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附加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09版)的费率-人保财险(备-健康)[2010]附19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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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保(备案)[2009]N115号-附加疾病身故保险条款

太保(备案)[2009]N115号-附加疾病身故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疾病身故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附加于一年期各类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

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

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年龄在3周岁(含)至65周岁(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生活的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被保险人自本保险合同生效起90天(或根据保单约定的免责期)后(续保者不受本款等待期限制)因疾病身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责任免除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如下: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二、因下列原因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的疾病身故,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前已有的残疾、未告知的既往症以及保险单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二)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险人患病或伤残,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疾病或伤残;(三)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四)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五)恐怖袭击。

三、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因疾病身故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被保险人精神失常或精神错乱期间;(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三)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五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第六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09版)-人保财险(备-健康)[2010]附1945号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09版)-人保财险(备-健康)[2010]附1945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09版)1. 总则1.1 合同构成本条款是主险合同的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受益人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 保障内容2.1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4.1),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释义见4.2)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1)对于被保险人在每次意外伤害中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本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和门、急诊限额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免赔额、赔付比例和门、急诊限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约定延长: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以15日为限;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在住院(释义见4.3)治疗的,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3)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其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2.2 补偿原则本附加险合同适用补偿原则。

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P0161 平安附加残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P0161 平安附加残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 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第五条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期间与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 续,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第七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对本附加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 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 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 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解除本附加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附加合同前 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 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八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九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 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 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 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新华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新华保险

新化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疾病保险条款(1997年12月修订)第一章合同构成第一条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本保险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投保条件第二条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可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经被保险人同意,其配偶、直系亲属或其他有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人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本保险;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投保本保险,但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三章保险责任第四条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事,本公司给付保险金全数,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一)因意外伤害身故;(二)合同生效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三)合同生效一百八十日后,被确诊初次罹患本保险所指的重大疾病:急性心肌梗塞、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尿毒症)、重要器官移植、四肢瘫痪、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脊髓疾病及冠状动脉绕道手术。

第四章除外责任第五条对因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患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斗殴、醉酒;(三)合同生效一百八十日内(含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四)合同生效一百八十日内罹患本保险所指的重大疾病;(五)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身体,或合同生效、复效之日起二年内(含二年)的自杀;(六)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八)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机动交通工具;(九)被保险人患有性病、爱滋病(HIV);(八)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期间连续九十日以上(含九十日)。

被保险人发生第五条第(一)、(二)款的情事,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发生第(三)、(四)款的情事,本公司解除合同并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人保寿险附加百万身价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B款)利益条款

人保寿险附加百万身价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B款)利益条款

人保寿险[2017]医疗保险013号人保寿险附加百万身价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B 款)条款目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1.1 附加合同订立4.1 受益人 1.2 附加合同生效4.2 保险金申请4.3 保险金的给付 2. 您获得的保障4.4 诉讼时效 2.1 基本保险金额2.2 保险期间5.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2.3 保险责任5.1 住院 2.4 责任免除5.2 潜水5.3 空中运动 3. 您的义务和权利5.4 攀岩 3.1 保险费的交纳5.5 探险 3.2 效力终止5.6 武术5.7 特技表演条款特别提示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3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主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 附加合同条款为准..........................................................................................1.1 ✧ 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3.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5)人保寿险附加百万身价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B款)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医疗责任保险附加保险费率(2011版) 保险条款开发

医疗责任保险附加保险费率(2011版) 保险条款开发

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医疗责任保险附加保险费率表(2011版)1
2、附加医务人员人身伤害责任保险费率
(1)年基准费率:
(2)附加险保险费计算:
每个医务人员该附加责任的保险费根据其选择的每人赔偿限额而确定:每个医务人员年保险费=每人赔偿限额×年基准费率
附加医务人员人身伤害责任总年保险费=所有投保医务人员年保险费之和
3、附加实习生医疗责任保险费率
每个实习生保险费按所在岗位确定
附加实习生医疗责任保险总年保险费=所有实习生年保险费之和
4
每位专家保险费按所在岗位确定
附加外聘专家医疗责任保险总年保险费=所有专家年保险费之和
5、附加医疗机构场所责任保险费率
(1)年基准费率:
(2)保险费计算:
附加医疗机构场所责任年保险费=附加医疗机构场所责任累计赔偿限额×年基准费率
短期费率表
注: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

