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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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5.30•【字号】•【施行日期】2019.05.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5月30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各类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市全部行政区域是城市规划区范围。

本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实施规划管理。

第三条本市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原则。

城乡规划是进行规划管理和各类建设的依据。

各类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区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和本市城市总体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和本区总体规划,负责乡、镇行政区域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五条市规划委员会依据其职能对重要的规划事项进行审议,为市人民政府提供规划决策依据。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规法字〔2018〕3号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规法字〔2018〕3号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规法字〔2018〕3号各区规划(分)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现将《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8年8月2日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编制、审批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的控规编制、审批、修改、修编和实施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经依法批准的控规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审批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可作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控规。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控规编制、修编修改、日常评估、维护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控规的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控规的编制和审批第五条中心城区(含北部地区)的控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滨海新区的控规,功能区(含在滨海新区范围外由其管理的飞地)的控规由其管委会组织编制,报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审批;功能区以外区域的控规由滨海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审批。

中心城区及滨海新区范围以外环城四区的区域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新城、中心镇以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功能区的控规,由所在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历史文化街区工程管线综合规划标准

历史文化街区工程管线综合规划标准

历史文化街区工程管线综合规划标准征求意见稿目次1 总则 (2)2 术语 (3)3 基本规定 (4)4 管线地下敷设 (6)4.1 一般规定 (6)4.2 直埋、保护管及管沟敷设 (7)4.3 综合管廊、缆线管沟敷设 (11)5 管线安全技术措施 (12)5.1 一般规定 (12)5.2 给水工程 (12)5.3 雨水、污水工程 (12)5.4 燃气工程 (13)5.5 热力工程 (14)5.6 电力、路灯工程 (14)5.7 信息及广播电视工程 (15)本标准用词说明 (17)引用标准名录 (18)1.0.1为促进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更新与复兴,完善市政基础设施,规范工程管线布置和建设,为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和管理提供依据,满足工程管线实施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内宽度不大于10m的街巷新建、改建及扩建工程管线综合规划。

1.0.3历史文化街区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以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为依据,与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相协调,满足对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及历史环境要素的保护要求。

1.0.4历史文化街区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坚持保护优先、保护与发展并重的原则,适度提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水平,满足街区民生改善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1.0.5历史文化街区工程管线综合规划,除应按本标准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2.0.1历史文化街区historic conservation area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历史地段。

2.0.2工程管线综合规划engineering pipeline comprehensive planning常见工程管线包括:给水、雨水、污水(含合流)、燃气、热力、电力(含路灯)、信息及广播电视等。

根据各类工程管线的不同特性和设置要求,统筹安排其在街巷范围内的敷设方式、平面位置和竖向高程,综合协调各种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河湖水系之间的位置关系,明确管线附属设施和设备的设置原则。

天津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技术标准

天津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技术标准

天津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技术标准天津市规划局2011年9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天津市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管理,落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及《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内容,规范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内容、深度和成果要求,特制定《天津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技术标准》。

第二条《天津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的编制内容包括历史保护、发展利用研究、用地规划、建筑与环境保护引导、基础设施体系五部分内容,是对历史文化街区内建设活动的全面控制和引导。

在天津市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所有建设活动应以《保护规划》为依据。

第三条《保护规划》应在充分调研现状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现状价值分析及评价。

对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演变、街区特征、城市功能、人口、生活服务设施、绿化环境、道路交通及市政基础设施等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该街区主要历史文化特色、存在的问题及主要的工作方向。

第四条历史文化街区的发展与利用应以保护为根本目的,遵循合理性、前瞻性原则,促进与周边区域的协调发展,提升历史文化街区在城市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五条在历史文化街区中,应从有利于历史文化环境和历史建筑保护的角度出发,为历史建筑找到适合的新的使用方式,以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为出发点,引导区域合理更新。

第六条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14片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分别为估衣街历史文化街区、老城厢历史文化街区、古文化街历史文化街区、一宫花园历史文化街区、鞍山道历史文化街区、赤峰道历史文化街区、中心花园历史文化街区、劝业场历史文化街区、承德道历史文化街区、解放北路历史文化街区、泰安道历史文化街区、五大道历史文化街区、解放南路历史文化街区及海河历史文化街区。

第二章编制技术要求第一节历史保护第七条历史文化街区内应确定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第八条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历史文化要素一般归纳为四类:1、建筑:历史形成的各类建筑及对历史环境有积极意义的建筑;2、空间:主要指历史形成的道路与街巷系统及其线形、宽度、空间尺度、景观特征与各类公园、街头绿地、绿化庭院、古树名木、广场、街道交叉口等;3、肌理:主要指历史形成的街巷、街廓、建筑及其布局所形成的城市肌理特征,如原有道路和街巷格局、地块的尺度与形状、建筑的体量、建筑密度与群体空间布局等;4、其他:主要指重要的历史场所及历史、文化、社会生活和社会结构等方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一、历史文化名城应该保护城市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保护和延续古城的风貌特点,继承和发扬城市的传统文化。

