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标准化票据业务:梳理标准化票据ABS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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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产交易业务的主要工具与展业路径

商业银行资产交易业务的主要工具与展业路径

商业银行资产交易业务的主要工具与展业路径张 莅 秦立行 郭黎宁摘要:近年来,商业银行通过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将能够纳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的存量资产对外转让,积极探索轻资产转型之路。

本文分析了资产交易业务的意义和作用,梳理了商业银行资产交易业务可采用的主要工具和适用的资产,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了资产交易业务的展业路径。

关键词:商业银行 资产交易业务 展业路径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1246(2021)02 - 0084 - 05一、资产交易业务的意义和作用近年来,资产交易业务延续快速发展的势头,公开市场资产证券化规模突破4万亿元,挂钩LPR的浮动利率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可扩募类REITs、基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保护工具等创新产品陆续成功发行。

理论和实践经验均证明,资产交易业务是商业银行获得流动性、提高收益的良好工具,对商业银行加强资本管理、调节资产结构、转变盈利模式具有重要作用。

(一)加强资本管理资产交易业务可以为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提供现代化的管理方法和技术手段,使银行在调整资产负债结构方面具有更强的灵活性和应变能力。

一方面,资产交易业务能够充分发挥商业银行持有大量信贷资产的优势,将不同客户、不同期限、不同金额的资产通过交易转让获得流动性,帮助商业银行打破流动性约束,不断增强银行的内生流动性,为提供更多的信贷支持创造条件。

另一方面,资产交易业务能够将商业银行的部分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转让出去,释放资本占用,提升资本充足率,调整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增强商业银行对实体经济的支持能力。

(二)调节资产结构资产交易业务有利于推动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转变,从传统的“发起—持有”向“发起—销售”转变。

一是防范信用风险。

商业银行可以将资产负债表上的信贷资产组合打包并出售,妥善化解风险资产。

二是防范流动性风险。

若利率下行和吸储成本上升,商业银行可以将存量的信贷资产打包出售,并利用收回的资金发放贷款,提高资金的流动性和利用率,防范因“短存长贷”造成的资金流动性风险。

详解非标及非标转标模式

详解非标及非标转标模式

标题:详解非标及非标转标模式一、非标由来最初形态--信贷类资产谈及非标,需要严谨看其相应的应用场景。

如果是非标债权,指的是银监会2013年发布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8号)。

如果是从证监会角度,则主要是按照是否有集中交易登记场所,按照场内和场外进行划分,非标资产指所有场外的金融资产。

银行理财非标的由来核心仍然是银监会就银行出表的问题进行的监管和创新的博弈。

其实2009年到2010年银监会就银信合作的监管文件也主要就是针对非标,只是当时并没有表述为“非标”,而是用“信贷类资产”和“融资类信托”这样的词汇。

相关法规有:1、《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2、《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113号文虽然没有提及“非标”,但却是首次针对信贷资产类理财发布明文法规进行规范的文件。

接下来的102号文对信贷资产转让做了更为苛刻的要求,主要是要求重新签订借款协议,重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如果有抵质押物需要变更抵质押物的登记。

此外要求不得使用理财资金直接购买信贷资产。

这条规定基本上堵死了银行进行信贷资产转让的路径。

如果底层资产是信贷资产类别的资产池银行理财,高流动性资产不低于30%,这也是为何后面很多非标资产池产品其中非标比例最多为70%;因为当初的信贷资产银行理财基本就被纳入后来所定义的“非标”概念。

二、正式引入“非标”概念1、银行理财非标2013年3月底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8号),首次正式引入“非标债权”的概念。

其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非标债权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后续2016年1月份启用的最新的中债登等级系统中,将非标定义扩展为券商两融收益权和受益凭证,还有包括私募债权、其他非标资产如保理、融资租赁等。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学习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学习
13
1-4 资产证券化分类
企业ABS
信贷ABS
ABN
主管部门
证监会
央行、银监会
交易商协会
发起人
非金融企业 (含部分金融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
非金融企业
投资者 合格投资者,且合计不超过200人
银行、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 公开发行面向银行间市场所有投资人;
年金、全国社保基金
定向发行面向特定机构投资者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 学习
非标债权资产的发展历史
回顾一下非标债权资产的发展历史,非标最早诞生于 2013年的8号文,在此之后不同时间的非标有不同的含义, 非标含义的变化大体分为三个阶段,划分三个阶段的标志 性法规是:2013年8号文,2018年4月27日的资管新规, 以及本次发布的标准化债权认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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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认定
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强化投资者保护,促进直接融资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要求,现就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认定制定本规则: 一、本规则所称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是指依法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证券,主要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国际机构债券、同业存单、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固定收益类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等。 二、其他债权类资产被认定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等分化,可交易。以簿记建档或招标方式非公开发行,发行与存续期间有2个(含)以上合格投资者,以票面金额或 其整数倍作为最小交易单位,具有标准化的交易合同文本。

资产证券化【优质PPT】

资产证券化【优质PPT】
除互联网小贷外,仍具有大额,集中的特点,且借款人 资质较弱。
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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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基本介绍
各类基础资产的特征对比
资产 风险 大类 级别
资产分类
特征
1 保障房/安置房/限贷房项目 销售较个低于市场价,销售难度小

