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18.04.10•【字号】鲁牧办发〔2018〕8号•【施行日期】2018.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业经2018年第19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18年4月10日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局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确保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正常公务出行,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精神和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包括公车改革后我局保留的公务车辆(以下称“保留车辆”)和根据公务出行需要租用的社会车辆(以下称“租用车辆”)。
第三条公务用车应遵循厉行节约、规范高效、公车公用、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四条局办公室牵头负责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的制定完善,负责局领导公务用车的协调保障、保留车辆的用车审批和派出;局规划财务处负责公务用车资金预算、经费使用监督管理,牵头负责租用车辆合作企业公开择优选定事宜;局机关服务中心牵头负责保留车辆的维护保养、日常管理及司机人员管理,根据办公室审批意见具体负责保留车辆派出事宜。
第二章保留车辆使用管理第五条根据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复,车改后我局保留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共4辆。
第六条机要通信用车使用范围:(一)党和国家保密文件及文书的传递;(二)涉密通信器材的取送;(三)紧急重要公文、领导特急批文等的取送;(四)携带涉密文件(符合国家保密等级)及执行特殊公务人员的公务出行接送站等;(五)重要档案资料、大额现金、贵重物品、大宗物品取送等公务出行,按有关规定,必须由专人专车运送的。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酒类,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 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规划、政策并监督实 施。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市县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组织实施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 度;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直属机构
稽查局
受理药品、医疗器械、食品、保健品、化妆品、药包材的举报案件,负责向局内有关职能部门移交食品、保 健品、化妆品的举报案件;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和责任人。组织实施全省范围内的统一 稽查行动,组织查处全省的重大案件;负责编制和下达年度药品抽验计划;监督抽验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的药品质量,定期发布全省药品质量公告;负责督办全省药品、医疗器械大案要案的查处。负责全省举报、查处 案件的汇总分析;对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稽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机关服务中心
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更名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
信息中心
一、参与起草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起草省局信息化建设年度工作计划;拟定信 息化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省局信息资源的整合与管理,开展信息调研、学术交流和培训,进行信息分析和预测,提供信息咨 询服务。
(二)与省畜牧兽医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省畜牧兽医部门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 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含生猪定点屠宰)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 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其他畜牧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进 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 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全省种畜禽执法督导检查情况的通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全省种畜禽执法督导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09.10.12•【字号】鲁牧畜科发[2009]62号•【施行日期】2009.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全省种畜禽执法督导检查情况的通报(鲁牧畜科发〔2009〕62号)各市畜牧兽医局:根据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种畜禽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鲁牧畜科发〔2009〕43号)要求,自9月15-25日利用10天的时间,省、市两级联合对全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监管等情况进行了督导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全省种畜禽执法督导检查由省畜牧兽医局统一组织,抽调市局有关人员和专家,组成8个检查小组,对各地进行集中交互式督导检查。
检查小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深入现场检查的方式,对全省65个种畜禽场和15个生猪人工授精站重点检查。
通过抽查合格的种畜禽场49个,占总数的75 %;合格的生猪人工授精站8个,占总数的53%。
这次检查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畜禽良种是畜牧业生产的基础,其性能直接影响畜产品质量和畜牧业生产的效益。
抓好种畜禽管理,是带动畜禽生产力水平提高,促进畜牧业生产快速发展的关键环节,对农民增收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各市对种畜禽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高度重视,认真传达通知精神,成立了工作组,加强了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责任,制定了检查工作方案,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专项检查工作落到实处,把整治活动推向深入。
德州市,接到通知后市局领导高度重视,召开了由分管局长及畜牧站长参加的种畜禽专项执法检查工作会议,传达了通知精神,学习了《畜牧法》等有关法规,成立了工作组,制定了工作方案,采取企业自查、县畜牧局全面检查、市分管局长分片督导检查的方法,对检查不合格的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由县畜牧局督导落实整改效果,由于措施得力,该地区种畜禽监管工作成效显著。
山东4部门联合整治农产品质量安全
