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重大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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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铁路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重大过失责任
[摘要]承运人对铁路货物运输中货物的损失,共有三种应承担责任的情形:一、完全责任,《铁路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二、限制责任,《铁路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未按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三、免除责任,《铁路法》第十八条规定:货物的损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责任。其中重大过失是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但都通过具体的行为得以表现,因此,应通过对具体行为的认定来分析主观的过错程度。重大过失主体要件为承运人及其工作人员(代理人),主观要件为明知可能会发生损害后果的意识因素,客观要件为违反了注意义务并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而连结主观与客观方面的桥梁即为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的意志因素。即主观意识通过意志违反了客观的注意义务,并造成损害后果这样一个整体。
[关键词]承担赔偿重大过失责任
中图分类号:u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3)08-193-02
承运人对铁路货物运输中货物的损失,共有三种应承担责任的情
形:一、完全责任,《铁路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二、限制责任,《铁路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未按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三、免除责任,《铁路法》第十八条规定:货物的损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责任。由此可见,对于承运时至交付期间货物所发生的损害赔偿,限制赔偿之作用在于将正常经营行为(包括一般过失行为)的风险限制在行业可以承受的范围内,从而取得行业与相对方利益的平衡,但法律为了利益平衡而设计的每一个制度,都会相应设计一项救济措施来突破其适用,对于非正常的经营行为——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因其破坏了利益的平衡而不再受到限制赔偿的保护,这也是限制赔偿制度的应有之意。因此界定承运人行为是否具有重大过失,是处理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的热点和难点。
1铁路运输中承运人重大过失的认定条件
1.1承运人的注意义务
承运人的注意义务是重大过失认定的条件之一。具体而言,承运人注意义务来源于下列方面:
1、一般人对事物的基本认识标准,普通人的注意义务构成注意
义务的基础,作为从事专业运输作业的承运人,其注意义务的底线是不能低于普通人的注意义务,比如新鲜的猪肉经长时间的摆放会变质腐烂等,为一般注意义务;
2、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内部条例等的规定,注意义务是《合同法》、《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固定下来承运人必须遵守的义务,为法定注意义务;
3、行业惯例,对行业惯例的遵守同时也构成对合同相对人利益的保护,一旦违反就会对这种利益产生侵犯,例如高边车运输中,如夏季由南向北运输,则遮盖的篷布应左边压住右边,由北向南则右边压住左边,冬季则相反,否则运输中遇风雨篷布易被掀起,淋湿货物,事实上这些惯例是承运人长期以来形成的有效经验,在案件中可认定为行业惯例;
4、运输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实践中一般有二种方式:一是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修正;二是在记载事项栏中或者在说明栏中写明要修正的内容。以上修改经承运人同意后产生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当然合同当事人不能对法律规定的必须具备条款进行协商变更。1.2损害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修改铁路法暨铁路运输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提出“不能把所有的违章行为不加区别地都认定为重大过失,也不能把损害结果的大小作为是否是重大过失的标准”。在实践中,只有损害结果较大,在限额内无法补偿损失时才会考量承运人是否
具有重大过失,但损害后果并不是判断是否构成重大过失的条件。
1.3重大过失的构成
综上,重大过失是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但都通过具体的行为得以表现,因此,应通过对具体行为的认定来分析主观的过错程度。通常情况下,对铁路运输中的重大过失构成要件包括:1、行为人违反了在铁路货物运输中应当遵守的注意义务,简言之,即违反了铁路运输中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行业惯例等;2、对此义务的违反是因为其注意程度低于一般人的注意程度所致。
2构成重大过失的情况分类
实践中,构成铁路货物运输重大过失的情况纷繁复杂,从损害表现而言,依据铁路货运规章规定,货运事故可归为七个类型:火灾、被盗、丢失、损坏、变质、污染、其它,在此基础上可依据运输的不同阶段进一步划分为管货过失、运输过失、交付过失三个阶段,上述七类型与三个阶段会产生一定程度的交集。
2.1保管货物的过失
承运人保管货物的责任由合同约定及托运人交付行为产生,依据合同,承运人取得托运人交付货物,则产生对货物妥善管理的义务,而一旦承运人违反该义务,导致货物的损害结果,则依据运输合同产生管理保护责任。较为典型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1、运输装卸过程中的重大过失
运输装卸中货物损坏是常见事故,认定是否构成重大过失应根据具体装卸规章、损坏部位和结果来合理推断分析。在运输装卸过程
中,承运人应充分注意货物的品质、包装的程度合理使用装卸工具,避免因使用工具不当造成对货物的毁损。
2、卸车存放过程中的重大过失
明知违反货运操作规程或特别约定而草率不负责任地卸车存放,造成货物损失的,应判为重大过失。某卷烟厂从某地托运价值59
车价值350万元的烟叶回厂,到站明知烟叶具有怕潮易霉变腐烂的特性,在预报夜间有雨的情况下将货物卸至露天货场,所加盖的蓬布也是多处破损的,交货时发现烟叶湿损达55%以上,实际损失高达200万元。到站在诉讼中抗辩称已按规章加盖了蓬布,且当时仓库已满故未能入库等。从表面上看,承运人的行为符合铁道部的规章,但在执行规章的细节中反映的是放任损失发生的不负责的主观过错,已符合重大过失的构成要件,应按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3、发生扩大损失的重大过失
承运人在货物保管过程中,因措施不当,造成损失扩大,也可构成重大过失。如一起火灾引起的运输合同纠纷案,火灾损失客观上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火灾烧损货物造成的直接损失;二是火灾后,因水湿货物导致霉烂造成的扩大损失。对后一部分损失,托运人在事故发生后为防止损失扩大已积极履行了通知义务,根据货物性质提出适当的施救措施并通过发站及时转告事故站,但事故站接报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将被水浇湿的麻袋锁在车厢内,在高温天到来时也不打开进行翻晒,终导致本未损坏仍可使用的麻袋全部霉烂,扩大了火灾的损失。对承运人客观上表现出的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