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经济法案例(全)

经济法案例(全)1.[案例5-3]溧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不服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反不正当竞争裁决对他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问题提示]医院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吗?[案]原告:溧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沭阳第二医院)。
法定代表人:袁,,院长。
被告:江苏省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常州市工商局)。
法定代表人:薛亦根,局长。
1996年11月至6月14日,XXXX桑阳第二医院在自XXXX以来的药品购销活动中,未对住院患者进行宣传、明示或出具保险凭证,以红联发票的形式向宝阳制药公司等单位收取了每位住院患者75,434.08元的回扣。
1998年6月14日,沭阳第二医院利用自身优势,在对在校学生和妇女进行体检时,秘密向宝城中心小学、幼儿园等单位的于等个人支付现金9075.40元。
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沭阳二法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和《禁止商业贿赂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分别构成商业贿赂,迫使或限制用户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服务。
因此,9月5日,[XXXX市[沭阳第二医院依法将常公上庭子送至,收到听证通知,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要求。
9月14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条例》第9条和《办法》第20条,XXXX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称:(1)该医院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体,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沭阳二医院进行了错误的处罚;(2)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适用的《办法》第十条为无效条款,是适用法律法规的错误。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答复称,沭阳二法院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正确,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请求法院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审判]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经济法总复习案例

经济法总复习案例在当今的经济社会中,经济法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规范着各种经济活动,保障着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经济的有序发展。
为了更好地理解经济法的相关知识,我们通过以下几个案例来进行总复习。
案例一:不正当竞争某知名饮料公司 A 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款与其包装、装潢极为相似的饮料产品 B。
B 产品不仅在外观上模仿 A 公司的产品,还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了与A 公司相似的广告语和宣传手法,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将 B 产品当作 A 公司的产品购买。
这显然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经济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A 公司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 B 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案例二:消费者权益保护_____在一家电商平台购买了一部手机,使用不久后就出现了频繁死机、自动关机等问题。
_____联系卖家要求退货,卖家却以各种理由拒绝,称只能提供维修服务。
在这种情况下,_____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换货或者修理。
电商平台作为交易的组织者,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协助消费者解决问题。
案例三:反垄断在某个地区,有两家大型的连锁超市 C 和 D,它们通过签订协议,约定共同控制商品价格、划分市场份额,排挤其他小型超市的竞争。
这种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旨在防止企业通过垄断行为损害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
对于 C 和 D 超市的这种垄断协议,相关执法机构应当进行调查和处罚,恢复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案例四:产品质量责任一家生产电器的企业 E 生产的一批电水壶存在漏电的安全隐患,导致多名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受到了电击伤害。
根据经济法的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经济法几个案例分析

经济法几个案例分析引言经济法是指规范市场经济活动中各方行为的法律体系。
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经济法对于维护市场秩序、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践中,经济法常常通过案例来解决具体问题,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借鉴和经验。
本文将通过几个经济法案例分析,探讨其背后蕴含的法律原则和价值。
案例一:巨额虚假广告诈骗案该案中,某公司为了推广一款产品,发布了大量虚假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
结果导致众多消费者受骗,损失惨重。
经法院判决认定,该公司构成虚假广告诈骗,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几个经济法的原则。
首先,广告宣传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的原则,不能误导消费者。
其次,虚假广告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更是对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破坏。
因此,法律必须对这类行为进行严惩,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公平竞争。
案例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在这个案例中,某公司占据市场的垄断地位,将价格定得过高,并且限制其他竞争对手进入市场。
这种行为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这个案例揭示了经济法中反垄断原则的重要性。
