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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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酸管理制度
一、目的
本公司使用的盐酸为易制毒化学品,为了安全、正确的使用,所以特制定购买、储存、使用管理制度。
二、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生产用盐酸的购买、储存、使用全过程管理。三、责任者:
采购部门、水厂。
四、程序: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和《辽宁省禁毒条列》的有关规定,防止盐酸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的本制度。
4.1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盐酸此类易制毒化学品,必须遵守国
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盐酸(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管理小组,出主要领导任组长,并确定1-2名专兼职盐酸(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人员。
4.2定期对盐酸(易制毒化学品)使用过程中的相关人员,如水厂
厂长、仓管员、直接使用人员进行过程检查,定期对上述人员进行相关知识教育和岗位职责培训。
4.3每次购买盐酸(易制毒化学品),均由水厂厂长携带市易制毒
化学品购用申请表以及上次办理的购用证明、实际购买情况,到市公安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办理购用证明。购用证明有效
期为一个月,每证仅限购买一次。在购用证明办理后未能按时购买,应在有效期满后7日内将已过期的购用证明交回原发证机关,由原发证机关注销作废。
4.4购买盐酸(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严格按照购用证明上的数量购买,不得超过购买证明上所限定的数额。
4.5购用证明仅限证明上所注明的购用单位使用,应由购买单位派人员前往销售单位购买,不得将购买证明以任何形式交给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或请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购买。
4.6所购买的盐酸(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是本单位使用,不得与转让,转借形式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其他单位代为办理购用证明。
4.7盐酸(易制毒化学品)运抵单位后,必须有水厂厂长在场监视卸货入库,数量核对无误后,有送货人、仓管员、监督员分别在(盐酸出入库登记证账簿)上签字。
4.8盐酸(易制毒化学品)须有单独的仓库存放,实行双人双锁,出入库台账登记要清楚、全面、准确。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盐酸化学品仓库,仓管员和水厂厂长应每月盘点当月的使用数量和库存数量,核对无误后,及时将盘点情况寄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
4.9使用部门须开具(盐酸使用申请单),有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向仓库领用盐酸(易制毒化学品)。出库时水厂厂长陪同领用人将盐酸(易制毒化学品)送到使用部门。盐酸(易制毒化学品)
领用单位应建立台账,单独装订成册备查。用槽罐储存盐酸,从槽罐抽到高位槽(及抽离槽罐)即视为出库,做出库登记。
4.10使用部门应按当天使用计划,合理领用盐酸(易制毒化学品)。原则上谁使用有谁领用,负责领用人下班,盐酸(易制毒化学品)还有剩余即视为不能使用完。使用部门负责人应安排二人将多余的盐酸(易制毒化学品)送回仓库,有仓库管理人员应对送回的盐酸(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称量后作为入库原料进行登记,送回人、仓管员分别在登记簿上签名。不得将领用原料在存在仓库中,使用部门不得私自存放盐酸(易制毒化学品)在本部门。使用部门再次领用已送回的盐酸(易制毒化学品)应按第九条规定重新办理领用手续。
4.11使用盐酸(易制毒化学品),应注意盐酸(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后残液的回收和处理,不得将含有盐酸(易制毒化学品)成份的残液直接排出厂外,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营口水务有限公司团甸水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