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纠纷律师解析一件房产继承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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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继承人的继承案例分析(3篇)

法律继承人的继承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男,56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李某某,女,45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案由:继承纠纷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兄妹关系。

其父李某某于2018年3月去世,留有房产一处。

原告张某某在父亲生前一直照顾其生活,而被告李某某则在外地工作。

父亲去世后,原告张某某发现被告李某某擅自将房产出售,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某返还房产。

二、争议焦点1. 原告张某某是否具有继承权?2. 被告李某某是否构成侵权?三、案例分析一、原告张某某是否具有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当依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

”在本案中,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均为其父亲的子女,属于法定继承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法定继承顺序为:子女、父母、配偶。

因此,原告张某某具有继承权。

二、被告李某某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本案中,被告李某某擅自将房产出售,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物权。

具体分析如下:1. 被告李某某未取得房产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

”在本案中,被告李某某未经原告张某某同意,擅自将房产出售,未取得房产所有权。

2. 被告李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权利人对其物权的行使,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被告李某某擅自出售房产,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物权,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3. 被告李某某的行为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李某某擅自出售房产,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物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某作为法定继承人,具有继承权。

房产继承法律案例分析(3篇)

房产继承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家庭结构的变迁,房产继承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房产继承案件为例,分析房产继承的法律规定、争议焦点以及解决途径。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男,45岁,乙市人。

被告乙,女,40岁,甲的妻子。

原告甲与被告乙于199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

2000年,甲与乙共同购买了一套位于乙市中心的房产,房产证登记在甲名下。

2008年,甲因病去世,未留下遗嘱。

甲去世后,被告乙与原告丙因房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房产的继承权人是谁?2. 房产继承的方式是什么?3. 房产继承的具体份额如何分配?四、法律分析1. 房产的继承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的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在本案中,甲去世后,其配偶乙和子女丙均享有继承权。

2. 房产继承的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房产继承可以采用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

在本案中,甲未留下遗嘱,因此适用法定继承。

3. 房产继承的具体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的继承份额应当均等。

在本案中,甲的妻子乙和子女丙应各继承房产的1/2份额。

五、法院判决乙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甲与被告乙共同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甲去世后,乙和丙均享有继承权。

根据法律规定,乙和丙应各继承房产的1/2份额。

因此,法院判决:1. 被告乙继承房产的1/2份额;2. 原告丙继承房产的1/2份额。

六、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房产继承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房产的继承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均享有继承权。

在本案中,甲的妻子乙和子女丙均属于法定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2. 房产继承的方式房产继承可以采用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

在本案中,甲未留下遗嘱,因此适用法定继承。

3. 房产继承的具体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的继承份额应当均等。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遗产继承纠纷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遗产继承纠纷

案例:遗产继承纠纷案例一:王某遗产继承纠纷事实经过王某于2019年去世,留下了一笔巨额财产。

根据王某的遗嘱,他的财产应该由其两个儿子平分,但其中一个儿子却声称王某在生前曾答应把财产全部给他。

因此,这两个儿子之间发生了遗产继承纠纷。

律师解读根据中国的《继承法》,如果遗嘱有效,那么遗嘱的内容应当作为遗产继承的依据。

但是,如果儿子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父亲在生前确实有答应将所有财产给他,那么这个遗嘱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建议建议儿子在法庭上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他声称父亲的承诺。

这可能包括父亲在特定场合的口头陈述、书面记录或其他相关证据。

如果儿子能够提供充分证据,那么这可能会影响遗嘱的有效性,并有可能使其获得全部遗产。

案例二:李某遗嘱的争议事实经过李某是三个孩子的父亲,并于2020年去世。

他在临终前立了一份遗嘱,将他全部财产的50%留给了他最小的孩子,并将其他50%留给了他其他两个孩子平分。

然而,最大的孩子声称这份遗嘱是他操纵的结果,并寻求了法院的干预。

律师解读根据中国的《继承法》,遗嘱应当是以自愿、合法和真实意思表示的。

如果最大的孩子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份遗嘱是他操纵的结果,那么法院可能会认定这份遗嘱为无效。

建议建议最大的孩子在法庭上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他的声称。

这可能包括遗嘱起草时的目击证人证言、李某在遗嘱起草时的心理状态证明等。

如果最大的孩子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这份遗嘱的无效性,那么他可能会分得更多的遗产。

案例三:张某与其父的继承纠纷事实经过张某的父亲去世后,他发现父亲曾与一位女性生育了一个私生子。

据该私生子称,他与张某的父亲有亲子关系,因此有权继承一部分遗产。

然而,张某对这一情况表示怀疑,并打算争夺遗产以确保其全部归自己所有。

律师解读根据中国的《继承法》,私生子可以成为合法的继承人,但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与被认定为亲子关系。

这可能包括亲子鉴定、目击证人证言、相关文件证明等。

建议建议张某委托律师协助进行亲子鉴定,以确定私生子与其父亲的真实亲子关系。

法律遗产案例分析(3篇)

法律遗产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1960年出生,生前无配偶、子女,父母均已去世。