二、对已不存在的文物古迹,一般不提倡重建。

三、规划内容1、城市历史文化价值概述;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原则和重点;3、整体层次上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措施,包括古城功能的改善、用地布局的选择和调整,古城空间形态或者视廊的保护等。

4、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各类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范围界线,保护和整治的措施要求。

5、对重要历史文化遗存修整、利用和展示的规划意见。

6、重点保护、整治地区的详细规划意向方案。

7、规划实施的管理措施。

四、规划图纸1、现状图;2、规划总图;3、重点保护区域保护界线图;4、重点保护整治地区的详细规划意向方案图。

《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1、层次:全国、省域、市域、县域。

2、期限:一般为20年。

3、编制组织全国: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省域:省级人民政府市域: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署、州盟政府县域:县级政府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4、审批全国:国务院省域: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市、县域:纳入城市和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规,分级审批。

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5、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1、期限:15至20年2、主要任务:1)确定城乡居民点有序发展的格局,选定中心镇,防止一哄而起,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2、布臵县域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防止重复建设,促进城镇协调发展;3)保护基本农田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

《村镇规划编制办法》1、一般分为村镇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2、乡(镇)域、镇区和村庄现状分析3、村镇总体规划:10至20年。

4、村镇建设规划:10年至20年镇区建设规划、村庄建设规划5、镇区近期建设规划:一般3年到5年达到直接指导建设或工程设计的深度。

天津古文化街项目整体规划设计方案

天津古文化街项目整体规划设计方案
5.电控仿真演示商业走廊
在二期商业综合体东侧的环形路上,上覆光电管组成的拱顶白天 作为两侧商家的半开敞式商业街,晚上定时表演高科技仿真节目, 如海底景色、梦幻世界、空中大战等节目,可成为夜晚商业娱乐的 一个热点。
娱乐化的室外空间环境
水街(水胡同)
商贸区的内核部分,正是购物者易于疲乏, 需要休息之处,而水可以调节空气,改造环境 气氛。为此,规划一条较为宽敞的休息空间, 中间有浅浅流水,两边或为平缓草坡,或为分 级平台,设座供顾客休息。
现拆除戏楼前两侧伸入张自忠路道路红线的建筑,改建为新的 滨河广场。在天后宫南墙开一侧门与“南宫别苑”打通,院内增辟 放生池,南侧墙设可在院内外双向营业的商廊。
将天后宫后墙取齐,并设后门与西侧商业街相通。
文物建筑与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利用
文物建筑与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利用
2.玉皇阁
重建于明宣德二年(1427年)的道教建筑,现只存主体建筑清虚阁。 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本规划中对清虚阁进行内外全面维修,不再复建 其他已被拆除的建筑。整修后,进行保护性利用。总体构思是利用现代 科技手段,依阁造景,使其成为本商贸区另一具有轰动效应的旅游要素。
文物建筑与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利用
3.水阁医院
水阁的原址与建筑已无可查实, 但却因之在老城东门外有水阁大街 之名。清末洋务派李鸿章创办天津 最早的传授西医的医学馆(1881 年),先后改名北洋医学堂、海军 医学堂、北洋女医院等,现为天津 天开区妇幼医院。规划中建议将其 迁建于相邻街区。将现存的部分早 期二层房迁建,与医院北部的近代 二层建筑护士楼一并作为遗存加以 保留,并赋予其新的功能。
规划布局结构
二. 东部滨河路旅游消费区
沿街底层安排供为游客旅游者服务的饭馆、茶座、咖啡厅、中 小型娱乐用房;其上部为留住游人的中档旅馆,北端则为海河楼高 层景观建筑,使沿街建筑轮廓线丰富多变,形成海河西岸新的城市 街景。

(完整版)五大道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完整版)五大道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五大道的保护规划于1980年代开始编制,1990年代制定了建设管理保护规划, 核心保护范围1.2平方公里被完整地保存下来,整体尺度控制较好。
3、现状基本情况
建筑年代分析图
总建筑数量:2514栋,面积:230.2万平米; 其中核保区:2144栋,面积:108.9万平米;
1037栋(1011+126),75.9万平米(61.1+14.8) 547栋(482+65),22.1万平米(16.6+5.5) 636栋(529_107),45万平米(20.5+24.5) 194栋(122+72), 87.2万平米(11.2+76)
3、现状基本情况
核心区常住人口约4.5万人; 低收入人口居住密度较大; 历史建筑过度使用,缺少维护。
人口密度分布图
4、五大道的突出特点
略带弯曲的方格路网(100x300KM)、连续并富有变化最完整的外国租界。
4、五大道的突出特点
建筑使用功能现状图
容纳丰富多元的混合使用功能,居住配套完善(包 括学校、医院、运动场、公园、教堂等配套设施).
4、五大道的突出特点
就五大道有代表性的近430 幢文物和风貌建筑的设计风格 来看,其中 英式89所 意式41所 法式6所 德式4所 西班牙式3所 中西合壁式3所 各种风格的建筑汇聚一处,堪 称“万国建筑博览会”。
以2-3层为主花园别墅和西式洋房
4、五大道的突出特点
丰富多彩的历史典故和名人旧居
方先之旧居
张作相旧居
庆王府旧址
历史上居住在五大道的人,商人企业家并不 多,最多的是倒台的皇族、下野的总统、失 势的督军和落魄的官僚,他们是很多重大事 件的幕后。
香港大楼

