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案例分析试题
财产保险案例分析试题
厂房租赁合同到期,员工不慎失火引火灾,损毁财产可否赔付?1999年1月2日,A公司向本市一家印刷厂租借了一间100多平方米的厂房做生产车间,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为一年,若有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将支付违约金。
同年3月6日,A公司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期限为一年。
当年A公司因订单不断,欲向印刷厂续租厂房一年,遭到拒绝,因此A 公司只好边维持生产边准备搬迁。
次年1月2日至18日间,印刷厂多次与A公司交涉,催促其尽快搬走,而A公司经理多次向印刷厂解释,并表示愿意交付违约金。
最后,印刷厂法人代表只得要求A公司最迟在2月10日前交还厂房,否则将向有关部门起诉。
2月3日,A公司职员不慎将撒在地上的煤油引燃起火,造成厂房内设备损失215000元,厂房屋顶烧塌,需修理费53000元,A公司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如果要赔,赔多少?为什么?【争议】本案中厂房内设备属企业财产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理应赔偿其损失,这一点不存在争议,但租借合同已到期,保险公司对是否仍应对厂房屋顶修理费进行赔偿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租赁合同到期后,A公司对印刷厂厂房已不存在保险利益。
第二种意见:A公司继续违约使用印刷厂厂房期间,厂房屋顶烧塌,即A公司违约行为在先,在保险标的上的利益不合法,保险公司不应给予赔偿。
【评析】一、根据《保险法》第11条第3款规定。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而在财产保险中,他无权对依法享有他物权的财产,如承租人对其承租的房屋,享有保险利益。
因此本案中,A公司投保时,对厂房具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有效。
二、本案的关键在于租赁合同期满后,保险合同是否仍具有法律效力,我国民法通则第50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它形式。
”本案中,印刷厂法人代表最终同意A公司在2月10日前交还厂房,是印刷厂对A公司租赁合同到期后继续使用厂房行为的认可。
家庭财产保险案例[1]2
例4:王某陪其姐到医院检查身体,得知其姐已怀孕。王某
感到非常高兴,于是想自己花钱为其姐购买一份“母婴安康保险”
以示庆祝。问保险公司是否承保?为什么?
分析:保险公司不能承保,因为王某与其姐没有法律承认的
保险利益。
例18:某人在行走时不幸被汽车撞死。生前他 投保意外伤害险保额10万元。其受益人在获得 10万元的保险金后,又以家属身份向肇事车主 索赔30万元。问家属应否把10万元还给保险公 司?
分析:如果按照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 不能同时从保险人和第三者责任方获得赔款。 但由于本案例属于人寿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 原则,故被保险人可获得两笔赔款,在向肇事 司机索赔30万元后,不要把10万元退还给保险 公司。
案例2: 某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
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在保险期间该被保险 人家中失火,当: A、 绝对免赔率为5%,家庭财产损失2万 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案例分析: 因为采用了绝对免赔率,当保险事故损失 小于免赔额即100万元×5%=5万元时,保险 人不负责赔偿。所以,当家庭财产损失2万 元时,保险公司不赔偿。
案例1:
史某拥有40万元的家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 产保险,保险金额为30万元。在保险期间史某家中失火, 当:
因为家庭财产保险适用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即在保险 金额范围内的损失均予以赔偿。所以在本案例中:
(1)当家庭财产损失15万元时,由于损失低于保险金 额,保险公司按损失金额赔偿15万元。
赔偿”。
确定本案保户刘某家中暖气破裂,造成楼下 三家受损,以及临单元6楼受损出险。是由被 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所致的损失,属于保险责 任。
保险公司未尽核保责任应予赔付
2005年12月15日,黄某到某保险公司投保《家 庭财产保险》,黄某提出投保朋友赠送的裘皮大衣5件, 价值8.1万美元,朋友送的床罩1套,价值12888元, 还有项链2条,价值3500元,以及部分文物,保险公 司称文物需另外投保;黄某提出上述财物没有发票, 保险公司称没有发票也可以保;黄某提出应该到家里 核对一下上述财物,保险公司称不用核对了,交钱就 可以。
家庭财产保险案例[1] 2
理赔结论 本案经过两次法庭审理,最后双方达成 了调解协议,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黄某 赔偿金40万元,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火灾发生后投保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于某将自己的2间房屋投保一份家庭财产 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同年7月于某从 外地回来和朋友一起喝到很晚,便在朋友处 睡着了。第二天上午8点,邻居来电话说家 中着火了,于某听后便起身要走,朋友提醒 说你不是买保险了吗,你回去有什么用啊, 于某便倒头又睡着了。直到当天下午2点于 某才回到家中,发现家中大部分财物均已烧 光,于某随即向保险公司报案
保险公司未尽核保责任应予赔付
2005年12月15日,黄某到某保险公司投保《家庭 财产保险》,黄某提出投保朋友赠送的裘皮大衣5件, 价值8.1万美元,朋友送的床罩1套,价值12888元,还 有项链2条,价值3500元,以及部分文物,保险公司称 文物需另外投保;黄某提出上述财物没有发票,保险 公司称没有发票也可以保;黄某提出应该到家里核对 一下上述财物,保险公司称不用核对了,交钱就可以。 黄某按照保险公司要求交纳了保费1463元,投保 了下述保险项目包括:房屋装修保额3万,家用电器保 额2万,服装家具保额50万,床上用品保额1万。附加 险:租房费用损失险保额1万,现金、金银珠宝盗抢险 2000元,水暖管爆裂险保额2万,家用电器用电安全险 2万,家庭住户第三者责任一切险2万,盗抢险,53万 元,保险期限为2005年12月16日中午12时至2006年12 月16日中午12时止。保险公司为收款单位,并在保险 单上盖章。
对于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内部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财产的损失属于龙卷风责任, 所以全部损失都应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陈某已死, 应向其继承人妹妹支付赔偿金。
财产保险试题及答案
财产保险试题及答案【篇一:《财产保险》试题库】a.1667年b.1680年c.1666年d.1888年 2、财产保险合同都属于( c ) a.实践性保险合同b.强制性保险合同c.补偿性保险合同d.给付性保险合同 3、下列企业财产中,无需加贴保险特约条款或增加保险费的特约承保财产是(d )。
a.金银珠宝 b.铁路 c.土地 d.房屋 c.补偿性保险和给付性保险d.积极型财产保险业务和消极型财产保险业务 4、下列哪一项不属于财产保险合同的对象( d ) a.有形的物质财产b.派生的经济利益c.损害赔偿责任d.人的寿命与身体5、保险公司根据客户的要求,为与客户存在直接利益关系的他人的信用提供保险,在客户由于他人的信用而产生利益损失时对于客户进行补偿的险种是(a) a.信用保险b.保证保险c.财产保险d.责任保险 6、下列属于财产保险可保财产的是(a) a.工具设备b.土地c.森林d.矿产资源 7、财产保险基本险与综合险的主要区别在于对的规定不同。
(d) a.保险期限b.保险标的c.保险金额d.保险责任 8、以下属于财产保险承保责任的火灾风险是( c )。