李某生前在我国某市拥有房产一套,价值约100万元。

李某去世后,其胞妹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以及李某的侄子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等亲属均主张对李某遗产有继承权。

李某的亲属之间就遗产的继承问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李某的遗产范围2.李某的继承人范围3.李某遗产的分配三、法院判决1.李某的遗产范围法院认为,李某的遗产包括其房产一套,价值约100万元。

2.李某的继承人范围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李某的继承人包括其胞妹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以及李某的侄子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等亲属。

但李某的侄子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不属于李某的法定继承人,其主张继承李某遗产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3.李某遗产的分配法院认为,李某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配。

李某的胞妹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作为李某的法定继承人,应共同继承李某的遗产。

李某的遗产价值约100万元,由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三人平均分割。

四、案例分析1.遗产的范围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在本案中,李某的遗产仅包括其房产一套,价值约100万元。

遗产的范围应以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限,不包括被继承人死亡后产生的财产。

2.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的范围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有继承权的人。

在本案中,李某的法定继承人包括其胞妹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

李某的侄子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不属于李某的法定继承人,其主张继承李某遗产缺乏法律依据。

3.遗产的分配遗产的分配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

在本案中,李某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由其胞妹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三人平均分割。

遗产的分配应遵循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确保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五、启示1.明确遗产的范围,确保遗产的准确性。

2.了解继承人的范围,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法律服务工作者案例分析(3篇)

法律服务工作者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先生,男,50岁,某市居民。

张先生在生前曾与妻子王女士共同拥有一套房产。

张先生去世后,其子女李女士、王女士和赵女士三人就房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

李女士认为,作为张先生的女儿,她有权继承房产;王女士作为张先生的妻子,也要求继承房产;赵女士则认为,作为张先生的养女,她也有权继承房产。

三人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找到了某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寻求帮助。

二、案件分析1.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先生遗产的继承问题,具体包括:(1)张先生的遗产范围:房产是否属于张先生的遗产?(2)继承人的范围:李女士、王女士和赵女士是否都具备继承资格?(3)继承份额的确定:三继承人应如何分配房产?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是本案的法律依据:(1)遗产的范围: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房产作为张先生的个人合法财产,应属于其遗产。

(2)继承人的范围: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本案中,李女士、王女士和赵女士均为张先生的法定继承人。

(3)继承份额的确定: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按照继承人的亲等确定。

在本案中,李女士、王女士和赵女士均为张先生的子女,其继承份额应相等。

三、案件处理1. 律师服务工作者介入某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了解案件情况后,向当事人提供了以下服务:(1)解答当事人关于继承法的相关问题,明确案件争议焦点;(2)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为诉讼提供支持;(3)起草诉状,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服务。

2. 诉讼过程在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协助下,李女士、王女士和赵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1)审理阶段: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调查,核实了房产属于张先生的遗产,确认了李女士、王女士和赵女士均为张先生的法定继承人。

(2)判决阶段:法院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判决李女士、王女士和赵女士每人继承房产的三分之一。

法律继承遗产案例分析(3篇)

法律继承遗产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男,70岁,生前居住在我国某城市,无配偶,有一子乙,女儿丙已经出嫁。

甲生前拥有房产一套、存款若干、股票若干以及一辆汽车。

甲于2023年2月因心脏病突发去世,留下上述遗产。

甲去世后,乙、丙及甲的其他亲属均对甲的遗产产生了继承权。

二、案例争议焦点1. 甲的遗产范围如何确定?2. 甲的继承人有哪些?3. 甲的遗产如何进行分割?三、案例分析(一)甲的遗产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甲的遗产包括房产、存款、股票和汽车,这些都是甲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应认定为甲的遗产。

(二)甲的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1.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2.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甲无配偶,子女为乙、丙,父母已经去世,因此甲的继承人只有乙、丙两人。

(三)甲的遗产分割1. 房产分割甲的房产为乙、丙共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乙、丙作为甲的子女,应均分甲的房产。

2. 存款、股票和汽车分割乙、丙应按照甲的遗产份额,对存款、股票和汽车进行分割。

具体分割方式如下:(1)存款:乙、丙各继承甲存款的一半。

(2)股票:乙、丙各继承甲股票的一半。

(3)汽车:乙、丙各继承甲汽车的一半。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五、案例分析结论根据以上分析,甲的遗产范围为房产、存款、股票和汽车,继承人包括乙、丙两人。

乙、丙应按照甲的遗产份额,对房产、存款、股票和汽车进行分割。

具体分割方式为:房产、存款、股票各继承一半,汽车各继承一半。

法律遗产继承案例分析(3篇)

法律遗产继承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王某,男,60岁,生前在一家国有企业担任工程师。

王某与妻子李某育有一子一女,儿子小王,女儿小李。

王某于2021年去世,留有房产一套、存款若干及一辆私家车。

王某去世后,李某、小王、小李三人因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遗产的范围和性质;2. 遗嘱的有效性;3. 遗产继承份额的分配。

三、案例分析(一)遗产的范围和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在本案中,王某的遗产包括房产、存款和私家车。