2

权 类
2
2
3
基础设施收费权
房地产类 票务收入
学费
地区、类别(工业或居民),是否垄断经营等因素不同, 现金流稳定程度差异较大
p 《资产证券化之交易结构、审核关注与财税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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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基本介绍
基本含义
p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能够产生稳定现金 流的特定资产或资产组合,通过一系列的结构化安排与重组,形成一种以基础 资产现金流为支持的标准化证券,并在资本市场中流通交易的技术或过程。
资产
9单产品
265亿元
先试点、再立法 国有企业
电信、电力和 基础设施行业
基础资产类型全 面
次贷危机爆发, 试点暂停
经验总结与论证
《证券公司企 业资产证券化 业务试点指引 (试行)》, 试点重启
人才缺失,市场 冷清
4单产品
82亿元
公园门票收益权
证券公司资产 证券化业务管 理规定
8号文
33单产品
437亿元
汽车租赁款
C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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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基本介绍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主要类别
项目
主管部门
发起人/ 原始权益人
资产支持证券信托计划 央行、银监会
银行业金融机构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证监会
未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主要 是非金融企业和金融租赁公司

标票、中票、公司债、企业债、ABS、ABN、ABCP等常见金融工具横向对比(含直融)-2020.07.07-shang

标票、中票、公司债、企业债、ABS、ABN、ABCP等常见金融工具横向对比(含直融)-2020.07.07-shang

产品名资产证券化(ABS)(ABN)(ABCP)标准化票据中票(MTN)超/短融(S/CP)(含项目收益债)公司债英文全称Asset-backed SecuritiesAsset-BackedMedium-term NotesAsset-BackedCommercial Paper暂无Medium termnotessuper/shortcommercialpaper暂无corporate bonds中文译名/全称资产支持证券化资产支持票据资产支持商业票据标准化票据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公司债监管机构证监会人民银行人民银行人民银行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发改委证监会主管/签发机构证监会(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交易商协会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同中票发改委证监会(交易所)登记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结算登记有限公司(中国结算)上海清算所上海清算所上海清算所上海清算所同中票中债登(中央结算)中证登(中国结算)发行主体(要求)房地产公司受限房地产及副省级以下城投公司受限无明确要求无明确要求具有法人资格非金融企业同中票1.境内注册登记;2.央企、国有独资、国有控股1.沪深两地上市;2.境外上市的境内公司发行方式核准制注册制注册制注册制注册发行,注册有效期两年。

注册发行直接审核发行核准发行创设流程准备周期:1-6个月不等框架1.项目启动;2.基础资产梳理;3.各参与方出具报告;4.申报;5.封卷;6.交易所发布无异议函;7.正式创设1.项目启动;2.确定主承;3.主承完成材料报送;4.交易商协会完成材料完备性审核;5.交易商协会通过主承,告知发起人完成材料补正;6.主承协助完成材料补正(10工作日内);7.交易商协会办理注册手续;8.产品发行。

在ABN基础上进行适当简化。

准备周期:3天1.发布创设公告;2.接收持票人的申报资料;3.锁定持票人申报的基础资产;4.向票据市场参与者发布标准化票据申购公告;5.组织薄记建档;6.投资人申购;7.投资人完成缴款。

协会财务报销制度

协会财务报销制度

协会财务报销制度目录一、总则 (3)二、财务报销原则 (3)2.1 合法合规 (4)2.2 实报实销 (5)2.3 严格审批 (7)2.4 预算管理 (8)三、报销流程 (9)3.1 报销申请 (10)3.1.1 填写申请表 (10)3.1.2 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1)3.2 审核阶段 (12)3.2.1 初步审核 (13)3.2.2 多部门联合审核 (14)3.3 审批阶段 (15)3.3.1 逐级审批 (16)3.3.2 会签制度 (18)3.4 费用支付 (19)3.4.1 银行转账 (19)3.4.2 支票支付 (21)3.4.3 现金支付 (21)四、报销标准 (22)4.1 交通费 (24)4.2 住宿费 (25)4.3 办公用品 (26)4.4 其他费用 (28)五、报销审核 (29)5.1 审核内容 (30)5.1.1 审核票据真实性 (31)5.1.2 审核票据合法性 (32)5.1.3 审核票据完整性 (33)5.2 审核方法 (34)5.2.1 核对发票 (35)5.2.2 检查附件 (36)5.2.3 询问相关人员 (36)六、报销时限 (37)6.1 报销时限规定 (38)6.2 逾期处理 (39)七、附则 (41)7.1 解释权归属 (41)7.2 修订说明 (42)一、总则为规范本协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结合本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财务报销制度。

本协会财务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合理、节约的原则,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监督。

本协会财务报销制度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对本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承担全面责任。

本协会财务报销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财务状况。

本协会财务报销制度包括预算管理、报销流程、审批权限、会计核算等方面的规定。

二、财务报销原则合规性原则:所有报销事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财务法规和公司内部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报销过程合法合规。

