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建设标准及投资控制管理实施细则2 16
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
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02•【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施行日期】2023.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8月3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昆林2023年9月2日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活动,提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和管理的专业化水平,提高投资效益,防范建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对政府投资工程进行集中建设的活动及其相应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包括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等非经营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集中建设,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专业单位(以下称实施单位)对政府投资工程按照项目管理层级实施统一专业化管理,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单位的组织建设方式。
第三条集中建设活动应当落实改革创新要求,遵循投资、建设、监管、使用相互分离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机统一,推广智能建造、绿色建筑,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品质,争创优质工程,为全社会工程建设项目提供示范引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工作,确定实施单位,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集中建设监督管理职责,研究解决集中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管集中建设工作,负责拟订集中建设管理制度,监督管理集中建设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集中建设工作有关事项。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建设相关工作。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12•【字号】黄政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规〔202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白莲河示范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黄冈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5月12日黄冈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率,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中共湖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2017〕4号)、《中共黄冈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黄发〔2020〕10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地方政府债券等政府融资资金,以及其他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资金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市属国有企业使用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资金以外的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按项目性质采取核准制(属于核准目录范围内)或备案制。
第三条市级政府投资资金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以及民生发展、乡村振兴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充分发挥市级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1.26•【字号】常政办发〔2023〕16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常德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1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计划第三章项目前期第四章项目建设第五章项目验收、移交及结算第六章成本控制第七章附则常德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控制项目成本,规范建设程序,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2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主要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及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具体包括:(一)党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和直属机构、各类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社会福利、公检法司、规划区内水利泵站建设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单项工程建安费超过100万元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维修工程等);(二)市属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决策和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决策和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21•【字号】益政办发〔2018〕16号•【施行日期】2018.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决策和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为全面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规范重大项目决策程序,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33号)精神,参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重大项目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5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5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提出加强重大项目决策和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
本文件所指重大项目,是指全市范围内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包括重大交通运输项目(地方铁路、城际铁路、轨道交通、高速公路、通用机场和支线机场、三级及以上通航段水运基础设施项目、综合交通枢纽项目等)、重大能源项目(火电站、河流或库区跨区县市的水电站、核电站、垃圾焚烧发电、跨区县市的风电和光伏电站、跨区县市输油输气管道等)、重大水利项目(大中型水库、重大防洪工程、大中型灌区等);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重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城市主次干道、城市桥梁、城市供水、城市水体治理、污水垃圾处理、废弃物处理等);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重大公益设施项目(包括文化、体育、科技等大型场馆建设项目,需市本级安排财政性资金的市属公立学校、市属公立医院新建、改扩建或整体搬迁项目);市本级实施的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重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包括具有管理信息平台性质的市级党政专用通信网、市级电子政务网等网络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国家未出台建设标准的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业务用房项目);市政府要求纳入的其他重大项目。
