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23]53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调整如下: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对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含)以上的单套房屋,预征率为6%。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对同一清算项目的同类房地产平均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含)至30000元/平方米的,核定征收率为12%。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对同一清算项目的同类房地产平均价格在30000元/平方米(含)以上的,核定征收率为15%。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
1.擅自销毁账簿或账目混乱,造成收入、扣除项目无法精确计算的。
2.拒不供应纳税资料或不按税务机关要求供应纳税资料的。
3.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值理由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清算,经税务机关责令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三、政策连接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以下的单套房屋,预征率仍按《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23]28号)的规定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对同一清算项目的同类房地产平均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以下的,核定征收率仍按《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0号)的规定执行。
四、执行时间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0号)第一条(三)的内容同时废止。
海南省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优惠政策
省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优惠政策为强化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导向和推动作用,地税之窗本期推出"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优惠政策",帮助广阔纳税人了解和维护自身权益,促进税收应优尽优,扶持和推动省房地产及建筑业安康开展。
1、营业税对中华人民国境(以下简称境)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假设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111号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假设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对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969号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1〕277号上述关于县级以上(含)地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司负责人就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答记者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司负责人就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4.11.13•【分类】问答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司负责人就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答记者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货物和劳务税司,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此次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的主要背景是什么?答:党中央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
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抓紧完善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需要对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涉及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如何衔接予以明确,并结合当前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进一步调整优化相关税收政策,加大支持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此次对房地产市场相关税收政策做了哪些调整?答:(一)加大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力度,积极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缓解房地产企业财务困难。
契税方面,将现行享受1%低税率优惠的面积标准由90平方米提高到140平方米,并明确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可以与其他地区统一适用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即调整后,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住房,只要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的,统一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
土地增值税方面,将各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统一降低0.5个百分点。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方法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方法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规范核定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现对我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核定方法和征收率予以调整,现公告如下: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条件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四)2006年12月31日前达到必须清算条件但至今仍未办理清算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或2007年1月1日后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一)在2006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海口3%,三亚4%,其他市县2%。
(二)在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海口、三亚7%,其他市县6%。
(三)在2009年1月1日以后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中部地区,包括琼中、白沙、临高、屯昌,普通住宅6%,非普通住宅(除别墅以外)7%,别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8%;其他地区普通住宅9%,非普通住宅(除别墅以外)11%,别墅、商业用房及其他房地产项目12%。
(四)若房地产开发项目跨年度销售的,则根据不同的销售年度分别适用核定征收率,无法区分具体销售年度的,一律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
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销售时间,根据商品房销售合同签订时间确定。
三、单纯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不适用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
四、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税款的计算应交土地增值税税款=房地产销售收入X适用核定征收率五、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审批流程对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按照以下流程办理:(一)主管税务机关经过实地调查认定内容属实后,报经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对该项目采取核定征收;(二)向纳税人出具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告知书;(三)组织进行核定征收核查;(四)出具核定征收意见报告;(五)报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六)各市县(区)局税务机关做出清算结论,下发执行。
土地增值税 豫地税发【2010】28号
豫地税发[2010]28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文字号豫地税发[2010]28号发文日期2010-03-17有效性全文有效所属分类地方规范性文件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各扩权县(市)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我省土地增值税的管理,根据全国地方税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土地增值税政策执行的实际情况,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不同项目分别确定:(一)普通标准住宅1.5%;(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3.5%;(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4.5%.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一)普通标准住宅2%;(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4%;(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5%;(四)符合第三条第(二)项条件的8%。
三、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一律按查账征收方式按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待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由纳税人按规定自行清算,并结清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上报的清算资料进行审核过程中,对纳税人符合下列(一)、(二)项条件的,报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按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1、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扣除项目支出不能正确核算的;2、能够准确核算扣除项目支出或扣除项目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正确核算的;3、收入总额及扣除项目核算有误的,主管税务机关难以核实的;凡纳税人转让普通标准住宅、豪华住宅、写字楼、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的收入等,应按不同的核定征收项目分别核算,核算不清的一律从高适用核定征收率。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28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28号)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各扩权县(市)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我省土地增值税的管理,根据全国地方税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土地增值税政策执行的实际情况,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不同项目分别确定:(一)普通标准住宅1.5%;(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3.5%;(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4.5%。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一)普通标准住宅2%;(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4%;(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5%;(四)符合第三条第(二)项条件的8%。
