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机动车辆检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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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检验操作规程

机动车检验操作规程

机动车检验操作规程
1. 预约与接待,车主需要提前预约机动车检验,到达指定的检验站点并接受工作人员的接待。

在接待过程中,车主需要提供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等相关资料。

2. 车辆检查,一旦车辆进入检验区域,工作人员将进行全面的车辆检查,包括外观、底盘、发动机、排放系统、制动系统、照明和信号系统等方面。

这些检查旨在确保车辆的各项功能正常并符合相关标准。

3. 测量与测试,在检验过程中,车辆可能需要进行各种测量和测试,例如排放气体测试、制动性能测试、轮胎磨损测试等。

这些测试旨在评估车辆的安全性能和环保性能。

4. 记录与报告,检验人员会记录车辆的各项检查结果,并生成检验报告。

如果车辆存在任何不合格项目,车主将被告知需要进行相应的维修和调整。

5. 合格证书颁发,如果车辆通过了检验,车主将获得一份合格证书,证明该车辆符合安全和环保标准。

这份证书通常需要在车辆
行驶证件办理过程中进行提交。

总的来说,机动车检验操作规程旨在确保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的安全性和环保性。

遵循这些规程不仅有助于保障车主和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也有助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环境保护。

汽车厂机动车检测线安全操作规程范文

汽车厂机动车检测线安全操作规程范文

汽车厂机动车检测线安全操作规程范文一、概述机动车检测线是汽车厂进行车辆质量检测的关键环节,保障安全操作是保证检测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条件。

本文旨在制定汽车厂机动车检测线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操作人员遵守安全规定,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操作人员安全要求1. 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机动车检测线的结构和工作原理,经过相关培训并持有有效的操作证书。

2. 操作人员应保持身体健康,不得通过服用药物等手段影响自己的判断和反应能力。

3. 操作人员必须穿戴合适的工作服装,并佩戴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鞋、手套等。

4. 操作人员必须保持清醒,禁止酒后操作和疲劳驾驶。

5. 操作人员应认真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并随时保持高度警惕,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三、设备和工具安全要求1. 机动车检测线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安全规定,保持正常工作状态,及时进行维护和检修。

2. 操作人员必须对设备和工具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完好无损并符合使用要求,如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报修。

3. 操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应正确使用设备和工具,严禁随意更改机动车检测线的参数设置。

4. 操作人员应将不再使用的设备和工具妥善存放,不得随意堆放或乱放,防止意外伤害。

四、车辆上线与下线操作规定1. 操作人员在车辆上线和下线过程中应先确认车辆的停放位置是否正确,确保安全操作时不会受到其他车辆的干扰。

2. 操作人员在车辆上线和下线过程中应使用专用工具,如起重机、平台车等,严禁人工推动、抬举或拖移车辆。

3. 操作人员在车辆上线和下线过程中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严禁违章操作和不安全行为。

4. 操作人员应确保车辆在上线和下线过程中稳定,并且防止车辆滑动、倾倒或碰撞其他车辆。

五、检测操作规定1. 操作人员在进行车辆质量检测之前应先进行设备自检,确保设备工作正常。

2. 操作人员应根据车辆检测要求,准确选择检测项目,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3. 操作人员应将车辆稳定停放在检测平台上,并且使用适当的固定装置,防止车辆滑动或倾倒。

最新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最新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国质检锅[2002]16号关于印发《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总局制定了《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件: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ОО二年一月二十一日附件: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厂内机动车辆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统称监督检验,下同),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不适用于公安部门、农机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厂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

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内容相同,检验后均出具《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见附录1,以下简称《检验报告》)。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GB10827-1999)、《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1996)和《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1994)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厂内机动车辆配合现场检验制度

厂内机动车辆配合现场检验制度

厂内机动车辆配合现场检验制度为了确保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检验目的1. 确保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2. 提高厂内机动车辆的运行效率,降低事故发生率。

