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总办铁路总公司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综合开发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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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总公司资产经营开发管理办法铁总开发

中国铁路总公司资产经营开发管理办法铁总开发

中国铁路总公司资产经营开发管理办法铁总开发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中国铁路总公司资产经营开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资产经营开发管理,规范资产经营开发行为,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3〕47号)、《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3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铁总发展与法律〔2014〕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的资产经营开发管理。

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及其他控股企业的国铁股东,要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按本办法的要求加强对所出资企业资产经营开发指导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经营开发的基本内涵是: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发挥铁路行业和资源优势,在发展运输核心业务的基础上,通过资产开发和资本运营,组织各类资产盘活利用、增值开发,推动国铁资本有序流动、优化配置,提高资产营运效率效益,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生产经营与资产经营、企业创效与资产增值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开展资产经营开发应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节约利用、集约开发;加强非运输业务开发与管理,拓展企业经营领域,增强造血功能;规范对外投资与股权管理,提高发展质量和经营效益。

第五条资产经营开发管理应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享有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依法合规、规范决策,规划引领、市场运作,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确保有序高效、协同联动、合力共赢。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总公司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资产经营开发管理制度。

(二)指导所属企业编制资产经营开发规划、年度计划并实行备案管理。

(三)审核批准所属企业重大资产经营开发项目:1.须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2.限额以上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3.境外投资项目;4.按规定需由总公司审批的土地综合开发项目。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用地管理办法》(2015)202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用地管理办法》(2015)202

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晰铁路用地管理权责,充分发挥铁路局市场主体作用,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用地是指总公司及所属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四条总公司及铁路局分别承担以下职责:总公司负责拟订铁路用地管理标准、制度、办法,对铁路局用地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服务,对管理权限内用地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协调解决重大土地纠纷。

铁路局承担用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履行用地权属管理、监察管理、资产处置、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和实施等职责。

第五条铁路局应按照专业化管理及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土地专业管理力量,提升专业管理能力。

铁路局土地管理部门负责铁路用地的归口管理。

铁路局土地管理办公室作为附属机构,承担辖区内土地管理的具体工作。

铁路局应根据土地日常管理及对外协调工作的需要,优化土地管理办公室设置。

铁路局应结合实际,实行土地管理部门直接管理模式或土地管理部门管理+站段辅助管理模式。

对山区、偏远地区等,可采取站段代管的方式,赋予站段土地处置以外一定的土地管理职能。

第六条铁路用地管理应以满足铁路发展规划、有利于运输安全为前提,以保证用地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促进土地经营开发为目标,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挖掘土地资源潜力,实现铁路用地管理规范和高效利用。

第二章权属管理第七条土地权属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证明。

对铁路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应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确认产权关系,明确产权归属。

对存在权属纠纷和历史遗留问题的土地,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推进确权领证,维护用地权益。

土地权利人、用途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条按照专业化管理的要求,土地管理部门应加强用地档案的统一管理,及时对用地档案资料进行收集、分类、组卷、归档和保管。

集团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集团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集团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用地管理工作,规范铁路用地管理秩序,依法维护铁路用地权益,实现铁路用地资产保值增值,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用地管理办法》(xx开发〔2015〕202号)、《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实施办法》(xx办〔2014〕25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用地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依法接收、留用、征收、征(拨)用、出让、转让、置换等方式取得的铁路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三条按照“集中统一、分级负责”的原则,集团公司对管内各单位铁路用地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服务,统一对铁路用地处置事项进行审批。

集团公司各土地权属单位和使用单位承担铁路用地管理主体责任,负有依法合规使用铁路用地和保护铁路用地的义务。

第四条铁路用地管理原则:以满足铁路发展规划、有利于运输安全为前提,以保证用地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促进土地经营开发为目标,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挖掘土地资源潜力,实现铁路用地管理规范和高效利用。

第五条任何个人和单位发现乱占、滥用铁路用地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对违法使用铁路用地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六条土地房产公寓处作为集团公司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集团管内铁路用地的统一归口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等政策。