a.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现象 b.点火烧荒、焚毁被玷污的衣物 c.烘箱烘烤时,变压线圈着火燃烧并延及其他物品d.电机超负荷使用只造成自身损毁9、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a),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a 明确说明b 询问告知c 无限告知d 明确列明 10、投保人因过失末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c.)。
a 承担赔偿责任或给付保险金b 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退还保费 c 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退还保险费d 以上均不正确 11.下面是对有关财产保险合同中重复保险的表述,不正确的是(c) a.重复保险就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b.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c.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重复保险的各个保险人应当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d.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12.以下保险基本原则中,人身保险不适用的是(d)。
保险法律案例分析题答案(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先生,男,45岁,某公司员工。
2018年,张先生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保险期间为终身,保险费为年缴,首期保费为2万元。
张先生在缴纳首期保费后,因工作繁忙,未能按时缴纳后续保费。
2019年,张先生因意外事故去世,其妻子李女士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经核实,确认张先生已去世,但认为其未按时缴纳后续保费,构成违约,故拒绝支付保险金。
李女士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张先生未按时缴纳后续保费是否构成违约?2. 保险公司是否应支付保险金?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案例分析1. 张先生未按时缴纳后续保费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
张先生在签订保险合同后,未按照约定缴纳后续保费,构成违约。
因此,张先生未按时缴纳后续保费的行为构成违约。
2. 保险公司是否应支付保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在本案中,张先生在签订保险合同后,已缴纳首期保费,保险合同成立。
然而,张先生未按时缴纳后续保费,构成违约。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投保人支付欠缴的保险费。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张先生支付欠缴的保险费。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一条,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但投保人未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支付欠缴的保险费。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张先生支付欠缴的保险费,但无权解除合同。
保险法律案例分析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拥有多年的市场经验和良好的信誉。
为了保障公司的稳健运营,甲公司决定购买一份财产保险,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损失。
乙保险公司是一家具有良好口碑的保险公司,甲公司决定向其投保。
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财产保险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乙保险公司对甲公司因保险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因遭受洪水灾害导致仓库内的货物受损。
甲公司及时向乙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乙保险公司经调查核实,认为此次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然而,在赔偿过程中,甲乙双方因赔偿金额发生争议,甲公司认为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过低,未能充分弥补其损失。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保险合同的有效性2. 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3. 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三、案例分析1. 保险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甲乙双方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包括主体资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等,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
2. 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根据《财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责任范围包括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的财产损失。
本案中,甲公司仓库因洪水灾害导致货物受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
乙保险公司无权以任何理由拒绝赔偿。
3. 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关于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计算赔偿金额。
”根据该约定,赔偿金额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赔偿金额 = 实际损失× 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在本案中,甲公司实际损失为100万元,保险金额为200万元,保险费率为1%。
因此,赔偿金额应为:赔偿金额 = 100万元× 200万元÷ 1% = 2亿元乙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甲公司2亿元赔偿金。
财产保险练习题
财产保险练习题一、选择题1. 财产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以下哪种财产所提供的保险保障?A. 个人健康B. 企业财产C. 土地房产D. 动物宠物2. 财产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什么利益?A. 健康B. 财产损失C. 家庭成员D. 车辆保养3. 财产保险中,声明价值是指被保险财产的哪个价值?A. 购买价格B. 市场价值C. 网络估值D. 投保金额4. 对于财产保险,被保险人需要根据以下哪个因素来决定保险金额?A. 个人喜好B. 保险公司规定C. 财产大小D. 保费多少5. 财产保险中,保险期限是指以下哪个时间段?A. 投保日期至保险起期B. 保险起期至投保日期C. 投保日期至保险终期D. 保险起期至投保终期二、判断题1. 财产保险可以保障个人财产的安全与保值。
(正确/错误)2. 被保险人在投保财产保险时,可以随时改变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
(正确/错误)3. 财产保险只适用于企业,个人无法购买此类保险。
(正确/错误)4. 在发生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需要尽快向保险公司提交索赔申请。
(正确/错误)5. 财产保险的保费通常与被保险财产的价值成正比。
(正确/错误)三、简答题1. 请简要解释财产保险的基本原理。
