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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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08年5月9日下午16点30分,坐落在天津南 开区的A公司的董事长周某以公司名义给贵阳B 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一份要约,要求购买 一批贵阳当地的特产。要约中规定B公司应当 在10天内答复。要约中还提出,如果就履行合 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以到合同成立地法院 起诉。B公司总经理李某在5月10日晚上22点10 分在家中上网,查阅到这份要约,于5月19日 下午以B公司的名义发出电子邮件,表示完全 接受要约。邮件16点50分发送成功。A公司的 上下班时间是8时至18时。
格为50万元人民币的买卖合同,并于4月30日将 该批设备交付给D公司。因该批设备的使用说明 等资料仍在赵某处,D公司收到设备后多次催要 未果,致使无法使用设备,闲臵库中。6月8日, 一场意外的火灾将该批设备烧坏报废。
问: 1、赵某委托B公司销售设备的行为属于何种 代理行为? 2、如果赵某事后取得处分权,该销售设备的 行为是否有效? 3、如果赵某以A公司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合 同有效,于何时生效? 4、合同如果有效,对B公司以50万元价格将该 批设备出卖给D公司的行为,有人说:“由于B公 司以低于指定的价格将该批设备出卖,又未经委 托人同意,因而只有在B公司补偿其差额的情况 下,该买卖才对A公司发生效力”。此种说法是 否有效?为什么? 5、如果合同有效,该批设备闲臵在D公司的 库房中意外烧毁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案例七
甲做生意急需要资金20万,遂向乙借款10万元, 以其价值15万左右的祖传紫砂壶作抵押,双方立 有字据,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甲又向丙借款10万 元,以该祖传紫砂壶作了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 据,但因甲要参加收藏品展览,没有将紫砂壶交 付给丙。甲的资金缺口越来越大,就找到了丁, 表示愿意以12万元价格将祖传紫砂壶卖给了丁, 二人签订了一份买卖协议,丁交付了3万元定金, 约定三天后交付余款和紫砂壶。次日,文物爱好 者戊得知甲要卖祖传紫砂壶的消息后,主动找到 甲,愿意出18万元购买,甲同意,戊当场付款后 取走了该壶。
另一个电子邮件信箱发出了接受发盘的通知,并表 示其已做好履行合同的准备。 北京A公司发现纽约公司发来的邮件是北京时间6 月9日上午11时许,计算机显示的接收时间是北 京时间6月8日上午8时22分。这时,北京A公司知 悉国际市场上咖啡豆的价格已经开始上涨,于是 向纽约公司发出通知,将该批咖啡豆的价格提高 至2000美元/吨。纽约公司回邮件拒绝接受,要求 北京A 公司按合同履行其交货义务。后北京A公 司将该批咖啡豆以2300美元/吨的价格卖给了美国 的另外一家公司,纽约公司遂向北京法院起诉, 要求北京公司赔偿其损失,北京公司则辩称,其 与纽约公司之间的合同并未成立,在没有合同关 系的情况下,纽约公司的索赔缺乏依据。(注:
经济法案例分析
合同法、担保法 许维利
案例一 甲向乙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所需货 物的种类、数量、质量等,要求乙在10日内报价。 乙接受甲传真的条件并按时报了价,要求甲在一 周内回复。甲按期回复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 书面合同。乙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提 出的条件发货,甲收到后未提出异议,也未付货 款。后因市场变化,该货物价格大幅下降,甲以 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合同不成立为由,要 求乙取回货物。双方发生争议。试分析: (1)甲传真订货、乙报价、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法 律性质是什么? (2)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案例五
2006年6月6日,甲在信用社借款13万,借款期 限为6个月,乙为甲的保证人,约定保证方式 为一般保证,乙的法定代表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同意担保至2006年12月5日”。同时,丙也 为甲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方式,约定保证责 任为甲还清贷款本息时止。借款到期后,信用 社于2006年12月7日要求乙代为偿还,乙称其 约定的保证期已过,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信用 社于2007年6月1日向甲主张权利未果,信用社 遂于2007年7月1日向某法院起诉甲、乙、丙三 人,要求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该法院审 理后作出判决:甲承担偿还13万本息的直接责 任,乙、丙对甲借款13万元的本息承担一般保 证责任。
周某出差到新疆乌鲁木齐,于5月20日上午 10点30分查阅到这份承诺。6月1日,B公司按照 要约的要求向天津发货,并电话通知A公司,A公 司电话中要求停止发货,理由是B公司发出承诺 已经超过了承诺期限,双方之间的合同没有成立。 问:1、本案中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如果成立,何时何地成立?
