推理,以确定其内在的逻辑结构和关系,从而为法律适用提供指导。
逻辑法方法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法律规范的逻辑关系和内在规律,从而更好地应对法律适用中的各种问题。
五、实证法方法实证法方法是指通过对法律实践中的各种现象、数据进行收集、分析,以确定其规律和趋势,从而为法律制定、法律改革、法律适用等提供参考。
实证法方法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和把握法律实践的现状和趋势,从而更好地应对当代法律问题。
以上是对法学研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方法的介绍,这些方法虽然各有侧重,但是它们都可以为法学研究提供有益的思路和方法论,为法律制定、法律改革、法律适用等提供参考。
第二讲 比较法思想的历史
罗马法的佚失与发现
• 公元529年-565年 • 东罗马皇帝优士丁尼时期,《市民法大 全》:《优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 《法学阶梯》 • 公元603年-1076年佚失 • 11世纪随着伊利休斯在波伦亚大学的罗马 法课程的讲授,揭开了罗马法复兴的序幕 • 1583年《教会法大全》之前,罗马法的处 于统治地位,比较法几近于无
• 三十年战争之后,科学所面临的课题是, 怎样重新整合这个社会,实现一个世界、 一个基督教会的理想。 • 莱布尼茨提出建立在自然法基础上的调和 的哲学。这种自然法应以实定法加以补充, 并受实定法制约。 • 莱布尼茨的著作《学习和教授法律的新方 法》中,提出了一个手机所有民族、各个 时代的法,建造一个”法律的剧场“的计 划。
(三)外国法制研究、普遍法史学与民族学 法学
• 1858年达尔文的《物种起源》发表之后,立即对 一般科学、社会科学包括法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 耶林受此影响,作文《为权利而斗争》,马克思 将其《资本论》英文版献给达尔文。 • 德国的波斯特撰写了《法的自然规律》,将比较 方法运用于法学,认为世界各民族的发展经历的 不同阶段体现在其法中,如果把比较民族学的方 法应用于法学,就能够得到支配各种法律制度或 法的一般发展过程的规律。此后在1878年,这一 思想实践为《比较法学杂志》的创刊。
• 法国大革命只能满足贫民的野兽的欲望。
• ————席勒
• 大地之子最大的幸福,就在于他具有人性。
• ————歌德
• 这里所强调的人性,实在民族或历史的联系中加
以强调的。在反抗拿破仑战争中,民族自觉性不
断提高,民族主义日益高涨。
(二)萨维尼、历史法学派与比较法
• 历史法学派把自然法法典作为非有机的加以排斥, 认为有机的法的形成必须依靠民族新年才能实现。 如此,为多国家法秩序这一作为比较法前提的存 在提出了理性论证。 • 但由于历史法学派致力于罗马法原理的构造,不 仅没有促进甚至阻碍了比较法的产生。 • 在萨维尼看来,对诸国法的比较,是好比听战争 故事时只对谁善谁恶感兴趣的小孩子的心性一样 幼稚的想法。 • “民族精神”可能仅仅沦为论战的武器而已。
比较法在历史教学中的作用
比较法在历史教学中的作用比较法在日常生活中被广泛地运用于各个方面。
至于引入历史教学中的比较方法,则是教师有意识地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将历史上各种人物、事件、典章的是非、善恶、利弊、得失进行比较,让学生区别其间的异同,并掌握比较的方法,达到开阔学生的视野,培养学生的历史思考能力以及进一步观察历史、分析历史问题的能力。
历史教学中的比较,不外乎这么两种类型:一是垂直比较,这是各种历史现象进行时间系列上的前后阶段的比较,亦称作纵向比较。
众所周知,历史知识的特点,就是有一条贯穿古今的基本线索,历史教学一般遵循这一线索。
然而,在历史古与今的延续中,往往会出现一些惊人的相似之处。
这对已了解历史,并能站在一定高度上来观察历史的人来说,从本质上去加以区别并非难事。
而对初学历史的中学生来说,则往往会为一些扑朔迷离的历史现象所迷惑。
彼时,用垂直比较就能说明问题。
比如印度历史上的三次民族运动高潮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从表面上看,这三次运动高潮都是印度人民为反抗英国殖民统治而进行的民族解放斗争,事实上,随着历史的发展,三次高潮有着质的差异。
