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
铁路建设验工计价管理办法(参考)
验工计价管理办法(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铁路建设工程投资管理,规范验工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各参建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6〕211号),以及《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工作的通知》(铁建设函〔2009〕644号)文件精神,结合*****铁路总指挥部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验工计价是指对本项目工程承包合同(包括补充合同)、协议中已完合格工程数量或工作进行验收、计量,和对经验收、计量的工程数量或工作进行计价活动的总称,以下简称验工计价。
验工计价是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建设工程的验工计价。
本项目完成的所有投资都应进行验工计价。
建筑安装工程、永久设备、其他工程等均须通过验工计价来确认已完工程数量和计算工程价款;勘察设计费、工程咨询费、监理费等其他投资费用须通过验工计价来确认已完工作的数量和计价;建设单位管理费在批准的预算内,应按有效支付凭证进行归类统计计价.第四条验工计价应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方式或相关规定进行。
本项目实行施工总价承包,验工计价应与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相对应,以对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与经审核的施工图数量进行验工计价.第五条验工计价的主要依据:1.依法签订的工程施工总价承包合同、监理、咨询、设计等合同(含补充合同、追加合同或委托协议);2.经批准的开工报告;3. 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4.年度投资计划(含调整计划);5.经审核单位审核、建设单位发放的施工图;6.经审核及批准的变更设计;7.合同约定的工程或工作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8.经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共同签认的符合工程质量要求(质量要求以“合同条款”及其相关文件标准为准)、计量准确、实际完成的实物工程量,即“已完工程数量表”(含质量证明文件)和“验工计价表”;9.工程项目批复、初步设计审查后报部核备概算、国家、铁道部各类政策性调整文件.第六条验工计价应遵循合法、诚信的原则,实事求是,根据实际完成且质量合格的工程数量或工作内容进行验工计价,验工计价工作按先验工后计价的原则进行,真实反映工程和投资完成情况。
阐述铁路工程末次验工计价方法
阐述铁路工程末次验工计价方法摘要:近年来,铁路建设是非常活跃,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的,也满足人民生活水平的需要。
作为铁路工程的项目之一,验工计价是否合理决定着施工单位的发展和资金周转,对于施工单位的现代化建设起着重要作用。
在此,为了更好地掌握验工计价内容,本文将深入研究铁路工程末次验工计价的方法,并进一步提出了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案,以供借鉴。
关键词:铁路工程;末次验工计价;方法所谓铁路工程的验工计价,它主要指的是对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合同中完成的合格工程数量或工作进行验收、计量事项等进行计价活动的总称,而且还是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基本依据。
作为一门管理科学,验工计价涉及多个学科,比如工程技术、物资采购等诸多专业,通过价值的形式反映已经完工的建设工程规模。
对于末次验工计价而言,它主要计价承包合同范围内全部已完成的、验收合格的工程量,而且需要经批准,方可进行结算,即铁路工程末次验收工计价对于整个施工单位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我国铁路工程现有的计价模式目前,尽管我国的铁路工程建设事业有了相当大的进展,但是基于传统工作模式的影响,整个工作效益不是很理想。
对于铁路工程来说,现有的计价模式依然占据主要比重,即现阶段主要应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其工程数量难以招标是核心问题,而且各个投标人只能在统一计价规定下,根据他们本身已有的施工经验、技术和项目管理水平,或者是通过调查获得的相关信息进行自主报价。
二、铁路工程验工计价的主要依据对于铁路工程来说,其验工计价算是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办理此项工作时,一定要实事求是,坚决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审核“基本施工原则。
也就是说,作为现代化建设的工程管理人员,在从事验工计价方面,务必严格依照铁路工验工计价工作的相关明文规定,将规章制度作为验工计价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具体规定:依法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比如监理之类的服务合同,以及设备采购合同等等;经批准后,才可以开出竣工报告;铁路工程建设时,施工组织一定要经业主批准,才可以进行设计工作;一切工程建设环节,必须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一旦设计文件获得审核批准,应当及时变更设计;施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进行;还要认真依据招投标书、各种会议纪要、往来信件以及工程日志等相关资料。
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 铁建设[2006]2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建设[2006]211号]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的通知各铁路局,投资公司,集装箱公司,各铁路公司(筹备组):现将《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铁道部原《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铁建[1989]129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章)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验工计价是指对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合同(包括补充合同)中已完成的合格工程进行验工和计价活动的总称,以下简称验工计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铁道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铁路建设基金预算,合理组织建设,及时验工计价。
