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合同法(第四讲)要点及小结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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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合同法归纳总结

(完整版)合同法归纳总结

合同法归纳总结一、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

1.本质:民事法律行为,要素:意思表示2.一种民法上效果的合意——意思表示一致3.以设立、变更、终止特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4.合同必须建立在当事人各方平等,自由的基础上。

二、合同法的作用1.与市场运行:交易主体,对象与合意。

2.与自主自愿:意思自治,合同自由3.公平正义:主体平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格式条款、诚实信用(缔约过失、附随义务)4.经济效益:情势变更原则,效率违约理论。

5.道德伦理:诚实信用原则6.与社会发展:以个体的自由来推动社会的发展三、合同法的原则(一)基本原则1.合同立法的依据2.解释、补充合同法的准则3.解释、评价和补充合同的依据4指导当事人行为(二)合同自由原则1.缔约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订立合同2.自由选择相对人3.自由决定合同内容4.有权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5.有权选择合同的形式(三)鼓励交易原则1.严格限制无效合同的范围A.绝对无效: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共秩序。

B.相对无效:效力待定C:下列情形合同无效: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合同订立制度:承诺效力——非实质性修改且要约人未及时反对。

3.可撤销合同制度中倡导变更而非撤销。

4.限制违约解除的条件(四)合同正义原则1.给付与对待给付的等值性:双方得失应该相等,自愿真实,除非自由意志受到他人侵害;2.风险的合理分配:交付主义3.合同分配其他类型的合同负担:附随义务、债务履行费用的分担。

三、合同的分类(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1.有名合同:如买卖,赠与,租赁合同。

合同法知识点总结

合同法知识点总结

合同法知识点总结合同法是我国民商法中的重要分支之一,对于经济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合同法知识点的总结,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合同的定义和要素合同是民事行为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当事人之间约定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合同的要素包括相互之间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当事人的资格以及合同形式的要求等。

二、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需要当事人之间双方对于合同的要约和承诺达成一致,并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但某些特殊类型的合同需要采用书面形式。

三、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合同法最核心的一个概念。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效力是基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原则,并通过自愿和等价交换的方式实现。

合同的效力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和撤销合同三种情况。

四、合同的履行和不能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在合同中承诺的义务。

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这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协商、订立补充协议等方式解决。

五、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当事人可以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者转让。

合同的变更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并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条件。

而合同的转让则需要事先取得对方的书面同意。

六、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可能需要解除合同或者合同的期限到期自动终止。

合同的解除需要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申请,并经过对方同意或者经法院判决。

而合同的终止是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达到了合同约定的目的。

七、合同的违约和赔偿合同一旦发生违约行为,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合同法规定,违约方需要对损失进行赔偿,并可以采取其他救济措施,如要求履行、解除合同等。

八、合同的争议解决由于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矛盾和争执,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起诉等方式解决合同争议。

在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时,需要考虑到具体情况和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法重要知识点归纳总结

合同法重要知识点归纳总结

第四章合同法(总则)[重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担保,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难点]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的关系,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分,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与联系,合同的担保。

一、合同法概述市场经济的基本内容是商品交换,而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是合同。

所以,可以说现代社会为合同社会。

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社会中重要的法律制度。

(一)合同合同:契约,协议。

广义上是指一切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

包括民事、行政、劳动合同等。

合同法中的合同仅指民事合同,即: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法合同法是调整合同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

是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适用范围:合同法中所指的合同仅为债权合同,是民事合同中的一部分。

财产关系:包括物权关系(对物的排他支配权,如财产所有权关系等。

权利性质上物权为支配权,权利人不需义务人的行为配合就可行使和实现权利)和债权关系(对给付的请求权,如租赁关系,买卖关系等。

权利性质上债权为请求权,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配合才能民事法律关系行使和实现其权利)。

其中,当事人之间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民法关系,就此达成的协议即为债权合同,受合同法调整人身关系:与当事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民法关系,也可具有财产内容,如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婚姻,收养,监护关系的协议,不受合同法调整。

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等原则。

(四)合同的分类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直接适用合同法总则及分则中关于该种合同的具体规定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中的一般规则的同时,参照分则或其他法律中最相类似的规定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相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合同法要点总结