《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业务方案》

《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业务方案》

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业务方案上海票据交易所(2021.5)修改记录说明:[C]-创建;[M]-修改;[A]-增加;[D]-删除;目录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业务方案 (1)1前言 (6)1.1业务背景 (6)1.2业务框架 (7)2概述 (10)2.1业务主体 (10)2.2业务前准备功能 (10)2.3签发和流转形式 (11)2.4资金清算结算 (11)2.5票据账户与结算账户 (11)2.6信息管理和服务 (12)2.7与其他系统或业务的关系 (13)2.7.1与供应链平台相关票据业务的关系 (13)2.7.2与“票付通”、“贴现通”的关系 (13)2.7.3与交易系统的关系 (14)2.7.4与ECDS的关系 (14)3主要业务流程 (15)3.1概述 (15)3.1.1业务流程范围 (15)3.1.2直连接口的业务要素 (15)3.1.3新系统客户端的业务要素 (18)3.2企业信息报备 (18)3.3签发与撤回 (19)3.3.1出票信息登记 (19)3.3.2提示承兑 (20)3.3.3撤票 (21)3.4权利转让或设质 (22)3.4.1提示收票 (22)3.4.2转让背书 (24)3.4.3贴现申请 (25)3.4.4质押申请 (27)3.4.5权属初始登记 (28)3.4.6转贴现、回购 (29)3.4.7非交易过户 (29)3.5权利赎回 (30)3.5.1回购式贴现赎回 (30)3.5.2质押式回购的提前赎回 (31)3.5.3质押式回购的逾期赎回 (33)3.5.4质押解除 (34)3.6到期及期后处理 (35)3.6.1提前提示付款 (36)3.6.3期后提示付款 (39)3.6.4线上追偿 (41)3.6.5贴现前追索 (41)3.7再贴现及再贴现补充信息登记 (44)3.7.1再贴现 (44)3.7.2再贴现补充信息登记 (45)3.8冻结及冻结解除登记 (46)3.8.1冻结登记 (46)3.8.2冻结解除登记 (47)3.9增信处理 (48)3.9.1票据保证 (48)3.9.2增信信息登记维护 (50)3.10票据查验 (51)3.11不得转让的撤销 (52)3.12票据行为的撤销 (53)3.13存托业务处理 (54)4资金清算结算 (58)4.1功能概述 (58)4.2资金结算机制 (58)4.2.1资金结算方式 (58)4.2.2企业类业务参与者的资金结算 (58)4.2.3金融机构、非法人产品类参与者的资金结算 (59)4.3结算指令管理 (59)4.3.1逐笔结算 (59)4.3.2批量结算 (59)4.4结算等待池 (61)4.4.1逐笔结算的结算等待 (61)4.4.2批量结算的结算等待 (61)4.5到期提示付款的批量清算结算 (61)4.5.1批量清算结算流程 (61)4.5.2批量清算范围 (63)4.5.3特殊处理 (63)4.6结算账户开户行与业务办理的接入机构不一致的资金结算处理 (63)4.6.1结算账户开户行的结算确认和结果通知 (63)4.6.2业务接入机构的结算结果通知 (65)5资产托管 (66)5.1功能概述 (66)5.2票据资产存续期管理 (66)5.2.1资产与票据资产 (66)5.2.2票据(包)号的组成规则 (66)5.2.3子票区间的组成规则 (67)5.3账务与账户 (67)5.3.2票据账户设置规则 (68)5.3.3托管账务 (68)6交易背景信息管理 (70)6.1功能概述 (70)6.2信息内容与结构 (70)6.2.1交易背景信息 (70)6.2.2交易背景信息中的凭证信息 (70)6.2.3凭证信息中的附件或影像信息 (71)6.3信息登记流程 (71)6.4应用场景 (72)7信息服务 (73)7.1参与者信用信息查询 (73)7.2影像信息查询 (73)7.3附件信息查询 (74)7.4托管票据明细信息查询 (75)7.5企业报备信息查询 (75)8业务主体管理 (77)8.1功能概述 (77)8.2业务主体体系 (77)8.3业务主体的接入 (79)8.3.1业务参与者的接入方式 (79)8.3.2接入机构的接入方式 (80)8.4业务主体的信息处理 (80)8.4.1参与者信息的填写规则 (80)8.4.2校验规则 (81)8.5业务主体的身份校验 (82)8.5.1电子签名分级验证 (82)8.5.2业务参与者的代理签章 (83)9公共管理 (84)9.1在途业务的清理 (84)9.2业务及报文对账 (85)1前言1.1业务背景1.降低市场成员系统对接、功能建设成本和运维复杂度的迫切需要。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3.25•【文号】银监发[2013]8号•【施行日期】2013.03.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近期,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交易平台等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业务增长迅速。

一些银行在业务开展中存在规避贷款管理、未及时隔离投资风险等问题。

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相关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二、商业银行应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的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

单独管理指对每个理财产品进行独立的投资管理;单独建账指为每个理财产品建立投资明细账,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单独核算指对每个理财产品单独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确保每个理财产品都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对于本通知印发之前已投资的达不到上述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于2013年底前完成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资本计提。

三、商业银行应向理财产品投资人充分披露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情况,包括融资客户和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等。

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所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发生变更或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在5日内向投资人披露。

四、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管理流程,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进行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

