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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内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和进出境植物检疫。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四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一)农业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提出有关植物检疫法规、规章及检疫工作长远规划的建议;2、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协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3、调查研究和总结推广植物检疫工作经验,汇编全国植物检疫资料,拟定全国重点植物检疫对象的普查、疫区划定、封锁和防治消灭措施的实施方案;4、负责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的检疫审批;5、组织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示范;6、培训、管理植物检疫干部及技术人员。

(二)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发布的各项植物检疫法令、规章制度,制定本省的实施计划和措施;2、检查并指导地、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3、拟订本省的《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其他植物检疫规章制度;4、拟订省内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方案,提出全省检疫对象的普查、封锁和控制消灭措施,组织开展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推广;5、培训、管理地、县级检疫干部和技术人员,总结、交流检疫工作经验,汇编检疫技术资料;6、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承办授权范围内的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和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手续,监督检查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7、在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首先,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植物检疫的范围。

植物检疫范围包括进出口植物及其制品、携带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植物材料的旅客和行李、邮件、快递、包裹等。

这些都是潜在的传入外来有害生物的途径,因此需要进行检疫。

其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了检疫对象。

检疫对象主要包括进出口的植物及其制品,例如外国种子、苗木、果实等,以及潜在的传播媒介,例如木材、包装材料等。

这些物品可能携带病原体和害虫,导致国内作物的病害和虫害问题,因此需要进行检疫。

此外,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还规定了检疫要求。

根据实施细则,进出口植物及其制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检疫标准和要求,否则将被认定为违法。

同时,检疫机构有权对进出口植物及其制品进行检验、检疫和处理,以保障植物的健康和安全。

在检疫程序方面,实施细则规定了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标准程序进行检疫工作。

具体来说,进出口植物及其制品的申请者需要向检疫机构提交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经过检验和检疫合格后方可进出口。

对于不合格的植物及其制品,检疫机构可以做出退回、销毁或者其他处理决定。

最后,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还规定了检疫机构的职责和权益。

根据实施细则,检疫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植物检疫管理制度,制定检疫标准和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和抽检工作,确保检疫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检疫机构还有权对违反植物检疫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例如罚款、查封、扣押等。

综上所述,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是为了保护国内农业生产和植物资源的安全和发展而制定的重要法规。

通过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有效防止外来有害生物的传入和传播,保障国内植物的健康和安全。

检疫机构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检疫工作的顺利进行。

希望通过本文的解读,能够增加大家对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的了解和认识。

植物检疫考试试题含参考答案

植物检疫考试试题含参考答案

植物检疫考试试题含参考答案1、假高粱小穗多数孪生,其中小穗各一A、有毛和无毛B、有柄和无柄C、有芒和无芒D、有刺和无刺答案:B2、水稻细菌性条斑病远距离传播主要是。

A、风雨B、病残株C、种子D、水流答案:C3、内生集壶菌会导致冬季储藏期间马铃薯。

A、腐烂B、变硬C、癌肿D、不影响答案:A4、在自然情况下,毒麦以繁殖。

A、块根B、块茎C、叶D、种子答案:D5、腐烂茎线虫属垫刃目科茎线虫属。

A、异皮线虫B、茅线虫C、粒D、短体线虫答案:C6、李属坏死环斑病毒核酸为。

A、单链DNA、B、单链RNAC、双链DNAD、双链RNA答案:B7、亚洲梨火疫病菌主要为害科植物。

A、蔷薇科B、禾本科C、芸香科D、桃金娘科答案:A8、下面是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A、负责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的检疫审批B、拟订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方案,提出本辖区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普查、封锁和控制消灭措施,组织开展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推广C、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基地执行产地检疫D、提出有关植物检疫法规、规章及检疫工作长远规划的建议答案:B9、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自受理检疫申请之日起内作出审批决定,检疫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除外。

A、20日B、15日C、30日D、25日答案:A10、亚洲梨火疫病菌的症征为。

A、菌脓B、霉状物C、粉状物D、点状物答案:A11、香蕉穿孔线虫主要采用将植物材料或土壤中的线虫分离出来。

A、漏斗分离法B、过筛法C、漂浮法D、滤纸分离法答案:A12、水稻细菌性条斑病在田间湿度大时,可见叶片上有存在。

A、露水B、菌脓C、水滴D、雨滴答案:B13、按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发现有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

