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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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2.22•【字号】鲁发改价格〔2021〕1089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现将《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2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价制定和调整第三章水价分类及计价方式第四章相关收费第五章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第六章水价执行与监督第七章附则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国家《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46号令)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辖区内制定或者调整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称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水价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山东省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水价制定和调整第六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第七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先核定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分类核定用户用水价格。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3号文件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3号文件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3号文件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8•【字号】鲁政发[2012]25号•【施行日期】2012.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3号文件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2〕2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水资源是人类生存和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资源要素、生态基础和安全保障。

我省水资源严重短缺且时空分布不均,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7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以率先基本实现水利现代化为奋斗目标,以水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为重点,以用水计划管理和过程监控为手段,以健全责任考核制度为保障,严格控制区域用水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严格入河湖污染物总量控制,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与水资源禀赋条件和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保障经济社会和生态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2.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好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统筹治水,注重发挥各类水资源的综合效益,统筹协调生活、生产、生态用水,统筹考虑防洪、供水、生态需求,统筹解决水资源短缺、水灾害威胁和水生态退化三大水问题;坚持科学用水,实行全社会节约用水,科学确定各类水资源开发利用顺序,强化用水定额和用水计划管理;坚持依法管水,依法管理各类水资源及涉水事务,切实发挥“三条红线”的硬约束作用;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提升水资源管理现代化水平;坚持人水和谐,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的关系,努力做到量水而行、因水制宜。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3.03.15•【字号】鲁水规字〔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水规字〔2023〕1号各市水利(水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的作用,强化“两手发力”,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保护利用,省水利厅起草了《山东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水利厅2023年3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权认定第三章平台交易第四章自主交易第五章水权收储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山东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的部署要求,推动我省用水权市场化交易改革进程,根据《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27号)、《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水政法〔2016〕156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本细则所称水权,指水资源的使用权,主要包括区域水权、取用水户取水权和用水户用水权。

其中,区域水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区域可用水量范围内取用水资源的权利;取用水户取水权(以下简称取水权)是指取用水户依法获得取水许可证后,获得的取用水资源的权利;用水权是指具体用水户依法依规获得水资源使用权证后,相应获得的使用水资源的权利。

本细则所称水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通过市场机制进行水权流转的行为。

水权交易主要包括区域水权交易、取水权交易和用水权交易。

本细则所称交易主体,是指通过交易转让水权的转让方和取得使用水权的受让方。

第三条交易主体本着双方自愿、市场运作、政府引导、信息公开、规范有序的原则,可在使用权确认的基础上,在取水许可或水权证有效期和限额内开展水权交易;交易主体可选择平台交易、自主交易和政府收储等方式,并接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招远市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的通知-招政办发〔2020〕1号

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招远市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的通知-招政办发〔2020〕1号

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招远市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招远市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驻招有关单位:《招远市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月8日招远市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19〕210号),有序推进我市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烟台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结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招远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招政办发〔2010〕74号),制订本方案。

一、水价机制建立的重要性及必要性(一)水价机制建立的重要性。

农村饮水安全事关农村居民的民生福祉,是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的基础条件之一。

农村供水工程要为农村居民供应合格的饮用水并提供必要的供水服务,水费收入是保障农村供水工程良性运行的基础和关键,合理水价形成机制是保证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入的核心。

建立水价形成机制,开展水费收缴,努力压减成本、算清成本、合理定价,才能让农村群众用“放心水”、交“明白费”。

(二)水价机制建立的必要性。

“后天管养不够”是当前农村供水的主要矛盾,最突出的就是维护费用不足。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合理确定农村供水价格。

在建立使用者付费制度、促进节约用水的基础上,完善农村供水水价形成机制。

通过加强水费征收和运行维护费用补偿等措施,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及日常维护。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用水价格和农业水费计收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用水价格和农业水费计收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用水价格和农业水费计收管理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用水价格和农业水费计收管理的通知(二00二年十二月六日)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计委改革农业用水价格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我省农业水价管理和水费计收中存在的问题,经省政府同意,就进一步加强农业水价管理、规范农业水费计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当前农业水价管理和水费计收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健康发展,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受各种因素的制约,农业水利设施建设滞后的问题仍很突出,大多数农业灌区支渠及以下灌溉渠道基本上是没有衬砌的土渠,工程不配套且供水计量设施不完善,加上农村以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分散用水的生产特点,农业用水还无法计量到村到户,只能计量到支渠进水口。

