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之欧阳家百创编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T800-2008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GA/T800-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下发目录前言1、范围2、术语和定义3、总则4、躯体残疾者护理依赖程度评定5、精神障碍者护理依赖程度评定附录A(规范性附录)损伤参与度附录B(资料性附录)护理依赖赔付比例附录C(资料性附录)护理依赖程度的表述参考文献前言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法医学会、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79)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宁锦、王葆元、王岩、成映泽、焦晋岩、张宏斌、王旭、包丽茹、安雪梅、陈誉、闫荣、张建伟、杜雁。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躯体伤残者和精神障碍者,日常生活是否需要护理依赖及其程度的评定原则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因人为伤害、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因素所造成的人身伤残、精神障碍护理依赖程度的评定。
国家和其他行业已有规定的,执行其相关规定。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l躯体残疾者 the disabled due to body injury因各种伤害因素造成人体组织器官不可恢复的结构破坏或功能障碍,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的人。
2.2精神障碍者 the mentally disordered因各种伤害因素造成人的大脑功能失调或结构改变,导致感知、情感、思维、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受损的人。
2.3日常生活活动能力 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ADL)人体日常生活必须反复进行的、基本的、具有共同性身体动作的能力。
包括:进食,床上活动,穿衣,修饰,洗澡,大、小便及行走等。
2.4日常生活自理能力 abilities of taking care of oneself人体在正常思维支配下,为满足基本生理、生活需要,必须反复进行的一系列身体动作或活动的能力。
包括:进食、更衣、修饰、整理个人卫生、使用日常生活工具、自主外出行走等。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1月1日施行)之欧阳德创编
出台背景及意义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下简称《分级》)公告,《分级》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分级》。
《分级》的起草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牵头组织完成,并向五部委司法鉴定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征求意见后,对《分级》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分级》的编制基于与现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等标准的关联一致性,明确规范性,倡导科学性,确保实用性,保持先进性的原则,明确规定了伤残构成、伤病关系处理基本原则和移植组织器官损伤、人工假体损伤的处理原则。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发布和施行对于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1]最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有两个重要改变:第一个是取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自2017年1月1日后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除外。
第二个是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比过去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提高了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目前可以构成十级伤残的,可能在新标准实施后构不成伤残等级了。
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6年4月18日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损害躯体伤残者和精神障碍者,⼝常⽣活是否需要护理依赖及其程度的评定原则和⽅法。
本标准适⽤于因⼈为伤害、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因素所造成的⼈⾝伤残、精神障碍护理依赖程度的评定。
国家和其他⾏业已有规定的,执⾏其相关规定。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于本标准。
躯体残疾者thedisabledduetobodyinjury因各种伤害因素造成⼈体组织器官不可恢复的结构破坏或功能障碍,不能进⾏⼀般⼈所能从事的⼯作、学习或其他活动的⼈。
精神障碍者thementallydisorderred因各种伤害因素造成⼈的⼤脑功能失调或结构改变,导致感知、情感、思维、意志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受损的⼈。
⽇常⽣活活动能⼒。
Activitiesofdailyliving(ADL)⼈体⽇常⽣活必须反复进⾏的、基本的、具有共同性⾝体动作的能⼒。
包括:进⾷,床上活动,穿⾐,修饰,洗澡,⼤、⼩便及⾏⾛等。
⽇常⽣活⾃理能⼒abilitiesoftakingcareofoneself⼈体在正常思维⽀配下,为满⾜基本⽣理、⽣活需要,必须反复进⾏的⼀系列⾝体动作或活功的能⼒。
包括:进⾷、更⾐、修饰、整理个⼈卫⽣、使⽤⽇常⽣活⼯具、⾃主外出⾏⾛等。
躯休移动能⼒abilitiesofbodymoving⼈体⾃主在床上移动,上、下床,室内或室外⾏⾛,上、下楼梯等能⼒。
⽇常⽣活活动能⼒丧失lossofADL躯体残疾者因各种损害因素导致⽇常⽣活活动能⼒部分或全部永久性丧失。
⽇常⽣活⾃理能⼒丧失lossofabilitiesfortakingcareofoneself精神障碍者因感知、思维、情感、⾏为、意志、智⼒等出现异常,部分或全部丧失料理⾃⼰⽇常⽣活能⼒。
护理依赖dependceonbeingnursed躯体残疾者和精神障碍者需经他⼈护理、帮助以维系⽇常⽣括。