第五条验工计价是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价款结算均应在验工计价后进行。
第六条验工计价应遵循合法、诚信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先验工、后计价,禁止虚假验工计价。
第七条验工计价的依据:1.工程承包合同;2.批准的开工报告;3.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4.建设单位下达的计划;5.经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及批准的变更设计;6.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第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实行单价承包的,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验工计价,根据合同约定的单价和审核合格的施工图确定并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的工程数量进行计价。
第九条建设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采用合同总价下的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验工计价。
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工程,按合同约定的单价进行计价。
工程量清单范围外的工程,属于建设单位对建设方案、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工期的重大调整,以及由于人力不可抗力造成重大损失补充合同的工程,按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单价计价,在批准费用项下计费;其他工程由双方协商单价,按验工数量进行计价,但不得超过承包合同总价。
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后,承包合同计价剩余费用(不包括质量保证金)一次拨付施工总承包单位。
中国铁路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中国铁路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铁总财[2022]36号总公司所属各企业,各铁路公司: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2022年3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风险,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总公司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所属企业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
控股合资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依照本规定要求履行程序后规范办理。
第三条基本建设是指总公司下达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
第四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建设资金管理、建设成本管理、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竣工决算及资产交付管理、绩效评价管理、监督管理等。
第五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依法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
(二)合理、准确编制项目建设资金预算,保证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
(四)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
(五)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实施绩效评价。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包括总公司所属企业和合资公司。
项目建设单位内部设立的、专门组织项目建设的机构称为项目管理机构。
第七条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二)组织编制项目建设资金预算,筹集、请领、拨付总公司负责筹集的建设资金,保障建设资金需求。
(三)指导、监督、检查、考核总公司所属企业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行为。
(四)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五)按照规定办理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基本建设财务工作。
浅谈铁路项目验工计价心得
浅谈铁路项目验工计价心得不同于公路项目每个月跟业主计量一次的计价模式,铁路项目验工计价为每季度进行一次.以沪昆高铁为例,验工计价的截止日期为每个季末的25日,第四季度计价的截止日期为12月31日.铁路验工计价做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项目的盈亏,下面就铁路项目验工计价谈谈个人的一点心得.一、验工计价定义验工计价是指对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合同(包括补充合同)、协议中已完合格工程数量或工作进行验收、计量和对经验收、计量的工程数量或工作进行计价活动的总称(以下简称验工计价)。
