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七 涉外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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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原则 (一)住所或居所管辖原则 这是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长期奉行的原 则。 丈夫住所地法院管辖----1937年丈夫住所不在英国 而妻被遗弃,妻可起诉---1973年妻可设立不同于夫 之住所,只要配偶一方与起诉是有英国住所或在英 国有1年以上习惯居所,英国法院即可管辖

(二)以国籍为主、以住所或居所为辅的原则 这是以法、德为代表的另一些国家所奉行的原则。 法国:只要夫妻一方为法国人,且被告在法国有住 所且不居住在外国,法国有管辖权 德国:夫妻双方或一方具有德国国籍有管辖权

二、离婚的法律适用
(一)法院地法 这是以英、美等国为代表的国家及部分欧洲国家所 采取的法律适用原则。 (二)属人法 这里的属人法原则主要是本国法原则。欧洲部分国 家如法国、比利时、葡萄牙、希腊、西班牙、卢森 堡等采取的就是本国法原则。 (三)属人法和法院地法相结合的原则 这一原则又分两种:一种是重叠适用属人法和法院 地法。另一种是选择适用属人法和法院地法。


原则上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但如果当地有关当局为 此征求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意见,若其婚姻违反我 国婚姻法关于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和禁止重婚的规定, 我方既不能承认该婚姻的有效性,也不能为其出具 任何证明。
一对在外国留学的中国青年在外国的婚姻登记机 关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在中国法院提起离婚 诉讼。其中男方当事人以该婚姻未在中国婚姻登 记机关登记为由,主张该婚姻在形式上无效,请 求法院宣告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目的是在财产处 理上获得好处)。而女方当事人主张该婚姻关系 无论是按照结婚地的外国法还是当事人双方的本 国法都不存在禁止结婚的情形,并且按照婚姻缔 结地法履行了婚姻登记手续,因而应该是合法婚 姻关系。 请问:对于该婚姻关系我国法院应该适用哪国法 律判断其效力?为什么?

中国公民王伟,男性,现年21岁。中国公民张莉, 女性,现年19岁。王伟与张莉是邻居,自幼相处, 两小无猜,二人决定结婚,到住所所在地街道办 事处登记。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认定两人未到法 定婚龄,不予登记。为了达到结婚目的,王伟、 张莉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新加坡、泰国、马来 西亚旅游团,在泰国按宗教方式举行了结婚仪式。 回国后,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第二年,王伟死于一场意外车祸。为遗产继承问 题,张莉与王伟的亲属发生纠纷。张莉认为自己 是王伟的妻子,与其共同生活一年多,是法定继 承人之一。王伟亲属认为,张莉与王伟未进行婚 姻登记,在泰国按宗教仪式举行了婚姻仪式违背 我国法律关于婚姻形式要件的规定,无效婚姻, 因此,不是遗产继承人。

我国处理涉外结婚的法律规定涉及以下几种情况: 中国人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外国人之间在中 国境内结婚;中国人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结婚;中 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外结婚;外国人之间在境外结婚, 要求在我国承认其效力。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 《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 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根据该规 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无论是在中国境内还是在中 国境外结婚,均适用婚姻缔结地法。该规定没有区 别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可以理解为既适用 于实质要件也适用于形式要件。

三、几种特殊形式的结婚
1、领事婚姻(consular marriage):在驻在国不反 对前提下,一国授权其对外领事或外交代表依本国 法规定方式办理结婚手续成立婚姻的制度。 (1)必须取得驻在国同意(2)有些国家在领事婚 姻上实行对等原则(3)德国、日本等要求当事人 必须都是使领馆所属国民,法国要求男方必须是法 国人,澳大利亚等职要求一方是本国国民即可。 2、兵役婚姻(service marriage):一国派往外国 服役的士兵,在该外国经本国授权的特定人员依本 国法在军中为他们举行婚姻仪式而成立的婚姻。

三、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法律制度

我国处理涉外结婚的法律规定主要有1983年8月17日 发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 定》、1983年11月28日发布的《关于驻外使领馆处 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1983年12月9日《关 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 和1986年《民法通则》。
二、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在结婚的形式要件问题上,多数国家采取的是民事 登记方式;部分国家如西班牙、葡萄牙、希腊和塞 普路斯等则奉行宗教仪式;部分国家如英国、丹麦、 瑞典等则采取民事登记和宗教仪式相结合的方式; 少数国家如印尼和苏丹等则采取事实婚姻方式,只 要男女双方在事实上依习俗以夫妻身份同居,即构 成有效婚姻。
(三)混合制
即在结婚形式要件问题上,或以婚姻缔结地法为主 兼采当事人属人法;或以当事人属人法为主兼采婚 姻缔结地法。 在结婚形式要件问题上,若单纯采用婚姻缔结地法 或当事人本国法,便会产生所谓“跛脚婚姻” (Limping Marriage)。

案例
德国男子某甲25岁,来我国任职,某西班牙女子23 岁,二人结识在我国请求结婚。(德国法婚龄男子 25,女子24,结婚形式为登记,西班牙规定男22岁, 女20,婚姻形式宗教形式) 1、甲和乙的婚姻效力应适用何国法为准据法? 2、该婚姻在德国、西班牙和其他国家的效力如何?

