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920年招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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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2020年最新版_整理招标采购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测试内容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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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JUNE 2021购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整理人尼克知识改变命运招标采购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测试内容指导一、科目1:《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按发布日或修订日之后的有效内容进行学习、备考。

本科目测试内容主要是已列明的文件及释义的原文,其他参考书可作为学习理解之用,但不是测试内容。

初级、中级招采人员必考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9年第21号;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2012年06月)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年第68号,根据2014年0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5年第658号,2015年1月30日发布,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2015年6月)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9年第15号,1999年3月15日发布,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号〔1999〕19号,1999年12月1日发布,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2009年4月24日发布,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令2001年第12号,发布时间2001年7月5日,根据2013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修正)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令2013年第30号,2013年3月11日发布,2013年5月1日起施行)6、《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八部委令2003年第2号,2003年6月12日发布,2003年8月1日起施行)7、《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令2005年第27号,2005年3月1日起施行,2013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对《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做出修正)8、《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2004年第11号令,根据2013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修正)9、《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2018年1月1日起施行)10、《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十四部委2016年第39号令,2016年8月1日起施行)11、《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发改法规〔2018〕316号,2018年2月12日发布)12、《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0号,2013年2月4日发布,2013年5月1日起施行)13、《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2018年3月27日发布,2018年6月1日起施行)14、《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2018年6月6日发布,2018年6月6日起施行)1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2017年7月11日修订,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16、《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2017年12月26日发布,2018年3月1日起施行)17、《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六部委2015年第25号令,2015年4月25日发布,2015年6月1日起施行)18、《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林业局、国管局、银监会、证监会、国家公务员局、国家铁路局、民航局2018年3月21日发布)19、《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2008年6月18日发布)20、《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2019年5月5日发布,2019年7月1日起施行)二、科目2:《招标采购专业实务》国家及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发布的标准文件、规范、指南、示范文本,按发布日或修订日之后的有效内容进行学习、备考。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招投标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招投标活动,保障公平竞争、提高招投标效率而制定的具体操作细则。

该细则对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等相关主体的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以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二、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1. 招标人的资格要求招标人应当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注册。

招标人还应具备相关工程或商品的管理经验,并具备一定的财务实力,以保证能够履行合同义务。

2. 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招标人应按照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编制招标文件,并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和合同草案等内容。

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公正、公平、透明,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和限制。

3.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投标人应当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注册。

投标人还应具备相关工程或商品的从业经验,并具备一定的财务实力,以保证能够履行合同义务。

4. 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给招标人。

投标文件应包括投标信封、技术标、商务标和价格标等内容。

投标文件的编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包含虚假信息。

5. 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和职责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活动的组织和管理。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注册。

招标代理机构的职责包括招标文件的编制、投标文件的接收和评审、中标结果的公示等。

6. 招标评审的程序和标准招标评审应当按照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资格预审、技术评审和商务评审等环节。

评审委员会应当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评审标准应当公正、公平、透明,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

7. 中标结果的公示和合同签订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公示中标结果,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招标法2020年

招标法2020年

招标法2020年简介招标法是指为了公平、公开、公正地选拔招标人,确定合同订立对象,保证国家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和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健康有序进行而制定的法律。

招标法对于保证市场竞争、提高政府采购科学化和透明度以及防止腐败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招标法2020年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招标方式招标法2020年对招标方式进行了明确,主要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

公开招标是指通过广泛公告,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确保公正竞争。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向经过预审的供应商发送邀请函,要求其提供投标文件。

竞争性谈判是指招标人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进行谈判,以确定最终合同内容。

招标文件的准备和发布招标法2020年对招标文件的准备和发布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标书、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通知等内容。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招标人的基本情况、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投标文件的要求和截止时间等信息。

标书是投标人提交给招标人的文件,用于表达其参与招标活动的意愿和具体的报价、技术方案等内容。

投标的条件和要求招标法2020年对投标的条件和要求进行了明确。

投标人应当具备合法资格和能力,能够履行合同义务。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对投标人的资质、技术能力、经验等进行要求。

投标人在投标时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资料也在招标法中作出了规定。

开标和评标招标法2020年对开标和评标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了规定。

开标是指招标人公开接收投标文件和招标保证金,并在一定时间和地点公开拆封投标文件。

评标是指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确定中标人。

中标和合同的签订招标法2020年对中标和合同签订进行了明确规定。

中标是指在评标中确定最终的中标人。

招标人根据中标结果与中标人进行谈判,并最终签订合同。

合同的签订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内容进行。

违约和争议解决招标法2020年对违约和争议解决进行了规定。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范文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范文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范文很抱歉,我不能提供____字的文档,但我可以为您提供一个较为简洁的招投标法实施细则范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招投标法》,规范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维护招投标市场的良好秩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内涉及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商品和服务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确定招标方式、采购方式和投标条件,确保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对招标文件进行编制、发布和管理,投标人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参与投标,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应的投标文件。