票据业务培训

票据业务培训

02
票据业务流程
出票与承兑
出票
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 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人需要 按照法定要件填写票据,并签名
或盖章。
承兑
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 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 票特有的制度,仅适用于汇票。
出票与承兑的关系
出票是承兑的前提,承兑是出票的 结果。只有经过承兑的汇票才具有 法律效力,承兑人负有到期无条件 付款的责任。
电子票据系统架构及功能
电子票据系统包括票据登记、流转、托管、 信息查询等功能模块,支持多种票据业务场 景。
票据市场创新产品介绍
标准化票据产品
标准化票据是一种具有固定收益 特征的金融产品,通过资产证券 化技术将非标准化票据转化为标
准化投资工具。
票据ABS
票据ABS(资产支持证券)是以 票据资产为基础资产发行的证券 产品,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投资
清偿
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清偿是票据债务人履行 其义务的重要方式。
追索与清偿的关系
当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时,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 金额等款项。被追索人在清偿了相关款项后,可以获得相应的权利,如再追索权等。
03
票据风险识别与防范
票据伪造与变造风险
票据市场监管政策变化
未来监管部门可能出台更加严格的票据市场监管政策,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
06
票据业务实务操作与案例分析
承兑汇票实务操作演示
01
承兑汇票基本概念 及种类介绍
详细阐述承兑汇票的定义、功能、 特点及不同种类,为实务操作打 下基础。
02
承兑汇票出票及承 兑流程演示

浅析应收账款ABS及应收票据ABS的区别

浅析应收账款ABS及应收票据ABS的区别
(一)信用评级
评级公司会对基础资产的债务人(或 发包人)资质进行等级评定(因评级结果 不对外公开,评级成为“影子评级”), 以此为参考认定基础资产信用资质的重要 依据。评级公司对于债务人(或发包人) 进行评级关注的因素包括发包人企业性 质、发包人及实际控制方财务实力、发包 人历史回款情况、发包人是否有负面舆情 等。在基础资产影子评级的基础上,评级 公司会结合专项计划的其他增信手段,对 证券端进行分层评级。
目前应收票据资产证券化处于方 兴未艾的探索阶段,相对于应收账款资 产,应收票据更为标准化。随着应收票 据资产证券化的进一步发展,如可引入 金融科技的支持,应收票据A B S的循环 购买等环节有望进一步智能化,甚至可 探索实行实时循环购买,有望进一步提 升该产品的出表及资金使用效率。
(作者单位:金建华,建信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徐俊,中国建筑第八 工程局有限公司)
应收账款A B S和应收票据A B S主 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一)交易结构
资产证券化(A B S)通常包括发 起人(即资产出售方)、管理人、发行
图1
人(SPV)、服务机构、监管行、托管 行、投资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及评级机构等(如图1)。
票据ABS引入票据服务机构,为后 续票据的质押及兑付做更为专业的服务, 票据服务机构会在票据到期前提醒付款人 将对应资金打至票据归集账户中,这是较 应收账款ABS的区别之一(如图2)。
76 中国总会计师·月刊
ACCOUNTING OBSERVATION 财会观察
图2
约定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及比例、业主付 款情况、早偿及逾期情况等,由于应收 账款回款影响因素较多,存在一定不确 定性,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及评级机构尽调难度较大,需投入较多 人力及时间。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20.11.13•【文号】中市协发〔2020〕154号•【施行日期】2020.11.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市协发〔2020〕154号各市场成员:近年来,交易商协会持续优化完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则,不断加强发行业务自律管理,推动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近期,交易商协会发现部分市场机构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环节存在规则执行不到位、内控机制不健全、业务操作不规范等问题,暴露出市场快速发展背景下“重承揽承做、轻发行销售”、“重业务发展、轻合规管理”的现象。

为进一步提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的规范化水平,切实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良好秩序,协会在现有自律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市场操作规范,加强发行业务自律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发行规范要求1、关于机构与人员要求各承销机构应高度重视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销售业务,提高业务战略定位,加大资源投入力度,进一步增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销售业务专门机构及团队人员配置,完善内部考核激励体系。

强化总行(部)与分支机构、前中后台部门的机制联动,切实做好债务融资工具承揽、承做、发行、销售和投资等业务衔接和风险隔离,提高发行销售服务质量和规范化水平。

2、关于制度与机制要求各承销机构应按照规则要求建立健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销售相关业务操作、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按照最新发布的法律法规、协会自律规则等及时调整和修订内部制度文件。

相关制度不应简单照搬照抄规则规定,应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做深做实做细,切实保障制度机制要求可操作、可执行、可落地。

3、关于内部管理要求各承销机构应严格执行自律规则规定及内部制度要求,加强发行业务内部管理。

票据质押若干问题研究

票据质押若干问题研究

票据质押若干问题研究在现代经济活动中,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和信用工具,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而票据质押作为票据功能的延伸,也逐渐成为企业和金融机构常用的融资和担保手段。

然而,在票据质押的实践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和探讨。

一、票据质押的基本概念和法律特征票据质押,简单来说,是指持票人以票据为质押物,向质权人设定质权以担保债务履行的行为。

其法律特征主要包括:1、票据质押是一种权利质押,而非动产质押。

质押的标的是票据所代表的权利,而非票据本身这一有形的纸张。

2、票据质押具有要式性。

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进行,例如在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等。

