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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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摊面积如何计算

公摊面积如何计算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公摊面积如何计算根据《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京房地权字〖2000〗369号):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主要包括以下两大部分:•1.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公用厕所、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间、冷冻机房、消防通道、变(配)电室、煤气调压室、卫星电视接收机房、空调机房、热水锅炉房、电梯工休息室、值班警卫室、物业管理用房等以及基本功能上为该建筑服务的专用设备用房。

•2.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面积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不应计入公用建筑空间的主要有:•1.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供暖锅炉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

•2.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

3.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包括物业管理)用房。

•此外,其他购房人受益的其他非经营性用房,需要进行分摊的,应在销(预)售合同中写明房屋名称、需分摊的总建筑面积。

•369号文对于预售商品房的分摊面积,做了如下规定,“售房单位在预售商品房前,应向商品房预售管理部门提交预售商品房的面积测量报告。

预售商品房设计方案变更涉及预售房屋面积的,应重新提交面积测量报告”。

“售房单位在销(预)售商品房时,在销(预)售合同(含补充协议)中应明确商品房销售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及公用建筑部位”。

“建设项目部分竣工,售房单位申请对已竣工商品房销售面积进行计算,因分摊的部分公用建筑或参加分摊的其他商品房尚未竣工,需要以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为依据的,要经国土房管部门同意,并需书面承诺:先按预售合同的约定,用先行计算的商品房销售面积与购房者结算房价。

在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与测绘部门最终实测的结果相比,面积增加的,应维持已结算的房价不变;面积减少的,售房单位应按实际售价退款”。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0.10.24•【字号】京国土房管办字[2000]第428号•【施行日期】2000.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办字〔2000〕第428号)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土地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0年2月22日正式发布了《房产测量规范》(国标GB/T17986.1-2000,以下简称《规范》),《规范》于2000年8月1日起实施。

同时国家建设部还发布了《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加强房产测绘管理的通知》,要求学习、宣传和贯彻《规范》,抓好房地产测绘管理工作。

为了更好的贯彻《规范》,规范我市房地产测绘行为,根据《通知》精神,特通知如下:一、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原有关房屋面积测算的规定与《规范》相矛盾的,以《规范》为准。

二、根据《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已颁布的《北京市房地产测绘细则》(京房地测字〔1999〕05号)作了调整和说明,特制定了《关于〈北京市房地产测绘细则〉的补充规定》(附件1)。

三、为了加强测绘成果资料的统一管理和利用,商品房实测、预测成果应按照《房屋土地测绘成果技术报告书〈商品房(预)销售面积认定〉(试行)》(附件2)的格式提供给委托方。

四、本通知从颁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与建议,请及时向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反映。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房地产测绘细则》的补充规定(略)附件2:《房屋土地测绘成果技术报告书〈商品房(预)销售面积认定〉(试行)》二000年十月二十四日附件2: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商品房(预)销售面积认定)___________测绘所(队)年月日一测量单位:_______测绘所(队)二委托单位:三测量对象:四测量目的:五测量日期:六测量依据:(_________)1关于重新印发《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权字〔2000〕第369号)。

北京住宅公摊面积标准

北京住宅公摊面积标准

北京住宅公摊面积标准随着城市人口的不断增长和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住宅公摊面积的管理成为了一个热门话题。

公摊面积是指在住宅小区中的共用空间,如走廊、电梯、楼梯间、垃圾处理区等,这些区域并非属于单个住户,而是供多户共同使用的场所。

公摊面积的合理设置,既能保证住户的基本生活需求,又能维护小区的整体利益。

北京市作为中国的首都和经济中心,住宅公摊面积的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以下是北京住宅公摊面积标准的详细解读:一、公摊面积计算方法北京市对住宅公摊面积的计算方法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北京市房屋面积计算方法》,公摊面积的计算采用了"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建筑总面积"的方式。