合同法要点总结

合同法要点总结第一篇:合同法要点总结合同法要点总结一、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成立的要件: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三、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四、要约的有效条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要约必须要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五、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1)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2)根据当事人的意愿作出区分3)根据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来区分4)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六、几种典型的要约邀请行为:1)寄送的价目表2)拍卖公告3)招标公告4)招股说明书5)商业广告七、要约的撤回和撤销的区别:撤回发生在要约并未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并生效,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

八、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九、承诺的生效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十、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十一、缔约过失责任成立的条件:1)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2)一方违背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3)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十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1)因信赖对方要约邀请和有效的要约而与对方联系、赴实地考察以及检查标的物等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2)因信赖对方将要缔约,为缔约做各种准备工作并为此所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3)为支出上述各种费用所失去的利息十三、合同内容: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法知识点总结

合同法知识点总结

合同法知识点总结
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形式之一,其内容涉及到法律的多个方面。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你需要对合同法的知识点有着深入的了解,以确保所提供的合同范本合法有效。

以下是合同法的一些重要知识点总结:
1. 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意、标的、形式和真实意思表示。

合同双方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合同标的必须是合法的、可能的和确定的,合同的形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真实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达。

2. 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的要件包括要约、承诺和接受。

要约是指一方向他人发出的意思表示,承诺是指承诺人对要约人所提出的要约表示同意,接受是指要约人对承诺人的承诺表示同意。

3.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包括合同的生效、履行和终止。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合同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终止是指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4. 合同的内容和效果,合同的内容应当合法、真实和合理,不
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的效果包括约束力、相对性和相对不
得撤销性。

5.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变更应当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
并符合法律规定;合同的转让应当经过合同双方的书面同意,并符
合法律规定。

以上是合同法的一些重要知识点总结,作为合同范本专家,你
需要熟悉这些知识点,并在提供合同范本的过程中加以考虑和运用,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完整版)合同法学习重点

(完整版)合同法学习重点

附件2《合同法》学习重点一、合同概述1.什么是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劳动合同和关于身份关系的合同如婚姻,监护,收养等不适用合同法)2.合同的特征(最好先答定义点出主体,行为和目的特征)⑴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由两个意思表示构成合同⑵合同是相互交换的承诺,合同是交易的基本形式⑶合同是最有效率的竞争机制,是最可行的合作形式⑷合同以个人自由为前提,同时又是自由与放任的分界线。

3.近现代合同法的比较由抽象人格向具体人格转变(每个人虽然有区别,但是在法律看来都是抽象的自然人,法律对所有人做平等对待;在一些特殊的情况,对不同的人做出不同的对待,如劳动者和消费者,市场经济两极分化,对弱者进行保护)由合同自由向合同合理转变(法律对一些合同进行规定,如人生伤害免责条款无效)由过错责任向无过错责任,个人责任向社会责任转变(通过保险,将个人责任向社会责任转化,如一个旅客运输合同,如果出现意外造成伤害,本应由承运方赔付,但是由于有保险,就将这种责任分散了)总结:这种变化并不是彻底的改变,现代合同法仍然以抽象人格,合同自由,个人责任为主,但是和近代相比,渗透了具体人格,合同合理,社会责任。

二、合同的订立1.要约:概念、要件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两个要件:⑴内容具体明确:要约的内容应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使相对人一经承诺即可成立合同,尤其重要的是要约人应是特定人,相对人原则上应当是特定的。

⑵要有一经对方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思(法效意思)2.承诺:概念、要件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件:⑴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⑵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⑶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⑷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规定3.要约与承诺的特殊形式或说合同订立的特殊形式:交错要约:双方同时发出同一个内容的要约,视为合同成立意思实现:用实际行为推测意思(租期一年,期满后依然在交租收租,视为合同继续)4.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商业广告,招标说明书,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是指当事人一方发出的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讲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要点

第四讲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要点


(二)个体经济组织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条指 出,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 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民法通则》第26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 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四讲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 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 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 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 执行。


