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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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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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附件2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以下简称进口付汇)管理,依据《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外汇局依法对进口单位、银行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名录管理第三条进口单位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按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到外汇局办理“进口单位付汇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并签署《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1)。

第四条本细则发布实施前已在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的进口单位,应在六个月内签署《确认书》。

签署《确认书》后,外汇局将其自动列入名录,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的,外汇局将取消其名录资格。

第五条本细则发布实施前未在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的进口单位,需持名录登记申请书及下列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五)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确认书》;(六)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将进口单位列入名录,并向银行发布名录信息。

第六条进口单位名录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变更文件或证明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第七条进口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一)进口单位终止经营或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二)进口单位终止或被商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三)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第四⼗六条对核查期内存在下列情况之⼀的企业,外汇局可实施现场核查: (⼀) 任⼀总量核查指标与本地区指标阈值偏离程度50%以上; (⼆) 任⼀总量核查指标连续四个核查期超过本地区指标阈值; (三) 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各项贸易信贷余额⽐率⼤于25%; (四) ⼀年期以上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各项贸易信贷发⽣额⽐率⼤于10%; (五) 来料加⼯⼯缴费率⼤于30%; (六) 转⼝贸易收⽀差额占⽀出⽐率⼤于20%; (七) 单笔退汇⾦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且退汇笔数⼤于12次; (⼋) 外汇局认定的需要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况。

外汇局可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参考地区、⾏业、经济类型等特点对上述⽐例、⾦额或频次进⾏调整。

第四⼗七条外汇局对需现场核查的企业,应制发《现场核查通知书》(见附7),并可采取下列⼀种或多种⽅式实施现场核查: (⼀) 要求被核查企业提交相关书⾯材料; (⼆) 约见被核查企业法定代表⼈或其授权⼈; (三) 现场查阅、复制被核查企业的相关资料; (四) 外汇局认为必要的其他现场核查⽅式。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下列规定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主动配合外汇局开展现场核查⼯作: (⼀) 外汇局要求企业提交相关书⾯材料的,企业应当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之⽇起10个⼯作⽇内,向外汇局提交由法定代表⼈或其授权⼈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报告及相关证明资料。

书⾯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产经营情况、进出⼝及收付汇情况、资⾦流⼊或流出异常产⽣的原因; (⼆) 外汇局约见企业法定代表⼈或其授权⼈的,企业法定代表⼈或其授权⼈应当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之⽇起10个⼯作⽇内到外汇局说明相关情况; (三) 外汇局现场查阅、复制被核查企业相关资料的,企业应当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之⽇起10个⼯作⽇内准备好相关资料,配合外汇局现场核查⼈员⼯作; (四) 外汇局采取其他现场核查⽅式的,企业应当按外汇局要求做好相关准备⼯作。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模板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货物贸易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外汇收支活动。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全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工作,地方外汇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工作。

第四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申报外汇收支信息,接受外汇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企业名录管理第五条外汇局建立企业名录管理制度,对从事货物贸易的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第六条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名录登记,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外汇局对申请名录登记的企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核发企业名录登记证书。

第八条企业名录分为A、B、C三类,具体分类标准如下:- A类企业:合规经营,外汇收支行为规范;- B类企业:合规经营,外汇收支行为基本规范;- C类企业:外汇收支行为存在异常。

第九条企业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外汇局根据企业外汇收支情况及合规性进行分类调整。

第三章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第十条企业进行贸易外汇收支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依法取得货物进出口经营权;- 交易真实、合法;- 申报外汇收支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向银行提供以下单证:- 进出口合同;-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付款凭证;- 收款凭证;- 其他相关单证。

第十二条银行应当对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进行审核,确保符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第四章企业报告和登记管理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定期向外汇局报送贸易外汇收支情况,包括:- 贸易外汇收支金额;- 贸易外汇收支币种;- 贸易外汇收支时间;- 其他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企业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外汇局报告:- 贸易外汇收支异常;- 外汇收支行为存在违规;- 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五章非现场核查第十五条外汇局对企业进行非现场核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贸易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 企业外汇收支信息申报的准确性、完整性;- 企业外汇收支风险控制情况。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实施细则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实施细则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经营货物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外汇收支及外汇经营活动。