3. 加强厂内机动车辆的管理,规范厂内机动车辆的运行秩序。

二、检验范围1. 厂内所有机动车辆,包括摩托车、电动车、叉车、装载机等。

2. 厂内机动车辆的维修、保养和更换零部件等。

3. 厂内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

三、检验内容1. 机动车辆的性能检验:包括发动机、刹车系统、灯光系统、轮胎等。

2. 机动车辆的定期保养和维护:包括更换机油、刹车片、轮胎等。

3. 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包括驾驶技能、交通法规等。

四、检验程序1. 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应主动向检验部门申请检验,并提供相关资料。

2. 检验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人员对机动车辆进行现场检验。

3. 检验人员应按照检验内容对机动车辆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4. 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应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按照检验报告的要求进行整改。

5. 整改完成后,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应重新申请检验,直至检验合格。

五、检验结果处理1. 检验合格的机动车辆,检验部门应出具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可继续使用。

2. 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辆,检验部门应出具检验不合格证明,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应停止使用,并进行整改。

3. 整改完成后,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应重新申请检验,直至检验合格。

六、检验部门职责1. 检验部门应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检验工作,确保检验的公正、公平、公开。

2. 检验部门应定期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抽查检验,确保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

3. 检验部门应建立厂内机动车辆检验档案,记录厂内机动车辆的检验情况。

七、机动车辆驾驶人员职责1. 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应遵守厂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确保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四篇 场内机动车辆检验

第四篇 场内机动车辆检验

28 蓄电池叉车上,蓄电池金属盖板与蓄电池带电部分之间必须有 30mm以上的空间,有绝缘层时间隙至少10mm。
29 蓄电池叉车总电源应设有紧急断电装置,电机控制电路应装有 过流保护装置。
30 蓄电池绝缘电阻不得低于50KΩ(0.5MΩ),其余电气设备载流部分 的冷态绝缘电阻不得低于0.3 MΩ。
31 叉车门架应设有防止货叉升到最高位置时脱出的限位装置。
了解: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的安全使用P316
第三节 检 验
1 型式试验
主要依据: GB 10827-1999《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 JB/T2391-1994《平衡重式叉车技术参数》、 JB/T 3300-1992《平衡重式叉车整机试验方法》等。
检验结果符合上述标准,由国家授权的质检机构颁发检验 合格证书。
二、了解前移式叉车的常见故障及排除方法
故障
产生原因
排除故障
转向沉重 制动失灵
转向器压力偏低或损坏, 调整转向器压力或调换 传动座转向轴承损坏 轴承弹道,滚珠调换
制动带与制动轮间隙调整 调整间隙适度,调换制
不当,或过度磨损
动带
第三节 检 验
一、型式试验
1 依据:GB 5143-1985 《高起升车辆护顶架技术要求和试 验方法》 GB 10827-1999 《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 GB/T 5142-1985 《前移式叉车和插腿式叉车稳定性 试验》 JB/T 3244-1999 《前移式叉车基本参数》 JB/T 3300-1992 《平衡重式叉车整机试验方法》
12 在标准载荷下,叉车门架(或货叉)向前倾斜速度,最大 值不超过12度每秒。
13 对开式轮辋上装有充气轮胎时,结构上必须保证车轮从车 上拆下后,方能松动轮辋螺栓。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一、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机动车驾驶人在场(厂)内行驶的所有机动车辆。

二、定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指专用于场(厂)内行驶,无准驾车辆行驶证的机动车。

三、主体责任1、主管部门负责按规定设置机动车使用管理制度,加强机动车管理;2、司机负责按有关要求严格施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机动车安全管理制度;3、相关主管部门和车队应对机动车定期检查,实施安全检查,清除安全隐患,完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查制度。

四、驾驶员选拔1、主管部门要持有有效的驾驶证方可获得机动车驾驶资质。

2、司机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有效的安全操作培训,熟悉机动车的性能和安全操作技术,并取得安全操作证书。

3、司机必须定期参加安全操作训练,保持技术水平。

五、交通标志标线1、交通标志、标线的布置应符合国家交通《民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规程(tsg 81-2000)》《新路面交通标志、标线布设规范》和《场(厂)普通路面机动车交通规则》的要求。