根据国家政策和总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集团公司铁路用地管理制度和办法。

(二)指导做好铁路用地地籍管理工作。

指导、组织开展铁路用地申报登记、土地统计、土地变更和权属调查、地籍测绘工作。

(三)负责铁路用地档案资料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四)根据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铁路中长期发展规划,参照地方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铁路既有用地利用规划。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铁路总公司文件铁总计统〔2014〕97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为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进一步深化铁路建设路地合作机制,更好发挥地方政府作为征地拆迁实施主体在组织实施、协调、监管等方面工作优势,依法合规推进征地拆迁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铁路投资效益和资金使用效率,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部署,坚持并创新铁路与地方政府合作建设铁路的机制,按照国家规划、区域经济发展和铁路的机一1一制,按照国家规划、区域经济发展和铁路运输需要,路地双方发挥自身优势,落实各自责任,切实做好征地拆迁、项目实施等工作,共同推进国家铁路建设。

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作为工程建设实施推进的主体,对建设项目工期、质量、安全、环保负责;地方政府作为征地拆迁实施主体,对建设项目土地征用、拆迁实施、补偿安置、社会稳定及各项手续完善负责。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总公司与地方政府合资(合作)建设的铁路。

其他铁路可参照执行。

二、政策措施(三)确定征地拆迁组织推进模式,新开工项目按征地拆迁费用合理包干组织实施。

新开工路地合资(作)项目通过双方战略合作协议确定地方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工作,并按照双方核定批复征地拆迁费用包干完成。

建设单位已初步设计批复征地拆迁费用为基础,与地方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包干实施协议,督促地方政府按建设工期和费用包干要求组织实施。

(四)依规计算征地拆迁费用,足额纳入项目估(概)算。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按规定合理计算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纳入项目投资估算或总概算,批准后作为项目突施、投资控制和签订征地拆迁包干协议的依据。

征拆费一2一用包干项目除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等情况外,原则上不再调整;如确需调整,由总公司与省(市、区)级地方政府重新协商确定。

(五)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政策和补偿标准,确保被征拆人合法权益。

国办印发《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

国办印发《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
发新 老站 场 用地 相 结合 的原 则 。
《 意 见 》 明确 了 四 个 方 面 的 政 策 措 施 :

是 支持 盘 活现 有 铁路 用 地 ,推 动 土地综 合
开发 。 二是 鼓励 新 建铁 路 站场 实 施土 地 综合 开 发 。三 是 完 善 土 地 综 合 开 发 的配 套 政 策 。 四是 加强 土地 综合 开发 的监 管 和协 调。
策 ,要 将 长江 经 济带 建 设成 为具有 全 球影 响
场t t L ¥  ̄ 1 区域 土地 综 合开 发 利用 政策 。支持 铁 路 建设 ,促 进 新型 城镇 化发 展 。
《 意 见》 要 求 ,在 支持 铁 路 建 设 实 施 土 地 综 合开 发 的过 程 中 ,必 须坚 持 支持 铁路 建 设 与 新 型城 镇化 相 结合 、政府 引导 与市场 自 主开 发相 结 合 、盘 活存 量铁 路 用地 与 综合 开
发展
国 务 院印 发 《 关 于依 托 黄金 水 道推 动长 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 以下 简 称 《 意 见》 ) 。《 意 见》 提 出 ,依 托 黄 金 水道 推 动 长 江 经济 带 发展 ,打 造 中国经 济新 支撑 带 ,是 党 中央 、国务 院 审 时度 势 ,谋 划 中国 经济 新 棋 局做 出的 既利 当前 又 惠长 远 的重 大 战略 决
万 以下 的城 市 可 根据 实 际情 况 ,积 极 创造 条 件 开展 此 项 工作 。调 查 数据 库 中达 到 抽样 率
要 求 的 最新 交 通 调 查数 据 应 滚动 更 新 至 5 年 之 内。综 合 交通 调查 数 据库 作 为政 府信 息 资
源 的一 部 分 ,要 注 重与 其他 数 据平 台 的共 享 与融 合 ,并 依 法 向社 会 开放 。参 照 《 导则》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5]78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5]78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建设[2015]78号)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活动。

更新改造、小型等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等建设目标。

第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

第七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

第二章建设程序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工作要达到规定要求和深度。

第九条立项决策阶段。

依据中长期铁路网和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报批。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勘察设计阶段。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和审核工作。

铁总办14-257号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实施办法

铁总办14-257号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实施办法

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为切实做好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含筹备组,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土地综合开发。

涉及合资公司管理事项,依据产权关系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土地综合开发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支持政策,以提高铁路土地资产营运效益和实现开发增值为目标,组织既有和新增土地资源有序流动、优化配置及利用开发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市场运作。

