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论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是婚姻
中围分类号 i 93 9 D 2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i0 8 7 7 2 0 )5 0 4 5 1 0 - 94(0 6 0 —0 4 —0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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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不是婚姻的本质属性 ,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是婚姻
1 。目前 对婚姻 的普遍 看 法— —合 法性 是婚 姻 的本 质 属性 关 于婚 姻 的概念 , 目前 还没有 统一 、 明确 的规定 。学者 们给 婚姻 下 了很 多 不 同的 定义 。 但多 数学 者基 本 上 有~个 共 同的看法 : 合法 性是 婚姻 的本 质属 性 。如 :婚 姻 , “ 是男 女 双方 以永 久 共 同生 活为 目的 , 以夫妻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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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 , 姻概念 应涵 盖人们 对婚 姻 的认 知 内容 , 婚 不能把 合 法性确 定 为婚 姻 的本质 属性 。 () 2 与法 律 、 规 的规定相 矛盾 法 在 我国法 律 、 规 中有多处 将 不具备 一个或 数个 法定 条件 的两 性结 合称 为婚 姻 , 些条 文还 明确 地将 法 法 有
权利义务为内容 的合法结合 。…㈣} 婚姻是指一男一女 以终身共同生活为 目的的合法结合 。1 (I“ ” “ ” 12 婚姻, P) 2
是人 与人之 间一 种特 殊的 社会关 系 , 以感 情 为基础 的两性关 系 , 姻是 男 女两 性 在爱 情基 础上 合法 的 自然 是 婚
结合。”3 ‘ I{ 婚姻的合法性是婚姻的本质属性 。……合法的结婚行为是婚姻关系借以成立 、 l 夫妻间的身份 和 权利义 务赖 以产生 的基 础 。各 个 时代 、 个 国家 的婚 姻制 度 不 同 , 姻立 法不 同 , 各 婚 但是 , 求结 婚 必须合 法 要
试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制度
婚 的 , 被 追究 刑 事 责 任 , 是修 改 前 的婚 姻 法 没有 规 定 重 婚 的民事 责 任 , 是 因 为婚 姻 将 但 这
法 没有 规 定 无效 婚 姻 制 度 。 改 后 的《 姻 法 》 重婚 规 定 为无 效婚 姻 , 更 有 力 的制 裁重 修 婚 把 将 婚行为。 2 .禁 止近 亲 结婚 。男女 近 亲 结婚 , 容 易把 双方 精 神 上 和 肉体 上 的弱 点 和缺 陷 集 中 很 起 来 遗 传 给下 一 代 , 损 下 一代 健 康 , 仅 不 利 于 下 一代 在 社 会 中生 活 , 给 国家 兴 旺 和 有 不 也
① 吕云 风 : 京 市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法 律 系 讲 师 。 北
35 维普资讯 源自吕云 凤 : 试论 无 效 婚 姻 和可 撤 销婚 姻 的法 律 制 度 社会 发 展 带来 不 利 的后 果 , 社会 具 有 一定 的危 害性 。 因此 , 改后 的《 姻法 》 有 禁 止 对 修 婚 将 结婚 的亲 属关 系 的人 的婚 姻 明确 规 定 为无 效婚 姻 。 3 .婚前 患 有 医学 上认 为不 应 当结 婚 的疾 病 , 婚 后 尚未 治 愈 。修 改 后 的《 姻 法 》 且 婚 在
制 性 规 范 。对 于不 符 合结 婚 条件 的 , 律 应 当 明确 其婚 姻 的效 力 。因此 , 立 无 效婚 姻 制 法 确 度, 有助 于 广 大公 民分清 是 非 , 止和 减 少违 法 婚姻 , 防 维护 法 律尊 严 , 高 婚姻 质 量 。 提
修 改 后 的《 姻 法 》 1 婚 第 0条规 定 了 4种 无 效婚 姻 的情 况 : 1 重 婚 ; 2 有 禁 止结 婚 的 () ()
有关婚姻法的论文
有关婚姻法的论文篇一:婚姻法论文婚姻法结课论文新疆财经大学法学赵洪信浅析无效与可撤销婚姻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法律制度日甄完善,我国婚姻法中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确立,更是使得我国婚姻法走向成熟。
尽管这一制度确立时间较早,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仍然大量存在于农村偏远地区甚至城市之中。
本文试就我国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构成、区别与联系、法律后果及审判中应注意的问题作一浅析。
关键词: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区别与联系法律后果审判中的注意事项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概念、构成及存在的问题1、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范而不发生法律效力也即婚姻效力。
严格来说,无效婚姻并不是特定的概念,它本身不能成为婚姻,在实质上是属于一种同居关系。
2、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从我国婚姻法第十条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有四种,也就是说只有这四种才可以宣布婚姻无效。
但实际上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有明显的:“一刀切”与模糊的地方。
首先,第十条列举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与“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本文作者认为,如果是真心相爱的具有亲属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或者是双方的当事人中的一方愿意照顾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另一方,我们的婚姻法为什么要对此横加阻挠呢?何况在这种普法、重法的社会,尊重人权也显得越来越重要。
若是因为考虑到对后代的影响,那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是不愿意生育的呢?我国婚姻法对此并没有相关的规定。
另外,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了“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本文作者认为立法者对这一立法也是不够严谨,因为既然第三项既然规定了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才算是无效的婚姻,也即意味着治愈后的应属于合法的婚姻,为何第四项未有类似之规定呢?作者认为,将第四项更改为“婚后未达到法定婚龄的”较为妥当,如此以来,即使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但在婚后达到了法定婚龄,法律对其合法性应予以认可,事实上,司法实践中也是这样处理的。
试述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婚姻,是人生中重要的一环,是法律和社会所保护的一种关系。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婚姻关系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而变得无效。
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试述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二、无效婚姻的概念及类型1. 概念无效婚姻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婚姻。
无效婚姻不产生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
2. 类型(1)重婚: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
(2)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旁系血亲以及三代以内的姻亲。
(3)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如精神病患者、重度智力障碍者等。
(4)未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三、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1. 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解除婚姻关系。
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有:(1)双方当事人自愿解除:当事人可以签订协议,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离婚。
(2)一方当事人申请解除: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
2. 恢复婚前财产状态无效婚姻解除后,当事人应当恢复婚前财产状态,即:(1)共同财产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
离婚时,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2)婚前财产恢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仍属于各自所有。
3.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结婚的行为,法律可能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重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重婚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7条,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应当依法解除婚姻关系。
(3)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0条,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解除婚姻关系。
4. 子女抚养问题无效婚姻解除后,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法处理:(1)哺乳期内的子女: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