2、所使用的交通标志、标线应具有较好的反光特性。

3、如需做出特殊标记,应按相关规定设置。

六、车辆维修保养1、机动车车辆应定期维修保养,维修保养应遵守《机动车维修保养技术检查标准》(tsg 81-2002)的要求。

2、保养所用的零部件和油脂等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3、将使用严重受损零部件及时更换,保证车辆的安全性能。

4、保养结束后,应在车辆上记录该次保养的工作内容和时间,并应当做好保养凭据。

七、安全防护措施1、车辆行驶中,驾驶人应带上安全帽并系上安全带,严禁乘坐机动车上。

2、机动车应装设一定数量灯光,使其对其他车辆及行人有足够的警示作用。

3、机动车行驶时应严格限速行驶,严禁超速行驶。

4、操纵机动车时必须面向正前,机动车不得在拱形交叉口、坡道、峡谷中曲线行驶。

5、驾驶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交通安全法规,注意行车安全,切勿疏忽大意,以免发生交通事故。

厂内机动车辆配合现场检验制度模版(3篇)

厂内机动车辆配合现场检验制度模版(3篇)

厂内机动车辆配合现场检验制度模版1、制造相关资料:①装箱单;②产品合格证;③总图,电器原理图,电气布线图;④主要零部件易损件图;。

2、改造(大修)相关资料:①改造(大修)清单及参照标准;②改造部分的计算书或依据;③改造(大修)更换的主要零部件合格证、外协件图纸及技术要求;④规定格式的自检报告;⑤施工工艺文件;⑥试运转记录。

3、提供上一检验周期厂内机动车辆检验报告;4、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前应做全面维修保养并提供相应维修保养记录。

二、应具备的现场条件:1、露天检验应在无雨情况下进行。

2、检验现场环境符合相关标准中对检验场地的要求;3、检验现场(主要指试车场地、车辆检验场地等)应清洁,不应有与厂内机动车辆检验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并应放置表明现场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三、应当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厂内机动车辆配合现场检验制度模版(2)一、目的和范围本制度旨在规范厂内机动车辆配合现场检验的流程和要求,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适用于厂内所有机动车辆。

二、机动车辆配合现场检验流程1. 受理阶段a. 检验申请:车辆管理人员应向现场检验人员提出检验申请,并提供相关信息,如车辆类型、使用性质等。

b. 检验预约:根据车辆管理人员提供的信息,现场检验人员将安排适当的时间进行现场检验,并与车辆管理人员确认预约时间。

2. 准备阶段a. 停放整理:车辆管理人员应将待检车辆停放在指定区域,并确保车辆表面清洁整洁。

b. 检查准备:车辆管理人员应仔细检查车辆的各项安全装置和设备,确保其正常工作。

3. 现场检验阶段a. 车辆鉴定:现场检验人员将对车辆进行外观和内部鉴定,包括车身、底盘等部分的检查和确认。

b. 动力性能检验:现场检验人员将对车辆的动力性能进行测试,包括加速、制动等项目。

c. 安全装置检验:现场检验人员将对车辆的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作。

d. 污染物排放检验:现场检验人员将对车辆的排放情况进行检测,确保其符合相应的环保要求。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宣贯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宣贯

适用范围 场车的设计、制造、改造、修理、使用、 检验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1.2.3



1.3 特殊规定 1.3.1 使用路况和标志 场车行驶路面应当平坦硬实;行驶路线中存在陡 坡、长坡、急弯、窄道、深沟等特殊路况时, 应当设置保护设施、警告标志和限速提示等。 1.3.2 观光车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最大运行速度不得大于30km/h; (2)额定载客人数(含驾驶人员,下同)大 于或者等于6人,但不大于23人。 (3)最大行驶坡度不得大于10%(坡长小于 20m的短坡除外)。
2.2.4.3 转向与操纵系统
2.2.4.3.1一般要求 (1)转向系统应当转动灵活、操纵方便、无卡 滞,在任意转向操作时不得与其他部件有干涉。 (2)应当有良好的直线行驶性能。 2.2.4.3.2 叉车 原要求 2.2.4.3.3 观光车辆 (1)方向盘不得右置,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 位置向左和向右转角均不大于15度。 (2)应当设置转向限位装置。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7年5月18日

