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法律法规
法律知识:如何完善商业秘密的保护法规
法律知识:如何完善商业秘密的保护法规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商业秘密的重要性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
商业秘密是指商业活动中某些信息,如技术、客户列表、商业计划等,由于其保密性对企业具有较大的商业价值而被保护的信息。
保护商业秘密有助于维护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
然而,当前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法规仍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建立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我国现行商业秘密保护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但缺乏整体性法律制度。
因此,应建立完整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取得方式、权利、义务等,从而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
二、规范商业秘密保护程序商业秘密保护程序不规范容易导致商业秘密泄露。
因此,应建立统一的商业秘密保护程序,包括商业秘密记录、存储、传输、行为审查、员工培训和保密责任等,以确保商业秘密安全。
三、强化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包括司法、行政和技术等多个方面的保护措施。
应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对违反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的行为依法惩处,同时加强技术保护手段,如加密技术、网络安全技术等,以确保商业秘密不受非法获取和侵犯。
四、加大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在现实生活中,商业秘密泄露的现象屡屡发生。
应加强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惩商业秘密泄露的违法行为,对商业秘密泄露进行严格的惩罚和补偿。
总之,完善商业秘密的保护法规是保护企业利益的重要举措。
加强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建设和实践应是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努力的方向。
只有进一步健全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规范商业秘密保护程序,强化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加大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才能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促进我国商业发展。
保密协议涉及的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是我国关于保护商业秘密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商业秘密的概念、保护范围、侵权行为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根据该法,企业可以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员工的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该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该法规定了国家秘密的保密范围、保密措施、保密期限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企业可以依据该法,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保密信息进行保护,并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员工的保密义务。
四、《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该规定明确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标准、法律责任及处罚措施。
企业可以依据该规定,对员工的保密行为进行规范,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该条例规定了电信业务经营者、用户及其他相关方的保密义务。
企业可以依据该条例,对涉及通信保密和网络安全的内容进行保护,并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基本规则。
保密协议作为一种合同,其效力受到合同法的调整。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该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认定、责任承担及赔偿标准。
在保密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员工违反保密义务,给企业造成损失,企业可以依据该法追究其侵权责任。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该法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责任。
若员工故意泄露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可以依据该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保密协议涉及的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
公司法对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的要求
公司法对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的要求商业秘密对于公司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至关重要。
为了保护商业秘密,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在中国,公司法对于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本文将深入探讨公司法对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的要求,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商业秘密是指商业活动中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有商业价值,并对其保密采取了相应措施的信息。
商业秘密的产生与使用离不开公司的经营活动,它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设计、技术成果、市场战略、客户资料等。
二、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于商业秘密保护做出了如下规定:1. 公司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商业秘密的完整性和保密性;2. 公司应当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因工作需要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应当承担保密责任;3. 公司发现商业秘密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公司法要求公司制定保密措施,限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并要求员工承担保密责任。
一旦发现商业秘密泄露,公司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商业秘密保护的具体措施为了满足公司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要求,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具体措施:1. 签订保密协议:公司可以与员工、合作伙伴等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和保密义务,确保相关人员明白商业秘密的保密重要性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安全管理系统: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系统安全、人员出入管理、文件保管等方面的措施,确保商业秘密的安全性。
3. 员工培训与教育:公司应对员工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培训与教育,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和法律意识,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4. 访客管理:对于来访的客户、合作伙伴等,公司应建立明确的访客管理制度,限制访问范围,并要求对商业秘密进行保密。
5. 监控与检测系统:公司可以安装监控与检测系统,对公司的信息系统和办公环境进行实时监控与检测,发现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定义
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本法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商业秘密的界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39条规定:“自然人和法人应有可能防止其合法控制的信息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以违反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向他人披露,或被他人取得或使用,只要该类信息:(a)属秘密,即作为一个整体或就其各部分的精确排列和组合而言,该信息尚不为通常处理所涉信息范围内的人所普遍知道,或不易被他们获得;(b)因属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并且(c)除该信息的合法控制人,在此种情况下采取合理的步骤以确保其秘密性质。