具体来说,套内建筑面积是指住户实际使用的私有空间的面积,公摊面积则是指住户共同使用的公共空间的面积。

这种计算方法能够确保住户享有合理的私密空间,同时也不会忽视对公共设施的需求。

二、公摊面积比例规定北京市根据不同类型的住宅,制定了相应的公摊面积比例规定。

以多层住宅为例,对于面积小于70平方米的住宅,公摊面积比例为10%-15%;对于面积在70-90平方米之间的住宅,公摊面积比例为8%-12%;对于面积大于90平方米的住宅,公摊面积比例为6%-10%。

这些规定能够根据住宅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公摊面积的比例,既满足了住户的居住需求,又避免了过大的公摊面积带来的浪费。

三、公摊面积管理北京市对住宅公摊面积的管理也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首先,公摊面积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能随意变更用途。

其次,开发商在售房时必须详细公示公摊面积的计算和比例,并与购房者签订明确的合同。

最后,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要加强对公摊面积的管理,保证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四、公摊面积的争议和解决方式在实际应用中,住宅公摊面积常常引发争议。

例如,一些购房者认为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存在不合理的情况,导致自己承担了过多的公摊面积,从而影响了自身的权益。

《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1)北京市房改售房工作程序 (3)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设面积分摊暂行规定 (4)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的补充通知 (7)《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住房个人缴费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备注装修房屋垃圾外运费 20元/自然间清运因室内装修而产生的建筑垃圾日产日清。

如住户自运,不收此项费用。

保洁费楼宇内公共部位及小区内道路环境的日常清洁保养。

道路每天一清扫,垃圾每天一清运,楼梯及扶手每天清扫、擦拭一次,院内道路、庭院绿地废弃杂物及时清理. 执行小区所在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制定的收费标准保安费 3—5元/户.月维持小区公共秩序.日常巡视. 积极与派出所配合,保护小区安全。

24小时昼夜巡逻值班。

对小区内违法分子,与派出所配合进行处理巡逻时发现火警事故或隐患、治安事故、交通事故,要及时处理,并上报有关部门。

必须是封闭式小区,雇用专职人员. 各项费用统收服务费 1元/户。

月代为收取水、电、气、房租、卫生费等项费用. 按月查表,记数准确。

绿化费 0。

55元/平方米。

年小区内树木、花草、绿地等日常养护和管理。

(1)植物配置基本合理,乔灌花草齐全,绿地较充分,基本无裸露土地。

(2)有多种树种,以落叶乔木为基干树种,有一定数量的耐荫灌木、耐荫宿根花卉、草坪衬托美化环境。

(3)花草、树木生长正常,修剪及时,无明显枯枝死杈及病虫害侵害现象.树木缺株率在4%以下。

花卉缺株在5%以下。

树木基本无钉拴、捆绑现象。

(绿地整洁,无杂物,无堆物堆料、搭棚、侵占等现象,设施基本完好,无明显人为损坏。

绿地率超过30%的小区,标准可上浮20%。

化粪池清淘费 0。

30元/平方米。

年定时清淘,保证正常使用. 车辆存车费(自行车、三轮车、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看管自行车等车辆专用存车场所有专人看管。

执行所在区县物价局制定的收费标准. 机动车存车费 150—210元辆。

哪些公用面积不能分摊

哪些公用面积不能分摊

哪些公用面积不能分摊,不计取物业管理费?建设部发布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中规定:按套或单元出售的商品房的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但并不是上述所有都能够作为公摊建筑面积。

其中不应计入的包括: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供暖锅炉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包括物业管理)用房;其他购房人受益的其他非经营性用房,需要进行分摊的,应在销(预)售合同中写明房屋名称、需分摊的总建筑面积。

具体到北京市,在2003年2月1日前,按规定不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包括:(1)从属于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半地下室;(2)供出租或出售的固定车位或专用车库;(3)幢外的用做公共休憩的设施或架空层。

另外,北京市房管局在2002年12月30日下发的《关于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指出,自2003年2月1日起,除上述不能分摊的三种情形外,凡是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经营性用房的会所、储蓄所、娱乐活动室等,以及居委会、派出所使用的房屋也不能作为公用建筑进行分摊。

对于这些不能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不应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

2、物业管理用房能计入买房公摊面积吗?关于物业管理用房是否可以作为公用建筑面积进行分摊,建设部及各地政府部门对此均有规定。

特别应当注意的是,在不同时期对于该问题的规定有所不同。

建设部于1995年发布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中规定,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属于公用建筑面积。