婚姻无效与撤销的区别是什么?【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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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的法律原因不同,无效婚姻原因: 1、有重婚行为;2、有法律上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结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结婚之后未能治愈;4、没有达到《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年龄。
可撤销婚姻原因:因为胁迫结婚。
对于结婚的很多规定在我国相关法规中有详细的说明,一般在结婚过程中如果违反了婚姻法中的相关规定就是属于无效婚姻,这样的婚姻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也是属于违法行为,因此要对无效婚姻有一定的了解,那婚姻无效与撤销的区别是什么?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婚姻无效与撤销的区别是什么?(1)形成的原因不同。
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公益要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私益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人不同。
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
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仅由当事人行使,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愿意维持这种关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销该婚姻。
(3)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
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
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即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二、无效婚姻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的相关规定,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无效婚姻,自始无效。
这里所说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副本寄送当地婚姻登记机关。
论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
目录一、绪论 (3)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 (3)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认定 (4)(一)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 (4)(二)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 (4)四、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宣告 (5)五、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5)(一)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问题 (5)(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三)父母子女关系 (6)六、确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意义 (7)(一)使我国的立法更加丰富和完善 (7)(二)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是保障结婚条件和结婚程序的实施,处理和制裁违法婚姻的需要 (7)(三)避免了不必要的法律冲突,维护了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8)七、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8)八、参考文献 (10)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摘要: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古代罗马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说:“婚姻是男女的结合,包含有一种不能分离的生活方式。
”已成立的婚姻不一定有效,有效的婚姻一定成立。
婚姻的不完美会产生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因此,为了保护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全面建立防治违法婚姻的法制机制,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婚姻关系予以解除。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有了突破性进展但仍存在很多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关键词:婚姻;权利义务;合法权益;《婚姻法》绪论婚姻与家庭不可分离,婚姻是家庭的基础,是社会肌体上的细胞组织,承担着多方面的社会职能。
婚姻状况的好坏,既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也关系到子女、家庭和社会的利益。
结婚即婚姻的成立,它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
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这样的行为就是无效的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而形成无效婚姻或依法可撤销婚姻。
已经成立的婚姻不一定有效,有效的婚姻则一定是依法成立。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长期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结合。
论我国无效婚姻与可撤消婚姻制度
论我国无效婚姻与可撤消婚姻制度摘要:本文结合我国特定的传统与现状,分析我国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制度相关问题以及需要完善的地方,以期其制裁违法婚姻、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制度功能得到更好的发挥。
关键词:无效婚姻、可撤消婚姻、缺陷、完善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概念(一)无效婚姻的概念无效婚姻,即“违反婚姻有效要件(公益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无效婚姻制度,是规定无效婚姻的构成原因、认定、宣告程序及法律后果,调整无效婚姻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
它是一国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各国通例,对那些违背(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所谓可撤销婚姻,就是当事人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即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合意,因受对方或第三者胁迫而结合的违法婚姻。
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凡有违婚姻自由的结婚,根据私法自治的原则,应是可撤销的。
可撤销婚姻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可以使这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二我国的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婚姻的缺陷我国的国土辽阔,人员众多且相对分散,许多地方交通不便,信息闭塞,也给我国的婚姻法的实施造成一定的困扰。
但由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在现实案例审理中,综合我国的国情民风来分析,现行《婚姻法》以及《解释(一》、《解释(二)》在关于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上仍然存在缺陷,需要继续完善。
(一)我国无效婚姻的与可撤销的婚姻现状目前我国仍存在不少早婚、包办买卖婚姻、重婚、骗婚、包二奶、变相纳妾或以夫妻名义同居而不登记等违法婚姻。
究其原因,首先是一些人的法律意识薄弱,如农村中存在的早婚现象;有的则受传统仪式制婚礼影响,认为只要群众承认就行,登记不登记无所谓。
此外,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存在着一种“假结婚”,即双方当事人以缔结婚姻的方式来谋取各自所需的利益,在目的实现后,即解除婚姻关系,故意利用无效婚姻的法律空子谋图己欲。
离婚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有什么区别
婚姻无效与撤销的原因多在婚姻 成立前,如未达婚龄,存在禁止 结婚的疾病等,都是在婚前就存 在他任何 第三人都不能行使这权利。
而无效与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除 了当事人自己可以使用外,还可 由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或国家有 关部门行使,如重婚的,人民法 院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实际 上也就宣告了该婚姻无效。
③从发生的时间看,离婚的 请求权只能发生在双方当事人婚 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一方死 亡后,婚姻关系自然终止,不得 再进行离婚。而婚姻无效或撤销 的请求权既可发生在双方生存期 间,也可发生在双方或一方死亡 之后。
④从程序和方法看,离婚既 可按诉讼程序进行,也可按行政 程序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 的无效和撤销一般应按诉讼程序 来认定。
⑤从法律效力看,离婚并不影响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法律效力, 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具 有夫妻权利义务关系,由此产生 的权利义务依然有效。
离婚后夫妻权利义务才被解除。 而婚姻无效与被撤销,其效力溯 及婚姻成立之时,即自始无效, 也就是说男女双方从未产生夫妻 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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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有什么区别