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市场化运作。

(二)节约利用,集约开发。

运用节地技术,提高开发强度,对土地及地上地下空间合理开发,促进土地综合利用、复合利用、高效利用。

(三)规划引领,规范决策。

编制土地综合开发规划和年度开发计划,强化项目论证,规范管理流程,提高决策质量。

(四)组织有序,落实责任。

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协同联动,有序组织土地综合开发,落实项目责任制。

(五)强化监管,防控风险。

以效益评价为依据,风险控制为前提,提高土地资产运用效率效益,加强土地综合开发监管。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铁路土地综合开发范围:(一)铁路改线、场站迁移释放的土地;(二)市域、支线铁路土地;(三)铁路用地地上地下空间,包括以穿越、跨越等形式占用铁路用地地上地下空间;(四)线路两侧、高架桥下土地;(五)改(扩)建铁路项目释放的既有与新增土地;(六)新建铁路项目新增土地;(七)其他既有、新增土地。

第六条铁路土地综合开发方式:(一)自主开发;(二)土地作价对外投资、合资合作;(三)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公司、参股公司间转让铁路用地;(四)铁路用地向路外转让;(五)铁路用地及地上附着物租借;(六)铁路用地抵押、置换;(七)建设铁路保障性住房。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铁路总公司文件铁总计统〔2014〕97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为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进一步深化铁路建设路地合作机制,更好发挥地方政府作为征地拆迁实施主体在组织实施、协调、监管等方面工作优势,依法合规推进征地拆迁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铁路投资效益和资金使用效率,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部署,坚持并创新铁路与地方政府合作建设铁路的机制,按照国家规划、区域经济发展和铁路的机一1一制,按照国家规划、区域经济发展和铁路运输需要,路地双方发挥自身优势,落实各自责任,切实做好征地拆迁、项目实施等工作,共同推进国家铁路建设。

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作为工程建设实施推进的主体,对建设项目工期、质量、安全、环保负责;地方政府作为征地拆迁实施主体,对建设项目土地征用、拆迁实施、补偿安置、社会稳定及各项手续完善负责。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总公司与地方政府合资(合作)建设的铁路。

其他铁路可参照执行。

二、政策措施(三)确定征地拆迁组织推进模式,新开工项目按征地拆迁费用合理包干组织实施。

新开工路地合资(作)项目通过双方战略合作协议确定地方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工作,并按照双方核定批复征地拆迁费用包干完成。

建设单位已初步设计批复征地拆迁费用为基础,与地方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包干实施协议,督促地方政府按建设工期和费用包干要求组织实施。

(四)依规计算征地拆迁费用,足额纳入项目估(概)算。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按规定合理计算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纳入项目投资估算或总概算,批准后作为项目突施、投资控制和签订征地拆迁包干协议的依据。

征拆费一2一用包干项目除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等情况外,原则上不再调整;如确需调整,由总公司与省(市、区)级地方政府重新协商确定。

(五)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政策和补偿标准,确保被征拆人合法权益。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开发〔2015〕202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开发〔2015〕202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开发〔2015〕202号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现将《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执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2015年7月16日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晰铁路用地管理权责,充分发挥铁路局市场主体作用,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用地是指总公司及所属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四条 总公司及铁路局分别承担以下职责:总公司负责拟订铁路用地管理标准、制度、办法,对铁路局用地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服务,对管理权限内用地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协调解决重大土地纠纷。

铁路局承担用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履行用地权属管理、监察管理、资产处置、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和实施等职责。

第五条 铁路局应按照专业化管理及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土地专业管理力量,提升专业管理能力。

铁路局土地管理部门负责铁路用地的归口管理。

铁路局土地管理办公室作为附属机构,承担辖区内土地管理的具体工作。

铁路局应根据土地日常管理及对外协调工作的需要,优化土地管理办公室设置。

铁路局应结合实际,实行土地管理部门直接管理模式或土地管理部门管理+站段辅助管理模式。

对山区、偏远地区等,可采取站段代管的方式,赋予站段土地处置以外一定的土地管理职能。

第六条 铁路用地管理应以满足铁路发展规划、有利于运输安全为前提,以保证用地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促进土地经营开发为目标,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挖掘土地资源潜力,实现铁路用地管理规范和高效利用。