人保(备案)[2009]N229号-财产险附加险条款的费率

人保(备案)[2009]N229号-财产险附加险条款的费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险附加险费率表一、扩展类(一)以下各条扩展类附加条款,每个附加条款的收费不低于主险保费的0.2%。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上浮,但不得下浮。

KA01.暴风雨扩展条款KA02.台风、飓风扩展条款KA03.龙卷风扩展条款KA04.洪水扩展条款KA05.冰雹扩展条款KA06.雷击扩展条款KA07.暴雪、冰凌扩展条款KA08.沙尘暴扩展条款KA09.泥石流、崩塌、突发性滑坡扩展条款KA10.地面突然下陷下沉扩展条款KA13.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扩展条款KA14.水箱、水管爆裂扩展条款KA15.自燃扩展条款KA16.盗窃、抢劫扩展条款KA17.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KA18.恶意破坏扩展条款KA19.自动喷淋系统水损扩展条款KA20.碰撞扩展条款KA21.供应中断扩展条款AKA22.供应中断扩展条款BKA23.供应中断扩展条款CKA24.供应中断扩展条款DKA25.烟熏扩展条款KA28.承保全部盗窃条款KA29.虫蛀、鼠咬损失扩展条款KA30.存货变质条款KA31.山崩和下陷条款KA32.海潮保险条款KA33.供水、供气、管道破裂损失条款KA34.公用设施故障条款KA35.导线“舞动”损失扩展条款KA36.“污闪”损失扩展条款KA37.水暖管爆裂条款KA38.液体泄漏条款KA39.污染风险扩展条款KA39.意外污染条款KA41.烟损条款KA42.液体渗漏条款KA43.霉变条款KB01.油气管道损坏扩展条款KB02.玻璃破碎扩展条款KB03.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AKB04.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BKB05.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内财产扩展条款AKB06.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内财产扩展条款BKB07.冷库扩展条款KB07.冷库条款KB08.锅炉、压力容器扩展条款KB09.铁路机车车辆扩展条款KB10.起重、运输机械扩展条款KB11.建筑物变动扩展条款KB12.铁路机车车辆露天存放、脱轨或冲突扩展条款KB13.玻璃破碎扩展条款KB14.财产流动条款(存货及机械设备)KB15.仓库、库房储存保管条款KB17.电路电器设备损失条款KB18.电气损害条款KB19.供电故障导致畜禽损失条款KB20.广告霓虹灯扩展条款KB21.贵重文件条款KB22.贵重物品、古董和艺术品条款KB23.机动车辆条款KB24.计算机及附属设备条款KB25.计算机设备保险财产项目保险特约条款KB26.建筑物变动条款KB27.金银珠宝钻石玉器翡翠首饰条款KB28.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KB29.检修扩展条款KB30.草木特约条款KB31.仓储财产损失特别条款KB32.扩展车辆测试条款KB33.流动机械扩展条款KC01.复制费用扩展条款KC02.灭火费用扩展条款AKC03.灭火费用扩展条款BKC04.消防队灭火费用扩展条款KC05.临时保护措施扩展条款KC06.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KC07.专业费用扩展条款KC08.特别费用扩展条款KC09.空运费扩展条款KC09.空运费扩展条款KC10.公共当局扩展条款KC11.建筑物未受损部分额外费用扩展条款KC12.重新安装费用条款KC13.额外费用条款KC14.加快费用条款KC15.建筑费用增加条款KC16.建筑师、检验师、顾问、法律和其它专业费用条款KC18.水道清理条款KC19.重新装嵌机器条款KC20.疏散费用扩展条款KC21.拆开、拆卸机器设备及重新安装费用条款KC22.残余物及污染清除费用条款KC23.清理排水道费用条款KD01.厂区间临时移动扩展条款KD02.车辆装载物扩展条款KD03.临时移动扩展条款KD04.委托加工扩展条款KD05.内陆运输扩展条款AKD06.内陆运输扩展条款BKD07.厂内迁移条款KD08.场所外财产条款KD09.车载货物条款KD10.新获取财产条款KD11.自动扩展承保新增地点条款KD12.自动承保新地址与未指明仓储地址条款KD13.场外维修、保养及改造条款KD14.自动售货机扩展条款KD15.临时移动条款KD16.内陆运输条款KE03.便携式设备扩展条款KE04.雇员个人物品扩展条款KE05.其他物品扩展条款KE06.看护、保管和管理财产条款KE07.个人财产条款KE08.被保险人照顾、监管及控制标的物范围附加条款KE09.租户财产责任扩展条款KE10.内部物品条款KE11.所有其它内部设备条款KE12.租赁财产条款KE13.扩建、改建及维修条款KE14.手提电脑及照相摄像器材条款KE15.在建工程(含保险期内新增工程)扩展条款KE16. 媒介物扩展条款KF05.地域调整特别条款KF06.防止损失扩大条款KF07.通货膨胀条款KF08.不使失效条款(二)“KF03.85%扩展条款”的收费不低于主险保费的5%。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雇主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2009)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雇主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2009)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附加险(2009)条款本条款是《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2009)》以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