2. 在购买财产保险时,被保险人需要注意哪些因素?3. 对于财产保险,有哪些常见的保险类型?四、案例分析题某企业购买了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50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
在保险期限内,该企业发生火灾,造成财产损失100万元。
请根据以下信息,回答以下问题:1. 请计算该企业在此次火灾中需要支付的免赔额。
2. 假设该企业所购买的财产保险的免赔额为20万元,保险公司将向该企业赔付多少金额?3. 请写出该企业向保险公司提交索赔申请的基本流程。
以上为财产保险练习题,希望对您的学习有所帮助。
如有疑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保险案例分析及答案
保险案例分析及答案在现代社会,人们对保险的需求越来越大,保险行业也越来越发展。
保险案例分析是保险行业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的服务,同时也可以帮助保险公司更好地改进产品和服务,提高竞争力。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具体的保险案例来进行分析,并给出相应的答案。
案例一,小明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久后发生了一次交通事故导致受伤。
但保险公司拒绝支付理赔,称其交通事故属于违章驾驶。
分析,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通常会对被保险人在事故中的行为做出一定的限制,比如违章驾驶、酒后驾驶等。
如果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有这些行为,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支付理赔。
因此,小明在交通事故中属于违章驾驶,保险公司拒绝支付理赔是合理的。
答案,小明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此问题,但需要注意保险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如果小明的行为属实,保险公司无理拒赔,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案例二,小红购买了一份家庭财产保险,不幸家中发生了火灾,造成了财产损失。
但保险公司只支付了部分损失,小红认为理赔金额不合理。
分析,家庭财产保险通常会对不同的财产进行分项保险,比如房屋、家具、贵重物品等,每一项的保险金额都有限制。
如果小红的理赔金额超出了保险合同中规定的限制,保险公司只支付部分损失是合理的。
答案,小红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如果仍无法解决,可以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三,小李购买了一份健康保险,不久后被确诊患有严重疾病,但保险公司称其患病前未进行体检,拒绝支付理赔。
分析,在健康保险中,保险公司通常会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进行一定的审查,如果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隐瞒了已有的疾病或未进行体检,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支付理赔。
答案,小李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此问题,但需要注意保险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如果小李的行为属实,保险公司无理拒赔,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保险案例分析在保险行业中的重要性。
财产保险案例及分析
案例1.2 电梯受损拒赔案[案情简介]*事业单位向A保险公司投保财产综合险,承包房屋建筑及附属机器设备等设施。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报案,表示投保设备中有一部电梯线路起火,造成配电柜起火使两部进口电梯受损,索赔金额超过100万元。
接报案后保险公司对事故现场进展查勘。
该单位独立在大厦办公,办公大楼使用一年左右,到现场查勘时已看不到火灾的情景,只是在空气中有较重的胶皮气味,对损失标的检查后发现线路有烧焦痕迹,天梯配电柜多处有熏黑的痕迹,经检测该配电柜多处受损,需重新更换。
案件发生后,被保险人认为属火灾责任,提出索赔,承包公司根据观察情况,并咨询电梯的重置价,经认真展开案件分析、讨论后认为:该案件属意外发生的事故,有燃烧的现象,但没有形成火灾责任,同时受损的真正原因也不在综合险承保责任*围内,应予拒赔。
[案情分析及结论]保险理赔过程中首先要考虑出险原因,在此根底上确定保险责任是否成立。
火灾的构成有三个条件:一是有燃烧现象,即发光、发热、有火焰;二是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三是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从本案事故看,本案发生是偶然的、意外的,也有燃烧的现象,所以本期事故责任认定的关键是要确认燃烧是否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由于燃烧仅仅造成电梯本身损毁,没有蔓延,燃烧没有失去控制,也没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所以判断本次事故不满足火灾成立的第三个条件,火灾责任没有形成。
同时,为严谨起见,承保公司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做了进一步的调查和推证。
经查实,该单位有严格的管理制度,电梯平常运转正常,有专门的维修商做日常维护,但是在调查最后一次维修记录时发现恰好是出险当日。
最终查明事故是由于维修人员工作失误,造成设备短路,致使设备因电气原因损坏,但被保险人并未投保机器损坏险。
因此拒赔。
[本案启迪]目前保险市场正处在高速开展时期,市场竞争剧烈,市场行为有待进一步规*,保险理赔工作对保险人品牌形象的树立很重要。
在保险理赔过程中,既要大胆设想,更要严密推证。
保险学案例分析题
保险学概论案例分析试题编号:001某房主将其所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保险有效期为1998年10月2日零时至1999年10月1日二十四时。
1999年1月1日投保人将其房屋用于制作加工烟花的小作坊,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
房屋不幸于1月15日因发生火灾而全部烧毁。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有人认为被保险人将房屋由投保时的居住改为制作烟花,风险明显增加。
而被保险人既未向保险公司申报又未增加保费,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
请问这种观点是否正确?答案:按照《保险法》和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当保险标的的风险明显增加时,被保险人有义务将这些情况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必要时还要增加保费。
否则,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例中,被保险人将居住的房屋改为制作烟花,风险明显增加。
而被保险人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违反了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
试题编号:002、题目:1996年上海郊县有一农村妇女因患高血压休息在家,8月投保保险金额为20万元、期限20年的人寿保险,投保时隐晦了病情。
97年2月该妇女病情发作,不幸去世。
被保险人的丈夫作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问保险公司是否履行给付责任?答案: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隐晦了病情,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
因此,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试题编号:003题目:一外地游客来上海旅游,在游览完东方明珠电视塔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以投保人的身份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
