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显著性的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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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显著性特征指什么

商标的显著性特征指什么

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能够起到区别作用的特性。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此处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是指他人申请在先的商标权利和已注册的商标权利。

因此,商标的显著性不仅包含识别性,也包含与其他商标的区别性。

识别性要求商标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能力,区别性则要求一个商标具备与其他商标区别开来的能力。

国家商标局在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中,不仅审查其识别性,还要审查其区别性。

所以,显著性是对注册商标的基本要求。

商标的显著性可迸一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商标本身所固有的显著性(也称商标区别性的第一含义)。

即商标文字,图形和图文组合等构成商标的要素,为臆造、或自创的无含义单词、词组、或由动物卡通造型或通过特殊手法表现出的形态,其本身与指代商品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即具备固有显著性。

如使用在胶卷上的“柯达”,电器上的“海尔”,复印机上的“施乐”等。

一般而言,商标的标固有显著性越强,获得核准注册的可能性越大,获得保护的范围也越大。

二是通过使用获得的显著性(也称商标区别性的第二含义)。

所谓通过使用获得的显著性,主要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后已被消费者及社会认可并起到区别来源的作用。

如“正味”后面加拼音(正味拼音)商标注册中被异议,认为“正味”属于普通商贸用语缺乏显著性。

国家商标局认为“正味”加拼音“作为麦片等商品上的商标实际使用多年,并进行大量广告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已取得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正味”一词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其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已强于其作为普通商贸用语所具有的功能。

故核准注册。

再如“两面针”商标。

“两面针”是牙膏生产中的一种辅助性添加材料,按照商标法规定原材料的名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但其在长期使用中进行大量广告宣传。

在消费者中享有很高声誉,已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故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均裁定准予注册。

这就是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并被核准注册的例子。

商标审查及审查标准

商标审查及审查标准

商标审查及审查标准摘要:1.商标审查简介2.商标审查标准的重要性3.我国商标审查标准4.商标审查流程5.商标审查中涉及的法律问题6.商标审查的未来发展趋势正文:商标审查及审查标准是保障商标注册质量,维护商标权益的重要环节。

在商标审查过程中,审查员需按照一定的标准对提交的商标申请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注册条件。

商标审查标准对于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商标审查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商标显著性:商标需具备一定的显著性,使相关消费者能够将其作为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

2.禁止性规定:商标不得含有我国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文字、图形等内容。

3.类别相同近似: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得与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

4.驰名商标保护:对于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予以跨类保护,防止他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

商标审查流程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形式审查:对商标申请文件进行审核,确认申请手续是否完备、文件格式是否符合规定等。

2.实质审查:对商标的显著性、禁止性规定等方面进行审查。

3.公告异议: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进行公告,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将不予注册。

4.注册发证:对公告无异议的商标,予以注册并颁发商标注册证。

在商标审查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商标权属纠纷:审查过程中如出现商标权属纠纷,需中止审查,待纠纷解决后再恢复审查。

2.优先权:外国申请人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3.临时措施:对于涉嫌侵权的商标,权利人可以申请采取临时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继续扩大。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强,商标审查标准将更加严格,审查流程也将不断优化。

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The world will give way to those who have goals and vision.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导读: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标准是构成商标的一些符号或者说是元素是否是自创原创的,所包含的意思与其他的商品或者服务不能具有明显的相似性。

商标显著的话,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指标因为商标如果和他人的商标相似,那么可能会构成侵权行为。

一、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标准是标志所具有的观念或含义与标记对象即商品或服务不能有直接的相关性,或者只有很小的、间接的关联。

(一)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二)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二、除外情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商标由一个或两个非普通字体的外文字母构成,无含义且字形明显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2、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外文字母构成,顺序不同,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无含义或者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三)商标由两个外文单词构成,仅单词顺序不同,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四)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首字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五)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商标审查中的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