与此相关,在供水价格管理上政府只能核定支渠进水口的水价,支渠出水口到田间地头的水价管理“缺位”。

在水费计收体制上,多为市级政府或水利部门按照省定的支渠进水口供水价格和支渠进水口计量的水量确定各县农业水费收缴额度,县、乡、镇、村再逐级计收并由财政部门代收代管。

由于支渠以下用水量无法计量,县与乡镇、乡镇向村、村向农民收取水费时,实行按灌溉面积或农业人口数分摊,这也是目前我国农业水费计收普遍采用的办法。

现行农业供水体制、水费计收体制和水价管理制度不完善带来了许多问题。

一是农业供水管理层次和环节较多,水价管理不到位,水费收取不规范,容易出现在最终环节乱加价、乱搭车收费的问题,形成水管单位水价不能补偿成本而农民实际水费负担较重的矛盾;二是实行按亩或按人头均摊收取水费的办法,导致水费与用水量没有直接关系,农民没有节水积极性,也不利于降低灌溉成本;三是近年来黄河水情不稳定与限量限引以及引黄灌区上下游争水的矛盾,使引黄灌区的管理调度没有主动权,灌区下游的农户用水量偏少甚至少数农户用不上水,而在水费计收上工作不够细致,仍然采用平摊的方式,导致个别用不上水的农民意见很大;四是有些地方在处理引黄清淤费收取方式与农民劳动积累工、义务工“两工”的关系上工作不细、不透,把引黄清淤费按人头和用水量按一定比例进行分摊,客观上形成了不用水也交费的问题。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村村通自来水工程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村村通自来水工程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村村通自来水工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01•【字号】德政发[2006]20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村村通自来水工程的通知(德政发〔2006〕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快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根据省政府《关于实施全省农村村村通自来水工程的意见》(鲁政发〔2005〕14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村村通自来水工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和工作要求实施村村通自来水工程,是改善农民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方面。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村村通自来水工程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扎实推进,确保今年年底前,全市60%的村庄用上自来水,2007年底,全市70%以上的村庄用上自来水,2010年实现全市村村通自来水。

总体工作中要把握以下几点:(一)坚持以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宗旨。

获得安全饮水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要,饮水与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

村村通必须建立在饮水安全的基础上,确保把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成“民心工程”、“德政工程”。

(二)坚持以确保水质合格为核心。

自来水工程是具有可靠水源、水质合格、全日程运行、可持久使用的供水设施,核心是水质合格。

要确保村村通水质安全,水源有害物质超标且不易处理的,不准建设供水工程。

(三)坚持以建设平原水库为实施村村通自来水工程的先决条件。

平原水库是实现村村通的先决条件,是城市长远发展的战略性基础设施。

我市多数县(市)解决饮用水源的唯一选择是建设平原水库,要从正确处理饮水解困、饮水安全和村村通自来水三者的关系出发,集中力量,全力以赴抓好平原水库建设。

(四)坚持城乡统筹、集约化供水发展模式。

为保证水质水量,节省工程投资,保证建设质量和便于运行管理,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必须实行规模化发展,坚持以城带乡,城乡供水工程和工业供水水源工程同时规划、同步建设,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7.30•【字号】鲁卫监发[2010]9号•【施行日期】2010.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卫监发〔2010〕9号)各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为加强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卫生管理,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我厅组织制定了《山东省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山东省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保证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是指自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由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农村用户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

第三条本省对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四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工作。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许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二章卫生许可证申请第六条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第七条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从事供水活动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申请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小型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指标的要求。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22•【字号】潍政办发[2010]32号•【施行日期】2010.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潍政办发〔2010〕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潍坊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Ο一Ο年四月二十二日潍坊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潍坊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09〕44号)和中共潍坊市委、潍坊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潍坊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潍发〔2010〕3号),设立潍坊市水利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拟订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四)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五)加强水生态保护,促进水环境改善。

