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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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分析
【摘要】要分析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首先就应知道法律规范的含义,这是分析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前提。关于法的模式问题,有四种主要的理论:1、奥斯丁的命令说;2、哈特的规则说;3、德沃金的规则、政策、原则模式;4、庞德的律令、技术、理想模式。从规范的角度出发,法律规范是法的唯一要素,是法律中能够独立发挥规范功能的最小单位。最后到关于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理论方面,有前苏联法学家的假定、处理、制裁学说、西方学者的假定、处理学说和以张文显为代表的法理学者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法律后果的归结学说。最后在黄茂荣教授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观点,即认为法律规范是由法律事实和法律后果二要素构成的。
【关键词】法律规范逻辑结构;法律规范逻辑要素;法律事实;法律后果
【中图分类号】D90
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理论是确定法律规范句法、静态构成的理论。如果不严谨,句法不正确,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理解,轻则出现争吵不休的情况,重则产生为了自己或自己阶级的利益颠倒是非、混淆黑白的情形。因此,对法律规范逻辑结构进行正确合理的分析具有重大意义。以下即是笔者对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分析。
1 法律规范的含义界定
要分析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首先就应知道法律规范的含义,这是分析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前提,借用罗尔斯的术语来说,这是一种“反思的平衡”的结果。什么是法律规范?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界定,正如凯尔森所说,我们对于自己工作中那些想当做工具的术语,可以随意界定,唯一的问题是它们能否达到我们想要达到的学术目的。对于法律规范的含义,目前有两种主要的观点,一是认为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等同,即是指赋予一定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另一种观点是认为法律规范包括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笔者认为要充分认识这两种观点,应当了解法的要素和法的模式问题。法的要素是指法的基本组成元素,法的模式是解释法由何种要素组成时所使用的概念。关于法的模式问题,有四种主要的理论。第一种是奥斯丁的命令说,奥斯丁认为法律的基本组成元素是命令,所有的法律都是由命令组成的,这个理论曾经是主宰西方法律一个多世纪的强势理论。但这一理论却遭到了新分析法学派的批判。新分析法学派认为,如果命令就是法律,那一个人冲到银行抢劫,命令柜员把钱拿出来,那么这个人对柜员所下的命令难道也是法律?这显然是为人所不能接受的。因此奥斯丁的命令说因新分析法学派的批判而衰落下去。第二种理论是哈特倡导的规则说,哈特认为法律是由首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组成的。首要规则是义务性的规则,但由于首要规则会具有不确定性、静态性和无效性这三种缺陷,因此哈特又设计了三种授权性的次要规则来进行补救,分别是: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和审判规则。哈特将法律规则区分为首要规则和次要规则,并不是以它们的重要性为标准来划分的,而是从它们的相互关系出发,将规则分为首要规则和次要规则,认为次要规则是依附于或依赖于首要规则的。第三种理论是德沃金提出的规则、政策、原则模式。德沃金认为,实证主义是一种规则模式,它所主张的关于法律是单一的基本检验标准的这个中心思想,迫使人们忽视那些非规则的各种准则的重要作用。因此德沃金对哈特的法律规则说进行了批判,提出了自己的关于法的模式的学说,他认为,所谓政策,是指规定一个必须实现的目标,一般是关于社会的某些经济、政治或者社会问题的改善(虽然某些目标是消极的,在这样的目标中,它规定当前社会的某些特点需要保护,以防止相反的改变)。而德沃金所说的原则是指应该得到遵守,并不是因为它将促进或者保证
被认为合乎需要的经济、政治或者社会形势,而是因为它是公平、正义的要求,或者是其他道德层面的要求。从以上关于政策、原则的定义出发,必须减少车祸的准则是一项政策,而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利则是一个原则。最后一种理论是社会法学派的创始人庞德提出的律令、技术、理想模式。庞德认为,“法律”一词在不同的人口中可以表示不同的含义,但在司法领域中指的是作为审判案件的权威性资料。而这权威性资料则是由律令、技术、理想三种要素组成的。其中,律令要素是指由规则、原则、概念和标准组成的实际调整人们行为的要素;理想要素是指规定法律的关于哲学的、政治的和伦理的等目的的要素。理想要素和律令要素构成了主体意义上的法律。技术要素则是指不直接规定法律规则等,而规定某些法律技术内容(如专门法律术语的界定、公布机关和时间、法律生效日期等)的要素,它作用于审判案件的途径,不能独立存在,总是依附于律令要素和理想要素,是一种程序性要素。
我国法学界在法的模式问题上长期采用前苏联的法律规范说,认为法的要素只有法律规范一种。前苏联的这一学说的源头是奥斯丁的命令说和哈特的规则说。但近年来我国有些学者对法律规范说提出了质疑,其中较为流行的观点是认为法的要素有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三种,并将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等同。本人认为从规范的角度出发,在法的模式问题上采前苏联的法律规范说是目前来讲最为合理的。①也有学者提出了与法律规范说本质上相同的学说,他们都认为从规范的角度来讲法的要素只有一种,只不过用了不同的名称,例如拉伦茨称为规整,[1]黄茂荣称之为法律规定。[2]笔者认为既然是以规范功能为标准,将这一法律要素称为法律规范更易于为人所接受。本人觉得法的要素必须具备的一个特征应当包括独立性,每一个元素都是独立的个体,就像法律的细胞一样。而我国的法的三要素说是不具备这一特征的。法律概念是从各种事实中抽象出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权威性范畴。法律概念含义的变化会对法律适用有很大影响,例如,美国宪法早就规定了“人生而平等”,但对于“人”这一概念的理解并不是始终未变的。美国建国初期允许奴隶制的存在,没有将奴隶视为人。而林肯解放奴隶后,长期将“平等”这一概念理解为“隔离而平等”,实行种族隔离。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才开始打破种族隔离的观念,将“平等”理解为今天意义上的平等。虽然法律概念的正确理解具有重要意义,但法律概念不具备独立性这一特征,它需要衔接词才能组成语句,对人的行为进行调整。法律原则是指法律的基础的或本源的、综合性的原理或出发点。法律原则是内容高度抽象化的准则,原则上不能用其直接作为审判案件的依据,只能作为辅助依据或用以补充法律漏洞等。由于法律原则的抽象性,使其无法独立地发挥作用。我国有时出现过用公序良俗原则裁判有关二奶的案件,但那只是特殊情况,不能体现法律原则的独立性。因此说法是由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三要素构成的是站不住脚的。笔者认为从规范的角度出发,法的要素应当是能够独立发挥规范功能的最小单位,因此法的要素应当只有法律规范一种。但要注意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是不同的,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载体,法律规范的内容包含于法律条文之中。但并非所有的法律条文都是法律规范,有些法律条文只是技术性的。并且有时两条或两条以上的法律条文才能组成一条法律规范,一条法律条文有时也会包含两条以上法律规范。由此,本人得出结论,法律规范是法的唯一要素,是法律中能够独立发挥规范功能的最小单位。
2 法律规范逻辑结构若干主要理论的分析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理论的核心,是对各种具体的法律规范的构成进行抽象、分析、分解,进而得出所有法律规范共有的、抽象的“构成要素”。但由于人们分析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出发点、坚持的基本原则、运用的方法等的不同,不同的人因此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以下本文对我国法学理论中关于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主要理论进行简要介绍。
2.1 观点1:法律规范=假定+处理+制裁
这是前苏联法学家的观点。前苏联法学家认为,法律规范是由假定、处理和制裁这三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