质检特函(2017)26号
二、关于使用和定期检验 自2017年6月1日起,场车的使用和定期检验工作 ,按照以下要求处理: (一)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场车行驶 的道路和环境满足《场车规程》中规定的各项要 求。 (二)新出厂的场车,应达到《场车规程》中规 定的各项要求。已经投入使用的场车,使用单位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自查自纠,在定期检验之 前,达到《场车规程》规定的定期(含首次)检 验的各项要求。定期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 用。





1.2.2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包括观光车和观光列 车。 观光车:是指具有4个以上(含4个)车轮的非 轨道无架线的非封闭型自行式乘用车辆,包括 蓄电池观光车和内燃观光车。 观光列车:设置具有8个(含8个)车轮的非轨 道无架线的,由一个牵引车头与一节或多节车 厢组合的非封闭式乘用车辆,包括蓄电池观光 列车和内燃观光列车。 注1-2:本规程所指蓄电池观光列车的驱动方 式为电动机,且其动力源为锂电池组。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一、引言
机动车辆在现今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了般要的作用,在实现生产经营和物流等方面及物流、客运等活动中至关重要。

为了通过开展机动车辆检验,确保机动车辆质量、安全、环境友好。

根据国家有关规范,现就机动车辆的检验特别规定如下:
二、机动车辆检验
1.机动车辆检验,按照机动车辆国家标准GB/T31463进行,包括车辆外观检查、操纵和控制系统检查、动态检验等内容;
2.检验工作应当在机动车辆制造许可证持有者的全责质量监督检测机构中进行;
3.检验人员应当持有关资格证书,并具有一定的技术水平和能力;
4.检验中,应当使用专业检验设备,并严格按照GB/T31463规定要求执行;
5.检验完毕后,在结果出具书记后,由检验机构长签字和盖章,以证明检验已经完成;
三、注意事项
1.机动车辆检验期限应当严格按照GB/T31463的规定执行;
2.机动车辆检验应当在专业检验机构中进行,并确保检验质量;
3.严禁营运车辆通行不合格的证书,应当及时向车辆制造许可证持有者报告检验结果。

四、结束语
希望厂内机动车辆检验能按照GB/T31463标准进行,严格把关检验质量,及时报告测试结果,为确保机动车辆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厂内机动车辆申报定期检验制度

厂内机动车辆申报定期检验制度

厂内机动车辆申报定期检验制度一、引言厂内机动车辆是企业生产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性能直接关系到企业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的安全。

为了确保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申报定期检验制度。

本文将从制度制定、实施、监督和保障等方面对厂内机动车辆申报定期检验制度进行阐述。

二、制度制定1. 制定依据厂内机动车辆申报定期检验制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GB10827-1999)、《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等国家标准制定。

2. 制定内容厂内机动车辆申报定期检验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1)明确检验范围:规定厂内机动车辆的检验范围,包括机动工业车辆、机动工程车辆、机动特种车辆等。

(2)确定检验周期:根据厂内机动车辆的使用频率、运行环境、安全性能等因素,确定厂内机动车辆的检验周期,如每月、每季度、每年等。

(3)制定检验项目: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制定厂内机动车辆的检验项目,包括车辆外观、制动系统、灯光信号系统、转向系统、悬挂系统、轮胎等。

(4)确定检验机构:选择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厂内机动车辆的检验,确保检验质量。

(5)制定检验程序:明确厂内机动车辆申报检验的程序,包括车辆申报、检验安排、检验实施、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处理等。

三、制度实施1. 宣传培训企业应通过宣传培训,提高员工对厂内机动车辆申报定期检验制度的认识,确保员工能够自觉遵守制度规定。

2. 组织实施企业应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申报定期检验制度的组织实施,确保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3. 监督检查企业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申报定期检验制度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

