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推行“双随机一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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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09.06•【字号】•【施行日期】2023.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要求,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一)设立探矿权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矿产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探矿权出让计划以及市级人民政府组织综合论证时,应符合以上规定。

(二)采矿权人在矿区范围深部、上部开展勘查工作,须严格按照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编制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自行组织省级专家库的专家进行审查后,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按照勘查实施方案进行施工。

完成勘查工作且地质工作程度达到设立采矿权条件的,提交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并按审批权限报相应储量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备案。

(三)已保留探矿权申请延续,探矿权申请人应在《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申请理由”一栏对“因政策变化导致勘查工作程度要求提高等非矿业权人自身原因不能转采矿权”的具体原因进行说明。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四)设立采矿权,地热应达到预可行性勘查(含)以上程度,矿泉水应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砂石土类矿储量规模为大型的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其他应当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

(五)采矿权申请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原采矿权人为非营利法人的,可保持原有类型不变。

(六)采矿权变更生产规模须在办理采矿权延续或其他变更登记事项时一并办理,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时,应明确变更生产规模时同时办理的采矿权登记事项。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4.23•【字号】冀自然资发〔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自然资发〔2024〕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将《河北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4年4月23日河北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复垦活动,加强土地复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对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负责复垦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复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合理的原则;(二)坚持“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三)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四)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五)坚持复垦的土地优先用于农业生产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一)露天采矿、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二)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三)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四)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

第五条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土地复垦的政策指导、监督管理。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全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审查、备案,并根据实际情况负责市辖区土地复垦工程的验收。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2023年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2023年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2023年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09.19•【字号】•【施行日期】2023.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2023年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省厅《关于印发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自然资字〔2023〕1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23年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一)随机抽取对象。

根据省厅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从注册地在本省行政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编制乙级资质企事业单位中,按照30%比例随机抽取确定(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二)重点检查对象。

依托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对2023年以来通过承诺方式取得乙级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全覆盖核查,具体核查对象登陆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查看。

二、检查内容检查规划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注册规划师、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等有无变化,对申报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学历证书、社会保险证明等进行核验,检查是否符合乙级资质的规定条件;通过检查规划编制成果,查阅保密等制度文件,询问相关制度落实情况,检查是否有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业务、是否存在失、泄密安全隐患等情况。

对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乙级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重点检查提交的申报材料(含补正材料)与原件是否一致,以及是否违反告知承诺等内容。

三、方式和时间(一)检查方式。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耕地进出平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耕地进出平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耕地进出平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11.20•【字号】冀自然资发〔2022〕37号•【施行日期】2022.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耕地进出平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自然资发〔2022〕37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为严格耕地保护,规范耕地进出平衡管理,省自然资源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耕地进出平衡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11月20日河北省耕地进出平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耕地进出平衡管理,严格落实耕地用途管制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耕地进出平衡是指将耕地转出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转进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的耕地永久淹没不需要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新建水利水电工程中水库淹没区占用耕地,需要先行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第三条耕地进出平衡实行“严管严控、以进定出、先进后出、进出平衡”,原则上在县域范围内落实,县域范围内无法落实的,在市域范围内统筹落实。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实施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方案,落实年度耕地进出平衡。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市、区)年度耕地进出平衡进行监管和统筹调剂。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4.28•【字号】•【施行日期】2024.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将《自然资源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认真抓好落实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认真对照《通知》明确的评价指标、评估核查、名录管理、部门分工、支持政策等要求,通过政府引导、部门协作、企业主建、社会监督,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确保新政策、新标准、新要求落地见效。

二、对照目标任务,强化工作举措《通知》明确到2028年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持证在产的90%大型矿山、80%中型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标准要求,参照绿色矿山标准加强小型矿山管理。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认真对照目标任务,进一步强化工作举措,科学合理设定绿色矿山建设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推动新建、改扩建、生产矿山(证照合法有效、近3年内正产生产、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低于3年)全部开展绿色矿山建设,确保按时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

三、加强部门协作,加快形成合力依法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创建的责任主体。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财政、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证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督促矿山企业严格对照标准规范,建设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绿色矿山。

要进一步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加强绿色矿山动态监管,强化信息共享,加快形成工作合力。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08.24•【字号】冀自然资规〔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冀自然资规〔2023〕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3年8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三章分批次报批第四章按项目报批第五章批后监管第六章附则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转用征收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查报批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土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适用本办法。