第二章 权属管理第七条 土地权属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证明。

对铁路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应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确认产权关系,明确产权归属。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开发〔2015〕202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开发〔2015〕202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开发〔2015〕202号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现将《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执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2015年7月16日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晰铁路用地管理权责,充分发挥铁路局市场主体作用,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用地是指总公司及所属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四条 总公司及铁路局分别承担以下职责:总公司负责拟订铁路用地管理标准、制度、办法,对铁路局用地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服务,对管理权限内用地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协调解决重大土地纠纷。

铁路局承担用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履行用地权属管理、监察管理、资产处置、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和实施等职责。

第五条 铁路局应按照专业化管理及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土地专业管理力量,提升专业管理能力。

铁路局土地管理部门负责铁路用地的归口管理。

铁路局土地管理办公室作为附属机构,承担辖区内土地管理的具体工作。

铁路局应根据土地日常管理及对外协调工作的需要,优化土地管理办公室设置。

铁路局应结合实际,实行土地管理部门直接管理模式或土地管理部门管理+站段辅助管理模式。

对山区、偏远地区等,可采取站段代管的方式,赋予站段土地处置以外一定的土地管理职能。

第六条 铁路用地管理应以满足铁路发展规划、有利于运输安全为前提,以保证用地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促进土地经营开发为目标,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挖掘土地资源潜力,实现铁路用地管理规范和高效利用。

第二章 权属管理第七条 土地权属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证明。

对铁路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应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确认产权关系,明确产权归属。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开发〔2015〕202号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现将《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执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2015年7月16日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晰铁路用地管理权责,充分发挥铁路局市场主体作用,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用地是指总公司及所属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四条总公司及铁路局分别承担以下职责:总公司负责拟订铁路用地管理标准、制度、办法,对铁路局用地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服务,对管理权限内用地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协调解决重大土地纠纷。

铁路局承担用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履行用地权属管理、监察管理、资产处置、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和实施等职责。

第五条铁路局应按照专业化管理及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土地专业管理力量,提升专业管理能力。

铁路局土地管理部门负责铁路用地的归口管理。

铁路局土地管理办公室作为附属机构,承担辖区内土地管理的具体工作。

铁路局应根据土地日常管理及对外协调工作的需要,优化土地管理办公室设置。

铁路局应结合实际,实行土地管理部门直接管理模式或土地管理部门管理+站段辅助管理模式。

对山区、偏远地区等,可采取站段代管的方式,赋予站段土地处置以外一定的土地管理职能。

第六条铁路用地管理应以满足铁路发展规划、有利于运输安全为前提,以保证用地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促进土地经营开发为目标,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挖掘土地资源潜力,实现铁路用地管理规范和高效利用。

第二章权属管理第七条土地权属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证明。

对铁路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应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确认产权关系,明确产权归属。

中国铁路总公司资产经营开发管理办法(铁总开发〔2014〕333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资产经营开发管理办法(铁总开发〔2014〕333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资产经营开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资产经营开发管理,规范资产经营开发行为,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3〕47号)、《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3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铁总发展与法律〔2014〕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的资产经营开发管理。

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及其他控股企业的国铁股东,要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按本办法的要求加强对所出资企业资产经营开发指导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经营开发的基本内涵是: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发挥铁路行业和资源优势,在发展运输核心业务的基础上,通过资产开发和资本运营,组织各类资产盘活利用、增值开发,推动国铁资本有序流动、优化配置,提高资产营运效率效益,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生产经营与资产经营、企业创效与资产增值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开展资产经营开发应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节约利用、集约开发;加强非运输业务开发与管理,拓展企业经营领域,增强造血功能;规范对外投资与股权管理,提高发展质量和经营效益。

第五条资产经营开发管理应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享有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依法合规、规范决策,规划引领、市场运作,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确保有序高效、协同联动、合力共赢。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总公司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资产经营开发管理制度。

(二)指导所属企业编制资产经营开发规划、年度计划并实行备案管理。

(三)审核批准所属企业重大资产经营开发项目:1.须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2.限额以上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3.境外投资项目;4.按规定需由总公司审批的土地综合开发项目。

(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核批准所属企业资产处置、改制上市等重大资产经营开发事项。