四、制度保障1. 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管理档案,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基本信息、使用情况、检验记录等进行详细记录。

2. 确保厂内机动车辆的维修保养工作到位,及时消除车辆安全隐患。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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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厂内机动车辆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统称监督检验,下同),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不适用于公安部门、农机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厂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

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内容相同,检验后均出具《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见附录 1,以下简称《检验报告》)。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GB10827-1999)、《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1996)和《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4387-1994)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检验人员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制造或者修理、改造厂内机动车辆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检验。

上述自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国质检锅[2002]16号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国质检锅[2002]16号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6号【颁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文号】国质检锅[2002]16号【颁布日期】2002-01-21【实施日期】2002-04-01【标题】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厂内机动车辆的验收检验和检验方法。

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机构同意。

本规程不适用于公安部门、农机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发行的厂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按照本规程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

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内容相同,检验后均出具《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见附录1、以下简称《检验报告》)。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GB10827-1999)、《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1996)和《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1994)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检验人员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制造或者修理、改造厂内机动车辆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检验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公司车辆检验管理制度内容

公司车辆检验管理制度内容

公司车辆检验管理制度内容一、目的和原则制定车辆检验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延长车辆使用寿命,合理分配维修资源,降低运营成本。

制度应遵循预防为主、定期检查、及时维修的原则,确保每一辆车都能在良好的状态下运行。

二、管理职责1. 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车辆检验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车辆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记录和分析车辆检验数据。

2. 车辆使用者:负责日常的车辆清洁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配合车辆管理部门完成车辆的定期检验。

3. 车辆维修单位:负责按照车辆管理部门的要求,对车辆进行专业的检查和维修,确保维修质量。

三、检查与维护1. 日常检查:车辆使用者应在每日使用前后对车辆进行外观检查,包括轮胎气压、油水电等基本项目,并填写日常检查表。

2. 定期检查:车辆管理部门应组织每月一次的全面检查,包括发动机、刹车系统、转向系统等关键部件的性能测试,并记录检查结果。

3. 年度总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车辆技术检查,由专业的车辆维修单位执行,并对检查结果负责。

四、故障处理1. 紧急故障: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生紧急故障,应立即停车并上报车辆管理部门,由专业人员进行处理。

2. 一般故障:对于一般性故障,车辆使用者应及时上报,并由车辆管理部门安排维修。

五、维修与保养1. 定期保养:根据车辆使用情况和厂家建议,制定保养计划,定期更换易损件和进行必要的保养。

2. 维修记录:所有维修活动应有详细记录,包括维修时间、维修内容、更换零件等信息,以便追踪和分析。

六、安全教育与培训1. 安全知识:定期对车辆使用者进行安全驾驶和应急处理知识的培训。

2. 操作技能:对新入职的员工或不熟悉特定车型的员工进行操作技能的培训。

七、考核与奖惩1. 考核机制:建立车辆管理考核机制,对车辆使用者和管理部门的工作情况定期进行考核。

2. 奖励措施:对于车辆管理和维护工作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部门给予奖励。

3. 惩罚规定:对于违反车辆检验管理制度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1. 背景介绍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厂内使用机动车辆的需求日益增加。

为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和执行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至关重要。

2. 监督检验的目的与重要性2.1 目的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性能符合相关标准,保障员工的安全出行和生产运营的正常进行。

2.2 重要性(1)保障员工安全:通过监督检验,排查和修复机动车辆的安全隐患,预防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2)保障生产运营:通过检验和维护,确保机动车辆的正常运行,避免因车辆故障导致生产延误或停滞。