(六)加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

(七)加强水利移民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起草全市有关水利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水利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水利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提出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负责市级水利资金和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税收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

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点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污水处理回用、雨洪资源开发利用等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等工作。

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5月27日省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共供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和生产用水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公共供水规划、建设、经营、使用、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农村公共供水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安全卫生和节约用水的原则,统筹水资源,实行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长效运行。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机构承担。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农业、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农村公共供水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农村供水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为节约用水和安全供水提供技术支持。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或者损坏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资源综合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泰安市农村自来水工程供水管理办法-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

泰安市农村自来水工程供水管理办法-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

泰安市农村自来水工程供水管理办法正文:---------------------------------------------------------------------------------------------------------------------------------------------------- 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泰安市农村自来水工程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洪峰二OO八年八月十四日泰安市农村自来水工程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村村通”自来水工程供水管理,确保工程良性运行和持续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山东省关于实施全省农村村村通自来水工程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村村通自来水工程有关政策进行建设、运营、管理和监督农村自来水工程,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自来水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工程的规划、建设和工程运营的监督管理。

卫生、物价、规划、环保、财政、国资、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和供水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工程建设第四条根据批准的农村村村通自来水工程规划,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确定具体的供水工程、供水范围及工程的建设单位。

城市市区范围内的村庄自来水工程建设,按城市规划要求办理。

鼓励多种所有制、多种建设运营方式发展农村供水事业。

鼓励企业、集体、个人投资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积极鼓励城市自来水公司投资建设和运营农村自来水工程。

第五条农村自来水工程按以下规定进行施工建设:(一)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要求,拟定供水水源,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供水水源水质进行检验。

地下水水质或地表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确定为供水工程水源后,水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批准该工程建设。

山东省农村供水管理条例全文

山东省农村供水管理条例全文

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核心提示:为了加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山东省人民政府制定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所称农村公共供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和生产用水的活动。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公共供水规划、建设、经营、使用、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共供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和生产用水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公共供水规划、建设、经营、使用、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农村公共供水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安全卫生和节约用水的原则,统筹水资源,实行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长效运行。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机构承担。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农业、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农村公共供水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农村供水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为节约用水和安全供水提供技术支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24•【字号】鲁政办发[2006]104号•【施行日期】2006.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10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做好我省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重大意义饮用水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饮用水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

切实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多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各级各部门围绕饮用水安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基本保障了广大群众的饮用水安全。

但是,我省人多地少,生态环境脆弱,水资源严重短缺,特别是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饮用水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各级政府要从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性,不断增强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真正将这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认真做好保障饮用水安全的各项基础性工作(一)科学编制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防治并重、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尽快组织编制全省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进一步明确我省饮用水安全保障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

