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作品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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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著作权代理合约书
立合约书人
甲方:
乙方:公司
双方达成协议订定本合约以资信守。
兹就甲方于本合约签订有效期间内就所创作之所有音乐著作(以下合称“本著作”)专属授权乙方如本合约第二条之权利。
二、甲方专属授权乙方之权利范畴
1.权利种类:甲方专属授权乙方独家永久行使于本合约有效期间内甲
方所创作之本著作之现行及未来著作权法和与著作法相关之全部权利,包括使用本著作权权利之行使及使用报酬(权利金或版税)之收取,其权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重制权 (2)公开播送、公开演出权 (3)改作、编辑权 (4)出租权 (5) 信息网络传播权 (6)其所延伸之其它权利。
2.授权地区:全世界。
3.乙方有权将甲方所授权内容另外授权第三人并收取使用报酬,其收
益依本约第三条分配。
4.有效期限:本合约有效期自公元2010年01月01日起至公元2013
年12月31日止。
甲方应于合约期满之三个月前内以书面正式通知乙方不续约,否则,本合约视为自动展延,
期限一年,嗣后亦同。
5.甲方同意于合约期间内,就所有于合约期间内首度发表之本著作享
有的著作权相关权利,授权委托乙方永久专属代理。
甲方同意乙方因出版本著作之促销需要,将本著作之名称、歌词、旋律、甲方姓名、相片及形象,使用于本合约有关之出版品、广告、宣传及宣传材料上。
三、收益分配:
1.机械灌录版税(Mechanical Royalties):
乙方授权唱片公司、团体或个人为制作唱片、卡带、激光唱片、或其他任何新媒体及视听产品,以任何实质形式机械复制作品所得的净收入,依下列分配:
1)原创本著作用于属甲方个人专辑中之首次发表预付版税净收
入(1st Original Mechanical Advanced Royalties):
乙方分配百分之零(0%)
甲方分配百分之一百(100%)
2)原创本著作用于其他公司团体或个人产品中之首次发表预付
版税净收入:
乙方分配百分之五十(50%)
甲方分配百分之五十(50%)
3)机械灌录重制版税净收入(Mechanical Reproduction
Royalties):
乙方分配百分之五十(50%)
2.甲方分配百分之五十(50%)
3.乙方平面重制本著作所收到的净收入,依下列分配:
乙方分配百分之五十(50%)
4.甲方分配百分之五十(50%)
5.影音同步重制权利金(SYNCHRONIZATION FEE),即乙方净收有关电影或电视节目主题曲、配乐或广告配乐,和视听产品所得之权利金,依下列分配:
乙方分配百分之五十(50%)
6.甲方分配百分之五十(50%)
7.信息网络传播,即乙授权本著作于互联网及无线增殖运营商用于网络(Internet)之下载(Download)、串流(Streaming)及无线通讯设备(Wireless Device)网络之下载(Download)、串流(Streaming)、手机铃音(Ring Tone)、交互式语音应答(IVR), 回音铃服务(Ring Back Tone)等所取得的净收入,以下列分配:
乙方分配百分之五十(50%)
8.甲方分配百分之五十(50%)
9.公开播送(BROADCASTING RIGHT)、公开演出(PUBLIC PERFORMANCE RIGHT)权,双方同意授权国内中介团体组织并收取权利金,由收取音乐作品公开播送、公开演出权利金之中介团体于扣除必要费用后,直接由该团体将百分之五十分配于甲方。此项收入不纳入上述之计算。
10.其它可辨识因使用本著作所产生之任何收益,依下列分配:
乙方分配百分之五十(50%)
甲方分配百分之五十(50%)
乙方因本著作而生之任何之收入,应固定于每年6月30日及12月31日为结算日,并按上述分配方式于结算日后九十天内,连同版税收入明细报表以汇款或现金支票方式支付给甲方,甲方收入之税赋由甲方自行负担,乙方不负责代扣代缴。
甲方对乙方所提供之报表若有疑义,应于报表提供日起半年内,聘用合法会计师审查所有有关本作品的来往帐目记录,甲方须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唯此费用须由甲方负担,若乙方所提供帐目记录误差不足百分之壹拾时,乙方应予补足,若超过百分之壹拾时,乙方应赔偿双倍差额之本金,并支付甲方聘请会计师之费用。
甲方有权将权利金转让,委托或指定继承人,新受益人的名字和地址,必须在该委托或指定继承生效之前,由甲方以书面通知乙方;惟本合约有效期间不因甲方死亡而终止,由甲方的新受益人继受之。
四、甲方向乙方保证下列事项:
1.甲方保证本著作为原创著作,未侵犯任何第三者权利;乙方有
义务保障甲方于行使授权时免于遭受损失之义务。
2.若有第三人就本著作对乙方主张权利、提出异议或提起诉讼时,
甲方应提供乙方必要之协助与证明。若因甲方未能履本约本条第一款之
保证,甲方应负法律责任并赔偿乙方所有之损失和负担全部费用(含律
师费、诉讼费);乙方并得径行终止本合约。
3.甲方担保在本合约有效期间内,不得对第三人作与本合约相同
或类似或部份之授权。
4.甲方应依乙方要求,提供必要之文件、演出、歌谱或可辨识本
著作之录音等本著作有关数据,以便合约之执行。
甲方同意乙方为因应推广、行销之需要,得在不变更原创精神且不主张任何权利下,适度修改甲方许可使用之本作品。
五、乙方应尽权利或义务:
1.本合约有效期间,乙方应秉持公平合理与合法性处理本著作的
使用及转授权的价格、方式、对象及相关著作权人之收益分配。
2.本合约期满后,乙方仍有权利和义务收取本合约产生之各项版
税或收益,并按本合约第三条规定处理。
3.本合约第二条之权利,若受第三人侵害,甲方同意乙方得以乙
方名义进行一切调查,谈判、和解及追诉或其它必要事宜,所有费用由乙方先行垫付,所得之赔偿金于扣除律师费、诉讼费用及其它必要费用后之余额,由双方平均分受之。
4.乙方之负责人变更及公司有解散、合并、重整或破产之情事发
生时,应立即以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因另行成立音乐出版公司,则本约自动取消,由取代乙方之新权利主体与甲方协议以与本约相同之约定条款换约。
甲方专属授权予乙方之未曾发表过的原创音乐著作,若乙方在使用或转授权时有修改、增删该音乐著作内容时,应先知会甲方并取得甲方的同意。
本合约之任何修改须经双方同意并以书面为准;若有未尽事宜,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民法等有关法律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