天津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总则

天津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总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处理天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的关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针对天津市实际情况,结合《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修编,制订本规划。

第二条本次保护规划范围为天津市行政辖区,面积11919.7平方公里。

规划重点在天津历史城区。

天津历史城区指1949年市区建成区范围,具体是指由光荣道、红旗路、咸阳路、旧津保道、青年路、长江道、卫津路、围堤道、东兴路、津塘路、红星路、京山铁路、金钟河大街、育红路、新开河、天泰路围合的范围,总面积约53平方公里。

第三条在本次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建设活动,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划。

第二章保护的指导思想、原则与保护框架第一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指导思想与原则第一条指导思想1.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保护文物古迹的真实性,保护文物古迹的历史环境。

2.天津历史悠久,在我国近代史上占有突出地位,保护好天津各历史时期(天津卫、殖民时期、北洋时期)的典型历史文化遗存,全面反映天津历史名城的价值。

3.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处理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关系,使历史文化名城在保护中得以持续发展。

第二条保护原则1.持真实性原则,保护真实历史文化遗存。

2.保护历史文化遗存的同时,坚持对历史文化遗存的历史环境进行保护。

3.坚持分层次保护的原则,对不同的历史文化遗产采取不同的保护方法,切实有效地保护其历史文化价值。

4.坚持合理、永续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积极利用历史文化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

第二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框架与保护内容第三条按照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城区三个保护层次对天津历史城区进行保护。

在市域范围重点对历史文化古城镇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与保护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条文注释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继承和弘扬我市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城市开发建设与历史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说明:本条规定立法目的。

市1994年被国务院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拥有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作为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体现了市厚重的历史文化底蕴。

但是,随着城市的快速扩,城市开发取得瞩目成绩的同时,历史文化方面的保护压力日益增大。

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中针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条例存在一定空白。

为适应我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新形势的迫切需要,保证我市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吸收其他城市的实施经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围)本市行政区域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说明:本条规定了办法的适用围。

根据市历史文化方面保护的现状,本办法确定适用的保护对象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均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附则中的定义相衔接。

第三条.(保护原则及要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保护、抢救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历史文化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说明:参考相关城市的经验,确定以政府为主导,以规划为龙头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规划统筹,完善保护体系,有益于强化城市发展的整体性和科学性;按照分类管理、严格保护的原则制定责权明细、实施性强的条例,确保历史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为城市发展保驾护航,保障规划的有序实施;抢救优先确定应急机制,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等不可逆的城市记忆在保护中利用,在利用中保护,这符合市历史文化保护的实际情况。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技术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技术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技术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12.01.23•【字号】规保字〔2012〕26号•【施行日期】2012.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关于印发《天津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技术标准》的通知局机关各处室、局系统各单位、各有关设计单位:《天津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技术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业经2011年12月31日第1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与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区县规划(分)局要充分认识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的重要性与紧迫性,深入发掘本辖区内的历史文化资源,开展历史镇村调查工作。

二、各区县规划(分)局要严格按照《标准》要求,组织做好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用以指导保护范围内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三、各设计单位应按照《标准》要求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切实落实《标准》中对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各项保护要求。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天津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技术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管理,传承优秀文化遗产,促进社会和经济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本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内容、深度和成果要求,特制定《天津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技术标准》(以下简称《技术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

《技术标准》适用于市域范围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

本《技术标准》所称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是指保存文物丰富,具有一定历史价值,能较完整的反映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并经规定程序申报、批准、公布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镇村。

(精品)五大道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精品)五大道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3、现状基本情况
整体空间尺度控制较好
建筑高度分析图
五大道的整体空间尺度控制较好