市场竞争的基本原则是平等竞争,没有任何一个企业可以滥用自己的市场地位对其他企业进行不公平的限制。
反垄断法的制定旨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案例三:知识产权侵权案在这个案例中,某企业窃取了另一家企业的商业机密,并未经授权使用。
原企业因此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此行为构成知识产权侵权,涉嫌违反《著作权法》和《商业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个案例反映了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是创新的保护,是激励创造力和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只有保护知识产权,才能鼓励企业进行研发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
结论以上几个案例分析展示了经济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和意义。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深入剖析,我们可以看到经济法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竞争、鼓励创新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经济法法律事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我国某知名电子产品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发现其竞争对手乙公司涉嫌侵犯其商业秘密。
甲公司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甲公司主张,其研发的某款电子产品具有独特的核心技术,该技术为公司保密,属于商业秘密。
乙公司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复制、使用该技术,侵犯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
乙公司则辩称,其获取该技术是通过合法途径,不构成侵权。
二、案件审理1. 证据审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甲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甲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1)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证明该技术为公司保密,不属于公开信息;(2)研发人员签订的保密协议,证明研发人员知晓并承诺保守该技术秘密;(3)产品宣传资料,证明该技术为公司独特核心技术;(4)乙公司员工曾任职于甲公司,离职后未经允许获取并使用该技术。
乙公司则提供了以下证据:(1)乙公司员工与甲公司员工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乙公司获取该技术是通过合法途径;(2)乙公司曾与甲公司进行过合作,但合作过程中并未获取该技术。
2.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商业秘密。
乙公司虽辩称获取该技术是通过合法途径,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
三、案例启示1. 企业应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本案中,甲公司通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签订保密协议等措施,成功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这启示企业应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员工保密意识。
2. 商业秘密保护需多方协作商业秘密保护涉及企业内部管理、员工行为、外部竞争等多个方面。
企业应加强与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的合作,共同维护商业秘密安全。
3. 法律法规是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保障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为企业提供了法律依据。
企业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经济法的案例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一)案例摘要:某地有一外资企业,是生产洗涤产品的,他们生产的无磷、无铝、无毒的“绵羊牌”洗衣粉不污染环境,不危害身体,并且有抑菌作用。
该厂经过宣传推广,该洗衣粉在市场上销量迅速提高,对邻省洗涤剂厂家的生产、经营形成很大的冲击。
2006年9月,邻省的省技术监督局根据该省洗涤厂的反映,召集了某市技术监督局、洗涤剂厂家和肥皂厂家等许多单位在省技术监督局开会。
会上由主持人作了如下布置:先由某洗涤剂厂向某市技术监督局正式投诉,某市技术监督局根据投诉的材料对“绵羊牌”洗衣粉进行抽样检查,检查出“质量问题”,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协同他们工作。
9月25日,市技术监督局拿来了“样品”,交给省质检中心。
质检中心出具了四份检验报告,以去污力、聚磷酸含量两项指标未达标为由宣布“绵羊牌”洗衣粉为不合格产品,不能在本省进行销售。
某市技术监督局即将各销售点的“绵羊牌”洗衣粉查封。
11月,某市技术监督局对销售“绵羊牌”洗衣粉的几个主要商场作出处罚决定,(一)罚款1000元;(二)限期追回已经售出的洗衣粉;(三)通知厂方更换使用说明,并在包装上注明“处理品”字样。
点评:本案涉及到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法限制商品流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责任问题。
第一、该案某市技术监督局的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技术监督局的行为显然已经违反上述规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第二、技术监督局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0条的规定,该技术监督局的上级主管部门应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在报刊杂志上登报澄清事实的真相;其主要的责任者应当受到一定的行政处分;对由于这些限制流通行为而给生产“绵羊牌”洗衣粉的外资企业造成的损害,有关部门应予以赔偿。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二)案例摘要:2006年初,某市决定兴建一条连接本市两河岸交通的大桥,采取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商。
经济法法律案件真实事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0年,某市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开发合作协议,约定A公司将位于该市某区域的一块土地出让给B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
合同约定,A公司应在2011年6月30日前将土地交付给B公司,B公司则应在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房地产开发并交付使用。
合同中还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由于A公司内部管理不善,导致土地开发进度严重滞后。
2011年12月,B 公司发现A公司尚未交付土地,遂多次与A公司协商,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土地。