殷元元等:马铃薯收获机输送链仿真分析与参数优化83[13]戚江涛,蒙贺伟,李成松,等.马铃薯收获机的设计与研制[J].农机化研究,2018,40(2):124-127.QI Jiangtao,MENG Hewei,LI Chengsong,et al.The design anddevelopment of potato harvester]J].Journal of Agricultural Mechanization Research,2018,40(2):124-127.[14]王法明,孙传祝,王相友,等.小型马铃薯收获机的设计[J].湖北农业科学,2016,55(5):1287-1290.WANG Faming,SUN Chuanzhu,WANG Xiangyou,et al.Designon the small potato harvester[J].Hubei Agricultural Sciences,2016,55(5):1287-1290.[15]魏万福.马铃薯全程机械化配套技术[J].农业工程,2015,5(4):47-49.WEI Wanfu.Potato mechanization operation technology[J].Agricultural Engineering,2015,5(4):47-49.[16]王洪娴,王东伟.三种马铃薯收获机作业性能对比试验与分析[J].青岛农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5,32(2):151-155.WANG Hongxian,WANG Dongwei.Three potato harvester comparative experimental working performance and analysis[J].Journalof Qingdao Agricultural University(Natural Science),2015,32(2):151-155.[17]魏宏安,王蒂,连文香,等.4UFD-1400型马铃薯联合收获机的研制[J].农业工程学报,2013,29(1):11-17.WEI Hongan,WANG Di,LIAN Wenxiang,Development of4UFD-1400type potato combine harvester[J].Transactions of theChinese Society of Agricultural Engineering,2013,29(1):11-17.[18]HOSAINPOUR A,KOMARIZADE M H,MAHMOUDI A,et al.High speed detection of potato and clod using an acoustic based intelligent system[J].Expert System with Applications,2011,38(10):12101-12106.!行业动态谦-------------------山东:4部门联合整治农产品质量安全为严防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风险隐患,堵塞[监管漏洞,严打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日前,山东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省[畜牧兽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联合开展食用农专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源头治理、主体责任落实、市场监管|和行刑衔接等方面出台了一揽子举措,全力为山呀东绿色优质农产品生产保驾护航。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工作机构简称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工作机构简称的通知鲁政办字〔2009〕10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省政府机构设置及调整情况,参照国务院机构简称,我们对省政府工作机构简称做了修订。
为方便使用,现将修订的《省政府工作机构简称》印发给你们,供内部使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六月十五日省政府工作机构简称一、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二、省政府组成部门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山东省教育厅(省教育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省科技厅) 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民委)山东省公安厅(省公安厅)山东省国家安全厅(省安全厅)山东省监察厅(省监察厅) 山东省民政厅(省民政厅) 山东省司法厅(省司法厅) 山东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水利厅(省水利厅) 山东省农业厅(省农业厅)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山东省商务厅(省商务厅) 山东省文化厅(省文化厅) 山东省卫生厅(省卫生厅)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口计生委)山东省审计厅(省审计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省环保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外办)三、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国资委)四、省政府直属机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山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广电局)山东省体育局(省体育局)山东省统计局(省统计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局)山东省新闻出版局(省新闻出版局)山东省林业局(省林业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监局)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监局)山东省旅游局(省旅游局)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机关事务局)山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省侨办)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法制办)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人防办)山东省人民政府研究室(省政府研究室)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省金融办)五、省政府部门管理机构山东省粮食局(省粮食局)山东省物价局(省物价局)山东省公务员局(省公务员局)山东省监狱管理局(省监狱局)山东省畜牧兽医局(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公开山东省畜牧兽医局与省直有关部门职责边界的公告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公开山东省畜牧兽医局与省直有关部门职责边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0.07.14•【字号】•【施行日期】2020.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公开山东省畜牧兽医局与省直有关部门职责边界的公告根据《中共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省级政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的通知》(鲁编〔2020〕21号)要求,现将我局与省直有关部门职责边界事项面向社会公布。
