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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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行”)的股权管理,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行股份实行电子化股票管理,由本行向专门从事股权登记业务及股权管理服务的机构(以下称“登记公司”)出具书面登记托管授权文件,委托登记公司进行股权登记及股权管理。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和登记公司同时置备股东名册,但登记公司置备的股东名册为本行股东持股状况的最直接证明。

第三条本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本行日常股权管理工作,同时负责与登记公司就本行股份登记、托管、变更及股利分配发放等工作的衔接。

第二章股份登记

第四条投资入股本行的股东须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按照相关要求向本行报送完备的股东资格审查资料。

第五条本行注册地所在省内的企业投资本行应符合银

监部门及本行股权管理办法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须向本行报送以下股东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资人基本情况。内容至少包括拟投资股权、投资金额、经营范围、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在本行贷款(授信)情况以及贷款质量情况说明、本身及关联企业入股其他商业银行的情况、公司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等);

(二)投资人股权结构情况;

(三)投资人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四)投资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

(五)投资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

(六)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投资人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八)投资人投资本行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母公司同意其投资入股的决议或批准文件;

(九)投资本行的资金来源证明;

(十)投资本行的文件(股权转让协议、法院裁定书等);

(十一)投资人对入股本行不发生违规关联交易等情况出具的董事会通过并由董事长签名的书面声明;

(十二)投资人拟在本行派驻的人员及其基本情况、担任的职位和职责;

(十三)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本行注册地所在省外的企业投资本行,除提供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该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银行授信情况。

第七条境内金融机构投资本行需满足银监部门及本行股权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除提供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相关监管机构对该金融机构作出的风险评级结论或审慎性监管意见。

第八条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本行应符合银监部门及本行股权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以下股东资格审查资料:

(一)境外金融机构基本情况介绍。内容至少包括所有权结构、资产规模、关联企业、从事的主要业务、专长等;

(二)境外金融机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决议;

(三)近三年境外监管当局对该金融机构作出的风险评级结论或审慎性监管意见;

(四)有关各方签定的意向性协议;

(五)最近三年的年报或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报表;

(六)境外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经营情况等资料;

(七)经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对该金融机构最近二年的长期信用评级报告;

(八)境外金融机构保证遵守中国相关法律的声明;

(九)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股东资格审查核准后,由董事会办公室书面出具函告文件,通知登记公司为其办理股份登记,并载入股东名册。

第三章股份变更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股份变更是指本行发行新股、回购本行股份、股东股份转让、赠与、继承等而引起的本行股东股份的变化。

本行按照本行章程规定的方式发行新股、回购本行股份须经本行股东大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按有关法律和本行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本行发起人,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在任职期间转让股份须符合本行章程及本行股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股东转让股份(协议、拍卖、处分股权)应书面告知本行董事会,应确保新投资本行的投资人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商业银行股东资格的规定,转让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有关商业银行股份转让的规定。

本行注册地所在省外的企业入股本行及持有本行股份总数5%以上的股东的股份变更,须经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资格后方能生效。

本行注册地所在省内且持股比例不足本行股份总数5%的股东的股份变更,经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初审,法律合规部审查,报董事长审批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持股比例不足本行股份总数5%的自然人股东的股份变更由登记公司依据有关规定直接办理,并按月将股权变更情况报本行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股东或投资人持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出具的同意股权变更的函告文件,并携带登记公司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到登记公司办理股东名册变更手续。

法人股东因股权变更登记向登记公司提交的所有申请资料都应准备一式二份,一份交登记公司,一份交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存档以备查询。

第十四条本行股东采取协议转让股权,需向本行及登记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一)股权变更登记申请表(出让方、受让方共同提出申请,出让方、受让方为自然人需本人签名,如是法人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见附件一);

(二)双方的登记托管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个人账户复印件由本人签字,法人账户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三)双方身份证明文件

自然人: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签字);

2、委托他人代理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附件二、附件三)、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理人签字);

法人: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团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加盖公司公章,附件四);

3、代理人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五、附件六),需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签字)粘贴于授权委托书下方并加盖公司公章。

(四)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附件七、附件八);

(五)出让方为法人的,应出具出让方公司权力机构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文本原件(加盖公章,若非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文本,还需法定代表人签字);

(六)出让方为发起人或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出具所出让的股权有关限制性规定的情况、受限数量、禁售期限的说明文件,并提交本行出具的不存在股权转让限制性条件的证明文件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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