离婚是解除合法婚姻的法律手段, 而婚姻无效或婚姻被撤销是违法 婚姻的法律后果,它们有严格的 区别。
①从形成原因看,离婚的原 因一般都发生在婚姻成立以后, 当然也有个别的发生在婚姻成立 以前,如男方婚后才发现女方婚 前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且女方有 主要责任,由此导致夫妻感情不 和的。
中外婚姻法比较研究
中外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比较与思考摘要: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的作用。
我国现行《婚姻法》采用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并行的制度,相较于以前这是一个进步。
但是我国在无效婚姻立法上对于无效婚姻构成的规定还很不完善,对于婚姻无效和撤销的一些问题规定不够正确或者不够明确。
本文通过我国与国外在此方面的立法比较,发现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不足,通过对国外先进立法的借鉴,提出完善我国无效婚姻制度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建议,以更好地保护婚姻当事人特别是子女以及善意一方的权益。
关键词: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立法模式;善意一方绪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
我国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规定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
但是我国对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在具体的规定方面不够具体明确,导致在现实中无法很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暴露出许多的问题。
比较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我们会找到很多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
比如有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问题,有关婚姻当事人中善意人的权益保护问题,还有有关婚姻期间所生子女的权益保护问题等等,这些都是我们国家需要对国外更加合理的立法进行借鉴的地方。
本文通过对我国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制度的论述以及与其他国家较为合理立法的比较,提出相应的几点建议。
一无效婚姻制度与可撤销婚姻制度概述(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概念无效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因行为人的要求而撤销从而使婚姻关系自始无效的婚姻。
[1](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立法模式无效婚姻制度,源自罗马法,现在已经成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普遍采用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
[2]在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模式上,一直存在两种立法模式,即单轨制和双轨制。
单轨制是对不具备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两性结合,均认为是无效婚姻,当事人之间不产生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双轨制是对缺乏特定结婚要件的男女两性结合,视为无效婚姻,同时将不具备其它结婚要件的男女两性结合,有条件的承认其婚姻效力。
民法典“关于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的精讲讲义
民法典“关于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的精讲讲义重点条文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民法典》新增规定了无过错方在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因此也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
由于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关系定性为同居关系。
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处置,首先尊重当事人的自由,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
对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不能损害重婚一方第一个合法婚姻的配偶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之间虽无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但并不影响父母子女的关系。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对于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没有过错的一方,有权请求过错方赔偿损失。
【条文理解】一、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应履行法定程序婚姻无效与婚姻被撤销的法律效力是相同的,即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
《民法典》沿用2001年《婚姻法》的规定,但将其第12条中规定的“自始无效”修改为“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表述上更加准确。
第一,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婚姻,从办理结婚登记一开始就不具有合法有效的法律效力,因此,在婚姻被宣告无效和被依法撤销后,该婚姻溯及至一开始即不具有法律拘束力,而非自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后才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无效婚姻与被撤销婚姻虽然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但对于无效婚姻的效力认定问题,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无效婚姻,只要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该婚姻从一开始就当然无效,无须任何有权机关宣告或者确认。
婚姻无效与可撤销PPT课件
有妇之夫,一怒之下,甲将乙告上法庭,要求与其解除非法婚姻关系,并要求其赔
偿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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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婚后发现丈夫患梅毒 南京一女士忽视婚检酿苦果 • 人民法院报11月17日电 一位在国外工作的年轻女子,从
国外返回家乡结婚,婚后发现丈夫患上了不宜结婚的严重性病。 昨天,南京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宣告申请人王女士与被 申请人李先生的婚姻无效。 • 现年27岁的王女士3年前与同龄的李先生确立了恋爱关系, 之后王女士去西方某国工作。2003年12月,王女士从国外返回 故乡,与心上人领取结婚证书,喜结秦晋之好。正式领证前双 方未作婚检。婚后,李先生不愿与王女士过性生活。经再三追 问,李先生承认其患有性病。
关系到婚后生活是否幸福,覃怡也不打算在这件事情上做出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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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在她的坚持和再三劝说下,赵宇终于答应去做婚前检查。但没有想到的是,他在体检过程中却
有意避开了泌尿检查,对我说他在这方面绝对没有问题。看见他信誓旦旦的样子,我也不好再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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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不几天,覃怡身体上开始出现越来越严重的不适感觉。与此同时,覃怡发现赵宇一直在背着自己偷
•
覃怡被彻底激怒了,她抬手打了赵宇一个耳光:
“ 你无耻,还来问我!”看见覃怡被激怒的样子,赵
宇用手捂着脸一阵冷笑:“ 我传染给你的?你有什么
• 看到我发了火,他才吞吞吐吐地承认自己确实得了性病,但 没查出病源。覃怡说,这一天刚好是她和赵宇新婚满 1个月, 她的婚后生活一下子就从蜜月坠入了地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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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 11月 5日晚上,当她把医院的诊断报告
扔到赵宇面前时,赵宇淡淡地看了一眼,问:“ 你是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是指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婚姻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被认定为无效的婚姻关系。
无效婚姻制度是为了保护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发展而设立的。
无效婚姻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维护法律尊严,保障社会秩序,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下面就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儿童婚姻:我国婚姻法规定,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即可结婚。
但是对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结婚。
一旦发现有未成年人结婚的情况,婚姻关系就被认定为无效。
这是因为未成年人缺乏法定的结婚能力,所以其婚姻关系不具备法律效力。