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一律按查账征收方式按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待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由纳税人按规定自行清算,并结清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上报的清算资料进行审核过程中,对纳税人符合下列(一)、(二)项条件的,报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按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1、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扣除项目支出不能正确核算的;2、能够准确核算扣除项目支出或扣除项目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正确核算的;3、收入总额及扣除项目核算有误的,主管税务机关难以核实的;凡纳税人转让普通标准住宅、豪华住宅、写字楼、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的收入等,应按不同的核定征收项目分别核算,核算不清的一律从高适用核定征收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05.25•【文号】国税发[2010]53号•【施行日期】2010.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作用,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土地增值税是保障收入公平分配、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工具。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强化税收调节作用。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当地政府支持下,与国土资源、住房建设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征管手段,配备业务骨干,集中精力加强管理。
要组织开展督导检查,推进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开展;摸清本地区土地增值税税源状况,健全和完善房地产项目管理制度;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制度,科学实施预征,全面组织清算,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节作用。
还没有全面组织清算、管理比较松懈的地区,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将思想统一到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上来,坚决、全面、深入的推进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不折不扣地将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落到实处。
二、科学合理制定预征率,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预征是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基础,是实现土地增值税调节功能、保障税收收入均衡入库的重要手段。
各级税务机关要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工作,把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结合起来,把土地增值税预征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结合起来;把预征率的调整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际税负结合起来;把预征率的调整与房价上涨的情况结合起来,使预征率更加接近实际税负水平,改变目前部分地区存在的预征率偏低,与房价快速上涨不匹配的情况。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范围和预征率的通知-闽地税发[2005]32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范围和预征率的通知
正文: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范围和预征率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5〕32号2005年3月10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现对我省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范围和预征率重新明确如下:
一、预征范围
除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适用住宅收入不预征外,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均按统一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预征率
1、住宅按1%-2%预征。
2、商业营业用房、写字楼等其他房地产按2%-3%预征。
3、别墅按3%预征。
4、对纳税人既开发建造住宅又开发其他房地产的,其销售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按2%-3%预征。
各设区市地税局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应对当地房地产开发经营情况进行调研测算后,自行确定预征率,并报省局备案。
个别地区的预征率需要调整的,报经省局批准,可在统一规定的预征率幅度内适当上浮或下调,但最高调整幅度不得超过50%。
三、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对以前未办理申报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收入,一并按本规定预征。
二OO五年三月十日
——结束——。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问题的通知【标 签】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预征事项【颁布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沪地税地﹝1996﹞30号【发文日期】1996-05-29【实施时间】1996-05-2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 为了加强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纳税人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征范围: 1.纳税人建造非普通标准住宅的房地产项目。
2.《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沪地税地[1995]52号文(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3册第1074页)第三款明确规定免税以外的项目。
二、预征办法: 1.就项核定。
对进行小区开发建设的项目,按每一预售合同中确定的转让收入作为计税收入,以预算的房地产开发成本和配套设施成本核定的该项目所应分摊的金额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算预计应纳税额;再以预计应纳的税额除以转让收入求出的比例作为预征率,以此在每次预收转让房地产款项时,按每笔收入乘以预征率,计算每次应预缴的税款。
2.定率计征。
对进行小区开发以外的项目,实行平均预征率办法,预征率定为1.5%-2.5%,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区或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预征率,应是每地区或每项一率,不能一地区或一项多率。
对市中心区域内建造的商住办公楼应按规定的上限确定预征率。
纳税人在取得每一笔预售款时,按规定的预征率计算应纳税额,及时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对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的,在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时要进行纳税清算,即待取得全部转让收入进行竣工结算时,根据每一计税项目预征税款和应征税款的数额,确定应补缴或应退还的土地增值税。
四、本通知所称预征土地增值税是指纳税人在项目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的,无论其是一次收取还是分次收取预售合同所载价款或定金的,均应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理。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地税发[2010]25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地税发[2010]25号)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精神,合理调节房地产增值收益,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大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力度土地增值税是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政策复杂、征管难度较大的税种。
近年来,各地采取一些强化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措施,收入增长明显,但仍存在征收不到位、清算不及时等问题。
各级要深化认识,高度重视,强化领导,精心部署,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正确把握土地增值税征收方式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方式分两种。
第一,查账征收。
按销售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依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征收。
由于房地产开发周期长,一般实行先预征、后清算的办法。
凡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在90日内自行清算完毕,然后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清算的相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进行审核和评估,据实征收。
第二,核定征收。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核定征收: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4.符合土地增值税项目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项目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全国29个省份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2020年11月更新)
全国29个省份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2020年11月更新】1.总局的规定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为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各地须对目前的预征率进行调整。
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对尚未预征或暂缓预征的地区,应切实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开展预征,确保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及时、充分发挥调节作用。