护理依赖程度dependencelevelsofbeingnursed躯体残疾者或精神障碍者需要他⼈帮助的程度。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之欧阳家百创编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欧阳家百(2021.03.07)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二零一三年六月八日目录前言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1.1 脑膜的结构损伤1.2 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1.3 意识功能障碍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2.1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2.2 视功能障碍2.3 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2.4 眼睑结构损伤2.5 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2.6 听功能障碍3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3.1 鼻的结构损伤3.2 口腔的结构损伤3.3 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4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4.1 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4.2 脾结构损伤4.3 肺的结构损伤4.4 胸廓的结构损伤5 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5.1 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5.2 肠的结构损伤5.3 胃结构损伤5.4 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5.5 肝结构损伤6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6.1 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6.2 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7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7.1 头颈部的结构损伤7.2 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7.3 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7.4 骨盆部的结构损伤7.5 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7.6 四肢的结构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7.7 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7.8 肌肉力量功能障碍8 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8.1 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8.2 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前言根据保险行业业务发展要求,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以下简称“ICF”)的理论与方法,建立新的残疾标准的理论架构、术语体系和分类方法。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考了国内重要的伤残评定标准,如《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符合国内相关的残疾政策,同时参考了国际上其他国家地区的伤残分级原则和标准。
关于人身损害的护理依赖程度的评定
关于人身损害的护理依赖程度的评定引言本文旨在介绍关于人身损害的护理依赖程度评定的重要性和方法。
人身损害是指身体或精神上的伤害,可能导致个体在生活中需要他人的帮助和护理。
评定人身损害的护理依赖程度有助于了解患者的护理需求,为其提供合适的护理方案和资源分配。
评定标准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定评定人身损害的护理依赖程度的首要步骤是评估患者的日常生活活动能力。
常见的评定标准包括:1. 洗漱和卫生:评估患者是否需要他人帮助进行洗漱、梳洗和使用洗手间等生活活动。
2. 进食和饮水:评估患者是否需要他人帮助进行进食和饮水活动。
3. 衣着和穿戴:评估患者是否需要他人帮助选择、穿戴衣物和鞋袜等。
4. 行动能力:评估患者是否需要他人帮助进行行走、上下楼梯和使用交通工具等活动。
护理需求评估评定人身损害的护理依赖程度还需要评估患者的护理需求。
常见的评估指标包括:1. 餐饮护理:评估患者是否需要特殊饮食、进食辅助设备或喂食帮助等。
2. 卫生护理:评估患者是否需要特殊的卫生护理,如伤口清洁、更换尿布等。
3. 康复训练:评估患者是否需要康复训练,如物理治疗、语言治疗等。
4. 管理医疗设备:评估患者是否需要使用医疗设备,如呼吸机、输液设备等。
评定方法评定人身损害的护理依赖程度可以采用以下方法:1. 专业评估:由专业护理人员或医疗团队进行全面评估,包括面对面的访谈和观察。
2. 评定工具:使用已有的评定工具,如Barthel指数、Modified Rankin Scale等,来评估患者的护理依赖程度。
3. 家属或照护者报告:了解患者的日常生活情况和护理需求,可以向家属或照护者进行询问和调查。
结论人身损害的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对于制定个体化的护理计划和资源分配至关重要。
通过评估患者的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和护理需求,可以为患者提供适当的护理支持,提高其生活质量和康复效果。
专业评估和使用有效的评定工具是评定人身损害的护理依赖程度的关键方法。
参考文献1. Mahoney FI, Barthel DW. nal n: the Barthel Index. Md State Med J. 1965;14:61-65.2. Rankin J. Cerebral vascular accidents in patients over the age of 60. II. Prognosis. Scott Med J. 1957;2(5):200-215.。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BT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BT31147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B/T 31147-2014)苏义飞律师 2016/09/01 18:43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B/T 31147-2014)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葆元、宁锦、王岩、焦晋岩、王旭、包丽茹、安雪梅、陈誉、闫荣、张建伟。