这些财产均属于王某个人合法财产,因此应纳入遗产范围。

(二)遗嘱的有效性王某生前曾立下一份遗嘱,将房产留给了小王,存款留给了小李。

李某认为该遗嘱无效,理由如下:1. 遗嘱缺乏见证人;2. 遗嘱内容违反了公序良俗。

针对李某的质疑,法院经审理认为:1. 虽然该遗嘱缺乏见证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自行立遗嘱。

王某年事已高,且遗嘱内容明确,不存在误解或欺诈,因此该遗嘱有效;2. 遗嘱内容未违反公序良俗,王某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处分遗产。

(三)遗产继承份额的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应当由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在本案中,王某的遗产应当由李某、小王、小李三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1. 房产:王某在遗嘱中已明确将房产留给了小王,因此小王享有该房产的全部份额;2. 存款:李某、小王、小李三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王某的存款,每人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3. 私家车:王某去世后,私家车已由李某占有使用,李某有权继承该车辆。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小王、小李三人对王某遗产的继承无争议,遗嘱有效,遗产继承份额分配合理。

因此,判决如下:1. 房产归小王所有;2. 存款由李某、小王、小李三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每人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3. 私家车归李某所有。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遗产继承纠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遗产的范围、遗嘱的有效性以及遗产继承份额的分配等问题。

法律继承纠纷案例分析(3篇)

法律继承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李某某系父子关系。

张某某的父亲去世后,留下了一处房产。

张某某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自己作为父亲的儿子,有权继承该房产。

然而,被告王某某、李某某也声称自己有权继承该房产。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张某某的父亲去世时,留下了一处房产,位于某市某区。

2. 张某某的父亲去世前,未立遗嘱。

3. 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系张某某的父亲与王某某、李某某的母亲所生。

4. 张某某的父亲去世后,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共同处理了父亲的丧事。

5. 在处理丧事过程中,王某某、李某某表示,他们也有权继承该房产。

6. 张某某与王某某、李某某就房产继承问题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张某某是否有权继承房产?2. 王某某、李某某是否有权继承房产?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五、法院判决1. 张某某作为张某某的父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该房产。

2. 王某某、李某某作为张某某的父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也有权继承该房产。

3. 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均等分配该房产。

六、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均为张某某的父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配偶、子女、父母的顺序继承。

本案中,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均符合法定继承人的条件。

在处理遗产分配问题时,法院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因此,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均等分配该房产。

本案的判决结果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维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同时,本案也提醒广大继承人,在处理遗产继承问题时,应依法行事,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讲堂遗产继承案例(3篇)

法律讲堂遗产继承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遗产继承是法律领域中一个重要且常见的领域,涉及到家庭成员、亲朋好友之间的关系。

在我国,遗产继承制度遵循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原则。

本文将通过几个具体的案例,对遗产继承问题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有益的启示。

二、案例分析案例一:法定继承【案情简介】王某,男,60岁,生前无子女,有一女一子。

王某的妻子已去世多年,儿子小王已婚,女儿小李未婚。

王某去世时,留有房产一套、存款50万元。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王某的遗产应由其子女继承。

在王某去世后,小李和小王作为王某的子女,有权继承王某的遗产。

根据法定继承原则,小李和小王应平分王某的遗产。

【启示】法定继承是遗产继承的基本原则,当遗产继承人明确时,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继承。

在处理遗产继承问题时,要充分尊重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

案例二:遗嘱继承【案情简介】张某,男,80岁,生前有一子一女。

张某去世前,立下一份遗嘱,将房产一套、存款100万元全部留给女儿小张。

儿子小张对此表示不满,认为父亲偏心,要求重新分配遗产。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在本案中,张某立有遗嘱,且遗嘱内容合法有效。

因此,小张有权继承张某的遗产。

至于小张的不满,属于家庭纠纷,可以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

【启示】遗嘱继承是遗产继承的一种重要方式,遗嘱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充分尊重。

在处理遗嘱继承问题时,要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维护遗嘱继承人的权益。

案例三:遗产分割【案情简介】李某,男,70岁,生前有一子一女。

李某去世时,留有房产一套、存款200万元。

李某的儿子小李和女儿小王因遗产分割问题产生纠纷,双方均要求继承全部遗产。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在本案中,李某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原则进行分割。

小李和小王作为李某的子女,有权继承李某的遗产。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遗产分配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遗产分配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遗产分配案例一:争议遗产分配事实经过:张某与李某共同出资购买一栋房产,但房产所有权只登记在张某名下。

两人离婚后,张某去世,留下这栋房产。

张某的父母认为这栋房产应归他们所有,因为他们对房产付出了相当的财力和劳动力。

李某则主张根据法律规定,房产应平分给他和张某的子女。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有关登记机关对遗产人说明的遗嘱,应当依法保存,并由有关登记机关负责保存。

有关登记机关应当向公众发表公告并且通知应当作为继承人或者作为受遗赠人的人。

”综合该案情况分析,财产登记虽然只登记在张某的名下,但这并不意味着李某和他们共同购买的房产就不能算作两人的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产权归夫妻双方共有,其他财产的产权归取得该财产的一方所有。

