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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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所需材料清单(煤矿)

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所需材料清单(煤矿)

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所需材料清单(煤矿)一、基础资料1、矿井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生产矿井才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矿井才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煤矿发展概况,近三年安全生产情况说明。

3、五职矿长以及通风、地测工程师工作经历(需注明工作矿井名称及矿井瓦斯等级)及原始证件复印件(身份证、职称证书或毕业证书、任命文件或聘用合同)。

4、矿井成立通风、地质测量、安全监控、抽采、防突等机构的文件,并提供上述机构或部门的负责人和员工职称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5、矿井通风瓦检、安全监控、抽采打钻、防突等专业队伍人员配备、特种作业证复印件。

6、煤矿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情况;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资金投入情况7、在用通风、瓦斯防治(含设备、仪表)设备清册。

8、主通风机、瓦斯抽放设备型号及额定指标(风量、抽放量及抽放浓度等),现场实测总风量及抽放量、抽放浓度等参数。

9、近三年瓦斯等级鉴定批复,突出危险性鉴定批复。

10、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监测监控系统图、抽放系统图。

11、工作面防突措施及最近一月的效果检查结果(对突出矿井)。

12、矿井的年度生产计划。

13、矿井瓦斯治理规划,年度瓦斯治理目标,资金投入凭证、瓦斯治理工程量、保障措施;应有上级部门审批文件。

14、董事长(或总经理)、总工、安全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15、矿井瓦斯防治方案、设计、措施复印件。

16、矿井瓦斯抽采奖惩制度、落实情况。

17、瓦斯超限责任分级追究责任制度。

上述文件应采用复印件或者原件,并加盖煤矿公章确认属实。

二、相关设计资料1、矿井瓦斯抽采设计;2、矿井防突设计;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区域性治理技术方案;4、保护层开采相关文件或底(顶)板巷道抽采瓦斯情况(对突出矿井);5、瓦斯防治效果评价相关制度及执行情况相关文件。

贵州省煤矿设计研究院附: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2、“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3、“三同时”原则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和环境保护等措施和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报告

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报告

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报告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报告煤矿瓦斯是指在采煤过程中释放出来的可燃性气体,在采矿行业中被广泛存在。

尽管煤矿瓦斯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通过燃烧进行利用,但是如果处理不当或者被大量释放的话,就会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问题。

因此,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报告显得尤为重要,它能够帮助各煤矿企业了解自身的防治能力和需要改进的方面,从而在更好地保障工人安全和环境健康的同时,提高煤炭生产效率。

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报告一般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企业概况企业概况主要是对所评估的煤矿企业进行一个全面的介绍,包括煤矿企业的基本情况、规模和产值等等。

通过企业概况的描述,可以更好地了解煤矿企业的发展状况和工作条件。

二、煤矿瓦斯防治情况煤矿瓦斯防治情况主要是对该煤矿企业瓦斯防治方面的整体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的内容包括瓦斯爆炸的可能性、瓦斯爆炸的危害性、瓦斯抽采和瓦斯治理方案等方面。

评估结果将得出该煤矿企业在瓦斯防治方面存在的现状和问题,并提出加强瓦斯防治的具体措施。

三、煤矿安全管理情况煤矿安全管理方面是煤矿企业应该十分关注的问题。

针对该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情况,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报告会对其进行一定的评估,包括对其安全生产体系的建立和应急预案的制定等方面的考虑。

评估结果将针对煤矿企业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现状和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四、环境影响评价煤矿瓦斯的排放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在进行瓦斯防治工作时也需要考虑到环境影响问题。

因此,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报告还会对该煤矿企业瓦斯排放和治理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和分析,从而排除安全治理瓦斯的同时也要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和控制。