验工计价是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二、验工计价参考依据1、依法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咨询、勘察设计等合同(含补充合同);2、经批准的开工报告;3、业主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含调整计划);由于铁路建设管理没有完全脱离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铁路系统长久在社会发挥当中形成特殊的地位,相对来说有比较独立管理机构和独特的运营模式。
铁路项目按季度计价,每个季度计价金额不能超过业主下达的投资计划,超过下达计划部分不能纳入验工计价,少于投资计划有可能会受到业主的罚款.因此施工单位在上报业主计划时一定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计划,业主根据施工单位上报计划再结合公司要求下达相应投资额.这样情况下业主下达的投资计划最能符合施工单位验工计价的需要。
4、经审核的施工图及批准的变更设计;5、合同约定的工程或工作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6、经铁路总公司工程设计鉴定中心批准的设计概算;7、监理工程师根据施工图对工程项目的质量标准评定及其他现场验工计价核对资料;8、公司相关的管理规定三、计价原则验工计价的办理必须实事求是,根据实际完成且质量合格的工程数量或工作内容进行验工计价.验工计价工作按先验工后计价的原则进行,不漏验、不多计,真实反映工程和投资完成情况.验工计价须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方式或相关规定进行。
实行总价包干承包方式的项目,验工计价的子目须与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清单相对应。
验工计价管理规定
验工计价管理规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大西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建设验工计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西铁路客运专线建设投资管理,规范验工计价行为,维护合同双方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正确掌握工程进度和投资完成情况,合理、有效地使用建设资金,确保大西铁路客运专线建设顺利实施,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6〕21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大西铁路建设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验工计价是指对铁路建设项目中工程施工、材料设备采购、勘察设计、征地拆迁等合同(包括补充合同、协议),以及建设管理费用开支中已完成的合格项目或工作,进行验工和计价活动的总称,以下简称验工计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铁路大同至西安客运专线建设项目的验工计价工作。
本项目完成的所有投资都要进行验工计价。
建筑安装工程、设备工器具、征地拆迁和其他费用等均须通过验工计价来确认已完工程数量和计算价款;勘察设计费、工程咨询费、监理费等其他投资费用须通过验工计价来确认已完工作的数量和计价;建设单位管理费在批准的预算内,按有效支付凭证进行归类统计计价。
第四条验工计价遵循的原则和要求。
验工计价应遵循合法、诚信的原则;验工计价的办理必须实事求是,根据实际完成且质量合格的工程数量或工作内容进行验工计价,验工计价工作按先验工、后计价的原则进行,真实反映工程和投资完成情况,禁止虚假验工计价。
严格依据合同验工计价。
大西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要加强合同管理,除建设单位管理费外,其他费用必须依据合同验工计价。
按规定需要补充、完善合同的,及时补充、完善,严禁合同外验工计价。
第五条验工计价的依据(一)依法签订的工程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物资设备供应等合同(含补充合同或协议);(二)铁道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含调整计划);(三)经批准的开工报告;(四)公司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五)公司下达的年度、季度投资计划;(六)经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及批准的变更设计;(七)合同约定的工程或工作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
验工计价管理办法
验工计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梁场工程验工计价行为,维护合法权益,保证在建施工项目工程款能及时足额的回笼,并维护与劳务单位双方的利益,根据铁道部、郑万铁路客运专线河南有限责公司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梁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严格执行验工计价办法,合理组织施工,及时验工计价,梁场职能部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涉及的验工计价为:1、梁场对外进行的验工计价、竣工决算。
2、梁场对劳务队伍进行的验工计价、竣工决算。
第四条梁场工经部是主管部门。
第二章梁场对外进行的验工计价、竣工决算第一条、组织机构梁场是验工计价的责任单位,工经部具体负责梁场对外的验工计价工作,并对梁场的验工计价成果负责。
第二条、工作职责梁场工经部应充分研究施工合同有关价格和价格调整的条款,掌握投标报价或预算的编制办法和定额使用,熟悉费用组成,准确掌握工程进度和验工计价标准,做好对建设单位的验工计价工作,及时收回工程进度款。
第三条、验工计价依据1、梁场与项目经理部所签的承包合同及业主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相关清单、招投标资料。
2、项目经理部下达的年(季)度计划或调整计划。
3、项目经理部下达的有关验工计价规定及管理办法。
4、项目经理部分劈单价、工程量分劈文件。
5、施工设计文件、变更设计文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6、按照施工计划安排、经监理单位签认、项目经理部审核、业主批准的实际完成工程量。
第四条、验工计价内容1、各期计价的工程量按经理部工程部和总工程师批准的工程量计价,验工计价资料由工程部、安质部、财务部等部门配合,工经部编制,经理审核后上报项目经理部批准进行验工计价。
2、严格按项目经理部分劈单价、工程量分劈文件中的内容填写。