A、产品生产地B、任意地点C、产品调运地D、指定地点答案:D14、下面哪能项不是苜蓿黄萎病菌的传播载体。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林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4.09.17•【文号】•【施行日期】1984.09.1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发布日期:1994年7月26日实施日期:1994年7月26日)废止《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一九八四年九月十七日林业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国对内森林植物检疫(简称检疫)工作,由林业部林政保护司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疫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的森林植物检疫站或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执行。

省辖市、地区、自治州及县(市)、自治区、市辖区的检疫工作,由省辖市、地区、自治州及县(市)、自治县、市辖区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执行。

未设检疫机构的,由同级林业局指定的单位执行。

第二章检疫人员及检疫机构职责第三条检疫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一、林业、森保助理工程师,或中等林业专业学校毕业生、连续从事森保工作三年以上、熟悉业务的技术员;二、工作认真负责,大公无私,能严格贯彻执行检疫的政策法令;三、身体健康。

第四条地方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检疫人员,经同级林业行政部门,按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审查批准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统一发给森林植物检疫员证(见附件一)。

第五条省级(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有关的政策法令、规章制度;二、拟订本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三、补充本省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名单;四、对危险性森林病虫组织调查,划定疫区、保护区,提出封锁、扑灭检疫对象的措施;五、检查指导本省各森林植物检疫站的检疫工作,必要时执行现场检疫任务;六、统一签发出省的森林植物检疫证书(即《植物检疫证书》,见附件二),但边远地区出省检疫证书的签发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授权基层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办理;七、培训检疫人员,组织交流检疫经验,汇编检疫技术资料;八、办理本省从国外引种的检疫审批手续;九、对可能带有危险性森林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指定试种单位,进行隔离试种观察。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植物检疫工作,保护农业生产安全,根据《植物检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植物检疫。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植物检疫体系建设,保障植物检疫机构所需的人员、经费、设施设备,制定植物疫情防控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农业植物检疫范围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桑、茶、糖料、蔬菜、烟草、水果(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中药材、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草类、绿肥、热带作物、食用菌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繁殖材料,来源于上述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以及可能被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其他限定物和场所。

第六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制定和发布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补充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对以下事项开展有害生物风险评估:(一)制定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二)开展国(境)外引进农业植物种子审批;(三)制定重大农业植物检疫措施;(四)其他需要开展风险评估的情形。

第八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植物检疫员。

植物检疫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后,发给植物检疫员证。

植物检疫员执行植物检疫任务时,应当穿着植物检疫制服、佩戴植物检疫标志、出示植物检疫员证。

第九条对在农业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植物检疫机构可以予以表彰。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做好原上海市农场管理局所属域内农场范围内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做好原上海市农场管理局所属域内农场范围内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做好原上海市农场管理局所属域内农场范围内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3.09.12
•【字号】沪农委〔2023〕261号
•【施行日期】2023.09.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做好原上海市农场管理局所属域内农场范围内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的通知
浦东新区、奉贤区、崇明区农业农村委:
根据《关于调整完善我市域外农场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批复》(沪委〔2022〕424号)、《关于同意撤销上海市花卉良种试验场等3家事业单位建制的批复》(沪委编委〔2020〕251号),原上海市农场管理局更名为上海市域外农场管理办公室,不再负责域内农场管理相关工作;原上海市农场管理局农业技术中心的事业单位建制已撤销,其所负责的农业植物检疫职责相应取消。

按照《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上海市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规定,请各区农业农村委及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做好本地区内原市农场管理局所属农场范围内的植物检疫工作,加强植物检疫人员、经费和设施装备保障,确保工作不断、秩序不乱。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3年9月12日。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最新版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最新版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最新版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修改)(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第4号令发布,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第26号令修改)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检机构,由其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森检任务。

国有林业局所属的森检机构负责执行本单位的森检任务,但是,须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认。

第三条森检员应当由具有林业专业,森保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连续从事森保工作两年以上的技术员担任。

森检员应当经过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森检员执行森检任务时,必须穿着森检制服、佩带森检标志和出示《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检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林业工作站、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贮木场、自然保护区、木材检查站及有关车站、机场、港口、仓库等单位,聘请兼职森检员协助森检机构开展工作。

兼职森检员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兼职森检员证。

兼职森检员不得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第五条森检人员在执行森检任务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二)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三)依法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森检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

第二十条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时,《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应当交给交通运输部门或者邮政部门随贷运寄,由收货人保存备查。

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关于发布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九二年五月十三日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