关于支持铁路建设推进土地综合开发的实施意见

关于支持铁路建设推进土地综合开发的实施意见

关于支持铁路建设推进土地综合开发的实施意见为推进我省铁路用地及站场毗邻区域土地综合开发和利用,有力支持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有关政策,结合我省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甘肃黄金段和三大国际陆港、中新南向通道建设,抢占文化制高点、通道制高点、技术制高点和信息制高点的战略部署,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盘活利用现有铁路用地推动土地综合开发(一)做好既有铁路站场及周边地区改建规划编制。

铁路沿线市、县政府要主动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在保障铁路运输功能和运营安全的前提下,统筹编制既有铁路站场及毗邻地区相关规划,加强功能调整和空间优化,完善交通组织、用地布局和设施条件,增强铁路站场和周边区域的承载能力和服务功能,促进地上地下统一规划、统筹开发建设,形成交通设施无缝连接、商业服务功能完善、居住环境适宜便捷的土地利用新格局。

(二)给予既有铁路站场综合开发用地政策支持。

支持铁路沿线市、县政府通过既有铁路站场土地综合开发,盘活利用既有铁路设施,规范推进新建市(县)域(郊)铁路站场土地综合开发。

支持铁路运输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平等协商收购相邻土地、依法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充分保障铁路建设项目的前提下,对既有铁路站场地区进行综合开发。

铁路沿线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为铁路运输企业利用自有土地进行土地产权整合和宗地合并、分拆等提供服务。

铁路沿线市、县政府供应既有铁路站场综合开发范围内的用地,应将综合开发的规划要求和铁路建设要求一并纳入土地供应的前提条件。

(三)盘活铁路运输企业现有土地资源。

铁路运输企业依法取得的划拨用地,因转让或改变用途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经国家授权经营的土地,铁路运输企业在使用年限内可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或在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公司、参股企业之间转让。

(四)提高铁路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铁路沿线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的相关政策

铁路沿线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的相关政策

相关政策1、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铁路建设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 (1)2、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武汉城市圈城际铁路沿线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 (2)3、政府工作报告对铁路改革发展提出新要求 (4)1、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铁路建设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中央驻闽各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3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省铁路建设发展,现提出以下措施:一、增强我省铁路投融资功能。

依托省铁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注入省属优质资产和股权、依法参与铁路沿线土地开发、加大省级铁路资本金投入,及时筹措省级铁路资本金。

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要进一步加强铁路投资的实体公司,出台扶持政策,充分发挥铁路投资实体公司的融资功能,及时筹措资本金。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国资委、重点办、铁路建设办公室,省投资集团、省铁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二、鼓励铁路沿线土地综合开发利用。

支持合资铁路公司盘活铁路用地资源,鼓励对现有铁路建设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进行综合开发。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铁路车站及线路周边用地,适度提高开发建设强度。

支持车站及线路用地一体规划,按照市场化、集约化原则实施综合开发,以开发收益支持铁路发展。

支持省铁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地方政府对铁路沿线土地进行综合开发利用,有关税费给予优惠和减免。

省国土资源厅每年安排不少于3000亩土地指标,专项用于铁路沿线土地开发。

开发收益由省铁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地方政府按一定比例分成,全额用于铁路建设。

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铁路建设办公室研究制定铁路沿线土地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明确沿线土地开发的数量、位置、四至范围、规划用途、征地拆迁方案、收益返还方式等内容。

12铁总办[2014]257号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实施办法.

12铁总办[2014]257号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实施办法.

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实施办法(铁总办[2014]25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为切实做好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含筹备组,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土地综合开发。

涉及合资公司管理事项,依据产权关系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土地综合开发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支持政策,以提高铁路土地资产营运效益和实现开发增值为目标,组织既有和新增土地资源有序流动、优化配置及利用开发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市场运作。

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市场化运作。

(二)节约利用,集约开发。

运用节地技术,提高开发强度,对土地及地上地下空间合理开发,促进土地综合利用、复合利用、高效利用。

(三)规划引领,规范决策。

编制土地综合开发规划和年度开发计划,强化项目论证,规范管理流程,提高决策质量。

(四)组织有序,落实责任。

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协同联动,有序组织土地综合开发,落实项目责任制。

(五)强化监管,防控风险。

以效益评价为依据,风险控制为前提,提高土地资产运用效率效益,加强土地综合开发监管。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铁路土地综合开发范围:(一)铁路改线、场站迁移释放的土地;(二)市域、支线铁路土地;(三)铁路用地地上地下空间,包括以穿越、跨越等形式占用铁路用地地上地下空间;(四)线路两侧、高架桥下土地;(五)改(扩)建铁路项目释放的既有与新增土地;(六)新建铁路项目新增土地;(七)其他既有、新增土地。