一、扩展类01.就餐时间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同意如果被保险人的任何雇员在被保险人住所地址内就餐时遭受伤害或死亡,可视为在雇佣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2.24小时个人事故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雇员在24小时内所遭受的永久性伤残、死亡,被保险人依照主险合同承担相应的死亡和伤残赔偿责任,但不包括医疗及误工费用。

对由于被保险人直接承担的因为被保险人的雇员从事的下列活动引起的责任,本保险不负责赔偿:打猎、登山、任何形式的竞赛、滑雪、酗酒、服用药物或狂欢。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3.运动会和社交活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参加被保险人组织的运动会、典礼和其他社交活动的过程中受到伤害,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4.紧急运输费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所必需支付的必要的紧急运输费用(包括直升机服务费用),本附加险的赔偿限额为每次事故 元。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5.上、下班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任何雇员在上、下班的途中(合理的行走路线)因遭受意外而致伤、残、死亡时,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上班:指雇员按惯例从固定居住地前往被保险人指定的工作地点,包括因工作需要前往相关企业、单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2009版保险术语》行业标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2009版保险术语》行业标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2009版保险术
语》行业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3.02
•【文号】保监发[2009]29号
•【施行日期】2009.03.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2009版保险术语》行业
标准的通知
(保监发〔2009〕29号)
各保监局,保监会机关各部门,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
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保标委)制定了《2009版保险术语》行业标准(标准编号为JR/T0032-2009),并通过了审查,按照《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章程》,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张炎、李伟华
电话:010-66290330,010-66286109
传真:010-66290335
电子邮件:*******************
二○○九年三月二日。

人保(备案)[2009]N228号-财产一切险条款(2009版)的费率

人保(备案)[2009]N228号-财产一切险条款(2009版)的费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财产保险费率表
一、基准费率
基准费率表
二、行业标准费率
行业标准费率=基准费率×行业系数
行业系数表
行业代码对照表
三、区域标准费率
区域标准费率= 行业标准费率×(暴风雨损失占比×暴风雨区域系数+台风损失占比×台风区域系数+洪水损失占比×洪水区域系数+其他灾因损失占比×其他灾因区域系数)
注:基本险的区域系数为1
各灾因损失占比表
暴风雨区域系数表
台风区域系数表
洪水区域系数表
其他灾因区域系数表
四、标的实收费率
标的实收费率=区域标准费率×保额系数×绝对免赔额系数×个体风险评估系数
保额系数表
绝对免赔额系数表
个体风险评估系数表
附:纯风险损失率项目使用相关费率表,不适用上述费率表。

民生附加额外重疾保险条款

民生附加额外重疾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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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6-3: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 . . . . . . . . . . . . ,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 . . . . . . . . . . . . . .。