1 范围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造成躯体伤残或精神障碍者,在治疗终结后是否需要护理依赖及其程度的评定要求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对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的评定,但国家已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躯体伤残 the disabled due to body injury因各种损害造成人体组织器官不可恢复的结构破坏、功能丧失或障碍,导致全部或部分活动能力丧失。
2.2精神障碍 the mentally disordered因各种损害造成大脑功能失调或结构改变,导致感知、情感、思维、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紊乱或者异常,社会功能受损。
2.3日常生活活动能力 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 ADL人在躯体健康的情况下,日常生活必需反复进行的、基本的、共性的活动能力。
包括:进食、床上活动、穿衣、修饰、洗澡、床椅转移、行走、大小便、用厕等能力。
2.4日常生活自理能力 ability of taking care of oneself人在正常思维支配的情况下,自我料理个人日常生活的能力。
包括:进食、修饰、更衣、整理个人卫生、大小便、外出行走、使用日常生活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等能力。
2.5躯体移动能力 ability of body moving人体自主在床上移动,上、下床,室内或室外行走,上、下楼梯等能力。
人身损伤护理依赖程度判定
人身损伤护理依赖程度判定概述人身损伤护理依赖程度判定是评估和确定患者在日常生活活动中所需的护理支持程度的过程。
这一判定对于制定适当的护理计划和提供恰当的护理服务至关重要。
本文档旨在介绍人身损伤护理依赖程度判定的方法和标准。
判定方法人身损伤护理依赖程度的判定通常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评估:1. 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估患者在个人卫生、进食、穿衣、行走、上下床等方面的自理能力。
通过观察患者的动作、行为和表情,以及与患者的交流,判断其是否需要护理支持。
2. 体力状况:评估患者的体力和耐力水平,包括肌肉力量、灵活性和体能。
通过进行简单的体力测试,如手握力测试、平衡测试等,判断患者是否需要护理支持。
3. 心理情况:评估患者的心理状态和认知能力。
通过与患者的交流、观察其情绪和行为,以及进行简单的认知测试,如记忆测试、注意力测试等,判断患者是否需要护理支持。
判定标准人身损伤护理依赖程度的判定通常基于以下几个级别或标准:1. 完全依赖:患者在日常生活活动中完全无法独立进行,需要全面的护理支持。
2. 部分依赖:患者在某些日常生活活动中需要部分的护理支持,但在其他方面可以独立进行。
3. 自理能力:患者在日常生活活动中完全可以独立进行,不需要任何护理支持。
结论人身损伤护理依赖程度的判定是为了确定患者在日常生活活动中所需的护理支持程度。
通过评估患者的日常生活活动能力、体力状况和心理情况,可以判断其是否需要完全依赖、部分依赖或完全自理。
这一判定对于提供恰当的护理服务和制定有效的护理计划至关重要。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11页精选文档
GA/T800-2019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躯体伤残者和精神障碍者,口常生活是否需要护理依赖及其程度的评定原则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因人为伤害、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因素所造成的人身伤残、精神障碍护理依赖程度的评定。
国家和其他行业已有规定的,执行其相关规定。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躯体残疾者thedisabledduetobodyinjury因各种伤害因素造成人体组织器官不可恢复的结构破坏或功能障碍,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的人。
2.2精神障碍者thementallydisorderred因各种伤害因素造成人的大脑功能失调或结构改变,导致感知、情感、思维、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受损的人。
2.3日常生活活动能力。
Activitiesofdailyliving(ADL)人体日常生活必须反复进行的、基本的、具有共同性身体动作的能力。
包括:进食,床上活动,穿衣,修饰,洗澡,大、小便及行走等。
2.4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bilitiesoftakingcareofoneself人体在正常思维支配下,为满足基本生理、生活需要,必须反复进行的一系列身体动作或活功的能力。
包括:进食、更衣、修饰、整理个人卫生、使用日常生活工具、自主外出行走等。
2.5躯休移动能力abilitiesofbodymoving人体自主在床上移动,上、下床,室内或室外行走,上、下楼梯等能力。
2.6日常生活活动能力丧失lossofADL躯体残疾者因各种损害因素导致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部分或全部永久性丧失。
2.7日常生活自理能力丧失lossofabilitiesfortakingcareofoneself精神障碍者因感知、思维、情感、行为、意志、智力等出现异常,部分或全部丧失料理自己日常生活能力。
2.8护理依赖dependceonbeingnursed躯体残疾者和精神障碍者需经他人护理、帮助以维系日常生括。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之欧阳家百创编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欧阳家百(2021.03.07)联合发布二零一三年六月八日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中国法医学会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以及中国保监会《关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我公司意外险相关产品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全面采用新伤残标准,本激活卡使用的是旧伤残标准,为保障您的利益,若按新的标准给付金额大于条款约定的旧伤残标准,我公司将按照新伤残标准为您提供给付服务。
新伤残评定标准在伤残评定等级、伤残数目等方面拓展的范围远大于原标准,大幅增加了您的保障利益。