商标审查中的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

商标审查中的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商标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资产之一,具有标识商品来源、区分商品和服务的功能。

然而,为了保护消费者和商标权利人的权益,商标注册需要经过审查。

在商标审查中,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是两个重要的审查标准。

一、绝对理由绝对理由是指商标本身所具备的一些属性或特征,与商标法规定的要求相悖,因此不能被注册。

绝对理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缺乏显著性商标需要具备显著性,即能够与其他商标区分开来,使消费者能够辨认其商品来源。

如果商标过于普通或缺乏独创性,难以与其他商标区分,审查机构可能认为其缺乏显著性。

2. 描述性商标商标应该具备某种独特性,不能过于描述性。

描述性商标是指直接描述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用途等特征的商标,这样的商标很容易被其他企业使用,不具备区分功能。

3. 可公众利用的符号商标不能由公众直接使用的一些符号、标志,例如国旗、国徽、红十字等。

这些符号具有一定的象征意义和特殊地位,不应该被个人或企业申请注册为商标,以免对公众造成困扰。

4. 违反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标记商标申请不能包含违反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标记,如淫秽、恶俗、种族歧视等不当标记。

这些标记容易引发社会争议和道德伦理问题,因此不符合商标审查的要求。

二、相对理由相对理由是指商标与已经注册或者申请注册的商标之间产生冲突,可能导致混淆或误导消费者。

相对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与先注册商标相似商标与已经注册的商标在整体构成、发音或含义上相似,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难以区分商品来源。

这样的商标申请可能会被驳回。

2. 与先申请商标相似商标与已经申请注册但尚未获得注册的商标相似,可能会导致在同一或相似商品领域内产生混淆。

审查机构通常会考虑先申请者的权益,如果商标相似度较高,可能会拒绝后申请者的商标注册。

3. 出现冒牌风险商标与已经注册或申请注册的知名商标相似,有可能引发冒牌风险,误导消费者或侵犯其他商标权利人的权益。

商标审查及审查标准

商标审查及审查标准

商标审查及审查标准摘要:一、商标审查的重要性二、商标审查的基本流程三、商标审查标准1.显著性2.非功能性3.易于区分4.符合法律规范四、提高商标审查效率的方法五、结论正文:商标是企业品牌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代表着企业的形象和声誉。

一个好的商标可以帮助企业赢得消费者的信任,从而促进企业的快速发展。

然而,商标注册并非一帆风顺,它需要通过严格的审查程序。

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下商标审查及审查标准。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商标审查的重要性。

商标审查是确保商标质量的必要手段,它可以防止不良商标注册,维护市场秩序。

通过审查,可以确保商标的合法性、独特性和可用性,从而为企业提供更好的品牌保护。

接下来,我们看看商标审查的基本流程。

商标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阶段。

形式审查主要针对商标申请文件的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查;实质审查则针对商标的显著性、非功能性、易于区分等要素进行审查。

那么,商标审查有哪些标准呢?首先,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即商标应当具有独立、明确、易于识别的特点,使得消费者能够区分不同企业的产品或服务。

其次,商标应具有非功能性,不得仅仅因为其美观、新颖或独特而注册。

再次,商标应易于区分,避免与已有商标产生混淆。

最后,商标必须符合法律规范,不得侵犯他人权益。

如何提高商标审查效率呢?首先,申请人应了解商标审查标准,确保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其次,申请人可以借助专业软件或咨询专业人士,以便更好地了解和把握商标审查进度。

最后,申请人应密切关注商标审查动态,及时应对审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总之,商标审查是商标注册的关键环节,它关系到企业品牌的未来发展。

一个符合审查标准的商标,不仅可以为企业带来良好的品牌形象,还可以有效防止潜在的法律风险。

商标显著性的理解

商标显著性的理解

商标显著性的理解
商标显著性是商标法的重要概念,它是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认知能力,消费者能够根据认知识别出相关特定商品或服务的供应商。

