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处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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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处方管理制度
一、处方使用:
必须按照药品类别使用专用处方。
二、药品用量:
1、急性病 3 天量;
2、慢性病 7 天量;
3、行动不便者两周量;
4、慢性病不超过1月量;
5、出院带药不得超过一周量。
6、急性病严格3天量,超出的,由科主任签字把关。
三、开药原则:
1、不得重复开药。(两次看病间药量未使用完又开同样的药)。
2、不得分解处方。[同一天开两张(含两张)以上处方的同一种药〕
3、用药必须与诊断相符。
4、不得超医师级别开药。
四、处方金额管理:
每张门急诊处方平均药费定额(医保不超50元,留观处方不超100元;农保不超38元)。不得出现大额处方,特殊情况需审批盖章。
五、处方书写:
l、一张处方只限开5种药(补液除外)。
2、处方内不得缺项。
3、书写处方的剂量用法要规范
4、诊断必须用中文书写。
六、医务人员所开具处方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者,为不合格处方:
(一)印制格式不合格
1、前记中“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栏目有缺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前记除以上必须栏目外,必须的“患者身份证明编号和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等有缺项。
2、处方正文无病情诊断。
3、后记中“医师签名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等栏目有缺项。
4、处方用纸颜色不符合《处方管理办法》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的要求。
(二)处方书写不合格
1、医师未签全名,或只有医师签章没有签名;
2、处方后记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中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签名,或调剂、复核非双签名;
3、书写不规范的商品名,不写通用名;
4、用不规范的中文或英文缩写或代号书写;
5、药品剂量、单位书写不正确或不清楚;
6、需进行皮试的,处方上未注明;
7、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未划斜线;
8、字迹难以辨认,或修改处缺签名、注明修改日期及签章,或缺其中之一者;
9、其他项目书写有缺项。
(三)不合理用药
1、药品的适应证有与临床诊断不符合的;
2、药品间有配伍禁忌;
3、单张处方超过五种药品;
4、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及再次签名;
5、普通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超2周病史用量未加说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用量超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要求;
6、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开具权限不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指导方案》要求;
7、贵重药品使用无指征或用法、用量不合理。
《门诊处方管理规定》
门诊处方管理制度第二篇
门诊处方管理规定
1、门诊处方有效期
处方为开具当天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有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2、丢失底方的处理规定
患者若遗失底方,在补底方时必须持病历。严格按病历中记载的药品种类和剂量补方。原则上谁开谁补,但在当事的医生不在时由该科门诊组长或分诊台负责人安排其它医生补方。只能补与其原来的处方相同的底方,如原来是白方的只能补白方,原来是绿方的只能补绿方等。
3、遗失已交费处方的处理办法
〈1〉凡在我院就诊,并于交费后将处方丢失的患者,应持收据及处方底方到医务科办理挂失手续,经医务科核实。〈2〉在挂失之前若药品被人领走,一切损失则由处方丢失者承担。挂失三日后处方丢失者可到医务科办理取药手续。〈3〉办理时请患者本人携带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及收据。若
委托他人代办,被委托人除携带上述证件外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4〉经医务科审核,由患者或委托人持医务科重新开出的处方到划价处划价,然后再到医务科盖章、患者签字、收费处盖章后,方可到药房领药。
〈5〉药房要将此类处方单独保存,以备日后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