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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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简称《婚姻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是关于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规定,自此,我国的婚姻法正式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婚姻无效制度是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保障结婚条件和程序的执行,保护合法婚姻,预防和制裁违法婚姻〔1〕。新《婚姻法》虽然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但还不是很全面,婚姻法学界对此也有很大的争论。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作一系统的研究,那么,在了解婚姻无效的前堤下,首先应该清楚婚姻成立应具备的有效要件。

一、婚姻成立的有效要件

结婚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是人类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是一种典型的民事行为。因此,婚姻的合法有效必须具备民事行为生效的要件。

民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生效的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同一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些条件都是实质要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民事行为只要具备实质要件就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还必须符合形式要件才发生法律效力〔2〕。

(一)婚姻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婚姻的实质要件是指婚姻当事人自身必须满足的前提条件。实质要件可以分为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积极要件”是指结婚当事人必须具备的要件;而“消极要件”是指必须回避的要件,即结婚当事人本人或双方之间的关系不得出现的情况,故又称“禁止条件”、“婚姻障碍”。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包括:积极要件有二: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必须达到法定婚龄。消极条件有三:已有配偶的;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过,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的区分是相对的,有的积极要件从另一角度

看也可以说是消极要件,反之,有的消极要件从另一角度讲又可以说是积极要件。

婚姻的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婚姻成立的方式或程序。婚姻的成立,除要求当事人必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只有在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结婚程序后,婚姻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才能得到国家和社会的承认。所以,婚姻的形式要件既是婚姻公示的法定方式,又是婚姻的有效要件。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以结婚登记为婚姻的形式要件〔1〕。

(二)婚姻的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

公益要件是指与公共利益即社会的公序良俗相关的,如禁止重婚、禁止近亲结婚等;私益要件是指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相关的,如结婚须有当事人双方合意、未成年人结婚须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等。在一些国家的立法例中,以违反公益要件为婚姻无效的原因,以违反私益要件为婚姻得撤销的原因。这种分类法是我国婚姻家庭法学所不取的。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有关婚姻成立要件的规定,既是保护个人利益的,又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其特征有二:一是男女两性结合的时候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应当符合的实质要件或者程序要件;二是男女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儿育女,基于举行了公开的结婚仪式,在现实生活中被社会公认为互有夫妻身份关系。

《婚姻法》第十条具体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四种法定原因,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仍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年龄婚龄的〔1〕。

所谓重婚,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行为〔1〕。我国实行的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即任何人,无论其地位高低财产多寡,均不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而重婚则意味一个人同时有两个或更多的丈夫或妻子。这显然与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想违背,必须予以禁止。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指结婚的男女双方之间具有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血缘关系。

郑某的母亲与王某的母亲是姐妹。20世纪50年代还向往“亲上加亲”的两家人撮合着使郑王两人结婚,并从民政部门那到了结婚证,婚后双方一直相安无

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时候,民政局拒绝为他们办理结婚登记,理由是赵某不是完全民事行为人,不能批准二人的结婚申请,但江某未放弃,依然通过其他途径从民政部门那里办出了结婚证。

婚后,赵某病情经常出现反复,没有好转的迹象,此时的江某开始感觉到压力难以承受,最终选择了放弃。2005年8月江某向法院提出了申请请求宣告双方的婚姻无效,理由是赵某婚前患有严重的精神病,且按相关规定属于不能结婚的疾病,所以江某认为这样的婚姻理应被宣告无效。

赵甲作为赵某的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他认为当初江某对赵某患病这一事实是清楚的,并不顾家人的劝告与赵某结婚,既然这样,他认为就不能再申请婚姻无效。

法院认为赵某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得结婚的疾病,并且现在尚未治愈,按婚姻法规定,这样的婚姻应当被认无效,原告对被告患病这一事实是否明知不影响法院对两人婚姻关系有效无效的认定。

法律是禁止原告在被告患有禁止结婚疾病情况下与其结婚的,是原告自己通过非正规手段欺骗婚姻登记部门,才达到结婚的目的,现在原告提出婚姻无效,法律理应认为这一不存在的婚姻无效。

基于维护身份关系法律秩序的安定考虑,《婚姻法》对婚前虽然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却已经依法办理了登记的婚姻并不一律宣告无效,而是区别对待。即在结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结婚后经过治疗,仍然未痊愈的,该婚姻无效。若结婚后经过治疗,该疾病已经痊愈,则婚姻关系有效〔3〕。

此外,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男女只有到一定年龄,生理,心理才能发育成熟,并具备一定的物质经济能力,从而具备结婚的身心条件和物质条件,以便结婚后承担起对子女,对家庭以及对社会的责任,因而未达到法定婚龄就结婚,不仅会给当事人的身理,心理和社会生活带来不利的影响,而且不利于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可撤销婚姻指的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因行为人的需求而撤销使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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