商标显著性是商标法保护的核心原则,它的作用是确保消费者从事正当的贸易行为,同时也使供应商受到合理的保护。

国家法律规定,商标只有在注册前有显著性时才能得到法律保护。

因此,用于维权的商标必须具备显著性,否则就不具有保护力度。

显著性不仅取决于商标的外观,而且还取决于流通环境、受众和其他因素,比如商标是否经常使用,是否独特,以及是否有效地连接目标受众和商品或服务。

显著性是普遍认可的,无论是从社会的角度还是从商业的角度,以及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都不能忽视商标显著性的重要性。

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显著性可以让他们更容易理解和认可某种商品或服务,以达到更好的保护效果。

从商业角度来看,商标显著性可以让企业在市场上获得更大的竞争优势,从而实现更强大的经济效益。

法律规定,商标显著性的评价将基于以下几个标准:(1)商标是否独特,不与其他商标相同;(2)商标是否具有有效的连贯性;(3)商标是否有足够的知名度;(4)商标是否经常使用。

商标注册申请人需要提交有关文件和证据,以证明其商标在注册前就具有显著性,以便得到商标法律保护。

商标显著性是商标法中不可缺少的概念,它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时的核心概念,也是商标法保护的核心原则。

因此,企业应该通
过经营行为加强商标显著性,减少侵权行为,确保商标被合理的保护,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利益。

商标的合法性、显著性和在现性

商标的合法性、显著性和在现性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网络热词在出现之时就被抢先申请注册商标,随着商标经济的不断发展,网络热词也成为商标抢注者关注的重点。

从“洪荒之力”抢先申请注册商标的例子可以看出,并不是所有的网络热词抢注都可以成为商标的,那么网络热词商标如何才能成为一个合法的商标,网络热词并不会因为自身的特殊性成为合法商标。

就是说网络热词也要和普通商标一样经过商标的合法性、显著性、在先性的实质性审查才能成为合法的商标。

下面来看看我国商标法关于商标的合法性、显著性和在现性的规定合法性所谓合法性,是指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及其他法律的要求。

关于合法性的要求,主要体现在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

由网络热词的特性所决定,其合法性多体现在违反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

按照商标审查标准的界定,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只有一个在合法性上符合商标法规定的网络热词才有可能被同意申请为商标。

显著性显著性也称为商标的识别性或区别性,具体是指该标志使用在具体的商品或服务时,能够让消费者觉得,它应该或者实际与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出处有关。

相应的法律规定为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了仅有相关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以及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上述标志由于为本行业所惯用或通用,由一个申请人独占注册显然是不公平的,同时,这种标志由于与商品或服务的联系过于紧密,或者自身的构成、表现形式等方面的原因难以被作为商标识别,故认定为缺乏显著性。

网络热词也是一样的,只有具有显著性特征的网络热词才有可能被注册成为商标,一些常用的网络热词虽然知名度很高的,但是可以适用的范围太广,不具有显著性,一旦被注册成为商标,则会侵犯其他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应怎样判定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应怎样判定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应怎样判定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标准是标志所具有的观念或含义与标记对象即商品或服务不能有直接的相关性,或者只有很⼩的、间接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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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怎样判定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商标的显著性并不是绝对的,商标设计虽然要注意显著性问题,单⼀个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征,在很⼤程度下取决与使⽤的情况。

⼀般情况下,以下⼏种商标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性:
第⼀、以本⾏业通⽤的商品名称、标志、图形作商标;
第⼆、以与本商品有关联的⽂字、图形作商标的;
第三、以表⽰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途等特点的⽂字或图形作商标;
第四、以地理名称作商标的(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有例外);
第五、商标的⽂字、图形过于繁杂或使⽤繁多称谓的图形;
第六、以极其简单的⼏何图形、以普通字体写的两个以下的数字或字母(如⼀条直线,⼀条曲线,⼀个规范的三⾓形、或圆等)所构成商标全部或主体部分的等;
第七、使⽤国家或⾏业颁布的统⼀专⽤符号作为商标,也被认为是不具备显著性的。