第一次高潮发生在印度人民反殖反封建斗争的初期阶段,是一次由王公贵族参与的、以士兵为主体的自发的民族运动;第二次高潮发生时,无产阶级已开始作为一种独立的政治力量登上历史舞台,在运动中表现了伟大的力量;而第三次高潮则发生在第一次大战后,它对战后打击帝国主义的殖民体系,促使大英帝国殖民势力的衰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面对史实,教师如果将前后每个事件中的典型史实摆在学生面前,并教会他们进行比较,让他们通过比较看到每一史实的特征是什么,与另一次的不同表现在哪些方面,这样结论就容易下多了,这样学生就能理解历史是在不断地前进的,发展的。
经过这样多次反复地训练,当学生开始习惯于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历史时,也就是他们的唯物史观形成的开始,历史教学的一个重要目标———使学生树立唯物的发展的史学观点就此实现了。
第二种比较方法叫做水平比较,这是在空间系列上同一阶段的或同一性质、类别的史实比较,亦称为横向比较。
比较法思想的历史
3
2、公元三、四 3、中世纪,经院主义法学 世纪前后的教会 适用的严密的逻辑方法使 法的编撰标志着 得经院主义法学仅关注与 比较法活动的开 其同质的法律秩序,但是 始,进行罗马法 英国学者将英国的普通法 和教会法的比较 与罗马法进行了比较,以 研究,如《摩西 及在欧洲大陆将罗马—— 律法和罗马法汇 教会法这种普通法与各国 编》。 创立的普通法之间的比较。
12
(2)、朗贝尔的“立法共同法”,与前者 的区别是将法的范围限定在罗马民族和日 耳曼民族之间。
(3)二战后,新的比较法理论产生,将比 较法视为单纯的比较方法,将各主要法系 进行比较,如达维德。
13
谢
谢!
14
7
•培根的“普遍正义体系”,以此检验各国 法的正当性。
•格老秀斯的“普遍适当的普通法”,这种 自然法理论体系是对所有民族以及各个时代 的及其多样的资料所做的比较考察后得出的。
•莱布尼茨的“法的剧院”,搜集所有民族、 各个时代的法。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通过比较 各国整体和法制,提出英国式的立宪君主制 是最佳的政治体制。
对于“比较法”一词,有人认为是 指一门独立的学科部门,有人认为是一 种比较的方法。大木雅夫将比较法作为 一种有组织、有体系的学科部门,并以 其发展历程为中心论述它的历史。
1
一、比较法发展的历史
二、比较法思想史的历程
三、世界连带关系与比较法
2
比较法产生以前适用比较方法之事例
1、在古希腊和罗马时期到存在有比较立法 的实例,此时大小城邦林立,为法律的比 较提供了有利条件。如亚里士多德的《政 治学》;古罗马,制定《十二铜表法》时, 曾派人去希腊考察法律。
比较法研究
比较法研究一、比较法的形成与发展从世界范围来看,比较法学首先从西方国家中发展起来。
自古希腊至19世纪以前,虽然有对法律发展不同程度的比较研究,但是比较法学并未形成一门学科。
比较法学19世纪中叶开始兴起,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取得巨大成绩。
在古希腊,大小城邦林立,不同政治制度并存,给比较法的研究提供了便利条件。
公元前6世纪,雅典执政官梭伦在制定法律时就对各城邦的法律进行了比较研究。
公元前四世纪,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特别对希腊各城邦政治制度范的研究。
公元前5世纪,古罗马在制定《十二铜表法》时,曾派人去希腊考察法律。
在古罗马万民法的发展中包含了法律的比较研究,即对罗马公民法与被征服地区原有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的因素。
公元4世纪《摩西法和罗马法合编》的书,有对罗马法与摩西法的比较研究。
而公元6世纪,查士丁尼下令编纂罗马法的文献中,并更多的无比较研究的痕迹。
中世纪西欧由于教会和神学的统治地位、封建割据、世俗政权的法律处次要地位及成文法缺少等因素,缺乏比较法研究的条件。
12世纪起,资本主义因素萌芽、增长,形成新的职业法学家集团,集中对罗马法注释的(注释法学家),结合实际生活对法律进行评论(评论法学家)。
15-16世纪的人文主义法学家提倡解放思想,主张罗马法是唯一代表人类理性,普遍适用的法律基本渊源。
他们极端推崇罗马法,无意对不同国家法律进行比较研究。
中世纪西欧,只有将罗马法与教会法及英国的普通法加以比较研究的内容。
17-18世纪,英国思想家、法学家培根时第一个提到比较法的人他建议将英格兰和苏格兰两国的法律加以比较研究。
