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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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J 116-8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 1999年6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第三章系统设计第四章消防控制室第五章设备的选择第六章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第七章系统供电第八章布线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四按梁间区域面积确定一只探测器能够保护的梁间区域个数附表 08.4.1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第1.0.3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1.0.4条火灾自动报警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第2.0.1条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

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或同层相邻几个防火分区组成。

第2.0.2条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

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m2;从主要人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m2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第2.0.3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重点保护建筑,可将数个房间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一、相邻房间不超过五间,总面积不超过400m2,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二、相邻房间不超过十间,总面积不超过1000m2,在每个房间门口均能看清其内部,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第2.0.4条下列场所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一、敞开或封闭楼梯间;二、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三、走道、坡道、管道井、电缆隧道;四、建筑物闷顶、夹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mGB 50116-201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116-2013,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1.6、3.1.7、3.4.1、3.4.4、3.4.6、4.1.1、4.1.3、4.1.4、4.1.6、4.8.1、4.8.4、4.8.5、4.8.7、4.8.12、6.5.2、6.7.1、6.7.5、6.8.2、6.8.3、10.1.1、11.2.2、11.2.5、12.1.11、12.2.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9月6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的要求,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进行全面修订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火灾事故教训和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的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吸取了先进的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设计、监理、施工、产品制造、消防监督等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2章和7个附录。

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消防联动控制设计、火灾探测器的选择、系统设备的设置、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系统供电、布线、典型场所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1 总则1.0.1 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 报警区域 Alarm Zone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2.0.2 探测区域 Detection Zone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2.0.3 保护面积 Monitoring Area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2.0.4 安装间距 Spacing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2.0.5 保护半径 Monitoring Radius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2.0.6 区域报警系统 Local Alarm System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简单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7 集中报警系统 Remote Alarm System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较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8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Control Center Alarm System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3.1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3.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并宜符合表 3.1.1 的规定。

GBJ 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J 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J 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8]245号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附件九)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

批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J116—8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七日目次1总则2术语3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3.1系统保护对象分级3.2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4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4.1报警区域的划分4.2探测区域的划分5系统设计5.1一般规定5.2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5.3消防联动控制设计要求5.4火灾应急广播5.5火灾警报装置5.6消防专用电话5.7系统接地6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联动控制6.1一般规定6.2消防控制室6.3消防控制设备的功能7火灾探测器的选择7.1一般规定7.2点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7.3线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8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8.1点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数量和布置8.2线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8.3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9系统供电10布线10.1一般规定10.2屋内布线附录A探测器安装间距的极限曲线附录B不同高度的房间梁对探测器设置的影响附录C按梁间区域面积确定一只探测器保护的梁间区域的个数附录D火灾探测器的具体设置部位(建议性)D.1特级保护对象D.2一级保护对象D.3二级保护对象附录E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1总则1.0.1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Code for design of 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m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日期:1998年12月7日实施日期:1999年6月1日1总则1.0.1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合用于生产和储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可靠、方便使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2.0.1报警区域Alarm Zone: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照防火区域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2.0.2探测区域Detection Zone: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2.0.3保护面积Monitoring Area:一只火灾探测器能够有效探测的面积。

2.0.4安装间距Spacing: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2.0.5保护半径Monitoring Radius:一只火灾探测器能够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2.0.6区域报警系统Local Alarm System: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组成,功能简单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7集中报警系统Remote Alarm System: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组成,功能较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8控制中心报警系统Control Center Alarm System: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组成,功能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GB-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与GB-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区别在于新增了一些内容。

下面对新规范的主要变化进行整理。

一、目录1、新增了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相关设计规定。

2、新增了道路隧道、油罐区、电缆隧道以及高度大于12米的空间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相关设计规定。

3、取消了第3章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4、将原第4章(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第5章(系统设计)与第6章(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联动控制)内容合并为新的第3章(系统设计)。

5、新增了区域显示器、模块、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等设备设置规定。

二、术语不再引入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定义;新增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信号、联动反馈信号、联动触发信号的定义。

三、基本规定①一般规定1、新增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场所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用于人员居住和经常有人滞留的场所、存放重要物资或燃烧后产生严重污染需要及时报警的场所。