大一岁的婚姻:根据我国的婚姻法规定,男方满22周岁,女方满20周岁即可结婚,如果一方不满22周岁,但已经满20周岁,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婚后一方不满22周岁的,而对方已经满22周岁,则婚姻关系为有效,但可以由不满22周岁的一方提出撤销申请,至此婚姻关系也为无效。
重婚:根据我国婚姻法,一夫一妻制是我国的基本婚姻制度,禁止重婚。
所以如果一方已经与他人结婚,又与另一人结婚,后一次婚姻关系即属于无效。
这是为了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和法律尊严,防止婚姻乱象的产生。
二人有直接血亲关系的禁止结婚:我国的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的近亲不得结婚,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婚姻关系也属于无效。
这是为了维护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和清白性。
接下来,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意义和作用:无效婚姻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和谐。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稳定和和谐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至关重要。
无效婚姻制度的设立,能够有效地杜绝一些不合法的婚姻关系的产生,防止婚姻关系的混乱和纠纷,从而保障家庭的稳定和和谐。
无效婚姻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和价值取向。
无效婚姻制度的设立,能够有效地规范婚姻关系,促使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和价值取向,避免盲目结婚、冲动结婚,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产生。
浅析婚姻法律制度中的婚姻无效与撤销制度
收稿日期:2020 09 30作者简介:郑东瑞(1983 ),女,陕西子洲人,讲师,主要从事婚姻家庭法研究㊂浅析婚姻法律制度中的婚姻无效与撤销制度郑东瑞(空军工程大学军政基础系,陕西西安710031)摘㊀要:进入新时代,随着政治㊁经济㊁文化等各领域的快速发展,与之相应的法律制度逐渐完善㊂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家庭的稳定性决定了社会发展的持久性㊂家庭的稳定既需要道德手段调整,更需要法律手段保障㊂从法律角度分析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中关于婚姻无效与撤销制度的区别与联系,及其婚姻无效与撤销制度设立的意义与完善措施,达到保障婚姻的合法性与稳定性,维护社会的稳定㊂关键词: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婚姻无效;撤销制度中图分类号:D923.9㊀文献标志码:A㊀文章编号:1008-3871(2021)03-0058-04DOI :10.16752/ki.jylu.2021.03.010㊀㊀在各时代的发展中,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稳固直接决定了社会经济秩序能否健康有序的运行,所以婚姻家庭都是法律约束的主要对象,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法律约束标准,在阶级社会发展中,已经成为了管理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㊂对于‘民法典“规定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能够更好地维护婚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主要是以制度化的形式为标准,对具体的法律制度进行了制定,并且在社会发展过程被各界所认可与承认㊂所以,婚姻双方在结婚以后,想要得到‘民法典“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保护,最重要的前提就是婚姻双方符合婚姻制度中的结婚条件,能够在婚前㊁婚后都履行‘民法典“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定,确保婚姻制度的法律效力,使婚姻双方都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㊂一㊁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中的婚姻无效与撤销制度的认定(一)无效婚姻认定在婚姻制度的具体内容中,无效婚姻是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并且具有一定的历史性㊂在现代化社会发展中,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无效婚姻制度,例如英国㊁美国㊁法国等国家[1]㊂婚姻无效,主要是指婚姻制度成立的婚姻关系不具备婚姻制度中规定的条件而导致产生的婚姻归于无效㊂通俗点说,就是婚姻双方的当事人,如果在缔结婚姻的过程中,没有按照婚姻制度所制定的条件约束自身,如重婚的㊁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㊁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等,而产生了负面的婚姻行为,都是属于违法行为,而这种形式的婚姻,则被称作为无效婚姻,不会产生婚姻法律相关的后果,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㊂当前,从法学界的角度对无效婚姻的概念分析,还存在着一些争议,具体的争议内容是在婚姻行为是否应当受法律约束中[2]㊂所以,有的学者会认为,婚姻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那么对于无效婚姻的定义,欠缺了对婚姻成立的相关条件考虑,违反了婚姻法律的具体内容;而也有相反观点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认为对无效婚姻的制定,是需要以成立婚姻为重要的基础,才能对其进行实施,此观点,没有设置 合法性 为婚姻的主要条件,那么在这种观点下,就已经使无效婚姻欠缺了法定的有效条件,无法对婚姻采取法律手段的约束,在社会的发展中,也被众多的群体所认可与接受㊂而关于无效婚姻的判定,在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也明确地制定了相关规定,在‘民法典“第1051条的规定中,不同的形式有不同的标准要求㊂首先,是重婚,主要是指合法婚姻中的一方与他人进行了登记结婚,这种行为被称作为重婚,是属于违法的一种行为,其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已经具有合法婚姻身份的人与他人进行婚姻登记,在法律上被定义为重婚,在司法实践中这一种形式较为少见,在二代身份证还没有普及之前,身份证造假较为㊀2021年05月第31卷㊀第3期榆林学院学报JOURNAL OF YULIN UNIVERSITYMay.2021Vol.31No.3容易,一个人可能拥有四五个身份证,再加上婚姻登记尚未实现网络一体化,同时与多个人结婚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是存在的㊂在二代身份证普及之后,此情况较为罕见㊂身份证㊁婚姻登记部门实现网络一体化,信息共享,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再次进行婚姻登记,基本无实现的可能性㊂第二,已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但是却与其他人员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事实上已经被定义为重婚;第三,自身没有配偶,但是却与有配偶的人员进行了结婚,也被称为重婚,这三种形式都是违法行为㊂其次,‘民法典“第1048条明确规定禁止直系血亲㊁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㊂父母子女㊁祖父母㊁外祖父母与孙子女㊁外孙子女等之间的关系,都属于直系血亲,是不允许结婚的,这既是医学角度的考虑,更是道德角度的考量㊂第三是未达到法定婚龄的㊂我国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是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任何一方不符合结婚年龄,婚姻归于无效㊂在此条件中有一特殊情况,结婚登记时未达到结婚年龄,双方当事人都未申请确认婚姻无效,当年龄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效婚姻转为有效婚姻㊂‘婚姻法“认定无效婚姻条件之一的禁止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民法典“不再认定其为无效婚姻㊂(二)可撤销婚姻认定可撤销婚姻,顾名思义就是当事人可以撤销的婚姻制度㊂一方面婚姻制度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基础之上,保障当事人的婚姻自由;另一方面婚姻关系的稳定直接决定了社会的稳定㊂综合两者得出婚姻关系建立后不允许当事人随意撤销,以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性与持续性,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㊂但在有违反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缔结的婚姻关系可以撤销㊂如何认定违反当事人自愿,主要是发生在婚姻双方的当事人中,有一方具有暴力倾向,对另一方实施殴打㊁威胁㊁恐吓等,或者是针对对方的亲友㊁朋友的人身安全㊁荣誉㊁名誉㊁财产等方面为要挟的条件,使另一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想法,而选择与其进行登记结婚的主要行为㊂可撤销婚姻的核心就是利用外界要素进行威胁逼迫当事人做出结婚的决定,违背当事人婚姻自愿㊂婚姻双方当事人具备撤销权利,可以在婚姻当中行使自己的撤销权,使具备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㊂但是行使撤销权有时间限制,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3]㊂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㊂也就是说有胁迫情形的婚姻,应当在胁迫情形结束后的一年内提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婚姻,撤销婚姻的请求也必须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在此期限内没有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则无效婚姻转为有效婚姻㊂二、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中的婚姻无效与撤销制度重要意义目前,在我国现代化社会的发展中,违反婚姻法律的现象屡见不鲜,使婚姻当中的弱势一方,受到了身体㊁精神等方面的伤害㊂因此,需要我国相关部门能够加大对婚姻的管理力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解决措施,能够为婚姻双方的当事人维护自身的权益㊂违反婚姻法律的行为,对社会稳定发展也具有一定的影响,对其科学地处理,主要是针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