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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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

1 目的

为了对发生的事故进行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减少事故发生后造成的职业健康安全影响,杜

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和进入公司区域内进行外来施工、外包服务、培训和参观的外来人员。

1. 定义

1.1.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损失工作日大于1日,小于105日,构不成重伤的事故。(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1.2.重伤事故:按劳动部(60)字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

2. 责任

2.1.技术部:

负责本规定的制定、修改和解释。

2.2.行政部

负责公司内发生的轻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政府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公司内发生的重伤及以上事故和火灾事故。

2.3.各相关部门

负责协助行政部参与部门工伤事故的调查、落实隐患的整改。

3. 规定

3.1.事故的分类

本规定所指的事故是指公司员工发生的工伤事故和在公司范围内发生的各类事故。主要包括:公司员工发生的工伤事故(含职业伤害)、在公司范围内发生的火灾事故、其他意外伤害事故等;非本公司员工在本公司范围内发生的工伤事故;公司的设备事故等。

3.2.事故处理程序

3.2.1.事故现场保护

3.2.1.1.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的车间或部门除首先配合做好抢救伤员和及时上报之外,应保护好事故现场,未经

事故处理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现场情况(抢救伤员需改变现场例外)。

3.2.1.2.事故发生后,事故处理部门人员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奔赴现场,将现场情况拍成照片并绘制现场示意图,

作好必要标记和取证以供事故调查分析和存档备用。

3.2.2.事故上报

3.2.2.1.工伤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行政部报

告,并在8小时内填《工伤事故登记表》(见附件一)报行政部。若为重大伤亡事故,

则由行政部按国家规定逐级上报。

3.2.2.2.设备事故报设备所在部门和设备管理部门。

3.2.3.事故调查小组的组成和分工

3.2.3.1.工伤事故、火灾事故、职业伤害事故:由行政部、事故发生部门组成调查小组。

3.2.

4.事故调查小组职责

3.2.

4.1.记录现场有关人员或当事人陈述,督促事故所在车间(部门)领导填写《工伤事故

登记表》(附件一)。

3.2.

4.2.召集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和责任分析会。

3.2.

4.3.根据调查和分析情况,对事故的责任及事故的整改措施提出意见。

3.2.

4.4.完成事故调查报告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2.

4.

5.事故处理完毕后,将有关资料整理完善并交行政部存档。

3.3.员工工伤认定、管理、待遇

3.3.1.工伤认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十种情形执行,并最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

3.3.1.1.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由行政部按国家规定负责上报、处理。

3.3.1.2.被认定为工伤事故后, 应根据调查确认后的实际情况,确定该负伤员工的责任。责

任可分为无责、有责和全责三种。

3.3.2.工伤管理

3.3.2.1.工伤医疗期的管理

3.3.2.1.1.被认定为工伤或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 实行工伤医疗期。

3.3.2.1.2.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治疗医院提出意见,行政部确认。

3.3.2.1.3.工伤医疗期按伤害程度确定为1~24个月。需延长医疗期的严重工伤, 最长不超过36个月。

3.3.2.1.

4.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 须由指定治疗医院提出意见, 公司行政部确认后,工伤员工才能继续享

受工伤待遇。

3.3.2.1.5.工伤医疗终结以后旧伤复发需治疗、休息的, 经治疗医院和公司医务人员确认后, 可以享受工伤待

遇。

3.3.2.2.工伤假期的管理

工伤员工享受医疗假期期间, 须提供指定医疗医院开具的工伤病假证明单, 并经行政部确认后生效。

3.3.2.3.复工管理

3.3.2.3.1.工伤员工在医疗期满或医疗期内伤情治愈的, 行政部对医疗机构作出的医疗终结结论进行确认。确

认后,工伤员工应按期复工, 逾期不复工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停止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如果其行为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按公司《员工违纪处理办法》处理。

3.3.2.3.2.发生工伤或职业病的职工, 工伤假期超过三个月的, 在重新上岗前, 须由部门安全人员进行复工教

育。工伤假期超过一年的, 由行政部安排复工教育后才能上岗。(详见“《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3.3.2.

4.工伤事故的伤残鉴定,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程序进行(详见《工伤保险条

例》)。

3.3.3.工伤待遇

3.3.3.1.医疗期内的工伤保险待遇

3.3.3.1.1.工伤员工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处或公司承担,住院员工医疗费用暂由该员工借支(或由行政部相

关员工代借支)。

3.3.3.1.2.经医院确定需要护理的, 住院期间按40元/天发放护理费;出院后生活仍不能自理的,经医疗机构

出据证明,公司审核确定后,可继续在家护理,最长期限不超过30天;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医疗机构出据证明,公司调查核实确认后,可以将护理期延长,但不得超过3个月,且护理费按20元/天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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