要及时掌握和分析水资源和水环境的承受能力,综合规划、优化配置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优先满足饮用水需求。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一)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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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负担 监督管理 范围 。任何 单位和组 织 第一条 为了支持、引导农 民专业合 不得违 反法律、法 规规定 向农 民专业合 作社 的健康 发展 ,规范 农 民专业合 作社 作社 收取任何费 用 ,不得 以其他形式增
的组织和行为 ,维护农 民专业合作 社及 加农 民专业合作社 的负担 或者 通过农 民 其成 员的合法 权益 ,促 进农业和农 村经 专业合作社变 相增 加农 民的负担 。
会发展规划 ,建立和完善工作协调机制 , 农 民专业合作社应 当以农民为主体 , 加强服务 机构和 队伍建设 ,制定扶持措
以服务成员为宗 旨, 以市场为导 向, 坚持 施 ,鼓励社 会各方 面力量为农 民专业合 入社 自愿 、退社 自由, 成员地位平等 , 利 作社提供 服务 ,促进 农 民专业 合作社规 益共享 ,风险共担。 范、有序 、健康 发展 。 第三条 本省行政 区域 内农 民专业合
万多元。 加合作社的果农每 6 7 6 平方米年可增收 分红最多的一位果农拿到 1 “ 价格上去 了, 销路有保证, 年底还 6O O0多元 。 ”益农 果蔬 合作 社 业务 经理 老 冯算 了这样一笔账。
有分红 ,这样的合作社就是我们果农的
据 了解,合作社 带领果农走精耕 细 靠山,也让我们搞 清楚 了什 么是现代农 ”在招远 罗峰办事处西门郭家村 , 分 作 的现 代 农 业之 路 。按 照合 作 社 的统 一 业。
业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
第十条 农 民专业合 作社 应当依法 制
第七条 县级 以上人 民政府应当组织
作社 的设立 、 记、 登 生产经营和对农 民专 农业行政 主管部 门或者农村 经济经营管 业合 作社的扶持 、指导 、服 务等相 关活 理部 门( 以下统称农业行政主管部j ) ' 和其 - j 动 ,适用本条例。 他有关部 门及有 关组织 ,依照 有关法律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 法规 的规 定, 依据各 自职责 , 对农 民专业 合法权 益受法律保 护 ,任何 单位和个 人 合作 社 的建设 和 发展 给予指导 、扶持和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修正)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修正)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20•【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施行日期】2024.01.2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规划第三章水资源保护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地表水保护第三节地下水保护第四节其他规定第四章水资源配置与取用水管理第五章节约用水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资源规划、保护、配置、取水管理、节约用水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应当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遵循全面规划、节水优先、严格保护、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河湖长制,科学确立用水总量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保障资金投入,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省农村村村通自来水工程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省农村村村通自来水工程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省农村村村通自来水工程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13•【字号】鲁政发[2005]142号•【施行日期】2005.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省农村村村通自来水工程的意见(鲁政发[2005]14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部署和要求,不断提高和改善农村群众的生活水平,省政府决定,从2005年起在全省农村实施村村通自来水工程。

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村村通自来水工程的重要意义获得安全饮用水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要。

农村供水工程是改善农民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

多年来,我省对农村饮水工作高度重视,在解决历史性缺水人口饮水困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42.6%。

但是,我省目前仍有3700多万农村人口没有吃上洁净、方便的饮用水,局部地区还存在喝苦咸水、污染水及饮用水不足等问题,严重影响着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奔小康的步伐,已成为广大农民迫切需要解决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之一。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村村通自来水工程的重要意义,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措施,将这项惠及千百万农民的“德政工程”、“民心工程”抓紧、抓实、抓好。

二、明确实施村村通自来水工程的总体目标到2007年底,全省80%以上的村庄用上安全卫生的自来水,自来水受益人口增加2440万人,达到5220万人以上。

各市、县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发展目标。

经济条件好的市、县要先行一步,在全省率先完成村村通自来水的任务。

经济条件相对较差的市也要确定重点县(市、区),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投入力度,以点带面,确保任务目标的完成。

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

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

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15日省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代)郭树清2013年5月2日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田水利管理,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田水利规划、建设、管护、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田水利,是指为防治旱、涝、盐碱等灾害和实现农业增产而实施的农田灌溉、排水工程及相关措施。

第三条农田水利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农民参与、社会支持的方针,遵循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建管并重、注重效益的原则,逐步实现耕地灌区化、灌区节水化、节水长效化、环境生态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田水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农田水利资金投入,强化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发展长效机制。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田水利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农田水利规划、建设及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田水利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价格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农田水利建设、管护、使用等方面的任务和措施,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对在农田水利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阳谷县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与管理

阳谷县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与管理

阳谷县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与管理王哲;侯玉霞;张新芳【摘要】针对阳谷县农村供水工程的性质与特点,论述了在工程建设与管理过程中,按照“谁受益,谁负担;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明确工程所有权,确定投资各方产权比例,落实投资各方利益和责任,以及建立农村供水工程专业化管理队伍,探索科学的管理模式等内容.【期刊名称】《山东水利》【年(卷),期】2013(000)010【总页数】2页(P11-12)【关键词】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与管理;管理模式;饮水安全【作者】王哲;侯玉霞;张新芳【作者单位】阳谷县水务局,山东阳谷 252300;阳谷县水务局,山东阳谷 252300;阳谷县水务局,山东阳谷 2523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S277.7阳谷县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起步于1981年,到2002年共建设人畜饮水工程42处,解决了50个自然村,3.6万人的饮水困难问题,建成定水镇集中联村供水工程1处。