由此给您带来的困扰敬请谅解,详询95519。
新伤残标准如下:(见本文档附录)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范围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说明:1.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B/T 31147-2014)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葆元、宁锦、王岩、焦晋岩、王旭、包丽茹、安雪梅、陈誉、闫荣、张建伟。
1 范围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造成躯体伤残或精神障碍者,在治疗终结后是否需要护理依赖及其程度的评定要求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对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的评定,但国家已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躯体伤残the disabled due to body injury因各种损害造成人体组织器官不可恢复的结构破坏、功能丧失或障碍,导致全部或部分活动能力丧失。
2.2精神障碍the mentally disordered因各种损害造成大脑功能失调或结构改变,导致感知、情感、思维、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紊乱或者异常,社会功能受损。
2.3日常生活活动能力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 ADL人在躯体健康的情况下,日常生活必需反复进行的、基本的、共性的活动能力。
包括:进食、床上活动、穿衣、修饰、洗澡、床椅转移、行走、大小便、用厕等能力。
2.4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bility of taking care of oneself人在正常思维支配的情况下,自我料理个人日常生活的能力。
包括:进食、修饰、更衣、整理个人卫生、大小便、外出行走、使用日常生活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等能力。
2.5躯体移动能力ability of body moving人体自主在床上移动,上、下床,室内或室外行走,上、下楼梯等能力。
2.6护理依赖nursing dependency躯体伤残或精神障碍者在治疗终结后,仍需他人帮助、护理才能维系正常日常生活。
2.7护理依赖程度leVel of nursing dependency躯体伤残或精神障碍者需要他人护理所付出工作量的大小,分为完全、大部分和部分护理依赖。
GAT800-2008_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800-2008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下发目录前言1、范围2、术语和定义3、总则4、躯体残疾者护理依赖程度评定5、精神障碍者护理依赖程度评定附录A(规范性附录)损伤参与度附录B(资料性附录)护理依赖赔付比例附录C(资料性附录)护理依赖程度的表述参考文献前言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法医学会、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79)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宁锦、王葆元、王岩、成映泽、焦晋岩、张宏斌、王旭、包丽茹、安雪梅、陈誉、闫荣、张建伟、杜雁。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躯体伤残者和精神障碍者,日常生活是否需要护理依赖及其程度的评定原则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因人为伤害、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因素所造成的人身伤残、精神障碍护理依赖程度的评定。
国家和其他行业已有规定的,执行其相关规定。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l躯体残疾者the disabled due to body injury因各种伤害因素造成人体组织器官不可恢复的结构破坏或功能障碍,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的人。
2.2精神障碍者the mentally disordered因各种伤害因素造成人的大脑功能失调或结构改变,导致感知、情感、思维、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受损的人。
2.3日常生活活动能力 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ADL)人体日常生活必须反复进行的、基本的、具有共同性身体动作的能力。
包括:进食,床上活动,穿衣,修饰,洗澡,大、小便及行走等。
2.4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bilities of taking care of oneself人体在正常思维支配下,为满足基本生理、生活需要,必须反复进行的一系列身体动作或活动的能力。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之欧阳理创编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二零一三年六月八日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中国法医学会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以及中国保监会《关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我公司意外险相关产品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全面采用新伤残标准,本激活卡使用的是旧伤残标准,为保障您的利益,若按新的标准给付金额大于条款约定的旧伤残标准,我公司将按照新伤残标准为您提供给付服务。
新伤残评定标准在伤残评定等级、伤残数目等方面拓展的范围远大于原标准,大幅增加了您的保障利益。
由此给您带来的困扰敬请谅解,详询95519。
新伤残标准如下:(见本文档附录)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范围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说明:1.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2.本标准中出现的“以上”,均包括本数值或本部位。
人体伤残鉴定赔偿标准之欧阳家百创编
人体伤残鉴定赔偿标准欧阳家百(2021.03.07)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一)总则1.1制定依据1.1.1为解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的专门性问题,特制定人体损伤残疾标准。