总之,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报告对于煤矿企业来说是十分有价值的。

评估报告的出具不仅可以帮助煤矿企业发现自身的不足之处,提高煤炭生产安全性,还能够降低煤炭资源的浪费,为提高我国煤炭行业的整体竞争力做出贡献。

瓦斯防治效果分级评价规定

瓦斯防治效果分级评价规定

瓦斯防治效果分级评价规定————————————————————————————————作者: ————————————————————————————————日期:瓦斯防治效果分级评价规定根据国家能源局《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标准》(国能煤炭[2011]4147号)及黔能源煤炭[2012]56号文件关于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实施意见,特制定三鑫煤矿瓦斯防治效果分级评价规定。

评价分级一级由公司组织人员对各矿井进行评级,二级由矿成立评级小组对本矿进行瓦斯治理能力进行评级。

评价标准:1、贵州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见后附表1)2、瓦斯抽采管理制度(见下抽采制度规定内容)评分标准:1、贵州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评分说明(见后附表2)一级评分不低于80分,瓦斯防治能力基本达到。

二级评分不低于90分,瓦斯防治效果合格,低于90分的不合格。

一、成立评价机构评价组长:矿长副组长:矿总工程师成员:副矿长,副总工程师、一通三防各科长负责本矿瓦斯防治管理能力与效果评分评级,根据评分评级考核矿级领导与各科室正副职。

二、评价程序:由矿组织先评分评级后申报公司后,由公司组织人员对矿进行瓦斯防治能力与总体评分评级。

贵州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标准及评分表基本标准分值评分规定从业经历15煤矿企业具有3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炭生产年限,或5年以上瓦斯矿井的煤炭生产年限。

作为必备指标,不设分值。

达不到要求,即认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煤矿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至少1人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工作经历,或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管理工作经历。

作为必备指标,不设分值。

达不到要求,即认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经历,或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经历。

5 不具备相应从业经历的不得分。

煤矿企业通风副总工程师、地质测量副总工程师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相关业务工作经历,或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相关业务工作经历。

煤矿瓦斯防治安全评估

煤矿瓦斯防治安全评估

1 煤矿防治瓦斯评估基础知识
按抽放瓦斯来源 分类
① 本煤层瓦斯抽放 ② 邻近层瓦斯抽放 ③ 采空区瓦斯抽放
16
瓦 斯 抽
按抽放与采掘的 时间关系分类
① 采前抽放:预抽 ② 采中抽放:边采边抽、边掘边抽) ③ 采后抽放:老区抽故

按抽放工艺 分类
① 巷道抽放法 ② 钻孔抽放法 ③ 巷道、钻孔混合抽放法
不符合要求本项计0 分。
《 煤矿安全规程 》
第149条
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如下: ① 低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2次; ② 高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3次; ③ 有煤(岩)与瓦斯突出、瓦斯喷出和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
条的要求综合评估,规

2 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制 度,并严格执行。
程要求的瓦斯检查范围 、检查次数不符合规程

要求,计0分。


3 矿井必须建立具体的瓦斯


超限停止工作、超限处理和从作业 场所撤人的制度
不符合要求本项计0 分。
4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具备 “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包括 预测、技术措施、措施效果检验和 安全防护措施。
① 采、掘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中的风 流。
② 各采区、水平、—翼回风和矿井总 回风流。
③ 放炮地点、电动机及其开关附近的 风流。
④ 进入串联工作面或机电硐室的风流。
⑤ 各种钻场、密闭和盲巷以及顶板冒 落等可能发生瓦斯积聚的地点和部位。
⑥ 局部通风机恢复通风前的停风区、 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的风流。
1 煤矿防治瓦斯评估基础知识
一是突出物埋人,破坏 设施,喷出的瓦斯窒息施工人 员,引起瓦斯爆炸。