2003年,国家加大工程建设投资力度,阳谷县在此其间完成了43个村庄,3.63万人的饮水建设任务,建成集中联村供水工程6处,单村集中供水工程18处。

2005年,山东省政府提出了农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目标,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让全省80%以上的村庄用上安全卫生的自来水,彻底解决群众饮水安全问题。

阳谷县水务局按照省市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的指示精神,精心组织骨干技术力量投入规划编制和工程实施建设工作,到2012年,全县共计完成53处自来水工程项目建设,覆盖人口合计47.997万,覆盖率达到68.75%。

阳谷县农村通自来水工程遵循规模化建设思路,但综合考虑任务指标分配和方便建设管理等情况,多数工程是以乡镇为单位整体推进。

部分早期已通自来水的村庄也在工程建设中得以改造。

管理模式上主要有村集体管理、乡镇水利站管理、承包租赁等几种形式。

运行状况上看,工程规模较大的工程运行状况较好,基本上能做到保本微利,运转正常;工程规模较小的工程大多运转不良,有的工程已停运甚至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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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5月27日省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共供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和生产用水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公共供水规划、建设、经营、使用、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农村公共供水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安全卫生和节约用水的原则,统筹水资源,实行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长效运行。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机构承担。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农业、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农村公共供水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农村供水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为节约用水和安全供水提供技术支持。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或者损坏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资源综合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

经批准的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和备案。

第十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采取政府投资、群众筹资筹劳和社会投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设。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农村公共供水事业。

第十一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村内部分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下,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方式进行建设。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入户部分,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统一施工建设。

第十二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应当优先安排;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使用手续。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当地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建设。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招标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十四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供水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产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汇集整理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报送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供水管理第十七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二)由集体筹资筹劳为主、政府依法予以补助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三)由个人(企业)投资为主、政府依法予以补助,或者以股份制形式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供水工程,可以依法通过拍卖、租赁或者转让等形式进行产权改革,所得收入应当用于当地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

第十八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统称供水单位)。

供水单位依法自主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九条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稳定的供水水源;(二)有符合设计要求的供水设施;(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四)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五)有合格的从业人员;(六)有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规章制度;(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供水单位应当在实施供水1个月前,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及其他用水。

第二十一条供水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转,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正常供水。

因工程施工、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时,供水单位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而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供水单位应当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村内供水工程设施的维护。

第二十三条在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挖坑、取土、挖沙、爆破;(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四)堆放垃圾、粪便;(五)从事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章用水管理第二十四条农村公共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农村公共供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和工业生产用水分类计价。

生活用水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生产用水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

政府补助和群众筹资筹劳部分不参与利润计算。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共供水水价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供水人口在10000人以上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实行政府定价,由供水单位编制供水水价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二)供水人口不足10000人的联村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可以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三)单村供水工程的供水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供水用水双方在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浮动范围内协商确定。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六条供水水价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

经核准的供水水价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七条边远贫困山区的农村居民,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水价上给予一定优惠;供水水价低于成本的部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八条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的,供水单位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

第二十九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需要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

第三十条对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向农村居民生活提供的实际水量,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不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调引水库水、黄河水的,执行农业用水价格。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公共维修专项资金的归集、管理和监督,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供水安全管理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保护区。

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经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源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共供水水源地从事下列活动:(一)以地表水为供水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100米的水域内,从事养殖、捕捞,或者倾倒废渣、生活垃圾;(二)以地下水为供水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10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三)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四)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在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5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第三十六条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水源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养护并建档登记,确保水源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十七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者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上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并配备专业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

供水单位的日常水质检测资料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供水单位从事直接供水的人员,应当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符合健康标准的方可上岗工作。

第三十九条供水单位应当制定农村公共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适时启动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第四十条农村公共供水水源被破坏或者水质被污染的,应当按照谁破坏、谁恢复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者负责治理恢复;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对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的,责令补办有关手续;不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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