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新参保人员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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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1.16•【字号】•【施行日期】2014.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随着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原省劳动保障厅印发的《湖北省养老保险管理系统建设实施暂行办法》(鄂劳社办〔2002〕259号)已不能适应当前经办管理工作需要。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工作,提升经办能力,现将我厅制定的《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定第一部分业务经办管理规定一、登记(一)参保登记1、填报登记表(1)用人单位在办理参保登记时统一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登记表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各一份。

(2)用人单位在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时统一填报《养老保险个人资料登记表》,登记表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各一份。

(3)灵活就业人员等个人在办理参保登记时由个人填报《养老保险个人资料登记表》,登记表一式两份,个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各一份。

2、核准登记(1)用人单位登记时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等证照的原件,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留存复印件。

(2)个人登记应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暂住证、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城镇就业证明等证照资料原件,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留存复印件。

(3)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用人单位或个人的登记表以及有效证件和资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予登记。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使用北京市社会保险企业版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使用北京市社会保险企业版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使用北京市社会保险企业版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0.01.13•【字号】京社保发[2010]8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使用北京市社会保险企业版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8号)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参保单位:为优化经办模式、提高经办效率、提升服务水平,方便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减轻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的工作压力,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决定于2010年2月起在全市范围推广使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险种通用的北京市社会保险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企业版”),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版”的功能参保单位使用“企业版”可以办理以下业务:单位新参保登记、新参保人员登记、人员增加与减少、单位与个人信息变更、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等。

二、使用“企业版”办理相关业务的操作流程已申领了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参保单位可通过“企业版”直接录入单位与个人的参保信息,也可以到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下卸本单位的参保信息,并通过“企业版”导入数据。

下卸参保单位与个人信息时以医疗保险数据为主,同时应再下卸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下简称“四险”)专有信息,对于不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保单位与个人可直接下卸“四险”信息。

(一)办理单位信息登记新参保单位在使用“企业版”时,应首先在“四险”登记岗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四险”单位登记,登记后才可通过“企业版”报送电子报盘信息,同时携带自行打印的《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到医疗保险登记岗办理单位信息登记。

(二)办理新参保人员登记参保单位通过“企业版”录入新参保人员信息并生成电子报盘数据后,同时携带自行打印的《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和《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并附相关材料报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留档备查。

新参统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

新参统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

构5本人签字:经办人:填表说明:照片要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组织机构代码:社会保险登记证编3、五家医院中要有一个社区医院1寸白底彩色免冠电子版请您认真核对信息后再签字确认,因信息错误产生问题,后果自负!1、身份证号码必须填写18位号码2、右侧19家医院 可以不用选择关于公布2011年度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A类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京医保发〔2011〕79号 颁布时间:2011.10.13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做好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根据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保发〔2006〕107号)精神,我们对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情况、医疗费用控制及综合考评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和研究,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等19家定点医疗机构(具体名单附后)符合A类定点医疗机构条件,认定为2011年度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A类定点医疗机构。

上述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管理规定及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补充协议书条款,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保险服务水平,严格控制医疗费用,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服务。

各区、县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A类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同时向参保人员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附件:2011年度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A类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附件:2011年度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A类定点医疗机构名单1、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2、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3、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4、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5、北京大学第一医院6、北京大学人民医院7、北京大学第三医院8、北京积水潭医院9、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

关于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填写说明

关于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填写说明

关于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填写说明
1、定点医院的选择:
按照“就近就医、方便管理”的原则,参保人员原则上可在单位和居住地所在区、县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四家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其中必须有一家基层医疗机构,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厂矿、高校等对内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
本市的定点中医、定点专科医院、A类医院不用选择。

19家A类医院是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人民医院、北医三院、中日医院、同仁医院、宣武医院、友谊医院、协和医院、积水潭医院、广安门中医医院、北京中医医院、健宫医院、良乡医院、朝阳医院、首钢医院、大兴人民医院、石景山医院、天坛医院、世纪坛医院,参保人可持《社会保障卡》或《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直接就医;
参保人员选择定点医院后,参保满一年方可申请变更定点医院,变更一年后可再次变更;65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变更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受一年变更的限制。

2、单位收取参保人员提供的相关材料:
首次参保人员填写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及参保人员18位公民身份号码的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二份。

已参加过医疗保险的人员的18位公民身份号码的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一份,及《社会保障卡》,以备参保后做同步使用。