2、新增了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接口通讯协议的强制性规定: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的接口和通讯协议的兼容性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3、新增了火灾报警控制器地址总数、单回路设备总数、回路设备余量;模块总数、联动回路中设备总数、联动回路设备余量的详细规定。

4、新增了隔离器设计相关规定。

5、规定超过100米的建筑中跨避难层应设置独立的火灾报警控制器。

6、规定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

7、规定地铁列车上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通过无线网络等方式将列车上发生火灾的部位信息传输给消防控制室。

②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1、改为按照报警和联动要求进行选择,原规定中按照系统对象保护等级进行选择(特级、一级、二级)。

2、新增了图形显示装置和区域显示器设置规定。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标准》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标准》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1 总则1.0.1 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 报警区域Alarm Zone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2.0.2 探测区域Detection Zone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2.0.3 保护面积Monitoring Area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2.0.4 安装间距Spacing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2.0.5 保护半径Monitoring Radius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2.0.6 区域报警系统Local Alarm System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简单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7 集中报警系统Remote Alarm System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较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8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Control Center Alarm System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3.1系统保护对象分级3.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并宜符合表3.1.1的规定。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1总则1.0.1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2.0.1报警区域AlarmZone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2.0.2探测区域DetectionZone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2.0.3保护面积MonitoringArea2.0.42.0.52.0.6系统。

2.0.72.0.833.13.1.1注1注23.23.2.13.2.244.14.1.14.24.2.11000m2红外光束线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100m,缆式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的长度不宜超过200m;空气管差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宜在20~100m之间。

4.2.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二级保护对象,可将几个房间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相邻房间不超过5间,总面积不超过400m2,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2相邻房间不超过10间,总面积不超过1000m2,在每个房间门口均能看清其内部,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4.2.3下列场所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敞开或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走道、坡道、管道井、电缆隧道;建筑物闷顶、夹层。

5系统设计5.1一般规定5.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5.1.2火灾报警控制器容量和每一总线回路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和控制模块或信号模块的地址编码总数,宜留有一定余量。

5.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备,应采用经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单位检验合格的产品。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一、设计目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目标是能够在火灾发生时及时准确地进行自动报警,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的安全。

二、系统结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1. 火灾监测设备:包括火灾探测器和烟雾探测器等。

2. 报警装置:包括声光报警器和报警控制器等。

3. 中央控制器:用于接收和处理来自火灾监测设备的信号,并控制报警装置的工作。

4. 通信设备:用于将报警信号传输给相关部门和人员。

三、系统设计要求1. 稳定可靠:系统设计应充分考虑火灾环境的特殊要求,确保系统能在恶劣的环境下稳定可靠地工作。

2. 及时响应:系统应具备快速响应能力,能够在火灾发生后的短时间内进行报警。

3. 精确准确:系统应设计精确准确的火灾检测和报警机制,以避免误报和漏报现象的发生。

4. 灵敏度调节:系统应具备可调节灵敏度的功能,以适应不同环境条件下的火灾检测需求。

5. 可扩展性:系统应具备良好的可扩展性,以适应不同建筑物和场所的不同要求。

6. 监控功能:系统应具备实时监控功能,能够监测火灾监测设备的状态和工作情况。

7. 报警传输:系统应能够将报警信号及时、准确地传输给相关部门和人员,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8. 自动测试:系统应具备自动测试功能,能够定期对系统进行测试和维护,保证系统的正常工作。

9. 安全性:系统应具备良好的安全性,确保系统不受到非法操作和破坏的影响。

四、系统测试与维护1. 安装后,应进行系统测试,确保系统的各个部分正常工作。

2. 定期对系统进行测试和维护,及时排除故障和隐患。

3. 配备专业的维护人员,保证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五、总结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过程中,需要考虑到火灾监测设备、报警装置、中央控制器、通信设备等多个方面的要求,以确保系统能快速、准确地进行火灾报警,并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同时,定期的测试和维护也是确保系统正常运行的重要保证。