3、现状基本情况
用地性质以居住为主, 公建分布没有规律。
土地使用现状图
3、现状基本情况
房屋权属复杂
房屋产权分类图
公产:54.1万平米(26+28.1),建筑栋数:963栋(764+199), 核保区内占36%; 企业产、代管产:89.1万平米(41.2+47.9),建筑栋数:755栋(630+125),核保区内占30%; 私产、涉外产、港澳台产:46.6万平米(29.7+16.9),建筑栋数:590栋(548+42),核保区内占25%; 军产、宗教产:40.4万平米(12+28.4),建筑栋数:206栋(202+4),核保区内占9%
2、历史演变
70年代起,五大道地区建设了一部分4-6层“筒子楼”住宅。 1999年,综合环境整治, 拆除违章建筑,至今已拆除了十几万平米的违章建筑,还剩1万平米。 2000年前 后,插建了一些小型办公建筑。整个地区已通电和煤气,部分地区没有暖气。
70年代建设河北路旁住宅楼
南海路住宅楼
2000年后建设的建筑
具有世界水准的历史街区; 独一无二的完整的历史街区; 不断演进的真实的历史街区。
5、存在的问题:总体定位模糊
5、存在的问题:
交通难题
5、存在的问题 交通难题
放学时,小学校大门外混乱的交通状况
5、存在的问题
部分历史建筑被过度使用而缺少维护
5.存在的问题:建筑和环境质量需要提高
02 整体保护、有机更新
保留或 原拆原建
拆除
根据情况决定 保留、改造或拆除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五大道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09街坊)修改方案的批复-津政函〔2020〕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五大道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09街坊)修改方案的批复-津政函〔2020〕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五大道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09街坊)修改方案的
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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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五大道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09街坊)修改方案的批复
津政函〔2020〕8号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报审五大道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09街坊)修改方案的请示》(津规自保护报〔2020〕1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五大道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09街坊)修改方案》(以下简称《修改方案》),严格按照《修改方案》确定的地块规划性质、规划指标、配套设施等规划控制要求,切实加强规划控制和保护管理。

二、要将《修改方案》纳入五大道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进一步优化城市功能和公共环境,促进城市有序、协调发展。

同时将《修改方案》纳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空间数据平台,实施规划动态维护与管理。

三、按照《修改方案》严格依法行政,指导地区建设发展。

在规划实施阶段,要进一步细化相关专项规划内容和规划控制要求,完善城市公共服务功能,做好安全、环保、卫生防疫和污染土壤治理等工作。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9日——结束——。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模板】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模板】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2013-10-10 13:13:52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第三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第四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第五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第六章成果要求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适用本要求。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范围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范围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的范围一致。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单独编制。

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同时编制。

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考虑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同时包括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第五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及其历史环境,保护和延续传统格局和风貌,继承和弘扬民族与地方优秀传统文化。

第六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保护遗产本体及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护利用的可持续性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七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改善环境、有效管理的指导思想。

第八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应遵守本要求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九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第十条保护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提出保护目标,明确保护内容,确定保护重点,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制定保护与利用的规划措施。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doc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doc

(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第三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第四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第五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第六章成果要求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适用本要求。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范围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范围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的范围一致。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单独编制。

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同时编制。

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考虑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同时包括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第五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及其历史环境,保护和延续传统格局和风貌,继承和弘扬民族与地方优秀传统文化。

第六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保护遗产本体及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护利用的可持续性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七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改善环境、有效管理的指导思想。

第八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应遵守本要求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九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第十条保护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提出保护目标,明确保护内容,确定保护重点,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制定保护与利用的规划措施。

第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内容,一般包括:(一)保护和延续古城、镇、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二)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有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巷;(三)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四)历史建筑,包括优秀近现代建筑;(五)传统风貌建筑;(六)历史环境要素,包括反映历史风貌的古井、围墙、石阶、铺地、驳岸、古树名木等;(七)保护特色鲜明与空间相互依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优秀传统文化,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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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第三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第四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第五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第六章成果要求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适用本要求。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范围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范围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的范围一致。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单独编制。

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同时编制。

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考虑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同时包括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第五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及其历史环境,保护和延续传统格局和风貌,继承和弘扬民族与地方优秀传统文化。

第六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保护遗产本体及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护利用的可持续性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七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改善环境、有效管理的指导思想。

第八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应遵守本要求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九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第十条保护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提出保护目标,明确保护内容,确定保护重点,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制定保护与利用的规划措施。

第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内容,一般包括:(一)保护和延续古城、镇、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二)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有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巷;(三)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四)历史建筑,包括优秀近现代建筑;(五)传统风貌建筑;(六)历史环境要素,包括反映历史风貌的古井、围墙、石阶、铺地、驳岸、古树名木等;(七)保护特色鲜明与空间相互依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优秀传统文化,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第三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第四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第五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第六章成果要求#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适用本要求。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范围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范围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的范围一致。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单独编制。

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同时编制。

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考虑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同时包括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第五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及其历史环境,保护和延续传统格局和风貌,继承和弘扬民族与地方优秀传统文化。