贵州湘能矿业集团煤矿瓦斯治理能力评估标准及评分办法

贵州湘能矿业集团煤矿瓦斯治理能力评估标准及评分办法

关于印发《贵州湘能矿业集团加强煤矿瓦斯治理能力建设考核办法》的通知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各矿井: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国办发[2011]26号)和股份公司瓦斯治理专家会诊意见,提高集团公司瓦斯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打造本质安全型矿井,集团公司组织制定了《加强煤矿瓦斯治理能力建设考核办法》,现随文下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贵州湘能矿业集团加强煤矿瓦斯治理能力建设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国办发[2011]26号),整改集团公司瓦斯治理专家会诊提出的问题,提高集团公司瓦斯治理能理水平,打造本质安全型矿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煤矿瓦斯治理能力建设的安全目标是:杜绝瓦斯人身伤亡事故,消灭煤与瓦斯突出、瓦斯爆炸和瓦斯燃烧事故;严控瓦斯超限事故,力争实现零超限。

第三条加强煤矿瓦斯治理能力建设的工作目标是:理念先进、投入保证、技术可靠、管理到位、机构健全、队伍合格、治理达标、利用有效。

即按照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监局国能煤炭…2010‟235号文件《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专家指导纲要》和《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评分标准》评定,煤矿具备瓦斯治理能力。

第四条本考核办法适用于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和所属矿井;《煤矿瓦斯治理能力评估标准及评分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所有矿井。

第五条加强瓦斯治理能力建设总体工作分三年半进行,其中第一年度为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第一年度细分为四个阶段开展工作,分阶段进行检查考核。

以后每年度二季度末进行验收考核。

第六条加强煤矿瓦斯治理能力建设第一年度分四个阶段进行:(一)第一阶段:2011年7~9月。

宣传学习、树立先进理念、制订方案计划、完善机构和配备瓦斯治理专职人员阶段。

主要任务和目标:宣传学习和掌握瓦斯治理能力评估标准,各级领导和安全生产人员了解《贵州湘能矿业集团煤矿瓦斯治理能力评估标准及评分办法》,对照标准进一步查找差距,树立先进理念,制订整改方案、工作计划和“四区成套三超前”规划;完善技术、瓦斯、地质和安全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副总工程师和防突副矿长配备到位;具体整治措施的人、财、物及责任落实到位。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和《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综合管理办法》的批复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和《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综合管理办法》的批复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和《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综合管理办法》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11.16
•【字号】黔府函〔2022〕157号
•【施行日期】2022.1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
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和《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综合管理办法》的批复
黔府函〔2022〕157号
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省能源局、省应急厅:
你们《关于报请批准实施〈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和〈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综合管理办法〉的请示》(矿安黔呈〔2022〕48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和《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综合管理办法》,由你们印发并认真组织实施,按规定做好公开及政策解读工作。

二、在实施过程中,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坚决采取有力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全省煤矿安
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你们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建立完善工作调度机制,推动《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和《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综合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要求落到实处,适时将落实情况报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6日。

瓦斯防治能力最新评估标准

瓦斯防治能力最新评估标准
10
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无违反《防突规定》第19条的有关情形。
11
实施开采保护层(单一煤层除外)及大面积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12
有矿井防突专项设计,每个采掘防突工作面均编制防突措施。
13
建立防突动态大样图,防突报告单按程序审批。
14
建立抽采钻孔竣工图、保护关系图(单一煤层除外)、矿井瓦斯地质图等图件。
10
1项不完善,不可靠、不合理扣5分。扣完小项为止。
6
按规定安装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10
同上
7
安全监控系统甲烷传感器数量符合有关规定。
10
同上
8
按规定对各类传感器进行调校和维护,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误差值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10
同上
小计
100

执行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100分
1
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
5
同上
4
各防突采掘工作面防突安全技术措施完善、可靠。
5
同上
5
按规定测定、计算煤层瓦斯基本参数(矿井瓦斯涌出量、煤层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煤层透气性系数与钻孔瓦斯流量及其衰减系数等)。
5
同上
6
突出矿井矿长应当分别每季度、每月进行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保证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确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实。
25
现场检查,发现一项不符合扣2分,扣完小项为止。
小计
50
没有防突专业队伍扣10分,防突工缺1人扣分10分,扣完小项为止。