7.1
其他需要您关注的事项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条件: 凡投保时出生满二十八天至六十周岁(含六十周岁) ,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的人,均 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2、投保人条件: 凡订立本附加合同时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 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8.1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自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 载明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 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天,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6.1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您解除合同的手 续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 可以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起, 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您解除本附加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本公司自收到上述证明和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解除合同后,受益人不能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申请给付保险金。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A型)利益条款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A型)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A型)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A型)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本公司特定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A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身体健康的学生、儿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主合同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与主合同相同。

第四条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十五种。

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人保财险建筑工程一切险(2009版)

人保财险建筑工程一切险(2009版)

人保财险建筑工程一切险(2009版)人保财险建筑工程一切险(2009版)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人保财险)为建筑工程项目提供的一种综合性保险保障。

该保险旨在为建筑工程项目提供全面的风险保障,以应对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意外损失。

一、保险责任范围1. 建筑工程项目的物质损失:包括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材料等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

2. 第三者责任:包括因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3. 临时工程损失:包括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临时工程(如临时围挡、临时设施等)的损失。

4. 清理费用:包括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现场清理费用。

二、保险期限人保财险建筑工程一切险(2009版)的保险期限一般为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期,具体期限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保险期限的起始日期为建筑工程项目的开工日期,终止日期为建筑工程项目的完工日期。

三、保险金额人保财险建筑工程一切险(2009版)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根据建筑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保险金额应包括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材料等的价值,以及第三者责任和临时工程损失的赔偿限额。

四、保险费率人保财险建筑工程一切险(2009版)的保险费率由保险公司根据建筑工程项目的风险程度、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因素综合确定。

保险费率通常以百分比的形式表示,具体费率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五、投保流程投保人需要向人保财险提交投保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如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施工图纸、风险评估报告等。

保险公司将根据提供的资料进行风险评估,并确定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

投保人确认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后,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

六、理赔流程在保险期限内,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投保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和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理赔处理。

理赔金额将根据实际损失情况确定,并在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

财产综合险条款(2009版)

财产综合险条款(200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综合险条款(2009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2009版)的费率 保险基础知识学习资料 条款产品开发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2009版)的费率 保险基础知识学习资料 条款产品开发

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费率表
一、基本赔偿限额
(一)每次索赔赔偿限额(其中含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00万元;
(二)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600万元。

二、第三者人身伤亡赔偿
每人最高赔偿额为人民币10万元。

三、免赔额
甲级每次索赔免赔额为人民币3万元,乙级每次索赔免赔额为人民币2万元,丙级每次索赔免赔额为人民币1万元
四、基本保险费率与基本保险费
全年基本保险费=被保险人预计当年业务收入×基本保险费率
(保险期限终止时,根据被保险人当年实际业务收入调整当年保险费,多退少补。


五、调整因素
1、赔偿限额调整系数
2、提高免赔额调整系数
3、赔付率调整因素
发生索赔后下一年度续保时的调整系数
4、连续续保优惠因素
连续数年向保险公司投保该险种未发生任何索赔事故续保时调整系数
六、保险费计算
保险费=基本保险费率×赔偿限额调整系数×提高免赔额调整系数×赔款调整因素×连续续保优惠因素
七、短期费率表。

人保保赔险条款2009

人保保赔险条款2009

人保保赔险条款2009摘要:1.人保保赔险条款2009 简介2.条款的主要内容3.条款的适用范围4.条款的注意事项正文:【人保保赔险条款2009 简介】人保保赔险条款2009,全称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简称“人保”)保赔险条款2009 年版,是中国人保针对财产保险理赔业务制定的具体规定。

该条款旨在明确保险合同双方在理赔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公司的理赔行为。

【条款的主要内容】人保保赔险条款2009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保险责任:明确了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和条件,包括财产损失、第三者责任等。

2.责任免除:列举了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如战争、恐怖活动等不可抗力因素。

3.保险期间:规定了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

4.保险金额:规定了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财产的最高赔偿限额。

5.理赔申请和审批:明确了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如何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以及保险公司在收到申请后的审批流程。