国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国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人员疏散、防止火灾蔓延和启动灭火设备
➢人员疏散:声光报警、消防广播、应急
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防止火灾蔓延:防火门、防火卷帘、防
排烟设施、电控防火阀;
➢启动灭火设备:各类扑灭火灾的自动灭
火设施
规范的主要变化
➢ 2 明确系统的适用范围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构筑物中
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 原规范为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独立子系统,属于 火灾预警探测系统,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 器、可燃气体探测器、火灾声光警报器和 控制组件组成。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的独立子系统,属于 火灾预警探测系统, 由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组成。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形式(分类)
1)区域报警系统; 2)集中报警系统; 3)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区域报警系统的组成
1)应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 钮、火灾声光警报器及区域火灾报警控 制器等组成,这是火灾报警系统的最小 组成要求; 2)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消防控制室图形 显示装置和指示楼层的火灾显示盘; 3)未设置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时, 应设置火灾报警传输设备。
分消防控制室
起 集 中 控 制 功 能 的
火 灾 报 警 控 制 器
火灾报警 控制器
● ● ●
火灾报警 控制器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
传至城市消防远程监控中 心或消防物联网管理中心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构成组成图示 2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消防控制室的设计要求
1)设置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时,应确 定一个主消防控制室; 2)主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所有火灾报警 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并应能控制重 要的消防设备; 3)各分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设备之间可 互相传输、显示状态信息,但不应互相控 制;

《建筑物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24

《建筑物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24

《建筑物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24建筑物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241. 总则1.1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

对于已建的建筑物,若需改造或升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也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2 规范依据本规范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电气设计规范》(GB50052)、《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规范》(GB50311)等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

1.3 设计原则1. 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可靠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2. 考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建筑物的其他系统(如消防系统、安防系统等)的兼容性和联动性。

3. 遵循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和维护规范。

2. 系统组成2.1 火灾探测器火灾探测器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感知部分,用于检测火灾的存在。

根据火灾的特点和发生场所,选择合适的火灾探测器,如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感光探测器等。

2.2 报警控制器报警控制器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核心部分,负责接收、处理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并发出相应的报警指示。

根据系统规模和需求,选择合适的报警控制器,如区域报警控制器、集中报警控制器等。

2.3 火灾报警装置火灾报警装置用于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包括声光报警器、消防广播系统等。

应根据建筑物的大小、用途和消防要求选择合适的火灾报警装置。

2.4 消防电话和应急照明系统消防电话和应急照明系统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辅助部分,用于火灾时的紧急通信和照明。

应根据建筑物的大小、用途和消防要求配置消防电话和应急照明系统。

3. 系统设计3.1 系统分区根据建筑物的功能、面积和消防要求,将建筑物划分为若干个消防分区。

每个消防分区应设置独立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便于火灾时的快速响应和处理。

3.2 系统联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与其他消防系统(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进行联动,实现火灾时的自动化处置。

同时,应考虑与建筑物的安防系统、信息通信系统等进行联动,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综合性能。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一、引言火灾是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巨大危害的自然灾害之一。

为了及时发现火灾、防止火灾扩散、保护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制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以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正确性和可靠性。

二、系统组成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探测器、传输装置、报警控制器、声光报警器、火警信号接收中心等。

每个部分都有自己的功能,整个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需要保证。

三、技术要求1.探测器的选择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如烟感探测器、温度探测器等。

2.传输装置必须具备远距离传输能力, 并具有较低的干扰和屏蔽能力。

3.报警控制器要能对接不同类型的探测器,并能对报警信号进行处理和记录。

4.声光报警器应能在火灾发生时提供及时有效的报警信号,以加快疏散速度。

5.火警信号接收中心要能及时接收报警信息,并能有效地向有关部门发出警报。

四、设计原则1.安全性原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必须保证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2.可靠性原则:系统要求具有较高的故障诊断和容错能力,能够在各种环境下稳定工作。

3.实用性原则:系统要具备一定的灵活性和可调节性,以满足不同场所的需求。

4.经济性原则:在设计和选择系统组成部分时要充分考虑成本效益的问题,避免浪费。

五、设计流程1.需求分析:详细了解用户需求和场所特点,明确设计目标。

2.设计方案:根据需求分析,制定系统的整体架构和组成部分,明确各部分的功能和性能要求。

3.设备选型:按照设计方案选取合适的设备和传感器,确保其质量和性能符合要求。

4.布线规划: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布线及设备安装位置,确保传输信号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5.系统安装和调试:按照设计方案进行设备安装,并进行系统的功能和性能测试。