[2000]369号《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

[2000]369号《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重新印发‎《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权‎字[2000]第369号各区县房地局‎、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根据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房产测绘规范‎〉加强房产测绘‎管理的通知》(建住房[2000]16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修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按本规定提‎交预售商品房‎面积测量报告‎和分摊公用建‎筑部位的书面‎材料。

二、商品房预售面‎积的测量,由本市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承担。

三、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申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其该幢楼房的‎分摊公用建筑‎部位及面积已‎经有关部门确‎认的,不再变更。

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已办理商品‎房预售预购登‎记的,亦不再办理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的变更手续‎。

四、预售商品房竣‎工后,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将该‎项目的面积测‎量报告及分摊‎公用建筑部位‎的书面材料转‎交权属登记部‎门。

五、房地权属管理‎部门、测绘部门进行‎商品房产权登‎记、测绘,应遵守本暂行‎规定。

附:《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二OOO年九‎月二十六日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一、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商品房建筑面‎积应按国家现‎行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附件一)进行计算。

三、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为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在购房过程中,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以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是购房者需要了解和关注的重要内容。

本文将介绍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的相关规定以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的具体规则。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规定通常,商品房的销售面积是指建筑面积减去公用部分面积后的净面积。

建筑面积包括房屋内部的净面积以及公共部分的面积,而公用部分则是指供所有业主共同使用的场所,如楼梯间、电梯间、走廊等。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一般遵循以下规定:1.计算方法:按照建筑设计方案的图纸标准测算,以平方米为单位。

2.建筑面积:是指商品房建筑外边界线以及内墙、外墙、阳台、共用部位等周围构成的总面积。

3.净面积:是指除去公共部分后的实际使用面积,即购房者实际可以享用的私人空间。

在购买商品房时,购房者应当仔细核对销售合同中关于销售面积计算的相关信息,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在商品房项目中,公用部分的面积是由所有业主共同使用的,所以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规则至关重要。

一般情况下,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遵循以下原则:1.计算方法:公用部分面积一般按照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计算,比如按照公共设施的面积比例或者建筑总面积的比例来分摊。

2.公用部分定义:公用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楼梯间、电梯间、走廊、装修水电管线等共同使用的区域和设施。

3.公用部分费用:业主需要按照自己购买的房屋面积比例来分担公用建筑面积的管理、维护和修缮等相关费用。

这些费用一般纳入物业管理费用中,由物业公司统一收取。

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应当了解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规则,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以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是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应当仔细核对上述规定,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同时,购房者也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开发商提供详细的销售面积计算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方案,以便在购房过程中能够明晰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951201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的通知(建房〔1995〕第517号)

951201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的通知(建房〔1995〕第517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的通知建房(1995)第517号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减少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买卖双方间的纠纷,特制定《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商品房买卖所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应明确载明购房者所购置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并注明该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实得建筑面积)及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二、在本规则实施前已签订的商品房屋购销合同,除合同对商品房销售面积的约定有明显违法或计算错误的外,应维持合同约定的面积。

若买卖双方有一方提出按本规则计算商品房销售面积,或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按本规则测定商品房建筑面积的,合同双方可对合同中的销售面积作调整,但应维持原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不变。

三、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应遵循《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测定商品房的建筑面积。

附件: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制定《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商品房的销售和产权登记。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以建筑面积为面积计算单位。

建筑面积应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第四条商品房整栋销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地下室作为人防工程的,应从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扣除)。

第五条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听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第六条套内建筑面积由以下三部分组成: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2、套内墙体面积;3、阳台建筑面积。

第七条套内建筑面积各部分的计算原则如下: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住宅按《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方法计算。

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同名3369)

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同名3369)

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同名3369)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颁布日期:1998-12-11 各区县房地局、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现就试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下发前已在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各区县局房地测绘部门进行测绘的商品房,仍按《关于我市销售商品房有关测绘口径的通知》进行面积计算。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即应按本规定提交房屋公用建筑面积和公用建筑部位的书面材料。

