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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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交易不需视同销售5类情形

无偿交易不需视同销售5类情形

无偿交易不需视同销售5类情形增值税的规定,无偿赠送货物、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般情况下要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

一、视同销售的法律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销售的开票义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视同销售”属于涉税业务,应将“视同销售”纳入发票管理范畴,开具发票。

三、不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形(一)“营改增”后的自建行为《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对纳税人销售自建的不动产,已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计征增值税。

(二)免租期《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2016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2016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2016.3.31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3月31日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本公告适用于纳税人转让其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除外,其另行适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三)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财税实务个人转让住房:满2年的免征增值税

财税实务个人转让住房:满2年的免征增值税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
财税实务个人转让住房:满2年的免征增值税
住房问题一直是老百姓关心的头等大事。

随着“营改增”政策的实施,自然人二手房交易“营改增”也成为老百姓关注的热点涉税问题。

税务人员介绍,根据过渡政策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
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的规定,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
据的,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由于其价格中剔除了含税部分,因而较原来营业税的计算方法税负有所降低。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营改增政策文件分类汇编

营改增政策文件分类汇编

营改增政策文件分类汇编一、综合规定1.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财税〔2016〕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二、行业规定(一)建筑业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二)房地产业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三)金融业9.财税〔2016〕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10.财税〔2016〕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11.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12.财税〔2017〕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四)生活服务业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15.财税〔201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16.财税〔2016〕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17.财税〔2016〕8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18.财税〔2016〕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五)不动产管理相关规定1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三、征收管理2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四、纳税申报2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2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五、发票管理3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3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3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3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3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3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有关事项的公告3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3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3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4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4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4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目的公告六、委托代征七、其他规定44.财税〔2016〕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45.财税〔2016〕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46.财税〔2016〕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47.财税〔2016〕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48.财税〔2016〕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49.财税〔2016〕8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50.财税〔2016〕8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51.财税〔2016〕9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5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八、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5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有关问题的公告5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发票和税控开票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55.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56.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57.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58.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59.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60.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废止增值税2个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解读第一部分背景与目的《试点实施办法》、《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规定,纳税人转让不动产,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而后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主要是出于如下考虑: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文件中,就明确了营改增政策应在“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遵循这条原则,销售不动产,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缴纳税款。

自然人只有居住地,没有机构所在地,只有发生应税行为时,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对于自然人销售不动产,只需在不动产所在地缴纳税款就可以,不需要再回居住地申报缴纳。

除自然人以外的纳税人,都有机构所在地。

纳税人也只有回到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才可以完整的核算全部业务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准确计算应缴税款;纳税人需要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其全部经营业务进行纳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才可以全面掌握、了解纳税人的经营行为。

因此,除自然人以外的纳税人,发生销售不动产业务,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而后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已经预缴的税款,可以在应纳税额中抵减。

二、自2009年起,房地产交易税收征管系统在全国推开,目前已经较为完善。

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业务,绝大多数都为自然人销售二手房,数量众多,业务量巨大,为保证营改增平稳过渡,我们将纳税人销售不动产业务,仍基本维持原征收流程(委托地税机关代征)。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既涉及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又涉及回机构所在地后按照规定的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款;既涉及地方税务局征收,又涉及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纳税。

如何在不动产所在地计算预缴纳税,如何在国家税务局计算申报,已经预缴的税款如何处理,纳税人需要代开发票的,需要向国税机关申请还是向地税机关申请等等问题,需要出台专门的规定予以明确。