但A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始终未能履行交付土地的义务。
2012年3月,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土地,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A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B公司要求A公司赔偿的损失是否合理?三、法院审理过程1. 审理阶段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双方签订的土地开发合作协议、相关证据材料,并对案件事实进行了核实。
2. 调解阶段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了解到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合作基础,于是尝试进行调解。
经过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四、法院判决1. A公司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A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间内交付土地,已构成违约。
2. A公司赔偿B公司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A公司违约导致B公司无法按期完成房地产开发,给B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经法院调解,A公司同意赔偿B公司人民币100万元。
五、案件评析1. 经济法在案件中的作用本案中,经济法在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经济法竞争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在此背景下,不正当竞争行为屡见不鲜,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为了规范市场竞争,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
本文以某市家电市场不正当竞争案为例,分析经济法竞争法律制度在实际案件中的应用。
二、案情简介某市家电市场,近年来发展迅速,吸引了众多家电品牌入驻。
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和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是该市场的两大竞争对手。
甲公司是一家老牌家电企业,拥有较强的市场影响力;乙公司则是一家新兴家电企业,市场占有率逐年上升。
2018年,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某市家电市场开展不正当竞争行为。
具体表现为:1. 乙公司通过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能等手段,误导消费者购买其产品,损害了甲公司的商业信誉。
2. 乙公司采取低于成本价销售策略,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对甲公司等正当竞争者造成严重冲击。
3. 乙公司恶意诋毁甲公司产品,散布虚假信息,损害了甲公司的市场声誉。
三、案件处理甲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乙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
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甲公司的投诉进行调查,并作出如下处理:1. 责令乙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恶意诋毁甲公司产品的行为。
2. 对乙公司低于成本价销售产品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要求其立即停止。
3. 责令乙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4. 对乙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进行赔偿。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经济法竞争法律制度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分析如下:1. 乙公司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能,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
该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2. 乙公司采取低于成本价销售策略,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经济法案例分享

经济法案例分享1.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某公司通过虚假宣传、恶意扰乱市场秩序等手段,侵害了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被竞争对手提起诉讼。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法院判决该公司需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
2. 《公司法》案例:某公司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将公司资金挪用于个人用途,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
监管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最终决定对公司实施罚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3. 《反垄断法》案例:某家电公司占据了市场的主导地位,通过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垄断价格,限制竞争对手进入市场等行为,被监管部门认定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
监管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了罚款,并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
4. 《劳动合同法》案例:某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员工工资,还存在恶意拖欠工资、拖延支付工资的情况。
员工向劳动仲裁部门投诉,仲裁部门判决公司立即支付欠薪,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5.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某银行未经客户同意,擅自将客户的个人信息泄露给第三方,给客户造成了经济损失。
客户向相关部门投诉,监管部门认定银行违反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判决银行赔偿客户的损失,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6. 《反洗钱法》案例:某个人通过虚假交易、隐匿资金来源等手段,将非法所得进行洗钱操作。
监管部门依据《反洗钱法》的规定对该个人展开调查,最终决定冻结其涉嫌洗钱的资金,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7. 《反不正当价格行为法》案例:某企业在市场上恶意哄抬价格,违反了《反不正当价格行为法》的规定。