”具体我们通过下面的政策来了解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各地的不同:2.北京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第3号公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实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策规定销售各类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照预计增值率实行2%至8%的幅度预征率,容积率小于1.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最低按照销售收入的5%预征土地增值税。
3.上海的规定关于调整住宅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一、按不同的销售价格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住宅开发项目销售均价低于项目所在区域上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预征率为2%;二、高于但不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3.5%;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5%;三、住宅开发项目销售均价公式:项目销售均价=项目可售住房总销售价格÷项目可售住房总建筑面积;四、项目分批申报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最新备案通过的可售住房的销售价格和建筑面积中心计算确定项目销售均价,并调整土增税预征率。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0.12.17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
正文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保证土地增值税税款均衡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现将我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海口、三亚地区,以及陵水、琼海、文昌、万宁、澄迈、乐东的沿海房地产开发项目: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3%。
二、其他地区: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
三、纳税人开发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保障性住房须凭政府有关批文确认。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凡2011年1月1日起应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篇: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4]122号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和推动我省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堵塞税收漏洞,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及征管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方式问题(一)预征和清算相结合的办法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销(预)售未结算的房地产单位项目和竣工结算但未全部实现销售的房地产单位项目(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除外),采取预征和清算相结合的办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即以房地产项目销售收入(或预收帐款)为土地增值税的计税额,按月预征,待该项目竣工结算并全部实现销售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房地产单位项目,包括房产单位项目和地产单位项目。
房产单位项目以每栋建筑物为标准确认,地产单位项目以销售的每宗土地为标准确认。
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是指经省政府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
(二)据实计征的办法除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销(预)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外的房地产转让,按实际增值额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的次月的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同时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销售情况表》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等相关问题(一)预征率问题海口、三亚市的预征率为1%-2%,具体由海口和三亚地税局在该幅度内确定,并报省地税局备案;其他市县的预征率为1%。
(二)纳税人应按照取得的房地产销售收入(或预收帐款)和规定的预征率计算预缴土地增值税。
其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房地产销售收入(或预收帐款)×预征率。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方法的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方法的公告【标 签】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定征收方式,事项公告【颁布单位】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发文日期】2011-07-08【实施时间】2011-07-08【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土地增值税注释:全文废止,参见《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办法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规范核定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现对我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核定方法和征收率予以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条件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2006年12月31日前达到必须清算条件但至今仍未办理清算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或2007年1月1日后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在2006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海口3%,三亚4%,其他市县2%。
(二)在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海口、三亚7%,其他市县6%。
(三)在2009年1月1日以后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中部地区,包括琼中、白沙、临高、屯昌,普通住宅6%,非普通住宅(除别墅以外)7%,别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8%;其他地区普通住宅9%,非普通住宅(除别墅以外)11%,别墅、商业用房及其他房地产项目12%。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琼府函[2000]1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
正文: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产税
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
(琼府函[2000]1号)
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请示》(琼地税发[1999]419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我省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由镇政府所在地调整为镇的行政区域内,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农(林)场场部、旅游度假区和各类开发区也要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农(林)场工人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二、考虑到我省部分建制镇和农(林)场场部基础较差、经济较落后,为便于征收管理,对建制镇行政区域范围和农(林)场场部恢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具体时间由省地方税务局另行确定,并报省政府备案。
二000年一月七日
——结束——。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6.30•【字号】皖地税[2010]38号•【施行日期】2010.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皖地税〔2010〕38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调整预征率自2010年8月1日起,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下列标准执行:1、保障性住房,预征率在1%以内(含);2、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1.5%以上(含)。
上述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
各市地税局应在本通知规定的幅度标准范围内,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各类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并报省局备案。
省局直属局可以参照项目所在地市局确定的预征率开展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
各地要把预征率的调整与房价变动的情况结合起来,在房价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要合理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要积极探索按商品房房价高低确定预征率的新模式,以更好地实现土地增值税调节功能。
二、关于核定征收各级地税部门要严格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规定的条件,实施核定征收,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的范围。