这就是出台《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4号)的背景。

2016年税收政策汇编

2016年税收政策汇编

2016年税收政策汇编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6]1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0号消费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双喜(喜百年)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税总函[2016]1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金圣(软瑞香)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税总函[2016]2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玉溪(细支庄园)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税总函[2016]3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4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娇子(宽窄自在)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税总函[2016]4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黄山(硬天都)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税总函[2016]5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增值税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6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六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边销茶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6]7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7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5号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七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1号营改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扎实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32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下发二手房交易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代征业务需求的通知税总办发[2016]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上)(含上海税务逐条解读)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下)(含上海税务逐条解读)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含上海税务逐条解读)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含上海税务逐条解读)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含上海税务逐条解读)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含上海税务逐条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营改增一次性业务办理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6]4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营改增税控装置安装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行业税负分析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72号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关于营改增后落实好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信息工作的通知税总财行便函[2016]46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码”上知道营改增推广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6]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81号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关于请配合营改增后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开具工作的函税总财行便函[2016]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16]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迅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的紧急通知税总发[2016]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使用的增值税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90号货物劳务税司对《关于提请货物劳务税司明确发票打印相关问题的函》的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关于下发营改增热点问题答复口径和营改增培训参考材料的函税总纳便函[2016]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分析工作优化纳税服务的通知税总发[2016]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涉税风险防范和稽查工作的通知(摘要)税总函[2016]2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16年7月份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16年营改增高风险企业开展专项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6]38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国务院关于实行中央对地方增值税定额返还的通知国发[2016]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发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56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发票认证”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6]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税控系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3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税控系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3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税总函[2016]4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违规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机动车企业名单公示制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6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出口退(免)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6A版的通知税总函[2016]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36号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公告2016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16年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申报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6B版的通知税总函[2016]1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玉米深加工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6]92号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发布《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公告2016年第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6C版的通知税总函[2016]4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6D版的通知税总函[2016]5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机电、成品油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6]1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6E版的通知税总函[2016]587号资源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税[2016]6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意见财税[2016]130号土地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适用税率的批复税总函[2016]28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地方税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27号文化事业建设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企业所得税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2015年通过认定动漫企业名单的通知文产函[2016]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函[2016]7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印发《人民铁道》报社等6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6]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和高风险事项团队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8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聚菱燕塑料有限公司偷税案件复核意见的批复税总函[2016]274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电视台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6]8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和解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0号科技部关于北京奥宇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责任公司等331家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通过2015年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审核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2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增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适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6]111号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2016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定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16]1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2015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16年第1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进口天然气增值税返还收入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6]6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6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国家税务总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数据校验规则》的通知税总信息办便函[2016]342号特别纳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别税收信息研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函[2016]112号总局关于开展定向采集主要公开证券交易市场国际税收信息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内部工作规程》的通知税总发[2016]1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利息所得税收风险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税总际便函[2016]467号税收协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四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修订协定的议定书生效执行及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共和国政府对国际航空运输服务互免增值税或类似税收的协议》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丹麦发展中国家投资基金享受中丹税收协定利息条款免税待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

公告2016 14 转让不动产差额征税规定

公告2016 14 转让不动产差额征税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6-03-31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16年3月31日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三)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四)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城市更新项目常见涉税问题分析

城市更新项目常见涉税问题分析

城市更新项目常见涉税问题分析作者:陈樱尹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24年第12期摘要:目前,全国各大城市土地资源稀缺,新增供地逐年减少,通过城市更新盘活存量资源是增加产业空间的重要方式。

在开发区范围内产业用地(类)更新升级方式多种多样的情况下,选择研究企业通过回购方式进行城市更新项目在权属变更过程中面临的复杂涉税问题,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简要分析。

关键词:城市更新;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中图分类号:F81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4)12-0084-04一、背景情况(一)城市更新政策背景自“十四五”规划将城市更新列为国家战略以来,“实施城市更新”正式上升为国家行动,并作为我国城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工作之一。

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强调,“实施城市更新行動,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

”2022 年,北京市在其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后进入“北京城市更新时代”。

早在2020年,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就出台了《关于促进城市更新产业升级的若干措施》政策,在全市率先启动城市更新。

2023年《亦庄新城城市更新实施办法》正式对外公布,有序推进存量资产盘活,不断探索土地改革。

(二)产业用地(类)更新升级背景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是北京市唯一一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2023年亦庄新城工业总产值达到5 200亿元,总量居全市第一,工业增加值占全市比重达到30%。

开发区的工业土地是滋养着高精尖企业发展的沃土,是经济发展的坚实保障。

随着产业升级迭代、北京市在疏解非首都功能、企业自身发展受限、股东资金链断裂等多重因素影响下,开发区范围内逐渐出现停产空置、涉法涉诉、停工烂尾的地块。

因此,在可供用地逐年减少的情况下,通过城市更新盘活存量资源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获取存量资产的过程中涉及多种复杂税收问题,是取得权属前关键的一步,处理好交易环节涉税问题有助于加快推进城市更新工作。

公告书之cf公告栏

公告书之cf公告栏

cf公告栏【篇一:关于cf战队体系建立公告】关于战队体系建立公告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提升战队战斗力,本战队即日起将成立潜龙跟伏虎两个大营,本战队队员须两者选其一。

