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过程的性质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注: 1.大家看一下有需要补充的地方,直接在ppt上改好然后发给 我
“ 2.需要大家准备的问题是: “哲学方法”处理案件的利与弊?(邱诗群) “历史方法”处理案件的利与弊?(雷泽慧) “习惯Biblioteka Baidu方法”处理案件的利与弊?(陈静) “社会学方法”处理案件的利与弊?(陆露) 如何理解遵循先例应该成为一种规则而非例外?(宁辉) 关于社会福利与个人福利取舍的思考?(每个人都准备)
“当社会的需求要求的是这种解决办法而不是 另一种的时候,为追求其他更大的目的,我们 就必须从逻辑的、历史的和习惯的方法中跳出 来,而走向了一种在我们时代和我们这一代人 中正变成所有力量中最大的力量——社会正义 的力量。”
第四种:社会学方法(实用主义裁 决方法的最主要特征)
“应召就现存规则应如何延伸或如何限制而发言时, 他们一定要让社会福利来确定路径,确定其方向和 其距离。”
用社会学方法来处理案件——也就是通过法官创造性的诠释 和运用规则,对相冲突的各种利益进行平衡,从而使处理结 果符合甚至增进社会福利。
卡多佐本人非常推崇社会学方法,他认为: 即便是在那些仍然必须以追求逻辑性、融贯性和前后 一致为其目的的领域,社会学方法所起的作用与哲学的、 历史的或传统地方法都是和谐的。“在某种意义上,当我 们在把逻辑性、融贯性和前后一致作为更为重大的社会价 值予以追求之际,我们的确也是在运用社会学的方法”。
关于法官处理案件的方法
“对每一种倾向,人们似乎都看到了一种相反的倾向; 对每一个规则,人们也似乎看到一个对立的规则,没有什 么是稳定的,也没有什么是绝对的,一切都是流动的和可 变的。世界是一个无穷无尽的“变成”。” "在这永恒的流变中,法官所面临的实际是一个具有双 重性的问题:首先,他必须从一些先例中抽象出基本的原 则,即判决理由(ratio decidendi);然后,他必须确定该 原则将要运行和发展——如果不是衰萎和死亡——的路 径或方向。”
通过这些论述,卡多佐试图向我们阐明其始终坚持却 并未明确表述的观点,即司法过程的性质就是在遵循先例 的前提下,法官以社会福利为目的创造法律。基于卡多佐 对法律的那种现实主义和实用主义的理解,他既强调法官 以社会福利为目的的适时造法,亦不忽略先例、习惯、传 统、社区生活对法官造法约束;既强调遵循先例“应该成 为一个规则,而不是一种例外”,又承认“在某种程度上 应当放松这一规则”。这样,卡多佐就将自己的观点阐释 的较为完整,使他的理论“一直获得美国法学界和法律界 的高度评价”
[美] 本杰明·卡多佐 著
第一讲 引论。哲学方法 第二讲 历史、传统和社会学的方法 第三讲 社会学方法。法官作为立法者 第四讲 遵循先例。司法过程中的下意 识因素。结语
卡多佐认为:
法官不应满足于通过某种传统的法律推理方法 获得一个结论,也不应试图对由某种冲动甚或是某 种社会哲学所指定的结论寻求正当化或予以理性化。 不能仅仅由于某种做法是为先例所规定的,就放弃 自己作为法官的责任;但另一方面,也不能轻易将 长期为人们所接受的规则和先例放在一边,仅仅因 为这些规则和先例可能得出的结果对某个具体的诉 讼当事人不公道。他强调要反省自己的思想,要追 寻影响或引导他得出结论的那种种影响力,要掂量 各种可能冲突的考虑因素——逻辑的、历史的、习 惯的、道德的、法律的确定性和灵活性、法律的形 式和实质等等。
社会福利: “可以指人们通常所说的公共政策,集体组织的善。在 这类案件中,社会福利所要求的经常仅仅是便利或审慎。而 另一方面,社会福利也可以指由于坚守正确行为的标准—— 这在社会风气中得以表现——而带来的社会收益。在这类案 件中,社会福利的要求就是宗教的要求、伦理的要求或社会 正义感的要求,而不论它们是表述为信条或是体系,或者是 一般人的心灵中所固有的观念”。
三、关于司法过程的性质
“在某种意义上,当我们在把逻辑性、融贯性和前后一致 作为更为重大的社会价值予以追求之际,我们的确也是在运 用社会学的方法”。 这样的一种司法过程,其性质究竟是怎样的?