第二章招标人的义务和权利第五条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一)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和投标要求;(二)编制招标文件,明确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评标标准和合同条件;(三)对参与投标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依法确定招标人的资信要求;(四)组织评标工作,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五)按照法定程序与中标候选人进行合同谈判并签订合同;(六)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第六条招标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一)根据需要确定招标方式、采购方式和投标条件;(二)对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保障公平竞争;(三)指定信用等级的招标人参与招标活动;(四)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应的投标保证金;(五)按照法定程序取消或终止招标活动。

第三章投标人的义务和权利第七条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一)认真阅读并理解招标文件,并按照要求准备和提交投标文件;(二)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完整、有效;(三)配合招标人的资格审查和评标工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四)参加合同谈判并按时履行合同义务;(五)维护招投标市场的良好秩序,不参与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八条投标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一)自由选择是否参与投标活动;(二)获取投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要求招标人提供相关技术和商业信息;(三)在法定范围内提出对招标文件和评标结果的异议和投诉;(四)获得招标人在合同谈判中提供的信息,以便进行合理的商务决策。

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细则

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细则

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细则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招投标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规和制度,对于公平竞争、促进市场发展、保障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提高招投标效率和透明度,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于XX年XX月XX日正式发布。

本文将对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进行详细解读。

一、背景与重要意义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是根据《招投标法》制定的补充性文件,旨在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招投标活动的具体规定。

招投标法的实施细则,对于促进招投标制度的健康发展,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的发布,将对我国招投标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持,推动公平竞争、规范招标行为。

二、改革内容及主要措施1. 深化招投标管理体制改革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针对现行招投标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深化招投标管理体制改革的措施。

通过建立健全招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完善监督机制,加强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等方面,进一步优化招投标环境。

2. 加强信息公示和透明度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推行信息化建设,着力提高招投标信息的公示透明度。

通过建立统一的招投标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全国范围内的信息共享网络,实现投标信息的公平、公正、公开。

这将有助于提高市场监管的效能,减少信息不对称,促进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

3. 健全招标文件及评标方式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对招标文件、评标方式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招标文件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评标方式上要求充分考虑综合素质、技术实力、价格合理等多方面因素,确保中标结果更加科学、公正。

4. 加强监督管理和执法力度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对于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力度作出了明确的要求。

要求相关部门和监管机构加强对招投标行业的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加大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理力度,维护招投标行业的公平竞争秩序。

三、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的意义和影响1. 保障公平竞争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的发布将进一步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保障公平竞争的环境。

招投标法实施管理细则

招投标法实施管理细则

招投标法实施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1. 为了规范和加强招投标活动的管理,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管理细则。

2. 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促进项目实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3.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使用招投标方式进行采购的行为。

第二章:招标文件的准备与发布1. 招标人应当依法制定招标文件,并明确招标项目的需求、技术规格、标的数量、质量标准、投标人资格要求等内容。

2. 招标文件的发布应在国家采购网和其他相关媒体上同时进行,确保所有潜在投标人都能够充分了解招标项目的相关信息。

3. 招标文件的发布应提前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沟通,并注重本地区的情况和特点,确保向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广泛传递信息。

第三章:投标人资格审查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资料。

2. 招标人应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人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信誉记录、业绩情况等。

3. 如果投标人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招标人有权拒绝其投标。

第四章:开标与评标1. 开标应当公开进行,投标人可以派代表或委托他人出席。

2. 开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织,应当由多个部门或单位的代表组成,保证公平公正。

3. 评标应当以保证供应商的技术能力、经济实力、服务质量等为基础,进行综合评估。

第五章:中标结果的公示和确定1. 中标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的内容应包括中标人的姓名(或名称)、中标价等。

2. 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签订正式的合同,明确合同的履行方式、期限、付款等事项。

3. 招标人应保证中标人能够按照合同要求提供服务或交付物品,同时中标人也应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义务。

第六章:监督和违法行为处理1. 招标人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招标活动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2. 对于违法行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止合同履行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年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年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年最新版2020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根据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8年3月19日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及2019年3月2日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修订的。

该条例的制定旨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而制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了本条例的制定目的,即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条对招标投标法中关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定义进行了解释,明确了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的范围。

第三条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___有关部门制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规定了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对全国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职责,以及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同时,其他部门如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也有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并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相关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如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有其他规定,则按照规定执行。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进行监察。

第五条规定了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这些交易场所不得隶属于行政监督部门,也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另外,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明确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详细阐述了招标投标的相关内容。