分析㊂能够确保在根源上解决问题,降低我国离婚率,为法治社会的建设起到了促进的作用㊂(一)完善法律体系,发挥出婚姻法律的权威性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我国对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也进行了适当的修改,对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内容,在制定过程中做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尤其是旧的婚姻法,无法满足无效婚姻与撤销婚姻的相关法律要求,对制定的相关法律要求不够全面,针对一些婚姻案件,无法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导[4]㊂那么就会对现实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有众多的人员利用婚姻关系,做着违法的事情㊂例如会对当事人的身份做虚假证明㊁谎报年龄㊁隐瞒当事人真实的婚姻状况,更有一些别有用心之人利用和对方视频之机,偷偷录制对方一些较大尺度的视频,进行威胁利诱结婚等㊂对于此种不法行为,都需要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要求规定中,加强重视度,使婚姻法律的制定与内容更加地完善㊂以此为重要的基础,不仅对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系统完善,而且还能够在实施的过程中,发挥出新婚姻制度的权威性,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㊂(二)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与进步对于婚姻法的修正,最主要的影响因素就是相关的法律领域㊁执法细则等,对其系统与内容进行完善的过程中,总是被忽视,对现实生活中所出现的违法行为,无法有效地处理㊂近几年,我国的重婚㊁近亲结婚㊁利用对方的弱势胁迫结婚等违法现象越来越严重,尤其是在一些偏远的地区,无论是经济条件的发展,还是人权意识,都与其他地区产生了严重的偏差,整体的发展形势不佳,也是最容易发生违法婚㊃95㊃郑东瑞:浅析婚姻法律制度中的婚姻无效与撤销制度姻行为的地区㊂由于相关部门对贫困地区的管理,无法发挥出婚姻法律制度的权威作用,对人员㊁社会等各方面的安全发展造成严重的影响[5]㊂所以,加强对无效婚姻与婚姻撤销制度的管理,广泛地实施,能够为更多人员解决婚姻问题,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使其能够在婚姻中采用法律武器加强对自己的保护,有效地避免自身在违法婚姻中的侵害㊂三㊁无效制度与撤销制度差异性针对上述的分析,对我国婚姻法律效力的无效制度与撤销制度差异性进行研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两者的法律效力不同㊂其中,无效婚姻是从行为开始就对其进行实施,能够对其婚姻进行确立无效,即无效婚姻在婚姻开始时起即无效,任何时候都无效,不存在婚姻效力的转化㊂但是可撤销婚姻,则是在当事人已经提出撤销之前的行为,会对此婚姻的行为设定为有效,撤销之后,婚姻归于无效,不经撤销,婚姻一直有效,一经撤销,自始无效㊂其次,权利的使用者差异㊂对于婚姻无效的制裁人,不仅是婚姻双方的当事人,还包括一些利益相关者,都具备提出制裁的权利[6]㊂例如婚姻当事人的父母㊁兄弟㊁朋友等㊂但是婚姻撤销制度,则只针对婚姻当事人自己,只有婚姻当事人自己才有提出维权的主张权利㊂最后,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差异㊂针对无效婚姻,所需要承担的法律是可以进行补正;但是,可撤销婚姻行为,是不可以进行补正,完全没有补正问题的说法㊂除此之外,两者之间的发起主张期限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㊂针对无效婚姻的宣告,是不会受到时间㊁地点等限制,无效婚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任何时候都可以提起确认婚姻无效的请求,能够进行任意地主张,但是针对撤销婚姻行为,则是需要一定因素的限制,需要针对实际情况综合分析,采取相应的措施,一般情况可撤销婚姻必须在撤销事由结束后的一年内提起㊂四㊁婚姻法律中的婚姻无效与撤销制度完善策略(一)加强法制教育在我国现行体制中,法律普及力度加大,公民的法治素养大幅提升,但是对于专业性较强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鉴定㊁危害等普及力度不够,公民的认识度不高,尤其是在偏远落后的地区,将能结婚的目的放在首位,将无效婚姻㊁可撤销婚姻的限制条件滞后,在解决基本的结婚都存在巨大困难的情况下,结婚所有的限制条件都是摆设㊂在2018年曾对100名高校理工科教师进行问卷调查,结果令人深思,显示有百分之八十的教师知道婚姻制度中有重婚㊁近亲结婚的限制,对重婚㊁近亲结婚的婚姻效力表示不了解㊂对于胁迫结婚可撤销的规定更茫然,表示遇到有人带着目的性结婚只能自认倒霉㊂可见法律普及的力度不够,对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理解不深㊂加强法制教育的宣传,从根源上杜绝婚姻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加强事先预防,远比事后救济有成效㊂(二)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在婚姻当中,受到的精神损失,是无形的概念,没有明确定义何为精神损失,更不会有实际的参考物进行对比与分析,针对需要赔偿的数值,也没有一定的限制,只是会根据受损失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赔偿,并且合理地估算,能够以此为重要的基础,使精神赔偿与财产赔偿出现了不同的效力,也就无法对赔偿的数额具有明确数值规定㊂所以,需要针对实际婚姻情况综合分析,主要是分析婚姻双方在该情感中的投入程度,以此为婚姻赔偿判断的重要依据[7]㊂例如对情感的投入㊁婚姻时间㊁婚姻中的金钱㊁婚姻中付出的精力㊁婚姻存续期间经营家庭的投入度等,能够在通常情况下,提供了具有法律参考意义的标准㊂如果该婚姻的关系没有具备可撤销的条件,而被宣判无效时,自然会对婚姻中的一方或双方造成精神上的痛苦,那么就有必要的针对该婚姻的实际情况综合分析,明确了该婚姻中双方当事人的实质性关系,让无错方当事人向有错方的当事人提出相应的精神损失赔偿请求,能够确保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㊂(三)加强对撤销对象的限制处理对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具体规定,会受到婚姻撤销行为对象的限制影响,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具体婚姻家庭制度产生一定的胁迫,并且,在近几年的发展中,会存在着金融欺诈的违法行为,使婚姻的危害性不断地提升,如越南新娘在中国实施的骗婚,骗取彩礼的行为;还有一些犯罪团伙专门针对偏远落后地区结婚困难的大龄男青年,以介绍对象为目的实施诈骗㊂对此,有关部门需要加强对婚姻行为的管理,能够有效地治理不法分子的不法行为,体现出婚姻的法律权利,为人们营造了良好的安全社会㊂在婚姻发展中,由于违法的行为与方式比较多,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制度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对此,需要加强对婚姻制度的管理,尤其是针对撤销对象限制的处理,能够以法律法规维护婚姻㊃06㊃榆林学院学报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2021年第3期(总第155期)双方当事人的自身权益㊂(四)遵循传统的道德伦理在我国传统文明的发展与传承的过程中,一直都是以道德伦理为重要的思想,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地加大传承发展的力度,对各个领域的发展都起到了重要的影响㊂尤其是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制度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制定时,以道德伦理为基本原则,展现出中国社会发展的伦理特点,为现代化社会的文明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㊂例如加强对婚姻法律伦理道德的管理,最直接的方式就是禁止直系姻亲产生婚姻关系,尤其是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㊁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㊁儿媳妇与公公㊁女婿与岳母等,禁止发生婚姻关系,以此为重要的基础,能够采取法律手段加强对婚姻关系的维护,能够及时地发现不正当的婚姻关系,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进行治理,能够对婚姻当中的弱势群体加强保护㊂除此之外,需要对婚姻发展中的撤销对象限制合理地优化,尤其是针对金融欺诈违法行为,需要在婚姻法律中明确地提出相应的治理要求与制度,从而为现代化社会安全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㊂五㊁结语综上所述,在我国婚姻法律制度中,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是重要的组成部分,能够对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对该婚姻的家庭㊁利益等方面产生积极的影响㊂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管理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㊂两种制度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就需要针对实际情况综合地分析,采取正确的解决措施,遵循传统的伦理道德,以法律法规为重要的依据,为我国新婚姻家庭制定奠定良好的基础,能够对个人利益与团体利益综合考虑,使两种制度能够最大化地发挥出自身的作用与价值,为婚姻双方当事人提供了法律的保障,为我国现代化社会的稳定起到促进的作用㊂参考文献:[1]杨丽.婚姻法中的婚姻无效与撤销制度研究[J ].法制博览,2018(34):231.[2]袁莹.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婚姻无效与撤销制度[J ].法制与社会,2017(33):34 35.[3][4]石东洋,刘新秀,聂敏.试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及其完善[J ].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6(1):66 72.[5]周鑫.我国无效婚姻制度探析[J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49 52.[6]周鑫.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研究[J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7):31 33.[7]张振华,邢芳丽.无效婚姻制度探索[J ].剑南文学(经典教苑),2012(2):314.