1.1.2人体损害伤残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的实际,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为基础,科学划分残疾等级。
1.2适用范围人体损伤残疾程度标准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属于工作与职业病和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残疾程度的鉴定,不适用本标准。
1.3鉴定原则1.3.1 鉴定应在伤及并发症经治疗达到临床治疗终结或状态稳定后进行。
1.3.2 鉴定应依据人体损伤后果或结局、残疾与损伤之间的关系,综合分析。
1.3.3 鉴定涉及原有伤病(残)时,应当说明与现有后果或结局的关系。
1.3.4 鉴定同一部位损伤涉及多项条款规定或两个部位以上损伤的,应分别鉴定残疾等级,以最高等级定级,两项等级相同者,最多晋升一级。
1.3.5 鉴定涉及未列入本标准的损伤类型,按照残疾等级划分依据,比照本标准中最相类似的条款进行鉴定。
1.4 鉴定人及其权利、义务1.4.1 鉴定人是指具有法医学鉴定人资格和法医临床学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1.4.2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查阅案卷和病历,对被鉴定人进行体格检查和必要的辅助检查。
如鉴定材料不全或超出鉴定专业范围,鉴定人有权拒绝鉴定。
1.4.3 鉴定人应当科学、公正地进行鉴定,依法执行鉴定出庭和回避制度。
1.5残疾等级依据被鉴定人治疗后遗留的组织器官损害及功能障碍,工作学习、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能力丧失的程度,参照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状况,将残疾分为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人体伤残鉴定赔偿标准之欧阳理创编
人体伤残鉴定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一)总则1.1制定依据1.1.1为解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的专门性问题,特制定人体损伤残疾标准。
1.1.2人体损害伤残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的实际,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为基础,科学划分残疾等级。
1.2适用范围人体损伤残疾程度标准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属于工作与职业病和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残疾程度的鉴定,不适用本标准。
1.3鉴定原则1.3.1 鉴定应在伤及并发症经治疗达到临床治疗终结或状态稳定后进行。
1.3.2 鉴定应依据人体损伤后果或结局、残疾与损伤之间的关系,综合分析。
1.3.3 鉴定涉及原有伤病(残)时,应当说明与现有后果或结局的关系。
1.3.4 鉴定同一部位损伤涉及多项条款规定或两个部位以上损伤的,应分别鉴定残疾等级,以最高等级定级,两项等级相同者,最多晋升一级。
1.3.5 鉴定涉及未列入本标准的损伤类型,按照残疾等级划分依据,比照本标准中最相类似的条款进行鉴定。
1.4 鉴定人及其权利、义务1.4.1 鉴定人是指具有法医学鉴定人资格和法医临床学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1.4.2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查阅案卷和病历,对被鉴定人进行体格检查和必要的辅助检查。
如鉴定材料不全或超出鉴定专业范围,鉴定人有权拒绝鉴定。
1.4.3 鉴定人应当科学、公正地进行鉴定,依法执行鉴定出庭和回避制度。
1.5残疾等级依据被鉴定人治疗后遗留的组织器官损害及功能障碍,工作学习、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能力丧失的程度,参照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状况,将残疾分为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二)分则2.1 一级残疾2.1.1 级重度智力障碍。
护理分级及自理能力评分之欧阳歌谷创编
自理能力评估1、欧阳歌谷(2021.02.01)2、护理分级标准解读3、自理能力评估4、Barther指数评定量表5、临床应用护理分级标准的关键点1、分级依据:自理能力分级2、工具:用测量日常生活活动能力(ADL)的Barther指数得分,确定自理能力等级3、将病情和自理能力共同作为判断病人护理级别的依据护理分级标准内容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医院住院患者护理分级的方法、依据和实施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综合医院2、术语和定义a、护理分级:患者在住院期间,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病情和(或)自理能力进行评定而确定的护理级别。
b、自理能力:在生活中个体照料自己的行为能力。
c、日常生活能力(ADL):人们为了维持生存及适应生存环境而每天反复进行的、最基本的、具有共性的活动。
d、Barther指数:对患者日常生活活动的功能状态进行测量,个体得分取决于对一系列独立行为的测量,总分范围在1-100分。
3、护理分级:A、护理级别:依据患者病情和自理能力分: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B、分级方法:a、患者入院后应根据患者病情严重程度确定病情等级b、根据患者Barther指数总分,确定自理能力等级c、根据病情等级和(或)自理能力等级确定患者护理分级d、临床医护人员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和自理能力的变化动态调整患者护理分级C、分级依据a、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可确定为特级护理;1、维持生命,实施抢救性治疗的重症监护室患者;2、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发生病情变化需要进行监护、抢救的患者;3、各种复杂或大手术后、严重创伤或大面积烧伤的患者。