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已办理商品房预售预购登记的,可不再办理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的变更手续。

本通知下发以后,凡办理预售契约登记的各开发企业,须按本规定,在商品房预售契约中注明套内建筑面积(即独自使用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和公用建筑部位。

三、房地权属管理部门、测绘部门进行商品房产权登记、测绘,应遵循本暂行规定。

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 全文 一、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商品房建筑面积应按国家现行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附件一)进行计算。

三、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为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四、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一)套内的使用面积 住宅套内的使用面积,按《住宅建设设计规范》(GBJ96-86)第2.5.2条(附件二)的规定计算。

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是由建设部制定的一项规定,旨在统一商品房销售面积的计算方法和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办法,以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该规则对于房地产开发商和购房者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需要详细说明其内容和实施细则。

首先,该规则规定了商品房销售面积的计算方法。

根据规定,商品房销售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所附外墙面积。

其中,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内部墙面内的面积,不包括阳台、阳台外墙、梯间、电梯等部分;所附外墙面积是指房屋外墙包围的面积,包括阳台、阳台外墙等部分。

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应根据规定的计算方法,了解清楚实际的销售面积情况,以便做出明智的购房决策。

其次,该规则明确了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办法。

公用建筑面积包括共有部分面积和共用部分面积。

共有部分面积是指建筑物内各业主共有的部分,如楼道、电梯等;共用部分面积是指供业主共同使用的部分,如花园、游泳池等。

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应根据规定的办法进行,确保每个业主按照房屋面积的比例分担公用部分的使用权和维护费用。

此外,规则还对开发商的行为进行了监督和管理。

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应按照规定公示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和公用建筑面积,保证信息的透明性和真实性,不得虚假宣传或隐瞒信息。

同时,购房者也有权要求开发商提供相关信息和解释,确保购房过程的合法和公正。

最后,规则还强调了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

建设部及其所属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保证规则的严格实施和执行效果。

综上所述,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对于统一商品房销售面积的计算方法和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办法具有重要意义。

购房者可以通过该规则了解到实际的销售面积情况,确保自身权益的合法和公正。

同时,规则也对开发商和政府部门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和监督,保障了商品房市场的健康发展和购房者的利益保障。

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根据我国建筑市场的需求和商品房销售中出现的问题,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销售活动,加强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现就《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进行通知。

一、总体要求1.国家、省(直辖市、自治区)和环境保护部门要组织高质量的开发建设,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2.建设部门要加强监管,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3.开发商要诚信守法,按照规定执行相关政策,确保销售面积计算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的准确性、合法性和透明度。

二、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规则1.商品房销售面积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以套内建筑面积为准,不得包括阳台、走廊、公共设施等空气间。

建筑面积应按《房屋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2.当商品房未办理独立产权证明或未办理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时,不能进行销售,不得将该房屋计入销售总面积内。

3.商品房销售面积应以实际建筑工程为准,不得以虚构的、变相的方式来扩大销售面积。

4.开发商应向购房人提供真实、完整、清晰的销售面积计算表,明确标注套内和建筑面积,确保信息的公开透明。

三、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1.公用建筑面积应按照国家标准计算,包括公共设施用房、走廊、楼梯间等。

分摊规则应明确规定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

2.公用建筑面积应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给各个业主,不得依据任意、变相的方式来确定分摊比例。

3.开发商应向购房人提供公用建筑面积的计算表,明确标注公用面积、业主分摊比例等信息,确保信息的公开透明。

四、监督与处罚1.建设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商品房销售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2.对于提供虚假信息、篡改销售面积或公用建筑面积的开发商,将被暂停销售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附则1.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其他有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加强建设部门的工作。

总之,本通知的发布旨在规范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保护购房人的权益,推动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2000]369号《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

[2000]369号《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重新印发《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权字[2000]第369号各区县房地局、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根据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房产测绘规范〉加强房产测绘管理的通知》(建住房[2000]16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修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按本规定提交预售商品房面积测量报告和分摊公用建筑部位的书面材料。

二、商品房预售面积的测量,由本市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承担。

三、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申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其该幢楼房的分摊公用建筑部位及面积已经有关部门确认的,不再变更。