第二章企业名录管理第三条企业应在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后,方可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第四条企业名录管理遵循“一址一码、一企一码”原则,企业名录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在外汇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货款收支规定第五条企业应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确保贸易背景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第六条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入应存放于其在银行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并按规定办理结汇或划转手续。

第七条企业支付的货物贸易外汇资金,应凭真实有效的单证,从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支付。

第四章真实性审核第八条银行应依据展业三原则,审核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

第九条银行应通过核查系统及其他辅助手段,对企业提交的贸易单证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第五章金融机构责任第十条银行应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规范业务操作,防范风险。

第十一条银行应定期向外汇局报送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数据及相关信息。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外汇局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及银行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其执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的情况。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细则的企业及银行,外汇局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辅导期管理第十四条新列入名录的企业,自名录登记之日起进入辅导期。

第十五条辅导期内,企业应按照外汇局的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外汇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章违规处理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细则的企业,外汇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银行未尽审核责任导致企业违规的,外汇局将依法对银行进行处理。

第九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细则由外汇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细则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6.27•【文号】汇发[2012]38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促进贸易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

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管理规定》(以下统称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分别见附件1、2、3、4)。

现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二、自2012年8月1日起,全国上线运行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停止使用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以及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

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企业用户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三、各银行总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分支机构做好监测系统(银行版)的上线准备和系统接入工作:(一)各银行总行应于2012年7月1日至7月20日期间组织完成分支机构的网络连通、客户端环境设置、用户管理、权限分配和访问测试等工作,确保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的银行网点能够通过应用服务平台访问监测系统(银行版)。

银行网络连通和系统访问设置的具体操作说明,详见《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访问设置手册》(见附件5)。

(二)截至2012年7月1日已办理金融机构标识码赋码的银行网点,未在应用服务平台开户的,自2012年7月1日起在应用服务平台自动开户并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此类银行网点应向其总行或通过其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获取业务管理员用户(ba)的初始密码;已在应用服务平台开户的,自2012年7月1日起自动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其业务管理员和业务操作员密码不变,其中已具有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银行版)访问权限的业务操作员自动获得监测系统(银行版)访问权限。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1. 引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是指在进出口货物贸易过程中,对涉及外汇的各项操作和管理的一系列规程和指引。

这些规程和指引的目的是确保货物贸易外汇交易的安全、高效和合规性。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指引操作规程,以便参与货物贸易的各方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2. 外汇管理的基本原则外汇管理在货物贸易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中包含了一些基本原则,如下所示:•合规性原则:所有涉及外汇的操作和管理都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合法合规。

•安全性原则:外汇管理应确保货物贸易的资金安全,防止欺诈和洗钱等非法行为。

•高效性原则:外汇管理应提高货物贸易的操作效率,缩短汇款和结算时间,减少交易成本。

•公平性原则:外汇管理应保障各方在货物贸易中的公平竞争环境,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3.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流程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流程包括以下几个主要环节:3.1 出口流程1.出口申报:出口商根据合同要求,向外汇管理机构申报出口货物的基本信息和金额。

2.出口合同签订: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出口合同,并约定货款付款方式和期限。

3.货物装运:出口商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装运至指定的港口,并办理报关手续。

4.收汇登记:出口商将货款收汇情况登记报告给外汇管理机构,以便后续结汇操作。

5.结汇操作:出口商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将收到的外汇结汇为本国货币。

3.2 进口流程1.进口申报:进口商根据合同要求,向外汇管理机构申报进口货物的基本信息和金额。

2.进口合同签订:进口商与出口商签订进口合同,并约定货款支付方式和期限。

3.货物清关:进口商办理货物清关手续,确保货物能够顺利进入本国境内。

4.付款操作:进口商按合同约定向出口商支付货款,可以通过电汇、信用证等方式进行支付。

4.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操作要点在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重要的操作要点:1.合同管理:货物贸易合同是进出口交易的基础,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包括货款支付方式、付款期限、货物交付时间等。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本文档为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的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和指导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工作。