b、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可确定为一级护理;1、病情趋向未定的重症患者;2、病情不稳定或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3、手术后或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的患者;4、自理能力重度依赖的患者c、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可确定为二级护理;1、病情趋于稳定或未明确诊断前,仍需观察,且自理能力轻度依赖的患者;2、病情稳定,仍需卧床,且自理能力轻度依赖的患者;3、病情稳定或处于康复期,且自理能力中度依赖的患者。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之欧阳家百创编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B/T 31147-2014)欧阳家百(2021.03.07)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葆元、宁锦、王岩、焦晋岩、王旭、包丽茹、安雪梅、陈誉、闫荣、张建伟。
1 范围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造成躯体伤残或精神障碍者,在治疗终结后是否需要护理依赖及其程度的评定要求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对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的评定,但国家已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躯体伤残 the disabled due to body injury因各种损害造成人体组织器官不可恢复的结构破坏、功能丧失或障碍,导致全部或部分活动能力丧失。
2.2精神障碍 the mentally disordered因各种损害造成大脑功能失调或结构改变,导致感知、情感、思维、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紊乱或者异常,社会功能受损。
2.3日常生活活动能力 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 ADL人在躯体健康的情况下,日常生活必需反复进行的、基本的、共性的活动能力。
包括:进食、床上活动、穿衣、修饰、洗澡、床椅转移、行走、大小便、用厕等能力。
2.4日常生活自理能力 ability of taking care of oneself人在正常思维支配的情况下,自我料理个人日常生活的能力。
包括:进食、修饰、更衣、整理个人卫生、大小便、外出行走、使用日常生活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等能力。
2.5躯体移动能力 ability of body moving人体自主在床上移动,上、下床,室内或室外行走,上、下楼梯等能力。
2.6护理依赖 nursing dependency躯体伤残或精神障碍者在治疗终结后,仍需他人帮助、护理才能维系正常日常生活。
伤残军人等级评定标准之欧阳家百创编
伤残军人等级评定标准(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1.植物状态;2.极重度智能减退;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9.双眼球摘除;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11.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12.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3.小肠切除90%以上;14.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1.重度智能减退;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3.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4.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劳动、生活和社交能力仍基本丧失;5.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6.双下肢高位缺失;7.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8.肩、肘、髋、膝关节中4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4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1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12.双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1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4.一侧上颌骨并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5.肺功能严重损害,呼吸困难Ⅳ级,需依赖氧疗维持生命;16.食管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17.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后;18.慢性心功能Ⅳ级;19.恶性室性心动过速治疗无效;20.小肠移植术后;21.肝切除≥3/4或胆道损伤,并肝功能重度损害;22.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23.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布-加(Budd-chiari)综合征;25.全胰切除;26.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衰竭期)6个月以上,终生依赖药物治疗或间断透析;27.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28.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29.急性白血病治疗后未缓解;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31.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RAEB-T 型;32.淋巴瘤Ⅲ~Ⅳ期,治疗后病情继续进展。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新残标)之欧阳科创编
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6年4月18日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3 术语和定义3.1 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 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 总则4.1 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4.2 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4.4 致残等级划分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人体伤残鉴定赔偿标准之欧阳美创编
