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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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业务流资产评估操作程序是指评估机构自接受评估项目委托起至完成评估项目、建立项目档
案止的全部工作过程和步骤。整体企业或单项资产的评估操作程序一般有如下主要内容:
1 .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范围;
2.签署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协议;
3.选定评估基准日;
4.拟定评估方案;
编制的评估计划应涵盖现场调查、收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等业务实施的全过程。评估计划的编制一般包括具体的评估步骤、工作进度安排、专业人员调配、时间安排、费用预算和重点关注事项等内容。
5.指导资产占有单位清查、填报资产,搜集准备资料;
6•检查核实资产、验证资料;
7.检测鉴定资产;
8.选择评估方法和计算公式;
9.针对具体对象进行评定估算;
10.分析确定评估结果,撰写评估说明;
11.汇总编写资产评估报告、汇集资产评估工作底稿
12.评估机构内部审核检验评估结果;
13.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并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
14.建立项目档案。
前期准备阶段: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明确下列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1、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2、评估目的;
3、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4、价值类型;
5、评估基准日;
6评估报告使用限制;
7、评估报告提交时间及方式;
8、评估服务费总额、支付时间和方式;
9、委托方与注册资产评估师工作配合和协助等其他需要明确的重要事项。
备注:1、在业务开始阶段首先要明确是否存在委托方以外的其他报告使用者。一般委托方是被评估企业的股东、投资方、融资银行、债权人、管理层等。第三方委托评估机构
般应事先通知产权持有者、资产管理者或征得资产管理者的同意,这是执行评估业务的先决条件。委托方能较好地协调评估机构与被评估企业之间的关系,也是注册资产评估师
履行评估程序的保障。
2 、与委托方沟通明确评估目的是由资产评估的特定经济行为所决定的,对价值类型、
评估方法、评估结论等有重要影响,应尽量细化评估目的和用途,如:资产转让、股权转让、企业重组、资产出资、股份经营、抵押担保、债务重组、价值重估,避免用“融资”、“重组”等比较笼统的词语作为评估目的。
3、应该与委托方沟通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范围存在一定
的逻辑关系,经济行为决定评估目的,也决定了评估对象,同时确定了评估范围。从顺序上讲,评估范围应服从于评估对象的选择。一般评估对象可界定为:单项资产、资产组合、部分权益价值和全部权益价值。对应的评估范围包括数量、具体位置、帐面价值等。
4、评估的特定目的对价值类型具有约束作用。价值类型确定后才能确定评估方法。了
解价值类型,合理界定不同标准下的价值,有利于报告使用者理解评估结论的相对性,利于评估目的的实现。
5、评估基准日是评估基本原则“时点原则”在评估事务中的具体体现。基准日的选择
要尽量接近经济行为的实现日,以有效服务于评估目的为根本。
6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包括明确报告使用人和使用范围。以降低评估机构及CPV勺潜
在风险。注意评估报告的假设对评估结论的使用产生影响。
7、评估报告提交时间受到多方约束,如审计报告出具时间、委托方资料提供时间等,因此评估报告的提交时间不宜确定具体的日期,一般确定为委托方提供必要资料并开始现场工作后的一定期限内
8、与委托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如:是否需要委托方与被评估企业协调沟通、与当地有
关部门沟通信息进行协调等,是否有明确时间要求、特殊后续服务要求等。
现场调查一般包括:
1、获得需要评估的资产清单;
2、核实评估对象的存在性及完整性;
3、对评估对象品质、使用状况的现场勘查;
4、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资料的查验和关注等,应涵盖了解所有评估对象各种信息的工作。
现场调查应当在评估对象或评估业务涉及主要资产的所在地进行。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到被评估资产所在地进行调查。因被投资单位不配合不能进现场;分支机构在境外;关系国家保密需要等情况时,CPV应总体判断是否继续执行或终止评估业务。
注册资产评估师通常应对评估业务涉及的主要资产进行资产勘察。要根据重要性原则确定现场调查的重点及勘查盘点数量。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实施资产勘察的一般情况有:养殖的水产、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特殊容器盛放的气体和液体、海上航行未泊在国内的轮船、地下管网、资产在有危险的地带、军工国防等保密企业的生产资料等,在无法取得有效期内国家质检部门的检测报告,也无法实施资产查勘的情形下,评估师应考虑所受限制是否会对评估结论构成重大影响,是否能采取必要的措施弥补不能实施调查的确失,从而决定是继续执行或中止评估业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要求委托方或产权持有者对填制的评估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签字盖章或者其他方式进行确认。
委托方提供有关评估对象的相关基础资料是评估的最基本环节。我国国有资产评估的
大量实践中,委托方和产权持有者不是同一个企业或组织时,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产权持
有者有义务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合法和完整,委托方也有义务督促产权持有者提供相关资料。产权持有者必须对评估对象进行清查核实,填写资产清查评估申报明细表,注册资产评估师要给予必要的指导,并提出具体要求。委托方需要提供的资料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评估目的,相关经济行为的申请、批件、协议等
(2)产权归属证明文件;
(3)各类资产和负债清查申报明细表;
(4)资产及负债清查核实情况说明;
(5)相关原始凭证,包括会计报表,盘点表,对帐单,询证涵,平面图,鉴定证书,决
算资料,重要资产购置发票,重要合同,重要设备的运行记录和大修改造记录
(6)待核销、报废资产情况说明及证明资料;
(7)企业财务报表、赢利预测等财务资料等。
为明确法律责任,应要求委托方或产权持有者对提供的有关基础资料加以盖章确认。需要盖章确认的资料一般为评估对象或评估范围明细表、有关证明材料等。
能证明资产权属的资料一般包括:
①合同、协议、发票、银行对帐单;②结算单、报关单、商检报告;③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开工许可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或房地产证;④机动车行驶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⑤着作权、软件登记证、专利权证;⑥股权证、债权、借款合同、工商登记资料;⑦资产的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资料;⑧探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发明证书、专利证书、联营合作开发协议、技术购买协议、商标工商注册登记证等。
现金评估工作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