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表

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表

作为强制扣分项,不设分值,存在1 次,在总分100分中扣10分。
存在 的问题
得分
4.评估前1年时间内发生因瓦斯治理5%并持续3分钟以上的。
作为强制扣分项,不设分值,存在1 次,在总分100分中扣10分。
1.煤矿应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8.无矿长、总工程师之一或五职矿长中缺2人及以上的。
9.评估前1年时间内存在以下情况合计超过2次(含2次)的: (1)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 (2)发生一般瓦斯类生产安全事故的; (3)被认定为瓦斯超限频繁的(一个月内瓦斯超限3次或任一采掘工作面 瓦斯超限2次认定为瓦斯频繁超限); (4)矿井总回风巷瓦斯浓度超过3%并持续3分钟以上的; (5)矿井总回风巷外其他地点瓦斯超限浓度达到5%并持续3分钟以上的。
资金保障
的,扣1分,扣完为止。
三、资金保 能力 障能力(20 (20分)
每拖欠1个月扣1分,扣完为止。
分)
3.企业和所属矿井不拖欠职工工资或拖欠职工工资不超过6个月。
6
超过6个月的,该子项目不得分,视为 无资金保障能力,资金保障能力单项
不合格。
4.煤矿企业安全专户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3 每少100万元扣1分,扣完为止。
2
每少1人扣1分,扣完为止。
构人员 3.煤矿必须成立通风、地测、监测监控专业队伍,高瓦斯及突出矿井还须
(10分) 成立抽采专业队伍,突出矿井还须成立防突专业队伍,各专业必须配备足 够人员,持有效操作证的安全员、瓦检员、监控员、抽采工、防突工、爆
4
无相应机构不得分,人员少1人扣0.5 分,未持有效操作证作业扣1分。
附件 2:
项目
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表

煤矿瓦斯防治评估报告书

煤矿瓦斯防治评估报告书

煤矿瓦斯防治评估报告书煤矿瓦斯防治评估报告书是对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进行全面评估的一份文件。

下面将会从煤矿瓦斯的排放情况、防治措施的实施与管理情况、安全教育与培训等方面进行回答,具体如下:一、煤矿瓦斯的排放情况评估1. 了解煤矿开采方式、工作面覆岩情况、煤层瓦斯含量和压力等基础状况,进行定量描述,确定排放量。

2. 分析煤矿瓦斯排放的主要原因,如煤体中含有的瓦斯量、开采方式带来的瓦斯涌出等。

判定影响排放的关键因素。

3. 评估当前煤矿瓦斯排放情况对生态环境、工作场所安全的影响程度,以及对职工健康的潜在威胁。

4. 根据分析结果,提出煤矿瓦斯排放治理的建议和措施,例如通过改变开采方式减少瓦斯涌出,利用瓦斯进行发电等。

二、防治措施的实施与管理情况评估1.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评估煤矿瓦斯防治措施的设计、实施和运行情况的合规性。

2. 评估煤矿瓦斯防治设施的完善程度和可靠性,判断设施是否能够有效地控制瓦斯的排放和爆炸危险。

3. 考察煤矿瓦斯防治设施的维护管理情况,包括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更新换代,操作人员的培训水平和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4. 分析煤矿瓦斯防治措施的实施效果,评估其对瓦斯防治效果的影响。

三、安全教育与培训评估1. 评估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中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组织和实施情况,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和培训频次等。

2. 考察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覆盖面和有效性,判断培训对职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的提升效果。

3. 评估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反馈和改进机制,包括对培训效果的监测和评估,对职工意见和建议的反馈和处理等。

4. 提出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改进建议,如增加培训的内容和形式,加强职工对瓦斯危害的认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等。

总结:煤矿瓦斯防治评估报告书是对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进行全面评估的一份文件。