自《劳动法》实施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 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 不断出现,例如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伙 律师事务所、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等新单位类型出 现,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 外招用劳动者,国家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 度。同时,理论和和实务界对劳务派遣工、非全 日制用工、退休就业人员、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飞行员、职业运动员、实习生、保姆等家政人员 是否应纳入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有热烈的争论和研 究,相关的案例也不时见诸媒体,引起了较大的 社会反响。




依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 条例》的规定,我国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 围包括直接适用和依照执行两类 一、直接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用人单位
直接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用人单位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 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法》 相比,增加规定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二)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指从事社会各项事业、拥有独立经 费或财产的各种社会组织。事业单位是否适用 《劳动合同法》,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不适用《劳 动合同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 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其录用工作人员是参 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合同法小结

合同法小结

保证
定金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合同法律制度
违约形态
(总则)
继续履行
违约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
损害赔偿 支付违约金 定金
免责事由
两条主线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
两条主线
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的过程中要注意哪些情形会对合同的效
力产生影响,主要包括: 合同的主要条款、要约、承诺、合同成立的时间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 (四)合同的成立
1. 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 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 成立。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 (四)合同的成立
2. 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 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 该合同成立。
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 任、排除对方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合同的订立
二、格式条款或格式合同 (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
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 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四)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2. 当事人就价款或报酬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按照订立和同 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 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一、履行规则
合同的履行
3. 当事人就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给付货
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
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段,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三、代位权
合同的履行
(二)行使条件:

《合同法》期末考试知识点小结

《合同法》期末考试知识点小结

一、名词解释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订立】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意思状态。

3.【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4.【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5.【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6.【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7.【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8.【缔约过失责任】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当事人一方因此受有损失,对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这种责任就是缔约过失责任。

9.【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

10.【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本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

11.【实际履行】也称继续履行、强制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12.【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

13.【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14.【不安抗辩权】因双务合同负担债务并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订约时明显有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者提出担保之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该权就是所谓不安抗辩权。

15.【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16.【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合同法知识点总结

合同法知识点总结

合同法知识点总结合同法是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确立起来的一套法律体系,它以合同为基本内容,规定了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和规则。

下面,笔者将从合同的定义、合同的要件、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履行等方面对合同法的知识点进行总结。

一、合同的定义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自愿、平等、公平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而设立的民事法律关系。

它是双方之间的有约束力的,实现有利于双方的交易。

二、合同的要件合同的要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形式、合同内容等。

其中,合同当事人应当具备被民事法律所保护的主体资格,同时应当为自愿、平等、公平的状态下达成的协议;合同标的应当为合法的物品、服务或者财产权利等;合同形式应当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满足书面或者口头合同的不同情况下的要求;合同内容应当明确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道德操守等要求。

三、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成立后在法律上产生的法律效力和民事权利义务的约束力。

合同如果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就会产生效力;反之,如果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存在欺诈、威胁等不当行为,则合同可能产生无效的结果。

四、合同的内容合同内容主要包括要约、条款、附章等多个方面。

其中,要约是指提案方所提出的意向,一般包括报价、广告等,作为接受方进行协商的基础;条款是指协议双方在合同签订前商定并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规则;附章是指对条款的补充、扩充和详细解释。

此外,还应当注意到合同的无效条款和合同解释的问题。

五、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权利和义务交换的过程,也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具体包括合同的履行要求、履行时效、履行方式、履行的方式变更等。

此外,当合同存在违约行为时,还应当关注违约责任的承担的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合同法作为日常生活、商业交易等领域必不可少的法律体系,笔者通过上述几个方面进行简要总结,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一些合同法知识点的了解和参考。

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

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

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
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
一、双方基本信息
合同出卖人(甲方):地址:电话:
合同买受人(乙方):地址:电话:
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
1. 甲方身份:出卖人;乙方身份:买受人。

2. 甲方权利:就合同约定的标的要求乙方履行义务;保证标的物符合合同约定;收取合同约定的价款。

3. 甲方义务:出卖合同的标的物符合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保障标的物在交付时的拥有权;提供合法的所有权证明。

4. 乙方权利:就合同约定的标的要求甲方履行义务;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标的物;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

5. 乙方义务:支付合同约定的价款;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标的物;保管和维护标的物。