”因此,李某可以主张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在遗产分配时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继承方式进行分配。

根据以上解析,李某可以向有关登记机关提供遗嘱的复制件、情况说明等相关文件,并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建议李某找到合适的律师,依法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二:花费争议事实经过:张某生前购买了一套房产,房产登记所有权归他本人。

他去世后,留下两个子女。

子女之间对房产的耗费情况产生了争议,其中一个子女认为他对房产进行了维修和装修,应该从遗产中得到相应的回报。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在继承中,遗产人活着时经自由意思表示承诺作为遗产放弃的,经继承人协议和人民法院批准,可以作为留存遗产分配给活着的继承人。

”在这个案例中,子女对房产进行了维修和装修,并且这些花费是合理和必要的,从而增加了房产的价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继承人为继承遗产减少了债务,或者为继承遗产增加了财产,有权取得相当于所做投入额的优先分配。

”因此,子女有权主张对房产耗费的费用并进行合理分配。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张三与李四房产纠纷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张三与李四房产纠纷

案例:张三与李四房产纠纷案例一:张三与李四关于房屋所有权的争议事实经过:张三和李四是一对兄弟,他们父亲去世后留下了一幢房屋。

然而,他们在处理遗产问题时出现了分歧。

张三声称他在父亲生前曾经得到过父亲口头上的承诺,说这栋房子将成为他的独有财产,而李四则否认了这一说法。

律师解读:根据中国的继承法,房屋的所有权将根据法定继承顺序传承给合法继承人。

如果张三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证明父亲确实曾有这样的承诺,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房屋将按照平分的方式继承给张三和李四。

建议:•张三可以尽力寻找证据来证明父亲的承诺,例如父亲的口头陈述、见证人证言等。

•如果找不到直接的证据,张三还可以考虑寻求调解或和解,以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方式解决争议。

案例二:王五与赵六关于共同房产的分割问题事实经过:王五和赵六是一对已婚夫妇,他们共同购买了一栋房屋。

然而,他们的婚姻关系出现了破裂,他们决定离婚。

现在,他们面临着如何处理共同房产的问题。

律师解读:根据中国的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分割。

在这种情况下,房屋的所有权可以根据贡献原则进行分割,即根据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出资比例来确定各自的份额。

建议:•王五和赵六可以协商并达成共识,确定房屋的分割比例。

•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可以寻求法院的调解或审判,并根据事实及相关证据来确定房屋的分割比例。

案例三:李明与王丽与房屋租赁合同的纠纷事实经过:李明是一位房东,他将一间房屋出租给了王丽。

然而,王丽在租住期间违反了合同约定,进行了未经允许的装修并造成了一定的损坏。

现在,他们之间产生了纠纷。

律师解读:根据中国的《合同法》,租赁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并保持合同约定的共同利益。

如果王丽违反了合同约定,李明可以要求王丽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

建议:•李明可以保留与王丽签订的租赁合同及相关证据,并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王丽进行维修并要求赔偿。

•如果王丽拒绝履行义务,李明可以考虑起诉走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继承纠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继承纠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遗产继承问题引发的纠纷。

原告甲与被告乙系同胞兄妹,甲的父亲丙于2021年去世,留有房产一处、存款若干以及一辆汽车。

丙生前未立遗嘱,甲与乙作为法定继承人,对遗产分配产生争议。

甲认为乙在父亲生前对其照顾较少,且在财产处置上存在不公,要求法院判决其获得全部遗产。

乙则认为自己在父亲生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且甲对其有抚养之恩,要求法院按照法定继承比例分配遗产。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乙在父亲生前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2. 甲与乙对遗产的贡献如何认定;3. 遗产应如何分配。

三、案例分析(一)乙在父亲生前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

在本案中,乙在父亲生前确实对甲进行了经济上的支持,并在生活上给予了一定的照顾。

然而,甲作为哥哥,在乙困难时也给予了帮助。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需要综合考量乙的经济支持和生活照顾情况,以及甲与乙之间的亲情关系。

(二)甲与乙对遗产的贡献如何认定甲与乙对遗产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经济支持:乙在父亲生前给予了甲一定的经济帮助,甲也曾在乙困难时给予支持;2. 生活照顾:乙在父亲生前对其进行了生活上的照顾,甲也曾在父亲生病期间给予了照顾;3. 亲情关系:甲与乙之间存在着血缘关系,甲对乙有抚养之恩,乙对甲也有赡养之责。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需要根据甲与乙对遗产的贡献情况,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三)遗产应如何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比例分配。

在本案中,甲与乙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按照法定继承比例分配遗产。

然而,考虑到乙在父亲生前对甲的照顾和经济支持,以及甲与乙之间的亲情关系,法院可以在分配遗产时适当考虑乙的贡献,给予乙一定的份额。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乙在父亲生前对其照顾较多,且在财产处置上存在不公。