(责任编辑:季潇濛)On the System of Null and Void Marriage and Revocation in Marriage LawZHENG Dong -rui(Airforce Engineering University Department of Military and Political Basics ,Airforce Engineering University ,Xi an 710051,China )Abstract :In the new era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politics ,economy ,culture and other fields ,the corre-sponding legal system is gradually improved.In the process of social development ,the stability of the family deter-mines the persistence of social development.The stability of the family needs not only the adjustment of moral means ,but also the protection of legal means.This paper analyzes the differences and relations between the void marriage and the revocation system in the legal system of marriage and family ,and the significance and improve-ment measures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void marriage and revocation system ,so as to ensure the legitimacy and stability of marriage and maintain social stability.Key words :legal system of marriage and family ;nullity of marriage ;cancellation system㊃16㊃郑东瑞:浅析婚姻法律制度中的婚姻无效与撤销制度。
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
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概述男女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
对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的婚姻,各国法律一般都有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规定。
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不仅填补了立法空白,也使我国的婚姻法更好的与国际婚姻法相接轨。
从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来看,无效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已经进行结婚登记,但不具备法定结婚的实质要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违背另—方的真实意愿,胁迫另一方与之结婚,受胁迫的一方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一)确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必要性在现实生活中,违法婚姻屡禁不止,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是全面防止违法婚姻的客观要求。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肌体上的细胞组织,承担着多方面的社会职能。
婚姻状况如何,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关系到子女、家庭和社会的利益。
因此,必须用婚姻家庭立法和司法实践亟待建立婚姻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欠缺婚姻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对违法婚姻没有系统完整的立法,只有一些具体的司法解释,而且这些解释对违法婚姻有着不同的处理原则。
这样,同属违法婚姻,在处理依据和结果方面就出现了完全不同的情况。
特别是绝大多数的违法婚姻在司法实践中均以离婚对待,而离婚是配偶生存期间解除合法婚姻的法律手段,如此处理就混淆了婚姻合法与非法的界线,赋予了违法婚姻以合法效力,这从逻辑上讲是错误的。
因此,在立法上增设婚姻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制裁结婚问题上的违法行为。
(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婚姻法》第10条和11条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情形,分别为:1、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1)重婚的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婚姻编解释
婚姻编解释一、婚前协议与财产分配1.婚前协议:指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就双方的财产、债务、子女抚养等事宜达成的书面协议。
2.财产分配:根据婚前协议,夫妻双方的财产在离婚时按照协议进行分配。
如果没有婚前协议或者协议不涉及财产分配,则按照法定规定进行分配。
二、婚姻的无效与可撤销1.无效婚姻:指因违反法律规定而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例如,重婚、未达到法定婚龄等。
2.可撤销婚姻:指因胁迫或重大误解等原因,夫妻一方可以请求撤销的婚姻。
例如,因被强迫而结婚。
三、夫妻财产制与共同财产1.夫妻财产制:指夫妻间财产关系的法律规定。
在中国,夫妻财产制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2.共同财产:指在夫妻财产制下,夫妻双方的财产被视为共同所有,离婚时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四、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1.夫妻共同债务:指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例如共同购房、子女抚养等。
2.个人债务:指夫妻一方单独承担的债务,例如个人借款、个人消费等。
五、子女抚养与探望权1.子女抚养:指离婚后子女由谁来抚养的问题。
一般根据父母的抚养能力和子女的权益进行判决。
2.探望权: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探望权的行使应当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六、离婚冷静期与程序1.离婚冷静期:指在离婚前设定的一个冷静期,期间夫妻双方应当尽力协商解决分歧,避免因一时冲动而离婚。
2.程序:指离婚的程序和流程,包括申请、审查、判决等环节。
七、离婚财产分割与处理1.财产分割:指离婚时夫妻双方的财产应当如何分割的问题。
分割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的协议进行。
2.处理:指对于一些特殊的财产或者债务,如何进行处理的问题。
例如,对于房产、车辆等财产的处理方式。
八、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1.抚养费: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支付给子女的抚养费用。
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双方的协议进行确定。
2.抚养费的变更:指在特殊情况下,抚养费数额和支付方式需要进行变更的情况。
论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论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摘要】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肌体上的细胞组织,承担着多方面的社会职能。
婚姻状况如何,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关系到子女、家庭和社会的利益,因此,必须用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规范人们的结婚行为,以便保证婚姻质量,使婚姻关系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因此,为了全面建立防治违法婚姻的法制机制,婚姻法修正案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法律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本人在本文中将就婚姻无效与可撤销婚姻法律制度谈几点自已的看法。
【关键词】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公益条件私益条件一、绪论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是关于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规定,自此,我国的婚姻法正式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
婚姻无效制度是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保障结婚条件和程序的执行,保护合法婚姻,预防和制裁违法婚姻。
新《婚姻法》虽然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但还不是很全面,婚姻法学界对此也有很大的争论。
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作一系统的研究,那么,在了解婚姻无效的前堤下,首先应该清楚婚姻成立应具备的有效要件。
二、婚姻成立的有效要件结婚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是人类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
是一种典型的民事行为。
因此,婚姻的合法有效必须具备民事行为生效的要件。
民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生效的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同一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这些条件都是实质要件。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民事行为只要具备实质要件就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还必须符合形式要件才发生法律效力。
2015年江西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
2015年江西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
概念
民法学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