问保险公司是否予以承保?答案:保险公司不予承保。
因为游客对东方明珠电视塔没有保险利益。
因为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当保险标的安全存在时投保方可以由此而获得经济利益。
若保险标的受损,则会蒙受经济损失。
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即东方明珠电视塔)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即游客)带来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该旅客对东方明珠电视塔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不予承保。
财产保险案例分析和计算题
财产保险案例分析和计算题计算题1. 某企业将其价值100万元的财产分别在A、B、C三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分别为80万元、70万元、50万元。
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损失金额为90万元。
按照比例责任方式,三家保险公司各应分摊的赔款是多少?分析:A {80/(80+70+50)} ×90 =36B {70/(80+70+50)} ×90 =31.5C {50/(80+70+50)} ×90 =22.52. 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基本险及附加利润损失保险,固定资产保额200万元,存货保额100万元。
利润损失保险保额20万元,保险赔偿期2个月,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经查有关保险和损失有关情况如下:(1) 上年度全年毛利润 30万元,营业额为100万元。
(2) 标准营业额为50万元,实际营业额为30万元,其中10万元为花租金4万元挽回的营业额。
(3) 固定费用节余2000元(4) 基本险费率为2‰,利润损失保险费率赔偿期为2个月时按主险费率的50%计算。
要求:1.计算此笔业务保险公司的保险费收入是多少2.计算利润损失保险赔款分析:(1)保费收入=300×2‰+20×1‰=0.62万(2)赔偿金额=[(50-30)×30%+10×30%-0.5] ×20/30≈5.67万3.张某拥有50万元的家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40万元。
在保险期间张某家中失火,当:(1)财产损失10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2)家庭财产损失45万元时,保险公司又应赔偿多少?分析:(1)因为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是按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均予以赔偿的发生。
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10万元,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10万元。
(2)保险公司应当赔偿40万元。
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40万元。
保险理赔法律分析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张先生于2020年1月为其家庭投保了一份由某保险公司提供的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
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责任包括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以及盗抢等意外事故。
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
2020年6月,张先生家因一场突如其来的洪水导致房屋及室内财产遭受严重损失。
张先生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相关损失证明材料。
然而,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以张先生未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且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损失评估为由,拒绝支付赔偿金。
张先生不服,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偿金。
二、争议焦点1. 张先生是否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2. 张先生是否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了损失评估?3.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赔偿金?三、法律分析(一)张先生是否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本案中,张先生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相关损失证明材料,已履行了及时通知的义务。
因此,张先生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
(二)张先生是否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了损失评估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同时,根据《保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要求赔偿的,应当提供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本案中,张先生在报案后,向保险公司提供了相关损失证明材料,已履行了提供证明和资料的义务。
因此,张先生已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了损失评估。
(三)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赔偿金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收到张先生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赔偿决定,且以张先生未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以及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损失评估为由拒绝支付赔偿金,其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财产保险理赔专业知识练习题及答案
财产保险理赔专业知识练习题及答案一、选择题1. 以下哪项不是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A. 房屋B. 汽车C. 货物D. 人的生命答案:D2. 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但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以下哪项是保险价值?A. 保险金额B. 保险费用C. 保险利益D. 保险价值答案:D3.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通常限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意外损失。
以下哪项不属于意外损失?A. 火灾B. 盗窃C. 自然灾害D. 合同纠纷答案:D4. 以下哪种情况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A.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损失B. 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C. 投保人故意造成的损失D. 保险合同未约定的保险事故答案:D5. 以下哪项是财产保险的基本险种?A. 意外伤害保险B. 健康保险C. 企业财产保险D. 人寿保险答案:C二、判断题1. 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投保的财产及有关利益。