高新技术项目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
高新技术项目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1. 项目立项阶段- 确定项目目标:明确项目的目标、范围、时间和预算。
- 项目评估: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包括市场需求、技术可行性和资源投入等方面的评估。
- 编制项目计划: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包括任务分解、资源分配和时间安排等内容。
- 确定项目组织结构:明确项目的组织机构和角色职责,确保项目团队的有效配合和沟通。
2. 项目执行阶段- 资源管理:合理分配项目所需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资源,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 进度管理:监控项目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进度偏差,并做出相应调整。
- 质量管理:建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标准和检查措施,确保项目交付的质量。
- 风险管理:识别项目风险,制定风险应对和管理措施,降低项目风险对项目进展的影响。
3. 项目控制阶段- 过程控制:根据项目计划,控制项目进度、成本和质量等各项指标。
- 变更控制:对项目的变更进行管理,确保变更的合理性和影响的可控性。
- 问题解决: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中的问题,确保项目按计划进行。
- 绩效评估:对项目的绩效进行评估,分析项目成功因素和不足之处,为类似项目提供经验参考。
4. 项目收尾阶段- 项目验收:按照预定标准对项目交付物进行验收,确认项目交付物符合要求。
- 项目总结:总结项目的经验教训,反思项目的成功因素和不足之处,为以后的类似项目提供参考。
- 项目结算:对项目的成本进行结算,确保项目的经济效益得到实现。
- 项目归档:将项目相关文档和数据进行归档保管,便于日后的查阅和利用。
通过规范化的管理实施,能够提高高新技术项目的管理效率和质量,确保项目能够按计划顺利进行,达到预期目标。
同时,还能够积累项目经验,提升组织在高新技术领域的竞争力。
珠海高新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_企业报告(业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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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蓝拓办公设备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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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0 2021-12-21 2022-05-07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珠海高新区东岸中学及景阳小学 配套设施建设工程-桩基础、基坑 支护等工程开标记录表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4762.2 14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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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1 2022-06-28 2022-07-22 2022-06-27
(4)工程监理服务(3)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1.2 需求趋势
近 3 月(2022-12~2023-02):
近 1 年(2022-03~2023-02):
本报告于 2023 年 02 月 19 日 生成
1/18
近 3 年(2020-03~2023-02):
1.3 项目规模
1.3.1 规模结构 近 1 年珠海高新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的项目规模主要分布于大于等于 1000 万区间,占项目 总数的 40.0%。500 万以上大额项目 12 个。 近 1 年(2022-03~2023-02):
套市政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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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前环 3 号排洪渠及周边配 广东建安昌盛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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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淇路﹙蔚海路至淇澳大桥南及 淇澳大桥北约 537 米﹚道路修复 改造工程 珠海高新区金鼎片区金环路南、 金鼎西路东侧地块配套道路工程 设计 珠海市高新区前环片区前岛环路 北段(山海路至情侣路北路段) 及其周边配套市政道路新建工程 设计 珠海市高新区前环片区前岛环路 北段(山海路至情侣路北路段) 及其周边配套市政道路新建工程 设计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发〔2019〕5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发〔201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现将《咸宁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2019年7月1日咸宁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本级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项目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咸宁市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体现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四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第五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据市政府下达的政府投资开展前期工作项目计划,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审批。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3.13•【字号】荆政办发〔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荆门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3月1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四章附则荆门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集中建设活动,提高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防范建设风险,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代建制”的通知》(鄂政发〔2009〕5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市本级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并使用市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资金、市级财政基金预算安排资金、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资金、市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政府性建设资金等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等项目(不含未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工程项目)。
