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机动车辆检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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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3.2※ 车辆设置转向灯、制动灯设置
3
14 灯 3.3 车辆嗽叭
15 光 3.4 车辆灯具灯泡防护装置及开关
16 电 3.5 气
17 检 3.6
车辆电源开关 蓄电池车辆的蓄电池安装
18 验 3.7
蓄电池车辆总电源紧急断电装置及电机控制 电路电流保护装置
19
3.8 电动机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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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离合器性能
对判定为不合格的厂内机动车辆,使用、修理、改造或制造单位 进行整改、修理后可申请复检。
第十九条 《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 合格”、“复检不合格”等四种检验结论。其填写条件分别为:
3
1.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厂内机动车辆,检验结论填写“合 格”;
2.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厂内机动车辆,检验结论填写 “不合格”;
61
9.8
62
9.9
检验项目
方向盘位置 转向性能 方向盘转向力 转向机构状况 侧滑量 转向轮定位 车辆行车制动和驻车制动装置性能及方式 制动装置制动效能 行车制动器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 脚踏式制动器踏板力 液压制动器制动系统状况 电动车的制动联锁装置安装及制动时联锁开 关作用 点制动跑偏现象 手柄操纵的制动器施加力 叉车门架限位装置 货叉在叉架上的固定 属具在叉架上的固定 货叉架下降速度 货叉的自然下滑量和门架倾角的自然变化量 货叉外观质量 货叉两叉尖高度差 货叉磨损 升降倾斜油缸密封及外观 油缸性能 锁止机件 各类自行式专用机械的专用机具及结构件外 观、磨损、连接及动作 液压系统性能、密封 液压分配器铭牌和功能指示牌 操纵手柄(杆) 安全阀 系统中的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性能
5 车 1.5 检
6 查 1.6
车轮的防护装置 车辆的各种仪表
7
1.7※
装载运输危险品的车辆或行驶于危险场所的 车辆,必须符合的特殊安全要求
8
1.8 车辆污染物排放。车辆的车外噪声
9
2 动
2.1
发动机的安装及连接部位状况
10
力 系
2.2※
发动机运转情况
11
检 验
2.3
发动机各系统运转情况
12
3.1 车辆灯光的配置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 200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附录:1.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格式)
2.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 3.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4
附录 1
№:(检验报告编号)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
注册代码 使用单位 车辆牌号 检验机构 检验日期
(公章)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
6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
№:
共3页 第1页
使用单位
设备注册代码
制造单位
车辆名称
厂牌型号


燃料种类
额定载重
(kg) 空 车 重 量
(kg)


有否拖挂车
底盘编号
发动机编号
最高时速
(Km/h) 使 用 区 域
检验依据
1.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2.《机动工业车辆 安全规范》(GB10827-1999) 3.《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1996)
29 系 5.4 检
30 验 5.5
轮辋完整性及安装 钢板弹簧片的完整性及安装
31
5.6 减震器性能
共3页 第2页
检验结果
结论
8
续报告№:
序 项 项目 号 类 编号
32
6.1
6
33 转 6.2
34 向 6.3
35 系 6.4※
36 检 6.5 验
37
6.6
38
7.1※
39
7.2※
40 7 7.3
41
第八条 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1.露天检验应在无雨情况下进行; 2.检验现场环境符合相关标准中对检验场地的要求; 3.检验现场(主要指试车场地、车辆检验场地等)应清洁,不应 有与厂内机动车辆检验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并应放置表明现场正在进 行检验的警示牌。 第九条 检验人员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 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 由 2 名具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员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 第十条 厂内机动车辆受检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的技术 资料,并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第十一条 厂内机动车辆进行监督检验的项目,不得少于《检验 报告》所列项目,具体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应当按照《厂内机动 车辆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见附录 3,以下简称《检验要求与方 法》)的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现场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详细记录。现场 检验原始记录(以下简称原始记录)中,应当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检 测情况及检验结果。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机构统一制定。 第十三条 原始记录应不少于《检验要求与方法》规定的内容,
1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 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制造或者修理、改造厂内机动车辆单位 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检验。上述自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 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 从事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厂 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见附录 2,以下简称《检验必 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 具,其精度也应当满足《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 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5
注意事项
1.本报告书适用于厂内机动车辆的监督检验。 2.本报告书应由计算机打印输出或用钢笔填写,字迹应工整, 涂改无效。 3.本报告书一式三份,由检验机构、使用单位和修理(或改 造)单位(必要时)分别保存。 4.本报告书无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章和检验机构的检 验专用章或公章无效。 5.受检单位对检验结论如有异议,应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 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检验机构提出。
项目 编号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2.1 2.2※
2.3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4.1 4.2 4.3 4.4 4.5※ 4.6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车辆必须具有国家统一制定的牌照,有关技术资料及档案 外观检查,查阅档案
齐全。
制 动
7.4
42 系 7.5
43 检 7.6 验
44
7.7※
