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重大过失责任
无单放货法律后果(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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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的物流运输行业中,无单放货现象时有发生,给货主和运输企业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无单放货,即承运人在未取得托运人单据的情况下,擅自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的行为。
本文将详细探讨无单放货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参考。
二、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无单放货是一种侵权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在法律上,无单放货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违约行为:承运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构成违约。
2. 侵权行为:承运人擅自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侵犯货主对货物的所有权。
3. 诈骗行为:承运人与收货人串通,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构成诈骗。
三、无单放货的法律后果1. 货主权益受损无单放货导致货主权益受损,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货物损失:承运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可能导致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损坏。
(2)经济损失:货主因货物损失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货物价值、运输费用、保险理赔等。
(3)信誉受损:无单放货行为可能导致货主在行业内的信誉受损,影响今后的业务合作。
2. 承运人承担法律责任无单放货行为使承运人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赔偿损失:承运人应赔偿货主因货物损失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2)违约责任:承运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3)侵权责任:承运人侵犯货主对货物的所有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4)刑事责任:若承运人与收货人串通,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构成诈骗,承运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3. 运输企业面临风险无单放货行为给运输企业带来的风险包括:(1)经济损失:运输企业需承担因无单放货行为导致的赔偿、违约金等经济损失。
(2)信誉受损:无单放货行为可能导致运输企业在行业内的信誉受损,影响业务拓展。
(3)法律责任:运输企业可能因无单放货行为而承担法律责任,如赔偿、罚款、刑事责任等。
四、防范无单放货的措施为防范无单放货行为,相关企业和个人可采取以下措施:1. 完善合同条款:在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货物交付条件,确保承运人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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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铁路货运安全管理,明确铁路内部处理货运事故的原则、程序和责任划分等,特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不作为铁路与托运人、收货人划分责任的依据。
第2条发生货运事故后,应积极抢救,采取保护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对货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的认定,必须坚持调查研究,查清事实,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3条铁路货运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铁路局、分局、车站(段,以下同)应健全货运安全管理制度和机构,配备精通业务、作风正派的人员,负责货运安全工作。
货运安全人员有权检查作业安全情况,制止违章违纪,有权调查、分析、处理和统计上报事故。
货运安全人员行使职权时,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各级领导必须支持货运安全人员行使职权。
第4条凡国际联运、水陆联运、保价运输和军事运输另有规定的,按各自规定办理。
第二章货运事故种类和等级第5条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包括承运前保管和交付完毕后点回保管),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以及严重的办理差错,在铁路内部均属于货运事故。
货运事故分为七类:1.火灾;2.被盗(有被盗痕迹)3.丢失(全批未到或部分短少,没有被盗痕迹的);4.损坏(破裂、变形、磨伤、摔损、部件破损,湿损);5.变质(腐烂、植物枯死、活动物非中毒死亡);6.污染(污损、染毒、活动物中毒死亡);7.其他(整车、整零车、集装箱车的票货分离和误运送,误编、伪编记录以及其他造成影响而不属于以上各类的事故)。
第6条货运事故分为三等。
一、重大事故1.由于货物染毒或危险货物发生事故,造成人员死亡3人或死亡重伤合计5人以上的;2.货物损失(包括其他直接损失,以下同)款额20万元以上的。
二、大事故1.由于货物染毒或危险货物发生事故,造成人员死亡不足3人或重伤2人以上的;2.货物损失款额5万元以上未满20万元的。
货运安全员理论(75 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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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安全员理论(75 道)1.什么是货运记录?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货损、货差、有货无票、有票无货或其他情况,需要证明承运人同托运人或收货人之间责任和铁路内部之间责任时,所编制的记录。
2.什么是普通记录?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换装、整理或在交接中需要划分责任以及依照其他规定需要编制时,所编制的一种凭证。
3.什么是限额赔偿?未办理保价运输的货物发生损失后需要赔偿的,承运人按规定的限额赔偿。
4.什么是重大过失?铁路运输企业或其受雇用人、代理人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
5.什么是非过失责任的事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规定,属于承运人应负责赔偿的范围,但并非承运人的过失所造成的保价货物事故。
6.什么是铁路货物保价?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向承运人声明货物的实际价值,并缴纳相应的费用,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时,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声明价值赔偿损失。
7.什么是无标记货物?货物没有标记(货签),无法判明发、到站及托运人、收货人而无法回送、交付的货物。