第六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保护遗产本体及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护利用的可持续性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七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改善环境、有效管理的指导思想。

:第八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应遵守本要求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九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第十条保护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提出保护目标,明确保护内容,确定保护重点,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制定保护与利用的规划措施。

第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内容,一般包括:](一)保护和延续古城、镇、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二)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有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巷;(三)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四)历史建筑,包括优秀近现代建筑;(五)传统风貌建筑;~(六)历史环境要素,包括反映历史风貌的古井、围墙、石阶、铺地、驳岸、古树名木等;(七)保护特色鲜明与空间相互依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优秀传统文化,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要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要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第三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第四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第五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第六章成果要求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适用本要求。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范围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范围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的范围一致。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单独编制。

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同时编制。

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考虑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同时包括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第五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及其历史环境,保护和延续传统格局和风貌,继承和弘扬民族与地方优秀传统文化。

第六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保护遗产本体及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护利用的可持续性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七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改善环境、有效管理的指导思想。

第八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应遵守本要求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九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第十条保护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提出保护目标,明确保护内容,确定保护重点,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制定保护与利用的规划措施。

第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内容,一般包括:(一)保护和延续古城、镇、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二)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有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巷;(三)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四)历史建筑,包括优秀近现代建筑;(五)传统风貌建筑;(六)历史环境要素,包括反映历史风貌的古井、围墙、石阶、铺地、驳岸、古树名木等;(七)保护特色鲜明与空间相互依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优秀传统文化,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求规范(GB50357-2005)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求规范(GB50357-2005)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1总则1.0.1为确保我国历史文化遗产得到切实的保护,使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及其实施管理工作科学、合理、有效进行,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

l.0.3保护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l保护历史真实载体的原则:2保护历史环境的原则;3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

1.0.4保护规划应全面和深入调查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及现状,分析研究文化内涵、价值和特色,确定保护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1.0.5保护规划应在有效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基础上,改善城市环境,适应现代生活的物质和精神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1.0.6保护规划应研究确定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与利用途径,充分体现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并应对历史文化遗产利用的方式和强度提出要求。

1.0.7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成为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的组成部分。

城市用地布局的调整、发展用地的选择、道路与工程管网的选线以及其他大型工程设施的选址应有利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1.0.8对确有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未列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和未列入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地段,保护规划应提出申报建议。

1.0.9非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城区、历史地段、文物古迹的保护规划以及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规划可依照本规范执行。

1.0.10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除应遵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2.0.1历史文化名城historic city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

2.0.2 历史城区historic urban area城镇中能体现其历史发展过程或某一发展时期风貌的地区。

涵盖一般通称的古城区和旧城区。

本规范特指历史城区中历史范围清楚、格局和风貌保存较为完整的需要保护控制的地区。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城厢-古文化街商圈建设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城厢-古文化街商圈建设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城厢-古文化街商圈建设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1.19•【字号】南开政办函〔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城厢-古文化街商圈建设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南开政办函〔2023〕1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及有关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老城厢-古文化街商圈建设方案(2022—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月19日老城厢-古文化街商圈建设方案(2022—2025年)一、基础条件老城厢-古文化街商圈位于南开区北部,主要范围为鼓楼街及周边地区,四至范围北至北马路-通北路、西至西马路、南至南马路-通南路、东至张自忠路,区域面积约2.1平方公里。

商圈内包含古文化街、鼓楼、广东会馆等历史风貌建筑,也有大悦城、新世界百货、天佑城、仁恒伊势丹等大型商业综合体。

商圈内妈祖文化、漕运文化、市井文化、民俗文化、老城厢文化富集,区内有国家5A级旅游景区1家、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4处、区级文物保护单位6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3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4项、文博场馆12个。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重要精神批示精神,以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立足新发展阶段,构架新发展格局,践行高质量发展要求,在我市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整体部署下,加大对文物和文化遗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推进文商旅深度融合,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推进更高水平的开发开放、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发展定位充分发挥老城厢-古文化街重点商圈独特的历史人文价值,实现老城文脉传承、城市旅游功能、商业消费中心的有机结合,保留老城街区文脉肌理、建筑风貌,丰富街区商业业态、融合发展文化博览、旅游休闲、精品民宿、特色购物、文化创意、美食社交、数字智慧等多重功能,打造集文化创意、旅游体验、商业休闲、美食荟萃等多功能互融合的天津老城厢-古文化街“文商旅”升级发展集聚区,擦亮大运河文化主题展示区重要名片。