第六条铁路土地综合开发方式:(一)自主开发;(二)土地作价对外投资、合资合作;(三)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公司、参股公司间转让铁路用地;(四)铁路用地向路外转让;(五)铁路用地及地上附着物租借;(六)铁路用地抵押、置换;(七)建设铁路保障性住房。

铁总办14-257号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实施办法257

铁总办14-257号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实施办法257

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实施办法铁总办(2014)25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为切实做好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含筹备组,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土地综合开发。

涉及合资公司管理事项,依据产权关系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土地综合开发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支持政策,以提高铁路土地资产营运效益和实现开发增值为目标,组织既有和新增土地资源有序流动、优化配置及利用开发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市场运作。

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市场化运作。

(二)节约利用,集约开发。

运用节地技术,提高开发强度,对土地及地上地下空间合理开发,促进土地综合利用、复合利用、高效利用。

(三)规划引领,规范决策。

编制土地综合开发规划和年度开发计划,强化项目论证,规范管理流程,提高决策质量。

(四)组织有序,落实责任。

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协同联动,有序组织土地综合开发,落实项目责任制。

(五)强化监管,防控风险。

以效益评价为依据,风险控制为前提,提高土地资产运用效率效益,加强土地综合开发监管。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铁路土地综合开发范围:(一)铁路改线、场站迁移释放的土地;(二)市域、支线铁路土地;(三)铁路用地地上地下空间,包括以穿越、跨越等形式占用铁路用地地上地下空间;(四)线路两侧、高架桥下土地;(五)改(扩)建铁路项目释放的既有与新增土地;(六)新建铁路项目新增土地;(七)其他既有、新增土地。

第六条铁路土地综合开发方式:(一)自主开发;(二)土地作价对外投资、合资合作;(三)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公司、参股公司间转让铁路用地;(四)铁路用地向路外转让;(五)铁路用地及地上附着物租借;(六)铁路用地抵押、置换;(七)建设铁路保障性住房。

关于支持铁路建设推进土地综合开发的若干措施

关于支持铁路建设推进土地综合开发的若干措施

关于支持铁路建设推进土地综合开发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精神,推进铁路既有用地及新建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加快我省铁路建设步伐,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科学编制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对于铁路运输企业利用既有铁路用地实施综合开发的,沿线市、县(区)政府应主动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统筹编制既有铁路用地及毗邻地区相关规划,加强功能调整和空间优化,完善交通组织、用地布局和设施条件。

对于新建铁路土地综合开发的,沿线市、县(区)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时,要根据新建铁路线路及站场选址,做好用地控制和预留。

在编制铁路站场及周边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同步组织开展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或城市设计工作,明确建筑空间组织、道路交通规划、开发强度、建设时序等要求。

在综合开发用地供应前,规划部门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供应。

二、推进既有铁路站场用地综合开发支持铁路运输企业利用既有站场用地进行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可兼容一定比例其他功能,并可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分层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按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协议方式办理有偿用地手续。

协议出让价格按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确定;其中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价格按不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确定。

三、支持既有铁路低效用地再开发既有铁路低效用地,可参照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相关政策进行再开发。

但改变原有用地用途的,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取得新的土地使用权。

协议出让价格按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确定;其中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价格按不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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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总办铁路总公司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综合开发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综合开发有关事项的通知
铁总办〔2016〕74号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01日编辑:来源:点击:23
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各合资铁路公司:
为加快推进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工作,现就土地综合开发实施过程中的责任主体、阶段任务、信息沟通等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新建铁路土地综合开发的责任主体
(一)总公司在下达铁路建设项目年度勘察设计计划时,明确土地综合开发责任主体、任务目标和时间安排。

已成立合资铁路公司的项目,由合资铁路公司组织开展土地综合开发;未成立合资铁路公司的,由铁路局负责组织开展土地综合开发。

新建铁路土地综合开发,要与铁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同步规划、同步研究、同步推进。

要围绕车站及周边土地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规定的用地规模,将铁路建设项目财务平衡与综合开发需求作为项目选线、站场选址的重要因素;将土地综合开发投资及效益纳入铁路建设项目一并开展论证和财务评价,作为项目立项和开展可研的重要依据。