6.系统验收:进行全面的功能和性能测试,确保系统满足设计要求。

7.系统维护:定期检查系统,修复故障和定期更换设备以确保系统的长期稳定运行。

《火灾自动提醒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火灾自动提醒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火灾自动提醒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火灾自动提醒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火灾自动提醒系统的设计,确保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根据GB50116标准的要求,下面提供了一些设计规范和建议。

2. 设计要求- 火灾自动提醒系统应具备快速、准确地检测火灾的能力。

- 系统应能够及时向相关人员发送火灾警报以及提供适当的应急指示。

- 系统设计应考虑不同场所的特点和需求,如建筑物类型、人员密度等。

- 系统应具备可靠的电源供应和备用电源装置,以确保系统的连续运行。

- 系统应具备自动故障报警和检修功能,确保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 设计原则- 火灾自动提醒系统的设计应简单明了,避免使用复杂的技术和装置,以降低故障风险。

- 系统应具备一定程度的自动化和智能化,能够自动判断火灾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 系统应采用标准化的设计和组件,以便于安装、维护和扩展。

- 设计时应考虑系统的整体可靠性和可用性,确保系统在各种情况下都能正常工作。

4. 设计步骤- 确定系统的应用场所和需求,包括建筑物类型、面积、人员密度等。

- 根据需求确定系统的布局和拓扑结构,包括传感器、控制器和显示设备的位置和数量。

- 选择合适的传感器和控制器,确保其性能和可靠性满足要求。

- 设计适当的信号传输和处理机制,确保火灾信号能够快速、准确地传递和处理。

- 设计应急指示和报警装置,确保人员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采取适当的行动。

- 进行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测试,确保系统符合设计要求,并对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正。

5. 注意事项- 设计时应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系统的合法性和符合性。

- 设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系统的可维护性和可扩展性,以方便后续的维护和升级工作。

- 设计方案应经过专业人员的评审和验证,确保其科学性和可行性。

- 设计完成后,应编制详细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便于系统的建设和后期管理。

6. 结论本文档提供了火灾自动提醒系统设计的规范和建议,旨在确保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消 防 设 备 电

...
受控设备



电电动

动 阀
磁 阀
开 窗

防 设


火灾探测报警系统 火灾探测报警系统是实现火灾早期探测 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的系统,一般由火 灾触发器件(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 警按钮、部分监视模块)、声和/或光警 报器、火灾报警控制器等组成。
.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 号,按预设逻辑完成各项消防控制 的控制系统。由消防联动控制器、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电 气控制装置、消防联动模块、消火 栓按钮、消防应急广播设备、消防 电话等部分或全部设备和组件组成。
火设施 .
规范的主要变化
➢ 2 明确系统的适用范围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构筑物中
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 原规范为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
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构筑物的定义
➢ 构筑物: 构筑物就是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
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比如水 塔、水池、部分工业生产装置等。
.
规范的主要变化
选择和设计要求的改变。
.
规范的主要变化
➢5 补充了消防控制室的设计要求
1)强化了消防控制室的设置要求。 2)增加了消防控制室文件资料的要 求。 3)增加了消防控制室的显示、控制、 信息记录和传输的要求。
.
规范的主要变化
➢6 补充、细化了消防联动控制的设计要求
依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消防系 统的现行国家标准,结合系统工作原理 和灭火性能要求,修订原标准的第5.3、 5.4和6.3条文,细化了各建筑自动消防 系统的控制时序和联动控制逻辑。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9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1 总则1.0.1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略)3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3.1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3.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3.2 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3.2.1 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与保护对象的等级相适应。

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具体部位可按本规范建议性附录D采用。

4 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4.1 报警区域的划分4.1.1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

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或同层相邻几个防火分区组成。

4.2 探测区域的划分4.2.1 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4.2.1.1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

一个探测区域面积不超过500m^2;从主要入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m^2的房间,也一个探测区域。

4.2.1.2红外光束线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100m;缆式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200m;空气管差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宜在20~100m之间。

4.2.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二级保护对象,可将几个房间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4.2.2.1相邻房间不超过5间,总面积不超过400m^2,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20231500字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20231500字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20231500字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23,以下是该规范的主要内容:1. 总则:- 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范围、目的和适用范围。