(正确)2. 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可以超过保险价值。
(错误)3.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限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意外损失。
(正确)4. 投保人故意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5. 企业财产保险是财产保险的基本险种之一。
(正确)三、简答题1. 请简述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
答案: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投保的财产及有关利益,包括房屋、汽车、货物等。
2. 请简述财产保险的赔偿责任。
答案:财产保险的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限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意外损失,通常限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
3. 请简述财产保险的基本险种。
答案:财产保险的基本险种包括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等。
四、案例分析题案例一:某企业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保险期间内发生火灾,导致企业财产损失50万元。
请根据财产保险的相关知识,回答以下问题:1.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答案:是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火灾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且损失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财产损失保险案例分析
案例1.1 工厂火灾保险理赔争议【案情简介】某化工厂向B保险公司投保财产综合险,保险范围涵盖厂房及其附属设施。
在保险期间,化工厂突发火灾,起火点位于仓库,造成建筑及部分设备受损,索赔金额约250万元。
接到报案后,保险公司迅速派遣理赔人员到达现场进行查勘。
事故现场的仓库已被部分烧毁,主要是储存化学原料的区域。
初步调查显示,火灾由化学品自燃引发。
在进一步调查中,保险公司发现该厂在仓库管理上存在疏忽,未按规定将化学品分开储存,且仓库消防设施老旧,存在无法及时启动的问题。
【案情分析与结论】本案的关键在于确认火灾的发生是否由于被保险人管理不善而导致。
如果被保险人未能履行相关的安全义务,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那么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因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查证,被保险人未按照安全规章储存化学品,且消防设施老旧,最终确认火灾的发生与管理不善有关。
因此,保险公司决定部分拒赔,仅对因火灾不可控部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本案启迪】本案提醒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投保后仍需按要求进行日常管理。
理赔过程中,管理疏忽和重大过失将会对索赔结果产生直接影响,保险人有责任确保保险标的物的安全管理符合规范。
案例1.2 仓库暴雨损毁索赔案【案情简介】某物流企业为其仓库向C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综合险,涵盖建筑物、设备及存货。
保险期间内,连续暴雨导致仓库屋顶漏水,大量存货因浸泡而损坏。
仓库的屋顶有数个漏水点,部分区域积水严重,企业因此向保险公司提出损失赔偿,索赔金额为150万元。
保险公司接报案后进行现场查勘,确认了漏水及损毁的情况。
【案情分析与结论】仓库的漏水情况并非完全由于暴雨造成。
在现场查勘中,保险公司发现仓库的屋顶存在长期维护不当的情况,数个漏水点有旧痕迹,显示其在暴雨前已存在问题。
暴雨只是加剧了漏水和积水的情况,主要原因仍是屋顶维护不善。
保险法明确规定,财产损失必须是外来风险直接引发的结果。
保险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保险法案例分析^p 及答案保险法案例分析^p 及答案 1.2023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易人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2023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恳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回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未违背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答:在本案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其没有声明自己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背告知义务.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的关键恰恰在这里.因为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准确地说明观点.它并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准确无误,只要在投保人认知范围内他尽最大可能地履行了这项义务即可.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假设他对病情作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好心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报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无瑕疵的,但是假如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那么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当违背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回绝赔偿的.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回绝给付保险金 2.衡阳市某公司职工熊某,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陈某为其59岁母亲王某投保8份重大疾病终身险.陈某未对王某的身体状况进展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事后陈某也未要求王某做身体检查.2023年7月,王某不幸病逝,熊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综合症“住院治疗的事实为由,回绝理赔.熊某遂上诉法院,要求给付保险金24万元.判决结果如何答: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投保人成心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进步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成心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当赔偿或给付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但同样是该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分析^p 上述条文可以认为:如实告知并不是主动告知.本案中业务员陈某未对被保险人,投保人进展任何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中有关被保险人病史内容.事后陈某也未要求被保险人王某做身体检查.