目前涉及我局与省直有关部门职责边界事项共4项,分别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监管,广告监管,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以上职责分工具体如下: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省畜牧局: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负责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规行为。
二、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监管省畜牧局:负责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其他畜牧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以及使用(水产养殖使用除外)的监督管理。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水产养殖中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渔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
三、广告监管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加强部门协作和工作衔接,形成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监管合力。
指导涉嫌虚假广告犯罪案件移送工作,建立健全与公安部门案件会商、信息共享、涉罪案件线索移送等工作机制。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农药广告内容的审查管理工作。
依法撤销农药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省公安厅:负责督办重大涉嫌虚假广告犯罪案件。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医疗广告内容的审查管理工作,依法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省广电局:负责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工作,加强对播出机构行业管理,监督指导广告审查责任落实,健全广告审查制度,清理整治各种利用健康养生节(栏)目、新闻报道等方式变相发布广告的行为。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6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6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我省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实现重要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在前期开展农产品、食品、药品等追溯体系建设试点的基础上,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建设目标。
加快建设从生产、加工、流通到消费的全过程信息化追溯体系,到2020年,通过开展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培育一批标准化追溯骨干企业群体;制定、修订相关规章制度,建立科学的追溯体系运作模式、成熟的追溯体系技术标准;建成完整的“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全链条信息追溯体系与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的信息共享机制;提升生产经营主体全过程信息化管理能力和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调动企业使用追溯平台的积极性,推动传统产业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社会公众对追溯体系建设的参与度和认同感,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消费安全需求;发挥追溯平台在日常消费中的辅助引导作用,市场环境明显改善。
(二)建设原则。
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形成“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建设运行模式。
坚持追溯体系建设与区域发展规划相结合,加强指导协调,统筹调动资源,层层落实责任,形成省、市、县三级政府联动的组织保障机制。
建立完善追溯体系共治机制,强化政府部门之间、部门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协作配合和资源共享,形成追溯体系建设合力。
打击私屠滥宰活动保障肉品质量安全
打击私屠滥宰活动保障肉品质量安全
佚名
【期刊名称】《农业知识(科学养殖)》
【年(卷),期】2015(000)004
【摘要】为维护全省良好的生猪屠宰市场秩序,确保生猪及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日前,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打击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告》.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在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城市肉菜批发市场、菜市场、农村乡镇政府驻地、传统大集等重点肉品消费场所广泛印发张贴.
【总页数】2页(P19-20)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广州:打击私屠滥宰查扣私宰肉品1万公斤
2.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生猪私屠滥宰强化肉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通知
3.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生猪屠宰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保障市场肉品质量安全的通知
4.商务部等6部门联合部署打击私屠滥宰专项治理行动及春节期间保障肉品安全工作
5.保定市畜牧水产局多措并举打击私屠滥宰强化肉品卫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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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关于推进健康肉供应链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关于推进健康肉供应链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4.18•【字号】鲁食安办发〔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关于推进健康肉供应链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市食安办、畜牧兽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为加强从生产到消费各环节的有效衔接,不断提升全供应链肉类产品品质和质量安全水平,增强消费信心,促进我省畜牧食品产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加快由产量大省向品牌强省转变,经省食安办、省畜牧兽医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确定,以猪肉及其制品为切入点,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健康肉供应链建设,现将《山东省推进健康肉供应链建设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4月18日山东省推进健康肉供应链建设行动方案为加强从生产到消费各环节的有效衔接,提升肉类产品品质和质量安全水平,提振公众消费信心,促进产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加快建设“食安山东”,现就推进我省健康肉供应链建设,制定如下方案。