商标的显著性并不是绝对的,商标设计虽然要注意显著性问题,单⼀个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征,在很⼤程度下取决与使⽤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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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审查标准

商标审查标准

商标审查标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2•【文号】•【施行日期】20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商标审查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二00五年十二月)目录第一部分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的审查一、法律依据二、相关解释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一)同我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1.商标的文字、字母构成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的,判定为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

2.商标的含义、读音或者外观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容易使公众误认为我国国家名称的,判定为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

3.商标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判定为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

(二)同我国的国旗、国徽相同或者近似的1.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与我国国旗(五星红旗)、国徽的名称或者图案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公众将其与我国国旗、国徽相联系的,判定为与我国国旗、国徽相同或者近似。

2.商标含有“五星”、“红旗”字样或者“五星图案”、“红旗图案”,但不会使公众将其与国旗相联系的,不判为与我国国旗、国徽相同或者近似。

(三)同我国的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1.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与我国军旗的名称或者图案相同或近似,足以使公众将其与军旗相联系的,判定为与我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

2.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与我国勋章的名称、图案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公众将其与特定勋章相联系的,判定为与我国勋章相同或者近似。

(四)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四、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一)商标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二)商标与外国国旗、国徽、军旗的名称或者图案相同或者近似的五、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六、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七、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一)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或者其组合与“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图案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判定为与该名称、标志相同。

商标显著性 认定标准

商标显著性 认定标准

商标显著性认定标准商标显著性认定标准。

商标显著性是指商标在市场上能够被公众识别和区分的程度。

在商标法的适用和商标注册的审查中,商标显著性认定是一个重要的标准。

那么,商标显著性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首先,商标显著性的认定需要考虑商标的整体构成。

商标的整体构成包括商标的字形、图形、颜色、组合等元素。

商标如果具有较为独特和个性化的设计,能够在众多商标中脱颖而出,那么它的显著性就会更高。

例如,苹果公司的苹果图案商标,就因其独特的设计而具有很高的显著性。

其次,商标显著性的认定还需要考虑商标在相关商品或服务行业中的普遍认知程度。

如果一个商标在相关行业中已经被广泛认知,能够代表一定的商品或服务来源,那么它的显著性就会更高。

比如,耐克的“Swoosh”标志在运动鞋行业中已经被广泛认知,因此具有很高的显著性。

此外,商标显著性的认定还需要考虑公众对商标的认知程度。

如果公众对一个商标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认知和关联,能够清晰地辨识出该商标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来源,那么它的显著性就会更高。

例如,可口可乐的商标在全球范围内都被广泛认知,因此具有很高的显著性。

最后,商标显著性的认定还需要考虑商标的注册情况和使用情况。

如果一个商标已经在相关国家或地区注册,并且在市场上有着持续的使用,那么它的显著性就会更高。

因为注册和持续使用能够增加商标在公众心目中的认知度和关联度。

总的来说,商标显著性的认定标准是多方面的,需要综合考虑商标的整体构成、在行业中的认知程度、公众对商标的认知程度,以及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情况。

只有在这些方面都具备了一定的条件,商标才能被认定为具有显著性。

因此,在商标的设计和使用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这些因素,以提高商标的显著性,从而更好地保护商标权益。

商标的显著性怎么判定

商标的显著性怎么判定

商标的显著性怎么判定
商标标识具有显著性是商标能够核准注册的必要条件之一,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网友咨询:
商标的显著性怎么判定?
律师解答:
商标的显著性特征旨在让商标具备让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

不过,商标显著性的判定不是一个客观因素,而是融合了人的主观意识的。

商标显著性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判定:
首先,需要判定商标本身的构成要素是否具有可识别性;
其次,需要判定商标标识是否具有独创性;
最后,需要判定商标与指定商品或服务是否有关联。