通过对煤矿瓦斯的排放情况、防治措施的实施与管理情况以及安全教育与培训等方面进行评估,可以提出改进建议,促进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不断优化,确保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黔南州荔波县下寨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报告汇编

黔南州荔波县下寨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报告汇编

贵州众兴煤业集团黔南州荔波县下寨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申请资料黔南州荔波县下寨煤矿二0一二年三月十八日贵州众兴煤业集团黔南州荔波县下寨煤矿关于对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的申请荔波县工业和信息化局:黔南州荔波县下寨煤矿位于黔南州荔波县立化镇洞湖村,属贵州众兴煤业集团下属企业。

矿井属高瓦斯矿井,2009年11月,贵州省能源局以黔能源发【2009】245号文批复下寨煤矿+418m以上(一采区)煤层无突出危险性。

贵州省煤田地质局鉴定煤层属三类不易自燃,煤尘不具爆炸性。

矿井顶底板围岩较稳定,属简单型地质条件,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属中等型。

矿井井田面积2.5163km2,保有地质储量473万t,设计服务年限8.8年。

目前属于六证齐全的合法生产矿井。

按照《贵州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实施意见》(黔能源煤炭【2012】56号)文件精神,我矿符合该文件中所列的评估对象条件,现特向贵局申请对我矿进行瓦斯防治能力的评估工作。

特此申请!附:申请材料黔南州荔波县下寨煤矿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日目录一、煤矿发展概况、从事煤炭生产年限及近三年安全生产情况说明,相关负责人从业经历证明。

二、煤矿企业纳入评估范围的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名单,及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名单。

三、煤矿瓦斯防治机构及人员配备文件复印件四、矿井瓦斯防治系统设施情况的说明五、煤矿瓦斯防治管理权限、管理程序规定,煤矿瓦斯防治规划、生产规划、年度目标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检查考核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六、煤矿瓦斯防治方案、防治效果评价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的说明七、近三年煤矿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实际提取、使用和瓦斯防治资金投入的财务报表八、相关证件复印件贵州众兴煤业集团黔南州荔波县下寨煤矿基本情况一、发展概况1、矿井位置黔南州荔波县下寨煤矿位于荔波县城东约38km处。

荔波经茂兰、更班、立化至广西公路从矿山西侧经过,从茂兰和更班均有矿山公路可到达矿山,交通较为便利。

2、煤层赋存条件黔南州荔波县下寨煤矿所开采的煤层为石灰系下统大唐组寺门段M1煤层,煤层平均厚度1.41m,为黑色块状、粒状光亮型、半亮型无烟煤。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标准及评分表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标准及评分表
扣分原因
得分
(一)
煤矿企业应有职能部门负责通风、地质测量、安全监控(有应抽采矿井的增加抽采,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增加防突)等工作。
3
任一专业没有职能部门负责扣1.5分,扣完为止。
(二)
所属矿井有专门机构负责通风、抽采、地质测量、安全监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增加防突)等瓦斯防治工作。
3
任一专业没有职能部门负责扣1.5分,扣完为止。只有一个矿井的煤矿企业二(一)项分值合并计算.
序号
基本标准
分值
评分规定
扣分原因
得分
(二)
煤矿企业决策机构审查批准瓦斯防治规划,确定年度瓦斯防治目标和资金计划,工程计划和保障措施。
3
防治规划没有批准文件的扣1分,没有下达年保障措施的扣1分,扣完为止。
(三)
煤矿企业年度目标:产量计划应根据通风能力、抽采能力(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应增加防突能力)、瓦斯抽采达标煤量等因素综合确定;矿井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表3要求。所属矿井瓦斯超限控制目标月均不超过2次。应确定年度瓦斯抽采专用巷、保护层开采面积、瓦斯抽采钻孔工程量,实现抽掘采平衡。
5
未按要求联网的不得分;甲烷传感器数量不足或安装位置不符合要求,每发现1处扣1分,扣完为止。
(五)
按规定已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和工艺。
3
未按规定期限淘汰禁止使用设备和工艺的,不得分。