3、计价人员要认真做好计价资料的整理,前一期未批准的计价项目要分析原因,应计未计项目要在本期计价中列入,避免少报漏报造成损失。
4、验工计价应如实反映工程施工完成情况,凡当年按施工计划完成的工程量,当年内应办理验工计价和结算,不得隐瞒不报;未完建安工程量,不得提前计价。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发文字号】铁建〔1989〕129号【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10.21【实施日期】1990.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1989年10月21日铁建(1989)129号)第1条为了贯彻执行铁路基本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制,加强管理,合理使用建设资金,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利益,统一验工计价办法,正确掌握工程进度和计算投资完成额,适应基本建设工程招标承包制的要求,根据国家《基本建设拨款暂行条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及部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验工计价的依据:第3条验工计价分阶段办理:月度预付,季、年度验工计价或竣工清算。
工期不满三个月的工程项目,实行竣工后一次清算。
季度验工、年度验工和末次验工,均应填报“验工计价汇总表”,并填写“验工计价单”报建设单位核准。
第4条验工计价表中的项目、定额费率必须与概(预)算及部批定额、费率一致;按中标工程项目及综合单价验工计价的,按承发包双方商定的分部工程占单位工程比例系数验工计价;分包工程由总包单位统一验工计价。
第5条验工计价数量和款额,必须是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款额,且不得超出年度投资计划。
末次验工计价不得突破部批准的概(预)算总额或合同包干价值总额。
合同中另有规定者按合同条款执行。
第6条验工计价应如实反映基建工程完成情况,凡当年按投资计划完成的工程量,当年内应办理验工计价和结算,不得隐瞒不报;未完建安工程量,不得提前计价。
第7条施工期间,进行工程项目验工计价时,一般不得超过承、发包工程概算中第二至第九章总值的百分之九十五,其余待工程竣工验交合格后计价。
但对新建铁路大中型项目,由于投资额大,工期长,可按97%进行验工计价;改建铁路大中型项目采用“分站、分区间、分段”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时,已投产的工程可视竣工论。
第8条概算第一章施工准备中由承包单位或由委外单位完成的建安工程量(如拆迁建筑物改移道路等)和配合辅助工程的验工计价办法,在双方签订承发包合同时予以明确。
铁路工程概预算和验工计价PPT培训课件
及时性
在施工过程中及时进行验工计 价,确保工程进度与费用同步
。
合规性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确保验工计价的合法性和合
规性。
沟通与协调
加强与业主、监理、施工等各 方的沟通与协调,确保验工计
价的顺利实施。
04
铁路工程概预算和验工计价的案例分
析
案例一:某铁路工程的概预算编制
总结词
合理编制、准确预测
THANKS
感谢观看
案例三
总结词
经验总结、教训吸取
详细描述
该案例总结了铁路工程概预算和验工计价中的经验教训,包括对市场变化的敏感应对、 对施工进度的合理把控、对费用管理的严格监督等,以为后续的铁路工程建设提供有益
的参考和借鉴。
05
铁路工程概预算和验工计价的未来发
展
技术进步对概预算编制的影响
自动化和智能化技术的应用
计算工程费用
根据施工图纸和设计文 件,编制详细的工程量
清单。
依据合同条款和协议书, 确定各项工程内容的计
价标准。
根据工程量清单和计价 标准,计算出工程的总
费用。
审核与调整
对计算出的工程费用进 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
况进行调整。
验工计价的注意事项
01
02
03
04
准确性
确保工程量清单和计价的准确 性,避免漏项或重复计算。
02
铁路工程概预算的编制
编制依据与原则
编制依据
国家及铁道部发布的有关铁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 、规范和政策文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 计文件等前期研究成果;工程所在地有关资源、经济、社会 等方面的资料。
编制原则
铁路工程项目部-验工计价管理办法
验工计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一局MHTJ-10标段验工计价行为,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和投资完成情况,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好建设资金,结合***公司《项目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验工计价定义:是指对合同(包括补充合同、协议)中已完合格工程数量或工作进行验收,并进行计价的活动。
验工计价是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三条验工计价的管理机构:验工计价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
由工经部负责牵头组织,各工区、工程技术部、安全管理部、质量管理部、物资机械部、建设协调部共同参与,按部门职责分工分别对计价资料进行收集汇总、签认,移交工经部据以计价。
第四条验工计价原则:坚持“先对外、后对内”的原则,提前策划足额计价,实现计价与产值同步。
第五条验工计价周期:对外分为季度计价和末次计价,每季末月18日开始办理,25日结束。
对内分为月度统计、季度计价和末次计价。
第二章验工计价依据第六条对外验工计价依据(一)工程承包合同(含补充合同)中验工计价有关规定;(二)经批准的单位工程开工报告、经审核的施工图;(三)经批准的变更设计;(四)质量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及其他现场监理工程师核对签认的资料;第七条对内验工计价依据(一)建设单位批复的验工计价(二)各工区已完成合格工程数量(三)集团公司审核并批复的分劈清单(四)集团公司签订《项目部经济承包责任书》第三章各部门职责第八条经理部各部门职责职责(一)工经部将各工区上报的对外验工计价资料按分工原则及时提供给经理部相应部门。
计价资料审核完成后,工经部编制验工计价单,负责监理总站、建设单位签认及审批工作,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材料调差,建立验工计价台账并及时更新。
(二)工程部审核与工程数量相关资料;(三)物机部审核材料消耗台账;(四)安全部审核汇总安全费支出表;(五)质量部审核工程质量承诺书;(六)中心试验室审核试验月报。