监管部门对该企业进行了调查,最终判决该企业停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8. 《外商投资法》案例:某外资企业未按照《外商投资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入中国市场进行经营活动。
监管部门对该企业进行了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9.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某电商平台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经济法著名案例:美国杜邦公司起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组经济法案例分析)——关于美国杜邦公司起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计算网络域名侵权纠纷案中的问题关键字:反不正当竞争法驰名商标互联网问题提要:关于美国杜邦公司起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案中,一些个人看法和涉及我国相关法律不完备的地方的一些问题,和合适的理解方式。
案例:原告杜邦公司因与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公司)发生网络域名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我公司是有 200年历史的企业,目前是世界 500家最大企业之一,与中国早有贸易往来。
我公司注册使用的椭圆字体‚ DU PONT‛商标,虽未经行政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但由于我公司的优质产品和高质量服务,早已使该商标在事实上成为驰名商标,应获得全方位的、在不同商品和服务上的跨类保护,其中包括在计算机网络域名方面的保护。
被告作为一家信息公司和域名服务商,明知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商标名称注册域名是不正当的,仍擅自使用我公司的商标名称注册域名,而且在我公司一再要求下还执意将该域名据为己有。
我公司的客户是凭 du p o n t之名确认我公司和我公司的产品。
在互联网上,他们也会试图通过‚ du p o n t .com‛与我公司取得联络。
但当中国的客户输入‚ du p o n t . com . cn‛之后,只能看到空白页面。
被告的行为不仅使我公司不能将‚ du p o n t . com . cn‛注册成域名,还造成客户的混淆、误认,损害我公司的商誉和与客户的关系。
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撤销其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的‚ du p o n t . com . cn‛域名,以停止对我公司‚ DU PONT‛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公开在报纸上向我公司赔礼道歉;三、负担我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调查取证费 2700元。
经济法法律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0年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用于开发住宅项目。
2011年,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对外销售住宅。
张某(以下简称“购房者”)在2012年5月购买了一套位于该住宅项目的房产,并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购房者需在2013年5月前支付全部房款,开发商应在2014年5月前交付房屋。
然而,由于开发商资金链断裂,项目进展缓慢。
2013年11月,开发商未能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
购房者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脱。
2014年3月,购房者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2. 购房者主张的违约金及赔偿损失是否合理?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未能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向购房者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
具体来说,法院判决如下:1. 开发商应向购房者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按合同约定的房款总额的5%计算。
2. 开发商应赔偿购房者因延迟交付房屋所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装修费用、临时租房费用等,共计人民币5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经济法法律真实案例,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之间的合同纠纷。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分析要点:1. 违约责任认定: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计算: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计算是本案的关键。
法院在判决中,一方面依据合同约定确定了违约金的数额,另一方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开发商赔偿购房者因延迟交付房屋所造成的损失。
经济法案例

经济法案例案例一反不正当竞争案例分析[案情简介]某省于1998年元旦开通有线电视公共频道,该有线电视台为了提高收视率,以吸引更多的广告客户,推出了集娱乐,休闲,广告抽奖为一体的“缤纷时刻”栏目,开展“日日送奖,月月送礼”活动,每天向观众出一道简单的问题,猜对的观众通过抽奖即可获得每日送出的一台VCD或者一部摩托罗拉手机,每月还送出一个超过10万元的大奖即一套公寓。
此举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
另外,该省还拥有多家电视台,电视台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而该有线电视台开展的有奖竞猜活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招揽广告客户。
[评析]该电视台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为了吸引更多广告客户(即赚取更多广告利润),电视台需提高节目收视率。
为此,该电视台就运用了答题抽大奖的活动来吸引观众的注意和参与行为,“推销”自己的节目。
实质上是有奖销售的一种特殊形式。
作为一项创利手段,这一行为本身是可取的。
若符合公认的商业道德可以起到活跃市场促进公平竞争的作用。
但是,作为一种以抽奖决定获奖者的偶然性行为,该电视台设立的周奖项奖额高达10多万元,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额超过5千元。
案例二李建新侵犯商业秘密案[案情简介]被告人:李建新,男,28岁,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大学文化程度,原系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资讯部副课长,暂住该公司员工宿舍,1997年11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建新大学毕业后受雇于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任职资讯部电脑操作员,后提升为资讯部副课长,确知公司对资讯部有“不准泄露公司内部任何商业机密信息,不准私自使用FTP上传或下载信息”等有关电脑操作明文规定。