3、填写注意事项:
(1)录入在职人员时,“缴费人员类别”应选择“本市城镇职工”
(2)录入退休人员时“缴费人员类别”应选择“退休人员”
(3)单位在录入“新参保人员”信息时以本人填写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为准;
(4)“个人身份”指标项必须录入,只能选择“干部”或“工人”;
(5)定点医院需按规定填写医疗单位编码,具体编码号见附件。

关于个人参保缴费信息维护的风险防控

关于个人参保缴费信息维护的风险防控

关于个人参保缴费信息维护的风险防控李友来;岳平【摘要】&lt;正&gt;我国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人员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个人的社会保障号码,建立统一的个人账户,用于记录职工个人缴纳和从单位划入个人账户的资金。

个人账户作为个人资金的积累账户,是体现个人权益的载体,其管理的风险级别较高,本文拟就天津市经办业务管理存在的风险及防控措施进行分析,并提出应对办法。

一、相关业务操作的现状目前经办业务中的"个人账户修改"是指通过对系统中已经存在的缴费基数进行变更、添加、删除,【期刊名称】《天津社会保险》【年(卷),期】2014(000)002【总页数】2页(P4-5)【关键词】参保缴费;个人账户;风险防控;积累账户;养老保险;参保人;业务操作;个人资金;个人权益;业务经办【作者】李友来;岳平【作者单位】天津社保中心业务一处;;【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42.6我国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人员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个人的社会保障号码,建立统一的个人账户,用于记录职工个人缴纳和从单位划入个人账户的资金。

个人账户作为个人资金的积累账户,是体现个人权益的载体,其管理的风险级别较高,本文拟就天津市经办业务管理存在的风险及防控措施进行分析,并提出应对办法。

一、相关业务操作的现状目前经办业务中的“个人账户修改”是指通过对系统中已经存在的缴费基数进行变更、添加、删除,然后再重新生成记账信息的业务操作。

参保人员缴费时,先要核定缴费基数,计算应缴费额,缴费资金到账后,根据缴费情况记载个人账户。

缴费基数在缴费记录、个人账户中均有体现。

在实际经办中一直存在着缴费记录与个人账户混淆的现象,在目前使用的信息系统中也没有将缴费情况与个人账户分开记录。

在公共系统中,因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不建立个人账户,才建立了单独的缴费明细记录。

养老、医疗保险没有将缴费记录和个人账户予以区分,而将缴费记录信息和个人账户信息完全归入个人账户予以显示,这就造成了缴费信息的修改,笼统归为个人账户修改。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11.23•【字号】沪人社农发[2010]64号•【施行日期】2010.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沪人社农发[2010]64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确保新农保试点顺利实施,规范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61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9号)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一章总则一、目的为加强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新农保业务操作程序,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61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全市具体经办新农保业务的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农保中心”)、乡镇(街道)的社区事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协助办理新农保业务的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协办员”),以及新农保参保人员、为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村集体、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为“集体组织”)。

知识题库-人社劳动竞赛测试题及答案(十)

知识题库-人社劳动竞赛测试题及答案(十)

知识题库-人社劳动竞赛测试题及答案(十)一、单项选择题(10题,每题1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健全覆盖城乡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建设,为劳动者和企业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用工指导等服务。

A.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人员队伍B.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C.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D.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标准化答案:B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健全覆盖城乡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为劳动者和企业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用工指导等服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关于我国“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中,提出:实现()就业,()控制在5.5%以内。

A. 更高质量更加充分城镇登记失业率B. 更高质量更加充分城镇调查失业率C. 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城镇登记失业率D. 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城镇调查失业率答案:D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在第三章主要目标中提出“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在5.5%以内”。

3.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A.1年B.2年C.3年D.4年答案:C解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及首批地方线上申领平台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4号)第一项第三条规定,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4.()是政府掌握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的重要手段,是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落实就业创业政策的基础。

A.退休人员登记B.劳动用工备案C.失业登记D.就业登记答案:C解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79号)明确,失业登记是政府掌握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的重要手段,是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落实就业创业政策的基础。