- 强调了系统设计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并注重提高系统的可靠性和灵敏性。

2. 基本要求:- 明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应满足的基本要求,包括火灾检测、报警信号传输、报警设备配置等要求。

3. 系统组成及功能:- 列举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包括控制主机、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声光报警器等,并描述了各个组成部分的功能和相互关系。

4. 设计原则:- 强调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应遵循的原则,包括合理性、可靠性、可操作性、灵活性和可扩展性等。

5. 设计程序:- 提供了系统设计步骤和程序的详细说明,包括需求分析、功能划分、系统结构设计、电气设计、通信设计等。

6. 设计参数:- 给出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中需要考虑的各种参数,包括报警控制区域划分、定位误差要求、动态监测要求、报警信号传输要求等。

7. 设计计算:- 提供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中需要进行的计算方法和公式,包括探测器的布置密度计算、探测距离计算、环路电阻计算等。

8. 设备选型:- 介绍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中的设备选型原则和方法,包括控制主机、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声光报警器等设备的选择要求。

9. 施工及验收:- 设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要求和验收标准,包括安装、调试、测试、运行试验等方面的要求。

10. 维护管理:- 提供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维护管理要求,包括日常维护、定期检查、故障排除、备件配置等方面的要求。

11. 相关标准:- 列举了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规范、火灾自动报警控制设备技术要求等标准。

总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23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范围、基本要求、系统组成、设计原则、设计程序、设计参数、设备选型、施工验收、维护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一个关键的安全设备,能够及时发现火灾并发出报警信号。

设计一个高效可靠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规范非常重要,以下是一个设计规范的范例,包含了一些基本的要求和准则。

一、系统概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功能应包括火灾探测、报警、灭火和紧急疏散等。

系统应能在火灾发生时迅速发出报警信号,并通过声音和光线等方式提醒人员及时采取逃生措施。

二、系统设计1. 火灾探测器(1)选择感应器来探测火灾,如烟雾传感器和热敏传感器等。

(2)探测器的布置应覆盖每个房间,并能够实时监测环境变化。

2. 报警器(1)包括声光报警器,能够以高音量和强光迅速引起人们的注意。

(2)报警器应布置在容易被人员看到和听到的位置,如走廊和楼梯口等。

3. 控制器(1)控制器负责对火灾探测器和报警器的管理和控制。

(2)应具备自动化控制功能,并能够与消防系统实现联动。

4. 灭火系统(1)可包括自动喷淋系统、灭火器和消防栓等。

(2)灭火系统应能够在火灾发生时自动启动,并提供足够的灭火剂。

5. 紧急疏散系统(1)包括紧急照明和紧急通信设备等。

(2)紧急疏散系统应能够引导人员迅速撤离,并提供必要的紧急信息。

三、系统操作与维护1. 系统操作(1)系统应具备人性化的操作界面,方便人员进行操作和监控。

(2)应为操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使其能够熟悉系统的操作方法和应急处理。

2. 系统维护(1)对系统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修,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2)及时更换探测器的电池或灭火器的灭火剂,以确保其功能正常。

四、系统性能要求1. 灵敏度火灾探测器应能够迅速发现烟雾和火焰等火灾迹象,提前报警。

2. 报警时间系统应能在最短时间内发出报警信号,以确保人员的安全。

3. 可靠性系统应能够稳定运行,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并能够在异常情况下自动故障转移。

4. 扩展性系统应支持后期扩展,能够满足建筑物的变动需求。

综上所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应包括系统概述、系统设计、系统操作与维护以及系统性能要求等内容。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J116-88)发布时间:2004-9-19 阅读次数:30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 1999年6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 08.1.0.1 条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 08.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第 08.1.0.3 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 08.1.0.4 条火灾自动报警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第 08.2.0.1 条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

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或同层相邻几个防火分区组成。

第 08.2.0.2 条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 ( 套 ) 间划分。

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 500m2 ;从主要人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 1000m2 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第 08.2.0.3 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重点保护建筑,可将数个房间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一、相邻房间不超过五间,总面积不超过 400m2 ,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二、相邻房间不超过十间,总面积不超过 1000m2 ,在每个房间门口均能看清其内部,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第 08.2.0.4 条下列场所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一、敞开或封闭楼梯间;二、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三、走道、坡道、管道井、电缆隧道;四、建筑物闷顶、夹层。