一、重要意义山东是畜牧食品生产大省,也是流通、消费大省。
近年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实施品牌引领战略,把畜牧食品品牌建设作为提升产业竞争力和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措施来抓,培育了一批标杆企业,涌现出一批知名品牌,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持续增强。
但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相比,与顺应城乡居民美好生活需求相比,畜牧食品产业大而不强、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仍很突出,主要表现为:优质绿色健康品牌产品缺乏,肉类及肉制品品牌整体形象有待于重塑;生产标准化覆盖面有限,屠宰加工集中度不高;涵盖屠宰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等各环节的冷链配送体系亟待完善;品牌评价体系不健全,缺乏公信力;“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时有发生等。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
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7.12.29
•【字号】鲁食药监法〔2017〕234号
•【施行日期】2017.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省局对所有经省政府登记编号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梳理和评估,此前已依据规范性文件报备程序对17件有效期届满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延期处理并重新登记编号,对15件有效期届满不再实施或者已被新的文件取代的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和废止。
现将现行有效的60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29日附件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规范羊肉及其制品屠宰和生产经营行为的通告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规范羊肉及其制品屠宰和生产经营行为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15.11.25•【字号】•【施行日期】2015.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规范羊肉及其制品屠宰和生产经营行为的通告为保障全省羊肉及其制品食品安全质量,加强羊肉及其制品监管,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等相关规定,现就规范羊肉及其制品屠宰和生产经营行为通告如下:一、严格规范企业(业户)行为。
涉及羊肉及其制品的屠宰、生产经营企业(业户)须依法守信经营,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一)屠宰环节。
屠宰主体须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要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羊屠宰检疫规程》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检疫合格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施加检疫标志;检疫不合格的,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屠宰主体出售羊肉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销货凭证,做好销售记录。
严禁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病死、注水及注入其他物质的羊。
(二)生产加工环节。
羊肉制品生产加工单位要规范羊肉等原料进货渠道,批批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货凭证,进行进货查验;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做好生产过程质量控制;规范产品包装标签标注,标签应标注企业名称、产品名称、规格、成分或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生产混合肉必须显著标注成分及比例;做好出厂检验和销售记录。
严禁使用来源不明、病死羊肉及畜禽肉等不合格肉品加工生产,严禁用毛皮养殖动物胴体等非食品原料加工生产,严禁添加非食用物质或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生产加工假冒伪劣或有毒有害羊肉制品等。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24年山东省动物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24年山东省动物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4.06.21•【字号】鲁牧饲药字〔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24年山东省动物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鲁牧饲药字〔2024〕3号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有关检测机构:为加强我省动物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添加“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保障水平,我局制定了《2024年山东省动物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市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4年6月21日2024年山东省动物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方案一、总体安排(一)检测形式。
分动物尿液监督抽检(例行监督抽检和飞行抽检)和动物毛发风险监测两种方式。
例行监督抽检抽样由有关市、有关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承担检测单位协助做好现场监督抽样指导工作;飞行监督抽检及风险监测由省畜牧兽医局和省饲料兽药质量检验中心共同负责,有关市做好配合。
(二)检测批次。
全省计划抽样监测2182批,其中:动物毛发100批,动物尿液2082批。
(三)承检单位。
山东省饲料兽药质量检验中心、方圆标志检验检测(山东)有限公司、英格尔检测认证(山东)有限公司、威海德生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具体任务数量分配见附件1)。
山东省饲料兽药质量检验中心负责全部抽检结果汇总工作。
二、例行监测和风险监测(一)监测范围:济南、淄博、枣庄、东营、潍坊、济宁、泰安、日照、临沂、德州、聊城、滨州和菏泽13个市。
各市监测重点:济南市的济阳区、长清区和商河县;淄博市的临淄区和高青县;枣庄的峄城区和高新区;东营市的河口区和利津县;潍坊市的青州市、高密市和临朐县、济宁的嘉祥市和梁山县;泰安市的岱岳区和宁阳县;日照市的莒县、五莲县;临沂市的莒南县、蒙阴县和郯城县;德州市的陵城区、禹城市和临邑县;聊城市的冠县、莘县;滨州市的阳信县、无棣县和惠民县;菏泽市的曹县和郓城县。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公安厅关于严厉打击生猪违法违规调运行为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公安厅关于严厉打击生猪违法违规调运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21.03.18•【字号】鲁牧动卫发〔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关于严厉打击生猪违法违规调运行为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为进一步规范生猪调运秩序,有效防范运输环节非洲猪瘟传播风险,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省畜牧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决定从即日起到6月中旬联合开展为期3个月的生猪违法违规调运专项打击行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生猪调运环节监管(一)强化人员派驻值守。