各市地税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核定征收率的下限。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程序符合清算条件的纳税人,要依照有关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填报《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报送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并对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加强清算管理,严格按照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办理清算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程序,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对达到清算条件的项目,要督促纳税人及时进行清算,积极组织清算审核;对未按规定进行清算、办理清算申报的纳税人,要依法进行处罚;对审核中发现重大疑点的,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进行稽查。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6市局公告2016年第4号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6年第4号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围绕稳市场,推进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地税函〔2016〕4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一)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1%;(二)普通标准住房、全装修住房,预征率为1.5%;(三)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普通标准住房,全装修住房除外),预征率1.8%;(四)非普通标准住房(除全装修住房外),预征率2%;(五)营业用房、车库、储藏室等其他类型用房预征率为2.5%;(六)别墅、高级公寓、度假村,预征率为3%。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一)销售房地产开发项目,对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者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经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核定征收率为5%;(二)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核定征收率为5%。
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公告》(黄地税〔2011〕94号)、《黄山市地税局关于调整二手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1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黄山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7月26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琼建定〔2019〕100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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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琼建定〔2019〕100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相关规定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要求,现对本省建设工程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2019年4月1日之后新建或在建的建设工程的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二、2019年4月1日之前已收讫相应工程价款或已完工尚未完成竣工结算的建设工程的增值税税率,按照税务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3月29日
——结束——。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2013]117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2013〕117号)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一)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前,应严格按省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赣地税﹝2006﹞99号)文件规定进行预征,不得采用核定征收率代替预征率。
(二)对未按规定期限预征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缴纳税款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管理(一)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清算规程》规定的核定征收条件对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管理,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管理的时点在清算审核阶段,核定征收方式要按省局2010年第3号公告规定的相关程序办理。
(二)省局2011年底6号公告规定,符合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单位,应将2011年6月20日(含6月20日)之后实现的销售收入按新标准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现明确这个时间界线的销售收入确认是以双方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时间为准。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增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应依据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项目文件确定。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一)扣除项目金额归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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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标 签】海南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颁布单位】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1号
【发文日期】2014-12-24
【实施时间】2014-12-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土地增值税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对我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予以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海口市、三亚市、陵水县 房地产开发项目普通住宅预征率为3%;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类房产预征率为5%。
(二)其他市、县、区 房地产开发项目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类房产预征率为4%。
(三)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保障性住房(不包括限价商品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不属于保障性住房的房产,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预征率计算预征土地增值税。
保障性住房须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性文件认定。
(四)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分期分批进行开发后再分块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预征率为5%。
二、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既有普通住宅又有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类房产的,或者既有保障性住房又有非保障性住房的房产的,均应按房产的类型、性质分别核算销(预)售收入,并适用相应的预征率分别计算预征土地增值税;不能分别核算销(预)售收入的,一律从高适用预征率计算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纳税人在本公告生效前取得销(预)售房地产收入的,预缴土地增值税按以前的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4年12月25日起施行。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海南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2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关于《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
一、关于公告出台的背景 2013年4月1日发布的《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以下简称2013年2号公告)因在信息公开方面上存在瑕疵,省局在2014年11月25日出台的《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
告》(2014年第20号公告)中将其废除。
为保证土地增值税预征的延续性,在修正错误的基础上,结合2014年10月9日出台的《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保障性住房范围的通知》(琼地税函[2014]589号),重新制定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确定 依据2011年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际税负,根据国税发[2010]53号文“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的要求,在2010年调整的基础上,对不同地区的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类房地产项目类型,以及成片开发销售土地行为,在2%~5%范围内分别适用不同的预征率。
(一)保持房产项目类型划分方式不变 2013年调整预征率时,区分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项目和非住宅类型,分别适用不同的预征率。
此次调整在内容上仍延续3号公告的内容,保持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三种类型的房产,将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类房产的设置为相同的预征率。
一是保持政策的延续性,二是与我省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划分房产类型的方式保持一致,便于执行。
(二)适当调高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海口、三亚、陵水因地理环境和基础设施优势的原因,其房产售价要高于其他地区。
所以将海口市、三亚市、陵水县房地产开发项目普通住宅预征率调整为3%,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类房产预征率调整为5%;将其他市县、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普通住宅预征率调整为2%,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类房产预征率调整为4%。
(三)考虑到目前的限价商品房价格普遍较高,结合琼地税函[2014]589号文件的规定,明确除了限价商品房以外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同时开发销售除保障性住房以外的其他房产,一律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将成片开发销售土地的行为纳入预征管理范围,鉴于土地开发成本的一般低于商品房项目开发成本,而其收益往往高于商品房项目,在综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类房地产的税负水平基础上,将预征率定为5%。
三、关于强调分开核算的原则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
鉴于此,在本文中再次强调应按房产类型、房产性质分开核算收入、分开计税的原则,分别预征。
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不一样,因此要按房产的类型分别核算;而一个项目中既有保障性住房,又有非保障性住房,应区分性质、类型分别核算,凡不能分别核算销(预)售收入的,一
律从高适用预征率计算预征土地增值税。
特别需要注意保障性住房内配套建设的商铺等非保障性住房,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预征管理。
四、关于公告时间的衔接问题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4年第20号公告)的生效时间是2014年12月25日,即2013年3号公告是从2014年12月25日起失效,为了保证土地增值税预征的延续性,本公告从2014年12月25日起执行。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