“司法过程的最高境界并不是发现法律,而是创造法律”
指出了法官创造法律的必要性。 在对四种处理案件的方法进行阐述之后,卡多佐首先得出了 这样的论断:“逻辑、历史、习惯、效用以及为人们接受的 正确行为的标准是一些独自或共同影响法律进步的力量。在 某个具体案件中,哪种力量将起支配作用,这在很大程度上 必定取决于将因此得以推进或损害的诸多社会利益的相对重 要性或相对价值”。这些利益和价值“责成法官从另一角度 来确定界限,责成他沿着新进程标出路径,责成他标出新的 起点并使追随他的后来者从这里开始他们的征程”。
为了回应反对者的批评与质疑 卡多佐一方面指出,“法律确实是一种历史的衍生物,因为它 是习惯性道德的表现,┉┉但是,法律又是一种有意识的和有 目的的生成物,因为,除非是法官心中想追求合乎道德的目的 并将之体现为法律形式的话,习惯性道德得以表现就是虚假的。 如果要实现期待的目的,不作有意的努力是不行的。法官将从 社区生活中发现衡量效用和评价道德的标准和格局,立法者会 以同样的方式发现”。也就是说,历史的因素并不会自动产生 法律规则,也不会对未来提供现成的法律规则,它必须由法官 通过个案的处理而在司法过程中创造新的法律。另一方面,卡 多佐又强调,法官造法也不会影响制定法的权威而使法律成为 法官的任意,“法律这一有机体的形式和机构都是固定的,其 中细胞的运动并不改变总体的比例;与来自各方的限制法官的 规则之数量和压力相比,任何法官创新的权力都无足轻重。但 是,法官在某种程度上必须创新,因为一旦出现了一些新条件, 就必须有一些新的规则。
问题的答案可以结合PPT讲解大纲和书上的内容总结。
比较了法官与立法者创造法律的异同。 他承认这二者有着某种程度的相似性,即两者都是“在每个案 件中尽其可能地通过一个恰当的规则来满足正义和社会效用的 要求”。尽管如此,还是有一个区分立法活动与司法活动的界 线,这就是“立法者在估量总体境况时不为任何限制所约束, 他对境况的规制方式完全是抽象的,而法官在作出决定时所看 到的是具体的案件,并且参照了一些绝对实在的问题,他应当 遵循我们的现代组织的精神,并且,为了摆脱危险的恣意行为, 他应当尽可能使自己从每一种个人性的或其他产生于他所面临 的特殊情况的影响中解脱出来,并将他的司法决定基于具有一 种客观性质的某些因素之上”
"一个原则的指导力量也许可以沿着逻辑发展的路线 起作用,我将称其为类推的规则或哲学的方法;这种力 量也可以沿着历史发展的路线起作用,我将称其为进化 的方法;它还可以沿着社区习惯的路线起作用,我将称 其为传统的方法;最后,它还可以沿着正义、道德和社 会福利、当时的社会风气的路线起作用,我将称其为社 会学的方法。 ”
关于法官处理案件的类型
关于法官处理案件的方法
关于司法过程的性质 问题讨论:个人福利与社会福利的取舍
关于法官处理案件的类型
类型一:在这一类型案件中,无论法律还是法律 的适用,都十分清晰明了 类型二:在此类案件中,规则是确定的,但如何 适用问题却成为处理案件的核心问题 类型三:卡多佐重点强调的案件,“司法过程中 创造性因素发现自己的机遇和力量的案件”
第三种:习惯的方法(传统的方法)
“处理问题所应当遵循的进程都是由某个特殊贸易、市场 或职业的习惯,或者更准确地说是由常例来界定的”。 法官寻求习惯,“至少很多时候不是为了创造新规则, 而是为了找到一些检验标准以便确定如何适用某些既定的规 则” ——习惯的方法 “遵循先例要求我们应当保持前后一致,但问题是与什么 保持前后一致?应当与规则的起源保持前后一致,还是同发 展的进程或趋势保持前后一致?或者是应当同逻辑、哲学或 法理学的基本概念保持前后一致?我们应当如何在其间作出 选择?我们实际上又是如何在其间作出选择?”
第一种:哲学方法
“自然的、秩序的和逻辑的承继” “逻辑的指导力并不总是沿着独一无二且毫无障 碍的道路发挥作用。一个原则或先例,当推到其逻辑 极端,也许会指向某个结论。而另一个原则或先例, 遵循类似的逻辑,就可能会指向另一结论且具有同样 的确定性。在这一冲突中,我们就必须在这两条道路 间作出选择,选择这条或那条,或者是开出第三条路 来,而这第三条路将或者是两种力量合力的结果,或 者代表了两个极端之间的中间位置”。 “历史或习惯、社会效用或某些逼人的正义情感, 有时甚或是对渗透在我们法律中的精神的半直觉性领 悟”
进一步论证了法官创造法律的时机和条件 他强调,“我们必须保持在普通法的空隙界限之间来进行法 官实施的创新,这些界限是多少世纪以来的先例、习惯和法 官其他长期、沉默的以及几乎是无法界定的实践所确定下来 的”。 “只是在空白处立法,他填补着法律中的空白地带……甚至 就是在这些空白之内,某些难以界定而只能为各个法官和律 师感觉到的限制……都在妨碍和限定他的活动……尽管如此, 在这些空缺地带的一些限制之内,在先例和传统的诸多限制 之内,会有一些自由选择,使这种选择活动打上了创造性的 印记。作为它所导致的产品,这个法律就不是发现的,而是 制作的”。——进一步论证了卡多佐“法官造法”的结论。
第二种:历史方法(进化方法)
“如果我们能通过任何方法,断定法律概念的早期形式, 这将对我们有无限的价值。这些基本观念……可能含有法 律在后来表现其自己的一切形式”。 “未来的法律是在毫无新意的重复着目前的和昔日的法律” “历史在照亮昔日的同时也照亮了今天,而在照亮今天之 际又照亮了未来” “如果历史和哲学还不能用来确定一个原则的发展方向, 习惯也许就会插进来”
四、个人福利与社会福利?
如果一味的强调整个社会,那么个人福利,个人正义 如何体现? 如果社会福利或社会正义代表的是绝大多数社会成员 的福利或正义,那么剩下的少部分人的福利和正义如何实 现和保护?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福利或正义就是真正的正 义么,如果面临的是多数人暴政的情形呢? 立法者对境况的规制方式是整体而抽象的,而法官在 司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是单个而具体的,一旦在个案中个 人福利与社会福利发生冲突,那么法官应如何在这个两难 中做出选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