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已办理商品房预售预购登记的,亦不再办理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的变更手续。

四、预售商品房竣工后,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将该项目的面积测量报告及分摊公用建筑部位的书面材料转交权属登记部门。

五、房地权属管理部门、测绘部门进行商品房产权登记、测绘,应遵守本暂行规定。

附:《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二OOO年九月二十六日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一、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商品房建筑面积应按国家现行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附件一)进行计算。

三、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为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十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四、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一)套内的使用面积住宅套内的使用面积,按《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一86)第2.5.2条(附件二)的规定计算。

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根据中国建设部发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的销售面积计算方法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如下:一、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方法:1.建筑面积:商品房销售面积包括建筑面积和公用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是指商品房的各层面积之和,包括住宅房屋、车库、露台、阳台等。

2.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是指商品房内部分墙面以内的实际使用面积,包括厨房、客厅、卧室、卫生间等。

不包括阳台、外墙体、柱子和构筑物。

3.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的关系: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的关系是合理使用面积与建筑面积之间的百分比关系。

具体来说,建筑面积除以(1+公摊系数)得到套内建筑面积。

其中,公摊系数是根据不同项目确定的。

4.负面积:若商品房内一些部分因挂墙、柱子等结构因素或安全、绿化等要求不得进行私摊,计算结果为负面积,则需要将全部负面积面积从建筑面积中扣除。

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1.公用建筑面积是指不属于套内建筑面积部分的建筑面积,主要包括共用的走廊、电梯、楼梯、垃圾处理间、物业管理用房、门厅、大堂等。

2.分摊原则: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应该按照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和私有部分进行合理划分。

其中,共有部分的分摊应该根据房屋的面积进行均摊,私有部分的分摊应由私有部分的业主进行缴纳。

3.公摊系数:公摊系数是指商品房总建筑面积中,用于计算公用部分和套内部分的系数。

公摊系数一般根据购房人购买面积以及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来确定。

4.公摊系数的确定:公摊系数的确定应该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一般基于建筑物的结构设计以及规划要求,并且要注明在商品房的立项资料和规划许可证中。

总之,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在中国是根据建设部门发布的相关法规和办法进行的。

购房人在购买商品房时需要了解和了解相关规则,以便准确计算和确定购房面积,并了解公摊系数和分摊原则。

这样可以确保购房人的权益并有助于规范商品房市场的健康发展。

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96929

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96929

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2000年9月26日)作者:佚名来源:本站原创更新时间:2009-9-30 8:33:56 评论:0条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是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近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作了修订,自今年9月29日起执行。

一、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商品房建筑面积应按国家现行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附件一)进行计算。

三、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为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四、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一)套内的使用面积住宅套内的使用面积,按《住宅建设设计规范》(GBJ96—86)第2.5.2条(附件二)的规定计算。

其他建筑可参照上述规范或按专用建筑设计规范计算。

(二)套内墙体面积商品房各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分为共用墙及非共用墙两种。

共用墙指商品房各套之间分隔墙、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

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非公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三)阳台建筑面积,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1、封闭式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2、挑阳台(底阳台)按其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3、凹阳台按其净面积(含挡板墙墙体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4、半挑半凹阳台,挑出部分按其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凹进部分按其净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公摊面积的法规与政策解读

公摊面积的法规与政策解读

公摊面积的法规与政策解读随着城市发展的不断推进,房地产行业也日益繁荣。

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公摊面积是一个常见且重要的概念,影响着购房者的实际使用面积和投资回报。

为了保障购房者的权益,各地区都出台了相关的法规与政策来规范公摊面积的计算和使用。

本文将对公摊面积的法规与政策进行解读。

一、公摊面积的定义与作用公摊面积是指建筑物中共同使用的面积,不属于单独的住宅或商业空间。

它包括走廊、楼梯、电梯间、公共卫生间、公共花园等区域。

公摊面积的存在主要是为了满足住宅小区或商业建筑物内多户共用的需求,提供便利性和舒适度。

二、公摊面积的计算方式公摊面积的计算方式一般由相关法规或政策进行规定。

在中国,国家标准GB/T 50352-2018《建筑工程定额》对于公摊面积的计算提供了详细的规范。

按照该标准,公摊面积的计算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划定公摊面积的范围:根据建筑类型和用途,在项目设计或竣工验收时明确划定公摊面积的范围。