”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
1 、秘密性__不为公众所知悉。
商业秘密首先必须是处于秘密状态的信息,必须具有秘密的一般特性,不特定人不可能从公开的渠道所获悉。
“不为公众所知悉”有两方面含义,一是指不为权利人或权利人允许知悉范围以外的其他任何人所知悉;二是指不为同行业或者该信息应用领域的人所知悉,一般来说,只要不为同行所一般知悉,就处于法律认可的“不为公众所知息”的秘密状态。
2、价值性__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就在于其自身所蕴含的经济价值和竞争价值。
这一价值可以是现实的,即已经为权利人所应用并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也可以是潜在的,即虽然还未被权利人运用于生产和经营之中或者正处于研究、构思之中,但是一旦应用就可以使权利人获得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既包括了现成、成熟的信息,即只要应用就可获得经济利益;也包括了某些阶段性不完全成熟的信息,即某些失败的技术研究资料和经营信息,对权利人改进科学实验或者经营思路具有重要价值,对竞争对手也十分重要,其本身蕴涵着潜在的经济利益,可以带来竞争优势。
另外,一项信息对本公司来说显示不出价值,但对竞争对手或其他公司却十分有用,这种信息也同样具有价值,其价值等同于情报交易对价。
商业保密费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业秘密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的无形资产,对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商业保密费作为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手段,其法律规定对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商业保密费的概念、法律规定、适用范围、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商业保密费的概念商业保密费,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保护商业秘密所支付的费用。
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保密费用:用于支付保密技术、保密设备、保密场所等费用。
2. 保密人员费用:用于支付保密人员工资、福利、培训等费用。
3. 保密管理费用:用于支付保密管理机构的运行费用。
4. 保密技术改造费用:用于支付保密技术改造、更新、升级等费用。
5. 保密咨询费用:用于支付保密咨询、评估、鉴定等费用。
三、商业保密费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对其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防止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传播其商业秘密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企业采取保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制定保密制度;(二)采取技术措施;(三)采取管理措施;(四)采取法律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保密义务,泄露或者使用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法律规定(1)保密费用企业可以依法要求员工、合作伙伴等保密义务人支付保密费用。
保密费用应当根据商业秘密的价值、保密义务人的经济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2)保密人员费用企业可以依法要求保密人员支付保密费用。
保密人员费用应当包括工资、福利、培训等费用。
(3)保密管理费用企业可以依法要求保密管理机构支付保密管理费用。
保密管理费用应当包括机构运行费用、保密技术、保密设备、保密场所等费用。
(4)保密技术改造费用企业可以依法要求保密技术改造费用。
保密技术改造费用应当包括保密技术改造、更新、升级等费用。
(5)保密咨询费用企业可以依法要求保密咨询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发文字号】法释〔2020〕7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9.10【实施日期】2020.09.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0年8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0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12日起施行法释〔2020〕7号)为正确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技术信息。
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经营信息。
前款所称的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第二条当事人仅以与特定客户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为由,主张该特定客户属于商业秘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客户基于对员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该员工所在单位进行交易,该员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该员工或者该员工所在的新单位进行交易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员工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条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与保密有关的法律法规
引言概述:在当今社会的信息化时代,保密问题备受关注。
各个领域的组织和机构都面临着保护机密信息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挑战。
为了确保国家安全、经济利益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各国纷纷建立了与保密有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与保密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详细阐述,包括国内和国际层面的法规。
正文内容:一. 国内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该法律法规是中国保密制度的基本法律,旨在保护国家秘密。
法律明确了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分类,规定了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保护法》该法律旨在保护商业秘密,确保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法律对商业秘密的定义和保护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商业秘密的获取、使用和公开披露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法保护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它规定了专利的申请和审查程序,保护发明人的权益,解决专利侵权纠纷。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著作权。
它规定了著作权的范围和权益,明确了著作权的获取、行使和保护措施。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旨在维护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
它规定了网络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网络安全事件的处理等方面的要求,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
二. 国际法律法规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公约》该公约是最高国际知识产权机构WIPO的组织法律基础,旨在促进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合作。
公约规定了知识产权的范围和权益,以及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和纠纷解决机制。
2. 《欧洲专利公约》该公约是欧洲专利组织(EPO)的法律基础,旨在统一欧洲各国的专利制度。
公约规定了欧洲专利的申请和审查程序,以及专利的保护和权益。
3. 《巴黎公约》巴黎公约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商标相关国际条约之一,旨在推动商标的国际保护和合作。
公约规定了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制度,保护商标的权益,以及商标的国际优先权等。
与商业秘密有关的法律法规
与商业秘密有关的法律法规
商业秘密是指企业经营活动中具有商业价值,并且具有保密义务的
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计划、客户资料、产品研发资料、
市场调研报告等。
由于商业秘密的泄露可能对企业造成严重损失,因
此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商业秘密的安全。
以下是一些
与商业秘密有关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法》:该法律明确规定了商业秘密的
定义、保护范围、保护措施等内容。
其中,商业秘密的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济组织,商业秘密的保护对象包括信息和技术等内容。
法律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获取、披露、使用商业秘密,否则将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美国商业秘密法》:美国的商业秘密法主要包括《联邦商业秘
密法》和《加利福尼亚商业秘密法》。
这些法律对商业秘密的定义、
保护措施、诉讼程序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从而保护企业的商业信
息不受非法获取和使用。