(3)提高工作效率:定期检验和维护车辆可以降低故障率,减少维修时间和费用,提高车辆的可靠性和工作效率。

3. 监督检验内容3.1 车辆基本信息的核验(1)核对车辆牌照和行驶证信息,确保一致性。

(2)核对车辆型号和座位数,确保符合要求。

3.2 车辆外观检查(1)检查车身外观是否存在明显损坏、锈蚀等情况。

(2)查看车辆油漆是否整齐,有无脱落或划痕等。

3.3 车辆内部检查(1)检查车内座椅、安全带、消防器材等是否完好有效。

(2)检查仪表盘指示灯是否正常、车内电器设备是否正常运行。

(3)检查车辆空调、通风系统是否正常。

3.4 车辆动力系统检查(1)检查发动机工作状态、机油、水温等液位是否正常。

(2)检查发动机皮带、皮带张紧器、缸盖、缸垫等零部件是否存在异常。

3.5 车辆制动系统检查(1)检查制动油是否达标,制动片磨损情况是否需要更换。

(2)检查制动灯是否正常,制动管路是否有漏油现象。

4. 监督检验频率4.1 新购车辆新购入的机动车辆需进行厂内监督检验,并获得合格证明,方可投入使用。

4.2 定期检验(1)按照车辆使用频率和工况,制定车辆定期检验的周期。

一般建议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2)车辆定期检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基本信息的核验、车辆外观检查、车辆内部检查、车辆动力系统检查、车辆制动系统检查等。

厂内机动车辆申报定期检验制度范本

厂内机动车辆申报定期检验制度范本

厂内机动车辆申报定期检验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加强交通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厂内所有机动车辆的定期检验工作。

第三条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包括车辆技术状况检验和安全设备检验。

第四条所有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定期对车辆进行检验,确保车辆的技术状况和安全设备符合国家标准。

第五条机动车辆的定期检验周期为每年一次。

第六条机动车辆的定期检验由专职人员进行操作,确保检验过程的公正、客观和准确。

第七条机动车辆的定期检验结果将作为车辆使用的重要参考依据,对检验合格的车辆予以登记,对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予以整改,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本制度未涉及的事项,参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车辆检验制度第九条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员应当在每年检验周期到来前一个月内,将机动车辆交由指定人员进行预检,并填写预检报告。

第十条机动车辆的预检工作包括车辆外观检查、车辆内部机械设备检查、车辆安全设备检查等。

第十一条预检报告上应当详细记录车辆在各项检查中的情况,包括车辆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十二条机动车辆的预检报告应当由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预检报告应当及时交由指定人员,由指定人员对报告进行评估,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定期检验。

第十四条预检报告评估结果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告知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员,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定期检验。

第十五条如果预检报告评估结果需要进行定期检验,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定期检验手续。

第十六条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员应当保管好预检报告,以备定期检验时使用。

第十七条机动车辆的定期检验工作由指定人员负责组织,确保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定期检验工作应当在指定场所进行,确保检验过程的安全、有效和准确。

第十九条定期检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对机动车辆的技术状况和安全设备进行检验,并记录检验结果。

厂内机动车辆检验

厂内机动车辆检验

厂内机动车辆检验摘要: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在安全监察与质量监督过程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由于厂内机动车辆检验检测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检验检测工作,对于技术要求以及知识要求等方面均提出了较高的标准,所以导致影响厂内机动车辆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的因素诸多。

下面进行深入的分析及探究。

关键词:厂内机动车辆;检验;技术作为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检验检测,厂内机动车辆检验检测工作的质量紧密联系于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

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促进了厂内机动车辆更多的在生产活动中进行应用,所以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测工作也引起了企事业单位较高的关注度,严谨地做好检验检测质量在企业的发展中的作用愈加凸显。

一、厂内机动车辆的分类厂内机动车辆一般包括铲运机、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稳定土拌和机、自卸车、牵引车、起升车辆、蓄电池车、筑路专用车辆等。