不能认定被保险人成心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应予赔付.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关系到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尽管本案中保险公司最后赔付了保险金,但对广阔投保人来讲,投保时,千万不要抱幸运心理.应尽量如实告知.当然假如保险公司没有询问,也没有必要主动告知.3.某年春节,李某为其刚满8岁的儿子买了价值200元的烟花爆竹.某日,李某与其妻出门访客.其子单独在家感觉无聊,遂将李某藏的烟花爆竹翻出,在屋内玩耍,不慎引起火灾,造成衣服,被褥,家点,家具等均有有不同程度的损坏.损践约为30000元.所幸,李某投保了家财险,遂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付对于这样一起火灾,保险公司认为,火灾是李某之子成心行为造成的,而根据家庭财产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成心行为引起的财产损失,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应赔付.而李某认为,其子并非成心纵火,不应视为被保险人家庭成员的成心行为,保险公司应该赔付.本案的争论焦点在于对“成心行为“的认定.根据法理解释,“成心“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一定的损害结果,仍然希望该结果发生或者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显然,成心总是与行为人的“明知“和“有意“有关.本案中行为人是刚8岁的儿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的规定:“不满10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才能的人.“8岁的儿童应认定为无民事行为才能人.根本谈不上成心或非成心的问题,对其行为后果不负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的规定:“无民事行为才能的人,限制民事行为才能的人造成别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当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民事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李某及其妻在出门之前将烟花爆竹藏起来,说明他已尽了责任,但将未成年的孩子单独留在家中,将有可能产生一些难以意料的不良后果,对此,李某及其妻应该想到,但却因忽略而未想到.即便如此,也只能说李某及妻子有过错,但决不是“成心“.结论:既然本案的财产损失不是被保险人及其家属的成心行为造成的,保险公司应该承当赔偿责任 4.2023年4月,某乡政府为该乡农户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费为每户7.5元,保额为每户2500元,并且保险双方特别约定:保费分两次交付,11月份交清.保险公司遂向乡政府签发了保单并加盖了公章.后来,保险公司曾屡次向乡政府催讨保费未果.当年7月,一场历史罕见的特大洪灾冲垮了该乡的防洪大堤,吞没了全乡的农田和房屋,农户损失沉重.灾情发生后,乡政府迅速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那么以该乡未交保费为由予以拒赔.由于事关重大,乡政府上诉到法院,法院最终该如何判决.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投保人按约定交纳保费是否为保险人承当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财险合同属于承诺性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人开场承当保险责任.但假如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那么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特别约定执行.在通常情况下,保险合同一经订立,合同双方就产生了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投保人负有支付保费的义务,保险人负有承当保险标的遭受损害补偿的义务.《保险法》第13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纳保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场承当保险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向乡政府签发了保单,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应受法律保护,乡政府应按约定交纳保费,对投保人拖欠保费的,保险人可通过索讨或诉讼的方式追讨.但是,本案双方当事人并没有对合同何时生效,即保险人何时开场承当保险责任作出特别约定,只是在保单中注明,保费分两次交付,11月份交清.故土政府是否按约定交付保费不是保险公司承当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除非在保单上特别约定:“保单自交费之日起生效“.这样,即使投保人分文未交,保险人也必须承当保险责任.因此,本案保险合同成立时,应视为合同签订时开场生效,保险人便开场承当保险责任例田某为其妻子钱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田某为受益人。
财产险的案例分析题
二、企业财产保险的案例分析案例1: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100万元,保险有效期间从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
假设:(1)该企业于2月12日发生火灾,损失金额为6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2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2)5月18日因发生地震而造成财产损失6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6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3)12月18日因下暴雨,仓库进水而造成存货损失8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企业财产实际价值为8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分析:(1)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60×100/200=30万元。
因为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
(2)由于地震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责任免除,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3)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保险价值=损失金额=80万元。
因为该保险为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所以按保险价值(实际损失)赔偿。
案例2:某企业财产在投保时按市价确定保险金额150万元,后因发生保险事故,损失85万元,被保险人支出施救费用5万元。
这批财产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市价为450万元,问保险公司如何赔偿?分析:由于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
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施救费用)×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或保险保障程度)=(85+5)×150/450=30万元三、家庭财产保险的案例分析案例:杨某2003年2月2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期间为1年的家庭财产保险,其保险金额为20万元,2003年4月27日杨某家因意外发生火灾,火灾发生时,杨某的家庭财产实际价值为30万元。