主要包括以下领域的项目:(一)市政道路、桥隧、地下通道、地下管廊、交通运输及配套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二)公园广场、河道整治、污水处理、生态修复等生态环境项目;(三)城市供水、城市照明、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项目;(四)科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人民防空、行政管理等公共建筑项目;(五)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水利、交通、铁路、通信、民航等行业的政府投资工程是否实施集中建设,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问题的通知-肇府〔2018〕9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问题的通知正文:----------------------------------------------------------------------------------------------------------------------------------------------------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问题的通知肇府〔2018〕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严格控制投资规模,防止超概算现象的发生,确保政府投资资金的安全高效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防止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一)加强立项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科学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确保投资估算约束的有效性。
1.可行性研究和投资决策是产生工程造价的源头。
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委托资质良好、信誉度高的机构客观、科学、全面地编制工程估算,保证估算可以发挥控制工程总投资的作用。
2.建立立项阶段绩效评价机制。
凡使用市本级政府性资金进行直接或政府与社会合作等模式投资建设项目,除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项目外,估算总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必须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建设单位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后,报市发展改革局审批。
市发展改革局在审批之前,先征求市财政局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意见,由市财政局进行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初步评价可行后,可视情况需要组织第三方咨询机构、相关部门和专家,结合我市实际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紧迫性、可行性以及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资金来源及其使用经济性、效益性进行客观、科学、公正的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市财政局安排资金以及市发展改革局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积极推行限额设计。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 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 2020 19号各市(州)㊁县(市㊁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㊁各直属机构:现将‘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㊂四川省人民政府2020年11月27日1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㊀总㊀则第一条㊀为聚焦聚力抓项目促投资,规范有序推动重点项目加快实施,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㊂第二条㊀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省重点项目申报确定㊁组织实施㊁协调保障㊁管理服务㊂第三条㊀本办法所称省重点项目,是指符合法律法规㊁产业政策㊁发展规划㊁行业规范和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要求等,对四川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支撑引领和导向示范作用,经四川省重点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研究,报请省政府审定并发布的项目㊂第四条㊀省重点项目管理遵循 政府引导㊁市场推动,科学筛选㊁动态调整,协同联动㊁优先保障 的原则,实行项目全周期闭环管理㊂第五条㊀领导小组负责省重点项目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承办领导小组具体工作,履行省重点项目的统筹㊁综合㊁协调㊁服务职能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做好省重点项目管理指导和服务保障㊂第二章㊀项目确定第六条㊀省重点项目包括:2(一)国家在四川省境内布局的重大项目㊂(二)传统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重大项目㊂(三)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发展重大项目㊂(四)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重大项目㊂(五)民生㊁社会事业㊁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重大项目㊂(六)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㊁符合全省重大战略实施的其他项目㊂第七条㊀根据国家政策和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研究确定省重点项目申报条件㊂省直有关部门㊁市(州)政府㊁在川央企和省属企业等根据申报条件和第六条所列范围,组织研究㊁科学确定本地区㊁本部门(单位)申报项目,并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㊂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和材料的真实性㊁合法性负责㊂第八条㊀省发展改革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与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会商会审,征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研究提出省重点项目建议名单,从中筛选出在行业领域或一定区域内具有标志性㊁引领性的项目,推荐为省级重点推进项目㊂对于符合条件但未申报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纳入省重点项目建议名单㊂第九条㊀省重点项目建议名单经领导小组会议审议㊁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省政府印发㊂第十条㊀省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㊁定期调整㊂对因市场发3生变化或不可抗力因素,或相关单位推动不力等不能正常实施的项目,由申报单位向领导小组书面说明情况,经领导小组审定后调整出省重点项目名单;对条件成熟且符合省重点项目申报要求的项目,可按程序增列入省重点项目名单㊂第十一条㊀不符合产业政策㊁供地政策㊁相关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用地粗放浪费㊁投入产出比低的项目,商业开发类房地产项目和无关联小项目打捆形成的项目,不得列为省重点项目㊂第三章㊀组织实施第十二条㊀省重点项目按照加快前期㊁新开工㊁续建㊁竣工四个批次组织实施㊂推动加快前期批次项目提高成熟度,争取2至3年实现开工;新开工批次项目加快完成前期工作,当年开工建设;续建批次项目加快实施,达到预期工程形象进度;竣工批次项目当年建成,尽快投入使用发挥效益㊂第十三条㊀省重点项目业主作为实施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筹措建设资金,完善前期手续,落实建设条件,加快项目实施㊂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实行法人责任制㊁资本金制㊁招标投标制㊁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对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鼓励推行代建制㊂第十四条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㊁市(州)政府㊁在川央企和省属企业作为组织㊁督促省重点项目实施的管理主体,分级分类统4筹项目谋划生成㊁滚动储备㊁筛选申报㊁推动实施㊁跟踪督促等工作㊂市(州)㊁县(市㊁区)政府营造良好的项目建设环境,做好协调调度㊁外部配套㊁安全监管㊁社会稳定㊁应急管理等工作㊂第十五条㊀项目审批㊁要素保障部门负责指导项目业主做好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为项目审批㊁要素保障提供便利化服务㊂审批部门开辟审批 绿色通道 ,依照审批事项清单,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使用项目代码在线并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㊁归集审批信息㊂要素保障部门加大向国家争取力度,创新和完善省重点项目用地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㊁水电油气运和材料等方面支持政策措施㊂第四章㊀工作机制第十六条㊀完善重大项目谋划储备机制㊂精准对接国家重点投向,谋划储备一批基础性㊁战略性㊁全局性的重大项目㊂纳入国家重大项目库且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可优先列为省重点项目㊂第十七条㊀建立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和重点项目推进对接机制㊂各级发展改革㊁经济合作部门加强沟通协同,会同经济和信息㊁自然资源㊁生态环境等部门提前介入,强化服务指导,协同做好签约重大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㊁审批(核准/备案)㊁建设用地报批和供应㊁要素配套等㊂项目成熟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优先列为省重点项目㊂第十八条㊀完善项目调度机制㊂省重点项目管理主体通过四5川省投资项目管理服务平台,及时准确报送项目推进信息㊂省发展改革委开展省重点项目月调度,按月通报项目推进情况,报省委省政府,并抄送各市(州)政府㊁省直有关部门(单位)㊂第十九条㊀完善协调服务机制㊂实行协同联动推进,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定期收集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一般性问题由各级各部门按职能职责及时解决,重大问题㊁共性问题由省发展改革委同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协调解决,特别重大事项报领导小组或省政府研究推动㊂对省级重点推进项目实行 一项目一方案一专班 ,整合力量推动项目实施㊂第二十条㊀完善省领导牵头省级重点推进项目工作机制㊂明确省级重点推进项目的联系省领导,协调解决实际问题,督促加快项目实施㊂第二十一条㊀完善投诉举报机制㊂省㊁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省重点项目相关投诉举报㊂第二十二条㊀建立容错纠错机制㊂对于单位和个人在推进省重点项目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㊁难以预见等客观因素,未达到预期效果㊁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探索失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容错㊂可及时进行纠正的,依法依规整改到位㊂第五章㊀服务保障第二十三条㊀各地各有关部门在争取和安排有关财政资金时,对符合条件的省重点项目予以倾斜支持㊂涉及省重点项目建6设资金筹措的有关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项目建设进度要求,落实项目建设资金㊂第二十四条㊀每年在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安排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支持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㊁初步设计㊁咨询评估等工作㊂各地各部门相应加大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投入㊂第二十五条㊀做好省重点项目融资服务㊂(一)鼓励直接融资㊂鼓励省重点项目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依法依规发行债券和上市挂牌筹集建设资金㊂支持符合条件的省重点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㊂鼓励保险资金规范有序参与省重点项目建设㊂(二)加大金融服务力度㊂开展综合金融服务,搭建银政企对接平台㊂深化财政金融互动,加大融资奖补政策力度㊂驻川银行业金融机构争取总部(行)加大对四川信贷支持,增加信贷投放规模;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和产品,探索债贷组合㊁投贷联动等新模式,盘活信贷存量,拓宽重点项目融资渠道㊂(三)发挥政府投融资平台作用㊂鼓励国有平台公司聚焦主业,积极参与和支持省重点项目建设㊂第二十六条㊀优先保障省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单独选址的能源㊁交通㊁水利㊁产业等省重点项目用地计划由省级统筹协调,应保尽保;其他项目所需用地计划指标由市(州)㊁县(市㊁区)重点予以7保障㊂因未及时实施征收㊁供应㊁开发利用造成土地闲置浪费㊁粗放低效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项目所在县(市㊁区)申报当年及下一年度省重点项目㊂第二十七条㊀落实环评审批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项目环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豁免管理一批㊁承诺审批一批㊁加快推进一批管理㊂第六章㊀督导通报第二十八条㊀开展省重点项目督导㊂动态跟踪项目推进情况,及时督促指导项目建设,推动存在问题整改落实㊂第二十九条㊀开展 红黑榜 通报㊂按季度对省重点项目推进情况进行量化评分排序,确定 红黑榜 名单㊂对第四季度进入 红榜 且在前三季度未进入过 黑榜 的,给予政策激励;对年度内两次及以上进入 黑榜 的进行约谈,督促查漏补缺㊁整改提升㊂第三十条㊀每年度对市(州)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推进省重点项目工作及成效进行综合评估㊂根据评估结果,评选省重点项目推进工作先进市(州)㊁先进省直部门(单位)和先进个人,由省政府办公厅通报表扬㊂对省重点项目推进工作先进个人,同等条件下在选拔任用㊁评先评优㊁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倾斜㊂第七章㊀附㊀则第三十一条㊀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8起施行,有效期5年㊂‘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川府发 2017 9号)同时废止㊂附件:申报省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标准9附件申报省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标准类别主要领域总投资一、基础设施项目(一)交通基础设施1.机场10亿元及以上(其中,通用机场5亿元及以上)2.铁路20亿元及以上3.高速公路20亿元及以上4.普通省道及干线公路5亿元及以上5.内河水运(港口、码头、航道及航电枢纽)5亿元及以上(二)能源基础设施10亿元及以上(三)水利基础设施3亿元及以上(四)城镇基础设施(含新型城镇化建设)5亿元及以上(五)园区基础设施5亿元及以上(六)新型基础设施(含信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创新基础设施)1亿元及以上二、产业项目(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不受规模限制)(一)制造业3亿元及以上(其中,先进制造业2亿元及以上)(二)现代服务业3亿元及以上(三)能源产业5亿元及以上(四)现代农业1亿元及以上三、民生工程及社会事业项目(一)文化、体育3亿元及以上(二)教育、医疗卫生、社会服务2亿元及以上(三)防灾救灾、应急救援等2亿元及以上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一)生态修复、环境整治(含流域治理)2亿元及以上(二)资源循环利用等1亿元及以上备注:申报省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原则不低于上述标准。
成都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
成都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正文:---------------------------------------------------------------------------------------------------------------------------------------------------- 四川省成都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2003年6月12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确保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以下统称“市重点项目”)的确定和管理。
第三条市重点项目的确定,应符合下列原则:(一)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二)城市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三)高技术产业化以及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重大项目;(四)农林水利、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的重大项目;(五)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的重大项目;(六)利用外资的重大项目;(七)现代物流设施建设的重大项目。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当年可开工建设的,确定为重点建设项目;不具备开工条件的,确定为重点前期项目。
第五条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项目办”),负责全市重点项目的综合协调和管理。