各地要统筹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公路治超站、收费站以及交警执法站、公安检查站等现有资源设置,科学合理布设检查站点,确保检查网络织密织紧不留空档,对调入调出生猪都要严格查验。
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建立联合监督执法工作机制,统筹用好各方面人员力量,联合指派人员严格把守每个检查站点,确保检查人员应派尽派、到岗到位、尽职尽责。
(二)强化调运查证验物。
要建立部门联动的固定站点检查和流动巡查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全面排查可疑车辆,严防未经备案运输车辆、违法违规调运车辆通过篷布遮盖、伪装等方式逃避检查。
各检查站点要严格查验生猪检疫证明、牲畜耳标、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和生猪临床健康、运输车辆清洗消毒等情况。
交通运输部门要组织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单位,依托公路治超站和收费站,配合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全面做好联防联控工作,严格生猪调运查验,发现可疑车辆及时通知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并协助作好相关处置工作。
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交通运输等部门强化路面巡查,依托交警执法站、公安检查站建立联勤联控机制,合理设置分流通道,做好生猪运输车辆引导检查,全面排查可疑车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协助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做好核查处置工作,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办;对闯关冲卡、阻碍检查、暴力抗法等行为,坚决严厉查处。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畜牧业政策性保险促进动物防疫工作的意见-鲁牧计字[2007]117号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畜牧业政策性保险促进动物防疫工作的意见正文:----------------------------------------------------------------------------------------------------------------------------------------------------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畜牧业政策性保险促进动物防疫工作的意见(鲁牧计字[2007]117号)各市畜牧局(办)、人保财险山东省分公司、中华联合山东分公司、安华农险山东分公司:为进一步增强畜禽养殖户抵御重大疫病和自然灾害等风险的能力,加快建立健全畜牧业发展的长效机制,现就做好畜牧业政策性保险,促进动物防疫工作开展,提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畜牧业政策性保险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我省是农业大省,也是畜牧业大省。
2006年全省肉类产量759万吨,蛋类产量430万吨,奶类产量238万吨,肉蛋奶总产量占全国的1/10以上,居全国首位。
畜牧业总产值1160亿元,全国第三位,占全国的8.5%。
畜牧业不仅是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基础性产业,而且是保障市场供应、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性产业。
今年以来,生猪和奶业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波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扶持生猪生产和奶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国务院先后下发了《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4号)、《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和《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31号),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贯彻国发[2007]22号文件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鲁政发[2007]50号),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山东省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61号)和《关于进一步扩大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135号)等等,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文件都提出要建立和完善畜牧业政策性保险与防灾防疫相结合的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优势,整合各方面资源,提高畜牧业等政策性保险和防灾防疫管理水平。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4.06.27•【字号】鲁牧政字〔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的通知鲁牧政字〔2024〕7号各处室、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部署安排,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4年6月27日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根据《山东省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实施方案》、《中共山东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等部署安排,加快推进全省畜牧兽医领域法治建设,持续提高依法治牧、依法兴牧水平,结合我省畜牧兽医法治工作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全面提升依法履职能力1.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职责。
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法治政府建设的全过程各方面。
严格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认真谋划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把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纳入年终述职内容。
(责任单位: 机关党委、办公室、政法处;完成时限:12月底前)2.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坚持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重点学习内容,列入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党员干部进行学习培训。