6. 履行方式:标的物由甲方交付乙方,并由乙方支付价款。

7. 期限:合同约定,以及双方共同协商。

8. 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承担法律责任,赔偿对方因该项
违约行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总则等。

四、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明确甲方和乙方的身份和权利义务。

2.明确标的物的品质、数量、价格、付款方式、交货方式、收货时间等。

3.明确违约责任、违约后的救济措施等方面。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保证双方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六、其他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有效原件。

如本合同条款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依法处理。

国际商法第四讲合同法

国际商法第四讲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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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统一商法典》对此已有变通规定。根据该法典,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商人已经签字发出的要约,要约人仍须受其要约的约束。《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和我国的《合同法》均采用到达主义的标准,即规定要约必须在送达受要约人时才能生效。
一方凭借以往的交易经验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知道对方有可能向他发出要约,在收到要约前即主动向对方做出“承诺”。如果该“承诺”的内容与对方提出的要约的内容刚好巧合,能否认为双方已达成了协议,合同已经成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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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约与承诺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所谓的意思表示一致,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个标的发表各自的意见,在协商的基础上接受对方的条件,从而实现意见一致以达成协议。
法律上把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分别称为要约和承诺。一般来说,一方的承诺与对方的要约相一致,即可构成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因此,要约和承诺是订立合同的两个关键问题,要了解合同的成立,就必须首先了解有关要约和承诺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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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offer) 要约的概念 定义:是要约人向受要约人提出的愿与之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人(提出要约的一方)——offeror 受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offeree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下简称《合同通则》)的定义是:“一项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受其约束的意旨,即构成要约。”
要约的消灭(失效、终止) 撤销失效 撤回:要约生效之前将要约收回,使其不发生效力。 按照各国的法律,要约必须达到受要约人才能发生效力,在要约人发出要约至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前的这段时间里,由于要约还未生效,要约人当然有权将其撤回或者做出变更。例如,以平邮寄出的要约,在其送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用更为快捷的方式将其撤回或者对其内容做出变更。

合同法重点总结

合同法重点总结

合同法重点总结一、合同的基本概念和要素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由以下要素构成:1.相互协议的意思表示:当事人之间必须通过合同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2.客体:合同必须有明确的客体,即合同的内容和目的应当是合法、可能、确定的。

3.客体的法定义务:合同的目的必须是与法律相一致的合法权益。

4.主体: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5.形式:合同的形式取决于法律规定,可以是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某些合同则需要经过特定程序或获得特定批准。

二、合同的效力和解除1.合同的效力:合同成立后,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2.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被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况;–当事人中的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目的;–合同的履行变得不可能或丧失实际意义;–出现重大不公平的情况。

三、合同的违约和责任1.违约: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权利和义务时,即构成违约。

违约可以分为实质违约和形式违约。

2.违约责任:根据违约的性质和情况,违约方可能需要承担以下责任:–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被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四、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合同的变更: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可以根据情况协商变更合同内容,但变更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符合法律规定。

2.合同的转让:合同权利的全部或部分可以被当事人转让给第三方,但必须经过原合同方的同意,同时符合法律规定。

五、合同的效力和公示1.合同的效力期限:合同一般在签订之日起生效,根据约定可以确定合同的有效期限,合同期满后自动失效。

2.合同的公示:根据法律规定,某些特定合同需要进行公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如房产买卖合同、借贷合同等。

六、合同的争议解决1.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合同争议,寻求一致意见,并签订解决协议。

2.仲裁解决: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解决合同争议,由仲裁机构根据双方的意愿进行公正裁决。

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

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

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篇一:合同法考试重点合同法考试复习资料张晓远四川大学法学院1考点一:合同与合同法一、合同的基本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是一种合意;2、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3、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

二、合同的分类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是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是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

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区别: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合同即告成立;实践合同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才能成立。

考点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合同自由原则指当事人依法享有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1、缔结合同的自由;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2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4、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

二、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1、在合同订立阶段应当遵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2、在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应当遵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3、在合同履行阶段应当遵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4、在合同解除方面应当遵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5、在合同的终止方面应当遵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三、合法原则指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正常的交易秩序。