第九条工区各部门职责:(一)工经部是牵头部门,工程、物机、安全、质量、试验、协调等部门配合。
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管理办法
验报告单等)交监理单位审核。 监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数量表后 3 天内依据
合同和有关规定,按设计图纸和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与施工 单位共同进行现场计量,对已完工程的质量进行确认,核实 已完工程数量和质量证明文件。监理单位现场审核完成后, 单位工程的施工图工程计量表及其质量证明文件分期分批 装订保存于施工和监理单位现场机构备查。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相关部门在接到监理单位审核签认 的工程数量表和验工计价表后 3 天内审核完毕并提交计划财 务部门。
计划财务部在收到经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相关部门签认 的已完工程数量表和验工计价表后,在 2 日内审核完毕,并 报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在 3 日内审批完毕。
第十三条 风险包干费 风险包干费等合同工程量清单工程项目或费用名称计 量“单位”为“元”的项目,采用据实验工。风险包干费计
第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是对铁路建设项目中 已完合格工程数量或工作进行验工(验收、计量)和对验工 的工程数量或工作进行计价活动的总称,是办理价款结算的 依据。
第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项目完成的所有投资都应进行验 工计价。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成都铁路局管内的铁路大中 型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等均须通 过验工计价来确认已完工程数量和计算工程价款;建设管理 费在批准的预算内计价。
—3—
相关的质量证明材料进行现场的质量确认和计量,并对相关 表格签字确认。
2.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对监理单位签认的验工 Βιβλιοθήκη 价资料审核确认,并对相关表格签字确认。
勘察设计、工程咨询、监理等其他验工计价工作,由建 设项目管理机构按部门工作分工和合同约定的程序验收、审 核,并对相关表格签字确认。
3.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计划财务部依据合同负责对验工 计价额进行审核,编制验工计价汇总表,并在相关表格上签 字。未经本单位相关部门签认的工程项目和数量,或工作内 容和费用,不予计价。
验工计价113号文
铁道部文件铁建设〔2006〕113号关于发布《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的通知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为加强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编制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工程建设特点,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115号)进行了全面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予以发布(单行本另发)。
铁道部原发《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115号)、《地方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2〕78号)、《关于调整<地方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3〕64号)、《关于调整铁路工程建设管理费用标准的通知》(铁建设〔2000〕80号)、《关于发布<营业线施工配合费计费暂行标准>的通知》(铁建设函〔2002〕52号)等同时废止。
《关于对铁路工程定额和费用进行调整的通知》(铁建设〔2003〕42号)中对《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115号)和《铁路工程建设材料预算价格》(铁建设〔2001〕28号)进行调整的相关规定、《关于调整铁路工程监理费标准的通知》(铁建设〔2002〕101号)中增加费用在招标节余费中列支的相关规定以及其它文件中与本办法相悖的规定同时废止。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由铁路工程定额所组织发行单行本。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1 总则1.0.1为统一铁路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概(预)算的编制方法、费用组成和计费标准,根据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1.0.2本办法是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设计概(预)算编制的依据。
1.0.3两阶段设计,初步设计阶段编制总概算,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投资检算或总预算。
铁路工程验工计价管理初探
铁路工程验工计价管理初探作者:张敏来源:《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4年第10期摘要:作为一名计价工程师参加了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工程建设,晋豫鲁铁路通道股份有限公司验工计价行为规范,维护了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加强了建设管理。
从建设单位组织项目验工计价的角度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对铁路工程的验工计价管理进行总结,以便更好、更快、依法、合规地开展此类工作。
关键词:验工计价;合同;管理中图分类号: C93 文献标识码: A1基本概念及依据1.1验工计价验工计价是指对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材料设备采购、勘察设计、征地拆迁合同(包括补充合同)以及建设管理费用等开支中已完合格项目或工作进行验工和计价的总称,简称验工计价。