每个大营下设若干小分队,如潜龙一队,伏虎一队,潜龙二队等等,每个小分队由一名小分队队长负责,为避免称呼混乱,战队称其为“潜龙一队组长”,其它的一样。

现本战队正式任命_bro丨贝贝丶为潜龙营的营长,_bro丨爱华丶为伏虎营的营长,并任命_bro丨爱华丶为考官一职。

现将具体制度与要求公布如下,希望大家严格遵守!1、各营营长必须经常在线,热爱战队,服从战队安排与管理,严格遵守战队规章制度与要求,不得无视战队纪律,随意辱骂战队队员,不得有损战队信誉与形象,要以身作则,经常与分队队员沟通,要谦虚上进,努力打造一支精英营队,为战队争光!2、各营队员的选拔凡本战队队员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潜龙营或伏虎营,不管作何选择,一旦加入营队,须严格按照营长的要求执行,认真训练,听从营长安排与指挥,如有不从者,将进行警告及处分,有异议者,可将情况反映到队长或副队长处,由队长或副队长进行调解。

队员一旦加入该营,要换营队须经营长同意方可,否则视为违反战队纪律处分。

3、潜龙营跟伏虎营均有各自作战频道,队员上战队q群或yy都必须严格遵守战队守则,文明用语,不得在q群发色情图片,一经发现,立即开除处理!4、各营营长以一月时间为限,如在任职期间无法胜任战队所交予的任务,没有做出应有成绩,或在职期间严重违反战队纪律与制度,本战队将以能者居之,进行淘汰,转为普通队员。

5、各营小组长人选,本战队队员均有资格参加,有意者可向各营营长报名,由各营营长进行选拔。

6、各营长根据自营队员情况挑选自营精英队员,然后两营之间进行对抗交流,以促进队员技战术水平。

以上事项如有更改或补充,将由战队另发公告通知,请大家注意战队最新动向!◇贵族丶2011年4月13日【篇二:cf电子竞技大赛活动策划书】cf电子竞技大赛活动策划书一、活动背景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了推动校园文化的蓬勃发展,突出实践,彰显特色,为了丰富我们的大学课余生活。

国税公告(2016)14号转让不动产暂行办法

国税公告(2016)14号转让不动产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2016.3.31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 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华税:本公告适用于纳税人转让其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除外,其另行适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三)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关于增值税差额征税的理解

关于增值税差额征税的理解

关于增值税差额征税的理解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以后,有心留意,就会发现很多增值税业务可以选择“差额征税”。

根据增值税的计税原理,支付给其他纳税人的支出应当按照规定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加之简易计税方法的存在,原本不应存在差额征税的问题。

为什么营改增后,出现诸多“差额征税”的业务呢,这需要从源头上说起。

“差额征税”是原来营业税的政策规定,即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销售额(余额)来计算税款的计税方法。

为什么营业税时期,出现差额征税呢?主要为了税负公平,消除重复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已废止)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同时规定,运输业务、旅游业务、建筑工程分包及金融商品买卖等业务可以差额征税。

同样,财税〔2003〕16号也规定了一些适用差额征税的业务。

比如: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对于建筑工程分包,为什么会适用差额征税呢?主要原因:总包对于分包业务并没有实际提供服务,让总包就其没有实际提供的服务缴税,对总包不公平,而且分包单位已经就其分包的服务缴纳了营业税,因此总包可以按剩余部分(自身提供服务部分)缴税,符合税负公平原则。

比如:工程总价款1000万元,分包300万元,则分包方按300万元缴税,总包方按700万元(1000-300)缴税,实际上还是相当于按1000万元缴税,只不过由两个纳税人负担。

如果不分包,全部工程由总包完成,则由总包全额缴税,计税营业额仍然为 1000万元。

因此,差额征税并没有减少税收,只是纳税人发生变化,这也是税法允许差额征税的主要原因。

另外,差额征税还可以消除重复征税,体现了税负公平。

营改增以后,由于原营业税差额征税扣除项目范围较广,且部分行业的部分支出无法取得符合增值税规定的进项凭证等原因,差额征税仍然在多个行业中有所保留。

差额征税说明

差额征税说明

财税(2016)年36号文七种业务:金融商品转让、经纪代理服务、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航空运输企业、客运场站服务、旅游服务、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方法、房地产销售商品房一般计税方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中又补充了三种业务: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和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中又补充增加了一种业务: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转让二手房,具体又包括三种情况,一般纳税人转让营改增前外购取得的不动产,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外购不动产,个人转让外购不动产(住宅有特殊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增加了物业公司水费的差额征收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增加了安保服务规定,要求按照劳务派遣政策执行。

综上,全部汇总起来就是十三种业务涉及差额征税。

下面试就差额征税的具体情况及对下游企业入账及抵扣的影响进行详细分析。

一、金融商品转让1、增值税差额征税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这一点其实在营业税中已经有了规定,增值税仅仅是将原有营业税政策进行了延续。