8.什么是易燃普通货物?不属于危险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易引起燃烧、需采取防火措施的货物。
9.什么是危险货物?在铁路运输中,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10.什么是超限货物?货物装车后,车辆停留在水平直线上,货物的任何部位超出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者或车辆行经半径为300米的曲线时,货物的计算宽度超出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者,均为超限货物。
11.什么是鲜活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需要采取制冷、加温、保温、通风、上水、加冰等特殊措施,以防止出现腐烂、变质、冻损、生理病害、病残死亡等问题的货物。
12.什么是集重货物?货物的重量,大于所装平车负重面长度最大容许载重量的,称为集重货物。
13.什么是承运?零担和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由发站接收完毕,整车货物装车完毕,发站在货运运单上加盖车站日期戳(格式七)时起,即为承运。
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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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完整(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优质资料,欢迎下载)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铁运[2007]62号)自2007年4月1日起实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定义及等级划分 (4)第三章托运、受理和承运 (5)第四章途中检查 (10)第五章超限、超重车运行 (10)第六章电气化区段运输 (12)第七章专列运输 (13)第八章建筑限界管理 (14)第九章国际联运超限货物的办理 (14)第十章长大货物车的运用管理 (15)第十一章附则 (16)附件1 机车车辆限界图 (17)附件2 货物计算宽度的计算方法 (18)附件3 各级超限限界图 (21)附件 4 机车车辆限界、各级超限限界与建筑限界距离线路中心线所在垂直平面尺寸表 (22)附件5 超重货物分级表 (29)附件6 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电报代号 (30)格式一超限超重货物托运说明书 (31)格式二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记录 (32)格式三超限超重车辆挂运通知单 (34)格式四长大货物车18点登记簿 (35)格式五超限超重车辆(装、卸、运行)登记簿 (36)格式六超限货物运量统计表 (37)格式七超重货物运量统计表 (38)附录一:长大货物车常用技术参数表 (39)附录二:平车常用技术参数表 (43)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工作,确保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适用于标准轨距的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是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的基本依据。
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3条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对保障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和国防建设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铁路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配备专人负责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工作。
铁路局要成立以主管运输副局长为主任,总工程师为副主任,各有关处长为成员的铁路局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及限界管理委员会。
物流法概论——第五章——第四节
![物流法概论——第五章——第四节](https://img.taocdn.com/s3/m/504cff810029bd64783e2cc4.png)
按保价运输的货物; 5.投保运输险货物与未投 保运输险货物; 6.运输条件不同的货物。
第四节 铁路货物运输法 ——合同法——承运
《规程》第20条 零担和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由发站接收 完毕,整车货物装车完毕,发站在货物运单上加盖车 站日期戳(格式七)时起,即为承运。 实行承运前保管的车站,对托运人已全批搬入车站的 整车货物,从接收完了时起,负承运前保管责任。 车站在承运货物时,应将领货凭证及货票丙联交给托 运人。托运人应将领货凭证及时交给收货人,凭第四节 铁路货物运输法 ——铁路货运流程
第四节 铁路货物运输法 ——管理法
《铁路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铁路,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 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 国家铁路是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管理的铁路。 地方铁路是指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铁路。 专用铁路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专为本企业或者本单 位内部提供运输服务的铁路。 铁路专用线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与国家铁路或者其 他铁路线路接轨的岔线。 第七十二条第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和铁路分局。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铁路工作,对国家铁路实 行高度集中、统一指挥的运输管理体制,对地方铁路、专用铁路 和铁路专用线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帮助。 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
《规程》第40条 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变更或解 除运输合同时,应提出领货凭证和货物运输变 第四节 铁路货物运输法 更要求书(格式九),提不出领货凭证时,应 ——合同法——合同的变更 提出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并在货物运输变更要 求书内注明。 协议变更:货物运输合同必须经双方同意,并在规定 货物运输变更由车站受理,但整车货物变更到 的变更范围内办理变更。 站,受理站应报主管铁路分局同意。 单方变更:托运人或收货人由于特殊原因,经承运人 车站在处理变更时,应在货票记事栏内记明变 同意,对承运后的货物可以按批在货物所在的途中站 或到站办理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但属于下列情况, 更的根据,改正运输票据、标记(货签)等有 不得办理变更; 关记载事项,并加盖车站日期戳或带有站名的 一、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物资流向或运输限 名章。变更到站时,并应电知新到站及其主管 制; 铁路分局收入检查室和发站。 二、变更后的货物运输期限,大于货物容许运送期 办理货物运输变更或取消托运,托运人或收货 限; 人应按规定支付费用。 