铲运机:动力为电动机或内燃机,该种机动车辆属于联合设备,可独立完成多种作业,铲运土石方工程通常会应用铲运车;装载机:动力为内燃机,可独立完成装载作业;平地机:动力为内燃机,专有才铲刀及橡胶轮胎,在前进运动作用下,可进行挖沟作业、刮坡作业、平地作业,属于专用机械;挖掘机:结构特殊、功能专业化,动力为内燃机,属于专用机械,可自行驾驶,开展相关作业;稳定土拌和机:动力为内燃机,功能为拌和稳定土,属于机械车辆;自卸车:动力为内燃机,属于特殊车辆,主要用于载运物料;牵引车:动力为蓄电池或内燃机,装有牵引连接装置、橡胶轮胎,属于工业车辆,主要用于牵引其他车辆;起升车辆:动力为蓄电池或内燃机,装有专用属具、橡胶轮胎,属于机械车辆;蓄电池车:动力为蓄电池,属于专用车辆,主要用于载货、载客;筑路专用车辆:动力为内燃机,装有履带或橡胶轮胎,属于机械车辆,具备特殊设备(可刨平路面、摊铺、碾压)。

二、厂内机动车辆检验相关内容(一)厂内机动车辆检验类别厂内机动车辆检验由验收和定期检验构成。

验收检验,即检验未投入使用的新车辆,以对其安全达标与否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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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合格判定条件为:重要项目 (《检验报告》中注有※的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检验报告》 中未注有※的项目,下同)不合格不超过 5 项(含 5 项)。对不合格的 一般项目,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整改通知单,由使用、修理、改造等有 关单位进行整改,或者由使用单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在整改情况 报告上签署监护使用意见。
并查验牌照
发动机、底盘应有字迹清晰的编号。
外观检查
车辆须整洁,车身周正,各部机件齐全、完整。
外观检查
车辆有驾驶室的应有后视镜。
外观检查
车轮应按国家标准的规定装置有效的防护装置。
外观检查
车辆按国家标准设置的各种仪表应齐全有效。
29 系 5.4 检
30 验 5.5
轮辋完整性及安装 钢板弹簧片的完整性及安装
31
5.6 减震器性能
共3页 第2页
检验结果
结论
8
续报告№:
序 项 项目 号 类 编号
32
6.1
6
33 转 6.2
34 向 6.3
35 系 6.4※
36 检 6.5 验
37
6.6
38
7.1※
39
7.2※
40 7 7.3
41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厂 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 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厂内 机动车辆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统称监督检验,下同),须遵守本规 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 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机构同意。
7
秒表、塞尺等常用计量器具和检 测工具
8 便携式超声波探伤仪
水平<1%;垂直 <5%
选用
9 便携式磁粉探伤仪
A1 试片
选用
10
烟度计、尾气分析仪等其它检测 仪器
选用
11
附录 3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内容要求及方法
检验 项目
1. 整车 检查
2. 动力 系检 验
3. 灯光 电气 检验
4. 传动 系检 验
61
9.8
62
9.9
检验项目
方向盘位置 转向性能 方向盘转向力 转向机构状况 侧滑量 转向轮定位 车辆行车制动和驻车制动装置性能及方式 制动装置制动效能 行车制动器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 脚踏式制动器踏板力 液压制动器制动系统状况 电动车的制动联锁装置安装及制动时联锁开 关作用 点制动跑偏现象 手柄操纵的制动器施加力 叉车门架限位装置 货叉在叉架上的固定 属具在叉架上的固定 货叉架下降速度 货叉的自然下滑量和门架倾角的自然变化量 货叉外观质量 货叉两叉尖高度差 货叉磨损 升降倾斜油缸密封及外观 油缸性能 锁止机件 各类自行式专用机械的专用机具及结构件外 观、磨损、连接及动作 液压系统性能、密封 液压分配器铭牌和功能指示牌 操纵手柄(杆) 安全阀 系统中的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性能
制 动
7.4
42 系 7.5
43 检 7.6 验
44
7.7※
45
7.8※
46
8.1
47 8 8.2
48 工 8.3 49 作 8.4
装 50 置 8.5 51 检 8.6※
52 验 8.7
53
8.8
54
9.1
55
9.2
56 9 9.3 专
57 用 9.4※
58
机 械
9.5
59 检 9.6
60 验 9.7
6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
№:
共3页 第1页
使用单位
设备注册代码
制造单位
车辆名称
厂牌型号


燃料种类
额定载重
(kg) 空 车 重 量
(kg)