规范管理
20
(一)
煤矿企业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并严格按鉴定结果进行矿井管理。
作为必备指标,不设分值。企业不按鉴定结果进行管理,即可认定企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三)
应抽采的矿井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符合《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要求。

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2
瓦斯防治规划与目标
3
决策机构审查批准瓦斯防治规划,确定年度目标和计划
3
年度目标与抽采率
5
年度产量计划与通风能力、抽采能力等匹配,瓦斯抽采率达标
4
岗位责任制
2
建立明确的瓦斯防治岗位责任制
5
方案、设计、措施审批
3
瓦斯防治方案、设计、措施等符合国家及企业规定,分级审批
6
考核与问责
4
对瓦斯防治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严格奖罚和问责
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一、从业经历(15分)
序号
基本标准
分值
评分规定
1
煤矿企业煤炭生产年限
必备
3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或5年以上瓦斯矿井的生产年限
2
董事长或总经理工作经历
必备
至少1人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管理工作经历
3
总工程师工作经历
5
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经历
4
通风副总工程师、地质测量副总工程师工作经历
5
每人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相关业务工作经历
5
所属矿井矿长、总工程师工作经历
5
每人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经历
二、机构和人员(20分)
序号
基本标准
分值
评分规定
1
企业职能部门设置
3
有职能部门负责通风、地质测量、安全监控等工作
2
通风系统独立完整
8
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等规定
3
瓦斯抽采系统建立
必备
应抽采的矿井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符合煤矿瓦斯抽放规范要求

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综合管理办法

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综合管理办法

附件1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综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体系,提升煤矿瓦斯防治和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瓦斯事故,坚持“两个至上”,聚焦“两个根本”,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境内煤矿和为我省煤矿提供服务的煤矿勘查、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有关单位开展瓦斯防治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对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实施监管监察。

第四条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坚持“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抽采达标”的方针,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防治体系,实行“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实现煤层瓦斯“零超限”、煤层“零突出”管理目标。

第五条煤矿要牢固树立瓦斯“可防、可治、可控、可用”的理念,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强化红线意识,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第六条煤矿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以“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为前提,以防突措施“质量可靠、过程可溯”为手段,以“时间和空间”为保障措施,持续深化煤矿瓦斯防治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煤矿企业、煤矿购置瓦斯治理关键装备、完善瓦斯治理工程、提升瓦斯治理智能化水平以及开展瓦斯治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试验和推广,对煤矿企业、煤矿加大安全投入给予政策和财政支持。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煤矿瓦斯防治应坚持“科技、投入、装备、管理、培训”并重,建立瓦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瓦斯治理措施,把瓦斯综合治理纳入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申请报告样本

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申请报告样本

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申请报告道真县玉溪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申报材料第一章煤矿企业概况一.企业基本情况道真自治县玉溪镇玉溪煤矿是经贵州省人民政府黔复()204号文件批准设立的一对整合技改矿井,它由原乡镇煤矿肖家、二道水、巴鱼三对矿井整合而成。

属私营企业,企业注册地为道真自治县玉溪镇,注册资本为50万元,现有资产总额为4478万元。

主要从事原煤生产和销售,上年营业收入为786万元,利润326万元。

设计规模为9万吨每年,由于整合前的二道水煤矿于1月25日发生过死亡三人的重大安全事故,事故调查小组认定该事故为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故我矿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行设计和管理。

二、企业从事煤炭开采及安全生产情况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和《道真自治县玉溪镇玉溪煤矿开采方案设计》要求,整合前的肖家煤矿作为保留系统,一直生产至10月30日才依法关闭;原二道水煤矿主井作为玉溪煤矿新系统的回风巷利用。