五大道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五大道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中低档中餐、烧烤、大品牌快餐
演艺中心、大型超市 窗口售卖、街边售卖(民园体育场周边除外)
核保区严格保护与周边 地区协调发展的规划策略
钻石策略
保护真实和完整的五大道: 中心相对稳定、安静; 周边和谐互动、相辅相承。
控制交通需求、外围 合理疏导的交通策略
P.
P.
保持核心保护区内 的现状历史道路不拓 宽,通过合理组织, 将大量停车需求屏蔽 在外围。
容纳丰富多元的混合使用功能,居住配套完善(包 括学校、医院、运动场、公园、教堂等配套设施).
4、五大道的突出特点
以2-3层为主花园别墅和西式洋房
就五大道有代表性的近430 幢文物和风貌建筑的设计风格 来看,其中 英式89所 意式41所 法式6所 德式4所 西班牙式3所 中西合壁式3所 各种风格的建筑汇聚一处,堪 称“万国建筑博览会”。
上海新天地
天津新意街
外滩三号
白楼1902
五大道要处理好保护和发展的关系
冷静应对城市发展压力,积极保护及合理利用历史风貌建筑。
03
规划定位与保护策略
1.保护原则
随着时间的推移,其价值越来越高。 有助于增强市民的荣耀感。 其独特气质不因人为因素而发生突变。
2.五大道定位
文化定位:
世界水准的独一无二的历史文化街区
类 别 原 则
1、小型办公、会所 2、文化、艺术、展览
内 容
高级企业会所、小型商务办公、行政办公 博物馆、艺品展示、小型会议、小型美术馆、画廊、 报社、编辑部、高水平的教育设施(学校、幼儿园)
3、生活居住
高、中档住宅
设计师之家、创意展示中心、DIY手工坊 精致酒店、特色酒店、星级酒店、旅游品商店、旅游 服务站点 高档西餐、咖啡、酒吧(静吧)、甜品店、茶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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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技术标准天津市规划局2011年9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天津市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管理,落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及《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内容,规范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内容、深度和成果要求,特制定《天津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技术标准》。

第二条《天津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的编制内容包括历史保护、发展利用研究、用地规划、建筑与环境保护引导、基础设施体系五部分内容,是对历史文化街区内建设活动的全面控制和引导。

在天津市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所有建设活动应以《保护规划》为依据。

第三条《保护规划》应在充分调研现状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现状价值分析及评价。

对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演变、街区特征、城市功能、人口、生活服务设施、绿化环境、道路交通及市政基础设施等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该街区主要历史文化特色、存在的问题及主要的工作方向。

第四条历史文化街区的发展与利用应以保护为根本目的,遵循合理性、前瞻性原则,促进与周边区域的协调发展,提升历史文化街区在城市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五条在历史文化街区中,应从有利于历史文化环境和历史建筑保护的角度出发,为历史建筑找到适合的新的使用方式,以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为出发点,引导区域合理更新。

第六条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14片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分别为估衣街历史文化街区、老城厢历史文化街区、古文化街历史文化街区、一宫花园历史文化街区、鞍山道历史文化街区、赤峰道历史文化街区、中心花园历史文化街区、劝业场历史文化街区、承德道历史文化街区、解放北路历史文化街区、泰安道历史文化街区、五大道历史文化街区、解放南路历史文化街区及海河历史文化街区。

第二章编制技术要求第一节历史保护第七条历史文化街区内应确定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第八条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历史文化要素一般归纳为四类:1、建筑:历史形成的各类建筑及对历史环境有积极意义的建筑;2、空间:主要指历史形成的道路与街巷系统及其线形、宽度、空间尺度、景观特征与各类公园、街头绿地、绿化庭院、古树名木、广场、街道交叉口等;3、肌理:主要指历史形成的街巷、街廓、建筑及其布局所形成的城市肌理特征,如原有道路和街巷格局、地块的尺度与形状、建筑的体量、建筑密度与群体空间布局等;4、其他:主要指重要的历史场所及历史、文化、社会生活和社会结构等方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九条建筑保护与更新。

判定历史文化街区内代表其原来固有的物质形态价值和特征而必须得到保护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及需要采取其它方式对待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一般分为五类:1、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天津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天津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2、历史建筑:指经天津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3、传统风貌建筑:指具有一定建成历史、能够反映历史文化街区不同历史时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是构成历史文化街区街巷空间格局与风貌的重要组成部分。

4、与传统风貌相协调的建筑:指历史文化街区内,在高度、体量、形式等方面与传统风貌建筑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一般以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为主)。

5、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建筑:指历史文化街区内,在高度、体量、形式等方面与传统风貌有冲突的建筑物、构筑物(一般以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为主)及危棚、简屋、违章建筑。