3、票据质押的质权人享有票据权利。

但这种权利的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能随意处分票据权利。

二、票据质押的设立票据质押的设立是票据质押法律关系成立的关键环节。

首先,出质人必须是票据的合法持有人,对票据享有处分权。

其次,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明确质押的票据、债务的履行期限等重要事项。

最重要的是,出质人应当在票据上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签章。

如果未作这样的记载,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票据质押不成立。

然而,在实践中,常常会出现一些不规范的操作。

比如,质押合同的内容不完整或者不明确,导致双方在权利义务的界定上产生争议。

还有些情况下,出质人在票据上的背书不规范,没有清晰地表明“质押”的意思,也会给票据质押的效力带来不确定性。

三、票据质押的效力票据质押一旦设立,就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效力。

对于质权人来说,其享有优先受偿权。

即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有权以票据金额优先受偿。

同时,质权人还有权行使票据上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对于出质人而言,其在票据质押期间仍然享有一定的权利。

例如,在质权实现的条件未成就时,出质人仍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但应当受到质权的限制。

然而,这里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当票据质押所担保的债务出现部分履行或者提前履行的情况时,如何确定质权的效力范围?另外,如果出质人在质押期间擅自处分票据权利,其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四、票据质押的实现票据质押的实现是指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通过行使票据权利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票据保理”的概念辨析与司法认定规则

“票据保理”的概念辨析与司法认定规则

“票据保理”的概念辨析与司法认定规则“票据保理”是票据、保理业务领域广泛使用的一种称谓,没有权威的定义与概念范围,本文试图从司法角度对“票据保理”的概念进行界定,厘清票据保理的的司法认定规则,在此基础上对票据保理业务相关风险予以提示。

01“票据保理”的概念保理业务是从境外引进的业务类型,在我国开展的时间并不长,2021年实行的《民法典》首度对保理业务进行了明确定义:“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可见,保理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资金融通、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按照保理的概念对“票据保理”进行定义,“票据保理”似乎是“以票据债权续作保理业务”的一种特殊类型的保理,即业内俗称的光票保理。

有业内人士认为“票据保理”包括光票保理业务、先票据后保理业务、先保理后票据业务三种类型,但所谓“先票据后保理”、“先保理后票据”并未获得准确区分,并且司法裁判也未对相关情况予以区分关照。

通过观察与总结相关司法判例,业内所说“票据保理”业务,在司法中对应的是票据+保理的业务形式,即同时存在应收账款转让、融资、和票据法律行为,票据法律行为包括票据转让和票据质押行为,票据行为是为了支持保理业务,保理业务是“票据保理”的核心。

02票据保理的优势与传统融资相比,保理业务在融资法律关系中嵌套了债权转让法律关系,使得融资款到期时,出借人既可以依据融资法律关系向债务人追索融资款(明保理+暗保理),又可以依据债权转让法律关系,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还可以反转让债权(明保理),使得保理商比传统融资行为更多一重的保障。

“票据保理”业务是指在保理业务中再行嵌套票据法律关系,手握票据的保理商除了享有保理项下追偿权、反转让权、追索权外,另外享有票据权利。

作为一种文义证券、证权证券,票据具有“无因性”的特征,即不得以票据基础法律关系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即在最大程度确保取得票据的保理商获得款项清偿。

证监会全面定义“非标”!非标投资强化穿透监管!

证监会全面定义“非标”!非标投资强化穿透监管!

证监会全面定义“非标”!非标投资强化穿透监管!近日,机构部对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资管报送信息的要求做了部分修订,同时在原报送月报的基础上增加了报送《资管周报》的要求。

这是证监会体系首次全面定义“非标”,此前虽然也做了一些定义,但只是零碎的提及。

比如:1、2016年7月份的新八条底线在定义资金池的时候提及:资产管理计划未进行实际投资或者投资于非标资产,仅以后期投资者的投资资金向前期投资者兑付投资本金和收益;2、《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有关填报口径》填报说明:资管产品投资范围应当以产品运作的实际投向来判断,且只要投向中包括非标资产就应当将该只资管计划全部纳入“投资非标资产的定向资管计划”中,计算特定风险资本准备?定向资管计划投资公募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管计划以外的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信托计划?基金专户等),均认定为投资非标资产? 注意该报表定义的非标仅仅针对券商自营资金投资定向资管,应用场景非常局限。

3、此前在规定券商集合不能投非标时候,也只是规定不能投信贷类资产、票据等,并没有全面定义非标资产,所以一直以来券商集合可以间接通过集合信托投资非标,直到2周前证监会机构部才窗口指导禁止券商集合投资信托贷款。

在大资管新规临近发布之际,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日常监管也进一步加强,尤其在非标准化资产的类别列举,值得仔细玩味。

尤其当前资管新规的核心问题之一,如何定义标准化资产,是争论最激烈的领域,证监会单纯从流动性出发,按照自己的逻辑划分非标的界限,也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新修订后的月报报表体系,极其强化了对相关信息的穿透性要求,而且对非标资产首次引入行业分类的概念,确保监管能透过产品看到底层,看到融资的最终投向和最终的使用主体。