道真自治县玉溪镇玉溪煤矿新系统于8月开工建设,5月底建设竣工,6月由遵义市工业和能源委员会以遵市煤工调试()016号文件批进入联合试运转。

我矿从开工来,严格按照《道真自治县玉溪镇玉溪煤矿开采方案设计》和《道真自治县玉溪镇玉溪煤矿安全专篇》要求进行施工和管理,配齐各种管理人员,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和《瓦斯地质图》,成立专门的防突机构,配齐防突钻探队伍和抽放人员;按要求安装瓦斯监控和抽放系统,配齐防突设备和仪器;主要巷道全部布置在岩层中,设置了专用回风巷;采掘活动始终坚持两个“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

从开工建设自今,未出现过瓦斯超限,也未发生过死亡人的安全事故,、瓦斯等级鉴定为低瓦斯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为突出矿井。

具体见批文。

三、企业组织框架我矿由业主管总经理,总经理管矿长,矿长管理下属机构:四、煤矿企业和主要管理人员从业经历我公司从7月参与玉溪煤矿整合技改来,一直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生产、建设,迄今已有4年多的历史;法人代表曾国建,有多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管理经验,至在遵义市桐梓县投资兴办水竹湾煤矿,7月投资兴办现在的玉溪煤矿自今;总经理申孟祥,从以来一直在道真县从事煤矿安全管理工作,起具体负责道真县玉溪煤矿的生产建设管理工作,有多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管理经验;矿长袁会友,从1986年起,先后在重庆市南川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双龙煤矿、田坝煤矿、宏达煤矿等矿井从事生产和管理工作,3月受聘到玉溪煤矿工作自今,有多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管理经验;技术负责人卓国元,重庆煤校采煤专业毕业,先后在重庆市南川区煤与瓦斯矿井苏家湾煤矿、河沟煤矿从事生产技术和管理工作,受聘到玉溪煤矿从事生产技术和管理工作,有多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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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全省煤矿瓦斯防治服务机制,推动煤矿瓦斯防治能力持续提升,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煤矿瓦斯防治攻坚年行动进一步提升瓦斯治理能力的实施意见》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是指煤矿企业(含煤矿,下同)自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煤矿瓦斯防治能力综合评估或在资金保障、基础保障、关键环节管控等进行的瓦斯防治能力单项评估,确定煤矿是否具备煤矿瓦斯防治能力。

第三条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按照统一管理、属地评估、分级负责的原则,以企业自评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经评估合格后有效期为3年。

第四条上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下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瓦
斯防治能力评估结果有权进行核查,发现核查核查结果不符合实际情况时有权予以纠正。

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必要时可直接组织对煤矿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进行评估。

第二章评估对象及实施
第五条全省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含低瓦斯、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每年按照本办法开展一次瓦斯防治能力自评,自评结果按分级监管原则报属地监管主体单位。

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汇总后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第六条煤矿存在瓦斯等级升级、整体托管、矿长和总工程师同时更换后10个工作日内,建设(含改建、扩建)开工、停产停建时间超过3个月的煤矿复工复产前,应及时按照本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自评,自评合格后方可按分级监管原则向属地监管主体单位申请复工复产验收。

第七条瓦斯防治能力自评合格的生产建设煤矿,监管主体单位接到自评报告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煤矿的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评估情况逐级汇总报至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第八条监管主体单位对煤矿进行复工复产验收申请时,应当同步对煤矿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复工复产的
依据,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不予通过复工复产验收。

评估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逐级汇总报至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第九条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的主要内容及评分标准(详见附件):
(一)资金保障能力。

煤矿是否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是否无力支付并拖欠职工工资,是否按规定编制年度瓦斯防治费用投入计划并按计划使用。

(二)基础保障能力。

评估煤矿通风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双回路”供电系统、瓦斯抽采系统是否按规定建设完善和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置是否齐全,人员从业经历和个人能力是否满足要求,瓦斯防治各项制度是否建立健全等。