本文档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

一、引言货物贸易在国际间的贸易中占据重要地位,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平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也日益成为一项重要的工作。

为了更好地引导和管理货物贸易外汇,制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二、指引原则1. 依法合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外汇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风险防控:加强货物贸易外汇风险防控,确保外汇的安全、稳定和可持续使用。

3. 简化流程:简化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促进贸易便利化。

4. 信息透明:建立健全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信息披露和查询机制,提升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三、外汇管理措施为了更好地管理货物贸易外汇,下面将详细介绍几项外汇管理措施。

1. 贸易核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部门应对涉及外汇的贸易活动进行核查,确保贸易行为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核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贸易合同的真实性、贸易商品的真实性、贸易金额的真实性等。

2. 贸易融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贸易融资的管理,确保资金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贸易融资相关的手续和文件应齐全,确保贸易融资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外汇风险管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部门应设立风险管理机构,负责外汇风险的预警和管理。

通过建立风险管理指标和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和应对外汇风险,确保外汇的安全和稳定。

4. 外汇监测报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部门应定期发布外汇监测报告,对当前外汇市场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外汇监测报告的发布应公开透明,为相关方提供决策参考。

四、实施细则根据上述指引原则和外汇管理措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部门应具体落实以下细则:1. 贸易核查细则•对涉及外汇的贸易活动进行核查,核查范围包括贸易合同、贸易商品、贸易金额等。

汇发[2012]38号_附件1-5

汇发[2012]38号_附件1-5
金融机构应当查询企业名录和分类状态,按规定进行合理审 查,并向外汇局报送前款所称贸易外汇收支信息。
第十六条 对于下列影响贸易外汇收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 性匹配的信息,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外汇局报告:
(一) 超过规定期限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以 及延期付款;
(二) 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企业可主动向外汇局报告除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贸易 外汇收支信息。 第十七条 外汇局对企业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实行登记 管理。企业应当向外汇局定期报告境外账户收支等情况。
第一条 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有关规定,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 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 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企业收取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支付 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进口货物。
第一章 企业名录管理
第五章 现场核查
第二十一条 外汇局可对企业非现场核查中发现的异常或 可疑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实施现场核查。
外汇局可对金融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合规性与报
送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实施现场核查。 第二十二条 外汇局实施现场核查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 要求被核查企业、经办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二) 约见被核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经办金融
第四章 非现场核查
第十八条 外汇局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一定期限内的进出 口数据和贸易外汇收支数据进行总量比对,核查企业贸易外汇收 支的真实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
第十九条 外汇局对贸易信贷、转口贸易等特定业务,以及 保税监管区域企业等特定主体实施专项监测。
第二十条 外汇局对下列企业实施重点监测: (一) 贸易外汇收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性匹配情况超过一 定范围的; (二) 贸易信贷余额或中长期贸易信贷发生额超过一定比 例的; (三) 经专项监测发现其他异常或可疑的; (四) 其他需要重点监测的。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二、错误数据处理
项目名称
管理内容
管理原则
注意事项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错误数据修正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错误数据指因核心要素为空或者代码类数据项在监测系统基础代码表中不存在,无法正确入库而被自动存入错误数据表的报关单数据。
2.企业可通过下列方式修正报关单错误数据:
(1)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外汇局办理手工修正;
1.属地管理原则。
2.外汇局按下列原则对收付汇错误数据进行处理:
(1)属于贸易外汇监测范围的,通过金融机构从源头修改并重新报送;
(2)不属于贸易外汇监测范围的,在监测系统中直接删除。
贸易收付汇数据错误原因要紧包含企业代码、收付汇日期、币种、金额、交易编码、收付汇性质等信息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
三、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管理
2.外汇局按下列原则对报关单错误数据进行手工修正:
(1)报关单核心要素不全的,修改补全有关数据;
(2)监测系统基础代码表缺失的,可由分局以书面形式向总局申请,由总局审核并在监测系统中增加相应代码后,再修改有关数据。
1.核心要素包含企业代码、进出口日期、贸易方式、成交币种与成交总价;代码类数据项包含贸易方式与币种。
1.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者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者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2.外汇局审核有关材料无误后,通过监测系统变更企业的名录登记信息。
3.企业因注册地址变更导致所属外汇局发生变化的,外汇局还应当通过监测系统进行企业所属外汇局代码变更操作,并迁移该企业业务数据。
(1)属于待核查账户收入范围的资金误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说明,为其办理该笔收汇划入待核查账户手续;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进出口货物贸易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的一系列政策和规定。