2. 计算公摊面积的面积:根据具体的功能和布局规划,对每个公摊区域进行实地测量和计算。

3. 确定公摊面积的比例:将计算得到的公摊面积与总建筑面积进行比例计算,得出公摊面积的比例。

4. 公摊面积的合理分摊: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业主的协商,确定公摊面积的分摊方式,一般为按照套内使用面积计算。

三、公摊面积的法规与政策在不同地区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下面列举几个代表性的例子进行解读。

1. 《天津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根据天津市的相关政策规定,公摊面积不得超过套内建筑面积的20%,并且必须在售楼部进行明示公示。

此举旨在保护购房者的权益,避免出现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2. 《上海市住宅安全与环境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规定,公摊面积不得超过套内建筑面积的10%,并且必须在购房合同中明确标示。

这一政策的出台,是为了避免开发商滥用公摊面积,限制住宅购房者的损失。

3. 《北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根据北京市的政策规定,公摊面积的计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且建筑开发商要提供公摊面积分摊表和计算依据。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我市销售商品房有关测绘口径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我市销售商品房有关测绘口径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我市销售商品房有关测绘口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1995.07.24•【字号】京房办字[1995]第439号•【施行日期】1995.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我市销售商品房有关测绘口径的通知》(京房办字〔1995〕第439号1995年7月24日)中央在京及本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为统一我市城镇房屋测绘口径,避免因测绘问题发生纠纷,现就内、外销商品房销售面积的测绘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内、外销商品房(不含房改售房,下同)应在取得房地局产权部门确权证明和测绘部门施测或认定的应分摊的建筑面积系数后,方可销售。

预售房屋面积要以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地局测绘部门核定的面积为准。

二、内、外销商品房每套住宅建筑面积的计算公式为:每套住宅的建筑面积=该套住宅的使用面积×应分摊的建筑面积系数+本户阳台建筑面积注:(一)每套住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过道、客厅、厨房、厕所、卫生间、储藏室、壁橱(不含吊橱)等。

(二)应分摊的整幢楼的建筑面积-凸凹阳台建筑面积-不应分摊的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数=---------------------------整幢楼每套住宅使用面积之和(三)应分摊的建筑面积系数取至小数点后4位,建筑面积取至小数点后2位,以后四舍五入。

(四)整幢楼房的建筑面积量、算,按照《北京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测绘细则》中4-3-5及5-3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售房单位自营、自用房屋及人防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属不应分摊的建筑面积。

三、为使同一幢楼房相同套房的建筑面积一致,应沿用初始售房时的应分摊的建筑面积系数。

一幢楼内既有房改售房又有商品房出售的,应使用一个应分摊的建筑面积系数。

四、本通知有关问题由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负责解释。

北京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京价房字[97]第342号

北京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京价房字[97]第342号

北京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北京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京价房字[97]第342号1997年12月1日)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房地产市场和商品房价格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经营、销售商品房的所有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正当竞争的原则。

商品房销售价格就在以开发成本为基础,加合理利润,结合供求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

商品房价格构成按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楼层、朝向确定的商品房差价,其代数各应趋近于零。

第四条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采取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保护正当竞争,禁止垄断价格。

根据不同情况,商品房价格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安居工程住宅和国家征购住宅实行政府定价、由市场价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第六条普通商品住宅(不含公寓、别墅、四合院等高档商品住宅)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由市场价局、市建委会同市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等有关部门定期发布。

政府指导价每年第一季度未发布。

普通商品住宅的政府指导价格是市物价局、市建委、市计委在掌握全市各区域商品住宅开发建设成本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面向全市发布的各区域商品住宅的销售指导价格。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doc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doc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的通知(建房[1995]5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市政管委,计划单列市建委: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减少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买卖双方间的纠纷,特制定《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买卖所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应明确载明购房者所购置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并注明该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实得建筑面积)及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二、在本规则实施前已签订的商品房屋购销合同,除合同对商品房销售面积的约定有明显违法或计算错误的外,应维持合同约定的面积。