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的男女两性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合法效力的婚姻,包括违反一夫一妻制的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婚姻、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姻。
除了上述四种情形,当事人以其他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结婚的真实意思,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结婚自由是其应有之义,因而要求婚姻双方当事人因本人或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受到加害的威胁而产生恐惧,从而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
基于其本人并不具有结婚的真实意愿,因而法律赋予其撤销该婚姻的权利。
并且享有撤销权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是否行使撤销权有撤销权人自行巨鼎。
可撤销婚姻在撤销前,现婚姻具有法律效力,一旦被撤销则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有什么区别
可撤销婚姻与⽆效婚姻有什么区别在我们的⽇常⽣活中,婚姻也是可以分为⼏种情况的,在我国,婚姻既包括有效婚姻。
还包括⽆效婚姻,除此之外还有可撤销婚姻,那么对于⽆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究竟有什么区别呢?接下来就由店铺⼩编为您整理相关知识。
⼀、可撤销婚姻与⽆效婚姻有什么区别1、可撤销婚姻与⽆效婚姻有很多相似之处:(1)⽆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都履⾏了结婚登记⼿续,具有登记结婚的形式;(2)⽆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都⽋缺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条件,属于违法婚姻,⽽不是合法婚姻;(3)⽆效婚姻与撤销后的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相同,均为⾃始⽆效,从婚姻成⽴之⽇起即不产⽣婚姻的法律效⼒。
2、⼆者的区别:(1)形成的原因不同。
⽆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性条件⽽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愿⽽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不同。
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只能是当事⼈本⼈,⽆效婚姻的请求权⼈由当事⼈及利害关系⼈⾏使。
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仅由当事⼈⾏使,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的意愿,如果当事⼈愿意维持这种关系,任何⼈不得提出撤销该婚姻。
(3)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
⽆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效,⽽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年内提出请求撤销。
如果当事⼈被⾮法限制⼈⾝⾃由,应⾃恢复⼈⾝⾃由之⽇起⼀年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当事⼈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即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近亲结婚是不是⽆效婚姻1、根据《民法典》,有法律禁⽌结婚的近亲关系⽽结婚的,⽆论是否⽣有⼦⼥,⼀律⽆效。
⼀⽅申请宣告婚姻的,⼈民法院应予宣告婚姻⽆效,并同时就财产、未成年⼦⼥问题做出处理。
2、《民法典》第⼀千零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婚姻⽆效: (⼀)重婚; (⼆)有禁⽌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以上便是⼩编为⼤家这个整理的关于⽆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相关知识的整理,⼆者有许多相似之处,但在形成原因、请求权⼈、请求权存续期间等⽅⾯也存在着较⼤的区别。
政法干警民法学知识点分析
政法干警民法学知识点分析政法干警民法学知识点分析:婚姻的效力1、无效婚姻:《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2、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结婚的真实意思,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的婚姻。
我国《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在一年之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政法干警民法学知识点分析: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度。
1、法定夫妻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婚后都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是,直接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
(1)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但遗嘱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一方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约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商对婚前、婚后取得的财产的归属、处分以及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优先于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1、甲与乙登记结婚3年后,乙向法院请求确认该婚姻无效。
乙提出的下列哪一理由可以成立?A、乙登记结婚的实际年龄离法定婚龄相差2年B、甲婚前谎称是海归博士且有车有房,乙婚后发现上当受骗C、甲与乙是表兄妹关系D、甲以揭发乙父受贿为由胁迫乙结婚【答案】C。
解析:《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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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简称《婚姻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是关于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规定,自此,我国的婚姻法正式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
婚姻无效制度是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保障结婚条件和程序的执行,保护合法婚姻,预防和制裁违法婚姻〔1〕。
新《婚姻法》虽然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但还不是很全面,婚姻法学界对此也有很大的争论。
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作一系统的研究,那么,在了解婚姻无效的前堤下,首先应该清楚婚姻成立应具备的有效要件。
一、婚姻成立的有效要件结婚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是人类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
是一种典型的民事行为。
因此,婚姻的合法有效必须具备民事行为生效的要件。
民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生效的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同一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这些条件都是实质要件。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民事行为只要具备实质要件就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还必须符合形式要件才发生法律效力〔2〕。
(一)婚姻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婚姻的实质要件是指婚姻当事人自身必须满足的前提条件。
实质要件可以分为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
“积极要件”是指结婚当事人必须具备的要件;而“消极要件”是指必须回避的要件,即结婚当事人本人或双方之间的关系不得出现的情况,故又称“禁止条件”、“婚姻障碍”。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包括:积极要件有二: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消极条件有三:已有配偶的;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不过,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的区分是相对的,有的积极要件从另一角度看也可以说是消极要件,反之,有的消极要件从另一角度讲又可以说是积极要件。
婚姻的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婚姻成立的方式或程序。
婚姻的成立,除要求当事人必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只有在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结婚程序后,婚姻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才能得到国家和社会的承认。
所以,婚姻的形式要件既是婚姻公示的法定方式,又是婚姻的有效要件。
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以结婚登记为婚姻的形式要件〔1〕。
(二)婚姻的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公益要件是指与公共利益即社会的公序良俗相关的,如禁止重婚、禁止近亲结婚等;私益要件是指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相关的,如结婚须有当事人双方合意、未成年人结婚须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等。