第七条规定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并要求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及时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行政监督部门。

招投标法实施管理细则范文

招投标法实施管理细则范文

招投标法实施管理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引导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顺畅进行,各级行政机关、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中,如不得不限制或者排除竞争的情况,应当通过制定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采购程序予以解决。

第六条本细则适用于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活动第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内容:(一)招标项目的需求说明、技术要求、质量要求等;(二)招标投标活动的流程、时间安排等;(三)招标人、投标人及其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四)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和费用;(五)投标人报名、投标、开标等的时间和地点;(六)招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确定以及中标结果的公告方式等;(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提前充分地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并拒绝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参与投标活动。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依法保护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不得将投标文件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或者非投标人。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公正、公平地对待投标人,不能以任何方式对特定的投标人进行偏袒。

第三章投标活动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提供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

第十四条投标文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内容:(一)投标人的基本情况、资格证明文件等;(二)投标报价、费用构成等;(三)技术方案、质量保证、服务承诺等;(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六条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不得以任何不正当手段妨碍其他投标人参与招标活动。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应当公正、合理,不得歧视或排斥特定的投标人。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招投标活动在各类经济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招投标行为,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和公平性,我国制定了《招投标法》。

为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确保法律的可操作性,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招投标法的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所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采购、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等领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招标,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二、招标程序的规定招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人应当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条件、评标办法和合同条款等,确保所有潜在投标人都能平等获取信息。

招标公告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保证信息的广泛传播。

三、投标要求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

投标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陈述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投标人应当遵守招标人的相关规定,不得进行串通投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招标结果。

四、开标和评标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成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评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五、中标结果的确定中标结果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确定。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的合理期限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中标结果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六、合同的履行合同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必要时可以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七、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招投标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如存在违法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受到警告、罚款、取消资格、吊销执照等处罚。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一、引言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和资源配置效率,保护各方利益而制定的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二、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的背景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是在招投标法的基础上制定的,旨在解决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提高招投标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该细则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三、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1. 招投标范围的明确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明确了招投标的适用范围,包括政府采购、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领域。

细则对各个领域的招投标活动进行了具体规定,以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2. 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细则规定了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程序,包括招标文件的内容要求、发布渠道和时间要求等。

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确保公平竞争和资源配置效率。

3. 投标人资格要求细则明确了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包括注册资本、经验要求、信誉要求等。

投标人必须符合相关资格要求才能参与招投标活动,以保证投标人的能力和信誉。

4.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和退还细则规定了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和退还程序,以保证投标人的诚信和招标人的利益。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应当按照规定的金额和方式进行,退还应当及时和公正。

5. 中标结果的公示和评审细则规定了中标结果的公示和评审程序,以确保中标结果的公正和透明。

中标结果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公示,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以保证招标人的利益和投标人的权益。

6. 违约和违法行为的处罚细则明确了违约和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暂停参与招投标活动、列入黑名单等。

对于违约和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严厉处罚,以维护招投标活动的秩序和公正。

四、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的意义和影响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的制定对于促进公平竞争和资源配置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它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招投标活动,提高招投标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最新修订版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最新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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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努力学习和创新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招投标法实施管理细则

招投标法实施管理细则

招投标法实施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公开,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行为,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购置货物、服务、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当遵守本管理细则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公开透明、保密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人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组织招标,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投标人可以自行参与招标,也可以通过招标代理机构参与招标。

第五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提供的文件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经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方可中标。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选用具备相应资格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专家,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公正,评标结果真实可靠。

第七条招标人、投标人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不正当行为进行举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投标人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当加强自律管理,严禁以任何方式进行行贿、受贿、串通投标、虚假中标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人的义务和权利第九条招标人有权根据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购置货物、服务、工程的具体情况,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以及招标的方式、范围、标段或包组的划分等。

第十条招标人有义务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招标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的内容、期限、投标人资格要求等,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投标人都能了解并参与招标。

第十二条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工作,但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应当合法、合规,招标人对其行为负责。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64•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投诉与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一、概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是针对招标、投标等相关程序和要求制定的具体操作指南。

本细则旨在规范招投标活动,保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原则,提升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1. 投标人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范围内;2. 投标人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声誉,没有违法行为记录;3. 投标人应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技术和经济实力;4. 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满足招标人的要求。

三、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1. 招标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标公告、招标说明、合同草案等内容;2. 招标文件应充分明确招标的技术规格、数量、质量、要求和标价等内容;3. 招标文件应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并提供充分的时间供投标人了解和准备。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并完整、准确地填写所有必要的信息;2. 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投标函、技术方案、商务方案、报价单等内容;3.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规定的时间递交给招标人,并确保递交的文件真实有效。