有否拖挂车
底盘编号
发动机编号
最高时速
(Km/h) 使 用 区 域
检验依据
1.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2.《机动工业车辆 安全规范》(GB10827-1999) 3.《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1996)
2
且应方便现场操作记录、《检验报告》的填写及计算机管理,个别项目 应另列表格或附图以方便现场记录。
第十四条 原始记录中可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合格”、 “不合格”、“无此项”等。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 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的项目,可以简单的文字说明现场检验 状况;遇特殊情况,可填写“因……(原因)未检”、“无此项”、“待 检”和“见附页”等。
5 车 1.5 检
6 查 1.6
车轮的防护装置 车辆的各种仪表
7
1.7※
装载运输危险品的车辆或行驶于危险场所的 车辆,必须符合的特殊安全要求
8
1.8 车辆污染物排放。车辆的车外噪声
9
2 动
2.1
发动机的安装及连接部位状况
10
力 系
2.2※
发动机运转情况
11
检 验
2.3
发动机各系统运转情况
12
3.1 车辆灯光的配置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 200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附录:1.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格式)
2.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 3.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4
附录 1
№:(检验报告编号)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
注册代码 使用单位 车辆牌号 检验机构 检验日期
(公章)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
5
注意事项
1.本报告书适用于厂内机动车辆的监督检验。 2.本报告书应由计算机打印输出或用钢笔填写,字迹应工整, 涂改无效。 3.本报告书一式三份,由检验机构、使用单位和修理(或改 造)单位(必要时)分别保存。 4.本报告书无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章和检验机构的检 验专用章或公章无效。 5.受检单位对检验结论如有异议,应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 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检验机构提出。
1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 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制造或者修理、改造厂内机动车辆单位 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检验。上述自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 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 从事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厂 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见附录 2,以下简称《检验必 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 具,其精度也应当满足《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 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主要检验仪器 设备及需要说 明的检验环境
检验结论
备注 批准:
审核:
(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
签发日期:
年月日
检验:
7
续报告№:
序 项 项目 号 类 编号
检验项目
1
1.1※ 车辆牌照、证件、技术资料及档案
2
1.2 发动机、底盘的编号
3 1 1.3 车容、车貌及各部机件完整性
4 整 1.4 车辆后视镜、雨刷器
第八条 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1.露天检验应在无雨情况下进行; 2.检验现场环境符合相关标准中对检验场地的要求; 3.检验现场(主要指试车场地、车辆检验场地等)应清洁,不应 有与厂内机动车辆检验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并应放置表明现场正在进 行检验的警示牌。 第九条 检验人员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 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 由 2 名具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员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 第十条 厂内机动车辆受检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的技术 资料,并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第十一条 厂内机动车辆进行监督检验的项目,不得少于《检验 报告》所列项目,具体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应当按照《厂内机动 车辆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见附录 3,以下简称《检验要求与方 法》)的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现场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详细记录。现场 检验原始记录(以下简称原始记录)中,应当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检 测情况及检验结果。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机构统一制定。 第十三条 原始记录应不少于《检验要求与方法》规定的内容,
21
4 传
4.2
22 动 4.3
离合器踏板的自由行程 变速器变速杆的位置、自锁互锁可靠性
23 系 4.4 传动系运转情况
24
检 验
4.5※
液传动车辆启动发动机时的档位
25
4.6 静压传动车辆启动发动机时的制动状态
26
5.1※ 车架及前后桥的检验
27
5 行
5.2
28 驶 5.3
同一桥上的车轮轮胎的一致性 轮胎中心花纹、胎面和胎壁
3.复检后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厂内机动车辆,检验结论 填写“复检合格”;
4.复检后仍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厂内机动车辆,检验 结论填写“复检不合格”。
第二十条 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厂内机动车辆, 检验机构应将检验结果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机构,以便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
10 其 它
注:“※”项为重要项目。
共3页 第3页
检验结果
结论
9
10
附录 2
厂内机精度
备注
1 转向参数测试仪
0.1N• m;0.1°
2 侧滑仪
0.1m/km
3 转向轮定位测试仪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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