发展计划、经济、建设、外经、财政、科技、统计、审计、规划、国土、地震、交通、环保、电力、市政公用、信息化、农牧、水利、林业、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重点项目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有关区(市)县政府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重点项目的建设规模和合理工期,负责抓好配套资金、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外部配套条件的协调服务和情况跟踪等有关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三篇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三篇篇一:XX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的全过程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XX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全市范围利用下列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使用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本实施细则只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的政府投资项目,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性工作。
第五条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确保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经贸、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保、农业、水利、市政、交通、海洋、气象、旅游、消防、人防、卫生、教育、国有资产、监察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政府投资工作。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活动中,应当保障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防灾减灾等公益性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发展的重要项目;(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省和市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五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六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6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高新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用高新区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按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政府投资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经济发展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督促实施。
建设管理局、财务局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
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称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负责。
第二章项目确定第六条经济发展局会同财务局及相关部门根据高新区中长期规划、社会经济发展及招商引资需要按程序在年初编制和年中调整《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下达执行。
高新区当年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从《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中产生,新增项目需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决定。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高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二)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规定;(四)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三章项目审批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由项目单位根据《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提出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应当提供申请报告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立项申请送经济发展局提出审核意见,根据需要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转报。
《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以外的项目,以及与《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相比,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或总投资规模增加的项目,立项申请时需附管委会相关会议纪要。
南昌市重大重点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洪府发[2004]3号)
南昌市重大重点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洪府发[2004]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降低工程投资成本,确保建设项目安全、优质、高效、廉洁地实施,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等五部门的<南昌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厅发[2003]69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的城建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03]3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财政性资金或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的贷款资金的各类城建项目(下称工程项目),涉及到国家、省里项目投入资金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其它城市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二章前期管理第四条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在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的基础上,应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类别及投资额的不同区别对待,力求简化前期手续。
(一)工艺、技术简单、建设方案明确、结构安全系数较大的工程项目,符合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可凭立项批准文件,直接采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查。
1、建安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城市道路拓宽、改造项目;2、小桥新建及200万元以下的桥梁维修、加固(非结构安全性)项目;3、投资额300万以下的公路、排水、市政、园林的维修与改造项目;4、符合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城市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及道路的拓宽、改造。
(二)采取一阶段设计时,市发展计划部门可直接凭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组织初审并批准概算。
(三)市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在审批发证时,应本着从简、从快的原则,按以下规定操作: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凭市发展计划部门批准的立项及市规划部门的地形图、批准的规划方案到市规划部门办理;2、建设用地批准书:凭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市国土部门办理;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凭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批准书》、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到市规划部门办理;4、拆迁许可证:凭立项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市房管部门申请办理。
