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电子商务中侵犯商标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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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电子商务中侵犯商标权行为
于飞
前言
目前互联网经济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已经进入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而广大人民群众也逐渐适应了互联网消费这种新颖的消费形式。电子商务从广义上说,是指以电子设备为媒介进行的商务活动;从狭义上说,是指以计算机网络为基础所进行的各种商务活动,包括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广告商、消费者、中介商等有关各方行为的总和。本文中涉及的电子商务是指狭义上的电子商务。在电子商务交易行为强力刺激了产品销售的同时,电子商务因为其普遍性和方便性也成为了实施侵犯他人商标权行为的温床,并且具有愈演愈烈之势。本文将基于电子商务的特点、侵犯商标权的分类、法律法规、实践经验和总结分析等方面,对电子商务中侵犯商标权行为进行分析,从而总结在处理实际问题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正文
电子商务背景:
根据CNNIC 发布的数据显示i,截止2010 年6 月底中国互联网网民达到4.2 亿人,突破了4 亿关口,互联网普及率攀升至31.8%,较2009 年底提高2.9 个百分点,为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基础。中国电子商务应用的群体规模同样稳定增长,应用电子商务的个人用户和企业用户都在显著增加。庞大的网民数量给中国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了天然的便利。
电子商务可以提供网上交易和管理等全过程的服务,具有广告宣传、咨询洽谈、网上定购、网上支付、电子账户、服务传递、意见征询、交易管理等各项功能。随着支付系统、通信系统、配送系统等支持性行业的逐步完善,电子商务逐渐成为一个显著的消费拉动模式。
根据艾瑞统计数据显示ii,2009 年中国电子商务整体交易规模达到3.6 万亿,同比增长22.9%,中国电子商务交易规模占商业贸易额的比例为6.5%,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该比例会得到快速的提高。在2009 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细分行业构成中,中小企业B2B电子商务交易规模所占比例最高,为51.6%,其中规模以上企业B2B 电子商务交易规模为40.1%,网络购物交易规模为7.3%,机票酒店在线交易规模为1.0%。2009年全年网络购物交易规模达2628亿。根据艾瑞咨询发布的《2010年第二季度中国网络购物市场监测数据》显示iii,2010年第二季度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继续高速增长,达到1112.3亿元,同比增长97.5%;其中九成以上的网络购物交易发生在平台式购物网站。网络购物在2010年保持翻番速度增长,即能够实现5千亿元人民币左右的规模,实现网络购物交易额占中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提高到3%以上。iv
根据交易对象的不同,中国的电子商务可划分为三种典型模式:B2B(Business to Business,企业对企业),B2C(Business to Customer,企业对消费者)和C2C (Customer to Customer,消费者对消费者)模式。C2C电子商务模式将是本文的论述重点。根据艾瑞咨询发布的《2010年第二季度中国网络购物市场监测数据》显示v:90%以上的网络购物交易发生在平台式购物网站,即C2C电子商务网站,其中淘宝网以84%的市场份额一家独大,而拍拍网和易趣网分别以11%和4%分列第二和第三位。
在未来相当长时间内中国的电子商务的格局将呈现以长江三角洲地区为第一梯队,珠江三角洲为第二梯队,渤海湾地区为第三梯队,以中西部地区部分城市为代表的“后备梯队”vi。实际上,电子商务中侵犯商标权行为的严重程度也基本符合此阶梯形格局。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
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
识的;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
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
件的;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电子商务中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电子商务中发生的侵犯商标权行为与现实市场中侵犯商标权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的类似,普遍认为互联网侵犯商标权行为是现实市场中侵犯商标权行为的一种延伸。然而,由于电子商务区别于传统商务的特性:普遍性、方便性、整体性、安全性和协调性和可供网上交易和全程管理的功能,包括广告宣传、咨询洽谈、网上定购、网上支付、电子账户、服务传递、意见征询、交易管理等各项功能vii,决定了电子商务中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也继承了这些特点和功能。
电子商务中侵犯商标权行为普遍具有如下特点:
✧易操作:由于电子商务行业高度发展,经营者仅需要掌握简单的网站或网店
管理技巧,就可以完成整个交易和管理过程;
✧低成本:经营者仅需要掌握侵权品的进货渠道和储存少量的存货,而不需要
囤积大量的库存;并且不需要租赁摊位和缴纳常规的其他税费;
✧易混淆:由于消费者在购买行为发生前无法直接接触商品,仅可以通过经营
者发布的产品图片和介绍进行了解,所以容易被经营者混淆和隐瞒产品情况;
✧低风险:由于不再受地区限制,销售者不再局限于将侵权品销售给本地消费
者;而异地消费者投诉风险将大大降低;同时,网络行为隐匿了侵权品销售者的真实身份,由于执法机关检查而造成的损失也被降低了;
✧易推广:由于网络的易接入性,导致销售侵权品的网站或者网店可以通过较
低成本进行宣传和推广,而且消费者极有可能通过点击宣传链接进入网店;
✧广告宣传:侵权者可以通过网站中的信息平台发布各种信息,也可以通过其
他网站发布商业信息。这些广告宣传是全球范围内的,广告成本低廉,但信息量十分丰富。在现实生活中,侵权者或因为成本因素或因为法律因素,无法发布此类宣传信息;
电子商务中发生的侵犯商标权行为与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侵犯商标权行为存在如下主要区别:侵权产品与侵权宣传分离,即无法通过宣传来确认是否经营者当时实际拥有侵权产品;产品性质模糊,即由于无法直接接触产品,对于产品的性质不容易判断;交易行为瞬间结束,即买家支付货款,经营者寄出产品的同时交易行为就随之结束;销售范围无限扩大,即产品可以通过互联网和第三方物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