外汇管理是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货物贸易而言,外汇管理制度是其运作的重要基础。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旨在保持国际收支平衡、维护外汇市场稳定、推动经济增长,同时也是保护国家货币主权和金融安全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外汇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主要内容和运作机制等方面对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进行介绍。

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包括法律法规体系、政策体系、机构体系和管理手段等四个方面。

法律法规体系是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法律依据和规范,包括相关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决定等。

其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为主的法规是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基本法规,其它相关法规还包括《外汇管理办法》、《外汇局令》、《涉外金融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都是由国务院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完成的,以适应国际经济形势的发展和我国货物贸易结构的变化。

政策体系是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政策框架,包括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宏观政策和微观政策。

宏观政策是指在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面的总体政策,包括货物贸易结算方式的选择、外汇市场的管理方式、汇率制度的选择等。

微观政策是指在具体操作方面的政策,包括外汇购汇和售汇的管理规定、外汇结算的管理规定、外汇资金监管的管理规定等。

机构体系是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机构保障,包括国务院、国家外汇管理局、人民银行、商务部等有关部门的职责和权责划分。

其中,国务院是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颁布有关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宏观政策;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外汇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操作和管理。

管理手段包括外汇购汇和售汇的管理手段、外汇结算的管理手段、外汇资金监管的管理手段等。

这些手段是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具体规定和实施方式。

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外汇贸易结算、外汇购汇和售汇、外汇资金监管和外汇市场管理等。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DOCX 41页)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DOCX 41页)
2.关于已报告的贸易信贷业务信息,若对应报关单数据或者收付款数据被修改或者删除,企业应当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或者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对相应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者删除。企业未及时修改或者删除报告数据的,外汇局可直接对有关数据进行相应处理。
3.区内企业的保税与非保税业务均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贸易信贷业务报告。如用于报告的报关单或者收付款数据在监测系统中不存在,则无需报告。
5.外汇局留存有关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
贸易收付汇错误数据修正
1.贸易收付汇错误数据指外汇局在日常管理或者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的监测系统中与企业贸易收付汇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收付汇数据。
2.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将错误数据及错误原因告知有关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当通知企业进行数据修改或者删除,再将修正后的信息及时报送外汇局。
2.A类企业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者延期付款、B类或者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者延期付款,企业应当在出口或者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估计收款或者付款日期、延期收款或者延期付款对应的报关金额、关联关系类型等信息。
3.关于按上述1、2规定应当报告的贸易信贷业务,企业未在货物进出口或者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项目名称
管理内容
管理原则
注意事项
待核查账户开立管理
1.金融机构为企业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下列简称待核查账户)时,应通过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该企业是否已在开户地外汇局进行基本信息登记;基本信息已登记的,金融机构可直接为其开立待核查账户。
2.金融机构为企业开户后,应于次日按照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报送数据的要求将有关数据及时报送外汇局。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解读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解读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解读1. 引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是指国家对货物贸易环节中的外汇资金流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政策。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日益频繁,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在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促进贸易平衡和优化外汇市场发展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了解其背景、目标和实施细则。

2. 背景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的出台和调整,是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国家发展需要进行的。

作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环节,货物贸易涉及外汇的流入和流出,直接影响国家外汇储备和外汇市场的稳定。

因此,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的制定旨在规范国内外资金流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金融稳定。

3. 目标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的主要目标如下:•促进贸易平衡:通过限制贸易逆差或盈余过大的情况,降低贸易不平衡带来的经济风险,促进贸易的平衡发展。

•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加强对国内外资金流动的监管,防止资金外流过快导致外汇储备不足,从而确保国家经济的安全和稳定。