荷兰古典自然法学家格劳修斯将自然法和国际法的理想与历史上各国对国际法的实践结合起来进行比较论证研究。
德国哲学家、法学家布莱尼茨在《法学教育的新任务》中设计对各国法律进行研究的方案。
意大利哲学家法学家维柯主张法学研究的范围包括对各国法律制度、法律原则的研究。
17-18世纪,比较法有了发展,但是,当时盛行的古典自然法学说要求置顶一种反映人类共同理性、普遍适用与人类的法律,还不利于比较发达兴起与发展。
从明清法看比较法史读后感
从明清法看比较法史读后感
其实从明清看宋元或更早的历史,或者反过来说,从唐宋变革期一直看到明清,这样的思考并不新鲜。
特别是像研究经济史、社会经济史的人,更是经常从比较长的时段来考虑。
如果我们真的跳出王朝史的藩篱,就会跨越一个朝代、一个时期去思考相关的问题,实际上我们是提倡一种“连续递进”的方法,就是从某一个具体问题的研究,引发出相关的另一项具体研究,然后再连续递进,最后可以放到很多,甚至全方位的对历史的思考或者关注当中,而且在很多情况下可以改变我们以往的历史认识。
在法学的学科体系中,比较法是一门处于边缘位置的学科。
一般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是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
如对中美、中德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
从特定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也包括同一国家不同地区的法律的比较研究,如对美国不同的州之间的法律进行的比较研究、中国大陆与两个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法律制度进行的比较研究,又如对我国加入WTO后法律与国际接轨、相适应问题的研究等。
对于整个法学来说,比较法的研究至关重要,它能够擦亮法律学者们的眼睛,使其能够发现本国法律机制的缺陷和弱点,实现整个人类法律秩序的和谐与统一。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历史法学对比较法的影响摘要历史法学派产生于特殊的历史背景之下,为法学学科的形成以及法学的方法论发展做出了卓绝的贡献,为最终形成比较法做了基础性的铺垫。
有些学者认为历史法学阻碍了德国民法典的产生,以及阻碍了比较法学的发展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
关键词历史法学派法学学科比较法学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003-02一、历史法学及其主要思想沈宗灵教授在《比较法研究》一书中关于“比较法在19世纪中期的兴起”这样叙述,“在19世纪初期,比较法学还受到一些因素阻碍。
例如,当时在欧洲流行的以德国法学家萨维尼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鼓吹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
实际上,历史法学派仅推崇罗马法与以日耳曼法为基础的习惯法。
这种狭隘的民族主义的法律观,鄙视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显然不利于比较法学的发展。
”①历史法学于19世纪中期之兴起,并成为一时之风尚,辟学术之新风,自有它的背景。
比较法本身即比较各国之法律制度,比较各种法律思想,以认识法为其目的之一,历史法学在这方面做出的巨大贡献是有目共睹的,完全否认它对于比较法的正面影响,恐怕有些武断。
另外,也多有学者指出萨维尼的历史法学思想影响了甚至阻碍了《德国民法典》的进程,在我看来似乎也是个不大不小的误会。
甚至,正是历史法学派的努力,最终成就了民法典。
历史法学派包括萨维尼、梅因等代表人物,前后时代上有所不同,在这里主要将萨维尼作为研究对象。
因为只有他始终处于被非议的焦点,不管是几乎是同时代的黑格尔、费尔巴哈还是后代的各位法学家,甚至有人给它贴上阶级的标签,以为是反动落后的力量。
而历史法学最卓绝的贡献也由他作出,是当时欧洲法学界至少是德国法学界的领军人物。
假如文章以驳论文的形式展开去,这样的选择恐怕更近事实。
以萨维尼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认为,法来源于民族精神,法是在无限深厚的民族意识指引下的民族精神的产物。
第一,在法的本源问题上,他认为自然法是不足为据的超经验的假设,不能成为法律的本源。