09.成高审〔2016〕29号附件:成都高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要求
附件: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报送工程竣工结算资料,送审时限按《成都高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细则(暂行)》(成高审〔2008〕5号)第四条、《成都高新区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试行)》(成高规建〔2015〕22号)第七条执行。
(一)合同相关价款或结算条款中应注明:“工程竣工结算以成都高新区审计局审计结果为准”。
(二)未经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的项目,在出具审计结果前,累计支付的工程款不得超过结算送审金额的80%。
(三)工程竣工结算审计资料必须由建设单位或代理业主报送,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审计资料不予接收。
(四)每期送审截止时间以审计局通知为准,超过截止时间送审的工程或送审资料不合格的工程不纳入当期审计任务分配。
(五)送审单位登录成都高新区“工程审计管理信息系统”(网址:)填报送审工程信息后,向审计局报送纸质资料。
送审资料若需整改,审计局通过“工程审计管理信息系统”将整改意见反馈给送审单位,送审单位应按照要求及时完成整改。
(六)送审资料须按《成都高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资料交接清单》“附件一(示范)”的要求和顺序准备、整理资料,装订成册。
审计完毕后,分批退还送审资料,被审计单位应落实专人接收资料并按相关要求妥善保管资料。
(七)附件中“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为每个送审项目必填内容,其余附件视送审项目的具体情况提交。
(八)有甲供材料的工程,建设单位在送审时须填报《甲供材料送审清单》(附件四)。
(九)一个合同不得多次送审,如遇特殊情况,送审时需同时提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书面说明、《多次送审承诺书》(附件五),详细描述清楚分次送审的范围,避免分次送审范围交叉、重复和费用重复计取。
(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出具变更证明,委托分公司、子公司或第三方办理结算的,应出具委托书。
(十一)本要求由成都高新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送审日期:附件一(必填)成都高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资料交接清单工程名称:施工单位:承诺书成都高新区审计局:我单位对送审的工程进行如下郑重承诺:1.我单位承诺,在本工程的审计过程中,严格按照贵局及委托的中介机构制定的《高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工作进度计划表》,安排人员积极配合审计工作。
高新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标准(投资强度及规划指标)
附件1:高新区新供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性标准(投资强度及规划指标)指标应用说明:一、分类标准行业分类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制造业分类执行。
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按照《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执行,先进制造业分类按照《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2018)》(国统字(2018)111号)执行。
土地等别按照依据《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14)划分的城镇土地等别执行。
二、指标解释1.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二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
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的,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2.建筑系数: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筑物、用于生产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建筑系数二(建筑物占地面积+构筑物占地面积+堆场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X1O0%。
3.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项目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二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义100%。
当无法单独计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时,可以采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重计算得出的分摊土地面积代替。
4.固定资产投资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
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设备工器具购置以及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
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项目上浮5%至10%。
5.土地产出率: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土地面积上的营业收入土地产出率=项目营业收入÷项目总用地面积。
6.土地税收: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土地面积上缴税金。
土地税收二项目税金上缴总额÷项目总用地面积。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0.07.26•【字号】苏住建规[2010]8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住建规〔2010〕8号)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0〕113号),我局制订了《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设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及《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苏州市区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列入年度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凡设计业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应当依法实行设计招投标。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资金(基金);上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以及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所有权出让收入;政府直属或控股国有企业自有资金或贷款;其他政府性资金等。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达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达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7.27•【字号】达市府办发〔2023〕32号•【施行日期】2023.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达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达市府规〔2022〕1号,以下简称“1号文件”)等规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项目建设过程中各方职能职责(一)项目单位(项目业主单位)。
项目单位对项目全过程负有管理、组织、推进的主体职责,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并全过程加强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成本控制及生态环境保护,对项目质量终身负责,具体负责组织询价、现场踏勘和现场签证、施工质量安全进度及投资控制、组织竣工验收、项目移交等工作,并将项目决(结)算资料报审计机关备案。