第三章系统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 08.3.1.1 条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202107120728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202107120728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20210712072821一、概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现代建筑中不可或缺的安全设施,它能够在火灾发生初期迅速探测到火情,并自动发出警报,为人员疏散和灭火提供宝贵的时间。

为了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有效性和可靠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设计规范,以指导系统的设计和安装。

本文将详细介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相关内容。

二、设计原则1. 安全性原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应优先考虑人员的安全,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发出警报,引导人员疏散。

2. 可靠性原则:系统应具有高度的可靠性,能够在各种恶劣环境下正常工作,避免误报和漏报。

3. 经济性原则:在满足安全性和可靠性要求的前提下,应尽量降低系统的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4. 可维护性原则:系统应便于维护和检修,以便在发生故障时能够迅速恢复。

三、系统组成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要由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报警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等组成。

1. 火灾探测器:用于探测火灾初期产生的烟雾、热量和火焰等信号,并将信号转换为电信号,传输给火灾报警控制器。

2. 火灾报警控制器:接收火灾探测器传输的信号,对信号进行处理和分析,判断是否发生火灾,并控制火灾报警器发出警报。

3. 火灾报警器:用于发出火灾警报,提醒人员注意火灾的发生。

4.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用于在火灾探测器无法探测到火灾时,由人员手动触发火灾报警。

5.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在火灾发生时,为人员提供照明和疏散指示,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四、设计要求(1)火灾探测器应具有足够的探测灵敏度,能够及时探测到火灾初期产生的烟雾、热量和火焰等信号。

(2)火灾探测器应具有足够的抗干扰能力,避免误报和漏报。

(3)火灾探测器应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够在各种恶劣环境下正常工作。

(1)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具有足够的处理能力,能够实时处理火灾探测器传输的信号。

(2)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具有足够的存储能力,能够存储火灾报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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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1 总则1.0.1 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 报警区域Alarm Zone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2.0.2 探测区域Detection Zone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2.0.3 保护面积Monitoring Area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2.0.4 安装间距Spacing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2.0.5 保护半径Monitoring Radius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2.0.6 区域报警系统Local Alarm System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简单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7 集中报警系统Remote Alarm System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较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8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Control Center Alarm System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3.1系统保护对象分级3.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并宜符合表3.1.1的规定。

注1:一类建筑、二类建筑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规定;工业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规定。

注2:本表未列出的建筑的等级可按同类建筑的类比原则确定。

3.2 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3.2.1 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与保护对象的等级相适应。

3.2.2 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具体部位可按本规范建议性附录D采用。

4 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4.1 报警区域的划分4.1.1 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

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或同层相邻几个防火分区组成。

4.2 探测区域的划分4.2.1 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4.2.1.1 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

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m2;从主要人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m2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4.2.1.2 红外光束线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100m,缆式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的长度不宜超过200m;空气管差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宜在20~100m之间。

4.2.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二级保护对象,可将几个房间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4.2.2.1 相邻房间不超过5间,总面积不超过400m2,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4.2.2.2 相邻房间不超过10间,总面积不超过1000m2,在每个房间门口均能看清其内部,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4.2.3 下列场所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4.2.3.1 敞开或封闭楼梯间;4.2.3.2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4.2.3.3 走道、坡道、管道井、电缆隧道;4.2.3.4 建筑物闷顶、夹层。

5 系统设计5.1 一般规定5.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5.1.2 火灾报警控制器容量和每一总线回路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和控制模块或信号模块的地址编码总数,宜留有一定余量。

5.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备,应采用经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单位检验合格的产品。

5.2 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5.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5.2.1.1 区域报警系统,宜用于二级保护对象;5.2.1.2 集中报警系统,宜用于一级和二级保护对象;5.2.1.3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宜用于特级和一级保护对象。

5.2.2 区域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5.2.2.1 一个报警区域宜设置一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系统中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不应超过两台。