1992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

第一条为了防止为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第四条凡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应定为植物检疫对象。

农业、林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名单,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局部地区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应划为疫区,采取封锁、消灭措施,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出;发生地区已比较普遍的,则应将未发生地区划为保护区,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入。

疫区应根据植物检疫对象的传播情况、当地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以及采取封锁、消灭措施的需要来划定,其范围应严格控制。

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第六条疫区和保护区的划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7修正)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7修正)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7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12.2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9号•【施行日期】1997.12.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内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和进出境植物检疫。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四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一)农业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提出有关植物检疫法规、规章及检疫工作长远规划的建议;2.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协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3.调查研究和总结推广植物检疫工作经验,汇编全国植物检疫资料,拟定全国重点植物检疫对象的普查、疫区划定、封锁和防治消灭措施的实施方案;4.负责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的检疫审批;5.组织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示范;6.培训、管理植物检疫干部及技术人员。

(二)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发布的各项植物检疫法令、规章制度,制定本省的实施计划和措施;2.检查并指导地、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3.拟订本省的《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其他植物检疫规章制度;4.拟订省内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方案,提出全省检疫对象的普查、封锁和控制消灭措施,组织开展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推广;5.培训、管理地、县级检疫干部和技术人员,总结、交流检疫工作经验,汇编检疫技术资料;6.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承办授权范围内的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和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手续,监督检查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7.在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牧渔业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83.10.20•【文号】•【施行日期】1983.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一九八三年十月二十日农牧渔业部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的范围是指国内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和口岸植物检疫。

第三条农牧渔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全国植物保护总站》;各省(市、自治区)农业行政部门主管本省(市、自治区)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保(植检)站或其相应的机构。

(一)全国植保总站的主要职责:1.提出有关植物检疫法规及检疫工作长远规划的建议;2.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协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第四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第五条各级执行植物检疫的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检疫人员,并逐步建立健全相应的检疫实验室和检验室。

凡具有助理农艺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虽无职称,而具有中等专业学历,从事植保工作三年以上,经考试合格的人员,由省级农业行政部门批准,报农牧渔业部备案后,发给农牧渔业部“植物检疫员”证书。

各级植保(植检)站可根据工作需要,在科研等有关单位聘请兼职检疫员(或特邀检疫员)协助开展工作。

兼职检疫员由所在单位推荐,聘请单位发给聘书。

省级植保(植检)站要充实健全植物检疫实验室,地(市)、县级植保(植检)站要根据情况逐步建立健全检验室,按照《检疫操作规程》从事检验,为检疫签证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条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的权限:(一)省间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由省级植保(植检)站及其授权的地(市)、县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省内种子、苗木的调运由地(市)或省级植检机构签发检疫证书。

(二)植物检疫证书由发证机关盖章并由“专职”植物检疫员签发。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04.25•【字号】苏农规〔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细则》的通知苏农规〔2022〕5号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为适应当前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持续推进我省植物检疫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我厅组织修订了《江苏省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细则江苏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4月25日附件江苏省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地检疫第三章调运检疫第四章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第五章疫情调查与监测第六章疫情报告与发布第七章疫情处置与防控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植物检疫工作,依据《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省境内的农业植物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国外引种检疫、疫情调查与监测、疫情报告与发布、疫情封锁控制扑灭、植物检疫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植物检疫机构”)具体执行农业植物检疫任务,并配备与本地植物检疫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职植物检疫员。

专职植物检疫员执行植物检疫任务时应当规范着装。

第四条植物检疫机构实行植物检疫岗位AB角制度,A角为植物检疫业务主办人员,B角协助A角开展相关植物检疫工作。

第五条植物检疫机构应当使用全国植物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办理检疫相关业务,统一实行电脑出证,不得手工签发检疫单证。

专职植物检疫员负责签发植物检疫单证。

第六条植物检疫行政许可纳入当地政务服务管理的,植物检疫机构按照本地政务服务管理要求办理植物检疫业务。

关于《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的说明

关于《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的说明

关于《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的说明为进一步完善植物检疫监管制度,适应农业植物检疫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相关法律法规配套衔接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17﹞1号)“农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相关法律法规制修订同步谋划、同步推进、同步实施”的有关要求,和我部2019年立法计划,经广泛征求意见,我部对《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实施细则》共8章30条,1995年2月25日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进行了修订。