合同法第四讲

合同法第四讲

(三)租赁合同的特别效力
3、承租人的居住权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
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承租户以一人名义承租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死
死亡,该户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准许 许。 未定租期,房主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应当准许。承 租人有条件搬迁的,应责令其搬迁;如果承租人搬迁确确 有困难的,可给一定期限让其找房或者腾让部分房屋 屋 。
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 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一、租赁合同的概念
3、租期和形式 关于租期的约定
◦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 超过部分无效。
◦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 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 二十年。
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 ◦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承租人的义务
(2)不得随意转租 转租,即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合同关系,而将
租赁物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益。 ◦ 合法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
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 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 赔偿损失。 ◦ 非法转租: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
(三)租赁合同的特别效力
4、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
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19条: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 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 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的,其生前共同 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并享有此项 项优先购买权。

关于合同法的归纳总结

关于合同法的归纳总结

关于合同法的归纳总结合同是民商法中的一种重要法律行为,具有约束力,用于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对于商业和日常生活中的交易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合同法进行归纳总结。

一、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是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要素:1. 相对人主体:合同需由能够民事行为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作为合同主体。

2. 客体:合同的客体可以是可以转让物权的财产或者可以转让的权利义务。

3. 合同内容:合同应该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并确认各方的权益。

4. 互相的意思表示: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有真实意愿,并进行明示或暗示的意思表示。

二、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合同成立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规定:1. 合同的形式:根据法律规定,有些合同需要以书面形式进行,如不动产买卖合同等。

2. 合同的合法性:合同不能违反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具有无效性。

3. 合同的自愿性:合同应当是各方真实意愿的结果,不存在任何强迫、欺诈或误导。

4. 合同的合同:合同应当是具备法律效力的行为,包括法定条件和约定条件。

三、合同的履行与变更1. 合同履行义务: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应尽的权利义务。

2. 合同变更:在各方自愿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3. 异常履行:当一方无法完成合同义务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的损失。

四、合同的效力和终止1. 合同的效力:合同在成立时即产生效力,各方应当按照合同履行其权利义务。

2. 合同的终止:合同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终止:履行完毕、解除、撤销、终止、无效等。

3. 有权利的第三人的参与:在合同中,有些情况下允许第三人加入并享有合同中的权益。

五、合同纠纷的解决1. 调解和仲裁:当发生合同纠纷时,各方可以通过调解和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

2. 诉讼:在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纠纷的情况下,各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合同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效力和终止等方面的内容。

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

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

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一、合同的定义和要素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形式。

合同的要素包括四个方面:合意、内容、形式、当事人。

1. 合意:合意是指当事人之间相互表示意思达成一致。

要求合意实质性和形式性的一致,合意要真实、完整、具体。

2. 内容:合同的内容应当是合法、真实、明确、具体的,不能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

3. 形式: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包括合同法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协商一致约定应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

4. 当事人: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代表权,是能够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

二、合同的成立和效力1. 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需要符合以下要件:合同的要约、承诺和接受;合同的真实、完整和明确;合同的合法和合规定的形式。

2.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效力。

合同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合同的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的确定和变更原则;合同的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原则。

三、合同的履行和解除1.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进行实际的行为。

合同的履行应当依法履行义务、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按照诚实信用履行义务。

2. 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关系终止前,当事人依照法定的程序和约定解除合同关系。

合同的解除情况主要包括: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不履行义务解除;经济困难解除;不可抗力解除。

四、合同的违约和责任1. 合同的违约:合同违约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履行义务。

2. 合同的责任:合同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违约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赔偿责任、违约金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五、特殊合同的规定合同法根据特定领域的需要,对某些合同进行了特殊的规定。

例如:房屋买卖合同、劳动合同、借款合同、保险合同等。

合同法第四讲

合同法第四讲

合同法第四讲四、代位权的行使(一)代位权行使的主体:一切债权,除不能代位保全的外,其所有的债权人均有代位权。

各债权人可以独立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也可以共同行使。

债务人的同一债权,一个债权人行使后,他人不得就同一债权再为行使。

(二)代位权的行使方法: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债权人违反此一义务而给债务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三)代位权行使的效力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债务人对其权利处分不应受到影响。

