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及完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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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驰名商标 (1)

1.1驰名商标的定义 (1)

1.2驰名商标的认定 (1)

1.2.1驰名商标的程序条件 (1)

1.2.2驰名商标的认定因素 (1)

2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缺陷 (2)

2.1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滞后 (2)

2.2立法不够完善 (2)

2.3对驰名商标的认识不足 (2)

2.4驰名商标域外保护程度不足 (2)

3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完善 (2)

3.1严惩乱用驰名商标的企业 (2)

3.2驰名商标的企业名称禁用权的法律救济途径应当明确 (3)

3.3司法为最终的解决程序 (3)

3.4增加对驰名商标转让、使用许可的特殊审查制度 (3)

浅析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及完善措施

兰兆财

材料工程学院学号12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标事业也在逐步发展。驰名商标作为代表商家良好信誉的标志,在消费者心目中一直有着它特殊的地位,但也一直是一些不法分子觊觎的目标。为了防止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驰名商标牟取利益,我们必须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本文通过对我国驰名商标目前存在的缺陷以及保护制度的分析,提出了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以及对策,以加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

关键词: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制度完善

引言

我国于2001年11月10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入世后必须全面承担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的国际义务,在日益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以创立、发展和保护驰名商标为主要内容的战略工程已成为提高我国企业商品竞争力的重要方法之一,在这种背景下,研究驰名商标的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本文分析了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现状和不足,探讨了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的几种对策。

1 驰名商标

1.1驰名商标的定义

驰名商标,是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据企业的申请,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在中国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或者使用时,都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驰名商标被赋予了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而且“驰名商标”持有企业的公司名以及网址域名都会受到不同于普通商标的格外法律保护。到目前为止,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商标共有1624个,其中外资品牌占98个。

1.2驰名商标的认定

1.2.1驰名商标的程序条件

一、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不法侵害,而且必须将这一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才能有效地保护其合法权益。

二、这一商标在相关人群中具备一定的知名度。

三、当事又依法提出了申请

1.2.2驰名商标的认定因素

根据中国《商标法》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2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缺陷

2.1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滞后

我国过去一直奉行“不注册,不保护”的商标权保护原则,这种做法对驰名商标所有人可能导致很不公平的结果。一些驰名商标虽未在中国注册,但其所有者为培养和宣传这一商标付出了巨大的心血,当驰名商标被他人抢注或使用时,必然对该驰名商标所有者得正当权益造成损害。对此,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改变了过去的做法,弥补了对驰名商标保护的这一缺陷。[1]2.2立法不够完善

《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如本国法律允许”的规定说明,公约的实施有赖于国内法的完善。但是,如上所述,我国商标法中来对驰名商标明文保护。1996年,国家工商局颁布了《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的暂行规定》,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作了规定,并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有条件地扩及到类似的商品,在行政法规上开了保护驰名商标的先河。但该规定立法层次较低,立法技术和内容不够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只是规定了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有这些,都不足以承担保护驰名商标的重任。一是不足以打击侵权行为。由于法律未做出明文禁止规定,对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打击不力,例如目前存在的抢注商标问题有愈来愈严重的趋势;二是我国的出口商标在国外被侵权得不到有效救济,无法保护我国出口商标商品。

2.3对驰名商标的认识不足

从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建立到现在,地方政府、企业乃至社会公众对驰名商标一直存有误解,究其根源在于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制度起始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部门进行批量认定并公布。于是,本来属于解决侵权纠纷的法律制度带上了行政奖励的色彩,无形之中被误认为是一种荣誉称号。很多企业更是把驰名商标用在广告、推广、宣传、产品包装之上。驰名商标也理所当然地被当成了优良质量、良好信誉、市场知名度的象征,标注有驰名商标的产品被认为优于其他品牌的同类产品。随之而来的是巨额的经济效益和消费者的信赖,企业获得了巨大的市场竞争优势。

某些地方政府甚至把获得认定的驰名商标数量作为考核政绩的指标之一,并出台相关政策奖励本地企业去新创驰名商标,高额奖金从几十万至几百万不等,这恰恰是对驰名商标的泛滥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造成对驰名商标如此追捧的另一个原因是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特性更便于商标所有人追究他人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责任。《驰名商标纠纷解释》规定,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前,曾被人民法院或者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驰名的商标,被告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不持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认定。被告提出异议的,原告仍应当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可见,在被告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以往个案中被认定为驰名的商标在当前案件中就自然发挥了影响案件审理的作用。

2.4驰名商标域外保护程度不足

商标的保护具有地域性,故对于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保护必须进行相应的涉外商标保护,以防止涉外抢注而造成的不利影响。虽然驰名商标在保护上优于其他商标,同时根据《巴黎公约》成员国应该对驰名商标给予相应的保护,但在实际中由于种种原因使得我国的驰名商标在境外屡遭抢注,例如,在我国被列为“国宝”保护的一得阁墨汁,在日本被抢注;“阿诗玛”在菲律宾被抢注;“竹叶青”在韩国被抢注;天津飞鸽集团得飞鸽牌自行车商标在印度尼西亚被抢注等等。据统计,目前中国至少有15%的企业商标在境外被抢注,而且维权的结果不容乐观。因此驰名商标应根据自身市场状况及各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进行相应的域外注册保护。[2]

3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完善

3.1严惩乱用驰名商标的企业

目前,我国市场上已经出现了一些乱用驰名商标的现象。据《中国经济时报》报道,浙江纳爱斯公司用在洗衣粉、肥皂等洗涤用品上的“雕”牌驰名商标,随意在其生产的牙膏上标注。同样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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