社保增员-新参保

社保增员-新参保

新参保(第一次在北京市缴纳社会保险)
材料:
1.北京市社会保险登记表,1份;
2.人员增加表(新参保),2份;
3.身份证复印件,1份;
如上均需加盖公章。

流程:
1.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
2.进入:申报业务管理—新参保人员登记申报,如下图界面,输入身份证号码,进入新参保人员信息登记页面;
3.按照员工自己发的【社保个人信息登记表】,其中有几项需要注意:
a)社保照片,应符合格式要求: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白底、服装与背景的颜色反差要大的电子照片,jpg格式,宽度:358像素,
高度:441像素;文件不小于9KB,不大于20KB。

【不是常规照片格式,需要用图片编辑软件调下,后文会介绍怎么调整图片】。

b)最后一行缴费原因
4.校验成功后,即可提交申报。

申报成功后,会提示下载“北京市社会保险登记表”“人员增加表”。

5.下载打印后,按照约号时间即可。

留存(审核,备查)
当月“北京市社会保险登记表”“人员增加表”(新参保)电子版留存,打印版提交主管审核,签字留底备查;
调整图片
1.进入PS软件,打开要调整的照片;
2.文件-存储为Web所用格式,如下图,右侧的图像大小中,录入图片对应像素,如果图片正下方的大小在20K以内,即可;
如不在,右侧JPEG下的【中】的位置,往低一级画质调整;
3.存储为JPG格式,以名字命名,方便查找。

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表

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表

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表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的进步,社会保险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人们的个人信息可能会发生变化。

这时,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表就成为了非常重要的工具。

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表是一种用于更改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的表格。

它主要包括变更前后信息、变更原因、变更时间等内容。

通过填写该表格,可以及时更新个人信息,确保社会保险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变更前后信息:在表格中填写变更前后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号码等。

变更原因:在表格中填写变更的原因,如到期、姓名更改等。

变更时间:在表格中填写变更的时间,即个人信息变更的具体时间。

填写时要认真核对个人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如果填写不完整或不准确,可能会导致无法通过审核或影响保险待遇的享受。

如果填写错误或遗漏,需要及时更正或补充,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表是保障个人权益的重要工具之一。

通过填写该表格,可以及时更新个人信息,确保社会保险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在填写时,要注意核对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避免出现错误或遗漏。

同时,也要及时个人信息的变更情况,及时更新或补充信息。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享受社会保险带来的福利和保障。

社会保险变更表是用于记录和跟踪个人或组织社会保险信息变更的重要工具。

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多样化,个人的社会保险信息可能经常发生变化,这就需要及时更新社会保险变更表,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文将详细解释社会保险变更表的填写和使用方法,以便相关人员能够准确、及时地更新信息。

保持信息准确性:社会保险变更表能够记录个人或组织的社保信息变更,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这对于避免因信息错误导致的待遇享受问题至关重要。

提高管理效率:通过使用社会保险变更表,相关机构可以及时了解并处理社保信息的变更,提高管理效率。

保障合法权益:准确的社会保险信息是保障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的基础。

及时更新社保信息,可以确保各项社保待遇的准确核算和支付。

社保调整通知模板8篇

社保调整通知模板8篇

社保调整通知模板8篇社保调整通知篇1养老保险:1、月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年省平工资40%的缴费基数:元;2、月工资收入在上一年省平工资40%-300%之间的缴费基数:实际工资收入;3、月工资收入高于上一年省平工资300%的缴费基数:15130元;4、城镇职工:单位缴费19%,个人缴费8%;5、有雇工的个体商户雇主:12%,雇工:8%;6、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单位缴费12%,个人缴费8%;7、非成都农村户籍人员:单位缴费12%,个人缴费8%。

医疗保险:1、月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年省平工资40%的缴费基数:2874元;2、月工资收入在上一年省平工资40%-300%之间的缴费基数:实际工资收入;3、月工资收入高于上一年省平工资300%的缴费基数:14370元;4、城镇职工、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单位缴纳6.5%,个人缴纳2%;5、非成都农村户籍人员:单位缴纳2.5%,个人不缴纳。

失业保险:1、月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年省平工资40%的缴费基数:2874元;2、月工资收入在上一年省平工资40%-300%之间的缴费基数:实际工资收入;3、月工资收入高于上一年省平工资300%的缴费基数:14370元;4、单位缴费比例0.6,%,个人不用缴费。

工伤保险:1、月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年省平工资40%的缴费基数:2874元;2、月工资收入在上一年省平工资40%-300%之间的缴费基数:实际工资收入;3、月工资收入高于上一年省平工资300%的缴费基数:14370元;缴费比例:单位根据行业确定基准费率,实际费率为(基准费率+浮动费率)×0.7,个人不用缴费。