3.《欧盟商业秘密保护指令》:2016年6月,欧盟通过了商业秘密
保护指令,旨在统一各成员国的商业秘密保护标准,提高欧盟企业对
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促进欧洲经济的发展。
4.《日本商业秘密保护法》:日本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于2016年生效,明确规定了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商业秘密的范围、商业秘密的保护
措施等内容,为日本企业提供了更加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综上所述,各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非常重视,通过立法保护商业秘密的安全,有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和经济的繁荣。
企业应加强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和保护意识,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商业秘密不受损害,以保障企业的长远利益。
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商业秘密是企业竞争力的核心,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在中国,保护商业秘密主要通过以下法律法规进行:1.《企业名称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企业名称的保护范围,禁止其他企业以同名或相似名字冒用他人商号。
2.《商标法》:商标是企业的重要标识,商标的注册和保护可以防止他人冒充或盗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
3.《著作权法》:该法律保护文学、艺术、科学作品及软件等的著作权,企业可以申请软件著作权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4.《专利法》:专利是对发明创造的产权保护,企业可以通过申请专利保护核心技术和商业秘密。
5.《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主要保护商业秘密不被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和使用,禁止其他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6.《劳动合同法》: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承诺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禁止将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
7.《反垄断法》:该法律规定了一些涉及商业秘密的反垄断行为,禁止企业通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获取他人商业秘密。
除了上述法律法规外,中国还有一些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实施细则和规定,如《商业秘密保护条例》和《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
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为企业保护商业秘密提供了法律依据。
另外,国际上也有一些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国际公约和协定,如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贸易相关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商业秘密保护国际公约》。
这些协定为各国之间的商业秘密保护提供了国际合作框架和基础。
总之,保护商业秘密是企业发展的重要环节,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维护商业秘密的安全。
企业应充分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确保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商业秘密法
商业秘密法商业秘密是商家或企业拥有的不能为其他人所知晓的非公开信息。
商业秘密对公司的竞争优势至关重要,因为它可以包括关于产品、客户、营销策略和其他方面的敏感信息。
为了保护商业秘密,法律界普遍承认了商业秘密法的重要性。
商业秘密法的定义商业秘密法是一系列法规,旨在保护企业、公司或个人拥有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通常指的是不为公众知晓的商业信息,该信息对公司的商业价值至关重要。
商业秘密可涵盖各种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过程、客户列表、研发数据等。
商业秘密法确立了法律框架,赋予商业所有者对商业秘密的控制权。
这些法律规定了何为商业秘密,以及如何保护和处理商业秘密的措施。
商业秘密法的作用商业秘密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商业所有者免受未经授权的商业秘密披露和利用。
通过商业秘密法,商业所有者可以采取法律措施,追究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责任。
此外,商业秘密法也鼓励商业所有者采取积极措施来维护商业秘密的安全。
商业秘密法的确立,有助于促进商业创新和竞争。
企业在知道其商业秘密得到法律保护的情况下,更有动力进行创新,并与竞争者保持竞争优势。
商业秘密法的适用范围商业秘密法通常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企业和组织。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业秘密法可能存在一定差异,但总体而言,商业秘密法适用于保护商业秘密所有者的利益。
商业秘密法通常适用于以下类型的商业秘密:1.客户资料:包括客户列表、客户购买记录、客户需求等。
2.产品信息:生产方法、配方、原材料等。
3.营销策略:市场调研数据、广告策略、品牌推广等。
4.研发数据:创新研究、产品设计、技术数据等。
商业秘密法覆盖的范围非常广泛,以确保商业秘密所有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商业秘密法的保护措施为了保护商业秘密,商业所有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签订保密协议:与员工、合作伙伴或供应商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和责任。
2.实施安全措施:使用密码保护、加密等措施来确保商业秘密的安全存储和传输。
3.限制访问权限:仅授权有必要知晓商业秘密的人员访问相关信息,并建立访问控制机制。
侵犯商业秘密罪相关的法律规法规及司法解释
侵犯商业秘密罪相关的法律规法规及司法解释侵犯商业秘密罪相关的法律规法规及司法解释有哪些?接下来,我为你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罪相关的法律规法规及司法解释1、《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 2010 〕 41 号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各中央企业:《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87 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加快研究制订相关实施细则,切实保障企业利益不受侵害,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保障中央企业利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中央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中央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第三条中央企业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中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必须依法按照国家秘密进行保护。
第四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中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按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五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实行依法规范、企业负责、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便利工作、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第七条各中央企业保密委员会是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工作机构,负责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上级保密机构、部门的工作要求,研究决定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相关事项。
各中央企业保密办公室作为本企业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依法组织开展商业秘密保护教育培训、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事件查处等工作。
第八条第九条中央企业保密办公室应当配备专职保密工作人员,负责商业秘密保护管理。
中央企业科技、法律、知识产权等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商业秘密的确定第十条中央企业依法确定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管理方法、商业模式、改制上市、并购重组、产权交易、财务信息、投融资决策、产购销策略、资源储备、客户信息、招投标事项等经营信息;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术诀窍等技术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概念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马永顺律师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 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 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商业秘密。