6.赔偿方式:规定了保险公司在批准理赔申请后,对被保险人赔偿的具体方式,如现金支付、修复等。

【条款的适用范围】人保保赔险条款2009 适用于人保在我国境内销售的各类财产保险产品,包括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

【条款的注意事项】在购买人保财产保险产品时,被保险人应注意以下事项:1.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2.如有疑问,及时向保险公司咨询,确保对条款内容有充分了解。

3.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务必按照条款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提出理赔申请。

4.保留好保险合同、事故现场等相关证据,以便在理赔过程中提供给保险公司。

总之,人保保赔险条款2009 作为人保财产保险理赔的重要依据,对被保险人维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真爱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9条款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真爱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9条款

太平附加真爱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9条款(2009年10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特别提示感谢您选择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

基本名词释义:投保人 : 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在本附加合同中以“您”代称。

被保险人 :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也可以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部分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五条⏹ 本产品保险责任有等待期,请您留意..................................第四条⏹ 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十三条此外,在您阅读本条款正文之前,请先浏览一下目录,以便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并关注注释内容.......。

太平人寿[2009]疾病保险077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目录第一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3)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3)第二条投保范围 (3)第二部分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第三条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 (3)第四条保险责任 (3)第五条责任免除 (4)第六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5)第三部分如何交纳保险费 (5)第七条保险费的交纳 (5)第八条保险费率的调整 (5)第四部分如何申请保险金 (5)第九条受益人 (5)第十条诉讼时效 (5)第十一条保险金申请 (5)第五部分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6)第十二条犹豫期 (6)第十三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第六部分您必须了解的其它事项 (6)第十四条保险合同的终止 (6)第十五条终末期疾病定义 (6)第十六条重大疾病的种类及定义 (6)第一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可附加于我们提供的主合同之上,经我们审核同意,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生效。