生育保险:1、月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年省平工资40%的缴费基数:2874元;2、月工资收入在上一年省平工资40%-300%之间的缴费基数:实际工资收入;3、月工资收入高于上一年省平工资300%的缴费基数:14370元;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不用缴费。

社保调整通知范文合集十篇

社保调整通知范文合集十篇

社保调整通知范文合集十篇社保调整通知篇1为规范经办秩序,营造和谐、有序的经办环境,朝阳区社保中心迁址后,于11月8日起对网上预约取号系统进行优化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号码类别调整后预约号码分为网上申报号、普通号、支付号三个类型,单位在取号时应按业务受理范围选择相应取号类型进行取号,并按照预约号码受理范围办理业务。

1.网上申报号受理范围: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办理新单位登记和个人新参统业务的单位提交审核材料时预约此号,其他诸如人员增减(最后一人减少除外)、定点医疗机构变更等业务可直接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自行办理,无需审核。

网上申报号预约办理时间:每月5日—月末倒数第二个工作日(其中新单位登记网上申报预约办理截止时间为25日)。

2.普通号受理范围:包括原征缴科和登记科非网上申报的各项业务(含补缴业务)。

普通号预约办理时间:每月5日—月末倒数第二个工作日。

3.支付号受理范围:原支付科的各项业务。

支付号预约办理时间:全月办理。

4.注意事项:如单位需同时办理网上申报业务和普通业务,请预约网上申报号,可在办理网上申报业务的同时,就地办理普通业务。

二、取号管理1.取号系统调整后,参保单位可提前一天预约下一工作日的号码,预约时间为每日10:00—18:00,请各单位根据取号时间预约取号。

取号成功后,打印出的号码单上会显示业务办理楼层和号码激活时间,经办单位可按照号码单的提示到对应楼层激活,每个楼层仅限激活本层对应业务类型的号码。

2.单位取号后如不能前来办理业务,请及时取消预约,避免号码资源浪费。

3.即日起,我中心将对1年内累计3次取号但未办理业务的单位进行封号处理(未取消预约且未激活视为未办理)。

当单位存在一次取号未办理的情况时,取号系统自动给出提示,累计达到3次未办理记录时,系统自动对单位进行封号处理,封号后单位只能登录系统,无法预约号码。

被封号的单位需在每周二、四持相关材料到社保中心一层服务保障科进行备案和提交解封申请,审核无误三个工作日后解封。

2024社保调整通知三篇_3

2024社保调整通知三篇_3

2024社保调整通知三篇社保调整通知篇1广州养老金新政策变化1.只要参保人缴费参保,政府将一直给予补贴直到21600元封顶,不再受15年限制;2.个人缴费最高档由130元/月上调到300元/月,享待遇时也由551元/月提高到约1082元/月;3.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政府补贴不再“回收”,而是由法定继承人继承;4.不管是否在领取养老金,凡参保人死亡后都可发放丧葬抚恤费;标准由2600元提高至3000元。

小例子:比如某参保人45周岁,按原个人和集体第七档标准(个人130元/月、集体60元/月)缴费15年,费用3.42万元,其获得的养老金为551元/月;如果他按照调后个人和集体第七档最高标准(个人300元/月、集体300元/月)缴费15年,费用10.8万元,其获得的养老金为1082元/月。

前后对比月增531元,年增6372元。

广州124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群,有望全部享受到政府的21600元足额补贴;若参保人死亡,连同政府补贴在内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都可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这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新政策拟规定的方向。

11月12日起至21日,《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养老保险新政策最新消息:变化1:补贴年限可超15年最高可得21600元新政策拟放开政府补贴的15年期限,保留最高补贴21600元的规定。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解释,此前政府对参保人的补贴期限为15年,而一些年轻人由于收入水平不高,会选择低档次缴费,缴费满15年时,无法得到最高补贴21600元,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这部分年轻人员的参保积极性。

为激励年轻群体早参保、长缴费,市人社局通过本次修订,在政府最高补贴不变的情况下(即每人21600元),放开政府补贴15年的限制,以使这部分人员通过长缴费来充分享受政府的补贴,进而鼓励参保人根据个人经济状况,选择合适的缴费档次,缴费满15年后继续缴费,既可充分享受政府的补贴,也可进一步提高养老金水平。

关于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通知

关于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通知

关于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通知全体员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政策,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我司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办理范围本次办理社会保险的对象为全体正式员工。