在一些国家的立法例中,以违反公益要件为婚姻无效的原因,以违反私益要件为婚姻得撤销的原因。
这种分类法是我国婚姻家庭法学所不取的。
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有关婚姻成立要件的规定,既是保护个人利益的,又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其特征有二:一是男女两性结合的时候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应当符合的实质要件或者程序要件;二是男女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儿育女,基于举行了公开的结婚仪式,在现实生活中被社会公认为互有夫妻身份关系。
《婚姻法》第十条具体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四种法定原因,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仍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年龄婚龄的〔1〕。
所谓重婚,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行为〔1〕。
我国实行的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即任何人,无论其地位高低财产多寡,均不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
而重婚则意味一个人同时有两个或更多的丈夫或妻子。
这显然与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想违背,必须予以禁止。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指结婚的男女双方之间具有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血缘关系。
郑某的母亲与王某的母亲是姐妹。
20世纪50年代还向往“亲上加亲”的两家人撮合着使郑王两人结婚,并从民政部门那到了结婚证,婚后双方一直相安无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时候,民政局拒绝为他们办理结婚登记,理由是赵某不是完全民事行为人,不能批准二人的结婚申请,但江某未放弃,依然通过其他途径从民政部门那里办出了结婚证。
婚后,赵某病情经常出现反复,没有好转的迹象,此时的江某开始感觉到压力难以承受,最终选择了放弃。
2005年8月江某向法院提出了申请请求宣告双方的婚姻无效,理由是赵某婚前患有严重的精神病,且按相关规定属于不能结婚的疾病,所以江某认为这样的婚姻理应被宣告无效。
赵甲作为赵某的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他认为当初江某对赵某患病这一事实是清楚的,并不顾家人的劝告与赵某结婚,既然这样,他认为就不能再申请婚姻无效。
法院认为赵某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得结婚的疾病,并且现在尚未治愈,按婚姻法规定,这样的婚姻应当被认无效,原告对被告患病这一事实是否明知不影响法院对两人婚姻关系有效无效的认定。
法律是禁止原告在被告患有禁止结婚疾病情况下与其结婚的,是原告自己通过非正规手段欺骗婚姻登记部门,才达到结婚的目的,现在原告提出婚姻无效,法律理应认为这一不存在的婚姻无效。
基于维护身份关系法律秩序的安定考虑,《婚姻法》对婚前虽然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却已经依法办理了登记的婚姻并不一律宣告无效,而是区别对待。
即在结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结婚后经过治疗,仍然未痊愈的,该婚姻无效。
若结婚后经过治疗,该疾病已经痊愈,则婚姻关系有效〔3〕。
此外,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
男女只有到一定年龄,生理,心理才能发育成熟,并具备一定的物质经济能力,从而具备结婚的身心条件和物质条件,以便结婚后承担起对子女,对家庭以及对社会的责任,因而未达到法定婚龄就结婚,不仅会给当事人的身理,心理和社会生活带来不利的影响,而且不利于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可撤销婚姻指的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因行为人的需求而撤销使婚姻关系自始消灭的婚姻,可撤销婚姻是一种效力于处于可能状态的民事行为,属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一种,此类婚姻的效力实际上以行为人是否形式撤销权利为前提,如果行为人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之前,该婚姻实际上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在除斥期间届满或行为人表示不撤销该行为时此类行为将取得确定效力。
女青年王某在外打工期间,结识了比他大4岁的印刷厂职工张某并相恋,经过一端时间的深入了解后,王某认为两人性格不和,遂提出终止恋爱关系。
张某对此坚决反对,并多次扬言,王某如不与其结婚,就杀死她全家。
慑于张某的淫威,2003年12月,王某违心与张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张某经常因生活琐事对王某大打出手,随着夫妻矛盾的日益加剧,王某决定通过法律手段解除这段痛苦的婚姻关系。
遂于2004年10月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与张某的婚姻关系。
法院经过调查认为二人婚期前,张某确定存在威胁恐吓等言行,判决王某与张某的婚姻予以撤销。
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1〕。
”据此得知,婚姻关系在“胁迫”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撤销。
这里的胁迫指婚姻双方当事人一方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以给对方或对方亲友的人身自由,健康,荣誉,财产等造成伤害为要挟,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作出虚假的意思表示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在此期间未请求撤销婚姻的,就不能以胁迫为由请求撤销婚姻,而只能按离婚诉讼程序综上所述〔3〕。
为了维护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保障公民的婚姻权益,加强执法力度,制裁结婚问题上的违法行为萌发率,无效婚姻或被撤销的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法律规定无效婚姻或被撤销的可撤销婚姻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其只有在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的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二、婚姻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后果表现(一)对于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可撤销婚姻,男女双方在人身关系方面没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由于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所以当事人之间就不是合法夫妻,即不是合法夫妻,当事人就既不享有源于夫妻关系的权利也不存在源于夫妻关系的义务,但当事人与其所生的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而受到影响。
(二)对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不使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
夫妻财产制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以夫妻和特定身份为前提的。
无效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并非作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且法律规定他们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在同居期间所得财产不能按照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当然的归双方共有,而是由双方协议处理。
但有证据证明属于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在协议不成是有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错方的原则处理,同时对由于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时人的财产利益。
应当准予合法婚姻的当事人作为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除法律规定的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外。
对有证据证明固定资产或其他价值较大的财产,属于婚姻当事人一方为与其重婚的第三人购买的财产,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婚姻无效或婚姻被撤销自始不具有婚姻法律效力,因此在无效婚姻或被撤销婚姻中受胎而生的子女,应视为非婚生子女,对于无效婚姻或被撤销的可撤销婚姻中男女生育的子女,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规定。
也就是说在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可撤销婚姻中男女生产的子女,也享有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包括父母对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管教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该子女成年后对父母有赡养、辅助的义务;父母与该子女之间互相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婚姻家庭法都设立了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律制度。
如美国、英国等国都对无效婚作了规定。
对外国婚姻家庭法先进或合理的法律制度加以借鉴,吸取其中有益的东西,以完善我国的婚姻法,使我国的婚姻法能与世界各国的婚姻家庭法相互融合,更好地与国际接轨。
此外,由于我国人们在诉讼离婚时,原告只有提出法定的能够证明婚姻关系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才能获得法院的准许。
因此,婚姻无效制度还会不可避免地成为人们解除已经成立婚姻的合法方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