综合考虑甲与乙对遗产的贡献以及亲情关系,法院判决如下:1. 甲获得房产一处、存款若干以及汽车的一半;2. 乙获得房产一处、存款若干以及汽车的一半;3. 甲与乙共同承担父亲生前债务。

继承案件法律案例分析(3篇)

继承案件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例分析的是一起典型的继承纠纷案件。

原告甲与被告乙、丙、丁均为同一法定继承人的子女。

甲因长期在国外工作,对于国内的家庭事务了解不多。

其父亲去世后,遗产未进行分割,甲在国外得知消息后,回国要求参与遗产分割。

然而,乙、丙、丁三人却对甲的继承权提出了异议,认为甲在国外长期不参与家庭事务,不应当享有继承权。

此案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甲享有继承权。

二、案情简介甲的父亲生前在我国某市拥有一套房产和一笔存款。

甲、乙、丙、丁四人均为该遗产的法定继承人。

甲在国外工作多年,对国内的遗产情况并不了解。

其父亲去世后,乙、丙、丁三人未将遗产进行分割,也未通知甲。

甲在国外得知父亲去世的消息后,回国要求参与遗产分割。

乙、丙、丁三人却以甲长期不参与家庭事务为由,拒绝甲的继承请求。

三、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

1. 《继承法》第二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家禽、文物、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

2.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 《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

四、案例分析1. 甲的继承权问题: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甲作为父亲的子女,依法享有继承权。

尽管甲在国外工作多年,未参与国内的家庭事务,但这并不影响其作为法定继承人的身份。

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甲有权要求参与遗产分割。

2. 乙、丙、丁的异议:乙、丙、丁三人以甲长期不参与家庭事务为由,拒绝甲的继承请求。

然而,这一理由并不能成为否定甲继承权的依据。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遗产案例解读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遗产案例解读

案例:遗产案例解读案例一:张某的无效遗嘱事实经过:张某是一位年过六旬的退休职工,他拥有一套位于北京市中心的房产,并有三个子女。

在其晚年,张某对自己的房产做了一份遗嘱,将房产全部遗赠给了大儿子张三,而将其他两个子女剔除在遗嘱之外。

后来,张某去世,其子女发现了这份遗嘱,但因为遗嘱并未经过公证处公证,也没有粘贴张某的照片和指纹,所以他们对这份遗嘱的有效性提出了质疑。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必须经过公证处公证,才能被视为有效。

而在这个案例中,张某的遗嘱并没有经过公证,因此无效。

即使该遗嘱上明确写明大儿子为唯一的继承人,其他子女也可以进行继承权的行使。

建议:在处理遗产问题时,遗嘱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要确保遗嘱的有效性,应当依法进行公证。

除此之外,还可以在遗嘱中明确规定对某些子女进行合理的赠与,避免引发家庭矛盾。

案例二:李某的财产无遗嘱继承事实经过:李某是一位年过七旬的资深企业家,他在世时拥有多处房产、银行存款和股票等。

然而,李某因为一直忙于工作,而没有立遗嘱。

后来,李某不幸去世,留下了一大笔财产。

他的子女们因为没有遗嘱,对如何继承财产产生了争议。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当一位继承人去世且无遗嘱时,其财产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在这个案例中,李某的子女们应当共同继承李某的财产,根据规定,他的财产应当平均分配给子女们。

建议:为避免因无遗嘱而引发家庭争端,建议每个人在拥有一定财产后及时立遗嘱,明确财产的继承人和分配比例。

这样不仅可以避免家庭纠纷,也可以更加符合当事人的意愿。

案例三:王某的公证遗嘱纠纷事实经过:王某是一位有两个子女的富商,拥有大量财产。

他在一次旅行中突发心脏病逝世,留下了一份经过公证的遗嘱,将其所有财产遗赠给了次子王五,而将大儿子王四剔除在遗嘱之外。

王四对此遗嘱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认为王五伪造了遗嘱。

律师解读:公证遗嘱的真实性是非常重要的,如果遗嘱存在伪造的情况,将导致继承权的产生纷争。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遗产纠纷案例解读与建议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遗产纠纷案例解读与建议

案例一:张XX的遗产纠纷1. 事实经过张XX是一位年近七十的退休老教师,他有两个子女,分别是长子张明和次子张强。

张XX在离世前没有立遗嘱。

他的住房是写在长子张明的名下,而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都是共同所有的。

在张XX去世后,张明独自决定将房产卖掉,并将卖房所得全部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

张强对此表示不满,认为父亲的遗产应该平等分配。

2. 律师解读根据中国的继承法规定,如果一个人在去世时没有立遗嘱,那么其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配。

根据继承法,父母和子女属于优先继承人,应当平等分配遗产。

因此,在这个案例中,张明没有合法的理由将房产卖掉并占为己有。

张强有权要求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遗产的分配。

3. 建议作为张强的律师,我建议他向法院提起继承纠纷诉讼,要求平等分配遗产。

在此过程中,需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例如父亲去世后张明独自将房产卖掉并将卖房所得存入自己的账户的证据。