•优化外汇市场发展:通过合理的外汇管理政策,促进外汇市场的繁荣和健康发展,提高外汇市场的流动性和透明度。

4. 实施细则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的实施细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4.1 外汇收支核定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货物贸易和相关服务的外汇收支进行核定管理。

即货物贸易主体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额度申请外汇核准,在核准范围内进行货物贸易和相关服务的支付和结算。

4.2 外汇风险防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强调对外汇风险的防控。

一方面,加强对外汇市场的监管和风险评估,及时发布相关政策措施,以应对市场的风险变化。

另一方面,对货物贸易主体进行外汇风险管理培训,提高其外汇风险识别和应对能力。

4.3 外汇管理信息报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要求货物贸易主体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格式,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告外汇管理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货物贸易相关的外汇收支情况、投资项目、重要合同等,以便监管机构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资金流动的情况。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一、总则为了规范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维护外汇市场秩序,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企业名录管理企业应当在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名录登记,取得货物贸易外汇经营资格。

企业名录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如有变更应及时向外汇管理部门报告。

三、贸易外汇收支审核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贸易外汇收支数据。

外汇管理部门对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数据进行审核,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四、企业报告与登记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贸易进出口及外汇收支等相关数据。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贸易外汇登记手续。

五、非现场核查外汇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电子系统对企业报送的数据进行非现场核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六、现场核查外汇管理部门可以对企业的实际业务进行现场核查,以确保企业遵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

七、分类管理根据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状况及合规情况,外汇管理部门可以对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

八、电子数据核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电子数据核查系统,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外汇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电子数据核查系统对企业报送的数据进行核查。

九、罚则与附则企业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外汇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外汇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十、附则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注:本细则仅为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解读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解读

目标与内容
主体分类管理措施 事前风险控制:改革后最主要的事前管理手段
2024/7/20
20
登记类别
C类企业 B类企业超额度 其他
➢ 转口贸易超比例收入登记 ➢ 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登记 ➢ 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登记 ➢ 其他业务登记 办理登记的业务环节 单证审核要求:单证种类、审核原则 《登记表》签发(修改/撤销)
内容:总量额度、逐笔扣减 特点
实现系统整合,提高核查效率 针对B类企业,减轻正常企业负担 总量额度管理,简化审核流程
2024/7/20
25
企业预分类为B类
确定B类企业 电子数据核查参数
系统自动计算出口可收汇 额度与进口可付汇额度
发布B类企业名单 外汇局
2024/7/20
查询名录、分类 对B类企业实施 电子数据核查 办理贸易收支业务
与金融机构内部的业务风险控制相结合
主体分类管理
高风险业务重点监管
2024/7/20
16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
第十三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范围 第十四条——主体一致性原则、代理业务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真实性审核要求 第二十七条——分类管理措施 第二十九条——金融机构对须登记业务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明确义务性报告内容、方式和报告 时间窗口
第二十四条——规定主体不一致报告要求 第二十五条——界定主动性报告内容、方式和报告 时间窗口
第四十六条——规定B类企业义务性报告的内容 第四十七条——规定C类企业义务性报告的内容
2024/7/20
32
六、企业分类管理
目标与内容
激励守法者——降低社会成本、形成政策正向激励 约束可疑者——提高管理效率、体现管理威慑力 惩戒违规者——提高管理效率、体现管理威慑力 实现数据综合利用 推动跨部门协同监管

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第1号

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第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为大力推进贸易便利化,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并相应调整出口报关流程,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

现公告如下: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改革之日起,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

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二、对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

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

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A类企业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将被降级为B类或C类;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合规性状况未见好转的,将延长分类监管期或被降级为C类;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守法合规经营的,分类监管期满后可升级为A类。

三、调整出口报关流程改革之日起,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

四、简化出口退税凭证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为大力推进贸易便利化,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并相应调整出口报关流程,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

现公告如下: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改革之日起,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

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二、对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

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

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A类企业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将被降级为B类或C类;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合规性状况未见好转的,将延长分类监管期或被降级为C类;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守法合规经营的,分类监管期满后可升级为A类。

三、调整出口报关流程改革之日起,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

四、简化出口退税凭证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第一条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从事对外贸易的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企业收取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支付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进口货物。