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党员集中性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的重要内容,举办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专题讲座,邀请习近平法治思想讲师团成员宣讲习近平法治思想。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20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20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省政府机构设置情况,我们对省政府机构简称进行了修订和明确。
为方便使用,现将修订后的《省政府机构简称》印发给你们。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0月23日省政府机构简称(括号内为机构简称)一、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挂山东省人民政府参事室、山东省口岸办公室牌子。
山东省人民政府参事室(省政府参事室)山东省口岸办公室(省口岸办)二、省政府组成部门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山东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省科技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省民族宗教委)山东省公安厅(省公安厅)山东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山东省司法厅(省司法厅)山东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水利厅(省水利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卫生健康委)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退役军人厅)山东省应急管理厅(省应急厅)山东省审计厅(省审计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外办)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办公室牌子。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鲁牧计财发〔2017〕49号•【施行日期】2017.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畜牧兽医局、财政局:为深入贯彻《农业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号)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7〕35号)等文件精神,优化我省动物防疫财政支持政策,强化动物疫病防控,全力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结合全省实际,省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山东省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财政厅2017年11月30日山东省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全面落实《农业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科学划分各级事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优化动物防疫资源配置方式,规范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和使用管理,充分调动养殖场户和相关从业者的积极性,全面提高动物疫病防控能力。
二、基本原则在落实我省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时,要坚持四个原则,一是强化责任意识。
落实好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各级部门的监管责任,确保政策有效落实。
二是严格规范操作。
加强过程监管和绩效考核,强化信息公开,防范廉政风险。
三是注重市场化导向。
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实现形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基层动物防疫工作。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发布2023年全省家畜(猪)繁殖员职业技能竞赛决赛成绩的通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发布2023年全省家畜(猪)繁殖员职业技能竞赛决赛成绩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3.10.12•【字号】鲁牧站发〔2023〕8号•【施行日期】2023.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发布2023年全省家畜(猪)繁殖员职业技能竞赛决赛成绩的通报鲁牧站发〔2023〕8号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中心:按照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总工会、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妇女联合会联合发文《关于举办山东省“技能兴鲁”职业技能大赛——2023年全省畜牧兽医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的通知》(鲁牧人发〔2023〕20号)的要求和部署,2023年全省家畜(猪)繁殖员职业技能竞赛决赛9月23-24日在潍坊成功举办。
全省16支代表队的48名选手参与角逐,5名选手获得“一等奖”,10名选手获得“二等奖”,13名选手获得“三等奖”,其他决赛选手授予“优秀选手”证书,还评选出优秀裁判员3名、优秀指导老师6名、“优秀组织奖”8个和团体奖前3名,获奖单位和个人名单见附件1。
海阳市辛安镇畜牧兽医站宋丽霞同志获得总成绩第一名,竞赛组委会将为其申报“山东省五一劳动奖章”。
为获得总成绩前3名的宋丽霞、刘敏、安伯玉同志,推荐申报“山东省技术能手”称号,并按规定给予现金奖励。
从2015年以来,我省大力开展家畜繁殖员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在全行业形成了“学技术、比技能、争先进、创佳绩”的良好氛围,实现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丰收。
在活动组织过程中,各地积极组织开展初赛、预赛、技术培训等竞赛工作,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通过层层推荐和严格评选,经研究决定,对济南市畜牧技术推广站等15家竞赛组织先进单位和赵桂省等52个竞赛组织先进个人通报表扬,受表扬先进单位和个人名单见附件2。
希望获奖和受表扬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充分发挥先进的带头作用,为我省畜牧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规范兽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鲁牧医字[2007]52号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规范兽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规范兽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鲁牧医字〔2007〕52号)各市畜牧局(办):现将《农业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下达2007年兽用氯胺酮原料药供应和兽用复方氯胺酮注射液、盐酸氯胺酮注射液生产计划的通知》(农办医〔2007〕2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行计划采购、定点批发、逐级供应。