三、变更一批货物中的一部分;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运[1991]84号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运[1991]84号](https://img.taocdn.com/s3/m/3f0462df88eb172ded630b1c59eef8c75fbf9516.png)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正文:----------------------------------------------------------------------------------------------------------------------------------------------------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运(1991)84号1991年8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提高铁路货运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严格管理制度,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组织货物运输,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明确货物运输作业各环节基本内容和质量要求的内部规定,不作托运人、收货人与铁路间划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第3条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货物运输基本作业第一节受理和承运第4条车站应根据批准的月度货物运输计划和旬装车计划受理货物运单。
在受理零担、集装箱或按特定条件运输的货物时,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5条车站受理货物运单时,应确认托运的货物是否符合运输条件,各栏填写是否齐全、正确、清楚,领货凭证与运单是否一致。
对营业办理限制(包括临时停限装)、起重能力、证明文件等项进行审查。
对到站、到局和到站所属省、市、自治区各栏内容应相互核对,必要时,可凭《中国地图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手册》、《全国铁路货运营业站示意图》等资料予以确认。
对货物运单确认无误后,即应指定进货日期或装车日期。
第6条对搬入货场的货物,车站要检查货物品名与运单记载是否相符,运输包装和标志是否符合规定。
按件数承运的货物,应对照运单点清件数。
零担和集装箱货物要核对货签是否齐全、正确。
对个人托运的行李、搬家货物,要按照物品清单进行核对,并抽查是否按规定在包装内放入标记(货签)。
需要使用加固材料的货物,应对加固材料的数量、规格进行检查。
对超限、超长、集重货物,应按托运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复测尺寸。
货运安全员考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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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安全员考试题及答案一、单选题(共58题,每题1分,共58分)1.加固货物时,所用绳索或加固线捆绑拴结后的余尾部分,长度一般不得超过300mm,不短于( );超过300mm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固定A、50mmB、80mmC、150mmD、100mm正确答案:D2.使用冷藏集装箱运输易腐货物,不需要途中供电服务的,在承运人的运输责任期内,箱体没有发生危及货物安全的损坏,箱号、施封号码与运单记载一致,施封有效时,箱内货物质量由( )负责。
A、收货人B、承运人C、装车单位D、托运人正确答案:D3.车站办理收货人凭纸质领货凭证领货的时,车站在货票系统中调取运单信息,核实领货凭证、领货人身份等,采集收货人(经办人)身份证、()影像资料,办理内交付手续。
A、物品清单B、纸质货物运单到站存查联C、收货人(经办人)头像D、纸质领货凭证正确答案:C4.保价费率不同的货物合并填记时,按其中()的保价费率计算保价费。
A、最低B、高C、低D、最高正确答案:D5.途中装卸的货物,可根据托运人的要求,以途中装卸的()办理货运业务的车站作为发站或到站。
A、后方或前方B、后方C、前方D、最远方正确答案:A6.在一定季节和区域内不易腐烂、变质、()的易腐货物,经托运人和承运人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后,在保证不影响货物质量的前提下,可使用通用集装箱装运。
A、冻损B、摔损C、磨伤D、变形正确答案:A7.在运行途中发现卧装卷钢,发生滚动时,应()停车处理。
A、立即B、在前方停车站C、在货检站D、在前方站正确答案:A8.变更到站时,电子领货的,向托运人申明,原领货密码失效,凭变更后的()领货。
A、纸质领货凭证B、到站存查联C、收货人存查联D、托运人存查联正确答案:A9.货物的损失由于承运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赔偿。
A、实际损失B、实际价值C、实际价格D、市场价格正确答案:A10.对怕湿或易于被盗、丢失的货物,也应使用()装运。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处理意见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处理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bd900711a7c30c22590102020740be1e650ecccf.png)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处理意见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处理意见!关于实体审理的若⼲问题(⼀)承运⼈的损害赔偿责任1、归责原则:承运⼈承担货物损害赔偿责任不以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为要件,⽽仅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毁损、灭失为要件,采取严格责任原则。
承运⼈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货物本⾝的⾃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收货⼈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举证责任:托运⼈对其与承运⼈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以及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毁损、灭失承担举证责任;承运⼈对《民法典》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3、赔偿额的确定:(1)约定标准。
即当事⼈在运输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赔偿数额或计算⽅法的,应按照当事⼈的约定确定赔偿数额;(2)法律规定的补充标准:⼀是允许当事⼈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是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认;三是依照上述⽅式仍不能确定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3)法律、⾏政法规规定的特殊确定标准。
由于当事⼈对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上存在差异,故法律、⾏政法规如《铁路法》、《民⽤航空法》针对具体运输⽅式的赔偿限额和计算⽅法有特别规定的,从特别规定。
但由于承运⼈的故意或者重⼤过失造成的,不适⽤赔偿限额的规定。
(4)承运⼈制订的有关赔偿⾦额的格式条款被认定为⽆效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托运⼈的违约责任1、未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向承运⼈交付货物或者有关⽂件的,应依《民法典》的约定承担继续履⾏、⽀付违约⾦、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2、违反运输危险品的规定,应当采取补救措施、⽀付违约⾦、赔偿实际损失;3、未妥善包装货物致他⼈财产、⼈⾝损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收货⼈不明或者收货⼈拒绝受领货物的,托运⼈应当承担责任。