(二)项目主管部门。
原则上根据项目用途确定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用途对应市级部门为党委工作部门的,由行业监管部门履行项目主管部门职责;项目单位为事业单位的,由其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项目主管部门职责;代建项目一律根据项目用途确定项目主管部门。
项目主管部门主要包括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城管执法、民政、教育、卫生健康、林业、文体旅游、口岸物流、应急、公安等部门(单位),具体负责项目投资增减审核和申报、设计变更确认和申报、隐蔽工程现场签证监督、参与询价工作。
其中,1号文件正式施行前已完工但未竣工验收、已竣工验收但未竣工结算的项目和已发生的新增投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监督隐蔽工程现场签证,由项目单位负责投资增减、设计变更等申报工作。
珠海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珠海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珠高[2011]118号【发布部门】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8.19【实施日期】2011.08.1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珠海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珠海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珠高〔2011〕118号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1年8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珠海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新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抢险应急工程、社区小型工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本办法所称高新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凡使用高新区本级预算内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和政府融资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纳入高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且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进行建设。
第四条政府投资规模应当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必须坚持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执行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第九条区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并组织实施。
区财政、规划、国土、建设、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和批准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编制,分为竣工及续建项目、新建项目、前期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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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建设标准及投资控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建设标准及投资控制管理,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项目顺利实施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文件,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高新区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由高新区政府各级财政投资和高投集团自筹资金投资或者两者共同投资,投资估算在50万元以上的新建基建项目及市政基础设施改造项目;桥梁、涵洞涉及结构安全的大修项目;按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列入《高新区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及以《重点建设任务通知书》下达的其他建设项目,具体包括:(一)公益性建设项目:1、公共住房建设项目:包括农迁房、员工公寓、经济适用住房等;2、公建配套建设项目:包括中小学校、幼儿园、农贸市场、文化活动中心、体育健身设施、社区服务中心、办事处及派出所、卫生服务中心等;3、交通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道路、广场、绿化、电力、给水、排水、通讯、燃气、防洪、消防等;4、其他建设项目:如光彩工程、立面整治、装饰装修、土石方工程、水电气等线(管)迁改、零星建设工程等。
(二)经营性产业发展载体建设项目:包括软件园、孵化园、科技园、总部园、标准厂房等。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高新区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中的全部公益性建设项目。
本细则前三章及第七章、第八章适用于经营性产业发展载体建设项目。
第四条高新区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建设标准及投资控制管理的重点包括项目决策阶段的建设标准及投资控制、设计阶段的建设标准及投资控制、招标阶段的建设标准及投资控制、合同管理的投资控制、施工阶段的建设标准及投资控制和项目后评价等。
第五条高新区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投资控制遵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及程序与效率兼顾的原则,实行事前控制、过程监督、事后评价的动态管理方式。
重点办(评审中心)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建设业主、专业咨询机构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标准和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部分重大公益性建设项目的工程量清单预算进行评审。
牵头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调整进行评审。
第二章项目决策阶段的建设标准及投资控制第六条项目决策阶段的建设标准和拟建项目总投资是审查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内容,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是项目决策阶段评审的重点。
第七条项目决策阶段的建设标准应包括:(一)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是否修建地下室及地下室建设标准、主体结构采用形式、外墙采用材料、设施设备等级、装修标准、总平标准等;(二)市政道路工程建设标准:路基、路面、人行道、管线、交通标识标线、路灯、绿化标准等。
第八条拟建项目总投资即投资估算,应包括进行某项工程建设将花费的全部费用:(一)设备工器具购置费;(二)建筑安装工程费;(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土地使用费;2、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费用,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等;(四)预备费;(五)建设期利息。
第九条项目决策阶段的建设标准及投资估算的评审、审批按以下要求进行:(一)对公益性建设项目和经营性产业发展载体建设项目,由重点办牵头,对项目可研报告(项目建议书)或设计方案(含投资估算)进行评审,形成投资主管部门、建设业主、最终使用(管理)单位和有关专家等各方充分协调认同的建筑功能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估算。
争议较大的,上报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二)重点办组织对项目申报单位或建设业主提出的可研报告(项目建议书)或设计方案中的建设标准及投资估算进行评审,评审的重点是:1、建设标准与城市规划的要求及各有关部门专业规划的要求是否符合;2、建设标准与现行法规、条例等规定和现行技术规范是否冲突;3、建设标准与产业发展需要、市场需求或社会普遍状况、有关文件要求是否一致;4、投资估算编制依据的时效性、准确性,投资估算方法的科学性、实用性;5、投资估算包括的工程内容与建设标准要求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明显的漏项、重项或错项;6、建设标准、投资估算与资金供给是否矛盾。