明确指出了自然法的虚构性。
法要到每个民族的历史中去寻找,认为法不是被创造的,法是被发现的,是需要去寻找的。
最终他又走向了具有神秘色彩的民族精神。
第二,在法的发展问题上,认为法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习惯法、学术法和编纂法典。
对于这个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来说,所有真正的法律不过是逐步成长的、历史上流传的、植根于民俗与民情的习惯法,其载体就是其民族本身和作为该民族代表的法律。
萨维尼认为只有在习惯法的基础上归纳总结出法学家的学术法,在此基础上才能进行法典的编纂。
而国家直接立法是非有机的、非科学的、敌视传统及暴力的,所以它不能作为一种普通德意志法律产生的正确途径。
第三,在法的方法问题上,他们认为今天的法产生于民族过去的全部历史,因此只能通过历史学来把握、并使其得以维系和发展。
认为必须以历史的方法和观察的方法取代自然法的理性演绎。
看萨维尼的观点,有种时空错乱的感觉,总感到这种思索若是在普通法系国家则令人觉得完全与之契合,然而放在了大陆则使之引来众多非议,与先前固有的理念多有出入,而他竟然引领一时之潮流,由此也可以令人感到它非凡的价值和划时代的意义。
二、萨维尼及历史法学派所处的特殊时代背景对其思想的影响―兼论和蒂堡论战的历史公案萨维尼及历史法学的学说有其特殊的时代背景,研究历史法学我们也需以历史的眼光来看待,假如以现代之立场评论当时之得失,未免有失公允。
只有结合当时之境况才能对其有一基本的评价,而对后世的影响自然又是另一回事了。
(一)欧洲的历史背景法国大革命最终的失败几乎震惊了所有的欧洲学者。
这是一场以自然法为旗帜,在理性的名义下进行的革命。
然而,为自然的衡平或友爱精神而狂热的人们的行动,却导致了恐怖的雅各宾专政,继而通向了拿破仑的独裁统治。
②罗伯斯庇尔打造的道德理想国在难以控制的民众运动洪流中轰然倒塌,革命的滥用和过激伴随着残酷和暴虐。
拿破仑在战争上的胜利,使得拿破仑家族的人不仅成为法国皇帝,而且作为国王而强加予被征服国。
学者们从希望变为失望,对“理性”的崇拜不在那么坚固,对虚构空洞的“理性”进行批判,转而寻找其他的道路。
(二)思想史的背景通过维科和孟德斯鸠,我们已经到达了历史主义的前夜。
1748年庞培古城的发掘使得“发掘”成为全欧洲知识界所共同关心的事情,古代崇拜热风靡一时。
人们对历史的关心日益高涨,宣告揭开了历史主义的序幕。
德国历史上保守性的浪漫主义思潮的影响。
此思潮源于德国的狂飙突进运动,强调属于人类心灵上与感性的东西,与注重人类理性至上的法国启蒙运动正面的交锋。
这种思潮的一大基调就是缅怀过去,如作为浪漫保守历史主义观先锋性人物的赫尔德就认为:不同时代的民族文化都有其独立性价值,在历史演变中的每个时段都具有其独立之意义,都有着自己的道德与幸福的社会理想。
③这种历史观又直接地促成了他的民族文化观,在上帝的眼中,每个民族都是独一无二的,具有不可代替性。
同时,所有民族文化都是完全平等的,只有异同之差别,没有所谓的价值上的差异。
(三)德意志当时特殊的社会形态事实上,当时德意志政治上处于四分五裂的状态,各城邦之间只有松散的联系。
另外,自16世纪开始德国文化就深受到法国文化的影响,虽然在宗教改革时期路德就创立了德意志自己的民族语言,但德语一直被看作是粗俗的语言,整个德意志通行的是法语。
在1806年拿破仑结束了“德意志民族神圣罗马帝国”的统治后,这对自认为是罗马帝国的正统传人的德意志人来说不啻是一种致命的打击和感情挫伤。
民族的神圣性、优越性和合法性荡然无存。
而对法战争的屡战屡败却激发了德意志人民的民族意识和民族自尊心。
④(四)兼论和蒂堡论战的历史公案在以上所说的背景下来看萨维尼和蒂堡之间的著名争论就比较清楚了。
蒂堡在他的《论一个共同民法对德国的必要性》中提出:以《法国民法典》为典范,用一部共同的德国民法取代多种多样的德意志地方邦法,以此奠定德意志国家统一的基础。
事实上,两人的不同论点看来只是为趋向国家统一规划的不同道路而已。
有的学者认为萨维尼“反动”实在是无稽之谈。
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相比于萨维尼,蒂堡的提议看起来更加不切实际,是有了统一法律以后为统一国家奠定基础还是有了统一国家以后才出现统一的法律呢?大多数人恐怕都会选择后者,没有统一国家的存在是很难出现统一法律的,他显然把条件和结果倒置了。
另外,假如当时就采用了蒂堡的观点,则制定出来的民法典顶多不过是某种《法国民法典》的翻版,而不复有划时代意义的《德国民法典》了。