2、如何计算差额征税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3、发票及对下游影响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下游来讲,不存在抵扣问题,但是对于实施金融商品投资的企业来讲,究竟应该按照差额开票还是全额开票?由于对下游的抵扣完全没有影响,应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即可。

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预测试卷及答案(二)

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预测试卷及答案(二)

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预测试卷及答案(二)一、简答题1.某商贸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6年8月10日从外地某机械厂购进电扇一批,机械厂于当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交给商贸公司业务人员。

2016年8月12日商贸公司业务人员在返程途中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

1)商贸公司怎样才能取得此项业务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正确答案】商贸公司应向机械厂取得该项业务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机械厂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商贸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如果商贸公司的业务员仅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那么商贸公司该如何处理?【正确答案】仅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商贸公司应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商贸公司最迟应何时办妥各项相关手续,才能保证此项业务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正确答案】商贸公司最迟应在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办妥上述各项手续,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才能保证此项业务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4)商贸企业是否必须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正确答案】不需要。

为方便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6年7月28日起,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

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点评】本题考核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处理,是历年考试主观题的命题点之一,有一定的综合性,考生需要结合2017年的新变化加以掌握。

丢失不同联次的发票处理如下表:认证(查询)期、稽核比对期的规定(2017年修订)2.某白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0月收购高粱100吨,每吨收购价款为1900元,开具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使用的收购发票上的价款总计为190000元,农产品单耗数量为5,当月领用高粱50吨,2016年11月销售该高粱发酵的白酒8吨。

不动产个人转让商铺涉及税费税率汇总

不动产个人转让商铺涉及税费税率汇总

个人转让商业用房征收税率表(包括门面、商铺、写字楼等非住房转让)转让房屋类型税种法定税率税款计算政策依据商业用房增值税5%非自建1.提供发票的,凭发票进行差额扣除: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2.如丢失发票,凭契税完税凭证进行差额扣除:①2016年4月30日前缴纳契税的: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契税计税金额(含营业税)〕÷(1+5%)×5%②2016年5月1日后缴纳契税的: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1+5%)-契税计税金额(不含增值税)〕×5%《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自建应纳税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5%)×5%城市维护建设税7%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7%教育费附加3%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3%地方教育附加2%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2%商业用房土地增值税30%、40%、50%、60%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级数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税率(%)速算扣除系数1不超过50%的部分30O2超过50%〜100%的部分4053超过100%〜200%的部分50154超过200%的部分6035《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核定征收方式应纳税额=转让收入额×核定征收率注:1.单纯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严格实行查账征收或分项核定征收,不得采用核定征收率方式进行核定征收。

2.核定征收率为:(1)非住宅:6%。

(2)符合清算条件但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10%。

不动产销售增值税

不动产销售增值税

不动产销售增值税:不同的纳税主体与不同的纳税方法营改增政策解读|营改增培训|营改增课程销售不动产,不同的纳税主体,适用不同的纳税方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适用《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个人销售不动产,适用《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

本文结合18号公告和14号公告的规定,分别介绍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非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时,不同的纳税方法。

本文所说的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仅限于企业。

包括以下问题:一、不动产的不同来源二、新老不动产的区分及意义三、简易计税方法的不同规定四、一般计税方法的不同规定五、扣减销售额的不同凭证六、发票开具的不同规定七、纳税地点的不同规定八、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的选择方法一、不动产的不同来源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的来源是不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是自己开发的,非房地产企业则来源多样。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来源18号公告规X的,是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自行开发,包括两种情况:1、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

2、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项目,继续开发并销售。

(二)非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14号公告规X的,是纳税人转让取得的不动产。

取得,包括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

一个有意思的问题是,如果房地产企业销售购进的房地产,适用哪个文件?应该适用14号公告。

二、新老不动产的区分及意义房地产企业和非房地产企业,都需要区分新老不动产,只是名称不同。

区分的意义在于,老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新不动产只能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一)房地产企业新老项目的划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5%的征收率。

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15号、16号、17号、18号政策解答-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15号、16号、17号、18号政策解答-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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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1、问: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按按5%征收率计税, 何为老项目?选了以后多长时间可以改动?
答: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依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八条]
[注释]还有20多天,很多房企为了开工备案及签合同一定很辛苦,需要。