(三)收货⼈责任1、未付清应由其⽀付的运费及其他运输、保管费⽤的,应⽀付该费⽤并缴纳滞纳⾦;2、逾期提取货物的,应⽀付保管费;3、受领货物的过程中导致运输⼯具、设备或者第三⼈的货物发⽣毁损、灭失的,应当赔偿承运⼈或者第三⼈的损失。
货运内勤值班员必知必会手册
![货运内勤值班员必知必会手册](https://img.taocdn.com/s3/m/bf27360eba0d4a7303763ac4.png)
铁路工人岗位必知必会手册货运内勤值班员1. 铁路货物运输服务工作质量总方针内容是什么?(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质量标准)答:铁路货物运输服务工作质量总方针是:安全、优质、高效、便捷。
2.《铁路法》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在哪些情况下造成的货物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铁路法》第18条)答: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⑴不可抗力。
⑵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
⑶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
3. 运费、杂费执行前车站应做好那些工作?(《铁路法》第26条、《价规》第5条)答:铁路货物运价和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应在车站营业场所公告,未经公告,不得实行。
4.《铁路法》所指的重大过失是什么?(《铁路法》)答:《铁路法》第十七条中的“重大过失”是指铁路运输企业或其受雇人、代理人对承运货物、包裹、行李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
5. 托运人托运货物时不得有哪些行为?(《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48条)答:托运人托运货物时不得有下列行为:⑴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性质;⑵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⑶匿报、谎报货物重量或者装车、装箱超过规定重量;⑷其他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6. 铁路运输企业承运货物时不得有哪些行为?(《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49条)⑴在非危险品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承运危险货物;⑵未经批准承运超限、超长、集重货物;⑶承运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物品;⑷承运不符合安全规定、可能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其他物品。
7. 确需手推调车时,按规定应如何进行?(《行规》第39条、《技规》235条)答:确需进行手推调车时,应遵守如下规定:⑴货运(站务)员须填写《手推调车申请书》,向车站值班员或调车领导人提出申请,经车站值班员或调车领导人准许后,指派持有上岗证的人员负责上闸工作。
⑵手推调车运行范围两端还需使用铁鞋防溜。
⑶同一线路上每次最多只准推动重车一辆或空车二辆,速度不得超过3km/h。
铁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规范协议
![铁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规范协议](https://img.taocdn.com/s3/m/e4a43dd7cd22bcd126fff705cc17552707225ef7.png)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铁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规范协议合同编号_________一、合同主体甲方(委托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代理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二、合同前言2.1 背景和目的鉴于甲方拥有铁路货物运输的需求,乙方具备提供铁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资质和能力,为明确双方在铁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运输过程顺利进行,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铁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规范协议。
2.2 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
三、定义与解释3.1 专业术语(1)铁路货物运输:指采用铁路运输方式,将货物从起运地运输到目的地的过程。
(2)代理服务:指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为其办理铁路货物运输相关事宜的服务。
3.2 关键词解释(1)货物:指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运输的物品。
(2)运输时间:指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铁路货物运输所需的时间。
(3)运输费用:指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铁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所应支付的费用。
四、权利与义务4.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铁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2)甲方应如实向乙方提供货物及相关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甲方应按照约定支付运输费用。
4.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代理服务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三百零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三百零二条](https://img.taocdn.com/s3/m/a83443f63186bceb18e8bb17.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三百零二条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释义】本条是对旅客运输中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应负责任的规定。
运输行为的需求在于高速和安全,当代运输虽然安全程度越来越高,但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速度越来越高,在速度和安全之间,存在对立统一的关系。
现代任何一种运输生产活动都存在着与其他社会经济活动不同的风险,保障旅客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也就成了旅客运输承运人最大的义务。