45
7.8※
46
8.1
47 8 8.2
48 工 8.3 49 作 8.4
装 50 置 8.5 51 检 8.6※
52 验 8.7
53
8.8
54
9.1
55
9.2
56 9 9.3 专
57 用 9.4※
58
机 械
9.5
ຫໍສະໝຸດ Baidu
59 检 9.6
60 验 9.7
第十五条 原始记录应当有检验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日期,并应当 有校核人员的校核签字。
第十六条 完成检验工作后,检验机构必须在 10 个工作日内,根 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检 验报告》的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检 验专用章。
第十七条 《检验报告》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在“检验 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无测试数据要 求但有需要说明或特殊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 明。“结论”一栏中只填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单项 结论。
7
秒表、塞尺等常用计量器具和检 测工具
8 便携式超声波探伤仪
水平<1%;垂直 <5%
选用
9 便携式磁粉探伤仪
A1 试片
选用
10
烟度计、尾气分析仪等其它检测 仪器
选用
11
附录 3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内容要求及方法
检验 项目
1. 整车 检查
2. 动力 系检 验
3. 灯光 电气 检验
4. 传动 系检 验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厂 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 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厂内 机动车辆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统称监督检验,下同),须遵守本规 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 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机构同意。
2
且应方便现场操作记录、《检验报告》的填写及计算机管理,个别项目 应另列表格或附图以方便现场记录。
第十四条 原始记录中可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合格”、 “不合格”、“无此项”等。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 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的项目,可以简单的文字说明现场检验 状况;遇特殊情况,可填写“因……(原因)未检”、“无此项”、“待 检”和“见附页”等。
10 其 它
注:“※”项为重要项目。
共3页 第3页
检验结果
结论
9
10
附录 2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精度
备注
1 转向参数测试仪
0.1N• m;0.1°
2 侧滑仪
0.1m/km
3 转向轮定位测试仪
0.1°
4 制动性能测试仪
0.01m
5 液压踏板力计
0.1N
6 声级计
0.1dB(A)
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检验作业必 须的个体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 检验机构必须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因检验工作失 误造成事故或违反本规程规定的,按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 察规定》的有关规定追究检验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 释。
21
4 传
4.2
22 动 4.3
离合器踏板的自由行程 变速器变速杆的位置、自锁互锁可靠性
23 系 4.4 传动系运转情况
24
检 验
4.5※
液传动车辆启动发动机时的档位
25
4.6 静压传动车辆启动发动机时的制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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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车架及前后桥的检验
27
5 行
5.2
28 驶 5.3
同一桥上的车轮轮胎的一致性 轮胎中心花纹、胎面和胎壁
主要检验仪器 设备及需要说 明的检验环境
检验结论
备注 批准:
审核:
(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
签发日期:
年月日
检验:
7
续报告№:
序 项 项目 号 类 编号
检验项目
1
1.1※ 车辆牌照、证件、技术资料及档案
2
1.2 发动机、底盘的编号
3 1 1.3 车容、车貌及各部机件完整性
4 整 1.4 车辆后视镜、雨刷器
本规程不适用于公安部门、农机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 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厂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 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应当按 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 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 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按照本规程 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 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内容相同,检验后均出具《厂 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见附录 1,以下简称《检验报告》)。 第四条 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机动工业车辆 安 全 规 范 》( GB10827 - 1999 )、《 厂 内 机 动 车 辆 安 全 检 验 技 术 要 求 》 ( GB/T16178-1996 ) 和 《 工 业 企 业 厂 内 铁 路 、 道 路 运 输 安 全 规 程 》 (GB4387-1994)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 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 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 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检验人员如发现异常或特 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3.复检后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厂内机动车辆,检验结论 填写“复检合格”;
4.复检后仍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厂内机动车辆,检验 结论填写“复检不合格”。
第二十条 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厂内机动车辆, 检验机构应将检验结果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机构,以便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
并查验牌照
发动机、底盘应有字迹清晰的编号。
外观检查
车辆须整洁,车身周正,各部机件齐全、完整。
外观检查
车辆有驾驶室的应有后视镜。
外观检查
车轮应按国家标准的规定装置有效的防护装置。
外观检查
车辆按国家标准设置的各种仪表应齐全有效。
第十八条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合格判定条件为:重要项目 (《检验报告》中注有※的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检验报告》 中未注有※的项目,下同)不合格不超过 5 项(含 5 项)。对不合格的 一般项目,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整改通知单,由使用、修理、改造等有 关单位进行整改,或者由使用单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在整改情况 报告上签署监护使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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