若买卖双方有一方提出按本规则计算商品房销售面积的,或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按本规则测定商品房建筑面积的,合同双方可对合同中的销售面积作调整,但应维持原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不变。

三、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应遵循《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测定商品房的建筑面积。

附件: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一九九五年九月八日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建房[1995]年517号)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制定《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商品房的销售和产权登记。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以建筑面积为面积计算单位。

建筑面积应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第四条商品房整栋销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地下室作为人防工程的,应从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扣除)。

第五条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第六条套内建筑面积由以下三部分组成: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2.套内墙体面积;3.阳台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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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
行规定
一、依照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运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结合本市实际情形,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商品房建筑面积应按国家现行的《建筑面积运算规则》进行运算。

三、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为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四、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风光积+阳台建筑面积
(一)套内的使用面积
住宅套内的使用面积,按《住宅建设设计规范》(GBJ96—86)第2.5.2条的规定运算。

其他建筑可参照上述规范或按专用建筑设计规范运算。

(二)套内墙风光积
商品房各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爱护或承重墙体,分为共用墙及非共用墙两种。

共用墙指商品房各套之间分隔墙、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

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风光积。

非公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风光积。

(三)阳台建筑面积,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运算规则》进行运算。

1、封闭式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运算建筑面积;
2、挑阳台(底阳台)按其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运算建筑面积;
3、凹阳台按其净面积(含挡板墙墙风光积)的一半运算建筑面积;
4、半挑半凹阳台,挑出部分按其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运算建筑面积,凹进部分按其净面积的一半运算建筑面积。

五、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原则
(一)商品房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

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本幢内的公用建筑面积,与本幢不相连的公用建筑面积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二)为整幢商品房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该幢楼各套商品房分摊;为局部范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

多次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分不运算分摊系数。

各套商品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各次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三)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套商品房摊得建筑面积的具体部位,但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六、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一)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公用厕所、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消防操纵室、水泵房、水箱间、冷冻机房、消防通道、变(配)电室、煤气调压室、卫星电视接收机房、空调机房、热水锅炉房、电梯工休息室、值班警卫室、
物业治理用房等以及其他功能上为该建筑服务的专用设备用房。

(二)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墙风光积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七、不应计入的公用建筑空间
(一)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供暖锅炉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
(二)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
(三)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治理(包括物业治理)用房。

八、其他购房人受益的其他非经营性用房,需要进行分摊的,应在销(预)售合同中写明房屋名称、需分摊的总建筑面积。

九、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运算方法
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公用建筑分摊系数=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公用建筑面积=整幢建筑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之和-不应分摊的建筑面积
十、售房单位在预售商品房前,应向商品房预售治理部门提交预售商品房的面积测量报告。

预售商品房设计方案变更涉及预售房屋面积的,应重新提交面积测量报告。

十一、售房单位在销(预)售商品房时,在销(预)售合同(含补充协议)中应明确商品房销售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及公用建筑部位。

十二、建设项目部分竣工,售房单位申请对已竣工商品房销售面积进行运算,因分摊的部分公用建筑或参加分摊的其他商品房尚未竣工,需要以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为依据的,要经国土房管部门同意,并需书面承诺:先按预售合同的约定,用先行运算的商品房销售面积与购房人结算房价。

在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与测绘部门最终实测的结果相比,面积增加的,应坚持已结算的房价不变;面积减少的,售房单位应按实际售价退款。

十三、商品房如按整层或整楼门销售,其销售面积包括本层或本楼门公用建筑面积的,不参加其他楼层(楼门)相同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其公用建筑面积亦不被其他楼层或楼门分摊。

其他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按本规定执行。

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全楼公用建筑空间(包括整层、整楼门销售面积中含有的公用建筑面积)原始设计的使用功能。

十四、楼房按套运算建筑面积的,参照本规定;单位按房改政策及价格出售的公有住房,不适用本规定。

十五、商品房销售面积的测绘,按《北京市商品房(楼房)测绘技术规定》执行。

十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原市房屋土地治理局《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运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京房地权字[1998]12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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