一般而言,商标标识与商品或服务属性关联越密切,显著性反而越弱,对近似标识的排斥力也越弱;而商标标识与商品或服务属性关联越弱化,显著性反而越强,对近似商标的排斥力更强。

律师解析:
注册商标的流程如下:
1、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
2、由商标局在九个月内进行审查;
3、审查完毕后可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如果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商标局就可发给申请人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查诉争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应当根据商标所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判断该商标整体上是否具有显著特征。

商标标志中含有描述性要素,但不影响其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或者描述性标志以独特方式加以表现,相关公众能够以其识别商品来源的,应当认定其具有显著特征。

三、缺乏显著性

三、缺乏显著性

4、其他特点: (1)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特定消费对象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 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4、其他特点: (2)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价格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 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4、其他特点: (3)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风格或者风味的

1、通用名称:

2、图形:

3、型号: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 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1、质量: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 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2、主要原料:对商品原料产生误认;
碘是一种非金属元素,主要用于医药, 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 商品的原料特点产生误认

但上述线条、几何图形与文字或者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 征的除外;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2、非独创的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特点的短语或者句子
行业术语,缺乏显著性,不具备商标的识别功能
为普通广告语,缺乏显著性

但独创且非流行或者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
(四)注册办法

但未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的除外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 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功能、用途
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
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特点产生误认
与“健胃”读音相同,字形相近,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特点产生误认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 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重点问题一问一答——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审理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重点问题一问一答——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审理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重点问题一问一答——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审理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2.02.08•【分类】问答正文《商标审查审理指南》重点问题一问一答——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审理为便利社会公众和商标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下称《指南》),回应社会关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就《指南》制定中部分重点问题整理了一问一答。

《指南》下编第四章为“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审理”,本章在承继《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2005年制定并发布,2016年第一次修订,下称2016《标准》)相应章节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现就相关问题解读如下:1.问:《指南》为何新增对商标显著特征相关概念的阐述?答:《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标法》第十一条对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进行了规定。

显著性是商标的基本属性,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备显著特征,商标显著特征审查审理标准规则的构建需要以商标显著特征的概念为基底进行。

2016《标准》因此对商标显著特征概念进行了简单地描述,即“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

在商标审查审理实践中,我局发现这一概念过于抽象,审查员难以从整体理解把握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审理要求。

因此,《指南》参照相关实践及理论研究,完善了商标显著特征相关概念的表述:一是明确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特征”,具体来讲,是指“商标能够使消费者识别、记忆,可以发挥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与作用”。

即商标标志本身应当确保便于识别,使消费者对其产生印象,并将这种印象留存在记忆中,才能最终起到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

比如,对过于复杂的文字或者图形,消费者难以识别与记忆,将其作为商标就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也就不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