此外,我还会建议张强与张明进行调解,尽量避免长时间的诉讼过程,寻求和解是最好的解决方式。

案例二:刘XX的疑似遗嘱1. 事实经过刘XX是一位企业家,是一家大型企业的创始人。

他在生前非常注重资产的规划和遗产的继承。

在他去世后,家人发现他的办公室抽屉里有一份写有“刘XX 的遗嘱”的文件,上面写明了遗产的分配方式。

然而,这份文件并没有经过公证,也没有见证人的签字。

2. 律师解读根据中国的继承法规定,遗嘱是口头或书面形式的,需要经过公证和见证人的签字才具有法律效力。

在这个案例中,尽管刘XX留下了一份疑似遗嘱,但由于没有经过公证和见证人签字,这份文件并不能作为正式的遗嘱来执行。

3. 建议作为刘XX的律师,我建议家人尽快联系公证处,将这份疑似遗嘱进行公证。

如果公证处认定这份文件是真实有效的遗嘱,那么就可以按照遗嘱规定的方式进行遗产的分配。

如果公证处认定遗嘱无效,那么就只能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遗产的分配。

案例三:王XX的遗产执行问题1. 事实经过王XX是一位有钱人,拥有大量的财产和投资。

继承法律问题案例分析(3篇)

继承法律问题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居民张先生,生前与妻子李女士育有一子一女,分别为张明和张丽。

张先生在2018年因病去世,留有房产一套、存款若干及一辆汽车。

张先生去世后,其子女张明和张丽因继承问题产生纠纷,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张先生去世时,其房产、存款及汽车的所有权归属;2. 张明和张丽作为张先生的子女,是否有权继承上述财产;3. 张先生的遗产分配是否合理。

三、案件分析(一)关于房产、存款及汽车的所有权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在本案中,张先生去世时留有房产一套、存款若干及一辆汽车,均属于其个人合法财产,应视为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在本案中,张先生的房产、存款及汽车均未办理过户手续,因此,张先生的子女张明和张丽在继承上述财产前,应先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其所有权归属。

(二)关于张明和张丽是否有权继承上述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1.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2.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本案中,张明和张丽作为张先生的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有权继承张先生的遗产。

(三)关于遗产分配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在本案中,张明和张丽作为张先生的子女,均对张先生尽了扶养义务,且与张先生共同生活。

因此,在分配遗产时,法院应当考虑张明和张丽的实际情况,合理分配遗产。

四、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1. 张先生的房产、存款及汽车的所有权归张明和张丽共同继承;2. 张明和张丽共同继承的遗产,按照均等原则进行分配。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房产继承权纠纷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房产继承权纠纷

案例:房产继承权纠纷案例一:房产继承权纠纷事实经过:某某先生在去世后,他的两个子女对他的房产继承权发生争议。

一方主张按照父亲生前留下的遗嘱进行继承,另一方则认为该遗嘱无效,应按照法定继承规定进行继承。

双方陷入僵持不下的争议。

律师解读:根据中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确实是有效的继承方式,但也必须符合法定继承的一些基本要求。

在这个案例中,如果遗嘱的形式、签名和文件的保存等方面符合法律规定,遗嘱主张者有较大的可能性获胜。

然而,如果争议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遗嘱的合法性,那么法院可能会判决按照法定继承规定进行继承。

在这种情况下,父亲的房产将由两个子女平分。

建议:对于遇到类似情况的当事人来说,为了避免继承权纠纷带来的不必要的矛盾和费用,建议及早制定遗嘱,并且确保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在制定遗嘱时可以寻求合法专业人士的帮助,以确保遗嘱能够在日后的继承中发挥作用。

案例二:房产买卖合同纠纷事实经过:某某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但在入住后发现存在严重的房屋质量问题,如潮湿、漏水等。

他要求卖方赔偿损失,但卖方拒绝承认房屋质量问题存在,拒绝赔偿。

律师解读:根据中国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的双方有义务保证交付的物品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

在这个案例中,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退还购房款或者修复房屋质量问题。

如果卖方拒绝承认存在房屋质量问题,买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卖方赔偿损失。

建议:对于购买房屋的消费者来说,要尽量选择可靠的卖方和房屋中介机构,并且在签订买卖合同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受到保护。

如果购房后发现房屋质量问题,及时向卖方提出维权要求,并保留相关证据。

如卖方拒绝承担责任,可以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案例三:房屋租赁纠纷事实经过:某某租赁了一套公寓,但在入住后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隐患问题,如电线老化、漏水等。

他要求房东解决问题或者退还租金,但房东拒绝承担责任。

律师解读:根据中国合同法和相关法规,房东有义务在租赁期间保证房屋的安全和居住条件符合要求。

法定继承案件法律分析(3篇)

法定继承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由法定继承人按照一定顺序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

在我国,法定继承是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法定继承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日益增多。

本文将对一起法定继承案件进行法律分析,以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男,60岁,乙市人。