第一章企业名录管理第三条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2)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外汇局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第四条从事对外贸易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按照《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时,应当签署《确认书》。

区内企业在取得《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并签署《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第五条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第六条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在30天内主动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一)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二)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三)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3]30号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3]30号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正文:----------------------------------------------------------------------------------------------------------------------------------------------------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3]30号2013年7月18日)第一条依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等除货物贸易以外的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以下统称服务贸易外汇收支)。

第三条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应按国际收支申报的规定办理申报。

金融机构应按照国际收支申报和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审查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填写的申报凭证,及时向外汇局报送信息。

第一章外汇收支审查第四条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指引》及本细则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金融机构审查的交易单证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合法、或与办理的外汇收支不一致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补充其他交易单证。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的原则合理尽职。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将《指引》和本细则等相关规定落实到自身业务操作规程中,规范具体业务操作。

第六条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按以下规定审查并留存交易单证:(一)国际运输项下:运输发票或运输单据或运输清单;(二)对外劳务合作或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合同(协议)和劳务预算表(工程预算表或工程结算单);(三)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之前服务贸易项下前期费用对外支付: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前期费用预算情况、使用时间、境外收款人与境内机构之间的关系等)。

未使用完的外汇资金,境内机构应及时调回境内;(四)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项下:合同(协议)和发票(支付通知);(五)利润、股息和红利项下对外支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董事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和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背景近年来,随着中国货物贸易的快速发展,外汇管理工作也得到了更加重视。

为加强对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推动外贸企业合规经营,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完善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并印发了有关文件。

修订内容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要求,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外汇收支管理制定了严格的外汇收支管理制度,规范了货物贸易企业的外汇收支行为。

其中,主要包括外汇收付款管理、外汇结算方式、外汇汇率等内容。

2、汇款限额控制明确了外国居民和非居民汇款的限额控制标准,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汇款风险管理机制,有效遏制了跨境资金洗钱和资本外逃等风险。

3、外汇风险管理完善了外汇风险管理机制,规范了外汇衍生品的交易和风险控制。

同时,加强了对货物贸易企业的外汇风险管理和提示,提高了企业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4、违规处罚明确了对货物贸易企业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监管惩戒等。

同时,加大了对外汇非法集资和违规外汇交易的打击力度,维护了外汇市场的正常秩序。

实施效果自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修订实施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进一步加强了对货物贸易企业的监管,规范了企业的外汇业务行为,促进了外贸企业合规经营,维护了外汇市场的稳定。

据统计,2019年我国货物贸易顺差达到3231亿美元,比上年增加了34.5%,表明我国外贸行业仍然保持着较快的增长势头。

后续展望未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加强对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强化外汇管理工作,提高外贸企业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推动我国货物贸易行业持续稳健发展。

同时,还将积极参与国际外汇管理合作,增强国际竞争力,促进国际外贸合作和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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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第1条 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2条 从事对外贸易的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企业收取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支付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进口货物。

第1章企业名录管理第3条 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2)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4)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汇局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第4条 从事对外贸易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按照《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时,应当签署《确认书》。

区内企业在取得《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并签署《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第5条 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第6条 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在30天内主动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1)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2)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3)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

第7条 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1)发生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情况;(2)区内企业已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注销手续;(3)连续两年未发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4)外汇局对企业实施现场核查时,通过企业名录登记信息所列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5)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8条 外汇局对于本细则实施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

在其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

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材料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

第9条 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向金融机构发布全国企业名录。

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不在名录的企业应当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第2章 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第10条 本细则所称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包括:(1)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2)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3)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4)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5)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

第11条 企业应当按国际收支申报和贸易外汇收支核查专用信息申报有关规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并根据贸易外汇收支流向填写下列申报单证:(1)向境外付款(包括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付款)的,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2)向境内付款的,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3)从境外收款的(包括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款),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4)从境内收款的,填写《境内收入申报单》。

第12条 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当通过监测系统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按本细则规定对其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并按国际收支申报和贸易外汇收支核查专用信息申报规定向外汇局报送信息。

第13条 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应当先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