所以本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在旅客运输合同中,应当实行什么样的责任制度呢?有的认为应当实行过错责任制度,即承运人只有在具有过错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情况下,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我们认为,在旅客运输活动中,应当实行无过错责任制度,即承运人即使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是基于以下几点原因:1.在整个旅客运输活动中,旅客所受到的大多数损害,一般都与承运人的运输行为有关,或者由承运人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或者由承运人未尽管理职责而间接造成。
在有些情况下,并不是承运人违约或者侵权造成旅客伤害,如旅客乘火车旅行途中被车外人掷石头击伤。
此时承运人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法律保护旅客人身安全利益,而赋予承运人的一项责任或义务。
2.在旅客运输中,应当强调对旅客人身生命的特别保护,而对承运人实行无过错责任制度,可以有效地保护旅客的人身安全,促使承运人采取各种措施以保护旅客的安全。
3.在现代运输业中,运输活动的公用性和独占特点以及国家的全面干预,要求承运人实行无过错责任制度。
同时由于运输保险业的发展,运输风险大为分散,这就为承运人实行无过错责任制度奠定的基础。
4.各国运输法对承运人责任制度的规定各不相同,但在现代经济条件下,无过错责任制度已成为旅客运输合同中的基本取向。
铁路旅客人身损害基于侵权赔偿请求权的法律适用
![铁路旅客人身损害基于侵权赔偿请求权的法律适用](https://img.taocdn.com/s3/m/9781a3f6910ef12d2af9e709.png)
三 、 关 于 限额 赔 偿 制 度 的 设 想
输 行业 所独 享 ,而是包 括航 空 、海运 在 内的 ,通 过 国内 法 和 国际公 约所 确立 的制 度 。另外 ,我 国地域 辽 阔,人 口众 多 ,国民 经 济 实 力 相 对 薄 弱 ,旅 客 运 输 工 具 主要 是 铁路 运 输 ,铁 路 运 输 的客 票 价 格 受 国 家 严 格 限 制 , 客票 价格 偏 低 ,营 利 的空 间较 小 ,加 之列 车 在 运 行 中 造 成 铁路 旅 客 伤 亡 的 原 因 多 种 多 样 ,有 的 难 以 确 定 。 从 旅 客 和 铁 路 运 输 企 业 两 个 主 体 看 ,旅 客 相 对 弱 势 。 造 成 旅客损 害事 实 发 生 的原 因很 多 ,有 的能 查 明原 因 , 确定 事故 的 责 任 ,有 的无 法 查 明原 因 ,事 故 责 任 无 法 确 定 。如果 因 为 不 能查 明旅 客损 害 的 责任 就 不 向 旅 客
错侵 权 责 任 的构
成 条件 ,属 民事 侵 权 责 任 在 铁 路 旅 客运 输 中 的 特 别 规 定 ,2 0 0 9年 1 2月 颁 布 的 《 权 责 任 法 》 七 十 三 条 规 侵 第 定 :“从 事高 空 、高压 、地下 挖 掘活 动 或者 使 用 高速 轨
高 速作业 的 危 险 行业 ,但 其 危 险 性 只 对 车 下 和 线 路 旁
的人 们具 有 危 险 性 ,而 对 于 封 闭 较 好 的车 内旅 客 来 说 并 不存 在高 速 作 业 而 引 发 的 风 险 。况 且 在 安 全 的车 厢
随 着我 国 法 制 进 步 和 新 法 律 、新 司 法 解 释 的颁 布 和 实施 ,铁路 旅 客 运 输 损 害 赔 偿 案 件 的 审 理 出现 了一 些新 情况 、新 问题 ,在 司法 实践 中存 在很 大争 议 。其 中 铁路 旅 客 运 输 合 同 人 身 损 害 限 额 赔 偿 问题 尤 为 突 出 。 由于我 国长 期 以来 对 人 身 权 的保 护 力 度 重 视 不 够 ,我 国法 律对 人 身 权 损 害 赔 偿 的 规 定 比较 零 乱 ,尤 其 是 对 限额赔 偿 的规 定 还 不 够 成 熟 ,造 成 司 法 实 践 的 被 动 。 本 文将 结 合 现 行 法 律 体 系下 的 法 律 、 司法 解 释 、行 政 法规 、行 政规 章 等 对 此 问题 及 赔 偿 适 用 的 法 律 进 行 探 讨 。旅客 人身 损 害 赔 偿 的救 济 途 径 有 违 约 之 诉 请 求 权 和侵 权之 诉请 求 权 两 条 路 。本 文 只基 于铁 路 旅 客 人 身 侵 权 之诉请 求 权来 浅析 法律 的适 用 。
货物运输中的违约和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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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中的违约和损失赔偿货物的运输是现代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环,然而在运输过程中难免会发生违约和损失的情况。
在货物运输合同中,违约和损失的责任分配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货物运输中的违约和损失赔偿的相关问题。
一、承运人的责任在货物运输中,承运人是履行运输义务的一方,因此他们承担着相应的责任。
根据国际货物运输法和国内相关法律法规,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将货物运输到目的地,并保证货物的安全。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的疏忽、过失或故意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二、发货人的责任作为货物运输合同的一方,发货人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发货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交付货物给承运人,并提供准确、详尽的货物信息。
如果发货人未能履行这些义务,导致货物延误、丢失或损坏,他们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
三、货物损失的计算和赔偿在货物运输中发生损失时,如何计算损失并进行赔偿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通常情况下,损失的计算是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进行的。
也就是说,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或丢失,赔偿金额应当是货物的实际价值而不是原价值。
除了实际价值,损失的计算还应当考虑到货物的保险情况。
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了保险的保障,那么赔偿金额应当是货物保险金额和免赔额之间的差额。
而如果货物没有进行保险,损失的赔偿金额应当由承运人和发货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四、违约赔偿责任的限制尽管承运人和发货人都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这种责任是可以进行限制的。
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违约责任的限额或免责条款,以减少潜在的损失风险。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些限制是有条件的。
如果承运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存在故意行为、重大过失或违法行为,导致货物损失或无法投递,那么违约责任的限制将不再适用。
五、货物运输合同的纠纷解决当货物运输发生违约和损失时,可能会引发合同纠纷。
为了解决这些纠纷,双方可以选择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
铁路行李、包裹运输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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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行李、包裹运输事故处理一、行李、包裹运输事故的种类和等级(一)行李包裹事故的种类1.火灾。
2.被盗(有被盗痕迹的)。
3.丢失(全部未到或部分短少,无被盗痕迹的)。
4.损坏(破损、湿损、变形等)。
5.误交付。
6.票货分离、票货不符、误装卸或顶件运输时。
7.其他(污染、腐坏等)。
(二)行李、包裹事故等级行李、包裹事故按其性质和损失程度分为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三个等级以及事故苗子。