被告乙,女,40岁,甲的女儿;丙,男,45岁,甲的儿子;丁,女,30岁,甲的女儿。

甲去世前,有一套房产位于乙市,房产证登记在其名下。

甲去世后,乙、丙、丁三人要求继承该房产。

甲生前未立遗嘱,且甲的妻子已去世。

甲的兄弟姐妹均已去世,无子女。

原告甲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乙、丙、丁三人共同继承甲的房产。

被告乙、丙、丁答辩称:甲的房产应依法由乙、丙、丁三人共同继承。

三、法律分析1.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遗产按照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三种方式继承。

”在本案中,甲去世后,其遗产应依法适用法定继承。

2. 法定继承人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法定继承人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配偶、子女;二、父母;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本案中,甲的妻子已去世,甲的兄弟姐妹均已去世,故甲的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

3. 法定继承的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在本案中,甲有两个女儿和一个儿子,故乙、丙、丁三人的继承份额应均等。

4. 法定继承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在本案中,乙、丙、丁三人未表示放弃继承,故视为接受继承。

5. 法院判决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应判决乙、丙、丁三人共同继承甲的房产,且继承份额均等。

四、结论本案中,甲的房产应依法由其法定继承人乙、丙、丁三人共同继承。

继承_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继承_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居民张某,男,50岁,已婚,有两个子女,分别是儿子小张和女儿小李。

张某的妻子因病去世多年,张某独自抚养两个孩子长大。

近年来,张某身体状况恶化,意识到自己可能不久于人世,于是开始准备自己的遗产分配事宜。

张某有一套房产和一辆汽车,均为个人财产。

张某在生前拟定了遗嘱,将房产和汽车分配给儿子小张,女儿小李则没有在遗嘱中提及。

然而,在张某去世后,小李得知了这一情况,认为父亲在遗嘱中偏袒小张,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房产和汽车。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遗嘱的效力问题:小李认为,张某在生前精神状态不稳定,遗嘱可能存在无效的情况。

2. 遗嘱内容的合理性:小李认为,父亲在遗嘱中偏袒小张,违反了公平原则。

3. 继承权的范围:小李主张,作为张某的女儿,她也享有继承权,不应仅因遗嘱未提及而排除在外。

三、案件分析1. 遗嘱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遗嘱内容合法;(4)遗嘱形式合法。

在本案中,张某在生前已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也符合法律规定,形式上符合法定要求。

因此,张某所立遗嘱应当认定为有效。

2. 遗嘱内容的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遗嘱应当公平对待继承人。

在本案中,张某在遗嘱中未对女儿小李进行财产分配,可能存在偏袒儿子小张的情况。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遗嘱人有权对自己的遗产进行处分,包括分配给特定的继承人。

因此,虽然遗嘱内容可能存在偏袒,但仍然符合法律规定。

在本案中,法院应当尊重张某的遗嘱,对小李的主张不予支持。

3. 继承权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人包括:(1)配偶;(2)子女;(3)父母;(4)兄弟姐妹;(5)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本案中,小李作为张某的女儿,属于法定继承人。

遗产法律案件分析(3篇)

遗产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居民张某,生前拥有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共计1000万元。

张某于2021年去世,留有妻子李某、儿子小张、女儿小红及父母老张、老李。

张某去世后,家庭成员因遗产分配问题产生纠纷,李某、小张、小红、老张、老李五人共同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遗产。

二、案件争议焦点1. 遗产的范围:本案中,遗产的范围包括张某去世时遗留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

2. 遗产分配原则:本案中,遗产分配应遵循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的原则。

3. 继承人的范围:本案中,继承人包括张某的妻子李某、儿子小张、女儿小红、父母老张、老李。

4. 遗产分配比例:本案中,如何确定继承人之间的遗产分配比例。

三、案件分析1. 遗产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本案中,张某去世时遗留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均为其个人合法财产,应属于遗产的范围。

2. 遗产分配原则(1)法定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本案中,张某的妻子李某、儿子小张、女儿小红、父母老张、老李均为法定继承人。

(2)遗嘱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是公民生前依法制定的,对其遗产的处理有明确规定的法律文件。

本案中,张某未留下遗嘱。

(3)遗赠扶养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公民生前与扶养人签订的,对其遗产的处理有明确规定的协议。

本案中,张某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3. 继承人的范围本案中,张某的妻子李某、儿子小张、女儿小红、父母老张、老李均为法定继承人,有权参与遗产分配。

4. 遗产分配比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根据继承人的具体情况,合理分配。

本案中,继承人之间遗产分配比例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各继承人的经济状况:李某、小张、小红、老张、老李的经济状况不同,应适当调整遗产分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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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纠纷律师靳双权解析一件房产继承纠纷案件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

案件介绍:
王惠与钱莹共育三子,分别为长子王石、次子王洱、三子王庚。

其中王惠于2000年去世,钱莹于2006年去世,王庚早已亡故。

王庚生前并未结婚亦未养育子女。

王惠的父母早于王惠去世。

王石和陈武系夫妻关系,双方共育一子王泷。

涉诉宅院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涉诉宅院之宅基地登记在王惠名下。

院内有北房五间,即案件涉诉房屋。

现王泷、陈武就涉诉房屋继承问题起诉至法院,并诉求法院请求判令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王惠名下宅基地内北房5间中东数2.5间由王泷继承。