五、评标和定标1. 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2. 评标应以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进行,确保评标结果客观准确;3. 定标应根据评标结果,选择符合要求的中标人,并签订合同。

六、合同履行和管理1. 中标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保质保量地完成项目;2. 招标人应监督和管理合同履行过程,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3. 合同变更应按照相关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并经双方协商一致。

七、不正当行为的处理1. 对于涉及贿赂、恶意串标、虚假投标等不正当行为,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2.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投标的监督和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不正当行为;3. 对于投标文件中的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八、争议解决1. 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2. 如协商不成,争议可以提交至相关仲裁机构或法院进行调解和裁决;3. 仲裁或裁决结果应被双方认可并按照法律法规执行。

招投标法实施新细则范本(2篇)

招投标法实施新细则范本(2篇)

招投标法实施新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保障公平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招投标法实施新细则共分八章,分别为总则、招标程序、投标程序、评审及定标、合同履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三条招投标法适用于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等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开、公正、公平,依法保护投标人合法权益,提高招标投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依法明确公告范围、招标方式、采购金额、投标条件等信息,并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招标活动。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加强对招标人员和评标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做到廉洁奉公,依法行事。

第七条投标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投标文件真实、合法、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招标人在评标过程中应当公开、公正、公平,确保评标结果的真实、准确。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评标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审,做出客观、公正的评审结论。

第十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的安全。

第十一条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违反本细则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人员的资格要求、投标文件的内容要求等内容,并依法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并递交投标文件,确保文件的真实、准确。

第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截止日期前应当保密投标文件,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和评审,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中标人。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在公告期满三十日后,按照评审结果公示中标人,并签署合同。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满三十日后,对投诉、举报进行核查并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章投标程序第二十条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于公告期满前递交给招标人。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是指对招投标法进行具体细化和规范的配套法规和文件。

在中国,招投标法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 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详细规定了招标文件的内容、格式和要求,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书等。

2. 投标人资格和投标保证金:规定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限制和要求,以及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方式、金额和退还办法。

3. 投标评标与中标结果公示:明确了投标评标的程序、标准和方法,以及中标结果的公告和公示方式。

4. 投标文件的保密和解密: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投标文件,规定了保密和解密的程序和要求。

5. 违法行为和处罚:明确了违法行为的种类和处罚措施,包括违规投标、串标和行贿等行为的处理办法。

6. 行政监督和法律救济:规定了招标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责和权限,以及各方面利益相关者的法律救济途径。

总之,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是为了更加规范、透明和公正地进行招投标活动,保障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一系列具体措施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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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一、引言招投标法是我国招标投标领域的基本法律,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招投标法,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保护各方利益,我国最新出台了《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二、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招投标活动在各个领域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由于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和不完善的制度,招投标活动中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制定了招投标法,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三、主要内容1. 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1)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2)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项目概况、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等内容。

2. 投标文件的递交和评审(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并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开标。

(2)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应当公开、公正、公平。

3. 中标和合同签订(1)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中标结果。

(2)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4. 监督和惩罚(1)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2)对于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惩罚,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影响和意义《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的出台对于规范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它将有效地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五、结论《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的出台是我国招标投标制度改革的重要一步,它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了更加明确的规范和指导。

我们应当积极学习和遵守这些规定,共同推动招标投标活动的健康发展。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对实施细则的宣传和解读,提高各方对实施细则的认识和理解,确保其有效实施。

招投标法实施新细则

招投标法实施新细则

招投标法实施新细则
根据《招投标法》的要求,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于2020年8月31日发布了《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细则”),以进一步完善招投标法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制度和规定。

新细则涵盖了诸多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调整:
1. 招标条件的调整:新细则对招标条件做出了进一步明确,提出了更细致的要求,明确了招标人应该具备的资格、经济实力和技术能力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招标人的资质与招标项目的要求相匹配。

2. 招标文件的优化:新细则要求招标文件的编制更加规范化和透明化,要求招标人提前确定招标文件的内容、格式和披露要求,并明确了对招标文件评审、修改和发布的要求。

3. 技术规范的要求:新细则强调了对技术规范的重视,要求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相关规范为依据,并明确了技术要求、验收标准和测试方法等方面的要求。

4. 合同管理的规范:新细则对合同管理提出了更加详细的要求,明确了招标文件中应明确的合同条款、合同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益保障措施等方面的要求,以加强合同的执行和监督。

5. 投诉和争议的处理:新细则加强了对投诉和争议的处理机制,明确了投标人和招标人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强化了对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了行政执法效率。

需要注意的是,新细则目前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最终的细则将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并最终由发改委正式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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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 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十条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 5 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 日。

第十八条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第十九条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 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 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 日内作出答复; 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

标底必须保密。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第三十条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第三十一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三章投标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

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 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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