因为:第一,各国民法并没有关于对债务人自由处分权的直接规定;第二,既然财产权利归债务人所有,其当然有自由处分权,否则,对债务人的私权干预未免过甚。

至于其再次处分对债权人的权利构成威胁时,法律还规定了其他救济措施,如撤销权等。

2.对于第三人的效力。

对于第三人而言,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与债务人行使权利具有相同的地位,故凡第三人得对抗债务人的一切抗辩权,对债权人均得行使。

五、我国《合同法》与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代位权的立法评议(一)我国《合同法》与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代位权规定的特点1.在权利客体上,代位权的客体仅限于债权。

而传统民法上的代位权的客体不仅包括债权,还包括除了专属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不得让与的权利、不得扣押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以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债权人均得行使,如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物权等,还包括保全行为。

2.从代位权的行使方法看,代位权的行使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进行。

而传统民法上的代位权不必然通过诉讼程序。

3.从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归属上看,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此债务人向自己履行而达到债权人与债务人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效果,即我国《合同法》承认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4.债权人向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限度是其自己享有的债权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在代位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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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四讲)主要内容及小结第一节合同订立是交易的第一步一、承诺及构成要件:1、定义:是指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的对要约内容完全同意和接受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效力表现为要约人收到受要约人的承诺时,合同即成立,订立合同的过程结束,也称为受盘。

《合同法》21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因此,订立合同可以有多次要约、要约邀请、反要约,但只能有一次承诺!1)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发出。

2)承诺必须由受约人做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4)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

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重点讲:后3个构成条件构成条件第3):如果承诺对要约做出了实质性变更,则表明受要约方拒绝要约,同时构成反要约。

何谓“实质性变更”:《合同法》第30条: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合同法》第31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

何谓“非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是指虽有表面上变更,但这种变更没有实质改变要约的内容,即没有提出新的权利义务的设计或者虽有变更但没有增加要约人的负担。

非实质性的变更主要有以下几项:(1)在承诺中提出了要约人的法定义务。

比如,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加了这样一句话:贵方出卖的标的物必须是没有设定抵押的物。

这就是一种非实质性的变更。

因为,如果出卖的是抵押物,出卖人应当告知买受人,如果没有告知,那末出卖人就应担保该物是没有设定抵押的物(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这种担保是出卖人的法定义务。

受要约人在要约中强调了要约人的法定义务,并没有增加要约人的额外负担。

尽管如此,要约人也可以表示反对,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自己将要出卖的标的物已经设立了抵押,那末受要约人这种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就不构成有效的承诺。

(2)在承诺中增加了说明性条款。

说明性条款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明确,但不会改变要约人意图创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更不会增加要约人的负担,因此是非实质性变更。

要约人对这种说明性条款不能认同,也必须及时表示反对,否则承诺产生预期的效力。

(3)承诺在授权范围内对要约作了修改。

这种修改仍然在要约人设计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范围之内,因此也是非实质性的变更。

要约人认为这种修改违反了自己的意图,仍可及时表示反对,阻止这种承诺的生效。

如果受要约人确实是在授权的范围内作了修改,要约人的反对应为无效。

构成条件第4)承诺的期限:承诺期限届满,受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失效。

(1)第23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1)对话方式——即时承诺,2)非对话方式——合理期限内到达。

(2)“承诺”迟到第28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合同法第27条,“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如果承诺通知已经生效,合同已经成立,则受要约人当然不能再撤回承诺。

特别提示:承诺可以撤回,但不可以撤销!构成条件第5)承诺的方式应符合要求1)以通知的方式作出;2)可以通过行为承诺;3)有特别方式要求的,承诺应遵从。

根据《合同法》第22条的规定,承诺原则上应采取通知方式,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默示或者不作为不能构成有效的承诺.以行为作出承诺,绝不同于单纯的缄默或不行动。

缄默或不行动都是指,受要约人没有作任何意思表示,也不能确定其具有承诺的意思,所以不属于承诺。

要约没规定承诺期或者要约人、受约人死亡的咋办?要约如果没有规定承诺期间时:如果是口头要约,受约人未即时承诺的,要约即失去效力;如果是书面要约,在依通常情形能够收到承诺所需的一段合理期间内未收到承诺时,要约则于该合理期间届满后丧失其效力。