报市政府、雄安新区审批的土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土地转用,是指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土地转用征收实行分批次和按项目两种报批方式。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及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和盐田用地范围内土地的转用征收,采取分批次报批方式。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前款规定范围外土地的转用征收,采取按项目报批方式。

第四条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转用征收的组卷报批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合法合规性负责。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5.19•【字号】冀自然资字〔2022〕85号•【施行日期】2022.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冀自然资字〔2022〕85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相关规划编制单位:为落实“放管服”和“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全省规划队伍建设和行业管理,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现就做好我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规划资质管理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落实方案的通知》。

二、认定范围全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以下简称“乙级资质”)认定包括:新申请和延续,单位名称、法人、地址变更,资质证书遗失补办、注销等事项。

正在分立或改制中的规划编制单位暂不受理。

三、程序环节(一)报件受理。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证照分离”的相关要求,乙级资质认定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

申报单位自2022年5月25日起,按照“河北省政务服务网”公示的许可条件和办事指南,通过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应知晓乙级资质许可条件以及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并自愿填写告知承诺书(详见附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07]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07]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07]2号2007年2月14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健全法律机制,完善责任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采用新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体系。

新的指标体系由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和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三项组成。

新增建设用地,包括建设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全部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

改变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国家下达给我省的计划指标,由省国土资源厅按照当年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留出一定的比例统一掌握,用于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产业支撑项目和不可预见的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其余指标下达各设区市和扩权县(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用地,优先保障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需要,统筹考虑县域经济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用地需要。

改变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办法。

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的依据。

实际新增建设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

二、适当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的项目建设需要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内按项目进行调整。

城市建设、村庄建设及独立工矿区建设需要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集中连片调整。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冀国土资发〔2015〕9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冀国土资发〔2015〕9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冀国土资发〔2015〕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省委八届六次全会和省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要求,加快推进我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开展全省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责整合,将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到一个部门,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信息平台“四统一”,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提高不动产交易效率,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部门协同。

强化责任意识,省、市、县三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负总责,国土资源、机构编制、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地税、法制等部门紧密协作,共同推进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和机构组建工作,理顺关系,优化职能,提高效率,切实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的决定落到实处。

(二)整合职责,完善体系。

省级不动产登记职责已整合到省国土资源厅。

市、县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尽快明确由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尽快形成便民高效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体系。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地质勘查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地质勘查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地质勘查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5.22•【字号】•【施行日期】2024.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地质勘查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2024〕60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地勘单位:按照《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自然资源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要求,现就2024年度地质勘查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在我省地勘单位随机抽取,抽取比例不低于30%。

本年度被抽查单位名单按规定程序抽取后另行通知;对于上年度抽查发现存在问题的、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被投诉举报的单位,直接列入各市级本年度检查对象,且不记入抽查占比。

二、检查内容(一)近两年地质勘查活动开展情况;(二)地质勘查活动质量、安全和职业卫生工作管理情况;(三)遵守地质勘查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诚实守信情况;(四)全国地勘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公示情况,各单位应填报公示近3年地质勘查项目,新承担项目应于1个月内及时更新;(五)具有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的单位重点检查地质灾害防治活动开展情况。

三、组织实施(一)自查阶段(5月23日至6月6日)。

各地勘单位对照检查内容逐项自查,安全生产工作对照《河北省自然资源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和《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安全生产重点检查事项指引(试行)》认真排查,形成书面自查报告,于6月6日前报市局。

(二)抽查阶段(6月7日至10月20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07.27•【字号】•【施行日期】2020.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国土资规〔2015〕6号)、《自然资源部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司关于做好2020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有关事项的函》(自然资矿保函〔2020〕36号)及《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自然资字〔2020〕48号)有关要求,省厅决定开展2020年度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一)随机抽取核查名单通过“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公示系统”),从已填报公示信息的矿业权人中,按不低于10%的比例抽取了我省实地核查名单,共计231个矿业权,其中探矿权抽取35个,采矿权抽取了196个(附件1)。

(二)专项核查名单除随机摇号抽取核查名单,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矿产资源特点选取部分矿业权进行专项抽查,作为随机抽查的补充。

(三)异常名录核查名单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厘清本年度应核查异常名录的矿业权名单,按要求需进行实地核查。