1.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事故(1)由于承运的行李、包裹发生火灾、爆炸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达3人的;(2)物品损失(包括其他直接损失,以下同)价值超过3万元(不含3万元)的;(3)尖端保密物品、放射性物品灭失。
2.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大事故(1)由于承运的行李、包裹发生火灾、爆炸造成人员重伤的;(2)物品损失价值1万元以上(不含1万元)至3万元的。
3.一般事故(1)承运的行李、包裹发生火灾爆炸的;(2)物品损失价值200元以上(不含200元)至1万元的。
4.事故苗子在运输行李、包裹过程中(自承运时起至交付完毕时止)造成轻微损失及一般办理差错为事故苗子。
事故苗子包括:(1)损失轻微,其价值不超过200元(含200元)的;(2)被盗在30日内破案并追回原物,损失轻微的;(3)票货分离、票货不符、误装卸及时发现纠正,未造成损失的;(4)误交付及时发现并取回,未造成损失的;(5)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6)违反营业办理限制。
二、行李、包裹事故责任划分(一)不属于承运人责任的范围1.不可抗力;2.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3.包装方法或容器不良,从外部观察不能发现或无规定的安全标志时;4.托运人自己押运、带运的包裹(因铁路责任除外);5.托运人、收货人违反铁路规章或其他自身的过错。
(二)承运人内部站、车责任的划分1.直接发生事故的车站和列车,应主动承担责任。
2.在查询过程中,未按规定期限答复时(除已查明的直接责任者外),事故责任列逾期答复站、段。
运输中的货物损失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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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中的货物损失与赔偿责任运输中的货物损失是一种常见的情况,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际运输领域都经常发生。
货物损失不仅给双方当事人带来经济损失,还可能产生法律纠纷。
因此,确认运输中的货物损失责任及相应的赔偿责任非常重要。
本文将对运输中的货物损失的责任与赔偿进行探讨。
一、运输中的货物损失责任在运输中,货物损失可以由多种因素导致,包括不可抗力、运输过程中的误操作以及运输工具本身的质量问题等等。
根据国际货物运输惯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货物损失责任分为承运人责任和委托人责任。
1. 承运人责任承运人是指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一方,包括物流公司、运输公司等。
根据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对货物负有保护义务和损害防范义务。
即使是不可抗力导致的货物损失,承运人也需要尽力避免或减轻损失,并及时通知委托人。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环节中出现的损失负有责任,例如在装卸货物时的失误、运输工具的故障等。
如果承运人没有尽到保护义务或损害防范义务,导致货物损失,承运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委托人责任委托人是指将货物交由承运人承担运输责任的一方,可以是货主、货代等。
委托人在交付货物给承运人之前应确保货物的包装和装载符合运输要求,货物没有明显的瑕疵或损坏。
如果货物本身存在隐蔽的瑕疵或托运人未履行适当的包装义务,委托人应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
二、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1. 实际损失赔偿实际损失赔偿是指承运人或委托人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实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根据国际惯例或双方约定,一般是按照货物在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值来确定。
该赔偿方式适用于货物完全丧失或无法修复的情况。
2. 运输费用赔偿运输费用赔偿是指承运人或委托人应按照双方约定的费用标准进行赔偿,包括物流费用、运输费用、仓储费用等。
该赔偿方式适用于货物部分损失或需要修复的情况。
3. 滞期损失赔偿滞期损失赔偿是指因货物损失导致委托人无法按时取得货物,从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给委托人带来经济损失的情况下,承运人应对滞期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有关各种货物运输损失赔偿限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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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运输:一、《海商法》(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56条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666.67计算单位,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2计算单位,以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
但是,托运人在货物装运前已经申报其性质和价值,并在提单中载明的,或者承运人与托运人已经另行约定高于本条规定的赔偿限额的除外。
货物用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装运器具集装的,提单中载明装在此类装运器具中的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视为前款所指的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未载明的,每一装运器具视为一件或者一个单位。
装运器具不属于承运人所有或者非由承运人提供的,装运器具本身应当视为一件或者一个单位。
第57条承运人对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
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和迟延交付同时发生的,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适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第210条除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另有规定外,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依照下列规定计算赔偿限额:(一)关于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1、总吨位300吨至500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333000计算单位;2、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1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501吨至3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500计算单位;3001吨至3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333计算单位;30001吨至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250计算单位;超过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67计算单位。