5.2.2.2 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房间或场所。

5.2.2.3 系统中可设置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5.2.2.4 当用一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警戒多个楼层时,应在每个楼层的楼梯口或消防电梯前室等明显部位,设置识别着火楼层的灯光显示装置。

5.2.2.5 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5.2.3 集中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5.2.3.1 系统中应设置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及以上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设置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及以上区域显示器。

5.2.3.2 系统中应设置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5.2.3.3 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显示火灾报警部位信号和控制信号,亦可进行联动控制。

5.2.3.4 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专人值班的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内。

5.2.3.5 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等在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内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

5.2.4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5.2.4.1 系统中至少应设置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一台专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和两台及以上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至少设置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一台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和两台及以上区域显示器。

5.2.4.2 系统应能集中显示火灾报警部位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

5.2.4.3 系统中设置的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在消防控制室内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

5.3 消防联动控制设计要求5.3.1 当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控制信号和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在同一总线回路上传输时,其传输总线的敷设应符合本规范第10.2.2条规定。

5.3.2 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当采用总线编码模块控制时,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

5.3.3 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以外的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动作状态信号,均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5.4 火灾应急广播5.4.1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集中报警系统宜设置火灾应急广播5.4.2 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5.4.2.1 民用建筑内扬声器应设置在走道和大厅等公共场所,每个扬声器的额定功率不应小于3 W,其数量应能保证从一个防火分区的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距离不大于25m。

走道内最后一个扬声器至走道末端的距离不应大于12.5m。

5.4.2.2 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设置的扬声器,在其播放范围内最远点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 dB。

5.4.2.3 客房设置专用扬声器时,其功率不宜小于1.0 W。

5.4.3 火灾应急广播与公共广播合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5.4.3.1 火灾时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将火灾疏散层的扬声器和公共广播扩音机强制转入火灾应急广播状态。

5.4.3.2 消防控制室应能监控用于火灾应急广播时的扩音机的工作状态,并应具有遥控开启扩音机和采用传声器播音的功能。

5.4.3.3 床头控制柜内设有服务性音乐广播扬声器时,应有火灾应急广播功能。

5.4.3.4 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备用扩音机,其容量不应小于火灾时需同时广播的范围内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最大容量总和的1.5倍。

5.5 火灾报警装置5.5.1 未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

5.5.2 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一个火灾警报装置,其位置宜设在各楼层走道靠近楼梯出口处。

警报装置宜采用手动或自动控制方式。

5.5.3 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设置火灾警报装置时,其声警报器的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5.6 消防专用电话5.6.1 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

5.6.2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且宜选择共电式电话总机或对讲通信电话设备。

5.6.3 电话分机或电话塞孔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5.6.3.1 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1)消防水泵房、备用发电机房、配变电室、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及其他与消防联动控制有关的且经常有人值班的机房。

(2)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或控制室。

(3)企业消防站、消防值班室、总调度室。

5.6.3.2 设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等处宜设置电话塞孔。

电话塞孔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

5.6.3.3 特级保护对象的各避难层应每隔20m设置一个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或电话塞孔。

5.6.4 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企业消防站等处,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

5.7 系统接地5.7.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下列要求:5.7.1.1 采用专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5.7.1.2 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Ω;5.7.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专用接地干线,并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专用接地板。

专用接地干线应从消防控制室专用接地板引至接地体。

5.7.3 专用接地干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其线芯截面面积不应小于25mm。

专用接地干线宜穿硬质塑料管埋设至接地体。

5.7.4 由消防控制室接地板引至各消防电子设备的专用接地线应选用铜芯绝缘导线,其芯线截面面积不应小于4mm2。

5.7.5 消防电子设备凡采用交流供电时,设备金属外壳和金属支架等应作保护接地,接地线应与电气保护接地干线(PE线)相连接。

6 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联动控制6.1 一般规定6.1.1 消防控制设备应由下列部分或全部控制装置组成:6.1.1.1 火灾报警控制器;6.1.1.2 自动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6.1.1.3 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控制装置;6.1.1.4 防烟、排烟系统及空调通风系统的控制装置;6.1.1.5 常开防火门、防火卷帘的控制装置;6.1.1.6 电梯回降控制装置;6.1.1.7 火灾应急广播控制装置;6.1.1.8 火灾警报装置的控制装置;6.1.1.9 火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的控制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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