(三)经评审或审定的建设标准、投资估算(和方案),作为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的限额设计依据。
第三章设计阶段的建设标准及投资控制第十条设计任务书会审设计招标(比选)或委托前,项目建设业主应按照项目决策阶段通过的建设标准和投资估算在设计任务书中进一步细化、完善各项建设内容和相关标准,报重点办组织最终使用(管理)单位、投资主管部门、相关专家等进行会审。
为严格控制不合理的设计变更,在设计招标(比选)或委托时,必须将“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结算价高于中标价的,勘察或设计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赔偿招标人相应损失”载入招标(比选)文件并写入合同。
第十一条设计阶段的建设标准及投资概算的评审、审批按以下要求进行:(一)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由重点办组织项目建设业主、最终使用(管理)单位、投资主管部门、相关专家对初步设计或施工图中的建设标准及投资概算进行评审,评审的重点是:1、建设标准及投资概算与评审通过的可研报告(项目建议书)、方案确定的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是否一致。
设计概算总投资不得超过估算总投资的5%,否则,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或方案须重新报批;2、建设标准是否在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中完整反映,达到相应的设计深度和准确度;3、设计概算编制依据的时效性、准确性;4、设计概算构成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存在漏项、重项或错项,设备材料价格是否合理,定额或指标是否一致等;5、设计概算中工程预留金比例,房屋建筑工程一般为10%,市政工程一般为15%;6、单独编制初步设计的,施工图概算不得超过初步设计概算。
(二)经评审的投资概算作为经贸发展局立项及招标核准的依据;作为投资主管部门动态调整资金预算的依据。
第四章招标阶段的建设标准及投资控制第十二条建设业主依据已经评审的施工图文件及设计概算组织编制工程量清单预算,报重点办备案。
重点办可组织对重大公益性建设项目进行抽审。
工程量清单预算不得超过经评审的设计概算。
第十三条高新区依法必须招标或比选的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须经评审中心评审确定招标或比选控制价后方能开展招投标或比选活动。
招标或比选控制价要合理设置,应以招标或比选控制价作为招标(比选)控制价的最高限价。
第十四条招标(比选)文件编制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工程量清单中工程数量要计算准确,工程项目特征描述和工作内容要完整清楚。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建设业主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遵守和执行法规政策中关于工程建设施工招标之前应做好的准备工作和应具备的条件规定。
主要包括: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设计概算应当履行评审手续的,已经评审;工程量清单预算应低于设计概算,并已备案;招标的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已完备等。
因时间紧迫,需在短期内实施的应急项目,无法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准备工作就需先行开展招标活动的,应由建设业主报重点建设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六条对适用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方式确定实施单位的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由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决定。
对于建设用地内的线(管)迁改以及涉及垄断行业的有关建设项目由高新建设公司作为业主,分别与原线(管)的业主单位或业主指定单位签订委托迁改或建设合同,重点办会同相关部门对需进行包干价谈判的项目事前事中介入,共同确定合同价格。
第十七条高投集团对于不同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相同的大宗材料、设备采购应集中统一进行招标采购,降低建设成本。
第十八条加强行业管理经贸发展局和规划建设局按照行业管理职能,对公告备案、招标备案、中标备案、合同备案等加强实质性备案审查,发现问题可要求采取补正措施。
第十九条高新区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招标,应根据《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并试点试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开展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条招投标工程实行差额担保制。
以招标文件公布的招标最高控制价的85%作为基准值,凡低于基准值中标的,必须缴纳1至5倍差额担保金(现金或银行保函),具体额度在备案的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在招标(比选)前需要进行投资概算调整的,按照前述程序重新编制设计概算并进行评审,按照项目立项规定重新申报立项,及时办理招标核准等相关手续。
第五章合同管理的投资控制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施工合同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内容、条件和价格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价应与中标价一致,不得以“暂定价”和其他不确定价格等形式签订合同。
第二十三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的主要事项:(一)建设业主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预付工程款,预付比例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并在工程进度款中逐次抵扣。
(二)工程进度款可按月结算支付或分段结算支付,支付比例不高于经核对的已完工程计量价款的80%。
(对于电梯、空调等特殊行业,可以不受80%限制,从其行业惯例处理。
)(三)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结束之前,项目建设资金拨付不得超过合同价款(含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的80%。
(对于电梯、空调等特殊行业,可以不受80%限制,从其行业惯例处理。
)(四)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和幅度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五)约定工程结算价格应以国家审计结果为准。
第二十四条合同工期在180天以内(含180天)且工程合同总价在200万元以内的项目或特殊行业的工程项目,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合同中明确工程内容及风险范围,原则上不予变更签证。
工程竣工后,相关资料报审计局予以确认。
第二十五条项目业主在履行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价格作价进行支付。
除不可抗力外,合同单价不予调整。
除招标文件明确约定原材料调价事项外,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市场风险不属于不可抗力,风险和收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可结合行业规定、市场风险、工程具体情况约定拟建工程的原材料调价范围及风险幅度值。
第二十七条施工合同(包括依法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等)应在签订后7日内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同时报重点办备案。
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合同的技术审查。
对合同中明显违背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主要条款及投标文件承诺的主要内容的,行业主管部门及重点办可提出备案修改意见。
第六章施工阶段的建设标准及投资控制第二十八条施工阶段原则上不得调整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及有关建设标准,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设计及建设标准,应按本细则规定按设计变更进行签证审核。
第二十九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影响(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客观影响)及经重点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先行开展招标活动的项目发生确需变更设计和增加工程量等变更事项,要严格履行报审手续,按照“先批准后实施”的原则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