二、办理时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司将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具体时间为每月1日至15日。

三、办理程序1、员工需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2、各部门负责收集员工、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

3、人力资源部对员工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将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四、注意事项1、员工在办理社会保险时,必须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如发现虚假信息,将按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2、员工在办理社会保险后,需按照公司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3、员工在办理社会保险后,如需变更个人信息或调整社会保险待遇,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

五、其他事项1、如有疑问,请咨询人力资源部。

2、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将另行通知。

请全体员工认真执行上述规定,共同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秩序。

感谢大家的理解与支持!人力资源部X年月日关于社会保险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尊敬的全体员工:为了更好地保障员工的权益,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现将有关社会保险办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社会保险办理的对象本次社会保险办理的对象为全体正式员工。

二、社会保险办理的内容1、养老保险:按照国家规定,公司为员工缴纳一定比例的养老保险费用,以保障员工的养老生活。

2、医疗保险:公司为员工缴纳一定比例的医疗保险费用,以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

3、失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公司为员工缴纳一定比例的失业保险费用,以保障员工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

4、工伤保险:公司为员工缴纳一定比例的工伤保险费用,以保障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时的权益。

5、生育保险:按照国家规定,公司为员工缴纳一定比例的生育保险费用,以保障员工在生育期间的权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9.11•【文号】劳社厅发[2006]24号•【施行日期】2006.09.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近年来,各地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对失业保险业务流程加以规范,经办工作逐步走入科学管理轨道,管理服务水平有所提高,对发挥失业保险功能、加强制度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目前,随着新一轮积极就业政策的实施,失业保险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任务,对管理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面对新的形势,需要进一步提升失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明确提出“围绕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服务对象的需要,优化业务流程,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

”为此,我们在总结一些地区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失业保险工作今后的发展,制定了《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在优化本地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时参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二00六年九月十一日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失业保险登记管理第一节参保登记第二节变更登记第三节注销登记第四节登记证件管理第三章失业保险费征收第一节申报受理第二节缴费核定第三节费用征收第四节收缴欠费第四章缴费记录第一节建立记录第二节转出记录第三节转入记录第四节停保和续保记录第五节缴费记录查询第五章待遇审核与支付第一节失业保险金等待遇审核与支付第二节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审核与支付第三节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审核与支付第四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后的待遇审核与支付第五节待遇支付记录第六章财务管理第一节收入第二节支出第三节会计核算第四节预算第五节决算第七章稽核监督第一节稽核第二节内部监督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加强失业保险业务管理,进一步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指南。

关于规范养老保险办理和待遇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规范养老保险办理和待遇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规范养老保险办理和待遇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险办理和待遇支付管理工作,确保参保人员权益,提高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对养老保险办理和待遇支付进行以下规范管理:一、办理流程规范1. 参保手续:各地养老保险机构应明确和优化参保手续,提高办理效率。

参保人员需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确保信息的一致性。

2. 缴费途径:养老保险机构应提供多种缴费途径,方便参保人员按时足额缴纳保费。

同时,建立缴费记录系统,确保缴费信息的准确性。

3. 待遇认定:养老保险机构应加强对待遇认定的审核和核查工作,确保待遇发放的准确性。

参保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单等,以便机构进行认定。

4. 业务办理时限:养老保险机构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各项业务,如参保登记、待遇领取等,确保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同时,加强信息收集和查询系统的建设,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

二、待遇支付管理1. 待遇发放方式:养老保险机构应选择便捷、安全的方式进行待遇发放,如银行转账、电子支付等,确保待遇金顺利到账。

2. 待遇支付准确性:养老保险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待遇支付核查制度,确保待遇金的准确性。

加强对养老保险金的管理和监督,防止虚报冒领等情况的出现。

3. 欠费和停发管理:养老保险机构应及时对欠费情况进行核查和处理,对缴费不及时的参保人员可以暂停待遇发放,鼓励其主动履行缴费义务。

4. 待遇调整和更新:根据政策规定,养老保险机构应及时进行待遇调整和更新,确保待遇金的及时支付,并提醒参保人员关注最新政策。

三、监督和评估1. 监督和检查机制: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办理和待遇支付的监督和检查机制,加强对养老保险机构执行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2. 申诉处理:建立完善的申诉处理机制,对参保人员的申诉进行及时处理,确保其合法权益。

