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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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规范羊肉及其制品屠宰和生产经营行为的通告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通告2015年第26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发布日期】2015.11.25

【实施日期】2015.1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规范羊肉及其制品

屠宰和生产经营行为的通告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通告2015年第26

号)

为保障全省羊肉及其制品食品安全质量,加强羊肉及其制品监管,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等相关规定,现就规范羊肉及其制品屠宰和生产经营行为通告如下:

一、严格规范企业(业户)行为。涉及羊肉及其制品的屠宰、生产经营企业(业户)须依法守信经营,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一)屠宰环节。屠宰主体须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要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羊屠宰检疫规程》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检疫合格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施加检疫标志;检疫不合格的,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屠宰主体出售羊肉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销货凭证,做好销售记录。严禁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病死、注水及注入其他物质的羊。

(二)生产加工环节。羊肉制品生产加工单位要规范羊肉等原料进货渠道,批批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货凭证,进行进货查验;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做好生产过程质量控制;规范产品包装标签标注,标签应标注企业名称、产品名称、规格、成分或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生产混合肉必须显著标注成分及比例;做好出厂检验和销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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