若按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则:(1)财产损失15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2)家庭财产损失25万元时,保险公司又应赔偿多少?为什么?分析:(1)因为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是按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均予以赔偿的发生。
财产损失保险案例分析
财产损失保险案例分析案例背景:某企业于2023年1月1日为其价值500万元的仓库投保了财产损失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
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金额为300万元,免赔额为5万元。
2023年6月15日,该仓库因雷击引发火灾,导致仓库内货物损失严重,经评估损失金额为150万元。
问题一: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金额是多少?分析:根据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300万元,免赔额为5万元。
因此,保险公司赔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赔偿金额 = 损失金额 - 免赔额。
由于损失金额150万元未超过保险金额300万元,故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金额为150万元 - 5万元 = 145万元。
答案:保险公司应赔偿145万元。
问题二:若该企业在火灾发生前增加了仓库的保险金额至400万元,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金额是多少?分析:增加保险金额后,保险金额为400万元。
由于损失金额150万元未超过新的保险金额400万元,故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金额仍为150万元 - 5万元 = 145万元。
保险金额的增加并未影响此次赔偿金额,因为损失金额未超过原保险金额300万元。
答案:保险公司应赔偿145万元。
问题三:若火灾发生后,企业发现部分货物并未完全损毁,实际损失金额为120万元,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金额是多少?分析:根据新的损失金额120万元,保险公司赔偿金额计算公式仍为:赔偿金额 = 损失金额 - 免赔额。
因此,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金额为120万元 - 5万元 = 115万元。
答案:保险公司应赔偿115万元。
结束语: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财产损失保险中保险金额、免赔额以及实际损失金额对保险公司赔偿金额的影响。
企业在投保时应充分考虑这些因素,以确保在发生意外时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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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租赁合同到期,员工不慎失火引火灾,损毁财产可否赔付?1999年1月2日,A公司向本市一家印刷厂租借了一间100多平方米的厂房做生产车间,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为一年,若有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将支付违约金。
同年3月6日,A公司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期限为一年。
当年A公司因订单不断,欲向印刷厂续租厂房一年,遭到拒绝,因此A 公司只好边维持生产边准备搬迁。
次年1月2日至18日间,印刷厂多次与A公司交涉,催促其尽快搬走,而A公司经理多次向印刷厂解释,并表示愿意交付违约金。
最后,印刷厂法人代表只得要求A公司最迟在2月10日前交还厂房,否则将向有关部门起诉。
2月3日,A公司职员不慎将撒在地上的煤油引燃起火,造成厂房内设备损失215000元,厂房屋顶烧塌,需修理费53000元,A公司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如果要赔,赔多少?为什么?【争议】本案中厂房内设备属企业财产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理应赔偿其损失,这一点不存在争议,但租借合同已到期,保险公司对是否仍应对厂房屋顶修理费进行赔偿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租赁合同到期后,A公司对印刷厂厂房已不存在保险利益。
第二种意见:A公司继续违约使用印刷厂厂房期间,厂房屋顶烧塌,即A公司违约行为在先,在保险标的上的利益不合法,保险公司不应给予赔偿。
【评析】一、根据《保险法》第11条第3款规定。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而在财产保险中,他无权对依法享有他物权的财产,如承租人对其承租的房屋,享有保险利益。
因此本案中,A公司投保时,对厂房具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有效。
二、本案的关键在于租赁合同期满后,保险合同是否仍具有法律效力,我国民法通则第50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它形式。
”本案中,印刷厂法人代表最终同意A公司在2月10日前交还厂房,是印刷厂对A公司租赁合同到期后继续使用厂房行为的认可。
而且,如果A公司未因火灾导致厂房屋顶烧塌,就不用支付相应的修理费用,而可将完好的厂房交还印刷厂。
从以上两点分析看,保险事故发生时,A公司对厂房这一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因此,保险公司应向A公司赔偿215000元的设备损失及53000元的房顶烧塌修理费暴雨袭来,企业财产搬迁转移,搬迁费用属于财产保险的赔付范围吗?1995年11月,柳州市一制衣厂,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合同。
1996年7月,柳州突降暴雨,24小时雨量平均达到300多毫米。
而该企业的位置正处在柳东洪口不远处,7月17日,制衣厂所在的地县防汛指挥部曾下达了进入防汛紧急状态的通告,通告称:预计7月19日柳江水位将达到历史最高水位,经上级政府批准实施《应急转移方案》。
要求所有非防讯人员转移,其财产就近转移到安全地区。
第二天,保险公司对制衣厂发出了《隐患整改遇知书》,该遇知书规定了该制衣厂必须尽快转移财产,保险公司在将整改通知书送达制衣厂的当天,就派人对制衣厂需要转移的设备、原料及存货进行了清点、登记,制衣厂随后雇车将这些财产转运到了安全地区。
后来,由于制衣公司转移及时并未遭受损失。
讯期过后,制衣厂随即向保险公司索赔在其转移财产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13万元,保险公司则认为这笔财产转移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以保险公司不应该予以赔偿,协商未果,制衣厂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如果要赔,赔多少?为什么?【理赔结论】法院认为,在洪水来临的时候,柳州市政府下达了《应急转移方案》,这完全是为了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的安全所采取的必要错施,而在转移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一切都是以不让财产受损为目的,这也是一个双方共赢的策略,所以双方都应对此次财产转移负有责任,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保险公司赔偿此次转移费用78000元,制衣厂承担兜ooo元,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本案点评】1、制衣厂转移保险财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是双方基于保险合同,为防止可能发生的洪水举故而举前采取的预防措施。
保险公司在洪峰到来之前,向制衣厂发出《隐恩整改通知书》,要求制衣厂转移财产,这应是其对制衣厂发出的新要约。
制衣厂履行实施了投保财产的转移的承诺,因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问形成了新的民事法律关系。
只是惰况紧急,双方对转移投保财产的费用如何处理未作书面约定。