1.我国法律对婚姻形式要件是如何规定的? 2.婚姻缔结方式有几种类型? 3.法院认定张莉不享有继承权是否正确,试说明 理由。 法院认为:王伟、张莉在婚姻实质要件不符合我 国法律规定的情况到泰国采取宗教方式结婚,婚 后回国居住,是规避我国法律的行为,其婚姻无 效,采用宗教方式结婚,我国法律不予认可。张 莉对王伟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


英国人乔治生于1977年,1995年来中国,在北京 ××学院就读。读书期间与本校中国女学生王芳相 识并产生恋情。1997年9月,王芳毕业后在一家外资 企业找到工作,二人决定结婚,并到王芳住所地的 街道办事处进行结婚登记。办事处工作人员认为, 他(她)之间的婚姻属涉外婚姻,应到区人民政府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乔治与王芳遂到区政 府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审查 了乔治提供的证明材料后认为,乔治现年20岁,不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结婚年龄的规 定,而且没有按照民政部《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 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提供有关证件,系证件不全, 决定不予登记。

三、我国关于涉外离婚的法律制度
(一)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原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23 条第1款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 取原告就被告原则,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 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 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④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 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 ⑤配偶均为外国人(含华裔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 离婚诉讼,比照前项管辖原则处理,即人民法院认 定一方当事人的住所或经常居所在中国,也可行使 管辖权。


中国公民甲于1998年和美国公民乙在美国结婚,婚 后甲仍居住在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乙 居住在美国。2000年4月,甲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杭州 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西湖区人民法院 受理后向住在美国的乙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并要求其 提出答辩。乙在答辩状中称西湖区人民法院对此案 没有管辖权,理由如下:第一,依“原告就被告” 原则,此案就归美国法院管辖;第二,即使中国法 院有管辖权,也应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作 为基层人民法院是不能管辖涉外案件的
3、外国人之间在境外结婚,要求在我国承认其效力 关于外国人之间在我国境外结婚的要件应适用何种 法律,《民法通则》无明确规定,但依第147条的规 定,既然中国人和外国人在境外结婚适用婚姻缔结 地法,推定外国人之间在境外结婚也适用婚姻缔结 地法,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但以不违背我国公共秩 序为限。

4、中国人与中国人在境外结婚问题 对双方均是中国公民在国外结婚应适用的法律, 《民法通则》也无规定,但可参照外交部、最高人 民法院、民政部、司法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 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即 “严格按照我国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并照顾到他们 居住在国外的实际情况,加以妥善外理。”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规定》,我国法院在 以下情况也有管辖权: ①在国内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 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而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 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当事人属人法
这一原则即是指结婚的实质要件适用当事人所属国 家的法律。 立法及实践有以下作法: 1.适用当事人各自属人法。 2.重叠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三)混合制
又称“折中标准”。它又分以下两种: 1.以缔结地法为主兼采当事人属人法。 2.以属人法为主兼采缔结地法。

(一)婚姻缔结地法

即在结婚的形式要件问题上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其 理论依据就是传统的“场所支配行为”论。该原则 要求,依婚姻举行地法规定的方式缔结的婚姻,在 其他国家也应被认为有效。这一作法是各国较普遍 采用的作法。
(二)当事人本国法

即在结婚形式要件问题上适用当事人本国法。该原 则要求,凡本国公民,无论在何处结婚,其方式必 须遵守本国法的规定。这是前述如西班牙、葡萄牙、 希腊及塞普路斯等在结婚形式要件上奉行宗教方式 的国家所采取的作法。
提问:(1)我国法律对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适用 的法律是如何规定? (2)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3)按英国法,乔治已达到最低法定婚龄。中国的 婚姻登记机关以其年龄不符合条件为由不予婚姻登 记,是否正确? (4)我国民政部要求外国人在我国登记结婚要提供 哪些证件?

第二节 涉外离婚


但为了保证我国婚姻登记的有效性,使我国的婚姻 登记在当事人本国或第三国有效,可以让婚姻当事 人提供其本国法律准许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的规定。 外国当事人可以按宗教仪式结婚,但如要使其婚姻 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就必须按我国法律规定到婚 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在条约或互惠的基础,我国 也承认具有相同国籍的外国人双方在其本国驻华使 领馆成立的婚姻为有效。
第十章 涉外婚姻
第一节 涉外结婚 一、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结婚的实质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必须具备 和必须排除的条件。前者如男女双方必须自愿、必 须达到法定婚龄等;后者如男女双方不得在一定范 围内பைடு நூலகம்亲等间通婚、不存在有碍结婚的疾病和生理 缺陷、不得重婚等。

(一)婚姻缔结地法
结婚实质要件适用婚姻缔结地法,是指婚姻缔结地 法认为有效的婚姻,在婚姻缔结地之外的任何国家 或地区均应认为有效;反之,婚姻缔结地法认为无 效的婚姻在缔结地外的任何国家或地区也无效。 理论依据有:“场所支配行为”原则;“既得权” 学说;善良风俗和公共秩序。 反对者认为,单纯依缔结地法,容易导致法律规避 现象的产生,会使移住婚姻(migratory marriage) 大量增加。

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 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为由不予受理,而当 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一方原住所地或 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中国公民一方居住于国外,一方居住于国内,无 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 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 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也有管 辖权。

2、外国人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 根据民政部《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 理意见的批复》的规定,对于男女双方都是来华工 作的外国人,或是一方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另一 方为临时来华的外国人,要求在中国办理结婚登记 的,只要他们具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 记几项规定》所要求的证件,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 定,可予以办理结婚登记。 上述规定说明外国人与外国人在中国结婚,适用婚 姻缔结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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