20.附加疾病住院津贴保险条款(2009版)的费率-人保财险(备-健康)[2010]附1951号

20.附加疾病住院津贴保险条款(2009版)的费率-人保财险(备-健康)[2010]附1951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疾病住院津贴保险费率表(2009版)一、基准费率每日疾病住院津贴金额为10元(保险期间为一年),收取基准保险费如下表:单位:元免赔日数无每次最高给付15天年龄0 - 4 5 - 9 10 - 14 15 -1920 -2425 -2930 -3435 -3940 -4445 -4950 -5455 -5960 -64男63.00 19.70 4.20 3.00 4.00 6.20 8.20 9.90 12.7014.9017.7021.7028.30女50.40 18.00 3.7 3.00 5.50 10.10 12.7017.30 22.0024.5029.0034.4043.50免赔日数无每次最高给付30天年龄0 - 4 5 - 9 10 - 14 15 -1920 -2425 -2930 -3435 -3940 -4445 -4950 -5455 -5960 -64男77.40 24.20 5.15 3.60 4.88 7.68 9.9512.16 15.5818.3421.6526.6434.65女62.00 22.10 4.50 3.65 6.76 12.40 15.5621.34 27.0830.1235.5242.3053.37免赔日数无每次最高给付60天年龄0 - 4 5 - 9 10 - 14 15 -1920 -2425 -2930 -3435 -3940 -4445 -4950 -5455 -5960 -64男83.40 26.00 5.55 3.90 5.27 8.32 10.7113.09 16.8219.7623.4028.7137.35女66.80 23.80 4.85 3.90 7.28 13.36 16.7522.95 29.1732.4938.3045.5457.51免赔日数无每次最高给付90天年龄0 - 4 5 - 9 10 - 14 15 -1920 -2425 -2930 -3435 -3940 -4445 -4950 -5455 -5960 -64男84.50 26.50 5.6 3.95 5.3 8.4 10.85 13.2 17 20 23.65 29 38女67.20 24.30 4.90 3.95 7.35 13.45 17.05 23.3 29.35 33 39 46 58免赔日数无1每次最高给付180天年龄0 - 4 5 - 9 10 - 14 15 -1920 -2425 -2930 -3435 -3940 -4445 -4950 -5455 -5960 -64男85.20 26.60 5.65 4.00 5.33 8.48 10.9713.35 17.2020.2423.8729.3438.16女68.20 24.30 5.00 4.00 7.41 13.68 17.1723.46 29.8333.1639.1346.5358.77免赔日数三天每次最高给付15天年龄0 - 4 5 - 9 10 -1415 -1920 -2425 -2930 -3435 -3940 -4445 -4950 -5455 -5960 -64男49.815.53.32.353.12 4.96 6.46 7.8210.0711.7813.9717.1922.32女39.914.22.92.354.36 8.0010.0313.6917.3919.3822.8527.1834.38免赔日数三天每次最高给付30天年龄0 - 4 5 - 9 10 -1415 -1920 -2425 -2930 -3435 -3940 -4445 -4950 -5455 -5960 -64男60.618.94.052.853.84 6.00 7.82 9.5212.2614.3517.0220.8827.18女48.517.33.552.855.27 9.7612.1616.6621.1923.6627.8433.1241.85免赔日数三天每次最高给付60天年龄0 - 4 5 - 9 10 -1415 -1920 -2425 -2930 -3435 -3940 -4445 -4950 -5455 -5960 -64男65.420.44.353.054.10 6.48 8.4210.2913.2115.4918.3222.5929.34女52.418.73.83.055.7210.4813.1818.0222.925.4630.0635.7345.092免赔日数三天每次最高给付90天年龄0 - 4 5 - 9 10 -1415 -1920 -2425 -2930 -3435 -3940 -4445 -4950 -5455 -5960 -64男66.420.80 4.4 3.14.15 6.55 8.55 10.413.38 16 18.6 23 30女 53 19 3.853.10 5.810.6813.418.323.15 26 30.836.39 46免赔日数三天每次最高给付180天年龄0 - 4 5 - 9 10 -1415 -1920 -2425 -2930 -3435 -3940 -4445 -4950 -5455 -5960 -64男67.821.20 4.53.154.29 6.72 8.7610.6313.6816.0618.9623.430.42女54.319.43.953.25.9210.8813.618.723.7526.4131.1736.9946.8若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的每日疾病住院津贴金额不等于10元,则保险费以上表为基准按约定的每日疾病住院津贴金额除以10的比例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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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重大疾病保险费率表(2009版)
一、基准费率:
保险金额为10000元(保险期间为一年),收取基准保险费如下表:
单位:元
年龄性别0 -
4 5 - 9
10 -
14
15 -
19
20 -
24
25 -
29
30 -
34
35 -
39
40 -
44
45 -
49
50 -
54
55 -
59
60 -
64
男12.
00
12.0
12.0
12.0
14.0
20.0
28.0
44.0
79.0
139.
00
230.
00
363.
00
543.
00

14.
00
14.0
15.0
15.0
19.0
29.0
36.0
56.0
83.0
124.
00
191.
00
248.
00
356.
00
二、费率调整系数表
序号核保要素分类标准调整系数
1 被保险人数
≤30人 1
31~100人0.95~1.0
101~500人0.9~1.0
501~1000人0.85~1.0
1001~5000人0.8~1.0
5001~10000人0.75~1.0
10001~50000人0.7~1.0
>50000人0.6~1.0
2 销售区域
A类地区≥0.7
B类地区≥0.9
C类地区≥1.0
3 最近三年赔付35~50%≥0.7
率50~70%≥0.9 >70%≥1.0
4 销售方式电销、网销、直销0.7~1.0 代理销售 1.0~1.5
5 续保年数连续续保3年,风险控制手段有效0.7 连续续保2年,风险控制手段有效0.8 连续续保1年,风险控制手段有效0.9 新承保业务 1
注:最近三年赔付率系数仅适用于团体业务。

三、短期费率(按年费率的百分比计算)
保险期间(个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百分比(%)20 30 40 50 60 70 75 80 85 90 95 100
注:1、保险期间在15日以上(不含15日),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保险期间在1个月以上,不足2个月的,按2个月计算;保险期间在2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的,
按3个月计算,依此类推;
2、保险期间在8日至15日之间(含8日及15日),短期费率为年费率的15%;
3、保险期间在7日以下 (含7日),短期费率为年费率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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