(二)关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1、总吨位300吨至500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167000计算单位;2、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1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501吨至3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67计算单位;30001吨至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25计算单位;超过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83计算单位。
《民法典》关于运输合同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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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八百二十五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 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二十六条 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 件提交承运人。 第八百二十七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的,适用本法第六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八百二十八条 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 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 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第八百二十九条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 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八百三十条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 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第八百三十一条 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 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 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 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 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 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三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 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百三十四条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 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 担连带责任。 第八百三十五条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 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请求返还。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百三十六条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 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三十七条 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依法可以提存货 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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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铁路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重大过失责任[摘要]承运人对铁路货物运输中货物的损失,共有三种应承担责任的情形:一、完全责任,《铁路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二、限制责任,《铁路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未按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三、免除责任,《铁路法》第十八条规定:货物的损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其中重大过失是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但都通过具体的行为得以表现,因此,应通过对具体行为的认定来分析主观的过错程度。
重大过失主体要件为承运人及其工作人员(代理人),主观要件为明知可能会发生损害后果的意识因素,客观要件为违反了注意义务并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而连结主观与客观方面的桥梁即为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的意志因素。
即主观意识通过意志违反了客观的注意义务,并造成损害后果这样一个整体。
[关键词]承担赔偿重大过失责任中图分类号:u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3)08-193-02承运人对铁路货物运输中货物的损失,共有三种应承担责任的情形:一、完全责任,《铁路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二、限制责任,《铁路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未按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三、免除责任,《铁路法》第十八条规定:货物的损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由此可见,对于承运时至交付期间货物所发生的损害赔偿,限制赔偿之作用在于将正常经营行为(包括一般过失行为)的风险限制在行业可以承受的范围内,从而取得行业与相对方利益的平衡,但法律为了利益平衡而设计的每一个制度,都会相应设计一项救济措施来突破其适用,对于非正常的经营行为——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因其破坏了利益的平衡而不再受到限制赔偿的保护,这也是限制赔偿制度的应有之意。
因此界定承运人行为是否具有重大过失,是处理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的热点和难点。
1铁路运输中承运人重大过失的认定条件1.1承运人的注意义务承运人的注意义务是重大过失认定的条件之一。