1.2验工计价的主要依据(1)中国铁路总公司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及鉴定后的修正总概算;(2)建设单位组织并签订的征地拆迁、承包合同、监理、咨询、设计等合同(含补充合同或协议);(3)经批准的开工报告及施工图现场核对资料;(4)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5)中国铁路总公司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及建设单位下达的年度、季度投资计划(含调整计划);(6)建设单位签发的施工设计图和经审核的施工图数量;(7)按规定程序经批准的变更设计、费用调整资料;(8)合同约定的工程或工作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
2验工计价周期及流程验工计价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
建设单位总部有工程管理部、安全质量部、物资设备部、计划财务部等部门,且沿线辖设指挥部。
工程管理部是验工的归口管理部门;计划财务部是计价的归口管理部门。
验工计价按“季度验工计价”和“末次验工计价”两阶段办理。
工程竣工完成后进行末次验工计价,并据此结清全部工程费用。
季度验工计价:施工单位于季度第三个月末27日前,对当季实际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数量,根据“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或计费标准,编制验工计价表及相关资料。
末次验工计价:施工单位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根据合同总包价及相关合同条款,编制末次验工计价表及相关资料。
铁建设〔2009〕46号文
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日期:2010-01-07] 来源:作者:[字体:大中小]铁道部文件铁建设〔2009〕46号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铁路建设的要求,又好又快地完成大规模高标准铁路建设任务,建设精品工程、安全工程和节约工程,真实反映建设成本,规范铁路建设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工作,保证建设项目正常有序顺利进行,现就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价差计算1.按115号文及配套办法编制概算的项目依据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11 5号,以下简称115号文)及配套办法编制概算的建设项目,2007年9月30日前,按铁道部发布的年度材料价差系数及原规定计算材料价差;2007年10月1日后,按铁道部发布的季度材料价差系数及本指导意见计算材料价差。
建设单位招标材料的价差,根据有关规定,按批准的变更设计计算。
今后材料价差系数每季度发布一次。
2.按113号文编制概算的项目依据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6]113号,以下简称113号文)编制概算的建设项目, 2007年10月1日后完成工程(以验工计价为准)中的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见附件),由施工企业采购的,按照铁道部经规院发布的《铁路工程建设主要材料价格信息》当期信息价与编制期概算价之差计算材料价差。
建设单位招标材料的价差,根据有关规定,按批准的变更设计计算。
二、价差分担1.按115号文及配套办法编制概算的项目施工合同有风险包干费的,概算中材料价格变化幅度(以批准编制期概算为准)在±5%以内部分由施工企业承担,超出部分纳入概算并由建设单位承担。
施工合同没有风险包干费的,概算中材料价格变化幅度(以批准编制期概算为准)在±3%以内部分由施工企业承担,超出部分纳入概算并由建设单位承担。
总承包项目部验工计价管理办法
总承包项目部验工计价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职责划分 (2)第三章验工计价的依据和原则 (2)第四章验工计价规则 (4)第五章验工计价程序 (5)第六章附则 (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台州市域铁路S1线一期PPP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总包部”)的验工计价行为,正确掌握工程进度和投资完成情况,使验工计价工作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国家、地方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已有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包部承揽的工程项目,针对分包人进行的验工计价工作(包括工程量清单模式计价及下浮比例模式计价)。
对项目业主的验工计价,按国家、地方的有关规定及项目业主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各部门职责及本办法中写明的不受项目业主规定约束的验工计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定义(一)项目业主:指项目的最终接收、回购人。
(二)公司: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三)总包部:指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台州市域铁路S1线一期PPP项目工程总承包。
(四)项目部:指总包部为完成项目实施而设立的,承担总承包方义务与职责、行使总承包方权利的项目部。
(五)分包人:指与公司签订合同并接受其直接管理的,根据标段划分承担工区施工任务的分包单位或分包商。
(六)基础资料:指为完成验工计价、工程结算工作,项目业主、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公司要求提供或分包人主动提供的,作为有效依据的基础性资料。
(七)对上,指对项目业主;对下,指对分包人。
(八)0号清单: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在施工图纸出具齐全的情况下,根据施工图纸和项目特点情况,以合同工程量清单为基础,重新编制的、与施工图纸一致的、更全面反映工程项目工程费用的工程量清单(含价)。
0号清单是对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偏差、错项、多项及漏项进行核查并调整,单价参考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及相应的调价原则确定,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项目单价经申报审批后确定。