要约人死亡,在承诺作出之前通知受要约人的,要约消灭;承诺已经作出的,或者未通知受要约人的,经承诺而成立合同,但合同的履行应当由要约人本人亲自完成的除外。

受约人死亡,要约当然消灭。

受要约人死亡之前已经发出承诺而未到达要约人,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合同成立,但合同应当由受要约人亲自完成的除外。

第二节合同订立的成果及表现形式一、合同条款合同条款是指,缔约人经过反复磋商、讨价还价的成果。

(一)合同条款分类1、主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欠缺主要条款,合同不能成立。

一般源于三方面的要求:第一,法律的直接规定第二,合同类型和性质的要求第三,当事人一方的特别要求2、普通条款:是指,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条款。

包括三个方面:第一,默示条款第二,特意待定条款第三,其他普通条款合同主要条款的内容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欠缺必要条款的合同不成立。

1.法律直接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做出规定。

如《担保法》第15条: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保证的方式;(四)保证担保的范围;(五)保证的期间;(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2.合同性质决定的必要条款。

比如买卖合同中的标的、价格和数量等。

3.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必要条款。

如当事人一方的特别要求,如定做服装的式样要求等。

合同普通条款的内容第一,默示条款即未写入合同,甚至从未协商过,但理应存在的条款。

如《例7》中,摩托车能够发动,供人使用就是默示条款。

显然市民政局“售彩票公告上并未特别声明保证摩托车能骑”的主张毫无道理。

第二,特意待定条款它是当事人有意将合同某些条款留待以后谈判商定,或由第三人确定,或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

第三,其他普通条款法律未直接规定,亦非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必备的,当事人也无意使之成为主要条款的合同条款。

(二)合同的一般条款合同法第12条规定,以下为合同一般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报酬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二、合同的表现形式《民法通则》56条的规定,意思表示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推定和默示四种方式。

《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其他形式:推定形式、默示形式1、口头形式: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

如当面交谈、电话联系是口头形式最典型的体现。

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简单便捷,成本低廉,时间节约,是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采用的形式。

但口头形式的合同缺乏证据效力,对当事人恪守承诺,自觉履约的要求过高。

一般即时清结的合同和标的价金较少的合同宜采用口头形式。

《合同法》第10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书面形式:(1)一般书面形式:行为人用文字形式做出意思表示,签名盖章后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A.《合同法》11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和电子邮件);B. 书面合同的范围:哪些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商业借贷融资租赁建设工程技术开发和转让C.《民通意见》第65条:当事人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民事行为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可以认定有效。

3、其他形式:一般包括推定形式和默示形式。

1)推定形式,是指当事人并不直接用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实施某种行为来进行意思表示。

比如,当街设立的自动售货机,消费者只须自动投币,就会形成买卖合同;还有在房屋租赁期届满以后,如果承租人继续交付租金,出租人也继续接受租金,不提终止合同的要求,从他们的行为可以推断房屋租赁合同依然存在。

2)默示形式,是指当事人不作任何明确的意思表示,一般由法律的规定来确认当事人这种不作为的法律意义。

比如,《合同法》规定,在试用买卖合同中,试用人在试用期届满以后,如果对是否购买标的物不作任何意思表示,则视为购买。

不管推定形式还是默示形式都是从当事人的行为表现来判断是否形成合同,所不同的是:推定形式,以当事人的积极行为来表现;默示形式,以当事人的消极行为来表现。

思考题:①6月15日,A公司向B公司发出一份订单,并要求B公司在7月10日之前答复。

②7月初,该种货物的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下跌,A公司通知B公司:“前次订单中所列货物价格作废,如你公司愿意降价20%,则要约有效期延长至7月20日。

”③B公司收到通知后,立即于7月3日回信表示不同意降价,同时对前一订单表示接受。

④正常情况下,此信可以在7月8日到达,但由于邮局工人罢工,A公司于7月15日才接到回信,⑤立即答复:“第一次的订单已经撤销,接受无效。

”⑥B公司坚持第一次的订单不能撤销,⑦A公司又于7月20日回复认为B公司的承诺已经逾期,合同没有成立。

请问合同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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