表1.建筑保护与更新的定义与要求一览表第十条 历史街道、街巷及河流的保护。

历史街道的保护应分为三个等级,采取分类控制的方法。

历史街道的路段,道路红线宽度和转弯半径、两侧建筑高度及行道树等都受到严格控制。

见下表:表2.历史街道分类及保护措施一览表历史街巷是指历史风貌特色十分明显、基本维持原有空间尺度的巷道和里弄。

历史街巷的保护应当通过对街巷走向、街巷宽度、两侧建筑高度与界面连续性的控制,以保持现状或恢复历史原有的历史风貌特色及空间尺度。

走向与宽度通过街巷控制线进行控制,不允许任意拓宽或取消。

河流的保护应当通过对河道走向、宽度、堤岸景观、通河视线走廊、河道两侧城市肌理、建筑高度与界面的控制等手段,强化河流两岸的文化特色,控制合理的空间尺度。

第十一条空间尺度控制。

历史文化街区在街廓尺度、建筑体量和高度、道路宽度与沿街建筑的高度比值等方面应规定特定的数值,控制指标基本上基于现有的街道空间比例制定。

对历史形成的道路,规定沿线绿化在道路拓宽时应尽量予以保留;对一些空间尺度失衡的街道,应通过绿化等方法改善其空间效果,保持街道界面的连续性与丰富性特征。

第十二条肌理分析与保护。

历史文化街区的城市空间肌理蕴含着特定的历史文化意义。

应保留和延续城市肌理的完整性和独特性,使之成为强化历史文化街区风貌的显著特征。

第二节发展利用研究第十三条功能定位与兼容。

功能定位与兼容的出发点是在尊重历史文化街区既有环境特点和建筑形制的基础上,在发挥土地使用效益的同时,避免相互冲突的城市功能之间的环境干扰。

第十四条社会结构。

社会结构是由城市社会要素构成的一种相对稳定的构成关系和构成形式,包括社会个体、社会群体及由此构成的社会网络等三个层面。

社会结构变迁是社会结构各要素(人口构成、社会单元等)关系的变化过程。

维持社会结构组成的多样化的目的是保持城市的多样性与活力,延续多元化的城市人居文化特色。

第十五条发展利用模式引导。

在历史文化街区中的发展和利用应采取有机更新的方式,鼓励小规模改造,避免大规模居民外迁,改造标准应是多样化和渐进的,应发挥原住居民的参与作用。

第十六条人口规模引导。

历史文化街区应控制适度的人口规模,使得地区功能运转适应环境资源的承载能力、人口密度合理分布、保证充分的就业以及居民对生活质量较高的满意度等。

第三节用地规划第十七条用地划分。

地块的规模和形状应满足其使用功能和有关技术要求,并保证每个地块至少与一条道路相毗邻。

确定地块的范围、性质应与已出让地块的边界、性质保持一致。

公益性公共设施、交通、市政、城市安全设施和公共绿地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地块性质划分至小类。

第十八条用地功能和指标。

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以符合使用要求、补充公共服务功能及完善基础设施为根本,确定地块的用地范围、用地性质、建筑量、绿地率指标,提出配套设施项目的配置等控制要求。

核心保护范围内规划建筑总量不得突破现状建筑规模总量。

在地块主导用地性质内允许进行可兼容类别的项目建设。

第十九条绿化与开放空间。

绿地与开放空间的数量、规模和布局以反映历史文化街区的原始特征及风貌特色为原则,明确各类绿地和开放空间的布局、数量和规模。

第二十条地下空间。

新建建筑地下空间部分应在满足相关规范及不影响周边建筑使用的前提下,结合新建筑使用功能的要求适当设置。

第四节建筑与环境保护引导第二十一条对本历史文化街区的建筑和环境构成要素进行合理的控制和引导,以形成能够延续和强化本街区历史文化特征的城市形态和空间环境。

第二十二条建筑控制引导主要包括建筑形态及建筑风格的控制引导。

建筑形态控制引导是对建筑群体组合的整体形态、新建建筑的位置以及与周边现状重要历史建筑在高度、体量协调等方面提出控制与引导要求。

建筑风格控制引导是根据街区的自然环境和历史文化特征,对建筑的形式、风格、外部材料及色彩基调等方面的协调方式提出控制和引导建议。

第二十三条环境设计指引是对与历史文化街区外部环境特征相关的环境设施提出设计引导,内容包括街道绿化、街道家具、院落装饰、广告标识、夜景照明等。

第五节基础设施体系第二十四条公共设施。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公共设施配套应以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为前提,采取恰当的方式逐步实现环境的改善和配套设施的完善。

要确定各类公益性公共设施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范围、规模、建设方式以及规划控制要求。

第二十五条道路交通。

以保持历史文化街区现有道路的宽度和断面形式为主要原则,提出道路交叉口形式、停车方式和交通组织的原则和要求,确定各类交通场、站设施的范围、规模、控制指标和要求。

道路交通规划要尊重历史文化街区的现状,在考虑切实可行的前提下,尽力改善交通条件。

第二十六条市政工程。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市政工程设施规划应以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为前提,采取绿色环保、与环境协调、因地制宜的方式逐步实现配套设施的完善。