(四)公众举报核查名单通过“信息公示系统”收到社会公众举报的矿业权,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进行实地核查。

二、组织实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由厅矿保处统筹组织,矿业权、生态修复、执法、财务等处室局共同参与,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4版)》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4版)》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4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6.30•【字号】冀自然资发〔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4版)》的通知冀自然资发〔2024〕1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关矿业权评估机构:根据《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规定,我厅制定了《河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4版)》,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4版)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4年6月30日河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4版)一.河北省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二、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使用说明(一)采矿权出让收益基准价计算公式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评估期内动用储量×基准价单价×调整系数。

“储量”按照《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2020)规定执行,推断资源量按照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有关规定处置。

基准价单价:单位储量对应的价格。

调整系数:为各调整系数(地区系数、综合利用系数等)之积。

地区调整系数:对序号1-15的矿种设置地区调整系数,其它矿种不设地区调整系数。

综合利用调整系数:专为饰面用石材类矿产设置,矿山综合利用荒料外资源,对荒料外资源按建筑及其它用矿产基准价×综合利用调整系数测算出让收益基准价。

(二)可综合回收利用的共伴生矿产需分别测算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与主矿种累计相加作为该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三)建筑类矿产用于加工板材、碑石、雕刻、风景石的按饰面用途;用于加工条石、碎石的按建筑用途。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6.04•【字号】冀自然资发〔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冀自然资发〔2024〕9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为发挥国土空间规划战略引领和刚性约束作用,运用好“三区三线”划定成果,落实《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河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3〕193号)有关规定,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中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决维护“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各地要切实将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逾越的红线,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管控边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要以“三区三线”为基础推进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各类城镇建设所需要的用地(包括能源化工基地等产业园区、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的城镇建设或产业类项目等)均需纳入市县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统筹核算。

不得擅自突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严禁违反法律和规划开展用地用海审批。

严格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确需对永久基本农田进行集中连片整治的,原则上仍应以“开天窗”方式保留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且总面积不减少;确需调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的,应确保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扩大。

二、推动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有序实施各地要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统筹城镇开发边界内存量用地和增量用地、地上空间和地下空间,合理安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确保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成果精准落地实施。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4年自愿性认证活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4年自愿性认证活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4年自愿性认证活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5.20•【字号】冀市监函〔2024〕218号•【施行日期】2024.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4年自愿性认证活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为进一步规范认证市场秩序,提升认证有效性和公信力,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认证从业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通知》(市监认证函〔2024〕116号)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认证监督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冀市监函〔2024〕49号)要求,省局决定开展2024年自愿性认证活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原则(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分类管理相结合。

根据认证风险、信用风险分类确定检查范围和对象,随机抽取检查和重点领域检查相结合,针对不同风险程度的认证领域、从业机构采取差异化检查措施。

以问题为导向,对认证风险高、信用风险高的机构加大检查力度,必要时开展专项检查,提高监管效能。

(二)统一部署与分级实施相结合。

总局统一组织部署,统一抽取被检查对象,统一制定检查作业指导书、检查表格,统一检查尺度,提升检查工作规范性。

省局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统筹协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落实分级实施检查任务的工作要求,做到上下联通,形成监管合力。

(三)智慧监管与传统监管相结合。

充分运用认证行政监管系统,结合认证人员现场审核签到数据,利用大数据分析找准检查的切入点,推动对认证关键环节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一体化监管,提升监管的靶向精准性,提升智慧监管赋能。

(四)持续巩固虚假认证专项整治成果。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继续将虚假认证作为本年度认证监管重点。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6.18•【字号】•【施行日期】2024.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2024〕81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9号)要求,省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4年6月18日河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实施方案为做好全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以下简称“调查评估”)工作,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全面加强资源节约工作有关要求,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矿产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工作安排,按照“分级负责、分类评估、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开展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工作。

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公示系统”)数据为基础,开展生产矿山和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根据评估值对评估对象进行排序划档,通过激励约束措施,促进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和高效利用,助力全省矿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内容(一)调查评估对象矿山:上一年度正常生产6个月及以上的矿山(不含油气)。