人体伤残鉴定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一)总则1.1制定依据1.1.1为解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的专门性问题,特制定人体损伤残疾标准。
1.1.2人体损害伤残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的实际,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为基础,科学划分残疾等级。
1.2适用范围人体损伤残疾程度标准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属于工作与职业病和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残疾程度的鉴定,不适用本标准。
1.3鉴定原则1.3.1 鉴定应在伤及并发症经治疗达到临床治疗终结或状态稳定后进行。
1.3.2 鉴定应依据人体损伤后果或结局、残疾与损伤之间的关系,综合分析。
1.3.3 鉴定涉及原有伤病(残)时,应当说明与现有后果或结局的关系。
1.3.4 鉴定同一部位损伤涉及多项条款规定或两个部位以上损伤的,应分别鉴定残疾等级,以最高等级定级,两项等级相同者,最多晋升一级。
1.3.5 鉴定涉及未列入本标准的损伤类型,按照残疾等级划分依据,比照本标准中最相类似的条款进行鉴定。
1.4 鉴定人及其权利、义务1.4.1 鉴定人是指具有法医学鉴定人资格和法医临床学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1.4.2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查阅案卷和病历,对被鉴定人进行体格检查和必要的辅助检查。
如鉴定材料不全或超出鉴定专业范围,鉴定人有权拒绝鉴定。
1.4.3 鉴定人应当科学、公正地进行鉴定,依法执行鉴定出庭和回避制度。
1.5残疾等级依据被鉴定人治疗后遗留的组织器官损害及功能障碍,工作学习、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能力丧失的程度,参照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状况,将残疾分为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二)分则2.1 一级残疾2.1.1 级重度智力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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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B/T 31147-2014)欧阳家百(2021.03.07)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葆元、宁锦、王岩、焦晋岩、王旭、包丽茹、安雪梅、陈誉、闫荣、张建伟。
1 范围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造成躯体伤残或精神障碍者,在治疗终结后是否需要护理依赖及其程度的评定要求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对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的评定,但国家已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躯体伤残 the disabled due to body injury因各种损害造成人体组织器官不可恢复的结构破坏、功能丧失或障碍,导致全部或部分活动能力丧失。
2.2精神障碍 the mentally disordered因各种损害造成大脑功能失调或结构改变,导致感知、情感、思维、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紊乱或者异常,社会功能受损。
2.3日常生活活动能力 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 ADL人在躯体健康的情况下,日常生活必需反复进行的、基本的、共性的活动能力。
包括:进食、床上活动、穿衣、修饰、洗澡、床椅转移、行走、大小便、用厕等能力。
2.4日常生活自理能力 ability of taking care of oneself人在正常思维支配的情况下,自我料理个人日常生活的能力。
包括:进食、修饰、更衣、整理个人卫生、大小便、外出行走、使用日常生活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等能力。
2.5躯体移动能力 ability of body moving人体自主在床上移动,上、下床,室内或室外行走,上、下楼梯等能力。
2.6护理依赖 nursing dependency躯体伤残或精神障碍者在治疗终结后,仍需他人帮助、护理才能维系正常日常生活。
2.7护理依赖程度leVel of nursing dependency躯体伤残或精神障碍者需要他人护理所付出工作量的大小,分为完全、大部分和部分护理依赖。
2.8治疗终结 end of treatment人身损害直接导致的损伤或损伤引发的并发症经过治疗,达到临床治愈或临床稳定。
2.9损伤参与度 injury involvement in nursing dependency损害因素对造成护理依赖后果所起作用的大小比例。
3 一般规定 3.1 评定要求 3.1.1 对被评定人应进行详细询问,针对人身损害情况进行身体检查,必要时应做相关辅助检查。
3.1.2 经检查,被评定人应有明确的临床体征,并与辅助检查、病历记载相一致。
3.1.3 被评定人原有疾病或伤残与本次损害因素共同作用造成护理依赖的,应确定本次损伤参与度。
见附录A。
3.1.4 精神障碍护理依赖程度的评定,应当有专科医疗机构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的诊断证明,或聘请精神科执业医师参加。
3.1.5 被评定人同时有躯体伤残、精神障碍和精神障碍安全问题均需要护理依赖的,应分别评定,按护理依赖程度较高的定级。
3.2 评定时机 3.2.1 躯体伤残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应在本次损伤治疗终结后进行。
3.2.2 精神障碍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应在治疗满一年后进行。
3.3 评定等级及比例 3.3.1 护理依赖程度等级由低到高分以下三级: a) 部分护理依赖; b) 大部分护理依赖; c) 完全护理依赖。
3.3.2 护理依赖赔付比例护理依赖赔付比例,参见附录Bo3.4 护理依赖程度表述护理依赖程度表述,参见附录C。
3.5 评定人资质由取得主检法医师、精神科执业主治医师、临床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或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的人员担任。
3.6 数字规定本标准列举数字“以上或以下”,均包括本数。