应确定各类市政工程系统的来源以及各类场站设施的用地范围、规模、控制指标和建设要求。

明确新建基础设施须占用地下、地面、上空的控制范围及其相关要求。

第三章成果要求第二十七条《保护规划》的最终成果内容包括:规划文本、图则及说明书。

第二十八条规划文本和图则是对《保护规划》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

文本应采用法规条文格式书写,直接表达《保护规划》的目标和内容,提出强制性要求和指导性意见。

文字表述应规范、准确、简洁,体现规划内容的指导性、强制性和可操作性。

图则是对应于文本的各要素图示。

第二十九条说明书的内容包括对《保护规划》内容的说明,以及关于《保护规划》制定的背景和过程的解释性文字,作为制定文本和图则的基础技术支撑和解释性技术说明,及其它相关技术资料。

第三十条《保护规划》成果分为电子文件和图册文件。

电子文件格式为DOC.PPT.CAD.和JPG,图册为A4彩图图册。

成果内容包括规划文本(总则、分则、附则)、图则(总图图则、分图图则)和说明书。

一、规划文本1、总则1.1.规划编制目的1.2.主要规划依据1.3.地位和作用1.4.规划范围1.5.历史风貌特征1.6.功能定位1.7.保护原则1.8.保护对象1.8.1物质空间特色与保护对象(建筑、空间、肌理和其它)。

1.8.2历史人文特色与保护内容(宗教活动、历史名人、历史事件) 1.9.建筑保护与更新规划控制1.9.1对不可移动文物的规划控制规定1.9.2对历史建筑的规划控制规定1.9.3对传统风貌建筑的规划控制规定1.9.4对与传统风貌建筑相协调的建筑的规划控制规定1.9.5对与传统风貌建筑不协调的建筑的规划控制规定1.10.历史街道、历史街巷、河流规划控制1.10.1对历史街道的规划控制要求1.10.2对历史街巷的规划控制要求1.10.3对河流的规划控制要求1.11.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规划控制1.11.1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确定1.11.2对核心保护范围的规划控制规定1.11.3对建设控制地带的规划控制规定1.12.历史文化街区规划变更及特别论证制定2、分则2.1.用地规划2.1.1对建设范围的规划控制规定2.1.2对用地性质的规划控制规定2.1.3对建筑容量的规划控制规定2.1.4对建筑间距的规划控制规定2.1.5对建筑密度的规划控制规定2.1.6对绿地率的规划控制规定2.2.建筑与环境保护引导2.2.1对建筑高度的规划控制规定2.2.2对建筑退让的规划控制规定2.2.3对建筑贴建的规划控制规定2.2.4对建筑形体的规划控制规定2.2.5对建筑色彩的规划控制规定2.2.6对建筑材质的规划控制规定2.2.7环境设计引导(街道、院落、围墙、装饰、灯光、铺装等) 2.3.绿化与公共空间规划2.3.1对公园、绿化的规划控制2.3.2对公共空间的规划控制2.4.公共服务设施规划2.4.1对社会服务设施的规划控制规定2.4.2对基础教育设施的规划控制规定2.5.道路交通规划2.5.1道路规划和交通组织2.5.2交叉口规划2.5.3轨道交通规划2.5.4交通设施2.5.5停车设施2.6.市政工程设施规划2.6.1给水工程2.6.2排水工程2.6.3电力工程2.6.4通讯工程2.6.5燃气工程2.6.6供热工程3、附则1.名词解释2.现状用地构成表3.规划用地平衡表(同上)二、图则(一)总图图则总图图则是对应于文本的各要素图示,内容包括: 1.现状部分1.1区域位置图1.2历史发展演变图(一)——历史地图1.3历史发展演变图(二)——历史照片1.4现状航拍图1.5建筑及环境特征分析图(一)——建筑布局1.6建筑及环境特征分析图(二)——建筑细部、材料及色彩1.7空间肌理分析图1.8道路街巷格局分析图1.9建筑年代分析图1.10建筑权属分析图1.11建筑层数(高度)分析图1.12建筑屋顶形式分析图1.13建筑使用性质现状图1.14用地现状图1.15绿地和开放空间现状图1.16开发动态分析图1.17人口密度分布现状图2.规划部分2.1建筑保护与更新类别规划图2.2建筑保护与更新方式规划图2.3核心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规划图2.4历史街道、街巷与河流分布图2.5用地规划图2.6功能结构分析图2.7建筑高度控制图(一)2.8建筑高度控制图(二)2.9建筑与环境规划引导图(一)2.10建筑与环境规划引导图(二)2.11绿地与公共空间规划图2.12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2.13道路交通规划图2.14市政工程规划图(二)分图图则针对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每一个街坊提出包括街坊现状、历史保护、用地规划控制、建筑与环境控制引导等方面的详细内容和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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