这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贝临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沏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这一封产转移行为实际上是双方为了共同的利益,并共同实施完成的,双方均无过错,根据公平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对转移财产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和制衣厂应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2、保险公司自己采取措施或促使被保险人采取相应措施,消除或减少风险发生的因素,防止或减少风险损失,一方面有利于降低赔付率,提高保险人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有利于减少社会财富的损失,提高保险的社会效益。
因此,保险公司在发挥经济补偿职能的同时,也应加强防灾防损工作。
相应的,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在对保险财产的防灾防损中支付的合理费用,也应由保险人承担一部分。
相关解释:企业财产综合险—是指保险标的为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保险。
责任是指‘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及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保险事帮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小孩无聊屋内玩烟花致朋友家发生火灾,该不该赔?某市居民李某将其家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1999年3月8日起至次年3月7日24时止,保险金额为83000元。
次年春节期间,李某为其刚刚8岁的儿子买了200元左右的各式烟花爆竹。
2月16日上午,李某与其妻到朋友家去做客,将儿子留在家中。
李某与其妻走后,其子感到清静无聊,将李某藏的烟花翻出,在屋里玩,将一只爆竹点着,花炮在屋里乱窜喷火,其余烟花爆竹也被相继点燃,导致大火燃起。
所幸李某之子逃出门外,只有皮肉之伤,但当大火被扑灭后李某清点家财时,发现衣服、被褥、家用电器、家具等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经保险公司核定,损失为38450元。
对这起火灾,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家财险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及其家庭人员的故意行为,属于本保险的除外责任,火灾是李某之子故意行为所致,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而被保险人李某则认为,其子并非故意纵火,而只是玩耍不慎导致室内财物被烧,不应视为被保险人家庭人员的故意行为。
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如果要赔,赔多少?为什么?答:1、不能以李某之子是故意行为而拒赔。
原因是李某之子才8岁,按法律规定其无民事行为能力,因此不能认定其是故意行为。
而且按8岁儿童的心智水平,其显然只是好奇心驱使才玩的,其并不能明确预知会发生火灾;2、另外要看2000年当地有无规定禁止销售、购买、燃放烟花爆竹?如果有此规定的,可以认为投保人行为不当,作为成年人,应该知道燃放烟花爆竹可能会造成火灾,却违反当地规定去购买、储存危险物品,且未妥善保管危险物品,致其才8岁的儿子造成火灾,应该可以认为其放任危险发生,有故意行为;3、本案例中保险公司应和李某妥善协商,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理赔方案,因为按上述第2条分析,李某虽然放任了该危险的发生,但按常理,李某主观上绝不会同时放任其8岁的儿子处于危险境地,因此其不具有主观的故意,只是具有法律上所述的过失,应为其过失承担一定的责任已购上市公房转卖期间遭火毁损赔还是不赔?1999年12月10日,张某将自己已购的二居室公有房屋及屋内财产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房屋的保险金额为30万元,家用电器的保险金额为8万元,其他财产的保险金额为8万元。
张某一直认为自己的居住条件不够好,长时间以来非常注意楼市的动态,终于于2000年4月如愿以偿搬进了一栋三居室新居。
在得知已购公有住房可以上市出售的情况后,张某立即向当地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准予其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经朋友介绍,张某将原来的二居室房屋卖给了赵某。
5月5日,赵某将全部房款付清并入住,双方商定一星期后去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不料,5月10日,因赵某家的煤气阀门未关紧而引发火灾,致使房屋遭受严重损失。
事发后,赵某找到张某,于是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如果要赔,赔多少?为什么?答:1、房屋所有权的转移须以登记为前提条件。
根据《保险法》:“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这里强调了投保人、被保险人与标的物的利益必须为法律所承认,只有适法的利益才能成为保险利益。
房屋买卖是一种特定物的交易,它除了要求当事人之间合意外,还要求具备特定的法律形式。
本例中张某已购公房的出售虽已获得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但是买卖双方既未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缴纳契税,也未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因而可以认定房屋的所有权并未移转,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经济合同法》第16条:“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
”即张某对该房屋仍具有保险利益,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2、条款中的“房屋转卖”一词应指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有人认为条款中的“房屋转卖”是指房屋转卖的实际行为开始,而不是以转卖手续全部完成为条件。
根据保单词义的解释原则:当保险条款中的词语一词多义时,应按照其在所属专业的本来意义进行解释。
房屋转卖在法律中的解释是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即指所有权归属于他人。
对于处于转卖过程中、手续尚未全部完成的房屋不能视作“房屋转卖”。
因此,条款中的“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标的被转卖、转让或赠与他人,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在七日之内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
”的规定,也只能认为是当房屋转卖手续完成,所有权已转移他人时,被保险人才负有在七日内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的义务。
由以上分析表明,张某既具有对房屋的保险利益,又不违背保险单中规定的保险事故通知时间限制,因此,张某具有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权利。
保险公司也应该对房屋的毁损做出相应的赔偿。
游客下车后被自己乘坐过的旅游大巴撞伤,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责任范围吗?2007年5月,邹某驾驶旅游公司的豪华大巴车送一批游客到某旅游景点。
旅游公司为该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
到达旅游景点后,游客下车,邹某倒车停放时,将下车的游客江某撞倒,致使其肋骨多处骨折,轻微脑震荡。
事后,公安机关作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邹某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