笔者预期后续证监会强化资金流向上执行国家宏观政策监控,比如非标资产融资人是否集中在房地产和地方政府两大类,增加政府负债,或违规流向房地产企业。

而且也方便证监会监管当局强化对非标资产暴露的风险进行统一监测,识别由特定融资人或集团引发的风险在证监会体系蔓延的程度,比如最近市场高度关注的几家高负债融资主体。

标票、中票、公司债、企业债、ABS、ABN、ABCP等常见金融工具横向对比(含直融)-2020.07.07-shang

标票、中票、公司债、企业债、ABS、ABN、ABCP等常见金融工具横向对比(含直融)-2020.07.07-shang

产品名资产证券化(ABS)(ABN)(ABCP)标准化票据中票(MTN)超/短融(S/CP)(含项目收益债)公司债英文全称Asset-backed SecuritiesAsset-BackedMedium-term NotesAsset-BackedCommercial Paper暂无Medium termnotessuper/shortcommercialpaper暂无corporate bonds中文译名/全称资产支持证券化资产支持票据资产支持商业票据标准化票据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公司债监管机构证监会人民银行人民银行人民银行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发改委证监会主管/签发机构证监会(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交易商协会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同中票发改委证监会(交易所)登记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结算登记有限公司(中国结算)上海清算所上海清算所上海清算所上海清算所同中票中债登(中央结算)中证登(中国结算)发行主体(要求)房地产公司受限房地产及副省级以下城投公司受限无明确要求无明确要求具有法人资格非金融企业同中票1.境内注册登记;2.央企、国有独资、国有控股1.沪深两地上市;2.境外上市的境内公司发行方式核准制注册制注册制注册制注册发行,注册有效期两年。

注册发行直接审核发行核准发行创设流程准备周期:1-6个月不等框架1.项目启动;2.基础资产梳理;3.各参与方出具报告;4.申报;5.封卷;6.交易所发布无异议函;7.正式创设1.项目启动;2.确定主承;3.主承完成材料报送;4.交易商协会完成材料完备性审核;5.交易商协会通过主承,告知发起人完成材料补正;6.主承协助完成材料补正(10工作日内);7.交易商协会办理注册手续;8.产品发行。

在ABN基础上进行适当简化。

准备周期:3天1.发布创设公告;2.接收持票人的申报资料;3.锁定持票人申报的基础资产;4.向票据市场参与者发布标准化票据申购公告;5.组织薄记建档;6.投资人申购;7.投资人完成缴款。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日期】2016.08.23•【文号】银协发〔2016〕127号•【施行日期】2016.08.2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的通知银协发〔2016〕127号各会员单位:《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5号]中明确提出,中国银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自律、协调、规范职能,建立并持续完善银行保理业务的行业自律机制。

为引导商业银行建立保理业务理念,规范操作流程,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保理业务健康发展,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修订完成《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

现将《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原《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银协发【2010】28号)同时废止。

2016年8月23日附件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立保理业务管理基本原则,明确其业务属性,以规范和促进保理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际国内惯例,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开办保理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如《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二)遵守国际惯例,如《国际保理通用规则》等;(三)妥善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的关系,审慎经营;(四)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并妥善处理同业合作与竞争的关系。

第二章定义、特点及分类第四条定义(一)应收账款本规范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监管风暴下同业投资如何穿透授信:ABS、集合资管、债券投资、公募基金等八类业务详解

监管风暴下同业投资如何穿透授信:ABS、集合资管、债券投资、公募基金等八类业务详解

监管风暴下同业投资如何穿透授信:ABS、集合资管、债券投资、公募基金等八类业务详解本文作者为工商银行总行姚影,金融监管研究院创办人孙海波导言:银监会一直以来其实都强调对同业投资穿透授信的问题,127号文中表述比较模糊,金融机构同业投资应严格风险审查和资金投向合规性审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

《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要求表内外同业业务集中统一授信,对于同业业务交易对手总部集中名单制管理。

但实际业务过程中,同业投资业务,尤其是银行自营资金投资集合类资管,包括信托资金池、券商集合类资管计划、券商大集合、银行同业非保理财、ABS优先级、以及部分仍然存在的同业出隐形回购或兜底函业务,都没有真正做到穿透后对底层资产授信。

近期因为监管风暴,银行大量赎回的委外业务,其中部分原因也在于无法穿透到对底层资产做授信。

一方面是穿透后对底层所有资产授信工作量太大,另一方面是管理人也很难适应这样的要求,对银行投资人做特殊信息披露。

当前从银监会的检查风暴来看,穿透的力度明显强化,而同业投资授信问题又给银行实际业务操作带来很大困扰。

在强监管压力下,去通道趋势非常明显,但对于仍然存续以及仍然可以合规开展的同业投资业务,银行如何进行分类授信,本文希望可以深入探讨。

一、同业投资业务授信管理存在的误区与企业客户相比,同业投资业务更为复杂,管理难度更大,对其的授信管理应区别于企业客户,根据实际风险和风险来源的不同,采用差异化的授信方式。

目前,同业投资业务授信存在以下几方面误区:一是仅对通道、基金管理人授信。

授信的本质是给客户直接或间接提供融资支持。

通道既不是融资主体,也不承担信用风险,只是由于牌照优势被银行借用,和银行共同承担部分法律风险和合规风险,对通道进行授信并无道理。

同时对于基金业务来说,基金管理人(GP)的职责是制订投资策略、挑选投资标的、进行投资组合管理,其根据出资金额(一般为基金总规模的1%)承担市场风险,最终的信用风险还是由LP来承担。