外文商标审查规则

外文商标审查规则

2009-2-19——摘自四川商标热线/ch/sczz/disp.asp?fileid=2383一、显著性审查(一)仅以一个或两个标准印刷字体的拉丁字母构成的无含义商标,因过于简单,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通过使用产生显著性的除外);B MX但下列情况不在此限:1、有含义的商标:ON MY NO2、数字+字母构成的商标(与行业特点发生冲突的除外,如表示型号、质量等级(3A)的);U2 4U F-1 3M3、一个或两个字母加上其他符号构成的商标;…T……M…J!MXA+B A&B(二)非标准印刷字体的字母,或者三个以上的字母组成的商标具有显著性,可以注册;例:ABC(三)过于复杂的文字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例:(MIT DER QUALITAT VON HENKEL)(四)仅由贸易场所的普通名称作为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例:MARKET(意译:市场)SHOP(意译:商店)但带有显著部分的不在此限:例:SCHAFER SHOP(五)仅由企业的组织形式或企业名称中公知公用部分构成的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例:COMPANY(意译:公司)INC.(意译:有限公司)STUDIO(意译:工作室)CLUB(意译:俱乐部)但带有显著部分的不在此限:例:IRWIN SEALING COMPANYYOSBITAKEINC.(六)仅由常用于商贸中的语言或标志构成的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例:BRAND(意译:牌)COLLECTION(系列)SYSTEM(系统)但带有显著部分的不在此限:RIVERBRAND(意译:江河牌)(七)非独创性的广告用语,或描述商品或服务的某些特点的用语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例:LET'S MAKE IT BETTER(意译:让我们做得更好)WE TAKE IT PERSONALLY(意译:我们亲自做)但独创性的广告用语,或含有其他显著部分的不受此限:例:BROTHER AT YOUR SIDE(意译:兄弟在你身边)(八)表示行业或技术标准的文字构成的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例:MP3(商品:音像设备)I.S.O.9002(商品:化工原料)二、禁用条款审查(一)国名的全称、简称或缩写,或与国名近似的,禁用为商标:例:ALLEMAGNE(意译:德国)U.S.A.(意译:美国)(二)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或与其简称、缩写相同的,禁用为商标:例:BENELUX(意译:比荷卢经济联盟)WTO(意译:世界贸易组织)(三)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及与国际局提请我国保护的有关标志相同或近似的,禁用为商标:例:ALADI(四)仅由本商品或服务的能用名称构成的文字禁用为商标:例:CSNTROL SYSTEMS(意译:控制系统)TRADEMARK SERVICE(意译:商标事务所)但带有显著部分的不受此限:例:TAU CERAMICA (意译:TAU/陶瓷)(商品:陶瓷)VACATION SERVICES INVESTMENT(意译:VSI/假期服务投资)(服务:资本投资)(五)仅仅直接表示本商品或服务的特点的文字,禁用为商标:1、表示质量的(即使带有其他显著部分也不予核准注册):例:SUPER(意译:超级)(商品:茶)ADVANCED SERVICES(意译:先进服务)(服务:金融)2、表示原料的:例:PURE COTTON (意译:纯棉)(商品:服装)ALL WHEAT (意译:全麦)(商品:面包)3、表示功能或用途的:例:PRESSURE CONTACT(意译:压力接触)(商品:血压计)SPRAY&WASH(意译:喷洗)(商品:洗涤剂)但带有其他显著部分的不在此限:例:PRITT CORRECT-IT(意译:修正它)(商品:修正液)4、表示商品型号的:例:C2588(商品:移动电话)WNG1-0.7-AIII(商品:卧式内燃固定炉排)但带有其他显著部分的不在此限:例:HYUNDAJ H 1005、表示商品颜色的:例:GREEN(意译:绿色)(服务:餐饮)RED(意译:红色)(商品:唇膏)但带有其他显著部分或用在与颜色无关的商品或服务上的,不在此限:例:BLACK MAGIC(意译:黑色魔力)(商品:服装)THE BLUE (意译:兰色)(服务:餐饮)6、表示价格的:例:24USD(意:24美元)(商品:T恤)7、表示服务内容和范围的:例:FIRST BUSINESS TRAVEL INTERNATIONAL(意译:第一国际商务旅游)(服务:旅游安排)8、表示特定消费者的:例:BABY(意译:婴儿)(商品:婴儿食品)WOMEN(意译:女人)(商品:服务)但带有其他显著部分的不受此限:例:阳光女人SUNSHINE WOMEN(意译:阳光女人)(商品:服装)9、表示其他特点的:例:NATURAL (意译:天然)(商品:化妆品)THREE INE ONE (意译:三合一)(商品:香波)但带有显著部分的不受此限:例:SOMAT 3IN1(商品:洗涤剂)(六)具有不良影响的:(1)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例:NUMBER ONE (意译:第一)(2)具有政府不良影响的,包括涉及国家党、政、军职务和军衔的:例:CHAIRMAN MAO(意译:毛主席)SECRETARY GENERAL (意译:总书记)COLONEL(意译:上校)MAJOR GENERAL(意译:少将)但非军衔序列的除外:例:GENERAL(意译:将军)GENERAL SMITH(史密斯将军)(3)以各国货币的名称或标志做商标的:例: ROUBLE (意译:卢布)(4)以宗教派别的名称、偶像做商标,有伤宗教感情的:例:BUDDHA(意译:佛)CATHOLIC(意译:天主教)(5)侵犯名人的姓名权的:例:BILL CLINTON (意译:比尔克林顿)ABRAHAM LINCOLN (意译:亚伯拉汗.林肯)但本人自己注册、本人授权他人注册、常用的姓名以及已丧失权利的除外:例:JOHN SMITH (意译:约翰史密斯)BEETHOVEN(意译:贝多芬)(6)有害社会道德风尚的:例:STRIP TEASE (意译:脱衣舞)OPIUM(意译:鸦片)(7)用民族或种族名称作为商标,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某民族或表示民族特色,或者用在某些商品上具有歧视性:例:TIBETAN(意译:西藏人)(服务:餐馆)(非西藏申请人)DARKIE(意译:黑鬼)ESKIMO(爱斯基摩人)(七)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重点问题一问一答——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审理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重点问题一问一答——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审理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重点问题一问一答——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审理商标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资产和形象标识,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和商业价值。