长期以来,各级农业部门和植物检疫机构严格落实《实施细则》规定,规范开展植物检疫行政审批事项、有序组织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监测防控,切实保护了农业生产安全。

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农产品集中种植、跨区调运愈加频繁,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随贸易传播扩散问题日益突出,农业植物检疫工作总体上面临三大挑战。

(一)境外疫情传入风险越来越大。

伴随我国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形成,人员往来、货物流通呈大进大出趋势,疫情传入风险不断增大。

据统计,2018年全国截获植物有害生物达4500多种、68万批次,与2010年相比分别增加了25.4%、71.2%;1998年以来新传入我国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36种,近20年的传入速度是前20年的3倍。

在通关便利化的新常态下,随着海量人流物流的涌入,将不可避免地面对更严峻的外来生物入侵形势。

(二)国内疫情对产业安全威胁越来越大。

近些年,国内农产品流通区域扩大、数量增加,加之设施农业发展、农作物种植区域集中以及农机跨区作业范围扩大等耕作制度变化,国内植物疫情扩散蔓延加速。

2018年,各地报告新发疫情200次,比上年增加52%,是2011年的3.9倍。

柑橘黄龙病2012年以来在部分柑橘优势产区暴发流行,江西、广东、广西等省(区)累计砍除病株近1亿株。

植物检疫知识练习题库含参考答案

植物检疫知识练习题库含参考答案

植物检疫知识练习题库含参考答案一、单选题(共50题,每题1分,共50分)1、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一律凭承运或收寄。

A、调运证B、产品合格证C、贸易合同D、植物检疫证书正确答案:D2、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取得。

A、植物检疫证书B、检疫同意书C、检疫通知书D、检疫要求书正确答案:D3、十字花科黑斑病主要为害等植物。

A、莴苣、芹菜、冬瓜B、白菜、萝卜、甘蓝C、花椰菜、黄瓜、芜菁D、西红柿、南瓜、白菜正确答案:B4、植物检疫证书的正本。

A、交货主随货单寄运B、由货主交收寄、托运单位留存C、留签证的植物检疫机构D、交收货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县)植物检疫机构(省间调运寄给调入省植物检疫机构)正确答案:A5、下列对红火蚁的描述,不正确的是。

A、红火蚁能攻击动物B、红火蚁不损坏电缆、电器等公共设施C、红火蚁能危害农作物D、红火蚁能危害人类正确答案:B6、农业部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

A、从境外新传入的B、从境外新传入或境内新发现的潜在的C、当前发生的D、境内新发现的潜在的正确答案:B7、苜蓿黄萎病的发病初期叶片的典型症状,为叶尖向下形成褪绿斑。

A、“Y”字型B、“T”字型C、“S”字型D、“V”字型正确答案:D8、生产上,下面技术容易导致香蕉枯萎病的传播蔓延。

A、低压微喷灌B、串灌漫灌C、少耕免耕D、健身栽培正确答案:B9、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统一制定。

A、农业部B、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委员会C、各省农业主管部门D、农业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正确答案:A10、内生集壶菌在地区发生较重。

A、低海拔B、高纬度C、高海拔D、低纬度正确答案:C11、马铃薯金线虫的卵产在。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修订1995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9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公布的《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第三次修正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内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和进出境植物检疫。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四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一)农业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提出有关植物检疫法规、规章及检疫工作长远规划的建议;2、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协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3、调查研究和总结推广植物检疫工作经验,汇编全国植物检疫资料,拟定全国重点植物检疫对象的普查、疫区划定、封锁和防治消灭措施的实施方案;4、负责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的检疫审批;5、组织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示范;6、培训、管理植物检疫干部及技术人员。

(二)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发布的各项植物检疫法令、规章制度,制定本省的实施计划和措施;2、检查并指导地、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3、拟订本省的《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其他植物检疫规章制度;4、拟订省内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方案,提出全省检疫对象的普查、封锁和控制消灭措施,组织开展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推广;5、培训、管理地、县级检疫干部和技术人员,总结、交流检疫工作经验,汇编检疫技术资料;6、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承办授权范围内的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和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手续,监督检查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7、在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农业部关于《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草案)》的说明

农业部关于《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草案)》的说明

农业部关于《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农业部•【公布日期】2009.01.01•【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农业部关于《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草案)》的说明(2009年)为了贯彻落实《植物检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进一步规范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工作,在部政法司的参与和指导下,我司会同全国农技中心起草了《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受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农产品流通渠道多元化等因素影响,境外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入侵种类显著增加、频率明显加快,境内植物疫情扩散蔓延加剧,危害农业生产安全和生态安全的风险显著加大。