农业部确定沈阳市兽药厂为2007年兽用复方氯胺酮注射液、盐酸氯胺酮注射液定点生产企业,中亚动物保健品总公司承担调拨工作。
我办确定山东省畜牧兽医总站附设兽医院为山东省省级定点的兽用安钠咖注射液、兽用复方氯胺酮注射液、盐酸氯胺酮注射液批发供应单位,各市、县兽医站原则上为各地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定点供应单位。
二、各市要高度重视兽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监管工作,按照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认真遵守农业部下发的《兽用安钠咖管理规定》、《关于加强氯胺酮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的通知》和我办《关于明确兽用安钠咖注射液供应和经销单位的通知》(鲁牧医字〔2005〕25号)等通知精神,对相关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动物诊疗单位进行检查,依法规范涉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兽药原料、中间体、成品制剂的采购、生产、经营活动。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七日——结束——。
山东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安全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安全工作信息报送和山东食品安全信息联播网内容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饮食【发文字号】鲁食安办发[2012]14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发布日期】2012.08.22【实施日期】2012.08.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安全工作信息报送和山东食品安全信息联播网内容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鲁食安办发[2012]14号)省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市食安办:现将《山东省食品安全工作信息报送和山东食品安全信息联播网内容保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办法》要求,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做好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和联播网内容保障工作。
8月25日前,请各单位及时填报反馈《食品安全工作信息报送和联播网内容保障工作分管领导和信息员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3)。
8月底前,请各单位整理完善本单位今年以来的有关食品安全重要信息,提供给大众网、齐鲁网更新发布;并在各自政务网站首页突出显示联播网图标,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共同办好联播网,营造食品安全良好舆论氛围。
山东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山东省食品安全工作信息报送和山东食品安全信息联播网内容保障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和山东食品安全信息联播网(以下简称联播网)内容保障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及时、准确收集、处理、传递和发布食品安全工作信息,拓展食品安全网络宣教工作的广度和深度,根据国务院食安办关于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有关要求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食品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建立通畅快捷的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和网络宣教渠道,及时反映全省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政策法规和食品安全工作重要信息动态;总结经验做法,加强沟通交流,为各级各部门加强和完善食品安全工作、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提供参考;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研究,开展食品安全形势分析,为领导把握全局、科学决策提供及时、准确、规范的信息服务;及时发布食品安全有关警示信息、消费提示和科普知识,接受群众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倡导食品企业加强质量安全工作和诚信文化建设,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食品安全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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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规范羊肉及其制品屠宰和生产经营行为的通告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通告2015年第26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发布日期】2015.11.25
【实施日期】2015.1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规范羊肉及其制品
屠宰和生产经营行为的通告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通告2015年第26
号)
为保障全省羊肉及其制品食品安全质量,加强羊肉及其制品监管,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等相关规定,现就规范羊肉及其制品屠宰和生产经营行为通告如下:
一、严格规范企业(业户)行为。
涉及羊肉及其制品的屠宰、生产经营企业(业户)须依法守信经营,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一)屠宰环节。
屠宰主体须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要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羊屠宰检疫规程》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检疫合格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施加检疫标志;检疫不合格的,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屠宰主体出售羊肉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销货凭证,做好销售记录。
严禁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病死、注水及注入其他物质的羊。
(二)生产加工环节。
羊肉制品生产加工单位要规范羊肉等原料进货渠道,批批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货凭证,进行进货查验;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做好生产过程质量控制;规范产品包装标签标注,标签应标注企业名称、产品名称、规格、成分或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生产混合肉必须显著标注成分及比例;做好出厂检验和销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