具体而言,承运人注意义务来源于下列方面:1、一般人对事物的基本认识标准,普通人的注意义务构成注意义务的基础,作为从事专业运输作业的承运人,其注意义务的底线是不能低于普通人的注意义务,比如新鲜的猪肉经长时间的摆放会变质腐烂等,为一般注意义务;2、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内部条例等的规定,注意义务是《合同法》、《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固定下来承运人必须遵守的义务,为法定注意义务;3、行业惯例,对行业惯例的遵守同时也构成对合同相对人利益的保护,一旦违反就会对这种利益产生侵犯,例如高边车运输中,如夏季由南向北运输,则遮盖的篷布应左边压住右边,由北向南则右边压住左边,冬季则相反,否则运输中遇风雨篷布易被掀起,淋湿货物,事实上这些惯例是承运人长期以来形成的有效经验,在案件中可认定为行业惯例;4、运输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实践中一般有二种方式:一是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修正;二是在记载事项栏中或者在说明栏中写明要修正的内容。
以上修改经承运人同意后产生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当然合同当事人不能对法律规定的必须具备条款进行协商变更。
1.2损害后果最高人民法院《修改铁路法暨铁路运输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提出“不能把所有的违章行为不加区别地都认定为重大过失,也不能把损害结果的大小作为是否是重大过失的标准”。
在实践中,只有损害结果较大,在限额内无法补偿损失时才会考量承运人是否具有重大过失,但损害后果并不是判断是否构成重大过失的条件。
1.3重大过失的构成综上,重大过失是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但都通过具体的行为得以表现,因此,应通过对具体行为的认定来分析主观的过错程度。
通常情况下,对铁路运输中的重大过失构成要件包括:1、行为人违反了在铁路货物运输中应当遵守的注意义务,简言之,即违反了铁路运输中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行业惯例等;2、对此义务的违反是因为其注意程度低于一般人的注意程度所致。
2构成重大过失的情况分类实践中,构成铁路货物运输重大过失的情况纷繁复杂,从损害表现而言,依据铁路货运规章规定,货运事故可归为七个类型:火灾、被盗、丢失、损坏、变质、污染、其它,在此基础上可依据运输的不同阶段进一步划分为管货过失、运输过失、交付过失三个阶段,上述七类型与三个阶段会产生一定程度的交集。
2.1保管货物的过失承运人保管货物的责任由合同约定及托运人交付行为产生,依据合同,承运人取得托运人交付货物,则产生对货物妥善管理的义务,而一旦承运人违反该义务,导致货物的损害结果,则依据运输合同产生管理保护责任。
较为典型的有以下几种情况:1、运输装卸过程中的重大过失运输装卸中货物损坏是常见事故,认定是否构成重大过失应根据具体装卸规章、损坏部位和结果来合理推断分析。
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承运人应充分注意货物的品质、包装的程度合理使用装卸工具,避免因使用工具不当造成对货物的毁损。
2、卸车存放过程中的重大过失明知违反货运操作规程或特别约定而草率不负责任地卸车存放,造成货物损失的,应判为重大过失。
某卷烟厂从某地托运价值59车价值350万元的烟叶回厂,到站明知烟叶具有怕潮易霉变腐烂的特性,在预报夜间有雨的情况下将货物卸至露天货场,所加盖的蓬布也是多处破损的,交货时发现烟叶湿损达55%以上,实际损失高达200万元。
到站在诉讼中抗辩称已按规章加盖了蓬布,且当时仓库已满故未能入库等。
从表面上看,承运人的行为符合铁道部的规章,但在执行规章的细节中反映的是放任损失发生的不负责的主观过错,已符合重大过失的构成要件,应按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3、发生扩大损失的重大过失承运人在货物保管过程中,因措施不当,造成损失扩大,也可构成重大过失。
如一起火灾引起的运输合同纠纷案,火灾损失客观上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火灾烧损货物造成的直接损失;二是火灾后,因水湿货物导致霉烂造成的扩大损失。
对后一部分损失,托运人在事故发生后为防止损失扩大已积极履行了通知义务,根据货物性质提出适当的施救措施并通过发站及时转告事故站,但事故站接报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将被水浇湿的麻袋锁在车厢内,在高温天到来时也不打开进行翻晒,终导致本未损坏仍可使用的麻袋全部霉烂,扩大了火灾的损失。
对承运人客观上表现出的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行为,应认定为在主观上具有重大过失。
4、货物被盗的重大过失一般情况下,货物被盗承运人不构成重大过失,但在两种情况下可以认定承运人具有重大过失。
一是铁路工作人员监守自盗或内外勾结的盗窃案件;二是对于同一批货物在站内连续盗窃时间天数长、或动用机动车连续搬运次数多的案件,之所以对这类案件要认定为承运人的重大过失,因为站内存放货物不论卸不卸车,车站均负在看护并保证安全的义务,长时间、大动作的盗窃车站竟没有发现,属于未尽职责的不作为行为。
2.2 运输过程中的过失在铁路货物运输重大过失认定方面,运输过失最为复杂,可分为运输方式、运输期限、运输程序等种种过失行为,可归为以下几种:1、逾期运到的重大过失铁路运输由于受多部门联动配合以及运能有限等因素影响,货物逾期运到时承运人只按运费的一定比例支付货主违约金。
对于运单中记载托运人申明最迟运到期限的,承运人如果明知不可能在规定时间内运到可以拒绝承运,如果接受承运即视为合同有了特别约定,应优先及时安排运输,逾期运到并造成损失的,可以视为明知和轻率,构成重大过失。
2、有票无货的重大过失托运人在发站托运一批物资到某站,十余天后托运人在到站没有收到货物,到站要求原告去发站查询,发站又称已发出要原告到到站查询,这样原告在发站和到站间多次奔波,一个多月后发站在清理货物时发现该批布还置留在货场内未曾发出,此时物资已霉烂大部,托运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该案属发站明显的不负责任,轻率地不作为造成托运人货物霉烂损失,这种行为应为重大过失。
3、运输工具不符要求的重大过失假设承运人未将运输农药的车皮污染清除,即用来运输食品,导致食品被农药污染,对此应当认定为重大过失。
2.3 交付过程中的过失由于承运人的不当交付,导致托运人或收货人收货不着,货物丢失、短少、损坏等,承运人应当视具体情况承担重大过失的责任。
但并非所有的误交付行为均被认定为重大过失,此类案件的重大过失判别标准为:(1)严重违反《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规定,将货物交付给无任何合同依据的其他人(非运单记载的收货人),属于明知违反规定,轻信可以避免误交付风险的轻率作为行为。
(2)明知交付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办理交付,造成货物灭失,致使运输合同不能完全履行。
(3)持有伪造、变造的领货凭证或无领货凭证而持有与货票、运单等记载内容明显不符,或按常理可被识别的伪造、变造身份证、介绍信等证明领取货物的,承运人未作核对而轻率交付的。
3重大过失的举证责任分配我国《合同法》采取了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在违约的层面,原告只需证明承运人未履行合同的事实,免除了证明承运人过错的责任。
但是承运人行为构成重大过失与否,却是在违约之上对货主权利的进一步扩张保护,因此对于重大过失的举证责任应当具体分析。
3.1 重大过失举证责任的分配将货物运输中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举证责任分配给承运人固然简单易操作,且能促使承运人履行义务,保护相对方权益,但只要有损害事实发生,原告均可提出承运人具有重大过失,承运人不仅需证明自己具有免责事由,还需证明不具有重大过失,而一旦承运人不能举证,则要按实际损失赔偿,如此明显加重承运人的责任,使有限责任失去了意义。
同时这样的简单分配也违反了谁主张谁举证,否定者无举证义务的原则,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所有举证义务都应当由承运人承担。
同时在货物运输中,无论是法定或约定义务,承运人义务始终是明确的,因此承运人在否认自己具有重大过失行为的同时,必然包含其行为已尽相关义务的积极主张,对于符合规章制度的运输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留有相应票证单据等证据材料,从这一角度而言,承运人亦应当承担其行为符合规章制度的举证责任。
实践中,承运人往往掌握运输环节的相关证据,如电报、交接记录等,但考虑到提供这些证据可能对自己不利而拒绝向法院提供的情况存在,原告(托、收货人或货主)对这些证据明显不具有举证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