植物检疫工作是控制疫情传入和扩散的关键性措施,及早发现、报告境外新传入或境内新发现的潜在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准确及时掌握局部发生的疫情动态,并适时向社会公布、通告,对做好植物检疫工作意义重大。

鉴于目前《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在疫情报告和发布方面规定比较原则,地方农业行政部门和植物检疫机构在程序和认识上不太一致,影响了疫情的及时报告和发布。

2008年发生的柑桔大实蝇虫害问题及其引发的不良社会影响,除公众认识不足等客观原因外,个别地方农业部门疫情报告和发布不及时也是重要因素之一。

通过制定和实施《办法》,严格规范农业植物疫情的报告制度,明确各级农业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促进农业植物疫情的及时处置,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植物保护工作对农业生产的保驾护航作用。

二、《办法》的起草过程2008年起,我司会同全国农技中心组织进行调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09年2月以来,在部政法司的参与和指导下,我司先后通过会议、发文等形式5次在全国农业植物检疫系统征求意见,并在中国农业信息网、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征求公众意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办法》进行了研究和修改完善。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五日农业部发布根据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内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和进出境植物检疫。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四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一)农业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提出有关植物检疫法规、规章及检疫工作长远规划的建议;2.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协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3.调查研究和总结推广植物检疫工作经验,汇编全国植物检疫资料,拟定全国重点植物检疫对象的普查、疫区划定、封锁和防治消灭措施的实施方案;4.负责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的检疫审批;5.组织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示范;6.培训、管理植物检疫干部及技术人员。

(二)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发布的各项植物检疫法令、规章制度,制定本省的实施计划和措施;2.检查并指导地、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3.拟订本省的《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其他植物检疫规章制度;4.拟订省内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方案,提出全省检疫对象的普查、封锁和控制消灭措施,组织开展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推广;5.培训、管理地、县级检疫干部和技术人员,总结、交流检疫工作经验,汇编检疫技术资料;6.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承办授权范围内的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和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手续,监督检查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7.在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三)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地方各级政府发布的植物检疫法令和规章制度,向基层干部和农民宣传普及检疫知识;2.拟订和实施当地的植物检疫工作计划;3.开展检疫对象调查,编制当地的检疫对象分布资料,负责检疫对象的封锁、控制和消灭工作;4.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基地执行产地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农业部分)

植物检疫条例(农业部分)

(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内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和进出境植物检疫。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四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一)农业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提出有关植物检疫法规、规章及检疫工作长远规划的建议;2、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协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3、调查研究和总结推广植物检疫工作经验,汇编全国植物检疫资料,拟定全国重点植物检疫对象的普查、疫区划定、封锁和防治消灭措施的实施方案;4、负责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的检疫审批;5、组织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示范;6、培训、管理植物检疫干部及技术人员。

(二)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发布的各项植物检疫法令、规章制度,制定本省的实施计划和措施;2、检查并指导地、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3、拟订本省的《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其他植物检疫规章制度;4、拟订省内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方案,提出全省检疫对象的普查、封锁和控制消灭措施,组织开展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推广;5、培训、管理地、县级检疫干部和技术人员,总结、交流检疫工作经验,汇编检疫技术资料;6、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承办授权范围内的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和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手续,监督检查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7、在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验条例实施细则

植物检验条例实施细则

1. 适用范围: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分为林业部分和农业部分,分别适用于森林植物
和农业植物检疫。

- 林业部分主要针对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而农业部分则主要针对农业植
物及其产品的检疫。

2. 主管部门:
- 林业部分:由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
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

- 农业部分:由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

3. 检疫人员:
- 林业部分:森检员应由具有林业专业、森保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
人员或具有中等专业学历、连续从事森保工作两年以上的技术员担任。

- 农业部分:专职植物检疫员应具有助理农艺师以上技术职务或中等专业学历、从事植保工作3年以上,并经培训考核合格。

4. 检疫程序:
- 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在生产和经营
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备案,并在生产期间或调运之前申请产地检疫。

- 农业部分则规定了农业植物检疫的范围,包括粮食、棉花、油料等植物及其
产品。

5. 检疫费用:
- 林业部分:不收检疫费,只收证书工本费。

- 农业部分:不收检疫费和证书工本费。

6. 行政处罚:
- 当事人对森检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
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森检机构申请复议。