3. 评估与改进:定期对养老保险办理和待遇支付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并及时调整改进,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新增就业实名登记统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新增就业实名登记统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新增就业实名登记统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8.19•【字号】豫人社办〔2018〕90号•【施行日期】2018.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新增就业实名登记统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厅机关有关处室,省公务员局,厅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33号)、《关于印发〈2018年河南省重点民生实事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办〔2018〕9号)、《关于印发〈河南省2018年重点民生实事考核办法〉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8〕29号)及9部门《关于印发〈落实2018年河南省重点民生实事确保城镇新增就业100万人以上工作方案〉的通知》(豫人社〔2018〕15号)精神,切实提高城镇新增就业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全面完成城镇新增就业目标任务,根据《就业促进法》《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城镇新增就业实名登记统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城镇新就业人员实名登记城镇新就业人员是指报告期内新就业的城镇户籍人员、高校毕业生、在城镇居住的居民户籍人员和持有《河南省居住证》人员。

实名登记项目包括城镇新就业人员的“姓名”“学历”“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新就业前人员身份”“新就业时间”“新就业地点”“新就业方式”“新就业产业”共9项,应凭相应信息资料按月全面如实填制《城镇新就业人员实名登记(汇总)表》(附件1)。

(一)“学历”是指城镇新就业人员新就业时已取得的最高学历,包括小学、初中、高中(中专)、专科、本科、研究生以上(含研究生)共6个层次。

(二)“身份证号”共18位数字,为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出生月日的4位数字均用×代替。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3.21•【字号】鄂人社函〔2017〕168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鄂人社函〔2017〕16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工作,提升经办服务能力,按照国家和省政策规定,我厅制定了《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3月21日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单位参保登记第三章申报核定第四章参保人员管理第五章应收计划及月结办理第六章基金征缴第七章个人账户管理第八章转移接续第九章定期待遇申领第十章待遇管理第十一章待遇发放第十二章领取待遇资格认证第十三章基金管理第十四章统计分析第十五章稽核和内控第十六章档案管理第十七章个人权益记录管理第十八章信息管理第十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64号)和我省系列配套文件,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

第三条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按照“统一政策、统一业务经办规程、统一信息系统”原则,实行两个险种“统一登记、统一申报、统一核定、统一征收、统一发放”。

城乡居民医疗新参保人员缴费流程

城乡居民医疗新参保人员缴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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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医保单位新增人员操作流程

九江市医保单位新增人员操作流程

九江市医保单位新增人员操作流程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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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新参保人员社会保险个人信息
登记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社保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补充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信息问题的通知》,自2010年10月起,新参保人员(指从未在本市参加过社会保险的人员)五险报增材料变更为:
1、由公安部门核发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正面复印件一份;
2、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复印件一份;
3、由专业照相馆拍摄或洗印的符合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片要求的近期一寸免冠彩色证件照片一张(白底);
4、《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一份。

以上材料需要说明的是:
1、上述变化提到的新参保人员,泛指全部新参保人员,不受户籍性质的限制;
2、身份证复印件仅限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3、对于无法提供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复印件的情况,员工可填写《户籍性质确认声明》代替;
4、对于照片的要求请参见《照片的要求》,与个人信息二次采集比对工作中对照片的要求保持一致;照片背面需工整注明员工姓名;
5、《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需填写完整后机打,不能手工填写;照片需粘贴在右上角指定位置,登记表右侧背面与身份证复印件上方背面单边粘贴;原《表二》、《表三》自10月起将停止使用;
6、基本医疗长期驻外业务所需材料保持不变。

除上述参保材料发生变化外,社保中心于10月起不再为新参保员工出具《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手册》(蓝本),而是改为发放《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参保人员可凭此证明在使用期限内就医,单位凭此证明按取卡日期进行取卡。

经我司与社保中心协调,该证明发放后,仅作为员工在使用期限内就医的凭证,领卡前不回收该证明。

为了保证员工及时参保,以下注意事项请贵单位引起重视:
1、以上要求自2010年10月起执行,10月新参保人员将按照新政策的要求收取相关材料;
2、《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等表格可通过我司网站“常用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3、新政策中对照片、表格有了更加严格的要求,请贵单位及新参保员工认真准备相关材料,以免因材料审核不合格造成无法按时参保,导致医疗报销、工伤申报等受到影响;
4、在社保中心以贵单位名义单独开立社保帐户的客户,我司相关部门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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