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科研项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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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各类科研项目的管理,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科研经费的有效使用,推动集团公司技术创新活动的全面开展,发挥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主观能动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项目要紧紧围绕集团公司即定的产业发展

方向,集团公司要大力支持全体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加技术创新活动并承担各类科研项目。

第三条科研项目分为综合类、技术开发类、技术改造类。其中,综合类、技术开发类的归口管理部门为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一)综合类科研项目是指围绕着集团公司的发展所进行的制度创新、组织创新、管理创新、市场创新及其它可为集团公司产生无形资产和效益的社会科学和软科学方面的研究项目。

(二)技术开发类科研项目是指利用从研究和实践经验中获得的现有知识,为生产新的材料、产品和装置,建立新的工艺、系统和服务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主要包括新产品设计,工艺规程制定,设备调整,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集团公司技术开发类科研项目主要包括:(1)委托大学、科研院所研究开发的合作项目;(2)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由集团公司及各成员企业自行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

等;(3)利用大学、科研院所的研究成果进行中试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及其应用等。

(三)技术改造类科研项目是指集团公司各成员企业在现有生产技术及其装备基础上,用先进技术改造和提升现有生产技术水平,实现以扩大内涵为主的再生产、达到提高产品质量、促进产品更新换代、节约能源、降低消耗、扩大生产规模、全面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目的。集团公司技术改造的内容:(1)机器设备和工具更新与改造。包括用新的技术性能、更好的设备去更换在技术上或经济上不易继续使用的设备,即设备更新;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来提高原有设备的性能和效率,即设备改造。(2)生产工艺改革。包括软件,指工艺方法、技术和过程等进行改进和革新;硬件,指工艺装备。(3)产品更新换代。(4)厂房、生产性建筑物和公用工程的翻新、改造。(5)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的改造,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6)劳动条件和生产环境的改造。(7)零星固定资产的购置等。

第四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的综合类、技术开发类科研项目,由集团技术中心统一编制科研计划,进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集团公司技术中心代表集团公司负责科研项目

的立项、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及结题后的继续申报和评奖等工作的把关与技术上的监督。列入计划科研项目的执行和日常管理工作,由项目承担单位配合集团公司技术中心监督,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向外推荐杰出员工和在

内部制定有关员工晋升和考核方面的制度时,必须将员工参加科研活动的业绩作为主要指标之一,纳入相应的考核体系。

凡参加集团公司科研计划项目的人员,在参与集团公司内部进行的职称评定、岗位定级、科技进步奖评审等活动时,其参加科研项目的作用与经历,作为有效指标进行量化。

未列入集团公司年度科研计划的项目不作为科研业绩考核。

第二章科研项目的立项

第七条集团公司各成员企业在进行科研课题选择时要

围绕着集团公司即定的四大产品平台进行,即在公司已经涉足的纳米材料产品平台、无机非金属材料产业平台、高分子材料产业平台和功能复合材料产品平台范围内确定项目。

第八条集团公司各成员企业每年11月20日前以电子邮件或磁盘形式向集团公司技术中心提交下一年度科研项目立项申请,内容包括各成员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的由技术中心统一编制的科研项目计划表和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包括如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课题性质(自主开发、合作开发);

(二)与项目有关的国内外科学技术现状、水平、发展趋势;

(三)项目开发的目的、意义及市场前景;

(四)与项目有关的主要原燃材料的来源;

(五)研究开发方法及技术路线;

(六)项目分阶段计划和进度安排;

(七)目前与项目有关的标准和技术指标、参数情况,项目完成后拟达到的技术指标和参数;

(八)项目完成后预计要达到的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九)项目目前发生的知识产权情况,项目执行过程中和结题后知识产权的归属情况;

(十)拟任项目经理的简历和主要课题组成员的简历,对于合作开发的项目要同时阐述合作方的情况。

第九条对于合作开发类科研项目在申请立项时一定要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与分配问题。

第十条合作开发类科研项目,集团公司成员企业与合作方签订的合同须经集团公司技术中心的审查并加盖集团技术中心公章后,方为生效。同时,在集团公司技术中心留存一份合同原件备案。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要将所有成员企业报送的科研项目申请进行整理、汇总,提交总裁办公会议讨论后,下发集团公司年度科研计划。

第十二条加强科研项目计划管理,保持计划的严肃性。科研计划一经确认,就要认真执行,不得任意变动,如确需调整或改变计划,须经集团公司技术中心批准。

第十三条在年度中间一般不追加科研计划,如确需进行科研计划追加时,由各成员企业提出申请,经集团公司技术中心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科研计划的实施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年度科研计划下达后,由各成员企业的项目经理负责与所在单位和集团公司技术中心签订科研项

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认真编制经费使用计划、项目研究工作计划,积极开展工作,确保计划的完成。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内部几个成员企业共同承担的项目,由主要负责单位牵头组织落实计划,明确分工及要求,并以合同形式明确各承担方的权利和义务。各承担单位间要加强协作,积极主动配合,经常交流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所有科研项目均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是一个临时性职务,在科研项目计划表和项目建议书核准的范围内对科研经费的使用、人员组织与调动等全权负责,项目结束后项目经理自行解职。一个项目必须确立一个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必须为集团公司各成员企业的合法员工。

项目经理享有以下权利:

(一)组织并安排项目组及其成员的各项工作;

(二)在科研项目计划表和项目建议书核准的范围内决定项目组研究经费的分配和使用;

(三)提出项目所需仪器设备的选型、实验室改造的设计方案;

(四)决定该项目阶段性成果或最终成果的鉴定(评审)、登记、归档、申报专利和报奖等事项中主要完成人员的署名,协调与项目有关的论文、专著在发表时的署名。

(五)有权决定项目完成后所获得的奖金和由项目而获得的各种合法收入的分配;

项目经理承担下列责任:

(一)负责项目的总体设计并主持项目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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