1997年8月中旬,被告人李建新擅自使用FTP程式从公司电脑中心服务器将公司的供货商名址、商品购销价格、公司经营业绩及会员客户通讯录等资料下载到自己使用的终端机,秘密复制软盘。
经济法的法律事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市场上屡见不鲜,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以某公司因不正当竞争被诉案为例,分析经济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是一家与甲公司同行业的竞争对手。
2019年,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虚假宣传,声称其产品具有甲公司产品的核心技术。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构成虚假宣传?2. 乙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3. 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1. 乙公司构成虚假宣传。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乙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宣传。
2. 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乙公司通过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3. 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甲公司因乙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遭受损失,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乙公司通过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法院依法认定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支持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这一案例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严厉打击,同时也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供了有力保障。
经济法案例

经济法案例
以下是一些经济法案例的示例:
1. 诈骗案:某公司的首席执行官伪造了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吸引投资者并提高股价。
他被控犯有欺诈罪和证券欺诈罪。
2. 不当竞争案:两家公司竞争同一市场份额,并使用不正当手段进行价格倾销和胁迫行为。
这些公司被指控违反了反垄断法和不正当竞争法。
3. 商业腐败案:政府官员以贿赂的方式接受了某个公司的回扣,以便该公司获得政府合同。
这些官员和公司被指控犯有商业贿赂罪和滥用职权罪。
4. 垄断案:一家公司通过收购竞争对手来扩大市场份额,并阻碍其他公司进入市场。
该公司被指控违反了反垄断法和垄断行为法。
5. 资本市场操纵案:一名交易员在证券市场上以虚假的交易来影响证券价格,并从中获取利润。
他被指控违反了证券法和市场操纵法。
这些案例是实际发生过的经济法案例,但并不代表所有案例的范围。
经济法领域有许多不同种类的案例,涉及不同的法律问题和涉及的各方。
经济法案例法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市一家名为“阳光贸易公司”的私营企业,主要经营家电、电子产品等。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该公司为了扩大市场份额,采取了不正当竞争手段。
具体案情如下:案情简介:1. 虚假宣传:阳光贸易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和实体店宣传中,宣称其产品具有国际一流品质,并获得多项国际认证。
然而,经调查发现,这些宣传内容均与事实不符。
2. 侵犯商业秘密:阳光贸易公司在与某供应商的合作过程中,获取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
随后,该公司在未与供应商协商的情况下,将该商业秘密用于其自身的生产经营。
3. 诋毁竞争对手:阳光贸易公司在其宣传材料中,恶意诋毁竞争对手的产品质量和服务,企图误导消费者。
法律分析:1. 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阳光贸易公司在其宣传中,虚构产品品质和荣誉,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2. 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阳光贸易公司未经供应商同意,获取并使用其商业秘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3. 诋毁竞争对手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法律讲堂经济法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法律关系日益复杂,经济纠纷也日益增多。
为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普及经济法律知识,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对经济法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有益的法律借鉴。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收到货款后10日内将货物发至甲公司指定地点。
然而,乙公司在收到货款后并未按约定发货,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乙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合同纠纷,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双方应明确约定合同条款,避免因条款模糊而引发纠纷。
同时,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严格按照约定执行,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 案例二:不正当竞争案情简介:丙公司发现丁公司在其销售的某品牌产品上使用了与其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丁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丁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因此,法院判决丁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丙公司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不正当竞争,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在市场竞争中,企业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
3. 案例三:劳动争议案情简介:戊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裁员。
在裁员过程中,部分员工对公司的裁员决定提出异议,认为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裁员。
经济法:简析市场规制法之反不正当竞争法

简析市场规制法之反不正当竞争法首先,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初步了解一下不正当竞争。