4 躯体伤残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4.1 躯体伤残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项目、评定分值和计算 4.1.1 项目 4.1.1.1 进食拿取食物,放入口中,咀嚼,咽下。
4.1.1.2 床上活动床上活动包括: a) 翻身; b) 平移; c) 起坐。
4.1.1.3 穿衣穿衣包括: a) 穿脱上身衣服; b) 穿脱下身衣服。
4.1.1.4 修饰修饰指使用放在身边的洗漱用具,包括: a) 洗(擦)脸; b) 刷牙; c) 梳头; d) 剃须。
4.1.1.5 洗澡进入浴室,完成洗澡。
4.1.1.6 床椅转移从床上移动到椅子上或从椅子上移动到床上。
4.1.1.7 行走包括: a) 平地行走; b) 上楼梯; c) 下楼梯。
4.1.1.8 小便始末到规定的地方,解系裤带,完成排尿。
4.1.1.9 大便始末到规定的地方,解系裤带,完成排便。
4.1.1.10 用厕用厕包括: a) 蹲下站起; b) 拭净; c) 冲洗(倒掉); d) 整理衣裤。
4.1.2 分值躯体伤残日常生活活动能力1 0项评定分值见表1 。
表1 躯体伤残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项目评定分值(1 00分)4.1.3 计算 4.1.3.1 根据躯体伤残者完成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项目的情况,客观确定每项分值。
4.1.3.2 将各项分值相加得出总分值。
4.2 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4.2.1 护理依赖 4.2.1.1 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项目总分值为1 00分。
4.2.1.2 总分值在6 1分以上,日常生活活动基本自理,无护理依赖。
4.2.1.3 总分值在6 0分以下,有护理依赖。
4.2.2 护理依赖程度 4.2.2.1 总分值在6 0分~41分,为部分护理依赖。
4.2.2.2 总分值在40分~21分,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4.2.2.3 总分值在20分以下,为完全护理依赖。
5 精神障碍者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5.1 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自理能力项目、评定分值和计算 5.1.1 项目 5.1.1.1 进食进食包括: a) 按时; b) 定量; C) 在规定地点完成进食。
5.1.1.2 修饰修饰包括: a) 洗(擦)脸; b) 刷牙; c) 梳头; d) 剃须。
5.1.1.3 更衣衣包括: a) 穿脱衣服; b) 定时更换衣服; c) 按季节、天气、温度变化适时增减衣服。
5.1.1.4 理发、洗澡、剪指甲理发、洗澡、剪指甲包括: a) 去理发店理发; b) 去洗浴处洗澡; c) 自己或要求他人帮助剪指甲。
5.1.1.5 整理个人卫生整理个人卫生包括: a) 整理自己的床铺; b) 打扫室内卫生; c) 清洗衣服; d) 女性能处理经期卫生,使用更换卫生巾、清洗内裤等。
5.1.1.6 小便始末小便始末包括: a) 到规定地方; b) 解系裤带,完成小便过程; c) 清理小便。
5.1.1.7 大便始末大便始末包括: a) 到规定地方; b) 解系裤带,完成大便过程; C) 清理大便。
5.1.1.8 外出行走外出行走包括: a) 自主外出; b) 能找回出发处。
5.1.1.9 睡眠按照一般正常人的作息时间、规律睡眠。
5.1.1.10 服药服药包括: a) 保管药物; b) 定时服药; c) 定量服药。
5.1.1.11 使用日常生活用具使用日常生活用具包括: a) 使用炉灶; b) 使用日用电器; c) 使用自来水。
5.1.1.12 乘车乘坐交通工具,如公共汽车、出租车等。
5.1.2 分值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自理能力1 2项评定分值见表2 0表2 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自理能力项目评定分值(120分)5.1.3 计算 5.1.3.1 根据精神障碍者完成日常生活自理能力项目的情况,客观确定每项分值。
5.1.3.2 将各项分值相加得出总分值。
5.2 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5.2.1 护理依赖 5.2.1.1 日常生活自理能力项目总分值为1 20分。
5.2.1.2 总分值在8 1分以上,日常生活基本能够自理,无护理依赖。
5.2.1.3 总分值在80分以下,有护理依赖。
5.2.2 护理依赖程度 5.2.2.1 总分值在80分~6 1分,为部分护理依赖。
5.2.2.2 总分值在60分~41分,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5.2.2.3 总分值在40分以下,为完全护理依赖。
5.2.2.4 安全问题:有以下危害自身、他人和公共安全行为或倾向1项以上,治疗满一年,经专科医疗机构精神科执业主治以上职称医师或鉴定人员诊断、鉴定无明显改善的,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a) 自杀; b) 自残; c) 伤人; d) 毁物; e) 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或倾向。
附录 A(规范性附录)损伤参与度 A.1 损伤参与度的表示损伤参与度采用百分比表示,分为:100%,75%,50%,25%,0五种。
A.2 损伤参与度的划分 A.2.1 完全由本次损害及其并发症、后遗症造成,原有疾病或残疾与其所需护理依赖程度无因果关系的,损伤参与度为100%。
A.2.2 主要由本次损害及其并发症、后遗症造成,原有疾病或残疾对其所需护理依赖程度只起到加重和辅助作用的,损伤参与度为75%。
A.2.3 本次损害及其并发症、后遗症与原有疾病或残疾共同造成护理依赖程度,且作用相当,难分主次的,损伤参与度为50%。
A.2.4 主要由原有疾病或残疾造成,本次损害及其并发症、后遗症对其所需护理依赖程度只起到加重和辅助作用的,损伤参与度为25%。
A.2.5 完全由原有疾病或残疾造成,本次损害及其并发症、后遗症与其所需护理依赖程度无明确因果关系的,损伤参与度为0。
附录 B(资料性附录)护理依赖赔付比例护理依赖赔付比例是指各护理依赖程度等级所需护理费用的比例,分为以下三等: a) 完全护理依赖:按100%的比例计算; b) 大部分护理依赖:按完全护理依赖费用80%计算; c) 部分护理依赖:按完全护理依赖费用50%计算。
附录 C(资料性附录)护理依赖程度的表述护理依赖后果完全是由本次损害及其并发症、后遗症造成的,直接书写其所需护理依赖的程度。
示例:李某某需要完全护理依赖;张某某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赵某某需要部分护理依赖。
护理依赖后果是由于损害及其并发症、后遗症与其原有疾病或残疾共同造成的,在所需护理依赖程度之后,加上损伤参与度所占的百分比。
示例:李某某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损伤参与度为50%。
表示该被评定人所需大部分护理依赖,其50%是由于损害因素造成的。
护理依赖后果完全是由于原有疾病或残疾造成的,损伤参与度确定为0,必要时说明本次损害与护理依赖无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