地区:上一年度正常生产6个月及以上矿山所在的县(市、区)。

(二)调查内容“三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指标:信息公示系统中矿山年采出矿量、年度消耗资源储量、精矿年产量、精矿品位、实际入选矿量、原矿入选品位等与“三率”相关的生产数据。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安监管政法〔2017〕262号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安监管政法〔2017〕262号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安监管政法〔2017〕26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安全监管局,省局各处室、单位: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的通知》(中发〔2015〕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发〔2016〕24号)有关要求,经研究,对2016年12月31日前由我局制定的省安委会、省安委办、省安监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对5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二、对10件规范性文件列入修改计划;三、对5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

凡宣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列入应予修改目录的规范性文件,由相关责任处室、单位修改后印发,原文件同时废止。

对于尚未清理的规范性文件,待清理后另行公布清理结果。

附件:1.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列入修改计划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7年12月27日附件1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55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责任处室废止或失效理由清理结果1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在全省重大危险源企业和相关企事业单位中实行“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制度的通知(冀安〔2007〕8号)监管二处(协调处)主要内容已被新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涵盖、替代废止2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落实年”工作验收及“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落实工作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冀安〔2008〕12号)监管二处(协调处)主要内容已被新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涵盖、替代废止3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分工规定》的通知(冀安委〔2010〕11号)(协调处)主要内容已被新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涵盖、替代废止4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安办〔2007〕12号)规划科技处主要内容已被新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涵盖、替代废止5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预防自然灾害引发安全生产事故预报预警信息处置工作规定》的通知(冀安办〔2007〕34号)应负管理和事故调查处主要内容已被新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涵盖、替代废止6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程序和标准》的通知(冀安委办〔2012〕49号)煤炭生产运行处主要内容已被新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涵盖、替代废止7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重点县安全生产攻坚克难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安委办〔2014〕7号)监管一处工作任务已完成失效8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基层特种设备安全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安委办〔2014〕人事培训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废止9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推进煤矿实现“三零”目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安委办〔2015〕50号)煤炭安全管理处工作任务已完成失效10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安监管〔2007〕2号)人事培训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废止11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冀安监管〔2007〕3号)人事培训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废止12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北省财政厅、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安监管〔2007〕5号)政策法规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废止13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安监管危化〔2007〕8号)监管三处工作任务已完成失效14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应急救援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冀安监管应急〔2007〕11号)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处主要内容已被新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涵盖、替代废止15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冀安监管规划〔2007〕17号)规划科技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废止16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产品包装及标志的通知(冀安监管危化〔2007〕38号)监管三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废止17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安监管人〔2007〕77号)人事培训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废止18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矿山应急救援队伍有偿服务费收取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冀安监管应急〔2007〕80号)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处阶段工作已完成失效19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实施意见(冀安监管一〔2007〕127号)监管一处阶段工作已完成失效20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冀安监管危化〔2007〕129号)监管三处主要内容已被新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涵盖、替代废止21《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评价评估评审监督管理制度(试行)》(冀安监管办〔2008〕13号)规划科技处适用期已过失效22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安监管应急〔2008〕23号)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处主要内容已被新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涵盖、替代失效23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分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及配套文件的意见(冀安监管危化〔2008〕26号)监管三处主要内容已被新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涵盖、替代失效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冀安监管规划〔2009〕61号)规划科技处主要内容已被新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涵盖、替代失效25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安监管〔2010〕1号)职业健康处工作任务已完成失效26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设区市、重点县(市、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冀安监管应急〔2010〕19号)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处工作任务已完成失效27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木制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治理的通知(冀安监管职健〔2010〕63号)职业健康处工作任务已完成失效28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职业危害检测机构乙级资质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安监管规划〔2010〕69号)规划科技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废止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职业健康审计评估机构乙级资质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安监管规划〔2010〕70号)规划科技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废止30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职业健康审计评估导则(试行)》的通知(冀安监管安健〔2010〕81号)职业健康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废止31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石英砂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冀安监管职健〔2010〕107号)职业健康处工作任务已完成失效32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暂行)》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请书》等三个申请书的通知(冀安监管职健〔2010〕120号)职业健康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废止33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安监管规划〔2010〕124号)规划科技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废止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石棉矿山及石棉制品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冀安监管职健〔2010〕142号)职业健康处工作任务已完成失效35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的通知(冀安监管应急〔2011〕12号)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处主