待核查账户的收入范围限于贸易外汇收入(不含出口贸易融资项下境内金融机构放款及境外回款);支出范围包括结汇或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经外汇局登记的其他外汇支出。

待核查账户内资金不得相互划转,账户资金按活期存款计息。

第14条 金融机构应当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并完成申报后,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

对于申报资金性质为转口贸易外汇收入、退汇的,还需按本细则规定审核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第15条 企业可以根据其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求提前购汇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付汇或开证手续时,应当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并按以下规定审核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1)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2)以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审核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口合同或发票;(3)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口合同或发票。

第16条 转口贸易外汇收入应当进入待核查账户。

企业从待核查账户中结汇或划出转口贸易外汇收入时,金融机构应当审核企业提交的进出口合同、收入和支出申报单证。

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结汇或划出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企业应当先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

第17条 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捐赠项下进出口业务等国家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付汇、收汇。

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

代理出口业务项下,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

第18条 进口项下退汇的境外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内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

出口项下退汇的境内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外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

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时,对于因错误汇入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收汇凭证;对于其他原因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收入申报单证、原出口合同。

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付汇的退汇结汇或划转时,对于因错误汇出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对于其他原因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原进口合同。

对于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本条规定办理退汇的,企业应当先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

第19条 企业的进出口贸易应当通过金融机构办理结算。

因客观需要使用外币现钞结算的,外币现钞结汇时,金融机构应当审核企业提交的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单证。

结汇现钞金额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审核企业提交的经海关签章的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正本。

第20条 本细则规定需办理外汇局登记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凭外汇局签发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3)办理,并通过监测系统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

第21条 金融机构按规定审核相关单证后,应当在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并留存相关单证正本或复印件备查。

第22条 金融机构在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异常或可疑贸易外汇收支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外汇局报告。

第3章 企业报告和登记管理第23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1)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2)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3)以90天以上(不含)信用证方式结算的贸易外汇收支;(4)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5)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

对已报告且未到预计进出口或收付汇日期的上述业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关报告内容。

第24条 对于符合规定的收付汇单位与进出口单位不一致的情况,收汇或进口企业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并办理收汇或进口数据的主体变更手续。

第25条 对于除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影响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的情况,企业可在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主动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相关信息。

第26条 企业办理下列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在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前,持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登记:(1)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2)B类企业超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3)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结汇或划出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4)外汇局认定其他需要登记的业务。

外汇局审核企业提交的资料后,出具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登记表》。

第4章 非现场核查第27条 外汇局依托监测系统按月对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核查。

外汇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外汇管理需要调整核查频率。

纳入非现场核查的数据包括企业最近12个月的相关贸易外汇收支和货物进出口数据。

第28条 外汇局根据企业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数据,结合其贸易信贷报告等信息,设定总量差额、总量差额比率、资金货物比率、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等总量核查指标,衡量企业一定期间内资金流与货物流的偏离和贸易信贷余额变化等情况,将总量核查指标超过一定范围的企业列入重点监测范围。

外汇局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并调整总量核查指标。

第29条 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信贷、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来料加工、转口贸易、境外承包工程、进出口退汇等业务,以及区内企业、辅导期企业等主体实施专项监测,将资金流与货物流的规模与结构等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企业列入重点监测范围。

第30条 外汇局对B、C类企业以及经总量核查与专项监测后纳入重点监测范围的企业进行持续、动态监测。

对于指标出现较大偏离、连续偏离或相关指标反映情况相互背离的企业,可实施现场核查;对于指标恢复正常的企业,解除重点监测。

第31条 外汇局依托监测系统对贸易外汇收支情况进行宏观统计和监测分析。

第5章 现场核查第32条 对核查期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局可实施现场核查:(1)任一总量核查指标与本地区指标阈值偏离程度50%以上;(2)任一总量核查指标连续四个核查期超过本地区指标阈值;(3)预收货款余额比率、预付货款余额比率、延期收款余额比率或延期付款余额比率大于25%;(4)来料加工工缴费率大于30%;(5)转口贸易收支差额占支出比率大于20%;(6)单笔退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且退汇笔数大于12次;(7)外汇局认定的需要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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