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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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扬尘污染防治,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范围内扬尘污染的防治与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包括房屋建筑、道路与管线、市政公用设施、港口建设等)、房屋拆除、采石取土、物料运输与堆放、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植物栽种与养护等活动中以及因泥地裸露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周边环境和大气造成的污染。
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矿粉、砂石、灰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对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工程施工、园林绿化与养护、房屋拆除作业扬尘污染的防治与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倾倒运输扬尘污染的防治管理。负责煤炭、砂石、矿石、精矿、废渣、灰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运输和堆放,公共场所与城区主干道清扫保洁扬尘污染的防治与管理。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境内公路(含高速公路、沿江快速通道)建设和养护、港口工程建设扬尘污染的防治与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务工程设施施工、水土保持工程设施施工、水利
工程建设扬尘污染的防治与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生产、生活行为造成的扬尘污染的防治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环保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络和扬尘污染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监测监控,建立扬尘污染源数据库,定期发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
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环保部门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环保部门应当与有关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信息,密切配合,部门联动,共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章扬尘防治措施
第六条市环保部门应当根据扬尘污染防治的需要,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扬尘污染。
第七条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建设单位的工程概算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费用。招标单位在对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项目进行招标时,应当要求投标单位提交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中,应当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依法向环保部门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明确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在城区进行建(构)筑物建设和拆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施工,建设单位除按照规定履行有关申报审批手续外,在项目开工前十五日,应当到市环保部门提供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提请排污申报,实施扬尘污染防治全过程管理。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施工场所和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期间,土建工地、市政工程和道路施工等,在城市主要干道、景观地区、生活密集区、繁华区域,其边界应设置高度2.5米以上的围挡,其
余设置高度1.8米以上围挡。围挡底端应设置防溢座,围挡之间及围挡与防溢座之间无缝隙。对特殊地点无法设置围挡和防溢座的,应设置警示牌。
(二)施工过程中使用水泥、石灰、砂石、涂料、铺装材料等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当密闭存储。若工地内堆放,应当采用防尘布苫盖,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防尘措施。
(三)施工期间,应在物料、渣土、垃圾运输车辆的出口内侧设置洗车平台,车辆驶离工地前,应在洗车平台清洗轮胎及车身,不得带泥上路。工地出口处铺装道路上可见粘带泥土不得超过10米,并应及时清扫冲洗。
(四)物料、渣土、垃圾运输车辆,应尽可能采用密闭车斗,保证物料不遗撒外漏。若无密闭车斗,其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辆槽帮上沿,车斗应用苫布遮盖严实,苫布边缘至少要遮住槽帮上沿以下15厘米,并按批准时间和路线运输。
(五)施工工地内从建筑上层将具有粉尘逸散性物料、渣土或废弃物,输送至地面或地下楼层时,应从电梯孔道、建筑内部管道或密闭输送管道输送,或打包装框搬运,不得凌空抛洒。
(六)施工期间,应当对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密目防尘网(不低于2000目/100平方厘米)或防尘布。应当对保洁责任区周围环境进行保洁,保洁责任区范围,一般设在工地周围20米范围内。
(七)施工工地内及工地出口至铺装道路间的车行道路,应铺设钢板、混凝土、细石等材料,并辅以洒水、喷洒抑尘剂等措施。施工工地道路积尘,可采用吸尘或水冲洗的方法清洁路面,不得在未实施洒水等抑尘措施情况下直接清扫。
(八)工地内裸露地面,应覆盖防尘网、防尘布,或铺设细石等材料、喷洒抑尘剂、植被绿化等防尘措施。闲置3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铺装。
(九)开挖、运输和填筑土方等工程施工中,对干燥、易起尘的土方工程,应辅以洒水压尘,尽量缩短起尘操作时间。遇到四级或四级以上大风天气,应停止土方作业,并在作业处覆盖防尘网。
(十)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应当及时清运。在48小时内未能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采取围挡、遮盖等有效防尘措施。
(十一)需使用混凝土的,应当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或者进行密闭搅拌并采取相应的扬尘防治措施,不得现场露天搅拌混凝土、消化石灰及拌石灰土等。
第十条拆迁施工场所和活动,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三)、(四)、(五)、(七)、(九)、(十)项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拆除房屋或建(构)筑工程施工前,工地周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围挡。城区主干道、景观地区、繁华区域的拆除工程应全封闭。
(二)拆迁作业时,应辅以持续加压洒水,以抑制扬尘飞散。
(三)需爆破作业的拆除工程,可根据爆破规模,在爆破作业区外围洒水喷湿。人工拆除房屋时,实行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导致房屋结构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员安全的除外。
(四)拆除工程完成后,15日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应采取覆盖撒水等防治粉尘措施。若超过半年的,拆迁施工现场的裸露地应采取覆盖防尘网、防尘布,或铺设细石等材料、喷洒抑尘剂、植被绿化等防尘措施。
第十一条修缮、装饰等施工场所与活动的扬尘污染防治,除应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三)、(五)、(十一)项的规定外,施工单位还应当设置施工标志牌、围挡。对建筑外部进行修缮、装饰工程,应采取本办法第九条第(六)项中的防尘措施。
第十二条道路与管线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各类管线敷设工程,应提前3天向社会公示,其边界应设1.5米以上的封闭式或半封闭式路栏。
(二)施工机械在挖土、装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三)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辅以洒水等降尘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