(九)项目合同价款清单:在概算下浮模式下,依据合同、初步设计相关资料(含批复的概算及编制办法)、施工图设计资料、招投标文件等,按业主要求编制的适用于中间计量的分解或组合的计价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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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
第1条为了贯彻执行铁路基本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制,加强管理,合理使用建设资金,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利益,统一验工计价办法,正确掌握工程进度和计算投资完成额,适应基本建设工程招标承包制的要求,根据国家《基本建设拨款暂行条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及部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验工计价的依据:
1、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概(预)算或修正概(预)算;
2、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或调整计划);
3、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综合单价和款额,以及双方共同商定的分部工程占单位工程的比例系数;
4、经发包单位同意,由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预算;
5、经过审批的开工报告;
6、经批准的设计变更,补充合同中的工程项目及款额和预备费使用纪录;
7、工程质量合格,且计价数量与实际完成数量相符,以及相关的隐蔽工程检查证,成品、半成品、设备及原材料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单等。
第3条验工计价分阶段办理:月度预付,季、年度验工计价或竣工清算。
1、月度预付建安工程价款。
甲方可按乙方根据季度施工计划提出的季度用款计划中建安工程价值的30%,于每月15日前预付当月工程款。
工期不满三个月的工程项目,实行竣工后一次清算。
2、季度验工。
按本季完成的工程数量,分单位编制“验工计价表”,经签证后作为季度结算的依据。
3、年度验工。
按全年投资计划内完成的工程量,编制“年度验工计价表”,经签证后作为年度结算的依据。
4、末次验工。
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在竣工时要全面清理,按批准的概算进行末次验工计价,编制末次“验工计价表”,经签证后做为竣工清算的依据。
季度验工、年度验工和末次验工,均应填报“验工计价汇总表”,并填写“验工计价单”报建设单位核准。
第4条验工计价表中的项目、定额费率必须与概(预)算及部批定额、费率一致;按中标工程项目及综合单价验工计价的,按承发包双方商定的分部工程占单位工程比例系数验工计价;分包工程由总包单位统一验工计价。
第5条验工计价数量和款额,必须是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款额,且不得超出年度投资计划。
末次验工计价不得突破部批准的概(预)算总额或合同包干价值总额。
合同中另有规定者按合同条款执行。
第6条验工计价应如实反映基建工程完成情况,凡当年按投资计划完成的工程量,当年内应办理验工计价和结算,不得隐瞒不报;未完建安工程量,不得提前计价。
第7条施工期间,进行工程项目验工计价时,一般不得超过承、发包工程概算中第二至第九章总值的百分之九十五,其余待工程竣工验交合
格后计价。
但对新建铁路大中型项目,由于投资额大,工期长,可按97%进行验工计价;改建铁路大中型项目采用“分站、分区间、分段”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时,已投产的工程可视竣工论。
第8条概算第一章施工准备中由承包单位或由委外单位完成的建安工程量(如拆迁建筑物改移道路等)和配合辅助工程的验工计价办法,在双方签订承发包合同时予以明确。
第9条设计概(预)算中设备的计价办法。
凡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和工器具,根据发货票抄件及固定资产验收或保管记录办理验工计价。
需要安装的设备,须具备出厂合格证、必要的图纸和资料,以安装就位以后方能计价。
第10条概(预)算内其它项目的计价办法:
1、征用土地补偿费:如建设单位委托承包单位办理时,由监理组织按合同规定审定后,以付款凭据进行计价;
2、第十章其他工程费:根据工程进度和费用发生情况,按合同规定费率或价款分季验工计价;
3、临时工程费和施工机构转移费,按概(预)算价或承发包合同中所列费用计价;
4、劳保支出、主副食运费补贴等,按建安工程完成进度的比例计价;
5、材料差价及设备的计价办法,应在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按合同条款办理。
第11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计价:
1、开工报告未经批准者;
2、发现有(84)铁基字779号文第十八条所列十种情况之一者;
3、未按《验标》要求进行检查、未填写“工程质量检查评定表”者;
4、倒手转包或由无照施工单位施工的工程。
第12条承包单位应于季末后三日前,年末后五日前,将经过监察工程师签认的“验工计价表”送建设单位一式七份(包括建设单位财务一份)、拨款建设银行一份。
第13条预备费使用范围必须符合铁路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的规定。
凡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技术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的规模和标准发生的费用,均不得在预备费项下计价,如有违反,由责任单位承担。
除列入承发包合同包干使用的预备费,可不办理批准手续以外,其余均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14条承发包双方在验工计价中发生争议时,应由建设单位领导主持,组织有关各方协商解决;遇有重大问题经协商不能解决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15条各建设单位可据此办法制订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并报部核备。
第16条本办法解释权属铁道部建设司。
第17条本办法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