不动产司法拍卖相关涉税事项

不动产司法拍卖相关涉税事项

不动产司法拍卖相关涉税事项【办理材料】1.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复印件2.人民法院成交确认书原件(或人民法院成交告知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3.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4.加盖公章的买受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买受方为单位纳税人)买受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买受方为个人)【办理流程】不动产窗口受理:受理业务,数据入仓税务窗口受理:录入成交价格→出具申报表→缴纳税费→开具完税证明→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动产窗口受理: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税费标准】转让方税费一、转让方为单位纳税人的情形(一)增值税:纳税人类型转让的不动产情形计税方法预缴税款(不动产所在地)申报税款(机构所在地)备注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非自建简易计税差额/(1+5%)*5%差额/(1+5%)*5%-预缴税款差额预缴差额申报一般计税差额/(1+5%)*5%全额/(1+9%)*9%-进项税额-预缴税款差额预缴全额申报自建简易计税全额/(1+5%)*5%全额/(1+5%)*5%-预缴税款全额预缴全额申报(二)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纳税人所在地的适用税率(7%、5%、1%)(小规模减半)(三)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3%(小规模减半,月销售10万以下免)(四)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2%(小规模减半,月销售10万以下免)(五)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记载金额×0.5‰(小规模减半)(六)土地增值税1.核定征收(1)普通标准住宅:成交价格×5%(2)非普通标准住宅及非住宅:成交价格×6%2.查账征收由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七)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将不动产转让所得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般计税全额/(1+5%)*5%全额/(1+9%)*9%-进项税额-预缴税款全额预缴全额申报2016年5月1日后取得非自建一般计税差额/(1+5%)*5%全额/(1+9%)*9%-进项税额-预缴税款差额预缴全额申报自建一般计税全额/(1+5%)*5%全额/(1+9%)*9%-进项税额-预缴税款全额预缴全额申报小规模纳税人(不含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非自建简易计税差额/(1+5%)*5%差额/(1+5%)*5%-预缴税款差额预缴差额申报自建简易计税全额/(1+5%)*5%全额/(1+5%)*5%-预缴税款全额预缴全额申报说明:1.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本规定;2.全额:取得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3.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lt;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gt;公告》的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lt;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gt;公告》的解读2016年04月07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一、背景和目的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金融、建筑、房地产和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

为便于征纳双方执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出台了《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的税收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纳税人转让自己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三、主要内容(一)政策要求:按照不动产的取得时间、纳税人类别、不动产类型,分别对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如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如何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作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二)扣减税款的凭证要求:纳税人按规定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或计算预缴税款的依据的,其允许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

上述凭证包括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等。

(三)发票问题: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案例)

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案例)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八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三条、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假设A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以1500万元含税价将此处房产销售给C公司,选择了按简易征收缴纳增值税并开具了发票。

取得房屋时的契税如前文所述销售房屋时:应纳增值税=(1500-1000)/(1+5%)*5%=23.81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23.81*7%=1.67万元;教育费附加=23.81*3%=0.71万元;印花税=1500*0.0005=0.75万元;土地增值税的处理:收入新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税[2016]43号《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因此,在上述计算中,A 公司按简易征收计算的增值税是A公司的应纳增值税税额,应将其从收入中减除后作为土增收入额。

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作为扣除额,并入到土增税扣除项目中。

收入额=1500-23.81=1476.19万元;扣除额=1000(1+3*5%)+30+1.67+0.71+0.75=1183.13万元;增值率=(1476.19-1183.13)/1183.13=24.77%;应纳土增税=293.06*30%-1183.13*0=87.92万元假设A公司于9月份销售,根据前文所述规定可知扣除额=1000(1+4*5%)+30+1.67+0.71+0.75=1233.13万元;增值率=(1476.19-1233.13)/1233.13=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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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2016.3.31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3月31日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本公告适用于纳税人转让其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除外,其另行适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三)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四)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五)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六)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该条明确了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除其他个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明确其他个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明确除其他个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五条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体工商户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该条“全额缴纳增值税”是指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该条“差额缴纳增值税”是指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明确其他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适用上述规定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六条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区分以下情形计算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税款:(一)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二)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该条规定了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其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及其预缴的税款的计算方法。

第七条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该条规定了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其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计算方法应按照第六条的规定。

第八条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

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一)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明确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合法有效凭证。

第九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该条明确纳税人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凭完税凭证,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十条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第十一条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明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及相关规定,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处理。

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承办办公厅2016年3月31日印发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公告》的解读2016年04月07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一、背景和目的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金融、建筑、房地产和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

为便于征纳双方执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出台了《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的税收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纳税人转让自己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三、主要内容(一)政策要求:按照不动产的取得时间、纳税人类别、不动产类型,分别对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如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如何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作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二)扣减税款的凭证要求:纳税人按规定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或计算预缴税款的依据的,其允许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

上述凭证包括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等。

(三)发票问题: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其他问题:《暂行办法》还明确了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税款计算、增值税发票开具以及纳税申报等具体税收征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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