(三)关键环节管控能力。

评估煤矿对矿井通风系统、瓦斯地质、参数测定和突出危险性鉴定、防突防爆炸措施、瓦斯抽采与计量、监测监控系统等六个方面的关键环节是否能管控到位,是否有防治瓦斯事故尤其是较大及以上瓦斯事故的能力。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根据《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内容及标准要求》,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核查、抽查考试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总分为100分。

根据评分结果分为不合格、合格、优秀三个等级,其中:70分(不含本数)以下为不合格;70分(含本数)至90分为合格,90分及以上为优
秀。

其中不合格即为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资金保障、基础保障、关键环节管控等3个项目中评分单个项目得分低于项目设定分值70%的,该项目判定为单项不合格。

第十三条煤矿在瓦斯防治评估前存在三年时间内发生过重大瓦斯事故、一年时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瓦斯事故或瓦斯超限次数超过12次、瓦斯频繁超限认定2次及以上等13类情形的,直接评估为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详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设定的否决项)。

第十四条评估前一年时间内存在煤与瓦斯突出但无人员伤亡、一般瓦斯类生产安全事故、总回风巷瓦斯浓度超过3%并持续3分钟以上、其他地点瓦斯超限浓度达到5%并持续3分钟以上等情形的(上述情形按分级监管原则由监管主体单位认定),每死亡1人或上述情形每发生一次扣减10分。

第十五条已按本办法开展瓦斯能力评估且结果为合格或优秀的,在评估时间后一年内出现《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设定的13类否决项情形的,直接认定为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第十六条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但无人员伤亡、一般瓦斯事故、总回风巷瓦斯浓度超过3%并持续3分钟以上、总回风巷外的其他地点瓦斯超限浓度达到5%并持续3分钟以上等情形的,煤矿所在地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瓦斯
防治能力评估,评估结果并逐级报至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第十七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煤矿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可自行组织评审,也可根据需要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或从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专家库中聘请专家进行评审,并根据委托的中介机构或者专家提交的评审报告或意见确定评审结果。

第四章评估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结果,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汇总后进行公示公告认定。

经评估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等依法组织生产或建设作业。

煤矿企业自评不合格或存在单项不合格的,要根据自评发现的问题隐患进行整改,危及作业人员生命安全的要停止采掘作业并采取相应措施。

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评估不合格或存在单项不合格的煤矿,实施评估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评估发现的问题隐患下达执法文书,要求煤矿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存在系统性问题或重大隐患危及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要全矿井停止生产或建设,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建设)作业的要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对于无资金保障能力的煤矿,存在未足额提取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仍然组织生产(建设)作业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要求依法处理处罚。

第十九条煤矿企业自评不合格、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评估不合格的,认定为煤矿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应全面梳理瓦斯防治弱项,与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公布的具有瓦斯防治能力的相关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装备制造厂商、服务机构等开展合作,涉及煤矿瓦斯防治的设计、技术方案和管理等应聘请具有瓦斯防治能力的服务机构为其服务。

第二十条单项能力不合格的煤矿中,无资金保障能力的应按规定整体托管给具有相应实力资质的单位;其他单项不合格的的煤矿在自行组织生产建设的同时,应与具有瓦斯防治能力的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装备制造厂商、中介机构等服务机构开展合作,弥补不足。

第二十一条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结果作为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明确执法计划的重要依据,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结果为优秀等级的煤矿,可酌情减少检查执法频次,并在春节后优先复工复产。

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或单项能力不合格的煤矿,在30日内
未与具有瓦斯防治能力的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装备制造厂商、中介机构等服务机构开展合作的,取消煤炭领域安全生产方面的财政资金补助资格,并由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并加大监管执法频次。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及煤矿的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及评估后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煤矿要高度重视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原则,客观公正评估煤矿瓦斯防治能力,对工作中不认真、敷衍了事的单位和人员将进行通报、约谈,严重的视情节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受委托从事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的中介机构或专家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评审意见严重失实的,给予通报批评、约谈、取消评审或专家资格等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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