为了保证商标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国家对商标进行了严格的审查和审理。

商标显著特征是商标审查和审理的重要内容,下面就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审理问题进行一问一答的分析。

一、什么是商标的显著特征?商标显著特征是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商标的核心特征和商业识别标志。

商标显著特征主要包括商标的文字、图案、色彩、组合,以及商标的立体空间、声音等各种元素。

商标显著特征需要具备以下特点:独特性、区别性、显著性、恰当性等。

二、商标的显著特征如何进行审查?商标的显著特征是商标审查和审理的核心内容,主要是对商标的文字、图案、色彩等元素进行审查。

商标的显著特征审查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独特性审查。

商标的独特性是商标保护的基础,商标应当具有较高的独特性和原创性。

商标独特性的审查主要是对商标是否具有单一性、独创性、新颖性等进行审查。

(二)区别性审查。

商标的区别性是商标能够被消费者识别和辨认的重要标志,商标应当具有较高的区别性。

商标区别性的审查主要是对商标是否容易混淆、产生误解、造成不良影响等进行审查。

(三)显著性审查。

商标的显著性是商标能够引起消费者关注和认知的重要特征,商标应当具有较高的显著性。

商标显著性的审查主要是对商标是否具有明显的形象、色彩效果等进行审查。

(四)恰当性审查。

商标的恰当性是指商标是否符合社会公共道德、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等相关要求,商标应当具有较高的社会形象和价值。

商标恰当性的审查主要是对商标是否涉及不合理、不正当、不道德等情况进行审查。

三、商标显著特征审查的注意事项商标显著特征审查是商标审查和审理的基础,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注重独特性。

商标应当具有较高的独特性和原创性,不能与他人商标混淆,否则会导致商标注册失败或者商标权纠纷。

(二)注重区别性。

商标应当具有较高的区别性和辨识度,不能与他人商标相似或者误导消费者,否则会导致商标注册失败或者商标侵权。

《商标法》第11条第2款“商标获得显著性制度”评注

《商标法》第11条第2款“商标获得显著性制度”评注

《商标法》第11条第2款“商标获得显著性制度”评注王太平;沈文丽【期刊名称】《电子知识产权》【年(卷),期】2023()1【摘要】为维护自愿注册原则、保护未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未注册商标利益,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公平竞争,《商标法》第11条第2款规定了商标获得显著性制度。

该制度构成要件可以概括为:适用的标志范围、标志经过使用以及标志获得显著特征。

适用的标志范围包括通用标志、描述性标志以及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

商标使用人必须是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方式来使用商标,获得显著性的标志不存在被动使用或公众使用的可能。