2021年资产证券化发展报告

2021年资产证券化发展报告

2021年资产证券化发展报告摘要2021年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规模继续稳步增长,对盘活存量资产、服务实体经济发挥了积极作用。

本文梳理回顾了2021年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监管政策、运行及创新情况,针对市场发展创新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绿色ABS制度体系、推动基础资产信息穿透式披露、提升二级市场流动性、防范过度证券化等政策建议。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绿色ABS 中债市场隐含评级2021年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规模延续增长态势,全年发行各类产品3.1万亿元,年末存量规模接近6万亿元。

市场运行平稳,发行利率震荡下行,流动性同比提升。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RMBS)发行规模持续领跑,绿色资产支持证券(ABS)迎来快速发展,知识产权ABS创新继续推进,对加快盘活存量资产、支持绿色发展、助力中小科创企业融资、服务实体经济发挥了积极作用。

下一步,建议从认定标准、业务规范、产品准入等角度完善绿色ABS制度体系,加快推动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穿透式、标准化信息披露,提升二级市场流动性,并加强企业ABS风险防控,避免信用风险渗透,推动资产证券化市场实现更加安全、透明、可持续和更高质量的发展。

监管动态(一)鼓励探索生态产品资产证券化路径和模式2021年4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要求加大绿色金融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和个人依法依规开展水权和林权等使用权抵押、产品订单抵押等绿色信贷业务,探索“生态资产权益抵押+项目贷”模式,支持区域内生态环境提升及绿色产业发展,探索生态产品资产证券化路径和模式。

(二)保险ABS发行由注册制改为登记制2021年9月28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资产支持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03号),明确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起设立资产支持计划实行初次申报核准、后续产品登记,初次申报核准由银保监会依据相关规定办理,后续产品登记由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依据监管规定和登记规则办理,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和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应当自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或其下属机构提交资产支持计划或保险私募基金登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登记结果。

“三小一短”银行承兑汇票融资难题探讨

“三小一短”银行承兑汇票融资难题探讨

“三小一短”银行承兑汇票融资难题探讨作者:李怡然来源:《合作经济与科技》2020年第14期[提要] “三小一短”银行承兑汇票融资面临着诸多因素制约,但其同时具有市场规模大、需求旺盛等特点。

在“票交所+电票”时代,可以将分散的票据整合起来,化零为整,形成规模,以票据集合资产为依托,以中央银行金融机构评级作为风险定价基础,通过基金方式,缓解“三小一短”银行承兑汇票融资难题,实现票据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联通,满足中小企业票据融资需求,助力企业发展。

关键词:“三小一短”;银行承兑汇票;票交所;融资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收录日期:2020年4月10日“三小一短”银行承兑汇票是指小企业持有、小银行承兑、小金额、逾期短的未贴现银行承兑汇票。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三小一短”银行承兑汇票已经成为广大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短期融资的重要方式。

拓宽“三小一短”未贴现银票融资渠道,提高其流动性,对于缓解小企业融资难题意义重大,亟须创新思路,予以突破。

一、“三小一短”银行承兑汇票的基本特点(一)市场规模大,增长速度快。

至2019年12月末,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未到期余额10.89万亿元,较年初增加1.36万亿元,增长14.27%。

贴现未到期余额7.54万亿元,较年初增加1.49万亿元,增长24.63%。

已承兑未贴现余额3.35万亿元,较年初增加0.87万亿元,增长35.08%。

三者分别比同期人民币贷款余额增速快1.97、12.33和22.78个百分点。

(二)小企业持有比重大,市场流动性不高。

据统计,当前企业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中有意融资但难以贴现的票据占比约为20%~40%,绝对数量在0.67亿元至1.34亿元之间,这部分票据主要是“三小一短”银行承兑汇票。

这表明虽然银行信用已经附着在票据上,但企业的有效融资需求仍未得到较好满足。

(三)上海票交所为票据交易提供强大平台。

作为全国统一的票据交易市场,2016年12月8日上海票据交易所成立,标志着我国进入全新的“票交所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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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标准化票据业务---梳理标准化票据ABS法律关系
如何开展标准化票据业务---梳理标准化票据ABS法律关系为规范标准化票据融资机制,更好服务中小企业和供应链融资,2020年2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笔者作为一个长期从事资产证券化和研究票据ABS的律师在研读意见稿和前期的《标准化票据业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后,不难发现本质上中国人民银行是希望在上海票据交易所大力发展供应链金融ABS业务,这在当前形势下特别是今年疫情影响下,对拓宽中小企业票据融资是一个重大刺激和利好信号,但在2019年8月创新开展标准化票据融资机制试点中,上海票据交易所集合管理人(受托人)、资产服务机构、清算结算机构等多重角色,委托机构和存托机构法律关系混乱甚至存在违反《票据法》《票据交易管理办法》等不合法不合规情形,本文着重在于结合笔者在ABS和ABN经验,梳理标准化票据业务中的参与机构在交易架构中的法律角色定位和关系。

一、存托机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存托机构,是指为标准化票据提供基础资产归集、管理、创设及信息服务的机构。