萨维尼赢得了众多德国学者的赞同,正是因为他对当时时局的分析更加透彻。
他所提出的发展德意志法的道路实际上是一条“民族→民族精神→国家精神→民族国家”⑤的道路,使法学的发展与德意志民族的命运相联系,具有显而易见的政治上的影响力。
萨维尼一生致力于罗马法的研究,把罗马法中分散的内容抽象为可以作为原则的概念,直接影响了后来的潘德克顿法学派以及实证主义法学派。
众所周知,后者对德国民法典产生了致为深刻的影响。
而基础性的工作正是萨维尼和历史法学派完成的。
德国民法典从提出到完成将近百年。
其中的曲折自然不可避免,而这百年却不是虚度,乃是民法典孕育成熟的过程,其中有无数法学家的努力,包括萨维尼。
三、历史法学派对比较法的重要影响(一)研究法的方法和认识法的方法历史法学派积极倡导用历史方法来研究法律现象,为后世提供了丰富的法学方法论工具。
1.历史的和体系的方法。
萨维尼对法律有三种处理方法,既解释的方法,包括逻辑、文法、历史的解释;历史的方法,将法的发展放在具体的历史环境中进行考察;体系的方法,即将所有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制度组成一个巨大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体系。
⑥事实上萨维尼通过这样的方法论研究已经基本奠定了近代法学方法论的基础。
2.归纳。
与分析法学和哲学法学相比,历史法学派最有特色的方法就是归纳方法。
他们并没有如古典自然法学预先假定一个理想的、终极的法律乌托邦,它必须从零散的法律史中归纳、提炼出法律的发展过程和规则。
它偏好分析的也是民族的习惯法,而不是国家的实定法。
这种方法曾经基本只是存在普通法系国家,而在萨维尼则在大陆法系也播下了种子。
3.语境方法。
语境方法的首要假设是任何制度的正当性都是历史的。
永恒的、普适的正当性是人们刻意建构起来的,而不是自然的、历史的。
“任何具体的制度本身都不具有超越一切的合法性,都必须服务人类的、特别是当代人的需要,这才是任何法律制度合法性的根据。
”其次,语境论的方法假设,产生和变革法律制度的直接动力不是理性创造或者神启,而是社会的现实而将历史分析真正地置于具体的历史语境中。
其次,法律历史分析理论还应总结法律发展的历史经验和教训。
法律历史分析理论很强调历史分析对当下的作用,历史分析不是最终的目的,它不但应恢复历史中法律的原貌,还应给今天的法律提供启示和借鉴。
这是法律历史分析理论与作为学科的法制史学的区别所在。
⑦另一方面,既然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产物,因此只能通过历史学来把握,并使其维系和发展。
如果是这样,由于每个民族都有独特的民族精神,而各民族的法都是在该民族的全部历史中无意识地形成的,世界上必然存在着许许多多形态各异的法。
特别是因为历史研究与比较研究之间具有某种化合力,由此产生比较的观点应该是顺理成章的。
(二)对法学理论学科的贡献1.法律史。
萨维尼一生致力于罗马法的研究,他第一次让法律从业者感到,为了使法律有一个坚实的知识基础,必须了解其历史,正如他自己所说必须具有“从恰当的历史视角审查每个概念和每个原理的坚定习惯”。
正是由于他的推动,法律史的重要性才获得了承认,要不是萨维尼和梅因的著作―梅因的《古代法》出版于1861年,萨维尼去世的那一年,哪里还会有什么18世纪和19世纪初的法律史,更不用提更为早期的法律史了!⑧2.法学。
没有萨维尼一生致力与罗马法研究,也就没有对罗马法的系统整理和对概念、原则体系的系统建立。
学说汇纂学派显然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才能对概念体系进行逻辑排列和纯粹学术思考,最终在实证主义法学的努力下,法学成为了一门“科学”。
四、结论萨维尼和历史法学派认为法律来源于民族精神,法律要去民族精神中寻找和不承认有比较的可能和移植的可能性。
显然当这一学派引领了一时的潮流则导致了比较法的发展的阻碍。
然而我们不必以现在的目光来做不公平的评价,因为当时特殊的社会历史环境使得这种思想产生,并不可否认具有它重要的进步意义。
这就正如辩论的双方,也许历史最终选择了正方,然而反方却并不可以因此而被抛弃,没有反方与正方的对抗,不可能让我们的问题越辩越明,正方也必然向反方学习,并完善自己。
到现在来看,历史法学派提出的法律的民族性恰恰说明了法系融合而不合一的问题。
比较法事实上从历史法学中获得了奠定他基础的东西,首先是认识法律的途径上,历史法学比以往的理性主义更为接近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