要内容已被新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涵盖、替代失效36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危险源评估作业指导书》的通知(冀安监管应急〔2011〕13号)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处主要内容已被新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涵盖、替代失效37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安监管应急〔2011〕14号)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处主要内容已被新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涵盖、替代失效38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工作的通知(冀安监管职健〔2011〕98号)职业健康处主要内容已被新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涵盖、替代失效39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安监管〔2012〕1号)煤炭规划发展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废止40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安监管〔2012〕4号)职业健康处主要内容已被新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涵盖、替代失效41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规定(试行)》的通知(冀安监管职健〔2012〕22号)职业健康处主要内容已被新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涵盖、替代失效42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箱包制鞋业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冀安监管职健〔2012〕119号)职业健康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废止43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导则(暂行)》的通知(冀安监管职健〔2012〕143号)职业健康处主要内容已被新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涵盖、替代失效44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职业卫生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安监管职健〔2012〕149号)职业健康处主要内容已被新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涵盖、替代失效45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北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冀安监管规划〔2013〕58号)规划科技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废止46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安监管规划〔2013〕77号)规划科技处主要内容已被新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涵盖、替代失效47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的通知(冀安监管应急〔2013〕93号)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处主要内容已被新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涵盖、替代失效48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办法》的通知(冀安监管规划〔2013〕100号)规划科技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废止49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安监管规划〔2014〕4号)规划科技处主要内容已被新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涵盖、替代失效50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倒逼压减过剩钢铁产能的实施意见(冀安监管四〔2014〕94号)监管四处主要内容已被新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涵盖、替代失效51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应急管理规范化企业创建工作标准》的通知(冀安监管应急〔2015〕71号)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处主要内容已被新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涵盖、替代失效52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范化企业创建考核标准》的通知(冀安监管应急〔2015〕148号)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处主要内容已被新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涵盖、替代失效53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办理规定》的通知(冀安监管办〔2015〕168号)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处主要内容已被新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涵盖、替代失效54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转换暂行规定》的通知(冀安监管〔2016〕5号)政策法规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废止55《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励工作办法》(冀安监管规划〔2016〕219号)规划科技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废止附件2列入修改计划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0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责任处室修订理由1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的通知(冀安监管政法〔2009〕1号)政策法规处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等上位法或国家政策不一致甚至相抵触2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安监管规划〔2010〕1号)规划科技处重大政策调整和已经取消或下放了行政管理权限,但规范性文件未作修改3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安监管办〔2012〕26号)政策法规处重大政策调整和已经取消或下放了行政管理权限,但规范性文件未作修改4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行政执法文书编号的通知(冀安监管政法〔2012〕115号)政策法规处部分内容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修改完善5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安监管三〔2012〕145号)监管三处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等上位法或国家政策不一致甚至相抵触6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冀安监管三〔2012〕146号)监管三处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等上位法或国家政策不一致甚至相抵触7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规范(试行)》的通知(冀安监管职健〔2012〕148号)职业健康处主要内容已被新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涵盖、替代8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安监管三〔2013〕148号)监管三处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等上位法或国家政策不一致甚至相抵触9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安监管〔2014〕5号)规划科技处重大政策调整和已经取消或下放了行政管理权限,但规范性文件未作修改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安监管办〔2014〕148号)政策法规处重大政策调整和已经取消或下放了行政管理权限,但规范性文件未作修改附件3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51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责任处室备注1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冀安委〔2010〕13号)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处保留2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安委〔2011〕8号)政策法规处保留3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意见(冀安委〔2014〕5号)政策法规处保留4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办法》的通知(冀安委〔2014〕7号)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处保留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安委〔2014〕11号)监管二处(协调处)保留6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和《河北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安委〔2015〕4号)监管二处(协调处)《河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继续延用。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测绘行业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测绘行业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测绘行业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9.22•【字号】〔2022〕137号•【施行日期】2022.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测绘行业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2022〕137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按照《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冀自然资发〔2022〕33号)要求,结合测绘行业实际,现就迅速开展测绘行业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倪岳峰书记、王正谱省长讲话要求,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原则,进一步做好测绘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提高测绘单位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全面排查整治消除各类问题隐患,实现存量隐患整改到位、增量隐患动态清零,坚决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环境。

二、排查整治重点此次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针对全省测绘单位,根据测绘行业生产作业特点,围绕六个方面深入开展排查整治,对排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边查边改、立行立改,实现安全生产隐患大起底大清零。