这些实施细则旨在确保植物检疫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植物疫情的发生和传播,保护农业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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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的说明
为进一步完善植物检疫监管制度,适应农业植物检疫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相关法律法规配套衔接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17﹞1号)“农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相关法律法规制修订同步谋划、同步推进、同步实施”的有关要求,和我部2019年立法计划,经广泛征求意见,我部对《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实施细则》共8章30条,1995年2月25日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进行了修订。

长期以来,各级农业部门和植物检疫机构严格落实《实施细则》规定,规范开展植物检疫行政审批事项、有序组织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监测防控,切实保护了农业生产安全。

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农产品集中种植、跨区调运愈加频繁,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随贸易传播扩散问题日益突出,农业植物检疫工作总体上面临三大挑战。

(一)境外疫情传入风险越来越大。

伴随我国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形成,人员往来、货物流通呈大进大出趋势,疫情传入风险不断增大。

据统计,2018年全国截获植物有害生物达4500多种、68万批次,与2010年相比分别增加了25.4%、71.2%;1998年以来新传入我国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36种,近20年的传入速度是前20年的3倍。

在通关便利化的新常态下,随着海量人流物流的涌入,将不可避免地面对更严峻的外来生物入侵形势。

(二)国内疫情对产业安全威胁越来越大。

近些年,国内农产品流通区域扩大、数量增加,加之设施农业发展、农作物种植区域集中以及农机跨区作业范围扩大等耕作制度变化,国内植物疫情扩散蔓延加速。

2018年,各地报告新发疫情200次,比上年增加52%,是2011年的3.9倍。

柑橘黄龙病2012年以来在部分柑橘优势产区暴发流行,江西、广东、广西等省(区)累计砍除病株近1亿株。

苹果蠹蛾、马铃薯甲虫等疫情从东西两线扩散,对主产区安全构成威胁。

(三)疫情管控要求越来越高。

《条例》规定了植物检疫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管理职责。

当前,以“放管服”为主线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深化,要求各
级行政管理部门在有效管控风险的同时,进一步提升行政效能、发挥市场活力。

特别是2017年10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条例》第十三条进行了修改,需要明确在非疫区进行植物检疫对象研究的要求。

面对以上挑战,《实施细则》原有规定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要求,需要进一步明确疫情监测防控责任主体、规范工作程序、强化责任追究。

另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该管的事一定要管好、管到位,该放的权一定要放足、放到位”,国内植物检疫和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相关要求和程序已经进行了调整,取消了因教学、科研需要在非疫区进行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研究审批,需要通过修订《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确保权力下放到位、管理约束到位、服务保障到位。

二、修订思路与内容
(一)修订思路。

紧紧围绕重大植物疫情防控新形势、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变化新需要、“放管服”改革新要求,按照“有利于《条例》执行、有利于防控措施落实、有利于工作队伍稳定”的原则,充分借鉴国内外相关经验,组织开展修订。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

全面梳理植物检疫工作法制化需求,重点弥补疫情监测、防控、监管等方面制度漏洞,整合《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丰富、完善《实施细则》内容。

二是坚持风险管理。

按照《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和发达国家普遍做法,依据风险管理原则,建立农业植物疫情分类分级管理模式,进一步明确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功能定位。

三是坚持放管结合。

按照国务院“放管服”要求,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和方式,加大植物检疫机构执法监管责任,减化行政许可程序。

(二)修订内容。

从当前工作实际出发,完善制度,细化程序,对《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进行全面修改。

一是突出重大植物疫情监测、阻截、防控。

落实“政府主导、属地责任、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明确地方政府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植物疫情管理责任,落实重大植物疫情监测、阻截和防控任务。

二是建立农业植物疫情分类分级管理制度。

依据有害生物风险和发生情况,建立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完善分类标准和程序,明确界定疫区、疫情分布区和非疫区,确定不同区域的管理方式。

三是强化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监管。

境内生产繁育的种子实行产地检疫全覆盖,建立种子繁育基地备案、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市场检查的全链条监管制度,结合《种子法》实施,建立种子销售记录制度,完善从种子生产到种植全程可追溯监管体系。

四是简化检疫行政审批手续。

根据检疫性有害生物风险管理需要和基层实际工作情况,进一步明确产地检疫、调运检疫重点工作对象;按照“放管服”要求,进一步完善、简化植物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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