2001年12月28日,趵突泉公司就程某仿冒趵突泉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行为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作了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生效。
该判决认定,程某使用“趵特”作为其商品的名称和商标构成对趵突泉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判决程某停止使用“趵特”作为其商品的名称和商标。
2004年5月11日,趵突泉公司就程某仿冒其34度、52度精品趵突泉特酿包装装潢行为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04年7月30日作了民事判决,认定程福厚的34度白磨砂牌精品特酿和52度原浆所使用的包装装潢与趵突泉公司的上述产品包装装潢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令程某停止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趵突泉公司经济损失。
通过上诉案例,对不正当竞争有个初步印象了,现在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这个案例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广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过程中因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是该法的直接目的;二是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是该法直接目的的必然延伸;三是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该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权利人涉案权利的载体即涉案商品为知名商品;二、权利人涉案权利的客体即涉案商品的名称,或包装,或装潢是特有的;三、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人涉案商品的名称,或包装,或装潢与权利人的涉案商品的名称,或包装,或装潢相同或者近似,造成购买者对两种商品的误认。
经济法案例分析(附答案)

经济法案例分析(附答案)一、北京卢沟桥酒厂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案。
1995年,北京卢沟桥酒厂生产的“古德牌”、“卢沟桥牌”北京醇酒的商品名称与北京市牛栏山酒厂所生产的“华灯牌”北京醇酒的商品名称相同,包装、装潢相近似,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1996年春,北京市房山区工商局根据北京市牛栏山酒厂的投诉,依法对北京卢沟桥酒厂仿冒北京市牛栏山酒厂知名商品“华灯牌”北京醇酒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行为进行了调查,认定北京卢沟桥酒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甲卷烟厂使用注册商标蓝鸟牌香烟,一年后发现乙乡政府卷烟厂未经商标注册,也生产销售蓝鸟香烟,且质量低。
甲厂认为乙厂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产品信誉,就委托某律师事务所丙律师,意诉请法院求偿。
乙厂得知后,找到甲厂,申明:本厂使用该商标已有二年之久,并无假冒侵权之意。
并主张通过许可协议,取得甲厂的使用权。
甲厂同意,并订定商标许可协议,但坚持要求乙厂先行赔偿。
后,双方找到律师进行咨询,问:1、乙厂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违反我国商标管理的哪些规定?其法律后果如何?2、如果甲、乙双方达成了使用许可协议,当事人应遵循我国商标法的哪些规定?答:1、乙厂属于违反商标注册管理和商标侵权的双重性质。
A乙厂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强制性注册规定,根据规定,产销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否则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对乙厂的此种行为,工商企业部门可依法责令其限期注册,并罚款。
B乙厂的行为侵犯了甲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
工商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可根据甲厂请求,责令乙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加处罚款。
2、如果甲、乙双方事后达成使用许可协议,乙厂又承担侵权行为,双方应遵循以下规定:A双方除需订立书面协议外,甲厂作为许可方,还必须在规定期间内将合同副本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查,并报送商标局备案,否则不发生合同效力。
经济法社会本位原则的例子

经济法社会本位原则的例子
经济法社会本位原则的例子有很多,以下是一些具体的例子:
1. 反垄断法案例:美国微软公司被欧盟委员会认定违反了欧盟反垄断法,因为该公司将其Internet Explorer浏览器与Windows操作系统捆绑销售,
从而排挤了竞争对手。
这个案例体现了经济法社会本位原则,即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维护消费者利益。
2.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德国汉高公司起诉另一家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但最终败诉。
原因是汉高公司在市场上占据了很大的份额,其专利权的行使会限制其他竞争对手的发展。
这个案例也体现了经济法社会本位原则,即防止市场垄断和维护公平竞争。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美国麦当劳公司被指控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为该公司在新泽西州的一家餐厅提供的消毒水中检测出了致癌物质。
虽然麦当劳公司辩称该消毒水符合联邦法律标准,但最终还是支付了巨额罚款并与原告达成和解。
这个案例也体现了经济法社会本位原则,即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公共利益。
4. 环境保护法案例:美国杜邦公司被指控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因为该公司在新泽西州的一家工厂排放了有毒物质,导致附近居民的健康受到影响。
虽然杜邦公司辩称其排放符合联邦法律标准,但最终还是支付了巨额罚款并与原
告达成和解。
这个案例也体现了经济法社会本位原则,即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和维护人类健康。
这些例子表明,经济法社会本位原则旨在平衡不同利益之间的关系,以促进社会整体福利的提高。
经济法案例(全)

1,【案例5-3】溧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不服常州市工商局以反不正当竞争为由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决定案【问题提示】医院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经营者”?【案情】原告:溧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称潥阳二院)。
法定代表人:袁国良,院长。
被告: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称常州市工商局)。
法定代表人:薛奕干,局长。