存托机构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存托协议约定,为每只标准化票据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协助完成标准化票据相关的登记、托管、兑付、信息披露等,督促原始持票人、承兑人、承销商等相关机构履行法律规定及存托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六条存托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熟悉票据和债券市场业务的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
(二)具有与开展标准化票据存托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内控制度和业务设施等;
(三)财务状况良好,组织机构健全,内部控制规范,风险管理有效;
(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意见稿,受托机构仅为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这次排除基金子公司或信托笔者觉得情有可原,但忽略理财子公司让笔者颇为意外,因为根据目前意见稿,存托机构在创设标准化票据的同时,是需要一个特殊目的载体(SPV或SPT),不然无法实现意见稿第七条第二款的背书转让,“原始持票人取得基础资产应真实、合法、有效,存托时以背书方式将基础资产权利完整转让,不得存在虚假或欺诈性存托,不得作为投资人认购或变相认购以自己存托的商业汇票为基础资产的标准化票据。

”笔者在两年2018年3月前发表过《理财计划在重构基础资产中的创新应用-以全国首单长租公寓资产支持票据为例》一文指出,笔者在作为这单长租公寓ABN的项目法律顾问中,发现理财计划就已创新性地成为一个SPV,让笔者遐想未来理财子公司作为SPV的可能性,同时如果受托机构
是商业银行,它作为受托机构的法律主体角色是什么,它又如何发起一个SPV?最好的路径,笔者认为应该是理财计划。

对于存托机构是券商或券商资管(是否可以为券商资管待明确?),央行应该明确其计划的具体名称和法律功能定位,特别是法律功能定位,因为若券商若作为存托机构,目前其资管计划是无法作为基础资产背书的法律主体,否则根据目前票据相关法律法规是存在违法贴现的金融风险。

二、原始持票人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原始持票人,是指根据存托协议约定将合法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商业汇票完成存托,从而取得相应对价的商业汇票持票人。

原始持票人取得基础资产应真实、合法、有效,存托时以背书方式将基础资产权利完整转让,不得存在虚假或欺诈性存托,不得作为投资人认购或变相认购以自己存托的商业汇票为基础资产的标准化票据。

三、票据经纪机构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票据经纪机构,是指受存托机构委托,负责归集基础资产的金融机构。

票据经纪机构应票据业务活跃、市场信誉良好,有独立的票据经纪部门和完善的内控管理机制,具有专业从业人员和经纪渠道,票据经纪机构的票据经纪业务与票据自营业务应严格隔离。

根据意见稿,原始持票人为商业汇票持有人不能作为直接或间接投资者,从法律上直接否定了原始持票人以“安全垫”身份作为标准化票据劣后投资资金的可能性,但笔者考虑到,虽然意见稿出台的一个核心目的是服务中小企业融资和供应链金融,但如果在特殊交易架构中,原始持票人是贴现行,其票据的贴现申请人是中小企业,是否可以一定比例限制予以放开其投资自己存托的标准化票据。

标准化票据在交易架构上自然而然会借鉴目前供应链金融ABS和供应链金融ABN,根据意见稿第七条,原始持票人类似于供应链金融ABS和ABN中的拥有原始应收账款的供应商或卖方,实际也是确实如此,只是供应商或卖方持有的是商业汇票。

在未来开展标准票据业务中除原始持票人为贴现行外,常见的交易机构为:供应商直接绕开赚差价的中间商(目前供应链金融ABS/ABN的主要由保理商担任)后虽然可以节省融资成本,但目前存托机构或票据经纪机构(作为服务方)是否有较为完善的对基础资产归集、管理、信息化的服务能力,我相信随着标准化票据的发展,如同伴随供应链金融ABS发展诞生了一批优秀的商业保理公司,标准化票据一定也会培育发展出一批优秀的票据经纪机构。

同时根据意见稿第十二条,存托机构和票据经纪机构作为基础资产的尽调机构,应对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特别是核查商业汇票有无无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或被有关机关查封、冻结等限制票据权利的情形的。

四、资金保管机构
第十四条存托机构可直接或委托金融机构作为资金保管机构对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进行保管和合格投资。

合格投资品应限定于银行存款或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变现能力强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等现金等价物。

资金保管机构应具有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资金保管资格。

根据意见稿,一般商业银行包括作为存托机构的银行本身,拥有金融许可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授权文件即可作为资金保管机构。

五、交易场所
第十三条存托机构应委托票据市场基础设施为基础资产提供登记、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

标准化票据存续期间,基础资产不得被交易、挪用或设置质押等权利负担。

目前,上海票据交易所作为票据市场基础设施,为标准化票据提供登记、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

六、投资者
根据意见稿,投资者类似于ABS/ABN的投资者,在认购或受让标准化票据后即成为存托协议的当事人,拥有存托协议约定的投资者权利和义务。

综上所述,根据目前征求意见稿中各参与机构的角色和法律功能定位,笔者认为标准化票据业务的交易架构可存在多种模式:
一、供应商作为原始持票人直接与存托机构的标准化票据;
二、贴现行作为原始持票人直接与存托机构的标准化票据;
三、银行作为原始持票人即供应商的代理人与存托机构的标准化票据。

对于当前标准化票据业务中缺少以往类似供应链金融ABS/ABN中保理商这种法律主体和角色的情况下,笔者认为第三种交易模式更适用于目前特别是以商业汇票金额小、笔数多、供应商较多等特点为基础资产的标准化票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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