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计算表(水污染物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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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计算表
(水污染物适用)
税款所属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纳税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污染物为水污染物的申报计算。
2.第1栏“月份”:按税款所属期进行分月填报,如1月、2月、3月等。
3.第2栏“税源编号”:纳税人申报时无需填写,由税务机关的征管系统根据纳税人的排放口信息赋予编号。
4.第3栏“排放口名称”:填写每一排放口对应的具体名称,与《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中填写的名称一致。
5.第4栏“种类”:包括第一类水污染物、其他类水污染物。根据《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的类别填写,其中其他类水污染物包含第二类水污染物及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水污染物
6.第5栏“污染物名称”:根据《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的水污染物名称填写,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同一排放口对第一类水污染物取前五项污染物,对其他类水污染物取前三项污染物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特殊规定的按其填写。
7.第6栏“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根据纳税人每一征收品目(污染物名称)填写其实际使用的计算方法,包括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应与《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中名称一致。
8.第7栏“污水排放量”:采用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时填写,按实际监测出的污水排放量填报。
9.第8栏“实测浓度值”:采用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时填写,根据实际监测填写月均浓度值。
10.第9栏“计算基数”: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排污系数法时填写,按照排污系数法规则填写产品产量值或者原材料耗用值。
11.第10栏“产污系数”: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排污系数法排污系数为空时填报。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条件时,按《污染源普查产排污系数手册》或各省环保部门确定的产污系数填报,应与《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中相关内容一致。同一排放口同一污染物需采用2个以上产(排)污系数的,分多行分别计算填写。
12.第11栏“排污系数”: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排污系数法时填报。《污染源普查产排污系数手册》或各省环保部门确定的排污系数填报,应与《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中相关内容一致。同一排放口同一污染物需采用2个以上产(排)污系数的,分多行分别计算填写。
13.第12栏“污染物排放量”:使用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方法的,污染物排放量=废水排放量×实测浓度值÷1000;使用排污系数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基数×排污系数或污染物排放量=计算基数×产污系数;使用物料衡算方法的,据实填写污染物排放量,并提供相关来源数据支撑,计算过程留档备查。当污染物名称为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超标)、余氯量(用氯消毒的医院废水)时,污染物排放量=废水排放量×1000。
14.第13栏“污染当量值”:根据《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确定填写。
15.第14栏“污染当量数”:污染当量数=污染物排放量÷污染当量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