1996年11月至2000年6月14日,潥阳二院在不对住院病人作宣传和明示,也未出具保险凭证的情况下,向每位住院病人收取20元保险费,先后共计收取73385元,其中交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保阳市支公司6l095元,其余12290元作为潥阳二院的代办费予以收取,且未如实人账。
自1998年以来,潥阳二院在药品购销活动中,先后收受保阳市医药公司等单位以红冲发票的方式给予的回扣75434.08元。
自1998年至2000年6月14日,潥阳二院利用其医院自身优势,在给学校学生和妇女体检时,暗中以现金支付的方式给保阳市保城中心小学幼儿园等单位的虞某等个人劳务费9075.40元。
常州市工商局认为,潥阳二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下称《办法》)第十条、《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下称《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分别构成了商业贿赂、强制或限定用户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服务的行为,故依法向潥阳二院发出了常工商听字[2000]第664号听证告知书,将拟对潥阳二院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的权利义务告知了潥阳二院。
潥阳二院于2000年9月5日收到该听证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常州市工商局遂于2000年9月14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第九条、《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作出了常工商案〔2000〕116号行政处罚决定:一、责令停止上述违法行为;二、对商业贿赂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5434.08元,处罚款100000元;三、对强制或限定用户接受指定的经营者提供服务的行为,处罚款100000元,上缴国库。
经济法概论 第十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
解析:当事人通过组织虚假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提升网店的信誉, 提高产品销量,获取佣金,其行为属于组织虚假交易行为。
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
八、损害公平交易行为
此规定为”修订草案”的亮点之一,新增了具有相对优势地位的 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对交易相对方的经营活动进行 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影响公平交易,扰乱市场公平竞争 秩序: ①强迫交易相对方签订排他性协议; ②不合理限定交易相对方的交易对象或者交易条件; ③提供商品时强制搭配其他商品;
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
(4)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 容; (5)无正当理由,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内 容、页面实施拦截、屏蔽等; (6)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
《修订草案》新增排斥、妨碍其他经营者接入和交易条款。第 17 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平台规则等,违反行业 惯例或者技术规范,不当排斥、妨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产品 或者服务的接入和交易等,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明确流量劫持、不当排除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商品接入和交易、 不正当获取或使用其他经营者的商业数据、利用算法对交易相对 方进行不合理限制等行为属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第20 条对新业态中可能出现的其他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兜底规 定。
《经济法概论》
1
目 录2
3
4
学习目标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特征、立法宗 旨和基本原则;理解 11 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理解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法律责任;能够运用有关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定和不正当竞 争行为的法律责任分析实际案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经济法案例反不正当竞
争法案例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某一实力雄厚的B企业将电话机产品投放A市。
A市电话机市场竞争激烈,有三四家企业在市场上也推出了在性能、质量、价格等方面与B企业相近似的产品,在市场上形成了电话机销售的鼎立分争局面。
B企业为排挤竞争对手,将销售产品的价格一降再降,最后低于成本销售。
与其竞争的一些中小企业为占领市场的一席之地,也试图降价销售,但因实力不足,低于成本销售意味着亏损,为避免亏损经营,不得不退出市场。
实力雄厚的B企业降价排挤竞争对手的策略成功,在A市市场上形成独霸局面,在市场竞争中占据绝对有利的地位。
随后B企业又以改进型号为名,将价格提高。
问题
1、企业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行为的特点是什么
3、行为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
1、? 属于不正当竞争
2、? 行为属于不正当销售行为
3、? 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黛美化妆品公司新近研制开发了一种润肤美白化妆品,该化妆品之配方由23个公式和170个相关数据材料组成。
公司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一般人无法单独接触到这一资料。
刘某是公司董事长曹某的秘书。
某日,曹某叫刘某帮助收拾办公室,刘某在曹某在场的情况下无意间看到曹某桌上放置的有关资料。
刘某凭借其惊人的记忆力将所有资料记了下来。
两日后,刘某回老家探亲,酒后炫耀自己的记忆力并将记下的资料全部讲给了在另一化妆品公司工作的妹夫李某。
不久后李某所在的娜佳公司对黛美化妆品的配方稍加改良,生产出了质量更好的同类化妆品,抢占了黛美化妆品公司的销售市场。
曹某得知真相后,将刘某诉至法院,要追究刘某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刘某辩称:一、自己没有采取不正当手段窃取商业秘密,仅仅在曹某在场之情况下看了一眼;二、自己不是专业技术人员,不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之义务;三、娜佳公司不是采用这一配方,而是采用娜佳公司自己的技术,因此自己没有责任。
问题:
(1)刘某辩解之理由是否成立
(2)请提出你的对本案的认定和处理意见。
(1)不成立。
(2)其一,黛美公司对该润肤美白化妆品享有商业秘密权(或答是该公司的商业秘密)
其二,理由在于:第一,具有秘密性,第二,具有实用性,第三,具有价值性,第四,具有保密性。
其三,刘某、李某、娜佳公司的行为构成商业秘密侵权
其四,法院应判决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同时不得将其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再向外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