(一)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理念。

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建立问题隐患和整改措施清单。

(二)严格落实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明确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强化内设机构安全生产职责,按规定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充足投入安全生产资金。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制定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实现全员、全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置办法,建立应急救援预案。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省测绘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省测绘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省测绘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4.23•【字号】•【施行日期】2024.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省测绘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加强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国测国发〔2015〕17号)、《测绘资质管理规定》(自然资办发〔2021〕43号)等相关规定,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国测绘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4〕773号)要求,现就做好2024年全省测绘质量监督检验工作通知如下:一、检验内容及对象按照国省市联动要求,对三维模型项目和涉及经济发展、社会民生和工程安全的重点工作、重大工程、重点领域测绘项目成果质量进行监督检验,检验对象如下:(一)河北省测绘资质单位2022年1月1日以来完成的测绘项目成果质量情况。

(二)省外测绘资质单位在河北省2022年1月1日以来完成的测绘项目成果质量情况。

二、检查机构河北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以下简称“省质检站”)。

三、项目选取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送辖区内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项目清单。

省厅从测绘项目备案管理系统中提取省外测绘资质单位开展的测绘项目,结合市局报送项目信息,统一梳理筛选适合检验、具备一定规模、能反映单位测绘水平的项目,形成2024年质检工作项目库。

从项目库中随机抽选90个项目作为被检项目,其中2023年省市质量检验合格单位的项目不再抽取,不合格单位必抽取一个项目。

四、进度安排(一)4月中旬至5月15日:各市局4月26日前完成项目清单报送(电子版及加盖公章的扫描PDF版)。

省质检站汇总项目信息,组织项目抽选并开展相应培训。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土地估价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土地估价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土地估价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9.07.26•【文号】自然资办发〔2019〕39号•【施行日期】2019.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土地估价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为规范土地估价行业监督检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部制定了《土地估价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现予发布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在土地估价行业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的重要举措,是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有利于公平、规范、有效监管,有利于优化行业营商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

二、优化工作方式,严守工作纪律部已建成全国土地估价监管系统,包含全国备案土地估价机构及土地估价专业人员等主要监管对象信息,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以该系统为基础开展随机抽查,也可以通过进一步完善监管信息,建设符合本地实际的土地估价行业监管平台,促进高效务实监管。

除已有明确线索外,各地一般不得开展上门检查,不干扰机构和个人依法正常从业活动。

被抽中的监督检查人员应签订廉政与保密承诺,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及时回避。

土地估价报告是市场双方根据有偿委托形成的劳动成果,除法律要求和行政监管外,未经估价报告委托双方同意,不得擅自将备案报告提供给第三方或用于其它目的。

三、完善工作机制,确保规范透明省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细则》,科学规范制订工作方案,完善抽查重点、计划制定、明确对象、调查处理、结果公示、资料存档等工作程序,做到全程记录、证据完整、合理合法、责任可溯,实现公平公正监督,阳光透明检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2024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2024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2024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4.19•【字号】•【施行日期】2024.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2024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2024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4〕213号)和《河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北省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冀双随机办〔2024〕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一)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检查1.随机检查名单通过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公示系统”),按照10%的比例随机抽取147个矿业权作为检查对象,其中探矿权27个,采矿权120个(详见附件1)。

2.专项检查名单各设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结合日常工作情况,确定专项检查对象共计16个,其中探矿权4个,采矿权12个(详见附件2)。

3.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截至4月18日,“信息公示系统”已列入25个异常名录和3个严重违法名单,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须对列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的矿业权人进行检查(详见附件3)。

4.公众举报检查名单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信息公示系统”查看社会公众举报情况,如存在社会公众举报的矿业权人应及时组织开展实地核查。

截至4月18日,“信息公示系统”未存在公众举报情况。

(二)地质资料汇交专项检查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日常工作情况,共确定28个矿业权作为地质资料汇交专项检查对象(详见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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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息公开119
【发文字号】冀国土资办字[2017]3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7.01.10
【实施日期】2017.0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
则》的通知
(冀国土资办字〔2017〕3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执法监察局: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2号),规范对市场主体监管的行政执法行为,经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1月10日
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创新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国海发字[2015]58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国土资源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随机抽查事项以公开发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准。

超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不得以调研、核查、调查等名义变相开展检查。

第四条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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