所谓商业秘密,依《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本条第3 款之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显而易见,我国法律所指的商业秘密包含技术秘密( 专利技术之外的有关工业上的生产技术、工艺秘决或产品配方,其自身不具有独立性或整体性,而须依附于某项专利,或依附于某项商业秘密) 在内。
其范围既包括生产技巧、工艺秘决、产品配方这类技术信息,也包括商业经验、经营策略、营业秘密这类营业信息。
这里,所谓“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所谓“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有确定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所谓“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所谓“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谓“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决窃、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已得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肯同。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 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
已为社会公知公用的通用技术和普通的经营方法不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
商业秘密的这种秘密性是商业秘密持有人有意采取保密措施而达到的。
因此,判断持有人是否采取保密措施,往往成为确认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关键因素之一。
商业秘密保护的国际标准和法律法规
商业秘密保护的国际标准和法律法规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商业秘密保护的问题已经越来越受到关注。
商业秘密是指企业为了获得竞争优势所保持的与企业经营有关的技术、经验、信息和资料等,可以说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
因此,商业秘密的泄露会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造成严重影响,因此,保护商业秘密成为企业治理中至关重要的事项。
我国于2018年10月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法》,旨在保护商业秘密,加强市场监管,形成良好的市场环境。
在国际上,也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来规范商业秘密保护。
一、WTO的相关规定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知识产权协定》保护商业秘密,包括技术和工业情报。
协定规定,在知识产权方面,成员国应互相协商、合作和互不歧视,同时对其它成员国提供适当的保护。
WTO的《技术贸易协定》(TBT)也与商业秘密保护有关。
其第十章规定商品发布的技术规范应保密,并禁止要求厂家公开其商业秘密。
二、欧洲联盟的商业秘密保护规定欧洲联盟成员国之间也有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
《欧洲联盟商业秘密保护指令》规定了商业秘密的定义,同时也规定了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包括违法者会受到处罚等。
三、ISO的商业秘密保护标准ISO(国际标准化组织)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也有一系列的标准。
其中,ISO22901-1-2017给出了关于保护技术信息的建议,从技术维度提供技术信息的解释,重点是揭示商业秘密的元素,但对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内容很少。
四、联合国的商业秘密保护规定联合国也有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
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进行了具体规定。
仲裁庭应当保护商业秘密的保密,以避免其泄露。
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商业秘密框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还提出了一套商业秘密框架,其中包括定义、保护、实施和执行商业秘密等各方面,详细规定了商业秘密的各种保护措施和实践经验。
六、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也较为完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
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规定详解
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规定详解商业秘密是企业经营活动中的重要资产,对其进行有效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商业秘密得到充分保护,各国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解析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规定。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和要素商业秘密是指企业经营活动中不为公众所知悉,对于营业者有实际或潜在商业价值,并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的信息和技术。
商业秘密的要素包括秘密性、经济价值和合法获取。
1.秘密性商业秘密应当具有一定的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或者不易获取。
只有具备秘密性的信息才能被认定为商业秘密,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
2.经济价值商业秘密应当具备一定的经济价值,即对企业经营活动具有实际或潜在的商业利益。
商业秘密的价值是企业保护秘密的基础,也是法律保护的前提。
3.合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获取应当是合法的,即通过合法手段获取的信息和技术。
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将不能得到法律保护。
二、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依据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规定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商业秘密保护法》等。
1.商标法商标法对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进行了保护,商标作为企业的标识符号往往具有商业秘密的成分。
在商标的使用和保护过程中,商业秘密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
2.专利法专利法对发明创造进行了保护,同时也保护了与专利有关的商业秘密。
企业申请专利时,应当注意保护商业秘密,避免知识产权泄露。
3.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对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了保护,也涉及到商业秘密的保护。
企业在发布公司资料、产品介绍等文稿时,应当注意保护其中的商业秘密。
4.商业秘密保护法商业秘密保护法是我国对商业秘密进行综合保护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权利人的权利与义务、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内容,为商业秘密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措施为了保护商业秘密,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包括非竞争条款、保密协议、技术保密措施、司法救济等。
商业秘密侵犯法律责任(3篇)
第1篇一、引言商业秘密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取竞争优势的重要资源,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商业秘密保护意识的不足,商业秘密侵权现象日益严重。
本文旨在探讨商业秘密侵犯的法律责任,以期为我国企业提供法律保护,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商业秘密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2. 特征(1)秘密性: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保密性。
(2)价值性:商业秘密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3)保密性:权利人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防止商业秘密泄露。
(4)实用性:商业秘密具有可实施性,能够为企业带来实际利益。
三、商业秘密侵犯的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2)赔偿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3)赔礼道歉:侵权人应当向权利人赔礼道歉,消除侵权行为对权利人名誉的影响。
2. 行政责任(1)责令停止侵权:行政机关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行政机关可以没收侵权人的违法所得。
(3)罚款: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侵权人进行罚款。