审理过程:
本案庭审中,王洱称1994年1月10日,王惠夫妇、王石、王洱均在场的情况下,王石执笔写下了一份《关于王惠家产继承权问题》的材料。

该内容为:“关于继承权问题,房产北至道南至道西至道东,房两所,一所五间,一共十间。

以外所有财产均由王洱继承。

别人指王石在内不得干涉。

关于王惠的所有财产、地基、房产都由王洱继承。

以后两位父母均由王洱赡养。

立字人:王洱、王石。

中间人:陈光彩望渠村。

1994年1月10日立。


王洱在庭审中称此材料为分家单,上面的签名王洱是他的曾用名,涉诉房屋系1985年左右由王惠夫妇和王洱夫妇、王庚一起建造,是家庭共同财产,其中并没有王石的份额,因此王石家在1971年搬走了。

王泷、陈武一开始不认可王石写过此材料,后又承认该材料系王石依照父母意思亲笔书写,称诉争房屋系王惠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由王惠夫妇于1971年左右建造,王洱提交的材料是1994年签的协议,不论该协议是否为王石所签,当时继承尚未开始,王石放弃继承是无效的行为。

该协议上并无王惠、钱莹的签字且王石赡养过父母。

为此王泷、陈武提交了一份调解书佐证。

王洱则称赡养问题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因此调解书并不涉及财产分割问题。

王洱还提交了陈华祥的书面证言和申请证人陈光彩出庭作证正是当时现场情况。

证人李到庭作证称当年王惠夫妇让陈光彩到场作证,该材料由王石按照父母的意思亲笔书写,并由王石、王洱、陈光彩在上面签字。

庭审中,王洱称钱莹立有遗嘱将其全部财产都给自己了,王石并无份额。

为此王洱提交《遗嘱》加以证明,并申请在场证明人陈光彩和代书人王石出庭作证证实《遗嘱》形成情况。

《遗嘱》的主要内容为王石拖着不给赡养费和医疗费,钱莹将全部家产给王洱承用,别人无权干涉。

王泷、陈武认为王石对钱莹进行过赡养,不认可《遗嘱》,也不认可陈光彩、王石证人证言,提交陈方书面证词、村委会证明和殡仪馆收费收据以证明赡养情况。

对《遗嘱》真实性,王泷、陈武均表示不申请进行鉴定。

审理中,双方均表示只要房屋所有权,不要金钱补偿。

双方均同意法院对涉诉房屋份额进行分割,不进行实体建筑分割。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诉争房屋的三十六分之五份额由王泷继承。

一审判决后,王泷、陈武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定继承纠纷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法定继承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的案件焦点在于涉诉房屋的权属及《家产继承问题》材料和《遗嘱》的性质和效力问题。

关于诉争房屋的区属问题,王泷、陈武称应系王惠夫妇夫妻共同财产,王洱则称应为家庭共同财产。

王洱对此仅提交了陈华祥书面证词,但陈华祥并未到庭作证,对此书面证词,法院不予采纳。

综合宅基地登记情况和房屋建造情况,法院认定诉争房屋为王惠和钱莹的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遗嘱》,王泷、陈武并未提供有效反证,根据证人陈光彩、王石的证言,可以证实代书遗嘱形成系钱莹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形式符合继承法关于代书遗嘱形式要件,因此法院认定遗嘱合法有效。

对于王洱提交的《家产继承问题》材料,王洱认为这是一份分家单,而王泷、陈武认为这是一份王石放弃继承权的协议,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证人陈光彩的证言,虽然材料书写认为王石,但其内容都是根据在场的两位父母即王惠、钱莹的意思表示来写的,该材料既不是王洱所成的分家单,也不是王泷、陈武所称的放弃继承权协议,因为其内容第一句提及,应涉及王惠、钱莹的遗产继承问题,而不是分家析产内容,更没有王石放弃继承权的内容。

该材料虽然涉及王惠夫妇遗产继承问题,但是该材料既不是自书遗嘱,也不是代书遗嘱,因为该材料的形式不符合继承法的关于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的相关规定,因此综上所述,对王洱提交的此材料,因形式上存在重大瑕疵,因此法院未予采信。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依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本案中,王惠去世并未留下遗嘱,其遗产应该依照法定继承办理。

涉诉5间房屋的一半份额是被继承人王惠的遗产,继承人为钱莹、王石和王洱三人。

王石赢得诉争房屋的六分之一份额。

同时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该份额转为王石与陈武的夫妻共同财产。

在王石去世时,七个人遗产为涉诉房屋的十二分之一的份额。

王泷、陈武、钱莹作为王石的继承人,每人获得涉诉房屋的三十六分之一份额。

陈武表示其应得份额全部由其子王泷所有,对此法院不持异议。

钱莹应得的涉诉房屋份额,由于钱莹留有遗嘱,应该按遗嘱继承办理。

根据钱莹遗嘱,王泷无权代位继承涉诉房屋钱莹所有的份额。

综上所述,故王泷依法应继承涉诉房屋的三十六分之五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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