(二)铁路局应按照总公司的统一安排,统筹管内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前期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推进计划;协调省(市)政府出台配套支持政策,落实路地合作会谈要求;对接地方政府,协调签订综合开发相关协议,指导并支持合资铁路公司开展土地综合开发。

(三)铁路局应指导合资铁路公司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明确主管领导和具体管理机构,落实经营责任;组织现场踏勘,编制机会、方案研究报告;协调规划修编,签订综合开发协议,做好规划和预留,按期取得开发用地;制定运营补亏、税费减免等方案,争取政策支持。

合资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应充分利用股东各方优势以及区域市场资源,统筹推进铁路红线内、外土地综合开发。

红线范围内的可由合资铁路公司委托铁路局组织开发;红线范围外的要深化与地方政府合作,创新开发模式,运用市场化手段组织开发。

二、关于新建铁路土地综合开发的阶段任务
(一)现场踏勘。

结合新建铁路项目前期工作,组织设计单位对新建铁路沿线开展现场踏勘调研,收集沿线经济发展状况、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沟通,提出土地综合开发需求和建议。

(二)机会研究。

在铁路建设项目预可研阶段,同步开展土地综合开发机会研究。

在组织编制机会研究报告时要明确用地规模、土地价格、市政配套和规划调整建议,确保研究的质量和深度。

铁路局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合资铁路公司,并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机会研究报告进行预审,提出书面意见,修改完善后作为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一并上报总公司。

总公司将土地综合开发机会研究报告作为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一并审查、批复或上报。

(三)方案研究。

在铁路建设项目可研阶段,同步开展土地综合开发方案研究。

根据总公司机会研究报告审查结果组织编制方案研究报告。

主要包括:依据项目财务评价结果,提出综合开发用地规模,财政补贴及税费减免方案;从有利于土地综合开发的角度,提出项目选线、站场选址的建议方案。

要将运输服务、生产生活设施用地与站场综合开发用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客货运输和综合开发各项功能。

地级城市以上的客运站,要规划预留客运服务、停车场、高铁快递和维修设施用地;有货运需求的车站要规划预留货场和物流设施用地;将上述用地纳入铁路建设项目用地范围。

与地方政府协调,明确土地综合开发用地规模、供地价格、开发业态、规划调整以及财政补贴、税费减免等方案,签订相关协议。

按照协议确定的供地价格(或参照当地政府最新公布的基准地价)计列综合开发用地费用,纳入铁路建设项目投资估算。

铁路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与主体工程直接关联的土地综合开发项目,在上报可研时,明确具体开发方案、范围和工程内容,其相关费用纳入铁路建设项目投资估算。

土地综合开发有关前期费用,按照《中国铁路总公司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铁路建设项目土地综合开发有关工作的通知》(铁总办计统〔2014〕197号)要求,纳入铁路建设项目前期费用。

铁路局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合资铁路公司,并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对方案研究报告进行预审,将方案研究报告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一并上报总公司。

总公司将土地综合开发方案研究报告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一并审查、批复或上报。

(四)项目策划与实施。

依据签订的综合开发用地协议,结合铁路建设推进情况,开展对区域经济、产业发展、市场需求等方面的分析论证,科学安排开发时序,编制项目开发方案;加强与地方政府合作,合理选择开发模式,统筹运用自有资金、债务资金、铁路发展基金及社会资本,组织项目实施。

铁路土地综合开发所需新增用地指标,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2006年国土资源部37号令)有关规定,由合资铁路公司配合地方政府完成组卷工作,报国土资源部予以计划单列。

对已批复可研的铁路建设项目,在与地方政府协商确定供地价格并签订综合开发协议后,按签订的供地价格(或参照当地政府最新公布的基准地价)计列土地费用,经总公司计统、开发部审核后,按变更程序办理。

与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直接关联的土地综合开发项目,在铁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同步完成与铁路主体工程相关联部分的初步设计,并组织同步实施。

三、关于铁路土地综合开发的信息沟通
(一)铁路局应定期组织合资铁路公司召开土地综合开发推进会,总结推进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制定解决措施。

(二)铁路局应将本局及管内合资铁路土地综合开发进展情况(现场调研、报告编制、协议签订和具体项目开发等),于每月5日前报总公司计统、开发部。

前发《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实施办法》(铁总办〔2014〕257号)有关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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