案例三
赵某是A公司的供销科长,任职期间经手办 理了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供销、加工等多方面 的业务。2007年3月1日,赵某辞职后开办了C 公司,C公司的办公房内存有A公司一批设备。 4月1日,赵某对B公司说有一批设备委托B公司 以其名义销售,销售价格确定为58万元人民币, 并说明B公司如同意,应在一个星期内答复。B 公司表示同意。同时赵某将一份载有上述内容、 由赵某自己签字、以A公司为委托方的合同邮 寄给B公司。B公司4月4日收到该合同文本签字 盖章后,于4月15日用特快专递寄给赵某。赵 某于4月17日收到该合同后,于4月18日告知B 公司,已将该设备发送给B公司。B公司4月26 日收到该批设备,即与D公司签订了价
三天后丁携款来到甲处,欲交付余款,取走紫砂壶, 方知紫砂壶已经卖给了戊。于是丁要求戊返还紫 砂壶。借款期限到来,甲无力清偿借款,又与乙、 丁发生纠纷。试分析: (1)乙可以行使抵押权吗?为什么? (2)丙可以行使质押权吗?为什么? (3)丁可以要求返还紫砂壶吗?为什么? (4)丁应当怎样追究甲的违约责任?为什么?
北京时间与纽约夏时制时间的时差为12小时,纽 约每年的3月第二个星期日至11月第一个星期日 实行夏时制,时间拔快1小时。) 问:1、案例中纽约公司做出的承诺是否超过有效 期?它们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从该案例中分析应如何避免利用电子邮件 方式订立合同中可能出现的合同成立时间的争议?
案例四
李某答辩称:我向朱某购买房屋,已交清购房 款,手续齐全,是合法所有权人,钱、朱的纠纷 与我无关。如果朱某能出价50万元向我回购,我 同意将房屋卖回给他。 法院另查明:朱、李二人在买卖房屋时,为规 避税费,签署了一明一暗两份买卖合同,一份房 价为40万元,用于双方到房管部门过户时使用, 另一份房价为48万元。李某实际向朱某支付了48 万元房价。 问题:(1)应当如何认定朱、李签订的一明一暗 两份合同的效力? (2)朱某不能将房屋交付(过户)给钱某是否影 响朱某和钱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为什 么?
中国北京A公司与美国纽约一家公司一直有业 务来往。近年来,双方越来越多地通过电子邮件 进行商务活动。某年6月1日上午,北京时间9点, 北京A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纽约公司发盘,出售 400吨咖啡豆,每吨价格1800美元。该邮件还称, 本发盘的有效期为一个星期。纽约时间6月1日上 午,纽约公司职员发现了北京A公司的发盘,遂 派业务员汤姆负责了解同类咖啡豆的市场情况。 6月7日,纽约公司经过研究认为北京A公司的发 盘条件可以接受,电话指示汤姆发出接受通知。 当时汤姆正在前往加拿大出差途中,因而汤姆于 纽约时间当天晚上8时许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市, 用自己携带的笔记本电脑给北京A公司的
问:1、本案中丙的保证方式是哪一种? 2、乙、丙的保证期间是否已过?为什么? 3、本案一审判决是否正来自百度文库?为什么?
案例六
原告:钱某 被告:朱某 第三人:李某 朱某为筹集炒股资金,将自有房屋一套卖给钱 某。2006年1月15日双方订立买卖合同,约定:房价 为人民币40万元,钱某先付32万元,余下8万元待办 理房屋转移手续后再付;因朱某提出需半年时间搬 迁,房屋交接日期定在2006年7月15日。合同签订后, 钱某支付了32万元给朱某。到同年3月,钱某发现朱 某又将该房屋另行卖给本案第三人李某,并已办妥 了过户给李某的手续。为此,钱某起诉到人民法院, 主张朱某预期违约,要求解除与朱某的合同,并要 求朱某返还已付购房款32万元。 朱某答辩称:合同约定到2006年7月15日交接 房屋,现期限未到,届时我炒股赚了钱,再向李某 回购房屋交给钱某,因此,我没有违反合同,不同 意返还购房款3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