标志获得显著特征的认定包括独占程度、知名度、商标标志和商品范围、认定时间、地域范围等方面的标准。

独占程度上的紧密联系说、特定联系说、对应关系说与唯一对应关系说等多种观点中的唯一对应关系说与商标的来源识别功能即“商标识别单一来源”相一致。

知名度上的驰名商标标准、强于固有含义标准及必要或较高知名度标准等观点中的必要或较高知名度符合获得显著性的概念。

获得显著性的标志必须限于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和实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认定获得显著性的时间一般应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的事实状态为准,地域范围为全国大部分地区。

认定标志获得显著特征应采用多因素认定法,可参照驰名商标的认定因素。

在法律效果上,获得显著性标志可以获得注册、取得商标权,但不能阻止其他经营者对描述性标志的合理使用。

【总页数】18页(P17-34)【作者】王太平;沈文丽【作者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相关文献】1.商标法之“在先权利”条款的法律适用兼评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中的商标异议制度2.论商标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以《商标法》第63条为中心3.初探商标使用获得的显著性——从“轻纺城”案看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4.《商标法》第49条第2款\"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评注5.《商标法》第59条第3款"在先商标的继续使用抗辩"评注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商标注册答复审查意见

商标注册答复审查意见

商标注册答复审查意见商标注册答复审查意见是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初步审查结果,通常会列出商标局对商标申请文件的异议和问题,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答复和证据,以便商标局能够对商标注册申请再次进行综合审查。

下面是商标注册答复审查意见的相关参考内容。

1. 商标的相似性审查:商标局会对申请商标与已注册商标进行相似性比较,如果发现存在相近或相同的商标,可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据来证明商标的差异性或者争议商标的合法性。

在答复时,可以结合商标法相关条款和案例进行引用,说明商标在整体构成、视觉效果、含义等方面与已注册商标存在明显的差异性或者不会引起混淆。

2. 商标的显著性审查:商标局会审查商标是否具有足够的显著性,即是否具备可以识别并区分特定商品或服务的特质。

如果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缺乏显著性,可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据或解释说明。

在答复时,可以列举与商标相似但注册成功的案例,证明商标具备足够的显著性,并解释商标的独特性、创新性或与商品/服务的关联性等。

3. 商标的描述和分类审查:商标局会审查商标的描述和分类是否准确清晰。

如果商标描述模糊不清或者分类错误,商标局可能会要求申请人进行修正。

在答复时,应当进行详细的解释和说明,以证明商标描述的准确性和相关性,并参考商标分类指南和相关法规,指出商标在申请的商品或服务描述和分类上的合理性。

4. 商标的违禁性审查:商标局会审查商标是否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如违禁品、虚假宣传、不当使用等。

如果商标被认为存在违禁行为,商标局可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据澄清或进行必要的修改。

在答复时,应当提供充分而具体的证据,证明商标没有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解释和修改商标以消除相关违禁行为的嫌疑。

5. 商标的识别性审查:商标局会审查商标是否具有足够的识别性,即能够单独用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

如果商标被认为缺乏识别性,商标局可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据或解释说明。

在答复时,可以引用相关法规和案例,证明商标具备足够的识别性,并说明商标的独特性、词义等对于识别商品或服务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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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2014)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1、传统商标: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及其组合
2、非传统商标:立体商标、颜色组合商标、声音商标
商标审查的是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商标显著性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判断:
一是:商标既不能太简单或者太普通,从而不具备任何特点;也不能太复杂,过多的内容掩盖了商标的特征。

二是指商标的文字与图形不能是本商品或者行业中通用或常用的标志。

关于显著性审查: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例如:APPLE指定在鲜水果上,因为APPLE是水果的一种,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性。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例如六基色指定在电视机上,六基色是彩电的技术用语,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性。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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