3. 刑事责任(1)侵犯商业秘密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商业秘密保护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2)刑事责任主体: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3)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四、商业秘密侵犯的举证责任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权利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以下事实:1. 存在商业秘密:权利人需要证明其拥有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
2. 侵权行为:权利人需要证明侵权人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公司之间保密协议法律依据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商业秘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避免信息泄露给竞争对手,公司之间签订保密协议成为了一种常见的法律手段。
以下是公司之间保密协议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规范合同关系的法律法规,其中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泄露对方的商业秘密。
”这一规定明确了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这一规定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的权利,同时要求劳动者履行保密义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获得的商业秘密。
”该法明确了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以及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因侵害他人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了侵害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进行了规定。
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对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进行了细化,明确了侵犯商业秘密的定罪量刑标准。
综上所述,公司之间签订保密协议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侵权责任法》、《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
这些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公司之间保密协议的法律基础,为企业保护商业秘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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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段期限内不得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从事个人牟利活动,非依法律的规定或者企业的允诺,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企业商业秘密。
法律条文: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正)第20条的规定关于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的规定。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10条第一款列举了3种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禁止性规范;第二款是关于不正当竞争进行界定的解释性规范;第20条是关于侵害商业秘密等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第60条第2款关于附随义务的规定;第92条关于后合同义务的规定;第十八章第二节关于技术转让合同中关于技术秘密转让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4条、第80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以以非专利技术出资(包括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以及对非专利技术金额的限制规定;第61条第一款、第123条第二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经理竞业禁止的规定;第62条、第123条第2款关于董事、监事、经理不得泄露企业或公司商业秘密的禁止性规定;第215条关于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及其他责任的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5条第1款关于合营企业各方可以以工业产权(包括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进行投资的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8条关于中外合同者可以提供工业产权以及非专利技术(包括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作为合作条件的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8条关于侵害其他科技成果(包括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3条关于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的规定;第40条第6项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8、《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10条第2款关于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职责中,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的规定;第37条关于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51条第一款关于国家建立科学技术保密制度的规定;第60条关于非法窃取技术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27条关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时,应当签订保守商业秘密的协议以及中介机构在从事代理或者居间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负保密义务的规定;第28条关于企业内部的保密制度建立的规定。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二款关于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的规定。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2条关于劳动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保守企业商业秘密有关事项的规定;第102条关于违反劳动合同中的保密事项,给企业造成损失,应承担损害赔
偿责任的规定。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以及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规定。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2条第二款关于技术秘密转让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24条第三款关于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中医药科研成果,确需转让、对外交流的,应当符合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第35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和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泄露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6条第一款关于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工业产权(包括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作价出资的规定。
部门规章
1、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通知》中关于正确理解商业秘密的定义,合理认定商业秘密的范围的规定。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作了具体的规定。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规定。
4、原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对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作了细致的规定。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5条关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的规定;第6条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第2条关于由于劳动者未履行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作了明确的规定。
司法解释
1、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关于对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二款、第三款关于侵权发生时当事人诉讼主体的规定。
国际条约
1994年4月5日签署、1995年1月1日生效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 协议)第7节关于“未披露的信息的保护”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